竞争性标售 发行政府公债时常用的标售方法。竞标者提出欲购买的数量及价格,债券按竞标者的需求及由此决定的利率分配,先满足最高价的投标,然后自上而下分配直至售出整批债券。参见Dutch Auction(荷兰式标售),Non-competitive Bid Auction(非竞争性标售)。
简介 P. & I. Clubs 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船东互保协会规定承保范围,它由船东组成,意图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提供金融保障。作为船东面临同类性质风险的结果,船东互保协会在风险放在同类业务量这一互助的基础上运作;每年度102保险费的溢价将汇入根据风险暴露程度确定的共同基金,而损失将从该共同基金对外补偿。 每一成员每年度缴纳费用的定价根据他希望承保的灾难情况、所选择的绝对免配额(deductibles)和他所提示披露的特别风险(individual risk)确定。这个基准定价(包括维持协会运作开支每一成员承担的份额和再保险费(reinsurance premiums)),乘以保单年度中输入的总吨数,从而产生“预付保险费(advance call)”。在保单年度终结后,年度余额为预付保险费收入减去已付和应付的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在保险费用和代理费用。如果各类费用超支,将向各成员按预付保险费的比例(一次或数次)征收补充保险费(supplementary calls)。如果收入多于各类开支,将按同样基础做出返还。 换言之,协会成员分摊各自的责任,保险人也是被保险人。目前有近20家的船东互保协会在运作。大多数协会已加入保障和赔款俱乐部国际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s) ,该集团是出于再保险目的和解决大多数成员关心问题而组成的联营体。主要的船东互保协会在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瑞典、挪威、丹麦、冰岛的泛称)、日本和美国。国际集团的俱乐部有 The 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Inc. [ http://www.american-club.com/ ] Assuranceforeningen Gard (Gjensidig) [ http://www.gard.no/ ] Assuranceforeningen Skuld (Gjensidig) [ http://www.skuld.com/ ] 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Ltd. Japan 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 http://www.piclub.or.jp/ ] Liverpool and London Steamship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Limited Londo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 [ http://www.lsso.com/ ] North of England P. & I. Association [ http://www.nepia.com/ ] 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St. Clare House Standard Steamship Owners'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Limited [ http://www.standard-club.com/ ] 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Limited [ http://www.ssmua.com/ ] Sveriges Angfartygs Assurans Forening (The Swedish Club) 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Ship As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 [ http://www.ukpandi.com/ ] West of England 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Services Limted [ http://www.westpandi.com/ ]
概述 现金流量分析(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小。 (二)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数量。 现金流量的分类 在现金流量表中,将现金流量分为三大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直接进行产品生产、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的活动,它们是企业取得净收益的主要交易和事项。 投资活动,是指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现金流量表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进行分类报告,目的是便于报表使用人了解各类活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估量未来的现金流量。 在上述划分的基础上,又将每大类活动的现金流量分为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两类,即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投资活动现金流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三)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信息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本期现金从何而来 (2)本期的现金用向何方 (3)现金余额发生了什么变化 分析作用 现金流量分析具有以下作用: 1、对获取现金的能力作出评价; 2、对偿债能力作出评价; 3、对收益的质量作出评价; 4、对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作出评价。 现金流量的分析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 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的报方法有两种,一种称直接法,另一种称间接法。 1.直接法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流入和支出的主要类别直接反映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的报告方法。采用直接法报告现金流量,可以揭示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来源和用途,有助于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主要项目包括: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收到的税费返还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主要项目包括: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各项税费 (4)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是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差额。 2.间接法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间接法是在企业当期取得的净利润的基础上,通过有关项目的调整,从而确定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间接法报告现金流量,可以揭示净收益与净现金流量的差别,有利于分析收益的质量和企业的营运资金管理状况。 将“净利润”调整成为“经营活动现金净额”,需要进行以下4类调整计算: (1)扣除非经营活动的损益(筹资和投资活动的损益):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财务费用;投资损失(减收益)。净利润扣除“非经营活动损益”后,得出的是“经营活动净损益”。 (2)加上不支付经营资产的费用: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摊费用减少;预提费用增加。 这6种费用已在计算利润时扣除,但没有在本期支付现金,将其加回去,得出“经营活动应得现金”。 (3)加上非现金流动资产减少:存货减少(减增加);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包括应收票据减少(减增加)、应收账款减少(减增加)、预付账款减少(减增加)、其他应收款减少(减增加)。 (4)加上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包括应付票据增加(减减少)、应付账款增加(减减少)、其他应付款增加(减减少)、应付工资增加(减减少)、应付福利增加(减减少)、应交税金增加(减减少),以及递延税款贷项(该项目的性质比特殊,也可列作非经营损益)。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项目有: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项目有: 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2、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收到的现金 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是指上述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 (三)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项目包括: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借款收到的现金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项目包括: 1、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2、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是指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差额。 现金流量财务比率 现金流量分析(一)现金流动性分析 现金流动性分析主要考察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债务之间的关系,主要指标包括: 1.现金流量与当期债务比 现金流量与当期债务比是指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当期债务相比值,表明现金流量对当期债务偿还满足程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现金流量与当期债务比=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100% 这项比率与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流动比率有关。该指标数值越高,现金流入对当期债务清偿的保障越强,表明企业的流动性越好;反之,则表明企业的流动性较差。 2.债务保障率 债务保障率是以年度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全部债务总额相比较,表明企业现金流量对其全部债务偿还的满足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债务保障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长期负债)×100% 现金流量与债务总额之比的数值也是越高越好,它同样也是债权人所关心的一种现金流量分析指标。 (二)获取现金能力分析 获取现金能力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每元销售现金净流入、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和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 1.每元销售现金净流入 每元销售净现金流入,是指应用净现金流入与主营业务销售流入的比值,它反映企业通过销售获取现金的能力。 每元销售现金净流入=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主营业务收入 2.每股经营现金流量 每股经营现金流量是反映每股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所平均占有的现金流量,或者说是反映公司为每一普通股获取的现金流入量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每股经营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100% 该指标所表达的实质上是作为每股盈利的支付保障的现金流量,因而每股经营现金流量指标越高越为股东们所乐意接受。 3.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 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是指营业净现金流入与全部资产的比值,反映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取现金的能力。 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全部资产 (三)财务弹性分析 所谓财务弹性,是指企业自身产生的现金与现金需求之间的适合程度。反映财务弹性的财务比率主要有现金流量适合率、现金满足投资比率和现金股利保障倍数。 1.现金流量适合比率 现金流量适合比率,是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与项资本支出、存货购置及发放现金股利的比值,它反映经营活动现金满足主要现金需求的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现金流量适合比率=一定时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同期资本支出+同期存货净投资额+同期现金股利)×100% 2.现金再投资比率 现金再投资比率,是指经营现金净流量减去股利和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与企业总投资之间的比率。总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总额、对外投资、其他长期资产和营运资金之和。这个比率反映有多少现金留下来,并投入公司用于资产更新和企业发展。 现金再投资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固定资产原值+对外投资+其他资产+营运资金) 现金再投资比率的行业比较有重要意义。通常,它应当在7-11%之间,各行业有区别。同一企业的不同年份有区别,高速扩张的年份低一些,稳定发展的年份高一些。 3.现金股利保障倍数 现金股利保障倍数,是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与现金股利支付额之比。支付现金股利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现金股利占结余现金流量的比重越小,企业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越强。其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股利保障倍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现金股利额×100% 注意:仅仅以1年的数据很难说明该指标的好坏,利用5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平均数计算更能说明问题。 (四)收益质量分析 评价收益质量的财务比率是营运指数,它是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与经营所得现金的比值。 营运指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经营所得现金 经营所得现金是指经营活动净收益与非付现费用之和。 经营所得现金=净收益-非经营收益+非付现费用 营运指数反映企业营运管理的水平和收益的质量。营运指数等于1,说明经营所得现金全部实现;营运指数小于1,说明经营所得现金被营运资金占用;营运指数大于1,说明一部分营运资金被收回,返回现金状态。 结构分析 现金流量分析(一)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 现金流量表结构分析就是在现金流量表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现金流入的构成、现金支出的构成及现金余额是如何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可以分为现金流入结构分析、现金支出结构分析及现金余额结构分析。 1.现金流入结构分析 现金流入构成是反映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现金流入,如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等在全部现金流入中的比重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现金流入中具体项目的构成情况,明确企业的现金究竟来自何方,要增加现金流入主要应在哪些方面采取措施等等。 2.现金支出结构分析 现金支出结构分析是指企业的各项现金支出占企业当期全部现金支出的百分比。它具体地反映企业的现金用于哪些方面。 (二)现金流量的趋势分析 现金流量的趋势分析通常是采用编制历年财务报表的方法,即将连续多年的报表,至少是最近二三年,甚至五年、十年的财务报表并列在一起加以分析,以观察变化趋势。观察连续数期的会计报表,比单看一个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能了解到更多的信息和情况,并有利于分析变化的趋势。 运用趋势分析法通常应计算趋势百分比。趋势百分比有定比和环比两种。 市场影响 现金流量分析(一)现金流量对企业筹资决策的影响。 企业筹集资金额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通过现金流量表,可以确定企业筹资总额。一般来说,企业财务状况越好,现金净流量越多,所需资金越少,反之,财务状况越差,现金净流量越少,所需资金越多。 (二)现金流量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 现金流量是企业评价项目可行性的主要指标,投资项目可行性评价方法有动态法和静态法,动态法以资金成本为折现率,进行现金流量折现,若现金净流量大于0或现值指数大于1,则说明该投资项目可以接受,反之该投资项目不可行。静态法投资项目的回收期即原始投资额除以每年现金净流量,若小于预计的回收期,则投资方案可行。否则,投资方案不可行。 (三)现金流量对企业资信的影响。 企业现金流量正常、充足、稳定,能支付到期的所有债务,公司资金运作有序,不确定性越少,企业风险小,企业资信越高;反之,企业资信差,风险大,银行信誉差,很难争取到银行支持。因此,现金流量决定企业资信。 (四)现金流量对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 现金是一项极为特殊的资产,具体表现为: 一、流动性最强,可以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现金本身获利能力低下,只能产生少量利息收入,相反由于过高的现金存量会造成企业损失机会成本的可能,因此合理的现金流量是既能满足需求,又不过多积囤资金,这需要理财人员对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做出权衡,寻求不同时期的最佳资金平衡点,有效组织现金流量及流速以满足偶然发生资金需要及投资机会的能力。 (五)现金流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企业价值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对企业资产如股票等的估价,在估价方法中,现金流量是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估价高低取决于企业在未来年度的现金流量及其投资者的预期投资报酬率。现金流入越充足,企业投资风险越小,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越低,企业的价值越大。企业价值最大化正是理财人员追求的目标,企业理财行为都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进行的。 (六)现金流量对企业破产界定的影响。 中国现行破产法明确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依法宣告破产,即达到破产界限,这与以往的“资不抵债”是两个不同概念,通过现金流量分析,若企业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到期债务,或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即使该公司尚有盈利,也预示企业已濒临破产的边缘,难以摆脱破产的命运。因此理财人员对现金流量要有足够的重视,未雨绸缪,透过现象看本质,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公司管理层重视,当好公司的理财参谋。 [1]
什么是退关货物 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向海关申报出口并获准放行,但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经发货单位请求,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退关货物的报关程序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消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
公式 MRT_{xy}=frac{Delta Y}{Delta X}或=frac{dY}{dX} 因为ΔX 和ΔY 所消耗的资源相等,所以,假定该资源的价格既定,则:MRT_{xy}=frac{MC_X}{MC_Y}。 运用 在生产与交换的一般均衡中,当边际产品转换率[生产可能性曲线的斜率]MRTxy等于边际替代率[无差异曲线的斜率]MRSxy 时,生产和交换同时达到均衡,即生产和交换均没有必要再调整。此时,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大,使消费者的满足程度达到最大。 对于不同消费者来说,任意两种商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都相等;对于不同生产者来说,生产任意两种产品的边际产品转换率都相等;且边际替代率等于边际产品转换率。即:MRTxy = MRSxy 。[1]
税后净营业利润(Net Operating Profit After Tax, NOPAT)表示公司根据收付实现制扣减所得税之后的营业利润(息税前利润)。 概述 税后净营业利润,是指将公司不包括利息收支的营业利润扣除实付所得税税金之后的数额。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实际上是在不涉及资本结构的情况下公司经营所获得的税后利润,也即全部资本的税后投资收益,反映了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常用在经济增加值和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中。 计算 (1)计算公式税后净营业利润的基本计算公式: 税后净营业利润= 销售额 -营运费用 - 税收或者: 税后净营业利润 =营运收入 ×(1-所得税率)经过拓展后可有公式: 税后净营业利润=息税前利润(EBIT)×(1-所得税率)+ 递延税款的增加或者: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税后利润 税后利息开支 - 税后利息收益或者: 税后净营业利润=税后净利润+利息费用十少数股东损益+本年商誉摊销+递延税项贷方余额的增加+其他准备金余额的增加+资本化研究发展费用-资本化研究发展费用在本年的摊销不同的条件情况,采用不同的公式计算。(2)数值例子 Net Income 500 + Interest expense after taxes 450 Total profit after tax 950 –Interest income after taxes 100 NOPAT 850 使用公式:税后净营业利润=净税后利润 税后利息开支-税后利息收益 与会计利润表的对应关系税后净营业利润与会计利润表的对应关系见图
A market maker prediction as to the trading price range that a security will occupy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workout market are seen prevalently in thin markets. Taobiz explains Workout Market Prices quoted by the market maker are subject to the availability of a matching order. Also, there are usually significant mark-ups on the security being traded.
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 力拓间谍案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通常有如下几种:(1) 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 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3) 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4) 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5) 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6) 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 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实施了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二)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冒行为。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个重罪论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似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相关案件 胡士泰 2009年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胡士泰原籍中国天津,现为澳大利亚籍,系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刘才魁、葛民强、王勇为力拓公司中方雇员。侦查机关经过深入侦查,初步查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触犯中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胡士泰等4人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遂于近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上述犯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