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目标区(exchange target zone)是指政府设定本国货币对其他货币的中心汇率并规定汇率上下浮动幅度的一种汇率制度。汇率目标区的涵义 汇率目标区的涵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定义。广义的汇率目标区是泛指将汇率的波动界定在一定区域的汇率制度安排(例如将汇率的波动限制在中心汇率的上下各10%)。狭义的汇率目标区是特指美国学者威廉姆森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以限制汇率波动范围为核心的,包括中心汇率的确定方法、维持目标区的国内政策搭配、实施汇率目标区的国际政策协调等一整套内容在内的国际政策协调方案。“汇率目标区”是一种有管理的汇率制度安排,即一国允许其汇率在一个特定的区间内波动,一旦汇率的波动超出这个区间,货币当局(即中央银行)就要进行干预。 最早提出“汇率目标区”这一汇制改革举措的是荷兰财政大臣杜森贝里(Duilsenbery)。他在1976年曾提出过建立欧洲共同体六国货币汇价变动的目标区计划。1985年,美国著名学者约翰·威廉姆森(John·Williamson)和伯格斯坦(Bergsen)共同又提出了详细的汇率目标区设想及行动计划。1987年2月,七国集团中的六国财长在巴黎会议上将汇率目标区思想写入会后发表的《卢浮宫协议》。1991年克鲁格曼(Krugman)于1985年威廉姆森始倡的汇率目标区方案,创立了汇率目标区的第一个规范理论模型一克鲁格曼的基本目标区理论及模型(克鲁格曼汇率目标区理论),并引起了学术界对汇率目标区问题的浓厚兴趣。 汇率目标区的种类很多,但主要可分为“硬目标区”和“软目标区”的汇率变动幅度很窄,不常修订,目标区的内容也对外公开,一般是通过货币政策将汇率维持在目标区。“软目标区”的汇率变动幅度较宽,而且经常修订,目标区的内容不对外公开,不要求必须通过货币政策加以维持。 设立汇率目标区的建议问世以来,各方面的褒贬不一。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实行汇率目标区来实现汇率的稳定,而发达国家认为汇率目标区不现实。汇率目标区的特点是综合了浮动汇率制的灵活性和固定汇率制的稳定性,而且还能够促进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但实施起来也却是有许多困难,如均衡参考汇率的确定,维持目标的有效方法等等。 自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货币体系进入了浮动汇率制度时代,世界进入了一个以浮动汇率制为主要特征的包括浮动汇率制度、固定汇率制度以及中间汇率制度在内的混合汇率制度时期。汇率波动的频繁和剧烈,给国际间的贸易和投资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困难。为促进国际经济的交往和发展,同时也为寻求一种更合理的汇率制度,世界上许多学者和政府官员提出了许多汇率制度改革举措,汇率目标区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型汇率制度。 按照十国集团的观点,汇率目标区是有关当局设计的一套可调整的汇率,这种汇率要与国际收支长期形态的基本平衡相适应,并且围绕着这一整套可调整的汇率设立较宽的波动幅度。弗伦克尔和戈尔德斯坦(1986)认为汇率目标区是一种混合体系,它兼有固定汇率制的稳定性和浮动汇率制的灵活性。它不同于完全浮动汇率制,因为在汇率目标区制度下货币当局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使汇率在目标区内浮动,而不是没有限制的浮动。它又不同于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其区别有两点:(1)目标区中当局在一定时期内对汇率的过度波动制定出比较确定的区域限制;(2)目标区中当局更为关注汇率波动,必要时要利用货币政策等措施将汇率的波动尽可能地限制在目标区内。它也不同于可调整的钉住制,因为货币当局没有一个在任何情况下干预外汇市场以使汇率在目标区内波动的义务。它还不同于完全钉住制,因为在必要的时候,目标区也可以调整。汇率目标区的确定 1、目标区体系内货币的选择问题 汇率目标区应用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目标区体系内的货币选择问题。在判断什么样的货币应包括在汇率目标区内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 1)应优先考虑包括主要货币国的货币。至今为止,国际贸易仍然是由大国控制的,而这些大的工业化国家多采用某种程度的浮动汇率制,甚至是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因此,为实现汇率的稳定性,原则上应使这些主要的贸易国,同时也是主要货币国的货币接受目标区内汇率限制的安排。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设计,实际操作时,还应考虑一国对外贸易的具体情况以及谈判的可行性等因素。 2)应进一步考虑潜在成员国的特点。该方面的分析涉及对经济开放程度、经济规模、商品的多样化程度、要素的流动程度以及通货膨胀的相似程度等特点的综合判断。那些经济开放程度高、经济规模小、高度多样化、要素流动充分、通胀率相近的国家的货币,更应该包括在目标区内。当然,这种选择并非简单易行,多个特点间经常会发生冲突,此时围绕主要矛盾的整体权衡是必须的。 3)要考虑目标区管理的效率问题。从管理效率这一角度来选择,当然是包涵的货币种类以少为好。一方面,只有当数量较少时,对中心汇率的管理才是可行的;另一方面,当参与方的数量较多时,协商会比较困难,同时会加大由于冲突而带来体系崩溃的风险。 2、汇率目标区中心汇率的估计问题 在汇率目标区应用中一个隐含的假设是,管理当局可以有效地估计均衡(实际)汇率。在实际操作中,主要采用三种汇率估计的方法和技术,它们分别是购买力平价法、估计的结构性方法和潜在平衡法。 其中,购买力平价法计算最为方便。但应用该方法确定汇率的合适水平时,没有考虑基本经济要素对汇率的影响,因此,其计算的是实际汇率水平不发生变化时的名义汇率水平;同时,平价成立的理论条件在现实经济中也难以成立;而且,在应用中还面临基期选择和指数构造的实际困难。但购买力平价理论仍具有其合理的成分,特别是在汇率长期受通胀影响的条件下,应用效果较好。 3、汇率目标区宽窄的确定问题 在明确了汇率目标区中心汇率之后,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确定实际汇率围绕中心汇率波动的控制范围,即确定目标区区域的宽窄。一般来说,汇率目标区的宽度受以下四方面因素的影响。 1)汇率目标区必须足够宽,以提供一种缓冲,使那种不会改变长期均衡实际汇率水平的暂时性的汇率扰动可以处于区内。按照克鲁格曼的目标汇率区理论,管理当局只在实际汇率波动接近边界时进行干预,因此,这一缓冲区域为管理当局提供了一种将汇率的长期趋势与短期冲击隔离开的调整空间。 2)汇率目标区应足够宽,以反映目标区中心均衡汇率自身的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在多种计算均衡汇率的模型中,参数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而且均衡汇率能否被准确的预计本身还是一个问题。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应为目标区设立一个较宽的初始区域,威廉姆森建议的初始区域是10 。 3)汇率目标区的宽度还受投机因素的影响。众所周知,固定汇率制的一个缺陷就是使投机者能够进行对汇率变化方向的“单向赌博”。为避免过度投机,目标区必须足够宽,以允许中心汇率的随机波动。 4)汇率目标区的宽度还与目标区内包涵的货币种类有关。那些包括多种货币的目标区显然不同于只包括两种货币的区域,一般来说,前者应比后者宽。
长期总供给曲线(古典的总供给曲线): 按照西方学者的说法,在长期中,经济的就业水平并不随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而是始终出于充分就业的状态上,此时的总供给曲线是惟一的一条垂直线。相关词条 管理理论 管理软件 西方经济学 期货 国际金融 MBA 经济学派 股票 银行 保险 人力资源 经济学家 基金 财政 贸易 参考资料 1.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 2.和讯网:http://www.hexun.com/ 3.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null hypothesis 观察者提出的要放弃的假设,通常认为变量间无差异或不相关。 (想要拒绝之假设)按事实推论相反方向所陈述的假设,其叙述变项间没有差异,没有影响,没有关系,但若经统计考验方法证实推翻虚无假设,则可获得与事实相符的结论. 实际上什么也没有发生,我们所预计的改变、差异、处理效果都不存在观察到的差异只是随机误差在起作用,用H0表示。
构成要件 商品经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成为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商业贿赂在中国一些行业的泛滥,已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自2006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2006反腐工作重点以来,打击商业贿赂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中国现有的法律在商业贿赂的规制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不少委员提出应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建议,由此可见,完善中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迫在眉睫。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商业贿赂的主体即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行贿主体一般为经营者,而受贿主体却不仅限于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为在商业贿赂行为中两个主体是相对应的,不能因为行贿是经营者构成商业行贿,而受贿人不是经营者就不构成商业受贿。此外,受贿主体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第三人,即对实现交易起关键作用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如集中招标采购中的组织者。[2](二)主观方面。商业贿赂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收受或给予贿赂的故意。其行贿人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这是商业贿赂区别于一般贿赂的重要特征。经营者为了争取市场交易牟取利益而实施了贿赂手段,无论是否达到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目的,都构成商业贿赂。(三)客体。商业贿赂的客体就是其行为所引起的客观后果,即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无序的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市场的失衡和混乱,更加重了消费者和国家的经济负担。再者,如果商业贿赂涉及到某些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则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更促使腐败滋生蔓延,损坏政府的形象。(四)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即给予或收受贿赂的方式,主要包括财物或其他手段。财物手段指给付的现金和实物,包括金钱贿赂、大额让利,以及假借赞助费、科研费、咨询费、拥金等名义给付金钱或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其他手段指财物以外的非物质性利益,如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提供住房使用权等。此外,性贿赂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贿赂手段。 现状缺陷 《刑法》商业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中国也一直很重视惩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到商业贿赂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一)刑事立法方面。中国1979年的《刑法》第185条把贿赂罪作为一种渎职罪予以规定,其后又先后颁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并于1997年3月修改了《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中国关于商业贿赂刑事责任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罪的法定刑在附加刑的设置上都只有财产刑一种,使得司法实践中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另外,对单位犯罪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二)行政立法方面。1996年11月起施行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一个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门性行政规章。这个规章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行政处罚措施。此外,在行政法规方面也对商业贿赂提出禁止性要求并提出相应处罚办法,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性规范,如国家计委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等。尽管如此,在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方面仍存在缺陷。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个数额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来说实属微不足道。为了有效打击商业贿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贿赂的金额及危害后果等因素,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行政处罚方式,如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相结合。 (三)经济立法方面。中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 《公司法》 、 《土地管理法》 、《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经济法律法规中,都不同角度地对禁止商业贿赂做了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经济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手段只概括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两大类,虽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对两类手段作了例示性的规定,但这些形式还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业贿赂手段,这导致了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使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整治举步维艰。(四)国际法方面。中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该公约规定“禁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3] 规制行为 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商业贿赂现象也日渐泛滥,为了更有效地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现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国目前对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很多,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看,应准确届定商业贿赂的内涵及范围,在总结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的基础上,将各种手段进行归纳并作出规范的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从完善《刑法》方面看,应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鉴于商业贿赂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可以将其安置在中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对于受处罚的对象,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给行贿者和受贿者以同等处罚,如果只注重对其中一方的处罚,则很难达到治理效果。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然而在现实中,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所换取的利润远远高于其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仅对其作出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足以起到处罚作用,因此应增加处罚额度,以到达震慑效果。此外,在《刑法》中应完善资格刑的处罚,如根据情节对单位处以限制经营范围、予以强制解散等,对个体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时期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担任管理人员等,以此动摇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基础。(三)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积极作用。通过长期的专项整治和行业整治,执法机关已查处大批商业贿赂案件,在以后的工作中,执法机关还应大力宣传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国家有关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经营者知法、守法,也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监督中来。此外,应广泛开展各类宣传讲座,通过对查处的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的曝光来告诫社会,以将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扼杀在萌芽状态中。[1]
会计核算 保险保障基金(一)提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应设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不再设置“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缴纳 保险保障基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中国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缴纳 保险保障基金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使用额。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 (一)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管理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工作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749322.htm2、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und/20080814/01255197539.shtml3、http://news.hexun.com/2008-07-30/107787896.html
代收业务 目录 1、 代收业务的概念 2、 代收业务的种类 3、代收款业务的核算 代收业务的概念 ...... 代收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根据各种凭证代替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 代收业务的种类 代收业务的对象包括支票、票据、有价证券和商品凭证等。 代收支票款项是客户收到其他银行的支票,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代为收款。 票据代收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负责收取票据款项。 有价证券代收业务是客户把有价证券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利息与股息等。 商品凭证代收业务是卖方把货物向买方运送出去以后,把有关发货的商品凭证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在异地和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商品凭证代收业务,而且这种业务往往与放款业务有密切联系。当客户把凭证提交银行请求代收时,一般就能及时从银行取得贷款;当银行收回货款后,再用货款偿还贷款。如果客户请求代收时并没有申请贷款,银行就可以占用代收过程中的资金。 代收款业务的核算 下面以代收行政事业单位罚没款业务的核算为例,简单介绍代收款业务的核算手续。 (一)营业网点的处理 1.受罚者填制转账支票等付款凭证或交纳现金。 2.经办人员根据罚款通知收妥款项后,填制或套打代收罚款收据,按协议规定的期限上划款项。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户(或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其他应付款——待划转代收罚款户 3.上划罚款时,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办理划款手续。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划转代收罚款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往来单位户 (二)管辖行(代缴行)的处理 直接代收罚款以及收到营业网点上划的收缴罚款记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代收罚款上缴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代报解罚款收入——××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或××科目) 管辖行定期与财政部门结算代收款手续费。
英文名称:HittheBid中文名称:主动性卖盘 在证券交易中,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价格成交的交易。主动性卖盘表示卖方卖出的意愿较强,宁愿选择买方提供的较低价格成交。 A buzzword used to describe an event where a broker agrees to sell at a bid price quoted by another broker. The broker is ultimately agreeing to sell a given stock at the highest price that another broker is willing to buy at. For example, suppose a dealer is asking $20 for a particular security and another dealer's bid price for that same security is $19. If the dealer selling the security for $20 agrees to sell at the other dealer's bid price of $19, they are said to "hit the bid".
什么是设备信托债券 设备信托债券是指公司为了筹资购买设备并以该设备为抵押品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这种债券主要由航空公司,货运和航运公司发行,募集的资金用于购买飞机、轮船和货车。用于抵押的这些设备是航空、货运和航运公司经营的关键资产,一点公司破产,抵押品容易被接管公司所购买。设备信托债券的发行 发行公司购买设备后,即将设备所有权转交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以出租人的身份将设备租赁给发行公司,发行公司则以承租人的身份分期支付租金,由受托人代为保管及还本付息,到债券本息全部还清后,该设备的所有权才转交给发行公司。这种债券常用于铁路、航空或其他运输部门。设备信托债券的形式 设备信托债券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需要设备的运输公司与银行或信托公司谈判,由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人,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给信托人。信托人负责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到期偿付本金。当运输公司破产是,信托人拥有作为抵押的设备,并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并负责偿付本金。 第二种形式是信托人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但由运输公司发行债券,并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到期偿付本金。信托人不保证债券发行人能按时子回复利息和偿付本金,但他参与这笔借款的管理,当公司破产时,使接管这些设备,并负责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偿付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