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少年儿童与15-64岁人口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负担少年系数=少年儿童人口/15-64岁人口×100%
概述 私分罚没财物罪 检察官在法庭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国家规定;2·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3·私分数额较大。数额标准可参照高检的立案标准。“数额巨大”,有的省掌握在50万元以上。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新《刑法》颁布前,实务中一般认为这种行为系集体贪污行为。 三、本罪性质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至于“罚金”处罚谁,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现刑法本条规定 “并处、单处罚金”,都是罚个人。从法理上说,应该可以罚单位,收缴其私分部分财产,但现在无此规定。 客体要件 私分罚没财物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罚没财物,包括(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 (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此类罚没财物,依据我国财政部1993年《关于对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均当折价上缴国家财政,拒不上缴而擅白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加以私分者,构成本罪行为。由于本罪行为既违犯了上述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 制度及其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 私分罚没财物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私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私公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数,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例如海关对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其职工。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夫、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处罚的则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施以行政罚款者,由于其既非司法机关,又非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如有集体私分罚设财物行为者,原则上不能构成本罪,可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理。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虽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一般均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但其派出机构往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由干其符合刑法上的“单位”的条件,且也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本罪犯罪主体,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等。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特征 私分罚没财物罪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物上缴国库的规定;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集体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4、数额较大。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亨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其他单位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 四、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罚没财物,仍然实施私分罚没财物的故意行为。 构成特征 私分罚没财物罪1、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物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罚没财物,包括: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 (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 (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此类罚没财物,依据我国财政部1993年《关于对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均当折价上缴国家财政,拒不上缴而擅自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加以私分者,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行为。由于私分罚没财物罪行为既违犯了上述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利,因而私分罚没财物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国有财物的所有权, 2、私分罚没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私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私分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数,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例如海关对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其职工。 3、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自然人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但私分罚没财物罪处罚的则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施以行政罚款者,由于其既非司法机关,又非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如有集体私分罚设财物行为者,原则上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可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理。 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虽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一般均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但其派出机构往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由干其符合刑法上的“单位”的条件,且也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私分罚没财物罪犯罪主体,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等。 4、私分罚没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认定1、本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样也是单位特殊主体犯罪,只是本罪单位的范围更小,即限于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卫生检疫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等。2、本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在违反国家规定和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财物上完全一样。关键区别集体私分的财物不同:本罪集体私分的是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 处罚 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法将罚没财物使用权转付给个人的定性处理。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计算机、摩托、汽车等交付个人使用,既未正式过户给个人。也未称正式分配给个人。对此,从学理上看,我们认为宜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1)凡属大面积地或持续而长期地将此罚没财物私分个人长期使用,且任随个人处置或带回家私用者,此类情况,其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已有所有权之实,对此单位,可以考虑以私分罚没财物罪论罪;(2)凡属偶尔私分部分罚没财物给部分职工使朋,或虽然是大面积地调拨私人使用,但主要作为公家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罚没财物罪定性处理,而宜按一般行政违法处理。 2、要注意将单位的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个别负责人或个别经手人私下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应按贪污罪处罚。
核心提示:如果说食品行业的缺德是损害人们身体健康的话,教育行业的缺德就是损害人们的人格和灵魂健康。如果说身体的损害还有医院可以治疗的话,灵魂健康的损害就无药可救了! 在各行各业中,有的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的关系到精神面貌,可见都是至关重要的。网友总结出目前国内“缺德”的几个行业,看是否靠谱? 10、 烟草行业 该行业是为数不多的以损害人民身体健康为主要目标的行业,除了能交大量的税收以及解决一些就业问题之外基本上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当然了,抽烟是可以缓解压力,愉悦精神,但后果过于恶劣,人要是得了绝症死了还谈什么愉悦精神? 和别的缺德行业有所不同的是,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上并不存在什么很严重的道德缺失(除了一些贪污腐化的问题),只是在做一份工作而已,特此正名。 9、 保健品行业 从国外买来激素,运回来一兑水,然后花重金做恶俗广告,再把价格翻几十倍往二三级城市和农村一卖。这就是中国保健品的典型做法。这在保健品行业算比较文明的了,因为至少还没有放什么有毒的东西,吃了最多也就是亢奋一下,早熟一点! 保健品行业的口号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只要你有胆有钱,就能把一个垃圾产品做大做强!然后美其名曰:我们的东西又吃不死人!最多没用呗!全方位的广告轰炸,怎么恶俗怎么来,把市场空间全部填满,小企业根本没有发展空间,哪怕有很好的产品。那个鸿毛帖子上提到的“醒元本草”也许就是个好例子。如果能有效防治疲劳驾驶,能拯救多少条生命啊,现在却只能在一个很小的圈子里销售,这也说明小企业做大做强是非常苦困难的。 8、 股票投资行业 经过这次的金融风暴,该行业“孔雀的屁股”终于露了出来。因为是最直接与钱打交道的行业,所以也是最典型的唯利是图的行业。此行业上上下下充斥着金钱至上的理念,缺德这个词用在这里并不合适,因为他们从来不谈这个问题。事实早已证明,该行业的造富神话大都建立在别人(也包括广大中小股民)的痛苦之上。 “老鼠仓”的横行程度远超我们想象,被抓那是倒霉。股票价值投资的理念很难建立起来,“炒”股票是通行的理念。 该行业的光鲜外衣和优厚收入吸引了无数最顶尖的人材趋之若鹜,但几乎毫无例外地都被金钱同化,自甘堕落!你看那些股评家们,还有投行的银行家们,哪个不是名牌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可是学历越高,欺骗性越强,后果越恶劣。由于钱来的太快,自身的人格和道德水平又太低,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生活作风腐化之极,整天醉生梦死,轻如鸿毛! 7、 房地产行业 在鸿毛帖中将房奴列入了鸿毛一族的行列。那么我要说,逼着所有人当鸿毛的人和行业必然就是鸿毛,而且是更轻的鸿毛!该行业和烟草行业正好相反,行业本身并没有什么缺德之说,主要是从业人员的道德缺失非常厉害。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从上到下素质之差,档次之低,有目共睹!本来寄希望于房地产行业调整后该行业能够好好自省和提升一下,但市场稍微回暖他们就迫不及待地跳了出来,涨价的,偷工减料的,假卖房的,售楼小姐们的白眼……都和从前一样。 总是听说“房地产对拉动内需很重要”,但现在大家都已经明白了高房价的消费会长时间严重影响其他消费能力,特别是在中国,往往影响几代人几个家庭的消费能力。 6、 娱乐行业 该行业很多从业人员的特征都是“男盗女娼”,“五毒俱全”。在这个圈子“道德”这个词是被当作笑话来讲的。“虚荣”、“堕落”、“集邮”、“不择手段”成了这个行业的代名词,“满嘴谎言”是他们的基本行为准则,吸毒则是他们放松玩High的常用手段。在这个“潜规则”盛行的行业里,无数的年轻男女 “惨遭蹂躏”。基于其行业特性,容易成为社会大众兴趣所在,特别是青少年的关注,为广大青少年树立了极坏的榜样!这些年来,娱乐圈的光环吸引了众多家庭花费无数心血培养孩子,希望成为明星,最后却成为“三陪”或“小二小三”,可悲可叹!这个圈子像一个铺满鲜花的大火坑,无数人被鲜花吸引跳了下去,被烧的骨头都不剩。 5、 食品行业 我曾经因为个人崇拜坚持喝某个牌子的牛奶长达数年,不知喝了多少三聚氰胺进肚子!事件刚发生时我非常难过,坚持认为这些企业的上层老总们也是不知情的受害者,后来才知道他们这个圈子里连傻瓜都知道三聚氰胺。 这只是食品行业缺德的一个缩影,只要监管不到的地方立刻就会有人捣鬼,我们天天吃进去多少毒素根本无法计算!像蔬菜瓜果之类的食品全面监管起来非常困难。仅举一个亲眼看到的例子:我有一次去农村玩,看到一片种大葱的田地,一老农正往田里倒一种稀释过的剧毒农药(类似敌敌畏),我问他干什么呢?他说这样能让大葱长的粗大好看,一亩地要倒好几瓶。我问老农这大葱有农药残留对身体不好吧?老农倒是“朴实”,指着不远处的一小块地说,没事,我们自己只吃那边种的东西,这边种的都是卖给城里人吃的。我呆呆地望着绿油油的田地,也不知道说什么好了。终于明白了为什么癌症现在已经是常见病了。 4、制药行业 中国制药行业是世界一大奇观!一是新药多!二是药厂多!这两项均为世界之最!说我们的研发能力世界最强你相信吗?在国外只有博士以上的最顶尖人物才有可能进入药厂研发部,我们药厂的研发能力是相当缺乏的。药品的重要销售途径是靠广告和回扣收买医生。如此众多的新药,主要来源是以旧换新,还听说过拿国外专利作废的药到国内的。这种做法的前提是勾结药监局,那位被枪毙的药监局郑局长任内就批了数万个新药,其中最猖狂的时候一年就批了上万个。据后来知情人回忆,当时的盛况真是惊人:药品注册司聚满了送钱的人,只要送钱,新药三分钟可通过审批,以至于被国外同行当成上厕所聊天的笑料! 其实缺乏研发新药能力也就罢了,如果能够静下心来把老祖宗留下来的东西好好研究开发一下也有可能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像同仁堂,一直长盛不衰!民间有那么多的秘方偏方,如果药厂都能好好加以利用,我们祖宗留下了的宝贵中医遗产也有救了,中医也早就走上世界了!这样的话我们的药厂就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即得到了经济效益,又造福了社会,何乐而不为呢? 3、 医疗行业 中国医疗行业鱼龙混杂,道德败坏!从业人员从诈骗犯到强奸犯都有。各种骗子医院大行其道,医托盛行,并利用媒体大肆宣传欺骗患者。一个感冒黑你个几百块钱那算是仁慈了,见死不救都经常能见诸报端。乱收费乱开药收红包的现象已经是主要创收手段和普遍真理。我的一个朋友到东北某著名三甲医院开刀住院,一进去就被同房病友好心提醒,所有开销必须一条一条仔细比对,而且到时候一定要大闹特闹才有可能把钱要回来。我朋友一开始还怀疑,这可是三甲医院,不会明目张胆地耍流氓吧?后来才发现,病友的话真是金玉良言。几乎每一种花费上都被加上了各种莫名其妙的多余开销。我朋友后来一条一条地和他们闹,而且是带着人往大了闹。最后查到手术时的费用,因为是昏迷状态,实在不知道当时到底用了多少绷带、输了多少血,只能作罢。最后医院也被闹怕了,费用居然退了快一半! 2、 煤炭采矿行业(主要指私营) 这是一个很“黑”的行业,不光是指工作环境,还有生存环境。这里以山西煤老板为例说明一下。一些私营煤矿的构成如下:煤老板雇佣打手,除了事故死了人要立即埋掉。大部分煤老板在北京拥有多处豪宅,每天有专车把当天的现金收入送到北京然后藏匿或汇往国外,以确保煤矿银行帐号上基本没有“余粮”。这么做主要为了随时防止煤矿出事跑路,且不用赔钱。因为钱太多不知道如何花,五毒俱全是一定的,在车展上买豪车是一定的,在北京买房子也是一定的,且一次要买好多套。我曾经听说某个别墅区有个山西煤老板一次就买了8套1千多万的别墅,分给亲戚和马仔住,最后一套实在没人住了,就给了他们家的狗住。他们宁肯花1千多万买房给狗住,也不愿意多花一分钱添置一些安全设备,给矿工买保险!对这样的人,还谈什么道德?可以毫不开张地说:这些人挣的每一分钱都沾满了矿工的血汗!可就是这些人却是北京房地产开发商们的最爱。不知道这些开发商在数钱的时候会不会想想上面矿工的血汗?会不会想到把这些钱捐出来一部分给矿工买保险呢?真是不仁不义,轻于鸿毛! 1、 教育行业 把教育行业列在这里我感到很悲哀,很痛心!曾经的“灵魂工程师”,本来应该是最受人尊敬的行业,却堕落的如此之快,令人感叹! 教育的金钱化和产业化是最大的根源!因为钱,我们敬爱的老师们还有学校,以垂直落体的速度从天上直接掉到了地下,直奔地狱而去。研究证明,一个人灵魂的健康成长,只和自己的家庭和老师有主要关系。可是我们的老师们和学校都干了什么呢?幼儿园的老师会因为没有送礼而不给孩子小红花;小学的老师会因为没有送礼而当众羞辱孩子;中学为了升学率把所有体育课和课外活动取消,培养出一个个“豆芽菜”和“考试机器”;大学为了增收疯狂扩招,培养出无数个“半成品”找不到工作还要“被就业”。像奥数这种摧残儿童灵魂、人格的丑陋东西,也因为金钱利益被大张旗鼓地释放出来,坑害了无数孩子。 如果说食品行业的缺德是损害人们身体健康的话,教育行业的缺德就是损害人们的人格和灵魂健康。如果说身体的损害还有医院可以治疗的话,灵魂健康的损害就无药可救了!之所以我把教育行业列在缺德第一位,因为它不仅能毁了青少年这一代人,还毁了中国的前途!国家的未来栋梁统统完蛋了,国家的前途还有什么指望呢?教育行业的道德缺失,毁灭家庭未来希望,动摇国家未来根基,是最缺德的行为!轻如鸿毛!望广大教师朋友们深思。 当然这个行业还是有很多德高望重的老师们,一直坚守自己的阵地,不为外部诱惑所动,着实值得尊敬!
英文名称:Convexity 中文名称:凸曲度/凸性衡量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动敏感度的指标。在某一到期收益率下,到期收益率发生变动而引起的价格变动幅度的变动程度;从图形上看,凸性是对债券价格曲线弯曲程度的一种度量。债券价格曲线弯曲程度越大,凸性越大。 A measure of the curvature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ond prices and bond yields that demonstrates how the duration of a bond changes as the interest rate changes. Convexity is used as a risk-management tool, and helps to measure and manage the amount of market risk to which a portfolio of bonds is exposed.In the example above, Bond A has a higher convexity than Bond B, which means that all else being equal, Bond A will always have a higher price than Bond B as interest rates rise or fall. As convexity increases, the systemic risk to which the portfolio is exposed increases. As convexity decreases, the exposure to market interest rates decreases and the bond portfolio can be considered hedged. In general, the higher the coupon rate, the lower the convexity (or market risk) of a bond. This is because market rates would have to increase greatly to surpass the coupon on the bond, meaning there is less risk to the investor.
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正文 农产品与工业品综合比价指数的简称。反映同一时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与农产品收购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和变动趋势的相对数指标。用以说明工农产品交换价格比例关系的变动对工业和农业产生的不同影响。 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的计算有正指标公式和逆指标公式。正指标公式是以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基数(100)计算的,公式为: 这是以农民为主体观察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的变化,反映在不同时期因价格变动,农民用等量的农副产品所换得的工业品数量的变化程度。 逆指标公式是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基数(100)计算的,公式为: 这是以农民为主体观察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的变化,反映在不同时期因价格变动,工业(通过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用等量的工业品所交换到的农副产品数量的变化程度。或者农民要换回等量的工业品,由于价格变动所需要提供的农产品数量的变化。 计算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首先要分别计算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然后再将两者按照正指标公式和逆指标公式分别进行计算。配图相关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10 号 现公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项怀诚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第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第十八条 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第四十五条 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第五十二条 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七条 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银普惠 目录 1、 瑞银普惠简介 2、 普惠公司历史 瑞银普惠(UBS Painewebber) 瑞银普惠简介 ...... 2001年,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最大动作是以120亿美元的价格完成对美国闻名的投资银行普惠公司(Painewebber)的收购,并将其改组为瑞银普惠(UBS Painewebber)。 普惠是一家老牌的投资银行,在美国紧跟高盛、美林、摩根士丹利和jp摩根,是美国证券市场公认的一级交易商(主要以市政债券承销,municipal bond underwriting),在资产治理和证券经纪等方面犹有盛名。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此举无疑进一步扩展和巩固了它在利润丰厚的美国投资银行领域的地位。由于对瑞士联合银行集团前景看好,收购消息公布的当天,普惠的股票就上涨了40%。当然,此次购并也给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治理层带来一个重大的难题,就是怎样有效地整合旗下的瑞银华宝和瑞银普惠两大投资银行,从而减少由于内部的矛盾和摩擦形成的内耗。 2005年6月,瑞银集团正式发布公告,公布了所有业务采用统一品牌的策略,其中包括瑞银普惠和瑞银华宝,都将划归单一的ubs品牌名下。原有的四大业务品牌:瑞银华宝(ubs warburg)(投资银行业务)、瑞银普惠(ubs painewebber)(投资银行业务)、瑞士银行私人银行(ubs private banking)(私人银行和资产治理业务)、瑞银环球资产治理(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国际业务)将重组为以瑞银(ubs)命名的三大业务:瑞银财富治理(ubs wealth management)、瑞银环球资产治理(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及瑞银投资银行(ubs investment bank)。瑞士联合银行集团在全球发起了题为“四个同一”的公司形象广告。正式公布放弃华宝和普惠两大品牌。这一决定反映出该公司已决意打造能匹敌花旗集团(citigroup)和汇丰控股(hsbc)的全球金融服务品牌。 普惠公司历史 Controlled by the Paine family, in the 1920s, Paine, Webber %26amp; Co. entered the investment banking business. After nearly fifty years at the head of the company, the successful and wealthy William A. Paine died just weeks before the Wall Street Crash of 1929. His son, F. Ward Paine became head of the firm and the difficult years during the Great Depression of the 1930s saw Paine Webber merge with a brokerage firm owned by Charles Cabot Jackson and Laurence Curtis, creating "Paine, Webber, Jackson %26amp; Curtis" on June 29, 1942. The combined operation had twenty-three offices and with their greater asset base were a significant force in the New England financial market. The partnership eventually reverted to the Paine, Webber name and in 1955 the last member of the Paine family to run the company died. At the time, Paine Webber was the fourth largest brokerage firm in the United States. Because of the importance of Wall Street, in 1963 the Board of Directors made the decision to move corporate headquarters to New York City. In 1972, Paine Webber became a publicly traded company, its shares listed on th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With profitable growth and capital raised from its IPO, the company was able to make significant acquisitions over the ensuing two decades, most notably that of "Mitchell Hutchins" in 1977 which provided them with a major equity research base, plus "Blyth, Eastman Dillon %26amp; Co." in 1979. By 1980 Paine Webber had 161 branch offices in 42 states and six offices in Asia and Europe. 1995 saw a significant expansion with the acquisition of the brokerage firm,Kidder,Peabody %26amp; Co. With a significant nationwide presence, and operating as PaineWebber Group Inc., by late 2000 they were the fourth largest private client firm in the United States with 385 offices employing 8554 brokers.
肯尼亚先令简介 肯尼亚货币单位是肯尼亚先令,它与西方主要货币自由兑换。 2001年4月肯先令对美元平均汇率约为1美元:77.5肯先令。 肯镑为记帐单位,1肯镑=20肯先令。 肯尼亚先令样币 肯尼亚先令铸币 肯尼亚先令铸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