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一项关于个税改革的调查中,近四成人认为“月薪在超过当地一平方米房价平均数时,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大城市房价飙升的当下,“个税与房价挂钩”成为很多人的呼声。无论这份调查是否权威,无论调查的初衷是为了提高个数起征点还是提高房价,我们都愿意相信,“个税与房价挂钩”绝不仅仅是某些人的意愿,起码它代表了很多人对于个税改革的祈盼。 从“个税起征点”到“个税浮动税率制”,有关个税改革的各种话题我们已经讨论个遍,但再热烈的讨论也只是我们自己的一厢情愿。直到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即将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税与房价挂钩”正将人们关于个税的争论逐渐引至沸点。“个税与房价挂钩”究竟可不可行?依笔者看,虽然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但在北京、上海等房价居高不下的一线城市,还是可行的。在加息、通胀的经济环境中,人们的房贷压力不断加大,而购买力日益下降,如果个税再不调整,恐怕民众背负的担子会更重。 个税负担 原因 民众对于个税改革的真实感觉,一是现行个税起征点太低。二是税率脱离当前物价水平。现行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如果是在北京,2000元仅仅能租到一个单间。“房租都付不起还要交个税”让人不堪重负。而物价房价飙升与一成不变的个税两者之间,巨大落差更广受诟病。 从多年来民众一直呼吁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到“个税与CPI挂钩”、再到如今的“个税与房价挂钩”,从中可看出强烈的民声民意。人们期待的是个税尽快改革,不仅仅是因为中国财税体制改革进入到了深水区,更重要的是,个税改革关系到每一个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 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相比,个税改革的步伐严重滞后。自1980年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后,30年来的变革并不大。从800元的起征点到2008年的2000元,只提高了1600元。而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居民收入占比GDP从1992年的68.6%下降到2007年的52.3%。与此同时,我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已达到23倍。我国的奢侈品消费近两年也上升至世界第二。居民收入增长缓慢、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个税的二次分配调节作用根本不能充分发挥。 尤其是在当前通胀预期明显加深的语境下,与个税改革相关的减税、税负公平问题更受到人们关注。在欧美发达国家,政府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个税税率,甚至实行大规模减税计划,而我们的税制改革近年进展缓慢。此外,税收征管机制不透明、对高收入人群监管薄弱、高额税收没有带来高效公共服务等问题,造成现行个人所得税依然“公平缺失”。 评论 由于人们“税感”意识的增强,对于个税起征点的热议一直没有间断。网民对个税改革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比如有建议按家庭为单位设计个税起征点,有的建议按照地区设计起征点,有的建议体征点提高5000元等。但是,从目前官方透露的有限信息来看,对于网民的很多建议,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采纳的意向。 个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财税杠杆,应该来说,起征点设计、制度改革等要考虑不同地区的不同收入水平的人们,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节,体现调节的公平公正;另外,个税作为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应该尊重和重视民意。近四成网民希望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作为民意的一种,理应受到立法层面的重视。当然,作为民众的建议和希望,符合规律、具有可采用性则是前提和关键。笔者认为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对于个税改革来说,则是可采用的民众建议和希望。 一是房价过高,严重伤害了中产阶级。“一座房子消灭一个中产”,这不是一句戏言,高额的房贷不仅影响了中产们的幸福指数,还进一步抑制了消费,特别是目前随着中央调控经济和防通胀的加码,今年以来两次加息举措也让刚性需求的“房奴”吃不消。高房价和房产地调控措施,对于中层阶级来说,不是误伤,而是实实在在的打击和伤害。一个稳定和快速发展的社会和国家,不能没有中层阶级,建设橄榄形社会,壮大中产阶级的力量是必然局势。为了避免对中层阶级的误伤,尽最大限度保护中层阶级利益,在加息通道下,目前的个税制度改革应该照顾中产阶级的房贷支出,将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 二是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体现公平公正。对于一项改革能否在实践中执行,也是考量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推进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起征点改革,官方认为这是好的方向和制度,但是由于担忧家庭收入不透明、不好监管而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说实在的,这种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中国家庭收入确实不透明,特别是官员的家庭收入更是遮盖的非常严实,这样个税按家庭为单位设计,让富人偷逃税容易实现。不过,个税起征点设计考虑房贷支出,则容易操作和执行,而且体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方向,体现了相对的公平公正。容易操作,就是因为目前房贷都是在银行按揭,信息比较透明,税务机关也容易提取和监管。 三是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体现尊重民意。对于个税的立法和修订,如果按照立法程序积极采纳民众意见,将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一方面可以提高税法的遵从度,人们遵从税法依法纳税;另一方面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利率风险结构 目录 1、什么是利率风险结构 2、利率的风险结构的决定因素 3、相关条目 利率风险结构(Risk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 什么是利率风险结构...... 利率的风险结构是指相同期限的金融工具不同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它反映了这种金融工具所承担的信用风险的大小对其收益率的影响。一般而言,利率和风险呈正比例关系,也即风险越大,利率越高。 利率的风险结构的决定因素 相同期限金融资产因风险差异而产生的不同利率,被称为利率的风险结构。这一定义中的风险是指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税收风险。 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是指由于债券发行者的收入会随经营状况而改变,因此债券本息的偿付能力不同,这就给债券本息能否及时偿还带来了不确定性。违约风险低的债券利率也低,违约风险高的债券的利率也高。如政府债券的违约风险低,因而利率也低。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资产变现速度慢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债券的流动性越强,变现越容易,利率越低。反之,流动性越弱,利率越高 税收风险。 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债券的违约风险高于中央政府债券,流动性也比较差,但地方政府债券的利率却是比较低的,这其中的原因是二者的税收待遇不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一般是免缴所得税的。投资于中央政府债券就可能遭受税收风险。税率越高的债券,其税前利率也越高。 相关条目 利率期限结构
概述 海关常用词汇。为了保证海关监管货物留存单据的完整齐全以及核对有骑缝章示例关单证,在单据交接处所加盖的印章。 1、骑缝章一般用于比较重要的文件上。因为这些文件重要,所以一般会存档,在档案中,在《调动介绍信》或是其他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件中一般都会有。 2、骑缝章,顾名思义,就是盖章时要压到边缝。普通公章盖章时要求“骑年压月”,但骑缝章要求“骑缝”,即,公章要均匀盖压在两页可折叠纸的中缝上,一半留作存根,另一半持作凭证,验证时,两半相对,公章应完整、合一。 3、和“钢印”一样,具有防止在文件内增减页码的作用,就是多页或少页都能够看得出来,防止挖补或加页造假,以保持文件的完整性。作用 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也就是说不盖骑缝章合同也是有效的,但盖骑缝章的作用是防范风险。因为加盖了骑缝章,合同整体展开可以将骑缝章还原成原章,因此可以防止对方更换合同内容、防止对方否认合同内容,并避免因更换合同内容或否认合同内容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争议和损失.注意事项 骑缝章顾名思义应该骑缝,并且应该是骑住所有缝,即盖完骑缝章后合同的每一页应该均有红印,并且第一页和最后一页最好同时有字,而不仅仅是个红圈(仅是红圈容易作假),不应存在漏页的情况,不论是中间漏还是前后漏。合同展开应该能够将骑缝章还原成原章,只有这样才是比较规范的骑缝章,才能发挥骑缝章的作用。
背景 洗钱罪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黑手党,他们利用美国经济中所使用的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暴利。该组织有一个财务总管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于是非法收入也就成了合法收入。从此,人们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变干净的行为,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现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活动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控制。例如美国、法国、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作为一种国际化的犯罪,洗钱犯罪已出现严重化趋势;反洗钱犯罪,已成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世界各国反洗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打击犯罪活动,保证经济和金融系统的透明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洗钱犯罪或明显带有洗钱性质的案件也不断发展,尤其是一些境外组织在加紧对中国渗透的同时,也在利用各种途径进行洗钱活动。他们纷纷利用中国立法上的疏漏大肆从事清洗其非法资金的活动,严重破坏了中国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中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有鉴于此,中国在所颁布的1998年新《刑法》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了一种新的罪名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在中国的蔓延提供了法律武器。 概念 根据中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企业或市场上流通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可见,中国立法上洗钱罪的概念是与许多学理概念不同,仅限于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其对象范围小于联合国关于洗钱的金融活动特别小组于1990年提出的报告中指出的洗钱对象应当包括清洗所有严重犯罪活动牟取的巨额财富的所得;也小于欧共体1991年发布的《反洗钱公约》中规定的洗钱对象包括一切犯罪所得的财物。但大于《越南公约》规定的仅限毒品交易所得的收入。据此,中国洗钱罪的概念可概括的定义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各种方式或手段,掩盖、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构成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 这两种犯罪既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立法取向被视为两个不同的犯罪。新刑法典规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 性质 从洗钱犯罪的国际立法来看,人们对洗钱犯罪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把它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人从保护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把它归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人认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清除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是一种犯罪屏障,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而主张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规定在一起的人则主要考虑两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避免处罚对一切犯罪的洗钱行为。 洗钱犯罪不但直接扰乱经济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而且还间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续,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单纯地以其中的某一方面论及该罪的性质明显不妥。而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并进而依此对之予以分类,要根据各国同这种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定。洗钱犯罪的经济侵害性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特征 洗钱罪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帐户;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认定。 认定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处罚 反洗钱政策洗钱罪,刑法规定 一、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洗钱行为的处罚,首先应当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补充修改 2009年1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2009年11月11日起实施。 《解释》在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六种洗钱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解释》规定,以下六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也将被追责: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此外还包括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边贸结算业务 边贸结算业务 工商银行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广西和云南等七家分行均开展了边贸结算业务,为您与这些接壤国家的贸易往来提供方便的结算工具。工商银行可提供汇款、信用证、托收等多种边贸结算工具,并可采用美元、人民币以及越南盾、缅币等相邻国家的货币为结算货币。
引言 反映的是一国为了进口其某一数量的商品而愿意出口的商品数量。提供曲线包含了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反映了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相对价格水平下所愿意进口和出口的商品数量。 提供曲线: 提供曲线就是相互需求曲线,表明一个国家为了进口一定量的商品,必须向其他国家出口一定量的商品的交换比率。曲线本身是由一个国家的供给(出口)、需求(进口)曲线合成的。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也称为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在约定的年度内,当赔付率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比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案例分析: 例:有一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120%部分,即超过70%的50%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80万元,则赔付率为80%,分出公司负责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部分,即10%,计10万元。
长期投资的理论基础——凯恩斯长期好友理论 基本内容 这一理论,用我国股市的一句话来说就是“死多头理论”。 凯恩斯长期好友理论 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认为,世界经济只会越来越繁荣,一路向前而不会倒退,人们生活水平总体趋势向上,物价指数亦会越来越高,各种商品价格随着时间推移总体是越涨越高。从实践来看,凯恩斯的理论确实已经被世界各国经济实践所证实。 按照凯恩斯的经济不断繁荣理论,各种商品价格将会一年比一年高,经济形势总体向好的方向发展,结果将使股市的趋势保持向上,股价指数的总体趋势不断走高。虽然中间会出现市价反复,但就长远而言,长线投资应该以压倒性姿态取胜,低位时吸纳,长期持股则赢利将会是很大的。从长远时间而言,看多者的赢面大于看空者也是应该可以预期的。 关键因素 在所有的股票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就是长期好友理论,该理论的关键是时间。时间就犹如和面的酵母,常常会把一个非常简单的投资行为酿成一个非凡奇迹。有人计算过美国股市从1925—1995年这70年中的增值情况,其结果是:70年通货膨胀率是8倍,国债增值率是34倍,而股票价格却涨幅巨大,大盘股达1113倍,小盘股达到3822倍!因此,台湾地区著名投资理财专家黄培源认为,股票从长线而言确实能稳定获利,买股票不是一件伤脑筋的事,只要坚持“随便买,随时买,不要卖”的原则,以“随便买,随时买”分散投资风险,通过“不要卖”,靠时间累积财富,则人人都可以成为亿万富翁。黄培源还特别提醒理财者,投资切记“不要研究”、“不要相信分析师或技术分析”、“更不要进出赚差价”,用轻松的心情,以时间换取财富。只要股票不太烂,价格不过高,买进!然后耐心持有,通常是最简单而最有效的投资方法。唯一例外的情形是,当投资地区的经济出现负增长时,银行存款反而是理财的最佳去处。 投资股票是需要时间和耐心的,许多股票所以不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时间未到,有些是缺少主力庄家,而被人遗忘忽视;有些是不符合当前的市场热点;有些是价格还没有真正调整到位;有些是盘整的时间还不够长。一旦各方面条件具备,通常只要有少量的催化剂就会涨起来,一些过去的烂股票和冷门股会突然成为耀眼的明星,在短期内上涨几倍甚至10倍以上,这些现象无不隐含着凯恩斯的好友理论。所谓“绩优股价值回归”、“资产重组题材”仅是一种催化剂,它反映出来的实际是股市能量的转换和平衡规律,是凯恩斯经济理论在个股中的现实具体表现。我们不要把这种翻倍走势斥之为不成熟的表现,即使成熟股市也会经常出现上述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