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暂停房贷 银行暂停房贷指国内多地银行暂停房贷业务,主要是因为连续9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约冻结银行资金3万多亿 银行资金开始短缺今年的信贷资金情况可能比预计的还要糟糕。 银行停止房贷 事件 成都、乐山、武汉等多地的银行都暂停了房贷业务,不再放款。 成都有银行停办房贷 在成都,有银行已经明确表示停办个人房贷按揭业务,而也有银行则言辞含糊,仅表示说有可能不能放款。而在武汉市,多家都明确表示停办个人房贷按揭业务,而部分虽然还在办理房贷业务,但是也只支持合作楼盘的申请。除了上述两地外,四川乐山等地也有银行短期停办了房贷业务。 记者从北京各家银行获悉,目前银行个人房贷按揭业务受理正常,没有出现停贷现象,但是信贷额度确实也比较紧张。 停贷源自资金短缺 一家股份制银行的人士表示,完全停贷并不现实,因为毕竟会不断有很多贷款到期形成循环,但不可回避的是在存款准备金率一再提升的背景下,银行资金开始短缺,尤其是吸储能力较差的中小银行。“不过,不做业务怎么行呢,银行不会停贷的。”这位负责人说。 沈阳有银行“无米下锅” 4月份还没过去一半,沈阳有银行信贷额度就已经用尽。银行“无米下锅”,申请房贷的市民也只能干等。 记者昨天随机咨询了沈阳地区多家银行个贷部门,发现沈阳地区目前暂时没有停办个人房贷业务的银行。不过,中信银行个贷员张晨表示,“我们银行4月份的信贷额度已经用完了,我手里大概积压了10多个客户的贷款申请,都是在等额度放款的。”据张晨说,自今年起,基本每个月不到中旬,贷款额度就会用完。想要放款,就要等待新的贷款额度批下来。 对于这种客户需要“等额度”的说法,多家银行表示认同。但是究竟要等多久,银行说法也比较含糊。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从接件到最后放款,正常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慢的话就不好说了。” 分析 银行暂停房贷,资金短缺是主因。对于停办房贷的原因,银行表示主要是因为存款准备金率不断提高,资金短缺,“不是不想做,而是实在没钱做”,某国有大行武汉某支行的个贷部经理如是说。 央行自去年以来连续9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约冻结银行资金3万多亿元。目前,大型商业银行准备金率已经达到了20%的历史高位。但这还仅仅是开始,在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指导下,存款准备金率依然还有继续上调的空间。
概述 承保利润率对于“保险业受两轮驱动:一个承保业务,一个是投资业务”的说法,张嘉麟持有不同的看法:“这两个业务不是并列的关系。承保业务是基础,投资业务不过是增加收入而已,所以,资金运用应讲究稳健原则。”2007年,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就与过分强调保险资金运用有关,中国保监会坚决勒令其进行整改。“不管你的投资收益如何,你的承保业务不应该受到影响。”张嘉麟是一个保险“山派”理论的忠实捍卫者,他非常坦率地说:“承保业务才是保险业真正所经营的本,如果一味地强调资金运用,那应该去从事信托投资,而不是经营保险业。”“保险业是一个特性很强的行业,保险业不可改变也不可怀疑的一点,就是本业经营的重要性。”只有充分认识这一观点,企业才会真正下力气去控制承保业务的质量,从而才能有效地控制承保风险,保证盈利。“因为承保所收的资金最终都是要用来支付赔款,或是用于未来支付。所以,本行业的重要性就在此。” 基本步骤 承保保险公司在进行承保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应当由承保部门制订与公司目标相一致的承保方针和编制承保手册。 (2)承保部门在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时要对投保人作出评价。 (3)承保部门在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后,要作出承保决策。 (4)承保部门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承保管理。 房屋承保 房屋承保房屋(包括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保险房屋必须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砖混结构的城市地区房屋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为、敌对行为、恐怖活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六)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以上为房屋承保范围介绍,保险责任请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家用电器承保 家用电器承保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为、敌对行为、恐怖活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六)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八)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以上为房屋承保范围介绍,保险责任请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流程 承保亏损 承保2006年年报显示,中国平安2006年承保亏损增长203%,远超主营业务收入21.3%的增速。中国人寿2006年承保业务亏损138亿元,同比增长71%。由于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两家公司都在A股上市,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与此前香港联交所的要求有所不同。“按A股披露规定,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与投资利润要分开披露。因此单独看承保利润的数字,就会显现出‘债台高筑’的情况。”保险分析人士朱俊生说。一般而言,对保险公司承保利润(或亏损)有影响的主要因素有保费收入、保险给付、营业费用、准备金变化等四个方面。“保险公司首年新业务基本都是亏损的,所以新业务的快速增长可能会带来承保亏损的增加。而有效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会导致准备金增加幅度不断加大,这也会导致承保亏损不断增加。”中国平安精算部有关人士表示,“各公司形成承保亏损的原因基本类同,但因各公司业务结构不同、业务规模不同、费用发生模式不同,不同年度造成承保亏损的增加的幅度可能不同。”“承保利润亏损是寿险经营的普遍现象。中国平安、中国人寿承保亏损原因稍有不同。前者是因为准备金增加幅度(36.7%)超过了保险业务收入的增加幅度(17.8%),而后者主要受部分保单满期给付较为集中的影响,2006年长期险给付增长了82亿元。”东方证券保险分析师王小罡分析,“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保险公司都不希望自己的利润有过高的波动。平安、国寿今年的日子都比较好过,所以加大了准备金提取,有可能是弥补前两年准备金提取不足,也有可能提前提取以后几年的准备金。这样有利于利润平滑。”“保险业务支出增加也是造成承保亏损增加的原因之一。”前述中国平安精算部人士回答,“随着公司寿险业务规模的增长,保险业务支出有所增长。2006年为296.91亿元,比2005年提高21.6%。赔款支出比去年增长15.2%,主要是短期意外及健康险产品赔款支出增长。另外,分红产品退保支出增长。在业务变动的同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发生了相应变动。而营业费用的增长主要是由于保费收入增长及业务规模扩大所致。”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pingan.com/personal/info/homeInsurance/scope1.html2、http://insurance.cnfol.com/070423/135,1387,2918395,00.shtml3、http://www.100ye.com/msg/4595589.html
利率风险管理 目录 1、什么是利率风险管理 2、利率风险管理的方法 3、利率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4、利率风险管理的重点 5、利率风险管理的思路 利率风险管理(Interest Rate Risk Management, IRRM) 什么是利率风险管理...... 所谓利率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了控制利率风险并维持其净利息收入的稳定增长而对资产负债采取的积极管理方式。利率风险常常产生于资产和负债之间的成熟期差异,也产生于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利率调整幅度差异。在80年代,利率风险管理的研究重点是利率变动对银行利差的影响。90年代以来,由于银行资产的多样化及企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利率风险管理的任务转向分析利率变动对银行资产、负债的市场价值及资本净值的影响。 在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利率风险管理应成为我国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各商业银行应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现代利率管理机制,以从容地迎接利率市场化的到来,以免在利率市场化到来的初期因自身准备不足仓促上阵而陷于被动地位。 利率风险管理的方法 利率风险管理是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加银行经营收益,稳定银行市场价值的主要工具。 利率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实现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利率预测和利率风险衡量的基础上,进行利率风险管理主要有两大类: 一类是传统的表内管理方法,通过增加(或减少)资产或负债的头寸,或者改变资产或负债的内部结构(例如构造免疫资产组合),达到控制利率风险的目的; 另一类则是表外管理方法,主要是为现有资产负债头寸的暂时保值以及针对个别风险较大,或难以纳入商业银行利率风险衡量体系的某一项(类)资产或负债业务,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等表外科目的安排来对其进行"套期保值"。 利率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利率市场化与利率风险管理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利率内控机制不完善、国内资本有效配置机制尚未建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控能力有待提高等原因,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展比较缓慢。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程度已经较高,如各类债券利率、部分贷款利率以及大额存款利率事实上已经完全市场化。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利率水平及其结构的变动也将越来越频繁,商业银行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利率风险。相应地,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经营业绩,从而反过来影响着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 2、资产负债管理与利率风险管理 从国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实践看,资产负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资产充足性风险管理,而且利率风险管理在资产负债管理中的地位已经越来越突出。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取消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尽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更为强调各项比例的监控,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内在的资产负债结构,决定了利率风险管理必将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内容。 200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总额约为15万亿元,其中生息资产(含信贷资产和有价证券投资)余额约为13.5万亿元,占比约为90%;中长期贷款约为39238亿元,远远大于中长期存款余额约26000亿元。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资产是生息资产,利息收入仍旧是主要的收益来源,“短存长贷”现象十分明显,商业银行在面临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于期限或重新定价不对称性所导致的重新定价风险等利率风险。 3、资本充足率监管与利率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以及利率风险。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俗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但在计算风险资本比率只考虑了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因素。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新的资本协议框架,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在强调商业银行运用外部或内部评级结果来区分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风险、监当局的持续性监管和强化市场监督的同时,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在计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时要将利率风险考虑在内。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要求,制定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规则,已将其作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指标。随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框架在我国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必然将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考虑进去,商业银行也必须重视利率风险管理。 利率风险管理的重点 1、利率风险意识问题 在我国利率管制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长期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利率法规和利率政策,商业银行管理层重视的是利率合规性问题,基本上甚至是根本上没有意识到利率风险对商业银行经营业绩的重要性。意识决定行为,商业银行利率管理人员特别是管理层是否具有利率风险意识,将直接决定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因此,要通过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来提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利率风险意识和利率风险管理知识;对于商业银行管理层来说,主要是强化其利率风险意识;对于商业银行一般工作人员来说,在强化其利率风险意识的同时,要加强对其利率风险管理知识如利率风险计量技术等的培训。 2、金融产品定价问题 商业银行是经营金融产品的企业,金融产品的价格将直接影响金融产品的销售和经营效益。因此,金融产品的定价问题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问题,这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基本上没有设立专职的金融产品定价部门,也没有将金融产品营销部门和定价部门分离,导致金融产品定价没有体现成本效益原则和差异化策略,也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同时,金融产品定价主要是确定金融产品的利率水平、变动规则及违约责任,也就是确定是采用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若是浮动利率则浮动周期是几个月,能否提前支取或提前还款等等,相应地决定了商业银行将面临的利率风险大小及种类,但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定价过程中基本上没有考虑到利率风险问题。因此,要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完善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加强对金融产品定价问题的研究,设立并强化专职的金融产品定价部门。 3、利率风险管理机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设立专职的金融产品定价部门,更不要说设立专职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利率管理职能部门基本上是资金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文件的转发及解释等工作,尽管近几年商业银行开始逐步充实资金财务部门的利率管理人员,也开始逐步参与金融产品的定价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利率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尚无法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鉴于金融产品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的内在联系,我国商业银行要将金融产品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的职能集中由同一部门管理——利率风险管理部,并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如董事会负责制定利率风险管理政策,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资产负债剩余期限等数据,研究部门负责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利率的走势预测等等。 4、利率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问题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尚未或刚开始涉足利率风险管理领域,其利率管理人员基本上不具备利率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急需进行利率风险管理基本知识的培训。一方面,近期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举办利率风险管理培训班,邀请大学教授讲解利率风险管理理论,邀请外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实务人员讲解利率风险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将利率风险管理纳入其业务培训范围,也可以委托高校举办利率风险管理短期培训班。 利率风险管理的思路 1、完善金融市场环境,创造利率风险管理工具 如果以是否涉及到资产负债表的成分和结构为标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分为表内管理工具和表外管理工具。 (1) 表内管理工具:是指通过改变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来改变利率风险缺口大小的方法,主要有证券投资组合策略、贷款组合策略及借入资金策略等办法。它是利率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也是商业银行普遍运用的传统方法,基本上与利率管理体制即利率是否市场化关系不大。但也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供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并具有增加信贷压力、扩大资产负债规模从而影响资本充足率等缺点。 (2)表外管理工具:是指运用不影响资产负债规模的金融衍生工具来改变利率风险缺口大小的方法,主要包括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和利率调期等。这些表外工具不反映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在利率经常发生变动的时候,它们对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却具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资本充足率已经比较低等情况下,商业银行运用表外工具能够起到既改变利率风险缺口大小、又不影响资产负债规模的良好效果。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类表外工具的产生和发展,需要具备金融管制放松、利率已经市场化的金融环境。 尽管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程度已经较高,但金融市场上基本没有各类表外工具,商业银行基本不具备利用表外工具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的条件,但可以运用各类表内工具,通过资产负债结构和规模的调整来进行利率风险管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以及金融市场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商业银行也可以积极运用各类表外工具进行利率风险管理。 2、积极完善或开发利率风险管理的技术支持系统 (1)数据统计系统。我国商业银行现行数据统计系统尚不能满足利率风险管理的要求,该数据统计系统主要是为中国人民银行宏观金融统计服务的,基本上不具备商业银行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等资产负债管理的支持功能,就连商业银行计算流动性比率和利率风险缺口所需要的最基本数据——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剩余期限结构等数据都无法提供,更不能满足商业银行运用净存续期分析、净现值分析和动态模拟方法所需要的更为严重复杂的基础数据要求,即使商业银行为了进行利率风险管理而对数据统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但需要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统计系统主要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开发和维护,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只有很小的系统维护权限,则在商业银行总行尚未开发出能够满足利率风险管理需要的新数据统计系统,或尚未意识到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利率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动性就相对较少。因此,目前推行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重点应在商业银行总行,也要择机在城市商业银行推行利率风险管理。 (2)利率风险计量软件系统。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动的加剧和利率风险计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需要能够全面计量各类利率风险的利率风险计量软件系统,这种计量软件系统不但能够提供缺口分析报告,而且可以在不同的利率变动假设下,模拟分析利率变动对未来净利息收入、资产负债经济价值(资本净值)的影响情况,从而为商业银行识别、衡量和管理各类利率风险提供有力的工具和行动指南。鉴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也由于商业银行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政策的差异,一些商业银行并没有将利率风险主量软件系统运用到它们日常的利率风险管理中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利率风险管理初期,主要是进行利率风险缺口分析,不需要运用利率风险计量软件系统进行利率风险管理,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利率风险管理要求的提高,可以向国外商业银行或利率风险管理软件开发商购置利率风险计量软件系统进行利率风险管理。 3、适当调整利率政策,完善利率风险监管 (1)利率政策调整。在我国当前利率管理体制下,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些利率风险如重新定价风险、期权风险,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或利率法规不当造成的。在当前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尚不能取得实质性突破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利率政策的适当调整。 1) 完善活期类存款利率计结息规则。2001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活期类存款,包括单位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余额约为6.65万亿元,占各项存款余额的比率约为50%。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各活期类存款都是按照结息日利率计算利息,导致商业银行在计算利率风险缺口时无法确定其重新定价期限,从而严重影响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缺口分析的质量。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照国际活期类存款的计结息规则,将活期类存款改为按照计结息期间起始日活期利率确定计息利率,从而便于商业银行计量活期类存款的重新定价期限。 2)改革中长期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如前文所述,现行定期存款利率按照存入日利率确定、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新定价风险的重要来源。为便于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控制(主要是存贷款利率期限、利率档次的匹配),中国人民银行应允许金融机构的中长期存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或按年浮动利率(即一年一定)。 3) 积极拓宽商业银行长期负债来源。如前文所述,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较为严重的“短存长贷”现象,从而直接导致重新定价风险,也影响了商业银行运用表内工具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积极拓宽商业银行长期负债来源,扩大协议存款业务范围,尽快允许商业银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并积极研究允许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大额定期存单的操作办法。 (2)利率风险监管。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利率合规性监管,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都不是至少不是主要的监管内容。随着利率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地位的提升,中国人民银行也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监管,逐步从利率合规性监管转向利率风险监管。 1)利率风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利率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商业银行报送包括利率风险监管指标大小、利率风险管理工具等信息的定期报告;督促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利率风险管理指导原则》制定利率风险管理(内控)政策;督促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并充分地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面临的利率风险种类及大小;在计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时要将利率风险考虑在内;定期评价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内控)政策,并对利率风险管理不当的商业银行实行特别关注和提出完善建议等等。 2)鉴于目前利率合规性监管主要由货币政策(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利率合规性监管转向利率风险监管也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特别是为了便于尽快建立利率风险监管框架,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宜由货币政策(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利率风险监管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在将其移交监管部门进行综合监管。
讨价还价模型讨价还价模型,也称为鲁宾斯坦模型。1982年,马克•鲁宾斯坦(MarkRubinstein)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方法,对基本的、无限期的完全信息讨价还价过程进行了模拟,并据此建立了完全信息轮流出价讨价还价模型,讨价还价过程也被视为合作博弈的过程。讨价还价是谈判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熟练地运用讨价还价的策略与技巧,是促成谈判成功的保证,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讨价还价模型进行并购价格的谈判活动。 主要内容 讨价还价模型 鲁宾斯坦把讨价还价过程视为合作博弈的过程,他以两个参与人分割一块蛋糕为例,使这一过程模型化。 在这个模型里,两个参与人分割一块蛋糕,参与人1先出价,参与人2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参与人2接受,则博弈结束,蛋糕按参与人的方案分配;如果参与人2拒绝,他将还价,参与人1可以接受或拒绝;如果参与人1接受,博弈结束,蛋糕按参与人2的方案分配;如果参与人1拒绝,他再出价;如此一直下去,直到一个参与人的出价被另一个参与人接受为止。因此,这属于一个无限期完美信息博弈,参与人1在时期1,3,5,?出价,参与人2在时期2,4,6,?出价。 我们用X表示参与人1所得的份额,(1一X)为参与人2所得的份额,Xi和(1?Xi)分别是时期i时参与人1和参与人2各自所得的份额。假定两个参与人的贴现因子分别是δ1和δ2。这样,如果博弈在时期t结束,参与人1的支付的贴现会值是 讨价还价模型,参与人2的支付的贴现值是 讨价还价模型。双方在经过无限期博弈后,可能得到的纳什均衡解为: 讨价还价模型(如果 讨价还价模型) 理解与启示 讨价还价模型 (1)贴现因子 贴现因子在数值上可以理解为贴现率,就是1个份额经过一段时间后所等同的现在份额。这个贴现因子不同于金融学或者财务学的贴现率之处在于,它是由参与人的“耐心”程度所决定的。“耐心”实质上是讲参与人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不同的参与人在谈判中的心理承受能力可能各不相同,心理承受能力强的可能最终会获得更多的便宜;同样,如果有比其他参与人更强的经济承受能力,也会占得更多的便宜。 (2)“先动优势”与“后动优势” 在讨价还价的谈判中,先出价的一方和后出价的一方有着各自的优势,即所谓的“先动优势”和“后动优势,这两种优势的发挥取决于前面提到的耐心优势。“先动优势”通过模型可清楚地看出来,为方便起见,假定δ1=δ2,当 讨价还价模型,X'=1/1+δ)>0.5。即参与人1的份额总是大于参与人2的份额,始终处于有利的位置,也就是说,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耐心的情况下,先出价的总是处于有利位置。然而,在双方都有足够耐心的情况下,即当δ1=δ2=δ=1时,后出价的一方占据了有利位置。这是因为,参与人最后出价时,他将拒绝任何自己不能得到整个份额的出价,一直等到博弈的最后阶段得到整个份额为止。这种“后动优势”只是在理论上有意义,因为现实中的参与人都不可能有足够的耐心。 (3)“尽快接受”原则 由于贴现因子的作用,参与人在本期所得的份额X和下期所得同样份额的X在价值上是不相等的,下期的x经过贴现只能等于本期的δX,要小于本期的X。因此,参与人均应尽快接受对方合理的报价,否则,即使在下期谈判中获得相同甚至更多的份额也町能小于本期的份额。 应用 讨价还价模型讨价还价模型是以分蛋糕为例来说明利益瓜分问题,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模型进行并购价格的谈判活动。 首先,我们对讨价还价模型做微小的改动,使之能够适应并购价格谈判的应用。原模型是以一块蛋糕作为整体来考虑的,我们现在把并购中收购方所出的最低价a与被购方所出的最高价b这一区间[a,b]作为整体来考虑。事实上,双方的价格谈判也正是在这一区间上进行的,经过谈判,双方会在价格C处成交,而C一定处在a与b之间。因此,我们可以得到新的模型。 讨价还价模型如果δ1=δ2?δ=δ, 讨价还价模型 让我们看一个具体案例。 B公司被A公司收购。经资产评估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100万元,B公司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及商誉等情况,出价130万元;A公司则认为B公司的价值只为l1O万元,于是还价为l1O万元。这里B公司先出价,A公司后出价。假定双方贴现因子相同,均为0.9,根据模型,计算出双方谈判的均衡结果为:X'=l19.48万元。 这是理想的均衡结果,当然双方成交价格还存在许多客观或主观因素,不一定等于X',但这个模型还是有很强的实际意义的。 与劳动合同 讨价还价模型 “讨价还价”模型揭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显然缺乏信息的一方缺乏“讨价还价”的“资本”,往往必先让步。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信息不对称使劳动合同管理中信息弱势方受损的现象比比皆是。如试用期陷阱。由于下岗失业人员逐年增加,待业大学生开始涌现,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这种市场信息来骗取廉价的劳动力,提出试用期,试用后才与应聘者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结果是试用期内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试用期一到马上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中国现行的法律尚未就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受损方往往是缺乏信息的应聘者;又如签订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应聘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进行“讨价还价”,部分用人单位趁机要求应聘者签定不合理的劳动合同,使求职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比如,加班不给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故意拖欠工资及各种保险,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扣发工资等等。 策略 讨价还价模型 讨价还价是谈判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一个优秀的谈判者不仅要掌握谈判的基本原则、方法,还要学会熟练地运用讨价还价的策略与技巧,这是促成谈判成功的保证,讨价还价的一些技巧有: (一)投石问路 要想在谈判中掌握主动权,就要尽可能地了解对方的情况,尽可能地了解掌握某一步骤,对对方的影响以及对方的反应如何,投石问路就是了解对方情况的一种战术。 例如,在价格阶段讨论中,想要试探对方对价格有无回旋的余地,就可提议:“如果我方增加购买数额,贵方可否考虑优惠价格呢?”然后,可根据对方的开价,进行选择比较,讨价还价。通常情况,任何一块“石头”都能给对方进一步进行了解,而且对方难以拒绝。 (二)报价策略 交易谈判的报价是不可愈越的阶段,只有在报价的基础上,双方才能进行讨价还价。(关于此部分叙述,可参照前面在“谈判的磋商阶段”中的论述,在此不作评述)。 (三)抬价压价战术 在谈判中,通常是没有一方一开价,另一方就马上同意,双方拍板成文的,都要经过多次的抬价、压价,才相互妥协,确定一个一致的价格标准。由于谈判时抬价一方不清楚对方要求多少,在什么情况下妥协,所以这一策略运用的关键就是抬到多高才是对方能够接受的。一般而言,抬价是建立在科学的计算,精确的观察、判断、分析基础上,当然,忍耐力、经验、能力和信心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讨价还价中,双方都不能确定双方能走多远,能得到什么。因此,时间越久,局势就会越有利于有信心、有耐力的一方。压价可以说是对抬价的破解。如果是买方先报价格,可以低于预期进行报价,留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是卖方先报价,买方压价,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1.揭穿对方的把戏,直接指出实质。比如算出对方产品的成本费用,挤出对方报价的水分。2.制定一个不断超过预算的金额,或是一个价格的上下限,然后围绕这些标准,进行讨价还价。3.用反抬价来回击,如果在价格上迁就对方,必须在其他方面获得补偿。4.召开小组会议,集思广益思考对策。5.在合同没有签订以前,要求对方做出某种保证,以防反悔。6使对方在合同上签署的人越多越好,这样,对方就难以改口。(四)价格让步策略 价格让步的方式幅度直接关系到让步方的利益,理想的方式是每次作递减式让步,它能做到让而不乱,成功地遏止了对方能产生无限制让步的要求,这是因为: 1.每次让步都给对方一定的优惠,表现了让步方的诚意,同时保全了对方的面子,使对方有一定的满足感。2.让步的幅度越来越小,越来越困难,使对方感到我方让步不容易,是在竭尽全力满足对方的要求。3.最后的让步方式不大,是给对方约警告,我方让步到了极限,也有些情况下,最后一次让步幅度较大、甚至超过前一次、这是表示我方合作的诚意,发出要求签约的信息。(五)最后报价 最后出价的时间应掌握好时机和方式,因为如果在双方各不相让,甚至是在十分气愤的对峙状况下最后报价,无异于是发出最后通谍,很可能会使对方认为是种威胁,危及谈判顺利进行。当双方就价格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时,如果报价一方看出对方有明显的达成协议的倾向,这时提出最后的报价,较为适宜。当然,最后出价能够帮助,也能够损害提出一方的议价力量。如果对方相信,提出方就胜利了,如果不相信,提出方的气势就会被削弱。此时的遣词造句,见机而行,与这一策略的成功与否就休戚相关了。 相关词语 讨价还价模型 鲁宾斯坦模型 博弈 贴现率 金融学 谈判 劳动合同 报价 价格让步 最后出价
什么是贸易外汇管理 所谓贸易外汇管理,是指对进出口贸易外汇收支的管理,包括“三来一补”、租赁、寄售等业务的外汇收支,以及进出口贸易项下各种从属费用的外汇收支。 贸易外汇管理的目的 贸易外汇管理的目的是: (1)集中外汇收入; (2)限制外汇支出; (3)改善外汇收支状况; (4)平衡国际收支。 贸易外汇管理的原则 (1)一切贸易外汇收支必须通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境内机构的一切贸易出口收入,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均需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 (3)境内机构进行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用汇,需持有关有效凭证,用本国货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 相关条目 非贸易外汇管理外汇管制
概述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 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这些机关、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那些依法律规定是依法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依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外的“它山之石” 法国刑法典对行贿罪和受贿罪规定的刑罚就完全相同;意大利刑法规定:对受贿者的刑法,同时也适用于向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给予或者许诺给予钱款或其他利益的人。《西班牙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任何以赠品、礼品、承诺或者应答等方式腐化或者试图腐化当局或者公务员者,除不给予停职处分外,与受贿公务员者的处罚相同。” 行贿罪 意大利对于贿赂罪的解释和处罚在刑法中作了一些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第317条:索贿罪,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滥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或者第三者索取金钱或其他利益,将被判处4至1 0年徒刑。第319条:受贿罪,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职责规定或失职渎职,为自己或第三者收受不应该的金钱或其他利益,或已经接受许诺,将被判处2至5年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更长的刑期。第321条:行贿罪,符合第319条规定的情形,向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的任何行贿者,也将处以刑罚。第322条:教唆行贿罪,符合第319条规定的情形,如果行贿者的贿赂未被接受,行贿者也将被处以刑罚。第322条再补充条款:第317至322条有关规定也适用驻意大利或在意大利工作的国际组织、欧盟机构及成员国和其他国家人员。 行贿者想要得到的利益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第三类是介于两可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犯罪构成 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罪行特征 行贿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行贿罪——罪证之三. 落马富豪:周正毅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这种特殊行贿行为,理论上也称为经济行贿罪。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没有财物数额方面的要求,但依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第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4.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根据这一规定,“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1)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2)要求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违法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索取得的利益。 惩治行贿,不能随意“从轻” 人们常用“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来形容行贿受贿的现象。确实,苍蝇总会叮有缝的蛋,但有缝的蛋被苍蝇叮,根本的原因正于蛋有缝,而不在于苍蝇的习性。打击贿赂犯罪,最根本的,还是得从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入手,但这并不意味 将行贿者作为污点证人对待 避免苍蝇叮蛋,根本措施在于保证不要有坏蛋,而不在于将苍蝇灭绝。鉴于对行贿与受贿并行打击实际上使行贿者与受贿者形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互为攻守同盟,使受贿犯罪难以受到有效打击,有必要将行贿与受贿彻底从二者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中剥离出来,以便于对受贿进行重点、精确打击。实际上,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虽然表现为自首,但在其交待使受贿犯罪受到追究的情况下,无疑也兼有立功的性质。因而,如果行贿者是因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司法机关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应该说也是符合现行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的。这与污点证人制度,实际上是一个道理。 行贿罪 完善行贿犯罪的立法 立法机关应适当修改有关惩治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定,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种犯罪做出补充规定,使之更趋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如正确区分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对于主动行贿与索贿后行贿的区别情形,扩大构成行贿犯罪客观要件的内涵,将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规定为贿赂的内容,对行贿罪的数额档次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法人行贿罪的具体惩罚规定等等,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对自然人行贿,特别是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大要案,不能以罚代刑,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予以严惩。 对“公款行贿”案件予以严查 在实践中,公款行贿往往为了小集体及部分人利益,披着“为公”的外衣,且多位法人集体决定,影响极坏,检察机关难以对涉及某些特殊身份的知名公司企业行贿案件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行贿者进行查处,办案的阻力相当大。为此,各级检察机关应主动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积极摸排案件线索,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出现在大型工程招标、招生招干等领域的热点问题要适时介入,主动进行初查,无论牵扯到什么人,都要查个水落石出,对犯罪单位的具体行贿人,决定者及法定代表人一定要严惩不贷。 罪行认定 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罪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责任 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刑法) 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依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判刑标准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词条 变造货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串通投标罪 贷款诈骗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妨害清算罪 非法经营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专利罪 集资诈骗罪 口袋罪 侵占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参考资料 (1)http://wiki.mbalib.com/wiki/%E8%A1%8C%E8%B4%BF%E7%BD%AA(2)http://cn.happycampus.com/docs/[email protected]/103222/(3)http://news.9ask.cn/zt/2007/71555.html [4]网易 http://news.163.com/special/00012Q9L/xinhui090609.html
集团银行制 又称为银行控股公司制。是指某一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和收购两家以上银行股票的银行制度。这种股权公司既可以由非银行的大企业组建,也可以由大银行组建。持股公司所拥有的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保持其自身的董事会,对股东负责,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户支出的保险金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合称为赔付。 这里的赔偿是与财产保险向对应的,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赔偿,也就是说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受保财产的原有价值。 但是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使生命或身体受到的损害不是能用金钱赔偿得了的,则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也就是说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