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简介 白领移民潮2011年4月20日,招商银行与贝恩管理咨询公司联合发布《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有50万人投资资产超过千万,其中广东的千万富翁最多,以7万人之数占全国千万富翁的15%。富翁们的投资移民意愿十分强烈。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千万富豪中有超过60%的人希望移民国外或有相关考虑。在亿万富翁(可投资资产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级别,约27%已经完成了投资移民。 不仅是富人,高薪白领中的移民倾向也一直未曾冷却。某论坛曾有过“现在年薪十二万以上的人士几乎全都想移民”的帖子,虽然言过其实,但后出走时代正在悄悄来临。 移民原因生活环境引发的集体焦虑、后代、养老和安全感的问题是导致白领移民潮的因素。 富人出走:给财产加份保险 第二个孩子出生后,靳先生决定全家移民。2008年,在信息产业中挣到第三个亿的靳先生第一次萌生“出走”的念头,“一个朋友谈到一个合作项目,纯粹从商业投资角度出发,考虑是不是要出去试试看。”作为一个成功的商人,靳先生对商业机会一直都保持敏锐嗅觉。 这个念头很快就被打消,原因是靳先生察觉到那时候房地产“会再起来”。他果断地将资产投入高端豪宅市场,先后出手买进卖出几套公寓,随后又以5000万入手两套位于 上海 市中心黄金地段的江景公寓。 靳先生的房产投资在2010年戛然而止。“已经到了高位,各种政策的倾向性也模糊不清。”他开始为自己的资产寻求新的投资方向。“赚钱快当然是在国内,但什么事情都是两面性的,风险当然也会高。”真正促使他下决心出走的,是长期合作的两位官员离职。“我们想让组建的公司在国外上市。”靳先生含糊其辞。 近年来,中国富豪移民海外成风,很多国家大幅提高移民门槛。2010年,各国移民政策发生巨大调整,加拿大投资移民五年返还本金的投资额从40万加币增加到80万加币,一次性投资无返还的投资额从12万加币增加到了22万加币。新加坡投资移民的投资额从150万新币增加到250万新币。这些国家投资额的增幅几乎都超过一倍。只有美国,由于现行移民法要到2012年9月30日结束,所以投资额暂时未上调,还保持原来的50万美金,受到了广大投资人的热捧。 但这样的严格调控也无法阻拦移民潮。即使加拿大政府将每年移民配额都给中国,仅北京香港两地的申请,也需要13年半才能“清空存货”。 靳先生的第一站是香港。在九龙入手一套2千万宅邸后,他计划先让妻子和两个孩子定居香港,随后谋求移民美国或加拿大,最终全家移民定居。 有数据表明,2009年千万富翁投资性房产配置的比重是17.6%,今年初降到13.7%,而投资移民的比重不断攀升,这个群体的投资热情逐渐转到移民领域。 据了解,促使这一人群考虑移民的最重要的三个因素分别是:方便子女教育、保障财富安全、为未来养老做准备。 生活环境:集体焦虑 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毒豆芽……食品安全事件接踵而至,温家宝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直言,“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100年前,美国作家厄普顿·辛克莱在小说《屠场》中描绘了食品加工工厂中令人作呕的场景,传说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在白宫边吃早餐边看这本小说,结果读到这一段顿时将口中的食物吐了出来,随后立刻责令美国农业部着手调查。同年6月,美国国会即通过了食品和药品法案以及肉类检查法案。 而现在,普通市民面对各类食品负面报道已经习以为常。当四周充满类似的问题,似乎除了出走别无他法。“再怎么有钱,就算吃的喝的全都买进口的,但总不能把每时每刻呼吸的空气全都换一遍吧?”有网友如是评论。 无论是富人阶层、高薪白领、普通打工者、还是去海外寻求发展的留学生,对于“出走”和“留下”两者的生活环境比较几乎高度一致。 网上曾有张对比图,美国华盛顿的天空碧蓝,但当地政府警告说今天的空气污染不适合大多人生活;另一张是北京雾蒙蒙的景色,图片说明则是“轻微污染”。位于北京的美国大使馆上有个空气质量监测器,每天报出的污染指数都高于当地预告,而北京的使馆区已经算是当地空气良好的区域了。 2010年,第一个孩子出生,忙于商务的靳先生开始将重心放在女儿身上,也是这时,他开始关注食品安全。“以前朋友聚会也会说到,但是那时候没什么感觉,就当新闻一样听听。”主动关注之后,靳先生不禁吓一跳,“有钱能改变很多东西,但是对于整个环境来说是无能为力的。”现在,靳先生的女儿一岁,儿子相继出生,“我小时候还没那么多这个毒那个毒,大家吃的东西虽然品种比较少,但至少是安全的。现在怎么办?难道我自己种菜给小孩吃啊?!”两个孩子让靳先生加快移民脚步,“今年年底应该就能办妥香港定居了。”他说。 高薪白领:后代、养老、安全感 相对于靳先生这样的投资移民,陶念想走的则是技术移民这条路。出生于1980年的陶念结婚两年,小夫妻正在考虑要个宝宝。与此同时,移民的问题也被提上议事日程。“我姐姐在加拿大,8年前移民的。”对于陶念而言,移民的优劣一目了然。“要看去的目的是什么,上一辈人移民都是去打工洗盘子,只要合法留在那里就可以。但是我们现在考虑的东西更多。” 上世纪70年代末及90年代初,中国先后出现过分别以底层劳工和海外华人亲属为主的“移民潮”,而这一拨,自新世纪元年始,移民主力转向新富阶层和知识精英,对应方式主要为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 加拿大强烈吸引陶念的地方和其他人没有太大出入——环境良好、福利优厚、教育资源丰富。“我和太太都是独生子女,我们两个人要照顾四个老人,如果我们移民,间接来说他们的晚年也会比较有保障。”考虑完老人,自然还要考虑孩子,“如果准备好要宝宝,出生在那里很多事情都会比较方便。” 但移民并非完美无缺。“我们现在这个年龄过去,基本上可以看到以后几十年都是同样的生活。除非特别特别优秀,否则职业上不会有太大的发展,同时也不属于那里的主流人群。”陶念大学读的是建筑专业,目前从事的也是相关职业。通过和姐姐充分沟通,陶念清楚认识到移民后的负面效应。“换句话说,我们过去就是为了小孩为了老人,自己的发展机会就只能牺牲掉了。”陶念如是说。 澳大利亚移民部公布了技术移民打分系统的新政策,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了解,最新的移民计分系统与现行政策最明显的区别,是那些拥有高等学历、语言能力优秀且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优秀白领在移民方面更具优势。澳大利亚的国际教育业也因此正式揭开“白领移民时代”的序幕。
韩国新韩金融集团(Shinhan Financial Group) 目录 1韩国新韩金融集团简介 韩国新韩金融集团简介 韩国新韩金融集团(Shinhan Financial Group Company Limited ,KSE: 055550、NYSE: SHG)是一家拥有国际坏账市场经验的全球公认的金融服务企业,同时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韩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在全球设有1000多个分支机构。 新韩金融集团旗下有两大控股子公司:Shinhan Bank(新韩银行)and CHB Bank。
加拿大多伦多道明银行 目录 1、 加拿大多伦多道明银行简介 2、 公司发展历程 加拿大多伦多道明银行(Toronto-Dominion Bank) 加拿大多伦多道明银行网站:http://www.tdbank.ca/ 英文 加拿大多伦多道明银行简介 ...... 道明银行总部设在加拿大的多伦多,在全球范围设有办公场所。多伦多道明银行与其附属机构一起称为 TD 银行财团,是一家加拿大的特许银行。 TD 银行财团通过全球许多重要金融中心的四大业务向 1400 多万客户提供服务: 包括 TD Canada Trust 在内的加拿大个人和商业银行业务;包括 TD Waterhouse 的全球运营在内的财产治理;包括 TD Securities 在内的批发银行业务;以及通过 TD Banknorth 进行的美国个人和商业银行业务。TD 银行财团位列世界在线金融服务公司的前列,拥有 450 多万在线客户。 截至 2005 年 7 月 31 日,银行总资产为 3684 亿加元,股东总权益为 1577.5 万加元,就市场资本总额而言,是加拿大第三大特许银行 多伦多银行组织包括:多伦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该公司在世界范围为1.3千万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主要有五种业务:TD加拿大信用银行、TD Waterhouse、TD证券公司、TD资产治理、TD商业银行。 公司发展历程 1855年,该公司的成立者为一位谷物商人,为了满足国内和国外的业务需要而创建这家银行。 1967年:银行总部办公室搬迁到新建的56层的多伦多中心。 1976年:设立了Green自动取款机,第一个加拿大提供完全服务的机器,可以自动取款和存款。 2000年1月1日:收购了CT金融服务公司。多伦多自制省银行在全球范围现已有1.3千万客户,为全球范围的2.6千万客户提供在线服务。
概念 保险用语 趸缴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 趸缴与期缴相对应,有险种如人寿险的保险费是每年按期交的。相关 趸dǔn 1)整,整数:~批。~卖。 2)整批地买进:~货。现~现卖。趸缴、期缴哪个好? 投保人在决定购买保险之后,将要面临交费方式的选择。但凭判哪个更好不能一概而论,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选择: 想不想买附加险 保险公司通常规定,只有在投保主险,且在主险交费期内,才可以购买附加险。如果趸交买了主险,虽然处于主险的保障期内,但由于交费行为已经终止,所以也不能再购买新的附加险种了(现在已有几家保险公司对这一限制稍稍放宽)。而随着投保户从单位人逐渐变成社会人,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也日益严峻。投保人现在通常都不会放弃自己对附加险的购买权。这就要求购买保险之前,一定要看好条款,慎重选择交费期。(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保费豁免权 如果投保户在交费期未满时就出险,还没来得及交的那部分保费就可免交,而且不会影响他获得保单全额的赔偿。可趸交因为已经把所有的保费都交完了,就享受不到保费豁免权,相对来说,就等于少享受了保单的一部分利益。更何况,现在还有许多少儿险,投保人若在交费期内意外或疾病身故,就不用再继续交费,子女却仍然可以无条件享受保险责任,得到长辈身前的关爱。这是趸交所体现不到的优势。 退保时的影响 如果因为经济条件或意外事情,而导致投保人退保,保险公司只会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来退还给客户一笔现金。趸交的现金价值较高,可以使投保人少受损失。而期交,特别是在购买保险的前几年,退保金只有很少一点,若选择退保,投保人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较大损失。所以投保之前还要细细思量。 因此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应该只看到保险条款的费率表上趸交的保费比期缴的总和要少,就得出"趸交比期交便宜"的想法。其实,两者的价格早已被寿险的精算师精确地计算过了。在价格上考虑到交费期内的通货膨胀因素,期交和趸交本没有太大的差别。对于那些工作稳定性不够,而手中又刚好积攒了一笔现金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一次性交付。但是就像人们通常所说的"合适才是最好"的一样。在自己的实力范围内,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才能得到最可靠的保障。
什么是软硬币搭配法 软硬币搭配法是企业在进行国际经营活动中,有些是金额大、期限长的项目,采取软硬货币适当搭配的方法,使汇率风险由交易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 在国际经营活动中,如果要求确定某一种货币计价付款,使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单独承担汇率风险,一般都是难以接受的。但是,如果采取软硬币搭配法,使汇率风险由交易双方合理分担,则是比较恰当的。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是可行的。 软硬币搭配法的例子 例如,北京某公司曾作为买方,意大利某公司作为卖方,共同达成一项工程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十年,合同金额较大,就是由三种货币搭配的,其中美元(当时为硬币)占40%,德国马克(介乎与软、硬币之间)占50%,意大利里拉(当时为软币)占10%,从协议执行过程看是顺利的,协议双方也是比较满意的。 相关条目 经济主体在外汇风险管理中常用的方法是:货币选择法货币保值条款提前错后法外汇交易法平衡法组对法BSI法LSI法价格调整法易货贸易法
海南财信原副总信用证诈骗3000万美金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惩治信用证诈骗罪对重塑社会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面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及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疑点难点问题,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一点理论界基本上没有分歧,但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存有不同的意见。构成特征信用证诈骗罪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付款保证,属于银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坏,必然造成国家贸易秩序紊乱,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动摇信用证制度的根基。同时,信用证诈骗行为往往使银行、公司、企业等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用证为中心而展开。行为方式信用证办理流程使用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冒用银行的名义,采取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真的信用证的格式、内容而制造出来的虚假的信用证。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主要条款和内容后而制造出的不实信用证。伪造、变造的单据、文件,是指伪造、变造开立信用证时约定的受益人必须提交方能取得货款的整套单据,如装船提单、出口证、产地证、重量/质量证书、检验报告、工厂清单、商业发票、装货单、仓库收据等等。实践中最常见的是伪造、变造提单,即利用空头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记载货物与实际货物不符的提单行骗。倒签提单,是指卖方装运货物的实际日期已经落后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但卖方却要求承运人将装运日期记载为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的行为;预借提单,是指卖方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卖方仅仅是为了结汇的方便,货物的延迟装运对买方的合同利益并未造成重大的损失或者根本性的影响,或者卖方拿到提单结汇后又依约交付了货物,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如果卖方根本没有装运货物或者以根本不符合约定的劣货、假货充数,目的就是要骗取他人的财物,则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行为。二是骗取行为。即行为人骗取信用证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如编造虚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实,欺骗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或者根本无货或没有约定的货物,或者隐瞒企业经营不佳状况或者以投资为名诱使他人向银行开立以其本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伪造、变造行为,既包括自己伪造、变造后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而使用的情形。伪造、变造行为是针对单证内容而言,至于单证形式的真实性则在所不问。作废的信用证,是指失去效用的银行不予承兑的信用证,如已过到期日或交单日的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已经修改、撤销或注销的信用证等。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和真实的附随单据、文件的,或者使用真实的信用证和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的,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和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的,均属于“使用行为”。骗取行为即行为人采取各种欺骗方法取得信用证并予以使用的情况,如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实,欺骗开证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或者行为人根本无货或没有符合要求的货物,或者隐瞒企业经营不佳状况或者以投资为名诱使他人向银行开立以其本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即使没有使用的,也构成本罪的既遂。任何信用证诈骗行为都必须实施“使用”这一主行为,才能构成既遂。骗取信用证并加工使用是“骗取行为”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阶段。纯粹的骗取信用证行为本身只能说是一种普通诈骗行为,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骗取信用证行为,但未实际取得信用证,或者虽骗取了信用证,但未及使用或者虽使用但未能获得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的,可区别不同情况视为信用证诈骗罪未遂或预备。其他行为指上述手段以外的其他使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实践中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人或者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从而具有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的信用证,如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起运港、目的港、验货人、品质证书、商检方式等需待开证人或开证行通知或同意的信用证。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时,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将来利用该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目的。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开立之后并加以使用的,才是本行为的完整方式,仅有开立行为而无使用行为的,可视作本罪的预备。“软条款”信用证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于其被蒙上“合法”的面纱,因而具有比其他诈骗方式更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行为人也更容易得逞。犯罪主体信用证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能够与境外的公司、企业签订贸易合同并能够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故从理论上说,单位是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主体。但是个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并不鲜见。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1)个人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或者上述单位设立后,以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一点理论界基本上没有分歧,但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存有不同的意见。信用证诈骗主要针对买方,有时银行也会成为诈骗的对象。按行为主体的不同,信用证诈骗罪可分为:(1)申请人诈骗。开证申请人用伪造的、作废的或者“软条款”信用证,行骗通知行、受益人,使后者相信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从而非法获取收益人的货物或者履约金、预付金等。(2)申请人伙同开证行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相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行骗通知行和受益人,以假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质保金。这种诈骗往往表现为利用“软条款”进行。(3)受益人诈骗。行骗人以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的身份预借、倒签提单或者单证,或者发送假货劣货、“洋垃圾”、低于合同价值的货物或者根本不发货,行骗开证行、通知行、申请人,以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4)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由买方开立无购销关系的“空”信用证,卖方凭此骗取银行的出口打包贷款。①其实际上是以不存在的虚假交易为理由,骗取由正常程序申请不到的银行贷款,以达到非法融资、偿付债务等目的。(5)第三人诈骗。信用证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实施伪造单据、盗窃等诈骗行为。如卖方的货物代理人倒签提单以逃避对卖方承担的责任,船员收货签发提单后将货物盗卖或将船凿沉,即俗称的“鬼船”等。严格地说,这种诈骗不属于利用信用证诈骗。犯罪认定信用证诈骗罪1、关于本罪的主观目的问题。构成本罪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上存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信用证诈骗罪虽然在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因为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信用证诈骗罪多为单位实施,可能是为了牟利,也可能是为了非法融资等等。因此,“非法占有”不能涵盖所有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意图,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目的。信用证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具有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一是信用证管理秩序,另一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诈骗罪既然侵犯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上述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实践中感到棘手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融资的作用,取得一定款物一定期间的使用权,事后予以承认并积极筹措归还的,能否论以本罪?对此问题作出正确回答的关键是如何把握“非法占有”的内涵。对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理解:一是排除权利者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排除权利者行使所有权的内容,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二是利用处分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按财物经济的用法利用、处分的意思;三是折衷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其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笔者认为,占有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所有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一种权能,是所有权性质的主要体现;二是指人对物的管领事实,是所有权存在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人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即可推定其对该物具有所有权。但通过刑事不法行为取得的对物的管领是不可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尽管行为人主观意图可能是为了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将此处的“非法占有”理解成“非法掌握控制财物”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换言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这一事实本身即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至于其具体侵犯的是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还是处分权能,均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对所有权四项权能中任何一项的侵犯,都是对他人合法财产权的侵犯,并不以四项权能同时受到侵犯为充足。行为人骗取信用证项下的款物并予以挥霍处分,不想归还的,或者骗取信用证下的款物并使用收益事后归还的,均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前者是对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完整侵犯,后者是对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的不完整侵犯),均应以本罪论处。一般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卖方取得信用证后故意不装运,不交付单证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在买方或其他有关方提出异议后卖方不立即采取实质上的补救措施;开证人取得货物后故意恶意地寻找单证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开证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在犯罪得逞后故意“抛弃”保证金,不发货或不付款等。2、关于本罪的既遂标准问题。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换言之,本罪的既遂是否必须以行为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必要条件?对此,理论界也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刑法第195条规定本罪有三种量刑档次,在第一个量刑档次中,并没有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可见,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信用证诈骗活动,无论货款是否得手,均构成本罪的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刑法理论上,诈骗罪是结果犯,已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是具备完整犯罪构成的标准,信用证诈骗罪也不例外。笔者赞同第二种主张。我们在对法条理解上,应注意相关法条的协调统一,切忌对法条作片面孤立的理解,更不能盲目迷信立法,把立法的无意疏漏也奉为圣经。信用证诈骗罪具有财产犯罪属性,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其客体之一,只有其受到现实侵犯,才能构成犯罪的既遂。实践中信用证项下的款物数额都比较大,因而行为人意图骗取或者实际骗取的财产数额都比较大,立法没有必要再用“数额较大”加以限制。因此,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仍是本罪既遂的要件之一。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呢?有的认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数额为准;有的认为应以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为准;有的则主张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即在信用证诈骗未完成形态下,即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为标准,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完成形态中,则以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为准。在信用证诈骗罪未完成形态下,由于不存在被害人受损的事实,犯罪人也没有“实际所得”,只存在信用证记载的数额,而其正是行为人意图骗取但因各种原因未得到的,故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在信用证诈骗罪完成形态下,由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决定,行为人实际套取的是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款项,不可能还保留一部分数额,因此,仍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认定标准。3、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使用行为”、“骗取行为”、“其他行为”三种行为之一,如果行为人的诈骗活动兼具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属于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信用证诈骗罪一般具有主辅两个行为。主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必要行为,辅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选择行为。实践中,行为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往往要先实行辅行为,如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骗取信用证,制订“软条款”等,然后再实施使用上述信用证以骗取货款这一主行为。行为人为使用信用证而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骗取信用证的,制订“软条款”的,都是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先期行为,是为利用信用证诈骗作准备,可视作本罪的预备行为。但上述行为又可能构成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280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这属于牵连犯,可以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利用银行的信贷融资业务,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的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并为其开立信用证,行为人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的银行申请信用证抵押贷款,以筹集货物。但事实上他们得款后并未真的去筹集货物,而是挪作他用或者携款潜逃。这种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打包贷款的行为,既触犯本罪法条,又触犯第193条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按信用证诈骗罪论处。犯罪处罚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防范对策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危害极其严重,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保护各国贸易商的合法权益。1、做好资信调查工作。国际贸易贯彻平等、诚实、互利原则,买卖双方相互了解是非常重要的。与资信可靠的贸易伙伴交易是防范信用证诈骗的关键。签约前应通过对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调查对方的注册资金、实有资金、公积金、资产负债率等资信状况,做到心中有数,知彼知己。国内进口商在做每一笔交易时,都应谨慎从事,选择资信可靠的交易对象。对方资信状况不明,即使价格低廉、条件非常优惠,也宁愿不与其签订买卖合同。2、严格信用证条款内容。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规定合理适当的有效期等。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证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恰当地填写开证申请书,其内容务必准确、完整。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做到条款明确,不含糊其词。此外,买方可利用附随单据来预防减少信用证诈骗,如要求卖方提供可信度极高的劳合社检验证明等。3、重视海运安排。信用证诈骗行为有时是买卖一方与船公司共同所为。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公司负责运载货物亦十分重要。对买卖双方来说,要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将风险降低在最低限度内。如买方可选用FOB价格术语,卖方可选择CFR价格术语,同时,在租船时,应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船公司,力戒与一船公司打交道,以保障交易安全。4、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信用证诈骗罪是一种智能刑犯罪,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具有信用证支付及相关的金融、海运业务等专业知识,他们寻找漏洞,精心策划,到处行骗。因此只有具有相当程度的经贸和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业务人员,才能对其加以防范和扼制。业务人员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接受信用证的“陷阱”条款,及时识破其虚假之处,不受急于出口创汇心理所影响,而是时刻保持着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是防止和减少信用证诈骗的根本所在。5、银行严格审单。根据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信用证是单证交易,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银行即应支付货款。但若银行审单不严,存有疏漏,未发现单证表面上的不符点,以致使不应发放的款项被诈骗者拿走,则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也要注意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在开证申请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受益人有欺诈行为,银行应停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信用证的持有人是善意的,并未参与实施欺诈行为,对欺诈行为毫不知情,即使存有其他人欺诈的事实,银行也必须履行付款责任。一般而言,银行因其自身业务和信誉考虑,轻易不会行使拒付权。其审查是否存在欺诈是完全被动的,因买方申请而启动,且往往要求买方提供确实的证据,有的还要以法院的禁令为依据。实践中常有国外卖方提供的单证完全相符,国内买家发现货不对版,但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欺诈时,却运用政府力量“命令”银行不予付款的情形出现。这是很不正常的,与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是格格不入的。长久已往必须损及我国银行信誉,破坏对外贸易正常进行。总之,银行只能把其自身业务范围的“关”,指望银行替买卖双方把关是不切实际的。6、加强信息交流。信用证诈骗是跨国犯罪,迫切需要各国的密切合作。各国建立畅达的信息交流体系,及时通报本国的信用证诈骗发展动态、贸易商和银行资信状况,必然有利于诚实的贸易商和银行在从事国际贸易中警惕从事,预防诈骗发生。1981年国际商会成立的国际海事局即是专门从事反海事欺诈业务的机构,它掌握着一些国际性欺诈集团的有关资料,每半个月向其会员发送“NEWSLETTER”,报道市场上最新的诈骗、纠纷案例,并接受成员的查询和各种必要的调查。这有利于进口商及时了解信用证诈骗的最新行为方式,掌握贸易伙伴的资信能力,防患于未然。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info.biz.hc360.com/2008/04/17070673280.shtml2、http://news.sina.com.cn/china/2000-05-30/93747.html3、http://news.sina.com.cn/china/2000-05-30/93747.html
目录 1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的概念 2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的分类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的概念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的分类 分为两种方式: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溢额合同内的成数合同。 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时,再按另订的溢额合同处理。 具体操作:先规定成数再保险的最高限额,然后按一定比例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可由多家公司接受);其次,对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在成数合同的基础上订一份溢额合同,其合同限额为成数合同最高限额的一定线数,但每个接受公司的最高责任额等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 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但对其自留额部分按另订的成数合同处理。 具体操作:一份溢额合同,规定对自留额部分,分出公司有权另订成数分保合同,成数合同的限额,即溢额的自留额为优先额,在实际业务中,成数合同部分业务由接受公司先接受,溢额合同部分由接受公司承担,且接受公司是否为同一公司,不设限制。
什么是OX图Point and Figure ChartOX图又称为点数图(Point and Figure Chart),OX图出自维克托?德维利尔斯1933年出版的《点数图法预测股价变化》一书。是用圈“O”和叉“X”来表示价格升跌的一种图表。与K线图、量价图等图表截然不同,注重价格在一定价位上的表现,而不记录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过程,也不考虑成交量的情况。 OX图的作图规则,是由“格值”确定的。每当股价的上升达到格值幅度时,就用一个“X”表示;当下降达到格值幅度时,就用一个“O”表示。 OX图点数图判研方法 1. 当X上升超过前次O的高点时,为买入信号; 2. 当O下降超过前次X的低点时,为卖出信号; 3. OX密集区是价格的盘整区域,OX的突破是强烈的买卖信号,并对后续的价格起着支撑和阻挡作用。 OX图指标说明 从技术角度看,OX图是一种最简单的图示方法,但它又是最难理解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它缺乏时间尺度,并忽视价格的微小变化,只是通过预先确定的点数将股票价格的变动方向记录在图表上,以此观察市场的情况和新的运动方向。 必须注意的是,在制图中并不计时间和数量。因此,变动很小的价格可能会仍然保留在非常狭小的价格范围之内,这对制图来说,工作量就很小了。对不同的股票来说,由图来描述的纵向价格波幅是大不相同的,横轴表示的时期,对每一股票来说也是不同的,有的股票可能在一天之内发生了数次的价格波动,有的则可能稳定不动。因此,它只表示了普通股票价格在时间上的变化方向。 技术分析者可用OX图来寻找股票价格主要变化方向的趋势和轨迹,如果不考虑时间因素,就能够确定供求的力量,并且能通过OX图来判断支持股价的力量何在,威胁股价的股票供给之源出自何处。这两种力量通常被解释为阻止及支持水平。 在绘画OX图时,如何设定每一方格的代表值十分重要,它直接支配着整张OX图在将来是否能发挥其测市功能。因此要适当地设定“每格代表值”及多少格升跌才开始“转行”。“格值”增大即代表波幅较小的环节不予理会。因为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价格频繁,反复上落是市场的规律,要剔除它对市场价格动向的干扰,可将 “格值”提高。 OX图绘制方法 OX图不是坐标表现价格的变化,而是通过小方格来表现价格的变化,其主要内容如下: ×=价格上升,O=价格下降。方格中的数字表示月份,图左边的数字表示单位价格。 制作OX图时,必须利用方格纸。OX图的纵坐标表示价格,横坐标则既不表示时间,也没有其特定的名称。 横坐标上的每一竖栏只能标相同的符号,即每一竖栏只能用同一种符号。 (1)当每次股票价格上升时,用“×”来表示,价格每上升一个单位,使用一个小来表示。比如在第一列,每股的价格从7元上升到8元,就在8-9之间的小方格里打上一个“×”。例如一次上升多个单位。比如说,在第三例价格从5元上升到7元时,便可一次打两个“×”,假如价格在一个单位内变动,就用不着打任何记号,比如价格从7.3元涨到7.5元时,由于没有达到一个新的单位价,就用不着打“×”,同样,如果价格在一个单位价格内下降,也用不着打下降的记号。 (2)每次价格的下降,用“O”来表示,价格每下降一个单位,便在相应的小方格中填上一个“O”,下降多少个单位须填上多少“O”。 (3)当价格运动结束一个方向,朝相反的方向变化时,则另起一列,在第一列中,价格上升到8-9元之间时,开始下降,于是在第二列用“O”表示下降一个单位价格。图中第二列所表示的意义是:当价格上涨到8元时,开始下降,并一直降到5元以下。 (4)小方格里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月份,即价格变化到了哪一个月,第二列的“3”字,一方面表示价格下降到5-6之间,另一方面又表示价格变化到这一点时,进入了3月份。同样,第10列的“4”表示价格变化进入了4月份。从小方格中的“3”,到小方格吕的“4”,我们可以看到3月份的股价涨落情况。 OX图的二大功能(1)表现多空强弱的情况与变化,很容易指出其突破点。许多在K线图上的表现不很明显的,均可在OX图上明显表现。 (2)可以观察中长期大势与个别股票价格变动方向。 ①在OX图中出现买卖信号时,有时可暂缓进场,待其回档到45度角切线时,或回至其支撑,阻力时,再进场交易; ②当走势在持续上涨或持续下跌时,不要去找寻其高,低价区,而以回档第四格再出场为宜,如果回档后再度破其新高点或新低点,再行进场; ③最漂亮的图形是三线齐顶后第四次突破,标准升势; ④任何图形由于大众交易人士的预期心理,所以市场会有过度反应的现象出现,故在决定停止损失与决定进出场时机时,应以长期趋势和价位区域作为参考标准。 OX图的优缺点 优点: 1.可以灵活调整格数大小与反转格数,圈叉图几乎可以适合任何的需要。 2.交易讯号有规则,具机械性,故此比较不容易受到主观情绪的影响。 3.可以用较小空间,来记载较长时间股价的变动。 缺点: 因为股价的续继上扬和股价的续继下跌时都无需转行,因此只是考虑价格行为而忽略了时间因素;另外也忽略了成交量的数据,形成分析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