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购买财务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在某一时点上包括偿付能力在内的综合资金实力,保证其财务收支平衡,避免由于积累承保损失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所致的亏损或破产。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 财务再保险起源于美国的非寿险市场,原先是非寿险公司希望得到再保险公司的财务援助,来降低因为自然灾害发生,赔款支付过多造成公司财务亏损。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人寿保险公司发现财务再保险也能够解决有关风险与资本的问题,于是开始将财务再保险观念应用在人寿保险业务的经营中。 和传统再保险一样,财务再保险也是为保险公司提供转移风险的工具,只是传统再保险的目的是分摊承保风险 (underwriting risk)为主,而财务再保险则是着重分担财务风险(financial risk)。 所谓承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风险事故可能产生亏损的风险;而财务风险,还包括信用风险、资产风险、利率风险、时间风险等。若财务再保险不具有转移承保风险的功能,则只能视为平衡资产负债表的一种手段。通过财务再保险的安排,可以使保险公司未来的利润在当期实现;再加上保险公司已将负债分出,这样就可改善报表的结果。这是传统再保险与财务再保险最大的不同。 财务再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再保险公司对新业务提供资金协助;改变险种利润/损失的显露方式及时间;降低股东的资本投入及提高资本的回报率。财务再保险不同于传统再保险只是承接新业务的分入、分出,还承接老业务、已有业务的分保,是分出入把已有业务的利益或损失分给分入人,由分入人来承担将来保险业务收益的风险。 此外,对于再保险人来说,财务再保险也限制了再保险人的风险,一般财务再保险合同要设定一个再保险人所承担累计责任风险的上限,并赋予再保险人在一定的条件下终止合同的权利。 方式 财产保险在实务中,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大部分可以归于下面几种: (一)财务成数比例再保险财务成数比例再保险是最古老的,也是最基础的财务再保险。它被设计来缓解原保险人的财务压力。那些盈余相对较少的承保汽车保险的保险人还常常采用这种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在这种财务再保险的安排之下,原保险人转移了一部分未到期保费给再保险人,同时收到再保险人支付的相应手续费,这笔手续费在财务报表上被作为当期收入,这样就增加了原保险人的法定盈余。而再保险人收到的分保费和其投资收入将足够支付可能的索赔。 例如,一个小型的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在1999年初,拥有1千万美元的盈余,承保了2千万美元保费的保单,费用率为30%(即取得保单花费了6百万美元),赔付率为70%,保费收入在2年才能实现。按照法定会计的要求,保单的取得费用必须在第1年全部记入成本,这造成了原保险人承保业务的亏损。 (二)追溯再保险追溯再保险是对过去已发生的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设计,是在一定限额内分出公司将已存在的损失转嫁到再保险人身上。主要有:时间和距离财务再保险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 1.时间和距离分保合同是原保险人为提高承保收入和现金流量所采取的再保险方式。原保险人支付一笔较大的保费给财务再保险人,财务再保险人根据固定的时间表支付保险赔款给再保险人,再保险赔款是以财务为基础构建,而不与原保险人的实际赔付相对应。再保险的价格取决于原保险人最初所支付的保费和该保费由再保险人投资运用所产生的收益。通过时间和距离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排除了时间和承保风险,原保险人将投资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入。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一原保险人需要减少其风险责任中的溢额部分(超出其承保能力的部分),因而决定将赔款准备金中的100000英镑(没有贴现时的总额)分给再保险人。假设其真实损失将在未来5年内平均赔付,因而 100 000英镑的赔款准备金其现值共计为86 590英镑(假定年贴现率为5%),这样,分出公司只需要向再保险人支付86 590英镑的再保险费以及其他杂项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就可以满足再保险人因为预计会有损失因而需要积累100 000英镑的赔款准备金的要求。在时间和距离分保合同中,再保险人依照一个给付计划向分出公司给付保险金。例如:对分出公司的已决赔款部分的保险金给付,每年最高限额为20 000英镑,赔付期间为5年。在本例中,再保险人承担了投资风险,即年投资收益率可能不会有5%这么高,但它并没有承担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如果真实损失低于100 000英镑,再保险人将会因为承保这笔再保险业务而获得承保收益。在这种再保险设计中,原保险人可以通过将其赔款准备金的远期投资收入作即期换算,来增加原保险人的净收益。在本例中,原保险人净收益的增加是13 410英镑(即100 000英镑—86 590英镑)。 2.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一组直接保险合同的全部赔款责任转让给再保险人。原保险人通过免去固定给付时间的赔款责任,时间风险完全转移到再保险人身上。由于在某些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人承担赔款准备金可能会增大的风险,因而甚至连一部分承保风险也转移到再保险人身上。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对一些放弃经营的保险业务和期满的保险合同非常有用,它可以转移原保险人资产负债表上的大量负债。在把损失赔偿责任完全转移给再保险人的同时,也相应分出保费给再保险人,分出保费大约等于赔款责任准备金的现值。这样使负债减少,盈余增加。 (三)预期再保险预期再保险,即转嫁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当前或在将来发生损失的风险,而并非是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中的过去损失的风险(即追溯性再保险)。 预期再保险合同的一大优点就是其设计具有高度的弹性空间。使用一个附有利润分摊条款的长期财务再保险合同,就可以使再保险人分担承保风险。每年承保额的高峰和低谷趋于平缓,并且如果赔款记录相对比较有利的话,再保险的净成本会有所下降。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规定了单位赔款限额和总赔款限额,多数财务再保险合同能够承担大部分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保风险。典型的运作方式是再保险人将每年原保险人支付的保费存入其设立的基金帐户的贷方,保费的投资收入也记入贷方,赔款支出记入借方,再保险人累计的责任限额被固定在保持基金平衡的水平,目的是补偿再保险人为损失支付的赔款。如果保费和投资收入超过了赔款支出,那么原保险人要得到纯手续费,即分享利润。 因为预期再保险常常承担原保险人的长期负债,如产品责任保险、劳工保险等,所以合同期往往较长,有的长达 10年。 目的 财务再保险在实际操作中,再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不外乎出自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平衡利润的考虑 当保险公司损失率良好,拥有较多获得的情况下,将部分盈余提拔至再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专户,由再保险公司为其管理,如果未来某一年出现较大亏损,就可由此专户的基金弥补亏损,如此一来,保险公司的获利,将不致因为天灾等因素,出现剧烈的变化。同时保险公司的财务能符合风险资本的要求。 (二)税务上的考虑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采用财务再保险虽然不可能产生了新的利润,但是可以调节各年的利润水平,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增加保险公司的现金流。 (三)业务扩大的考虑 通过再保险,整个业务可分给再保险人,无需增加资本金。由于许多国家对业务量的扩张都有一定资本金的限制,通过再保险可绕过资本金的限制,增加业务量,并扩大收入来源。 (四)资金可流向投资回报较高的地区 通过财务再保险可以把资金转向投资回报率较高的地区,突破原保险人所在地区关于保险投资的限制。也可把投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 中国运用 财务再保险在早期,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财务再保险,认为其只能粉饰财务报表,帮助保险人逃避税收。近年来,国际上再保险发展甚为迅速,财务再保险被认为是新型理财工具,日益受到重视,各国监管机构无不密切关注其发展,并逐步放开禁令,对财务再保险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其发展。 可以预见,在保险实务中,财务再保险不可避免地会在我国出现。其原因在于,财务再保险能够转移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是保险公司规避其经营风险的创新型工具。从实务上来看,以下原因将催化财务再保险的发展。 第一,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在出现大量的利差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财务再保险转移利差损; 第二,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较少,保险公司为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益,很可能通过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收益率较高的地区; 第三,目前保险公司都在争取早日上市,上市之后财务信息将向公众公开,财务报表是否好看将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投保人的选择。很可能促使保险公司采用财务再保险的方式来平衡利润,装饰报表。 应该说,财务再保险这种创新型的理财工具有其独特的优点,虽然它客观上可能造成资金外流,并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但我们更应该注意到,与其让它暗地里进行,不如政府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其发展。这样既能限制一些纯粹是为转移资金、逃避税收而不具备转移承保和财务风险功能的财务再保险的蔓延,又使财务再保险纳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50523/14311613536.shtml2、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zb/20050424/11541545190.shtml3、http://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baoxian/42390.html4、http://www.cqvip.com/qk/82046X/200512/20941461.html
加按揭 加按揭,是指客户在按揭贷款一段时间后,可要求银行对房屋价格重新评估,只要最新的评估价高于前次贷款时的评估价,便可获得差价部分的贷款而无须再办其他抵押。在获得再次贷款后,客户只要再申请一个循环授信,在整个房产抵押期限内都可以随时贷款。
概述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市场经济需要活力,同时亦需要安全。公司作为市场的主体,国家应当对其进行干预,例如登记要件、严格限制最低资本额、限制转投资等。国家对公司秩序的管理是通过相关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实现的。然而,现代经济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一个公司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整个国家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光凭经济、行政法去规范、调整是不够的,必须在刑事法律中加以体现。只靠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已不能有效地规范这种行为,因此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首先对此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然而此时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此罪,造成实践中难以落实《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直到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出台才首次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设置了虚报注册资本罪。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又将此罪名吸收入刑法典中。 客体要件 虚报注册资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占据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公司的公示性和安全性,我国建立了公司登记制度。公司未经登记不得设立。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的登记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登记程序、登记注册事项等。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注册资本就是登记注册事项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虚报登记注册资本,就违反了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数额巨大的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公司法第209条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我同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经营范围,分别作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对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对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对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设立公司,极大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资本和债务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应予以刑法打击。 客观要件 虚报注册资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这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验资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这些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假,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不真实的、伪造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申请人伪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但不论虚假证明文件来源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但不论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还是其他欺诈手段,都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并为虚报注册资本服务。如果与虚报注册资本无关,则不能构成本罪。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具体到本罪,则是行为人不具有登记公司时所应要求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其有,如实交纳股本或出资额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已达到最低额;或者虽然达到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由于将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高于其实际价格而产生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等。2、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如果实施上述行为不是为登记公司而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的,则不构成本罪。如利用虚假证明文件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诈骗钱财,则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也应依他罪如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只有欺诈登记的行为,但即时被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发现,而没有取得公司登记,也不能构成犯罪,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何谓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还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所谓后果严重,主要是指使用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非法营利数额较大;严重损害公司登记机关的威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给国家、社会或公司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损害等情况。至于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除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之外的其他足以认定为构成犯罪的情节,如多次进行欺诈登记公司的;利用行贿方式进行欺诈登记的;出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卑劣动机进行欺诈登记的等等情形。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单位犯本罪的,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界限1、从行为的主体上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即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董事会及成员等,非以上主体不构成犯罪。2、从行为主观方面上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误或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误而造成公司的虚假设立,而这些证明文件又非申请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3、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构成本罪,必须针对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即必须是虚报注册资本。否则不构成犯罪。4、从行为实施的手段上区分。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通过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来实现的,而这些欺骗手段均指向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行为人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而为的,就不构成犯罪。5、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罪情节。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以犯罪论处。虚报注册资本是结果犯罪,即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登记手续,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未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同时,行为人虽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也巨大,但并未取得公司登记,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对于“数额巨大”、“严重后果”和“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否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但公司成立后未从事经营活动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无危害后果的,不按犯罪论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数额巨大、又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者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而后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且不包括单位。2、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前罪的主观内容是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登记。后罪则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3、行为方式不同。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产。4、定罪的情节不同。前罪的定罪情节是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后罪的定罪情节只是数额较大。5、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的管理秩和诚实信用原则后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6、处罚标准不同。前罪的处罚是:个人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罪的处罚是: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1、罪名构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单一罪名;后罪是选择性罪名。2、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后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罪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后罪的行为既可发生在公司在立之前,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5、欺诈的对象不同。前罪的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后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认股人。 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是非生息资产 非生息资产是指银行经营过程中不直接带来利息收入的占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外币存款、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以及不能给银行带来利息收入的呆滞、呆帐贷款等。随着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壮大非生息资产增长较快对经营效益的提高产生一定影响 非生息资产比例指标 非生息资产期末余额与资产期末余额之比。 非生息资产指现金及贵金属+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拨付备付金+待处理财产损益+待清理信托资产+待清理资产。
什么是近似汇率 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在汇率变动不大时,为简化核算,企业也可以选择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加权平均汇率需要采用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作为权重进行计算。 确定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的方法应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如果汇率波动使得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不适当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至于何时不适当,需要企业根据汇率变动情况及计算近似汇率的方法等进行判断。相关条目即期汇率
内在价值决定论 内在价值决定论认为:股票有其内在价值,这一内在价值决定了股价。 分析股票的内在价值,可以采用静态分析法,也可以采取动态分析法。 静态分析是从某一时点上分析股票的内在价值。一般可以用下面的两个指标来衡量: 1、市盈率 是指股票市价与每股税后利润的比值,用公式表示即:市盈率=股票市价/每股税后利润。当股价一定时,税后利润越多,市盈率就越低;利润越少,市盈率就越高。因此,市盈率与股票价格成正比关系,与每股税后利润成反比关系。由此可见,市盈率这一指标表明了股票的盈利能力。 需要说明的是: (1)市盈率是一个静态指标,它是现存的股价与已经实现的税后利润的比值。 (2)市盈率会随着时间、地点、经济形势和股市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市盈率低的股票投资价值就高。进行投资时,可以把市盈率当作是投资决策的参考指标之一。 2、净资产 是指股份公司的总资产和总负债之间的差额。这一差额属于公司的投资者,即公司股东的资产,被称为股东权益。净资产是股票所代表的资产的真实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股票的可能收益率的高低,一般来说,每股股票代表的净资产越多,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也就越大,从而给公司股东带来的收益也大。 总体来说,静态分析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股票定价理论中没有占到主导地位,主要原因在于,这种分析方法,只考虑了“静态”的情况,即股票所代表的资产的过去的收益情况,而没有考虑到未来的股票收益情况,所以人们开始使用动态分析方法来分析股票的价值。 动态分析有效克服了静态分析的缺点,比较典型的是贴现模型。贴现模型认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价格是股票在未来所产生的所有收益的现值的总和。 内在价值决定论的评价:(1)具有很强的理性成份;(2)表面上的精确,实际上不精确;(3)最大不足是没有考虑风险因素。
名词简释 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商业险主险的一种。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责任免除 一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二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三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四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六)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八)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五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车上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五)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三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五 发生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后,按以下方法计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高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常见问题 1、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 ,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导致您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保额如何确定 车上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5万元确定 。司机和乘客的投保人数一般不超过保险车辆行驶本的核定座位数。 3、关于保险赔偿 (1)赔偿项目: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每座赔偿限额。具体费用包括:抢救费、医药费、误工费等。 (2)赔偿额度: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4、常见除外责任: (1)驾驶员紧急刹车造成乘客伤亡,该不该赔付? 在交通事故中,因为车与车发生碰撞导致司机、乘客的意外伤亡,如果您投保了车上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如果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紧急刹车导致的本车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2)我投保了车上责任险,车上3人受伤,保险公司为什么只付了1个人的赔款? 因为在车上责任险在投保时,必须指明投保座位数,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仅承担投保座位数以内的责任。所以,如果您只投保了一个座位,不管出事时几人受伤,保险公司只赔偿一个人的损失。审判实践 一、车上人员的范围 车上人员一般包含司机、售票员、乘车人。乘车人既包含购票上车人员,也包含减免票的人员(如残疾人、小孩等),在特殊情况下还包含:1、借用人(如甲将车借给有驾驶资质的乙使用,后发生事故,乙也享有车上人员险的保险权利。当然,此种情况存在法律争议);2、押运人,如乘坐在驾驶座内的押运人,但不包含在车厢内的押运人);但一般不包含逃票人员,非法上车人员。 二、车上人员险与已方交强险的关系 此问题涉及“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关系,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发生会导致人员在车内摔伤,划伤,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跳车或车倾覆致人摔出车外,后来被车致伤,因“事故发生时该人在车外”,因此,应认定为“第三者”,可由已方车的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赔偿(暂不讨论对方车辆问题)。如果是在车内受伤,一般可找车上人员险索赔。也就是说,致伤瞬间人在车内还是车外是区分“第三者”的至为重要的标准。 三、车上人员险与对方交强险的关系 在已车车上受伤的情况下,是对方的交强险按“第三者”赔偿?还是已方的“车上人员险”进行赔偿,则有不同意见: 1、交强险有强制性,优先于商业三者险,也优先于“车上人员险”,在对方交强险不赔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车上人员险。 2、车上人员险类似于单纯的意外伤害险,与交强险互相独立,且自己的车上人员险与对方的交强险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请求交强险赔偿时同时可要求车上人员险全额赔偿。 3、折衷意见,两个保险虽然独立,但保险具有补偿性,已由一种保险赔偿的项目不得要求另一种保险再赔。(如花去2万医疗费,因交强险只赔1万,另一万可找车上人员险——此处假定对方无商业三者险;如产生5000元误工费,交强险已赔,则车上人员险不重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与车辆人身意外保险的区别 对比项目车上人员责任险人身意外险保障对象指定座位上的人员,为不确定的人。一般为确定的人事故范围使用车辆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有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属于车主需要负担的丧葬费、伤亡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项目。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部分还包括紧急救援和费用垫付等增值服务。价格水平司机座位每万元约40元左右,其它座位每万元约25元左右。每万元约10元左右适合状况车辆经常由不同人员驾驶或搭载不同人员车辆主要由固定几个家庭成员使用
概述 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一种,他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例,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成数再保险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的再保险,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险金额的分摊,保险费的分摊,赔款的分摊都是按照合同规定的同一比例来进行的。因此,成数再保险是最典型的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基本方式,是指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入公司的责任额都是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比确定的。按照比例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双方都按约定的固定比例来分担责任,且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费和发生的赔款,也按同一比例分配和分摊。总之,成数再保险的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配,表现为一定的百分比。在一定意义上讲,它就是按照双方约定的百分比进行责任和权利、义务的分配的。 特点主要表现为:(1)合同双方利害一致。即对盈余或亏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2)手续简化,节省成本; (3)但缺乏弹性。由于不论业务大小和质量好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例分担,因而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的需求; (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按成数决定责任,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成数分保后仍然存在。成数再保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这种方式比较适于小公司、新公司、新业务和某些特种业务以及那些保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在国际再保险的交往中,成数再保险可用于分保交换。 严峻形势 成数再保险1.再保险业务自身的特点使其与中资直接保险公司相比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1)再保险业务由于其经营特点,本身具有开放性,外国再保险公司即使没有营业执照,也一直在海外做中国业务,结果,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又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2)再保险业务的竞争与直接保险业务的竞争的另一个明显不同之处在于;没有竞争的“缓冲地带”。外资公司与中资直接承保公司之间的竞争,是抢客户、争保单,而同再保险公司的竞争,则是对分出公司的争夺战。丢掉一张保单和丢掉一个公司的力量当然不一样,丢掉一个公司就等于失去一部分市场。2.中资再保险公司同外资再保险公司差距悬殊。同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公司相比,中国再保险公司差距表现在:资产规模不够大,实力不够强,在产品开发创新、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信息处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也存在差距。此外,尚未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按劳分配等激励机制,这都削弱了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竞争力。3.竞争模式和产品结构的转变。随着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和以同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将结束“仅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局面。与此同时,竞争模式将从以非技术创新、非服务创新为主向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主的模式转变。中国再保险经营的传统产品结构以比例再保险中的成数分保方式为主,甚至溢额分保都不多见,这种简单的再保险产品安排方式同外资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迅速调整再保险安排方式并开发出价廉物美的产品的情况相比,中资再保险公司怎么可能有竞争力可言。因此,中资再保险公司面临的国际化竞争强度大大增强了。 相关书籍《统计与决策》文章从原保险人的角度出发,研究对风险组合进行成数再保险安排时的最优自留额问题。为了充分考虑各类风险的不确定性,本文对索赔次数和索赔额引入多级贝叶斯模型,并将马尔柯维茨“均值-方差”理论作为判断最优的标准,使原保险人在动态利润下通过设定最优自留额达到自己所承保的风险组合的风险最小,从而得到利润与风险的有效边界。我们将利用MCMC数值模拟方法求解贝叶斯模型。模拟结果证明了该模型及MCMC数值模拟方法的有效性。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media.open.edu.cn/media_file/rm/ip3/xinxh/2004_01_14/bxxgl/bxxgl07/htm/03.htm2、http://qzr.cn/newsfile/bxcd/bxcdc/20040712150945_8306.shtml3、http://all.zcom.com/mag2/yixue/yaoxue/21251/200406/283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