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险的定义 汽车险,即机动车辆保险或者汽车保险,简称车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我国广泛开展的一项险种,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汽车险具体可分商业险和交强险。商业险又包括车辆主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 商业险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损失险承保被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全车盗抢险系指(一)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三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可以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系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导致您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发动机进水险、无过失责任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等多种险种。车辆险的起源发展 (一)汽车险的起源 国外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 1896年11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祝“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的顺利通过,而于11月14日举办伦敦至布赖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汽车保险费年率”。 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 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 (二)汽车险在国外的发展 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汽车保险公司。 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 到1913年,汽车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汽车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化。 1927年是汽车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汽车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 (三)我国汽车险的发展进程 1.萌芽时期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2.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3.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车辆险的购买 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可是熟悉新车手续的人却不多,不少车主在为自己的爱车选择保险时往往一头雾水。面对名目繁多的险种,保费不同的保险公司,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呢? 交强险必须购买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 由于新车大多对应的驾驶员是新手,出险率比较高,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提供给新车很大折扣。但对于从事医生、记者、银行员工、公务员等职业的特定工作人员,保险公司认为他们的出险率会低于普通的购车人,所以也会有一定的优惠,折扣都在8折以下。 新车险种应“求全” 除了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交强险,新车主还需购买一些必要的商业险种,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 以价格为15万元的车辆为例,人保的车损险为2956元,三责险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5万、10万、15万、20万等不同保额。三责险根据车型的不同,保金也不尽相同,最常见的6座以下乘用车,保额5万的,保费通常为800元左右;保额10万的,保费1100元左右;保额15万的,保费1200元左右。盗抢险也是根据投保车辆的价格来进行换算,价格15万的车保费为900元左右。此外您购买的新车在吸引路人眼球的同时,也吸引了盗贼的注意力,因此建议投保盗抢险,当然如果汽车停放地点的保安措施良好,您认为安全可靠,也可以考虑不投保。车上人员险多按照每辆车5个人计算,保额分别为5000元和10000元两种,保费分别为100元、200元左右。 附加险种酌情买 车主还可以根据自己汽车的实际状况与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附加险。这些险种包括:单独玻璃破碎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如果您的爱车经常出入交通混乱的市场等地,容易刮蹭爱车漆面,您就可以考虑买一份划痕险。如果爱车不得不停放在建筑工地旁的停车场,时常有飞来的小石块,您的挡风玻璃又价值不菲,那就建议您单独投保一份玻璃破碎险,以避免经济损失。此外,夏天天气热,汽车容易产生自燃,您在经济条件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购买自燃险,做到有备无患。 要提醒大家的是,新车新手难免磕磕碰碰,发生事故的频率也相对较高,因此,保险专家建议车主,如果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新车,按要求您必须购置全险;如果您采用全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新车,您本人又是一名新手,为了减少损失,可以考虑购买除自燃损失险外的所有投保内容。 保险公司要细选 在确定了应该选择的险种以及可以获得的优惠以后,我们在购买车险的过程中应该如何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业内人士建议,如果您的车是新车,而且车价相对较高,可选择大公司的车险。因为越高档的车,修理费用也相应越高,一旦出现事故,可能承受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而大公司的赔付额度相对会高一些,定点维修厂的级别也比较高。 但从支付的保费来看,一般而言,相同的车型和险种,大公司的保费要比小公司高。如果您的车是旧车,或者车价不高,修理费用也不会很高昂,并且您的驾驶技术又比较成熟,选择小公司比较划算。 另外,专家提醒投保人,如果您的车经常出外跑长途,那么应该尽量选择比较大的保险公司来投保,因为这样的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遇到麻烦可即时在当地办理定损、理赔等。此外,专家提示,车主投保车险不能只重价格,应该结合自己用车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比如是否经常跑长途、是否指定专人驾驶等,综合出险时所需要的服务等。车辆险的分类 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车辆损失险 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这是车辆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保与不保这个险种,需权衡一下它的影响。若不保,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用得全部由自己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因为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较低,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全车盗抢险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则只能得到75%的赔偿。 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毁,保险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风挡玻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车辆停驶损失险 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以下赔偿: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且车辆停驶损失险最大的特点是费率很高,达10%。 自燃损失险 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给车辆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不计免赔特约险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保险。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办了本保险后,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方面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这是97年才有的一个非常好的险种。它的价值体现在:不保这个险种,保险公司在赔偿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损失时是要区分责任的:若您负全部责任,赔偿80%;负主要责任赔85%;负同等责任赔90%;负次要责任赔95%。事故损失的另外20%、15%、10%、5%需要您自己掏腰包。车辆险的理赔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在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要有效缩短理赔的结案周期,还需要车主及修理企业的支持与配合。对车主来说,车辆保险在索赔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报案要及时。索赔材料要齐全,提供要及时。定损后及时送修。慎重选择修理厂。谨慎委托代理人代办索赔事宜。向第三者支付赔偿前应提前与保险公司沟通。车辆险购买注意六大不理赔的情况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 在这三种情形中,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此外,如果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出险后,保险公司也会拒赔。 2.进水发动机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 夏天暴雨天气多,不少车主涉水行车经验不足,导致车辆涉水受损事故增多。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如果司机又强行打火造成损坏,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3.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 很多车主买车后会自己加装音响、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设备。一旦发生意外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会对这些新增加的设备进行赔偿。 4.部分零件被偷不赔 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车标等被偷,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保险公司通常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外责任。 5.放弃追偿权不赔 如果是因为别人的责任而撞了你的车,不能嫌麻烦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因为这就等于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6.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不会赔偿,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此外,保险条款一般还约定,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期间受到的损失也不负责赔偿。车辆险购买注意事项 一、不要重复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 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保险要保全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四、及时续保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 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 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 七、核对保单 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八、随身携带保险卡 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如果发生事故,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九、提前续保 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 十、注意莫生"骗赔"伎俩 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地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各位车主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 十一、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围内的。汽车保险条款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日本三井住友金融集团 日本三井住友金融集团(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日本三井住友金融集团网站:http://www.smbc.co.jp/ 英文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的主力是三井住友银行,该行是2001年4月由樱花银行和住友银行合并而成。2002年12月三井住友银行通过股份转移方式设立三井住友金融控股公司。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下辖三井住友银行、三井住友租赁、三井住友信用卡公司和日本综合研究所等4家子公司。三井住友金融集团的特点是只有个人银行业务,缺少法人业务。所以在对UFJ的并购案中不惜提出1:1的对等合并的条件。其目的就是要通过UFJ集团扩充法人业务、信托和证券业务。 总资产达100万亿日元的三井住友银行系日本三井财团和住友财团的核心企业,是日本第二大商业银行、世界十大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其在全球24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37家海外分行。此前,三井住友银行在我国上海、天津、苏州和广州设有4家分行,并在北京、大连、沈阳、重庆开设了代表处。 住友生命成立于1907年,从属于住友集团,是日本第三大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住友集团在日本是仅次于三菱集团的第二大集团,最初经营制造业,目前旗下企业覆盖钢铁、机械、电机、化学、地产、金融等十多个领域。2000年,原来的银行和财产保险公司与日本三井集团的银行和财产保险公司合并,成立三井住友银行和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 住友生命是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目前有4万多名营销员,累计拥有700多万保单持有人,在由40家公司组成的日本寿险市场中,住友生命占据13%左右的市场份额,住友集团的下属公司,比如NEC等都是它的客户。 2003年3月17日,同属日本三井住友金融集团旗下的两家银行三井住友银行(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简称SMBC)公布与Wakashio银行(WB)正式合并,SMBC将牌照移交给WB。合并后新建的银行仍名为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不过,合并之后,WB将继续经营银行业务,而原有SMBC则被解散。该合并案于3月11日获得日本政府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合并,可以将两家银行的资本从合并前的3万亿日元压缩到5000亿日元至1万亿日元之间,余下的2万亿日元的富余可以用来弥补潜在的控股损失。
远期外汇综合协议的定义 远期外汇综合协议是指双方约定买方在结算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日直接远期汇率用第二货币向卖方买入一定名义金额的原货币,然后在到期日再按合同中规定的到期日直接远期汇率把一定名义金额的原货币出售给卖方的协议。即:从未来某个时点起算的远期外汇协议,即当前约定未来某个时点的远期汇率,其实质是远期的远期。 远期外汇综合协议实际上是名义上的远期对远期掉期交易。 远期外汇综合协议是对未来远期差价进行保值或投机而签订的远期协议。 实际中,通常,双方在当前t时刻约定买方在结算日T时刻按照协议中规定的结算日直接远期汇率K用第二货币向卖方买入一定名义金额A的原货币,然后在到期日T*时刻再按合同中规定的到期日直接远期汇率K*把一定名义金额(在这里假定也为A)的原货币出售给卖方。 在这里,所有的汇率均指用第二货币表示的一单位原货币的汇率。为论述方便,我们把原货币简称为外币,把第二货币简称为本币。 远期外汇综合协议的起源 SAFE是在20世纪80年代被开发出来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本质是两种货币之间的远期对远期的名义上的互换。其中一种货币被称之为原货币(Primary Currency),另一种则被称之为第二货币(Secondary Currency).由于SAFF和FRAs都是远期对远期的合约,两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1、标价方式都似乎“m×n”,m和n分别表示从合同签订日到结算日的时间和到到期日的时间;2、两者都有五个时间概念,即交易日、起算日、确定日、结算日和到期日,且有关规定也是一致的。与FRAs类似,英国银行家协会与1989年颁布的外汇综合协议标准条款(Synthetic Agreements For Forward Exchange Recommended Terms And conditions, 简称SAFEBBA MASTER TERMS)也对SAFE的相关术语作了规定,以下对几个主要术语作简单介绍: 第一合同金额(First Contract Amount, 记做A1)——合约规定的在结算日将兑换的原货币的名义金额。 第二合同金额(Second Contract Amount,记做A2)——合同规定的在到期日将兑换的原货币的名义金额。 直接汇率(Outright Exchange Rate, OER)——合约规定的从交易日到结算日的远期汇率。假设原货币为英镑,第二货币为美元,则直接汇率的一个可能值为1.6000美元/英镑。 合同远期汇差(Contract Forward Spread, CES)——合约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与结算日的远期汇率之间的差额。直接汇率和合同远期汇差的交易日确定。 即期结算汇率(Settlement Spot Rate, SSR)——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汇率的表示方法与直接汇率一致。 远期结算汇差(Settlement Forward Spread, SFS)——确定日得到的到期日远期利率与即期利率之间的差额。">编辑] 远期外汇综合协议的定价 远期外汇综合协议多头的现金流为: T时刻:A 单位外币减 AK本币 T*时刻:AK * 本币减 A单位外币 这些现金流的现值即为远期外汇综合协议多头的价值f 。 远期汇率就是令合约价值为零的协议价格 ,因此 从上述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远期外汇综合协议可以理解为约定的是未来T时刻到T * 时刻的远期差价。 在实践中,有的远期外汇综合协议直接用远期汇差规定买卖原货币时所用的汇率。 用W * = F * − F表示 T 时刻到 T * 时刻的远期差价,可得: 用W=F-S表示 t 时刻到 T 时刻的远期差价,可得: 远期外汇综合协议的交易流程和结算根据计算结算金的方法不同,我们可以把远期外汇综合协议分为很多种,其中最常见的有两种: 一是汇率协议 结算金 一是远期外汇协议 结算金 远期外汇综合协议与远期利率协议的区别 远期外汇综合协议与远期利率协议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保值或投机目标是两种货币间的利率差以及由此决定的远期差价,后者的目标则是一国利率的绝对水平。 但两者也有很多相似之处: 1、标价方式都是m×n,其中m表示合同签订日到结算日的时间,n表示合同签订日至到期日的时间。 2、两者都有五个时点,即合同签订日、起算日、确定日、结算日、到期日,而且有关规定均相同。 3、名义本金均不交换。 相关条目远期合约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远期股票合约参考文献↑ 郑振龙.金融工程.第5章股指期货外汇远期利率远期与利率期货.厦门大学精品课程
北欧瑞典银行业风险管理 目录 1、 北欧瑞典银行业风险治理 北欧瑞典银行业风险治理 ...... 瑞典是世界经济比较发达、富有的国家之一,经济和金融业发展一直保持世界领先水平,瑞典银行业在北欧金融市场也有着很高的影响力,在高力度控制风险下,目前瑞典银行业的贷款损失预备水平较低。因此,学习和借鉴北欧瑞典银行业风险防范内容和监治理念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内部风险治理主要内容、方式和理念 1989年,瑞典政府放开了金融市场,当时瑞典大约有15家比较大的商业银行, 1992年发生的金融危机造成大部分商业银行因不良资产爆涨而破产。金融危机结束后,仅剩下北欧斯安瑞典银行(Sviskaenska Enskilda Banken ,简称SEB)和瑞典商业银行(Svenska Handels Banken ,简称SHB)等四家商业银行。而危机的教训促使瑞典政府和银行业确立了一个完整、全面而规范的防范金融风险稳定框架,在以后十多年来,瑞典采取了比较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了银行业防范风险体系,确保其进行有效运作。在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一同经营的混业经营的模式下,由于高力度控制风险,目前瑞典的商业银行仍能保持较高的资产回报率。如SEB银行和SHB银行的不良贷款(Non-Performance Loan)率常年保持在1%左右,与花旗银行“不相上下”。总资产为1 660亿美元的SHB银行仅为全球银行业的第82位,尚不足花旗银行(1.209万亿美元)之零头,2002年12月末SHB银行不良贷款率只有 0.8%,而花旗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为2.1%.权益回报率(Return of Equity)比方面,SHB银行为15.66%,花旗银行为16.70%.2004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5 913亿瑞郎的瑞典第二大商业银行SEB银行的贷款余额为7 830亿瑞郎(7.5瑞郎约折1美元),其不良贷款(可疑贷款)率仅为1.12%,2003年和2004年,其贷款损失水平仅分别为0.12%和0.10%, 在全球同行业中可称领先。 (一)风险治理的层次和类型 北欧SEB银行将风险定义为预期金融结果的负偏差。风险治理包括与风险处理相关的所有活动,例如:为了在早期明确、测量、分析、监控、汇报已定义的风险,SEB银行的程序和系统都经过严格的配置。风险治理的功能就是由规则、系统、程序及它们的继续组成的内部控制系统,风险治理的目的是保证在安全、有效、受控的框架下实施业务。瑞典的商业银行将银行内部的风险治理分为战略、执行、操作等层次。 战略层次是指董事会与总行高管层,在瑞典银行的风险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董事会下属的专职风险治理机构为风险政策治理委员会,风险政策治理委员会由高级治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主要包括执行总裁、各地区高级经理、财务总监、信贷部主任、风险治理部经理以及风险治理专家。其工作职能主要是负责设计、修正银行的风险治理政策和程序,颁布风险治理准则,规划部门风险限额,审批限额豁免,监控风险暴露,以达到银行风险在总量与结构上均与风险治理目标一致。风险政策治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一次例会(需要时可随时召集),侧重讨论风险敞口与其它头寸,研究潜在的新交易、新头寸以及风险豁免等问题,并定期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如SEB银行和SHB银行等大型银行的风险治理战略及政策均由董事会审批。 执行层次是指总行风险治理部、主线主管与分行高管层等。为保证风险治理战略和政策得到贯彻,一般由风险治理委员会下设的风险治理部牵头负责风险治理的具体实施;业务主线主管负责风险的纵向控制,分行高管层负责风险的横向控制。内部审计部独立于其它业务部门,专司不同领域中的风险监测,直接对董事会负责。风险治理部中,市场风险治理主管负责监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治理主管负责监控公司业务的风险敞口。SEB银行和SHB银行对风险都采用了矩阵式治理,即在以业务主线为核心的纵向治理的基础上,各分行的高管层对风险进行横向治理; 以内审、外审等手段实现风险的实时监测。 在操作层面上,每个风险治理岗位都有明确的业务权限和制约机制。由于风险存在于业务的每个环节上,全体员工都要树立较强的风险治理意识。员工在从事每项业务时都必须考虑风险因素,由此形成全员的风险治理文化。风险治理的重点还要从关注单笔交易、单项资产和单个客户,扩大到高度关注所有风险暴露的总体风险控制。 为了对风险进行全方位的治理,通常瑞典的商业银行还将风险划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性风险等不同类型,公司、零售、金融机构等不同客户种类,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等不同性质业务的风险都纳入统一的风险治理范围,并将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治理体系中,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治理。如目前SEB银行将风险的分布情况确认为信用风险(含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性风险分别占84%、1%和15%. (二)风险治理的特点和理念 瑞典银行业十分重视风险治理,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作是同等重要的事情。用形象的语言说,银行的风险和利润(回报)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彼此不能分离。鉴于风险与利润对银行同等重要,银行通常借助高技术,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的治理。 首先,瑞典银行业借助高技术对风险进行治理。近年来,SEB银行和SHB银行等大型银行大量采用工程技术,识别、衡量和监控风险。这使得风险治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也使得风险治理成为艺术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工作。通过内部评级、审贷分离、资产组合等技术对信用风险进行治理;运用统计回归等技术,估算业务发展对流动性的需求,合理搭配资金的来源与运用,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治理。 其次,瑞典银行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的治理。风险伴随银行业务而生,在客体上贯穿银行业务的全过程;由于涉及战略决策者、中层执行者与一线操作者,所以在主体上又必然涉及银行的全体员工。在北欧SEB跨国银行中,无论是董事长,还是一线柜员,都投身于风险治理之中。虽然他们的工作职责各不相同,但治理风险的目的却是一致的。这是因为风险治理贯穿了银行业务的每一个过程,并体现为每一个员工的行为。风险治理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的事,而是贯穿到全行、全员,贯穿到业务的每个环节,依靠于从高管人员到基层员工各层次人员的相互配合。 再次,对风险进行科学治理。银行风险治理不仅涉及大量客户数据,而且涉及需求、预期等个人或组织行为。因此,仅仅采用模型对风险进行静态的量化计算是远远不够的。如SEB跨国银行在风险治理过程中,除通过违约率和损失率计算客户风险评级外,还对非预期事件进行考虑,探索潜在问题出现的可能,检测不足之处,协助识别可能的损失。就个人和组织行为而言,道德风险的概率分布通常也难以通过模型量化。鉴于此,瑞典银行通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风险进行科学治理:一方面对个人和组织行为进行考虑;另一方面利用新的数据,不断调整模型参数,对风险进行动态治理。风险治理在于风险基金基本控制模式,银行运用该模式评估其所有业务活动的盈利性和评价客户建议。2004年,SEB银行主要风险焦点是贷款操作风险方法与获取未来充分资金规则的贷款风险模型(baseLⅡ)必须条件的结合。为防范风险,SEB银行将经营长期战略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流程不断与贷款风险模型(baseLⅡ)相结合,以确保在早期确定、监控、治理与资金相关的操作风险。 二、外部对银行业风险的监控 1991年,瑞典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政府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瑞典金融监管局(Finansinspektionen)负责对银行、证券及保险业实施统一监管。目前瑞典金融监管局将商业银行作为高风险类进行重点监管,非凡是加强了房地产信贷的监管。在充分相信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瑞典国内的四大商业银行风险报告,将主要风险确定为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两个层面,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和内控制度进行监控,以及对商业银行贷款评估和计算风险模型(baselⅡ)进行测试。并将风险分为操作、信用、市场和固有风险四个评估区域进行监控,主要侧重对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同时对混业经营的风险采取分业调查、依据贷款评估模型对集团风险进行评估。尽管建立贷款风险计算和评估模型非常艰难,但目前瑞典金融监管局仍花大力气进行更新和完善贷款风险计算和评估模型,试图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风险进行科学监控。 三、风险治理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中行、建行和工行相继实行了财务重组、政策性剥离了大量不良贷款,而2004年末我国境内全部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远远高于瑞典境内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目前我国银行业损失水平也高于瑞典银行业水平。瑞典是当前国际上成功防范银行风险的国家之一,其银行业防范风险理念和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以下几点启示: (一)高度重视风险治理的做法和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的治理理念。目前正值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组上市之机,加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的风险治理机制,防范和化解银行业操作风险是我国银行业改组的重中之重。从近年来的审计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基层银行操作风险问题突出,必须改变基层银行防范风险理念,树立全员、全过程风险意识,以便从根本上预防银行业违规操作问题的频繁发生。 (二)对风险进行动态治理,非凡要关注和控制房地产信贷风险。 1992年瑞典金融危机由房地产信贷风险引发了严重的银行业危机,瑞典政府和银行业吸取了危机的教训,十多年来,瑞典银行业加强了对房地产信贷的动态监控,较好地控制了房地产银行贷款风险,确保了瑞典银行业贷款风险水平较低。目前我国房地产贷款增长率继续高于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长率,房地产贷款占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的份额逐步增加。2004年,在中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最大的十个行业中,房地产业位居第四,金融风险不断积聚。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信贷规模的宏观调控,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同时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对房地产信贷业务开展全面系统地审计,揭露和反映房地产业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风险。
目录 1 什么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 3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认定 4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什么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国有资产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4、客体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犯本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平方根理论 平方根理论是由顿宁安(Dunningan)提出的一种用来探测商品期货或股票市价趋向的一种技术分析理论。平方根理论源于期货市场,后来证实股票市场中亦有类似效应。 根据平方根理论,在期货或股票市场上,价格的走势应遵循数学上平方根的趋向,价格涨跌时的阻力位或支撑位都可以用“平方根”计算出来。比如:某一种商品期货或股票的当时市价是16(4的平方)元,当其上涨至25(5的平方)元、36(6的平方)元、49(7的平方)元……时,这些价位都会成为阻力位;如果由16下跌的话,支撑位就是9(3的平方)元、4(2的平方)元,最后是1元。 依据平方根理论操作,现价是36元时买入,涨到49元时就应该考虑卖出。因为49元是一个阻力位,不能突破49元的话,就有可能会大幅回落。如果突破了49元的话,下一个阻力位可以看到64元。 平方根理论所提供的支撑位、阻力位简单易算,可以帮助我们决定什么价位买入,什么价位卖出。本质上,平方根理论假设稳定点不是惟一的。
条目目录 说明 因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使个人或单位占有,控制或照看的财产遭受损失,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日本三菱东京金融集团 日本三菱东京金融集团(MTFG) 三菱东京金融集团(Mitsubishi Tokyo Financial Group,MTFG)是在以三菱系金融机构三菱银行、三菱信托银行等为核心不断联合与兼并同业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2003财年末三菱东京金融集团以104万亿日元的总资产规模位居日本四大金融集团的第二位。 2004年8月,三菱东京金融集团与日本联合金融控股集团(UFJ,日本第四大金融集团)公布合并组成三菱日联金融集团,其总资产将超过180万亿日元(约合1.7万亿美元),一举超过目前全球第一的美国花旗集团与日本第一的瑞穗集团, 成为日本和全球金融业的新霸主。 三菱历史与三菱东京金融集团的形成 (一)三菱历史 在三菱历史上,有两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三菱财阀与三菱企业集团。 1、三菱财阀 三菱财阀创始于明治维新初期(1873年创建的“三菱商会”),它以海运业起家,依靠新ZF的保护和“殖产兴业”的优惠政策在短期内积累了巨额资本,它以重工业为主线的经营结构,顺应了近代日本“富国强兵”的发展目标,走的是一条依靠ZF对外扩张战争以及军需膨胀所推动的重化学工业化的非凡道路。 三菱财阀确立时,通过资本封闭式的家族康采恩实现了把广泛的多种经营加以统一治理、集中控制的垄断形态。它不像普通的股份公司那样,对社会集资,而是实行家族独资、资本内部积累和资金内部调度。二次大战结束后,在盟军强制实施财阀解体的政策下,三菱财阀被迫公布解散。 2、三菱企业集团 解散后的三菱系成员后又各自建立起新公司。随着美国占领政策的转变,财阀商号被复活,这些企业开始联合,又重新统合到三菱旗下。到50年代中期,三菱已形成完整的企业集团。新形成的企业集团和原财阀的本质区别在于新集团没有控股公司,而是以三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各企业之间的交叉持股。 经过战后数十年发展壮大,三菱企业集团已是日本最大的企业集团,位列六大金融财阀型企业集团①之首,有日本经济的“象征”之称。 三菱东京金融集团英文简介 Mitsubishi Tokyo Financial Group, Inc. (株式会社三菱東京フィナンシャル?グループ, Kabushiki-gaisha Mitsubishi Tōkyō Finansharu Gurūpu), or MTFG, was one of Japan‘s largest banks ranked by assets (an estimated US$1 trillion), second only to Mizuho Holdings. On October 1, 2005, MTFG completed the acquisition of UFJ Holdings, Japan‘s fourth largest banking group, to form the 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 (MUFG), the world‘s largest bank ranked by assets with ¥190 trillion (approximately $1.7 trillion). MTFG was widely considered financially the strongest of Japan‘s large banks, with non-performing loans down to 2.9% of ass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