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d介绍定义 目前,一些国家在税法中制定了防范资本弱化条款,对企业取得的借贷款和股份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借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借鉴国际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目录 资本弱化概述 ·资本弱化的理论来源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表现 ·资本弱化的原因 ·反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 ·我国反资本弱化的现有措施及其评价 ·建立和完善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建议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概述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资本弱化的理论来源 195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题目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论文,标志着现代资本结构研究的开始。他们的理论被称作MM定理。主要内容是: (l)无公司税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即负债企业的价值(VL)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VU)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如果有更多的债务,企业的价值(息税前利润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之比)并不会增加,因为债务较多的成本,会引起风险的增加,从而使权益成本的增加而抵消。他们认为企业的价值和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不会因其资本结构而变化; (2)有公司税情况下债务会增加企业的价值。原因是利息是纳税可抵扣费用,因此更多的经营收益流到了投资者手中。1963年,他们发表了第二篇文章,加入了公司税存在的条件,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即VL = VU十TD。杠杆的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Tax shield),即公司税率(T)与债务额(D)的乘积。由于(1-T)小于1,公司税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会低于杠杆增长的速度。税率会减少债务的实际成本,从而企业的价值会随着杠杆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应当说,这种税盾效应的存在是合法的,但是它往往被跨国公司所滥用,明明是要进行股权投资的,但通过资本运作,将其转变为债权投资,这在事实上削弱了国家的税基。因此,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手段反对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表现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主要表现为: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原理,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在企业利润分配前,要先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的应交所得税。债务资本是没有税收负担的,权益资本则要缴纳所得税。因此,企业的投资者往往尽量减少股权投资,通过高负债、低投资,使资本弱化,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依据MM定理,企业也可以适当利用债务资本来进行税收筹划,通过节税或避税的方式以达到增加企业市场价值目的。因此,适当提高企业的债务比率对企业和企业的经营者来说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负债太高也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一旦出现管理不善和经济波动,可能会对企业投资者、企业、所在行业、地区甚至整个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资本弱化的原因定义 资本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原因一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企业资本弱化的客观基础 这里的经济不平衡包括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快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资金的需求上存在差异,进而在资金的引进、利用方式和方法上存在差异,这就为投资者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提供了空间条件。当股权投资方式为投资者带来的收入低于债权投资收入时,投资者就会选择债权投资方式。经济发展态势较好,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企业经营者也会吸收更多的债务资金。当债权超过股权的一定比例时,资本弱化现象就出现了。 国家或地方经济管理部门不是不了解这一现象及其对自身经济利益的损害。出于利益和效率的权衡——如果以暂时的利益损失能换取经济的快速、高效发展,在他们看来,放任资本弱化就是值得的。另外,从国内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这是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加快经济发展的必要成本和有效措施。由此可见,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存在决定资本弱化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也是各国资本弱化技术指标存在差异的内在原因。原因二 制度的缺陷和差异是资本弱化现象存在的必要条件 任何制度都是客观基础(如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建立在客观规律上的普遍的主观需求以及立法者的认知和表达技术的产物。立法者虽然可归为社会某一领域的精英,但是现实中的人都是有限理性人,对客观规律、社会普遍的主观需求的认知和未来不确定事项的把握总会存在不足或失当,加之制度制定当时的社会表达技术和其掌握的表达技术都会存在这样和那样的缺陷,制度的失时和法律条文与立法宗旨的脱节也就难以避免。因此,制度缺陷也是客观存在的。制度上的缺陷和客观存在的国际税制差异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提供了现实条件。原因三 经济人的功利性是资本弱化存在的内在动因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纳税人是经济的人--作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由于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强制性转移,以税收为对价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品质使其他受益者具有“搭便车”的可能。换句话说,税收成本与纳税带来得收益不是密切相关,税收支出直接表现为纳税人自身经济利益的一个减项,为了能有效地减少这种利益损失纳税人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的运用力争实现纳税义务的规避与税收负担的减轻。因此,纳税人受利益驱动,有力图减轻直至排除其税收负担的本能欲望。反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定义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那采取何种方法来控制资本弱化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1.正常交易法 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2.固定比率法 如果公司资本结构超过特定的债务一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可以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征税。各国使用上述方法对比 目前发达国家税务当局主要采取此两种方法来对付资本弱化。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我国反资本弱化的现有措施及其评价定义 我国是吸引外资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外资本的大量流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有力的动力。然而,由于资本的趋利性特征,国外跨国公司同样在中国会运用其资本弱化手段来减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以貌似合法的手段争夺中国的税收利益。我国目前没有非常系统的手段来对付这种资本弱化,甚至在官方文件中并没有提及“资本弱化”的概念。但是在很多方面,我国已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资本弱化对我国税基的侵蚀。虽然没有像国外“资本弱化规则”那样的专门名称,但这些规定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资本弱化的效果。这些规定和措施包括: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资本金管理 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规定: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在合营期限内不得任意减少注册资本,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体现了资本不变原则; (3)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①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10; 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4)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计提三项基金。所有这些规定和措施,都是为了资本保全完整,防止资本金实质减少,以有利于保障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保证公司的资本金与其所经营的行业、项目相适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这实际也是防止资本弱化的有效规定。2.对关联方的规定 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和解释,我国从股权控制、融资控制等八个方面作出了明确,其中包括“相互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等等。企业间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倩况,均可认定为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3.对负债利息的相关规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对比分析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有比较严格的资本金管理要求,对关联方也作了严格规定,对关联方的利息支付和收取的利率水平有参照“正常利率”的标准。从某方面看,我国的规定类似于英国的“正常交易原则”。以上的规定适合中国国情,对反资本弱化起到了一定效果,有利于贯彻税负公平原则,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弊端弊端一 我国没有类似于国外普遍采用的固定比率法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债务/股本比率,因此只要外资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所便用的借贷利率符合“正常利率”水平,那么,外资企业对在中国的合营企业的借款规模就不会受到税法的限制,这容易导致资本弱化现象的产生,造成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弊端二 在关联方的规定上,我国的限制水平是25%,而且还有其他一些要求,应当来说是比较严格的,甚至超过了美国、日本等多数发达国家限制标准,这对资本的流动产生了不小的限制,有悖于我国目前经济大环境下引进大量外资的需求。分析 从以上分析看,我国在不该严格的方面规定的过于严格,抑制了资本向我国流动,而在需要严格的方面规定的过于宽松,造成了税收流失。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整理零散的法规,建立一套系统的资本弱化税收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建议 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弱化规则。建议一 选定固定比率法作为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 OECD推荐使用的方法中有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例法。如前介绍,大部分国家(除英国等少数国家外)适用的是固定比率法作为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因为正常交易法对于独立各方的可比性做法,没有明确的指导原则或依据,主观性较强,易给跨国纳税人带来不确定性。固定比率法由于是根据债务/股本比率来确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这种事前确定的方法对于税务当局和打算向外国子公司提供贷款的跨国公司来说都有较强的确定性。英国是一个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更崇尚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主观判断,而我国有很深厚的制定法传统,因此从这一角度看采用固定比率法更适合我国国情。从国际实践看,这一方法也为多数国家所采用。为了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确定的投资环境,同时也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我国应选择固定比率法。建议二 制定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 既然采用固定比率法,那么制定债务/股本比率就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已经明显得到增强,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让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债务/股本比率应较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l到4:l之间,允许跨国公司在此比率内的债务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抵扣。建议三 制定合适的关联方认定标准 关联方最低控制水平我国目前是25%,比许多发达国家都低,也就是比他们认定的认定标准要严格。这有背于我国引进大量外资的宏观需要,所以应适当提高,一般认为40%到50%较为合适。建议四 将公司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视同股息分配,并征收预提所得税建议五 加强税法宣传和相关业务培训 反资本弱化是一项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它要求税务人员具备相当的财务会计知识、税法原理和征管经验,还要具备一定的国际贸易知识和外语能力,因此对税务干部加强上述方面的培训对我国的反资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六 与有关国家合作,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 资本弱化问题已经引起大部分国家的高度重视,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越来越多的国家也会相继制定此类规则。资本弱化规则维护的是本国的税收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资本弱化规则的存在使国际重复征税的可能性也会加大,而国际重复征税同样会有碍跨国资本的流动。因此,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同时应积极与有关国家协商,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各自根据资本弱化规则适用的超额利息视同分配股息的情况避免发生重复征税,公平税负,平衡各国税收利益,促进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新税法中反资本弱化规定概述 近些年来,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模,从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对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都将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即将上台的新税法第46条中有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经合组织的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是资本弱化。每个国家对这个“安全港”的设定都不同。我国虽然在新税法中有提出了有关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规定,但是这个“安全港”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标准,具体规定尚未出台。这个“安全港”一旦出台后,今后将对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 企业的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作为借款费用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企业通过增加债务资本可以增加财务费用,减少利润,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在国内,利用资本弱化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企业的关联方将资金无偿的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基本上就相当于是权益投资,但是挂上了债务资本的名义之后,企业只需花少许的成本(委托贷款费用、印花税等)就可以获得一笔融资,并且将利息支出列支。新税法 新税法的实行将对这种现象产生很好的遏制作用。但是同时也会对一些有真实业务背景项下的债权性投资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企业现金池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例。现金池就是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现金池,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帐户不足,银行就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这样一个债权债务的关系就将受到“安全港”的影响。如果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一定的权益性投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子公司将不能获得足额的资金划拨,同时不足的部分就需要向银行进行贷款呢?那么企业设立现金池获得外源融资变内源融资的收益将大打折扣了。“安全感”设定的难度 同时,这个“安全港”的设定难度比较大,既要确保所有的企业在任何时期都可以使用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固定比率,且这个标准也不会妨碍到企业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在运用正常交易法时,税务机关必须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不会依此借款条件相互之间提供信贷为由,将企业间债权关系重新定性为股权关系,或认定该债务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若遇到第三方贷款,税务机关必须以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不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的话,贷款人不会在相似的贷款条件基础上向独立企业提供贷款为由,对第三方贷款进行重新定性。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是比较差的。再次,若资本弱化税制过严,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不符合国际经济大趋势,对宏观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会超过增加税收的好处。
什么是借调合同 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借调合同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或职员。 借调合同范本 甲方(借用方): 乙方(借出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丙方(员工):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邮政编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须借用乙方的员工_______(丙方)。三方就此借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用丙方的期限从2003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用期间甲方可根据需要,安排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甲方按年向乙方支付借用费_________元。 (二)借用期间甲方可要求丙方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治理和教育。可根据工作需求及丙方的表现,决定将丙方退回乙方,但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和丙方。若丙方严重违规违纪,甲方可随时将其退回乙方,且不属违约行为。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用期间乙方应负责对丙方进行治理、教育和违纪处理,并按月向丙方支付税前工资______元,乙方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为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二)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丙方撤回,但应提前60日通知甲方和丙方。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调期间丙方继续享有乙方员工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且承诺不向乙方提出辞职请求。 (二)借调期间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各种安排,遵守其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其商业秘密。 (三)借调期间丙方因非凡情况需提出辞职请求,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并承担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乙方可按本协议第3条第2项约定将丙方撤回,同时为甲方推荐替补人员。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60日通知对方进行协商。协议期满前60日,双方均无提出终止合同的意向,则本协议自行延续一个周期。否则,期限届满,协议即行终止。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日期: 相关条目 聘用合同 停薪留职合同 录用合同 临时工劳动合同
根据国际收支的复式簿记原理,一笔贸易流量总是对应着一笔金融流量,如果不考虑错误与遗漏因素,经常账户中的差额必然与资本与金融差额数额相等、方向相反,也就是说,资本与金融项目和经常项目之间存在着一种融资关系,当经常项目出现赤字时,资本与金融项目必然会有相应的盈余。这就是一国利用金融资产的净流入来为经常项目赤字融资的机制。资本与金融项目为经常项目提供融资后,这一资本流动会造成国际投资头寸的相应变动,并通过债务支出继而影响到经常项目。当一国经常项目赤字持续偏高时,利用资本与金融项目对其融资应特别慎重,以免债务本息越来越大,加剧经常项目状况的恶化。
国际收支:(1)狭义的国际收支。狭义的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同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往来所发生的外汇收支的总和。狭义的国际收支有两个特征:第一、它是一定时期内外汇收支的总和,是以现金交易作为基础,不包括没有外汇收支的交易;第二,它是必须同其他国家立即结清的各种到期支付的差额,它只包括各种收支中必须立即结清和支付的那一部分款项,对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借贷中尚未到期,并不需要用现金结算的部分则不列入。(2)广义的国际收支。广义的国际收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所进行的全部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它不仅包括商品,劳务和资本项目的收支,而且还包括海外军事开支,战争赔款,经济援助和军事援助以及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往来的收支。广义国际收支的内涵:国际收支反映的是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国际收支是一个流量的概念;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的经济往来,不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不管适应的是本国货币还是外国货币,也不管是实物形态还是货币形态,均应列入国际收支的范畴。 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收支平衡表,是系统的记录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国际经济交易项目及其金额的一种统计报表,它综合反映了一国国际收支的具体构成及其全貌。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复式记账法,包括: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平衡项目。
什么是招聘需求分析 招聘需求分析是指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所需要的人才类型的综合分析,它是一项系统而专业的工作。 招聘需求分析的重要性 招聘已然成为人力资源治理的热点,猎头公司、招聘网站、人才测评公司等配套服务机构应运而生,其核心在于为企业提供了人才信息渠道。这些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猎头公司、招聘网站解决的是“符合企业要求的人才在哪里”的问题,人才测评公司解决的是“这个人到底有何素质、适合做什么”的问题。随着企业用人需求的弹性化和动态变化,需要企业内部专业经理们与外部专业机构解决“企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这一问题。 不但新增岗位源源不断涌现,即使广泛存在的岗位对人的要求也变得模糊起来。比如人力资源总监在不同企业中,对任职者的要求会大相径庭。某人力资源总监在一家大型企业某大区负责3000多人的人力资源治理,干得顺风顺水,跳槽到一家小型企业,只负责300多人的人力资源治理却手足无措。原因何在?大企业人力资源工作最需要具有执行政策的能力、协调关系的能力、平衡把握的能力,而小企业最需要的是根据业务调整及时判定、迅速决断的能力。两个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都要具备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但对人的素质要求截然不同。 所以,招聘需求分析应成为人力资源经理关注的焦点,要不断思考和回答:在特定的发展阶段、特定的文化背景下,面对变动的市场环境和弹性的岗位要求,企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 招聘需求分析步骤 第一步:岗位信息的采集搜集。 现有的岗位说明书、组织机构、团队结构、用人机制等资料是岗位信息的重要来源,实地考察、任职者访谈、绩优者分析等是采集搜集岗位信息的有效方法。 第二步:岗位信息的整理提炼。 所有与岗位相关的信息可以被整合成四个方面: 岗位职责要求:岗位的要害产出是什么?岗位对人的行为要求是什么?这些要求哪些是对人的,哪些是对事的? 工作环境特点:是否要求承担较大的工作压力?工作节奏快慢如何?岗位在公司中的地位如何?任职人所在团队氛围如何? 公司文化要求:公司倡导什么样的价值观?公司体现什么样的精神风貌?公司需要体现什么样的工作风格? 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未来的业务方向是什么?在可预见的未来,业务发展对人的要求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第三步:汇总岗位的用人要求。 从“知识、技能、经验”、“能力”、“动机/价值观”三个维度,对上述信息加以汇总,形成岗位用人要求。 第四步:有效招聘要素的选择。 上述岗位用人要求是一种理想状态,但企业需要的是最合适的人,而不是“完美”的人。在招聘过程中,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要重点选择若干个核心要素作为考察点。考察点的衡量标准如下: 培养成本:某项考察点在短期内进行培养的难易程度。易于培养的,作为考察的次要标准或不予考察;不易培养的,则作为主要考察点。 人群区分度:某项考察点在应聘者群体中的差异度和区分度。区分度小的,作为次要标准或不予考察;区分度大的,则作为主要考察点。 环境约束度:某项考察点因环境因素对职责发挥的影响程度。环境约束度高的,作为次要标准或不予考察;约束度低的,则作为主要考察点。 可衡量度:某项考察点能用现有方式进行衡量的程度。不能或不易衡量的,作为次要标准或不予考察;易于衡量的,则作为主要考察点。
资本家(capitalist) 资本主义革命以来,资本家是指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剥削雇佣劳动榨取剩余价值为生的人。包括产业资本家、手工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商业资本家等。是在封建社会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形成的。他们所代表的阶级——资产阶级,在反封建过程中是新生产方式的代表。中国的资本家成长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里,在其内部形成了官僚资本家和民族资本家两部分。中国的资产阶级相应地也分为官僚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两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资本家所有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基本上转变成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公有制,资本家已不再是占有和经营他们原有的私人企业的老板,而是按照其能力被接受为企业的职员。 但是自现代社会以来,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变革,产业与产权的分离,生产与销售的分离,资本家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相当多的占有股份以红利为主要收入的人群,在实际上已经不再参于资本的运作,而如大型股份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实际上并不占有生产资料,但却是资本动作的主体人员。 所以,资本家的定义应当是:以资本运作为业的人。 中国的第一位资本家:荣毅仁 现代资本家的定义应当是:以资本运作为业,本身参加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同时雇用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拥有剩余价值的人。资本家的等级及作为: 资本家的等级: 世界上最大的资本家和最小的资本家。都是世界经济组成部分。 举例说:美联储是大资本家,是否最大,要看它的年代和经济实力总和来判定。他可以起到左右世界经济动向的重大作用,但不是绝对作用。 最小资本家举例:在中国现代的卖早点的,擦皮鞋的,只要他雇了员工参加生产经营,就是资本家。 因为他符合资本家的基本定义:1、资本是他出。2、雇工开工资。3、剩余利润归他所有。他是本身参加劳动的小资本家。个体小资本家多了,解决劳动就业问题,按章纳税,增加国家收入。 最小资本家多了,同样起到世界经济命脉的调节作用的。
开放经济就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经济,或者说就是参与国际贸易的一种经济。衡量一国开放程度的标准,是进口与GNP或GDP之间的比率。 1、开放经济的溢出效应 (假定 不变) 2、开放经济下的反馈效应 (假定 不变)
基本概述 资本维持原则实践之运用、功能之发挥的关键,甚或资本维持原则自身题中应有之义,即是公司实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书籍际财产维持的基准问题,该基准作为维持公司实际财产的尺度,必须具有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性质。学界通说将该基准界定为公司资本额,即注册资本,无疑满足了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条件。两个阶段公司成立中阶段 在该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关注点在于确保公司资本因股东切实履行出资义务而得以充实。股东出资的缴纳,在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下会有不同的表现。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于公司成立时必须全额认购并全额缴纳;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于公司成立时并不全额认购而认购资本也并非要求一次性全额缴纳。但无论如何,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缴纳自己应该缴纳的出资。须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如日本,在公司增资或新股发行时也适用公司成立时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李荣融论资本维持原则报告 具体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如下四方面:其一,股东必须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包括依法按时实际交付货币、转移财产等,同时并须依法办理权利转移登记等相关的法律手续。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时,依法将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其二,股东必须履行完全出资义务,包括全额缴纳出资、不得高估作为出资财产的价值、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等,以确保每一分公司资本都有一分公司实际财产与之相对应。股东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时,仍须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其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前两项出资义务时,相关人员的连带法律责任,主要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或发起人及董事在股东违反前两项出资义务时,依法与该股东负连带缴纳出资义务,以促进股东出资义务的监督与担保履行,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其四,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在前述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人员连带缴纳出资义务未依法得到切实履行时,实际生活中极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公司或其他股东不积极主张权利,最终受到损害的是公司债权人,这时无疑应赋予公司债权人以直接请求权,以免有失公允。公司成立后阶段 在该阶资本维持原则应用分析段,资本维持原则的立足点在于规制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的行为,避免公司实际财产的不当减少,防止公司资本徒具象征意义而没有实际财产与之相对应。其法律规则主要包括: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除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外,公司原则上禁止回购自己的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与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原则上只用于特殊的用途,而不得用于股利分配;公司转投资的对象、比例等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赠与行为须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等等。 资本维持原则的两个阶段时间上紧密衔接,功能上又相辅相成。第一阶段为第二阶段确定了维持基础,没有第一阶段的切实完成,第二阶段将根本没有实施可能性;第二阶段确保第一阶段的资本充实成果,没有第二阶段的有效实施,第一阶段的工作也将毫无意义。但同时必须看到,第一阶段股东出资带有一定程度的静态、确定的性质,且依法须通过公司章程等登记材料予以公示又辅之以有关审查机关的介入,使得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较容易。而在第二阶段,公司资本运营完全掌握在股东、公司管理者等手中,外人仅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很难真正了解公司资本的实际运营情况,这无疑加大了资本维持原则的操作难度。所以有学者认为,“第二阶段之设计实远较第一阶段重要,且应更加绵密”,法律对第二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制度设计应给以更多的关注。操作层面 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组织形态受到投资者青睐从而得到巨大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而“有限责任原则得以成立,是以作为其补偿的资本充实原则的确立为前提条件的。”有限责任原则包含两方面含义:其一,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间接有限责任;其二,公司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直至完全清偿或破产。而实现这两方面含义的前提是公司的存在、经营、运作等须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包括其成员在内的任何人,其中尤其需要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必要的独立财产。该独立财产在形式上即表现为公司实缴资本,它是一个确定公司净资产最小价值的刚性尺码,这个最小的净资产价值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初形成并在经营过程中尽可能地得以维持。 资本维持原则对该“最小净资产价值”的维持,绝不是仅在公司实际财产接近该最小净资产价值临界点的一刹那才发挥作用的,而是贯穿公司资本运营整个过程的始终,成为公司资本运营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辅资本维持原则的运用之一之以各种具体制度,最终实现资本维持原则的制度性功能价值。足见,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表现出两个操作层面:具体制度层面和运营原则层面。具体制度层面 如前文所述,针对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在公司成立中和成立后两个阶段中的各种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各国公司法都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各种具体制度,以预防和惩治该类行为。鉴于前文曾对各种具体制度作有概括性描述,后文并将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情况详细论述各种资本维持制度,此处就不再赘述。 必须看到,法律针对各种主要的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作出针对性很强的具体制度性规定,给当事人的行为以明确的规范性指导,无疑有利于切实地坚持资本维持原则,有效地防止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但通过法律作出具体制度性规定,又难免挂一漏万,且容易导致侧重点偏移,这无疑不利于资本维持原则的真正、全面贯彻。运营原则层面 具体制度层面存在的不足,可以且只能通过把资本维持原则上升为公司资本运营的一项基本原则的方式进行弥补。有学者认为,“资本维持原则系属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并不能控制公司盈亏,故资本维持最大问题厥在无法避免公司资本受到营业亏损之侵蚀”。不可否认,即使在公司正常合理的经营过程中,公司实际财产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营业盈亏的影响。就此角度言,资本维持原则似乎根本无法维持公司的实际财产。但笔者认为,资本维持原则在维持公司实际财产方面,绝不是也不应该仅扮演消极被动的角色。其作用的完全有效发挥,首须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时间问题,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与坚持应贯穿公司资本运营整个过程,而不是仅在公司实际财产临近而可能低于公司实收资本时才发挥作用。其二,“度”的问题,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是公司实收资本,但这绝非意味着只要公司实际财产不低于公司实收资本,就可以在公司资本运营中恣意妄为,而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须维持公司的实际财产,避免公司实际财产的非正常减少。 恰如学者正确地指出,“将‘资本维持’应理解为:禁止通过资本交易,使公司财产不当流出”。资本维持原则无意对公司正常合理经营活动进行粗暴无理的干涉,也不能避免公司实际财产因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导致亏损而减少,其定位就在于规制公司资本运营行为,防止公司财产非正常、不合理的减少。这是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在公司资本运营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对资本维持原则具体制度的制定、理解、执行及补充具有指导性意义。运用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公司形态,在各国的经济生活与法律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作为一种奉行有限责任原则的资合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同样被要求适用资本维持原则。但有限责任公司又并非全然的资合性公司,其尚有自身的某些特殊性质,这使得资本维持原则于总体上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也在具体制度方面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下文将在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特点的基础上,论述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中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及其缺陷。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于1892年由德国法首创,学者有称其为“德国立法者之桌上创造物”,其完全是德国立法者根据主观需要,立足中小企业,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等资合性原则与规定纳入无限公司等人合性企业组织,而创设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态。与股份有限公司典型的资合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带有很强的人合性色彩,在诸多具体方面表现出自己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具有十分密切的相互信任、友好合作的关系,该种信任合作关系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对公司组建成立、组织机构设立、公司业务开展及争议纠纷解决,乃至公司存续命运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该种信任合作关系正常存续,公司即可健康顺利地发展;一旦该种信任合作关系受到破坏而不复存在,必须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否则对公司及股东均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资本维持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运用,必须重视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并在相应具体制度方面作出灵活性处理,惟有如此,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资本维持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功能。成立时之运用 尽管如该文前述,公司成立时资本维持原则的关注点是股东的出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而该阶段股东的出资又具有一定程度的静态、确定的特点,从而使得该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相对比较容易。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不注重公示主义的特点,所以仍有给以特别关注的必要。 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义务。关于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未来选择,学者意见不一资本维持原则的运用之二。有认为仍应坚持法定资本制,有认为应改法定资本制为折衷资本制,还有学者认为应采法定资本制,但可允许一次认购而分期缴纳出资。无论实行何种资本制度,股东均须依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实际缴纳出资的义务。中国现行《公司法》第25、208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8、9、10、12条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工业产权转让登记及变更土地登记等手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应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与非专利技术所有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之运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直接参与并控制公司事务的管理,而且有限责任公司又不注重公示原则,致使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很容易从事侵害少数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活动,这就要求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的规制。作为规制方式的一种,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资本运营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加以全面的贯彻。 1、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依照中国《公司法》第34、209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该规定明确禁止抽逃出资行为,但相应的配套责任制度并不健全。其一,仅规定行政与刑事责任,而对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则缺乏规定,不利于对受害者损失的弥补。其二,股东抽逃出资时的相关知情者甚至协助者,如公司的董事,资本维持原则应用于住宅的分析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须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原则上禁止自己股份的回购或收为质物。中国《公司法》第149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作了原则上禁止的规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并无此方面的规定。有学者在论述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问题时认为,“公司无论通过什么途径掌握自身的股权,实际都会构成未经许可的资本减少,也会给处理公司与股东关系带来麻烦。” 3、不得违法分配股利。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分配股利,股东对股利表现出永不满足的追求。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有限责任,这实际上是把公司经营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股利的分配不能一味体现股东的利益而要兼顾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两大法系各国一般均规定,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必须在弥补亏损并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才能分配股利,以确保资本的充实,如中国《公司法》第177、216条就作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亦有不足,其一,对违法分配股利存有过错的董事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0条之2就特别规定此情况下董事对公司的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其二,缺乏对债权人的保护性规定。依日本法规定,在违法分配股利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既可请求股东返还,也可要求董事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