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同事考评 同事考评,即与被考评者一起工作的同事对其进行考评。使用这种考评方法的前提是被考评者所在的部门或团队保持了一定时期的人事稳定,而且成员完成了需要相互影响的任务。 在不同的企业,同事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有所不同。若合作形式是项目小组,其中一名成员做事拖沓,就会打乱其他人的时间安排,导致小组整体绩效下降。这种情况下,同事考评对揭露问题、鞭策落后起着积极作用。 同事考评的适用性 一般说来,适合同事考评的方面有如下几种: 1、参与性,指被考评人是否积极参与小组的讨论及其他活动。 2、时间观念,指被考评人参加活动和完成任务是否及时。 3、人际交往技巧,指被考评人是否能与同事保持融洽的关系。 4、对小组的贡献,指被考评人在小组中是否能经常提出好的意见、建议及有创意的想法。 5、计划和协调能力,指被考评人能否计划好自己的工作任务,能否协调好自己和同事之间的工作分配,以取得整个项目较快的进展。 同事考评的优缺点 1、同事考评的优点 1)同事比非同事更了解被考评者,更加了解他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因而作出的考评会更加准确。 2)因同事考评而带来的压力,对于被考评者来讲,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因素,有利于他对工作的投人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3) 同事考评反映出的观点是多方面的,而且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工作或行为,并不针对个人。 2、同事考评的缺点 1)因为人际关系的原因,考评自己的同事会比较不安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评。 2)难以正确熟悉自我与他人对团队作出的贡献。 相关条目 上级考评 下属考评 自我考评 客户考评
国际营团信贷的当事人主要有:牵头人、代理行、参加行、还款担保行。
逆红筹 “逆红筹”是指一些公司起初计划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并为此搭建了由境外上市主体控制境内实体公司的红筹上市架构;其后由于市场情况变化,这些公司又做了一个反向操作,即注销境外公司并取消原先的红筹架构,将境内的实体公司重新恢复成符合内地监管要求的上市主体。 网络安全公司启明星辰既是一例典型的“逆红筹”。 2005年,启明星辰启动境外上市计划,为此搭建了常见的红筹架构,基本情况如下: 2005年3月23,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境外上市主体唯圣控股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王佳持有1股,后来王佳将股份转让给Sea Deep Services Limited(BVI公司);BVI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授权资本为50,000.00美元,股东为严军持有1股,严军拥有澳大利亚国籍,为启明星辰实际控制人严立的兄长。 2005年11月30日,唯圣控股与五家境外投资者共同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五位境外投资者可分两次认购唯圣控股A类优先股股份。 2005年12月8日,唯圣控股与BVI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由BVI公司认购唯圣控股普通股股份478,660,000 股,2005年12月9日唯圣控股向BVI公司发行了该等股份,并注销了BVI公司此前持有唯圣控股的1股股份。 2005年12月12日,BVI公司与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七名股东王佳、严立、刘恒、邱维、茆卫华、潘重予和刘兴池签署《购买选择权协议》,赋予七名原始股东认购其股份的选择权。若原始股东行使该项选择权,则可通过BVI公司而间接持有唯圣控股的股权。 唯圣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天辰龙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天辰龙源主要是为实现公司境外上市的目的,其业务服从于境外上市整体架构的安排。2005年12月12日,天辰龙源与启明星辰有限公司及王佳、严立签署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如果上述重组协议得到执行,有限公司可以接受天辰龙源提供的独家咨询和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将其利润转移至天辰龙源,最终达到唯圣控股合并有限公司报表,从而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这也就是典型的协议控制的方式。 其后,因为种种原因,唯圣控股控制人决定停止海外上市计划,回归中国市场。接下来做了如下操作: 一、重组协议终止不再执行 公司终止境外上市计划,那么首先要做的第一步就是终止执行为了通过协议控制实现境内资产境外上市的一系列重组协议。律师和保荐机构在境内上市的申请文件中均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为实现有限公司控制权及利润转移而签订的相关协议均未实际履行,有限公司未出现导致其控制权和利润转移的情形。 二、回购境外投资者股份 唯圣控股与五名境外投资者于2008年2月5日签订《回购协议》,约定由唯圣控股以每股0.07875美元的对价回购五名境外投资者所持唯圣控股的全部A 类优先股股份,回购总价款为1,260万美元。2008年2月29日,唯圣控股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回购,同时完成了回购股份的注册登记。 三、天辰龙源股权转让 由于员工虚拟股份及王佳等七人对BVI 公司的认股选择权未能实现,且唯圣控股回购五名境外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后,BVI公司持有唯圣控股100%股权,同时唯圣控股持有天辰龙源100%股份。 2009年12月11日,BVI公司与Bondwa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VI公司将其持有的唯圣控股100%股权以及其间接持有的天辰龙源100%股权全部转让给Bondwa公司,转让价款为唯圣控股截至2009年10月30日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值(人民币41,427,058.36 元)。 2010年2月1日,BVI公司、Bondwa公司和张尔惠及Jonathan Simon Bond 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鉴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唯圣控股股权转让尚未实际发生,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协议各方同意张尔惠和Jonathan Simon Bond 承继Bondwa 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两人分别受让唯圣控股全部已发行股权的50%。 通过律师核查验证和本人出具承诺函确认:唯圣控股股权受让方张尔惠和Jonathan Simon Bond及其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唯圣控股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天辰龙源已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 四、境外上市主体的注销 2010年2月5日,BVI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终止并解散该公司;同日,严军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同意终止并解散该公司,并授权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处负责办理公司注销相关事宜。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BVI公司的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佳和严立于2010年2月1日出具《承诺函》,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不谋求发行人在境外上市。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分别发表核查意见。 2010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更名为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2010年6月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了北京启明星辰的A股上市计划。 所谓“逆红筹”现象目前总的来说并不多见,属于中国股市比较特殊的现象。没有专门关于它的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上的灰色地带。
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比如,从是否投资创办新企业的角度出发,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投资者在东道国独资或合资创建新企业;二是投资者收购国外企业;从创建企业参与方式的角度出发,可以分为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等;从子公司和母公司生产经营方向的角度出发,可以分为横向型、垂直型和混合型三类。
监督激励的概述 虽然不能认为人都是天性自私和损人利己的,但现实社会中机会主义的存在则迫使人们不得不为自己的利益作考虑。如果一方行为的后果由另一方承担的话,后者就必须对前者的行为能够有所约束,这种约束的集合就是监督激励机制。 监督激励机制既包括合约规定的监督内容(如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包括社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以及由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淘汰制度。这种激励的方式是当事人处于完全被动状态,是保证当事人必须达到一定绩效的保障制度。由于个人行为的结果会直接影响他人的利益或目标的实现,后者必须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设计一套约束方案以保证前者的行为后果是自己所期望的。 监督激励是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社会舆论压力、法律制裁手段等,都是监督激励形式。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市场机制的淘汰制度。有观点把市场竞争机制作为一种隐性激励形式,但实际上它应该是一种监督激励形式。因为市场机制如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所起的作用一样,把那些它认为不合格的当事人淘汰掉,而当事人则被迫遵守市场规则和接受市场选择。 监督激励的特点 监督激励机制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必要的激励机制,它保证委托人能够预期被委托人的行为并使之承担自己行为的部分或全部后果。 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制或社会制度首先应当使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而缺乏监督激励就不能做到这一点,监督激励机制不健全,监督激励不足是我国目前存在的普遍状况,也是产生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监督激励机制不仅在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更在于这些规则的遵守和执行。相信当事人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方式和当事人实际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是完全不同的两类问题。不对它们的差别加以重视,就无法认识监督激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也就不能建立完善的监督激励机制。 监督激励是一种强制性行为,并不能激发当事人的内在积极性和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 第一,由于合约是不完全的,监督也是不完全的。监督不完全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成本的存在照成的。因为绩效不是完全可测度的,从而不能根据绩效来测定投入,不能观投入的存在使完全的监督成为不可能。监督成本是指用于监督的投入总和,既包括私人投入也包括社会投入。由于信息不对称,使监督成本的边际倾向递增,从而监督的边界即在其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均衡时界定。 第二,监督激励有可能激发被监督者的反监督心理。被监督者由于处于被动状态而采取消极态度,这样会使监督的边际收益减少并移动监督的边界。人们对于他人行为的反应固然因人而异,但在无力改变自己处境是的抵触情绪会严重削弱劳动的积极性,如消极怠工和出工不出力都是常见的现象。 第三,当事人会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来逃避监督。如果我们使用能观变量来估量不能观投入,就会面临两个难题,一是能观变量的特性往往不是一维而是多维的,如果这些多维的性质不全是相互补充而是存在冲突时,那么被监督者就会寻找各种借口或理由夸大不能观投入以掩盖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二是被选作考核指标的能观变量有时受到不为当事人所控制的因素的影响。在市场变化莫测的过程中,当事人利用自己不能控制的因素为借口是轻而易举的。第四,如果被监督者对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影响力量,则监督的作用必定会被削弱,难以建立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如某人有很高的知名度或以往有过极佳的业绩,往往会使监督者的监督受到干扰和影响。
简介 一条简单标准 “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应该小于或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是判断各种对价支付方案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只改变上市公司股份存量结构、避免上市公司股份增量扩大。这更有利于稳定目前还较难摆脱资金推动型市场特征的我国证券市场态势,同时也符合管理层提出的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前暂停市场融资与慎重“新老划断”的政策意图。 在目前各方案中,派现(但应该是非流通股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来支付)、非流通股股东直接送股和缩股是符合“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应该小于或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标准的对价支付方案,因此易于广泛推广和被市场所接受。对价支付方案必须符合的三条原则 具体地说,符合此标准的对价支付方案必定符合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原则一:非流通股股东不得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变相扩容 如果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大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中实施了股权的变相扩容,股权的变相扩容会加重市场所承受的再融资压力,从而使流通股股东对股价预期产生更多不确定性。 此外,这还意味着经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讨价还价程序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股权分置改革来跨越股份增发的审批门槛,达到变相融资的目的。 原则二:非流通股股东不得以上市公司财产作为自己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除了考察具体对价金额(数额)是否合理外,还应关注支付对价的实际来源。 非流通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上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更是两个不容混淆的概念。简而言之,非流通股股东的钱不等同于上市公司的钱,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应该完全来自非流通股股东本身而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使用上市公司的钱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为股权分置改革“买单”,这不是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而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再次侵害,同时亦违反了股权分置改革中保护公共投资者的核心原则。 被否决的清华同方股权分置方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通过“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和“非流通股股东将所获得的转增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两个程序的合并进行,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巧妙“借用”上市公司资本替代了非流通股股东自己实际应付的对价。退一步说,即使流通股股东认同此方案,在程序上也应该在“类别表决”方案前先进行一次是否允许非流通股股东用上市公司的财产为自己支付对价的“类别表决”。但这种方案必然违背了原则一与原则三。 原则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得以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代价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以不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基本规则。 举例说明:上市公司甲总股本为1000万股(非流通股800万股,流通股200万股),公司的净资产为6000万元,公司当年净利润为120 0万。经过计算不难得出,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分别为6元和1.2元。 方案一:以非流通股按照2:1的方式进行缩股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总股本为6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为400万股,流通股为200万股,同时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变为10元和2元,意味着通过缩股的方案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 方案二:非流通股股东直接以10送5的方式送股给流通股股东,其总股本保持不变,但其中非流通股变为700万股,流通股为300万股;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也保持不变,仍分别为6元和1.2元。 方案三:假定上市公司甲的对价支付方案变为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送股的方式进行,即首先将200万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200万股股份,然后,非流通股股东将这200万股(所谓的“10送10”)全部作为自己的对价给流通股股东送股(类似清华同方的方案)。这时,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股数不变为800万股,流通股为400万股,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降为5元和1元,相比而言,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的财务指标被恶化了。 此外,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动用上市公司财产而不是自己财产来派现,也会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同样违背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本意。 事实上,制定出的对价支付方案应该是简单明了,且最好能一步到位。“最简单的就是最好的”,这不仅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呼声,也是以大部分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心声。目前,同第一批试点方案相比,第二批试点公司披露的对价支付方案可谓五花八门,举不胜举:既有派现、送股、缩股等一般方案,又有权证等新式方案与各种组合方案。虽然各种复杂的对价支付方案具有灵活性的一面,能够更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各自特点,但我还是主张方案应该简单为宜。因为针对过于复杂的对价支付方案,不仅广大的流通股股东不理解,连机构投资者都感到费解。不理解就很难沟通,就会引起市场的恐慌情绪,势必产生预期的不确定性,而预期的不确定性必然会打击广大流通股股东参与股票投资乃至市场的信心。方案需要简单明了,标准与原则更是如此。追送对价股起源 追送对价是产生于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追送承诺其实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过程中为顺利过关采取的一种给予流通股股东的“期权”式回报。 2005年5月开始,股权分置改革正式推出,当时的中国经济正处于繁荣阶段,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速处于高速增长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心高涨,敢于对未来业绩增长做出承诺。 2008年,中国经济步入了周期性调整,GDP增速和上市公司利润增速大幅下滑,部分公司的资产重组也出现搁浅,导致了相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触发了股改追送对价的条件。 起源于股改承诺 追送对价是产生于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深交所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3 号———追送对价》,规范了股改过程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追送对价承诺的履行程序,保护了投资者权益。 备忘录要求,如果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中包含非流通股股东追送对价承诺,承诺人、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股改方案实施后应持续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情况。当追送对价的条件触发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追送对价的实施工作,并于追送对价的股权登记日前3-5个交易日内刊登实施公告,就追送对价事宜、承诺履行情况、追送日程安排等事项做出公告。此外,备忘录还对追送股份、追送现金、定向转增追送等各类追送对价方式的实施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追送对价属于执行对价安排的一部分,无需缴纳相关税费。触发追送对价条件 按照宏观经济学的四阶段法,一轮完整的经济周期可以划分为:复苏、繁荣、衰退、萧条这四个阶段。对于经济周期的时间跨度的划分,熊彼特融合了前人的论点,提出同时存在长、中、短“三种周期”的理论,其中短周期是“基钦周期”,时间跨度是3-4年,中周期是“尤格拉周期”,时间跨度是9-10年,长周期是“康德拉季耶夫周期”,时间跨度是50-60年。其中较为标准和较为常用的周期,一般是指持续时间在9年左右的“尤格拉周期”。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发展,年度GDP增长率的周期性波动基本符合9-10年的“尤格拉周期”。从最近的一轮周期来看,是从1999年开始的;在1999-2005年之间,GDP的增速是比较平稳的;从2005年开始,进入了快速增长期,到2007年达到了本轮经济周期的增长顶峰。在宏观经济的快速上升期,企业盈利增速也出现了高速增长。 进入2008年以后,随着源自美国次贷领域的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和蔓延,世界各国相继出现不同程度的经济危机。自从加入WTO以后,中国成为了“世界工厂”,外贸依存度提高了一倍。2007年的外贸依存度是63.78%,而1999年的外贸依存度是32.81%。全球经济下滑导致的外部需求大幅放缓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增长的步伐。 同时,国内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期,政策调控的重点由注重增长速度开始向注重增长质量转变,紧缩性的宏观经济政策效果日益体现。流动性趋紧使企业和居民的经济活动收缩,国内需求也开始减弱,再加上年内自然灾害迭发影响企业正常经营,通货膨胀带来的成本压力吞噬企业利润空间,我国的经济增长呈现了明显的减速迹象。随着宏观经济的快速下滑,企业盈利结束了过去两年的高速增长期,步入快速下滑阶段。 从2005年5月开始,股权分置改革正式推出。通过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降低了股票的PE、PB等估值水平,提升了投资需求。之后国内股市走出漫漫熊市,踏上了牛市征途。而股权分置改革深层次影响更在于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扫除障碍,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一致性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动力将优质资产注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当时的中国经济正处于繁荣阶段,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速处于高速增长期,同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如火如荼地展开。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心高涨,敢于对未来业绩增长做出承诺。为了以较小的对价支付通过股改,纷纷将追送对价与业绩增长相挂钩。 然而世易时移,2008年中国经济步入了周期性调整,GDP增速和上市公司利润增速大幅下滑,部分公司的资产重组也出现搁浅,导致了相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触发了股改追送对价的条件。追送承诺实质 追送承诺其实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过程中为顺利过关采取的一种给予流通股股东的“期权”式回报。追送对价大大提高了业绩增长承诺的含金量,对上市公司股改通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有追送承诺的公司中,约有1/3都是在修改后的股改方案中增加了追送承诺,取得了流通股股东的认同。也因此,做出业绩承诺让部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敢于推出相对较低的对价方案,给流通股股东一份“期权”。而追送对价承诺也对大股东形成一定压力,促使其在公司经营与管理上进行变革,确保业绩增长,尽量避免触发追送条件
相同点:(1)二者都是通过合同将买卖外汇的汇率固定下来;(2)都是一段时期后进行外汇的交割,而不是即期交割;(3)二者进行外汇买卖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值或投机。 不同点:(1)买卖双方的合同与责任关系不同;(2)买卖外汇有无统一的标准化规定不同;(3)是否收取手续费不同;(4)交易的场所与实现交易的方式不同;(5)报价内容不同;(6)是否直接成交与收取佣金不同;(7)是否做最后的实际交割不同;(8)是否收取保证金不同。
上市公司在股改或重组时,为了能够取得流通股东的同意,同时也尽可能地少送股改对价,作出了股改后数年的业绩等承诺,如果达不到承诺的业绩,就追加股改对价,以补偿流通股东。 和一般的送转股不同,股改承诺的追加送股是大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按一定比例无偿划拔给流通股股东,在这一过程中,公司的总股本保持不变,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产生摊薄。对流通股股东来讲,在价值不变的同时所持股份却在增加,无疑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追送对价的概念股走势往往活跃。一是因为A股市场的含权预期炒作较为突出,有望吸引资金的注意力;二是因为A股市场处于主升浪或震荡时,大量资金存在着敏感的触觉,会挖掘出市场任何蛛丝马迹的黑马股机会。如2009年4月份的ST重实,就因中住地产承诺,公司2008年、200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若低于4200万元、15000万元,将每次追送公司130万股股份,相当于股改方案实施前每10股送0.5股。如果两年均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则执行追送对价安排三次。ST重实在2008年虽然实现了净利润12364万元,但扣除营业外收入后未能达到4200万元。受此影响,二级市场股价反响强烈,该股一度连续涨停。ST重实几天后跌停,但难改追送对价概念股所形成的赚钱效应。dfybd友情提醒:投资人要时刻树立证券交易的投机、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