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指标(BR) 意愿指标(BR)和人气指标(AR)都是以分析历史股价为手段的技术指标,其中意愿指标则重视收盘价格,反映的是市场买卖意愿的程度,两项指标分别从不同角度股价波动进行分析,达到追踪股价未来动向的共同目的。 人气指标较重视开盘价格,从而反映市场买卖的人气; 意愿指标是以昨日收市价为基础,分别与当日最高,最低价相比,通过一定时期收市收在股价中的地位,反映市场买卖意愿的程度 意愿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H=当日最高价;L=当日最低价;CY=昨日收市价,N为公式中的设定参数,一般设定为26日。 意愿指标的基本应用法则: (1)BR值的波动较AR值敏感,当BR值在70-150之间波动时,属盘整行情,应保持观望。 (2)BR值高于400以上时,股价随时可能回档下跌,应选择时机卖出;BR值低于50以下时,股价随时可能反弹上升,应选择时机买入。 一般情况下,AR可以单独使用,BR则需与AR并用,才能发挥效用,因此,在同时计算AR,BR时,AR与BR曲线应绘于同一图内,AR与BR合并后,应用及研判的法则如下: ①AR和BR同时急速上升,意味股价峰位已近,持股时应注意及时获利了结。 ②BR比AR低,且指标处于低于100以下时,可考虑逢低买进。 ③BR从高峰回跌,跌幅达1.2时,若AR无警戒讯号出现,应逢低买进。 ④BR急速上升,AR盘整小回时,应逢高卖出,及时了结。 在AR,BR指标基础上,还可引入CR指标,作为研判和预测走势的参考指标。
职位定义 使用天然植物精油和其他芳香植物材料,通过自然景观、香熏、水疗、按摩等多种方法,为宾客进行身心保健的人员。 职业前景 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一项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每100人中,健康者为15%,患病者为15%,处于两者之间的亚健康者为70%。造成亚健康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来自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这些压力如不能及时得到解除,会引发各种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疾病。通过芳香疗法师规范系统的专业护理服务,不仅能缓解宾客的各种压力,改善亚健康状况,而且能有效预防心理疾病的发生。 中国有13亿人口,城市人口占20%,即2.6亿人(暂不算农村人口),其中有1.8亿人需要改善亚健康状况。社会需求量之大,给芳香疗法师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按照一名芳香疗法师一天为10个宾客服务来计算,则天天需要2600万名芳香疗法师才能满足城市亚健康者的需求。假如将芳香疗法师的服务对象和范围扩大到部分健康者、病人及农村,其就业岗位将会倍增。 芳香疗程可从半小时到二十四小时,其收费也从几十元到数千元不等,可见芳香疗法师不仅可以带来很好的社会效益,而且还能创造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 目前,芳香疗法师在我国虽未确立合法地位,但已有不少人在从事这项工作,有来自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专业芳香疗法师,也有国内的按摩师、美容美发师、足疗师在兼职这项工作(但不专业)。为此,建立芳香疗法师职业,使其合法规范执业势在必行。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不断提高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旅游业不断发展,预计今后三、五年内,SPA芳香疗法在我国会火爆起来,即将形成一个广阔的市场,这个市场必将为芳香疗法师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至少每年需培养数百万名芳香疗法师,才能满足社会需求。 职位贴士 思维清楚、语言表达亲切和蔼、观察力强、嗅觉灵敏、分析判定力强、心态平衡健康、富有同情心、专业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感知能力和协调能力。鉴定方式 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考核方式进行。两项均采用百分制,皆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技能操作考核的每一项也必须达该项考核满分的60%及以上),技术、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按1:20;技能操作考核按1:5。 鉴定时间 初、中、高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为120分钟,不得超时 ;初级技能操作考核为60分钟,中级、高级技能操作考核为90分钟,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120分钟。 职位攻略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者。 (3) 本职业学徒期内。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也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美容职业毕业生。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且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具有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生。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生,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2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的正规培训达规定的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持有美容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证书。 (2)取得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职位培训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00个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个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个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个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个标准学时。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一定的教学经历者,或者,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以上职称者,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使用现代电化教学设备的能力;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标准的理论教室,实训室有专业按摩床、音响、棉质的毛巾(面巾、浴巾)、薄被等设备用具和水、电等设施。 职位充电 芳香保健的发展简史 芳香保健概念 芳香保健的适应症及禁忌症 人体解剖学基础——淋巴循环系统 经络腧穴学基础 芳香保健基本作用 芳香精油的相关知识 芳香精油的概念 芳香精油的提炼 芳香精油功效及运用 芳香保健美容美体用品用具和仪器应用 芳香保健美容美体用品用具和仪器的特点 芳香保健美容美体用品用具和仪器功效 安全用电常识 芳香保健服务心理学基础 美容院芳香保健的规章和核算 常用外语 (说明:在国家职业标准内,对理论知识的基本要求没有分级别。)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和高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什么是惯性指标 惯性指标(Inertia Index)是由唐纳德·多西(Donald Dorsey)发明的,建立在多西的相对波动性指标(RVI)基础上。 多西选择“惯性”这个名字,是因为他对趋势的定义,他断言趋势简单的说就是“惯性的外在结果”。对市场来说,扭转趋势方向所需要的能量要远大于维持趋势沿原来方向运动所需要的能量。因此,趋势就是对市场惯性的度量。在物理学上,惯性是根据运动的质量来定义。利用技术分析方法来分析证券价格时,运动的方向很容易定义。然而,质量不那么容易定义。多西断言“波动性”也许是对惯性最简单和最准确的度量。这个理论引导他采用RVI(相对波动性指标)作为趋势指标的基础。 惯性指标的使用 很简单,我们看到箭头1处的红色虚线为50中间值,惯性指标大于50表示正的惯性(行情2处),长期趋势是上升的,只要该指标保持在50以上,未来趋势将继续上升。惯性指标小于50表示负的惯性(行情3处),长期趋势是下降的,只要该指标保持在50以下,未来趋势将继续下降。
什么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因获取服务或商品,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目录 1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工具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与计量 3相关条目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工具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最常用的工具有两类: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和模拟股票,是用现金支付模拟的股权激励机制,即与股票挂钩,但用现金支付。除不需实际行权和持有股票之外,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运作原理与股票期权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增值权形式的与股票价值挂钩的薪酬工具。除不需实际授予股票和持有股票之外,模拟股票的运作原理与限制性股票是一样的。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与计量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确认为负债,后者确认为权益,即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1. 初始确认与计量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2. 再确认与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条目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什么是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Formal logic)是研究演绎推理及其规律的科学,包括对于词项和命题形式的逻辑性质的研究、思维结构的研究与必然推出的研究,它提供检验有效的推理和非有效推理的标准。它总结了人类思维的经验教训,以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为核心,用一系列规则、方法帮助人们正确地思考问题和表达思想,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必要工具,是人类认识发育到一定阶段后出现思维方法。康德首先使用了这个术语。 形式逻辑的研究方法 形式逻辑研究的推理中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是由作为前提和结论的命题的逻辑形式决定的,而命题的逻辑形式(简称命题形式)的逻辑性质则是由逻辑常项决定的。要弄清逻辑常项的性质,系统地揭示推理规律,就要通过建立逻辑演算,进行元逻辑的研究。研究元逻辑的方法是形式化的公理方法。 形式逻辑的规则 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理由充足律。这四条规律要求思维必须具备确定性、无矛盾性、一贯性和论证性。 形式逻辑的缺陷与超越 人的思维由其内容与形式构成。而形式逻辑企图在不考虑思维内容的情况下通过把握思维的形式来了解思维的全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企图遭遇了东西方两方面的批判。 东方是战国时期的名家学派,代表人物有惠施、公孙龙、桓团、魏牟,他们通过将逻辑的内容替换为极限情景或是加入时空、运动(静止)、观察者、范畴等因素来大大复杂逻辑的内容,即使用极限情景和复杂情景来使得当时的形式逻辑破产。其原理在于,形式总有一定的承载量,若内容超过了形式所能承受的限度,那么原有的形式就会崩坏,随之而来的是新的与新内容相适应的形式。但是由于哲学上的幼稚,导致他们在形式逻辑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是诡辩论——他们由可能的发现者蜕变为纯粹的破坏者。西方则是黑格尔,他将逻辑研究地重心转向逻辑的内容,从而建立起了辩证逻辑。 名家没有像黑格尔那样依照内容去建立逻辑,而是通过操纵内容把形式逻辑搞垮了就满意了。他们以辩论为乐,把对手说糊涂了,他们就高兴了。于是,他们就不能避免诡辩的诱惑。黑格尔则在批判形式逻辑的时候同时着手建设新的逻辑。另外,就批判对象而言,当时中国的形式逻辑的发育程度还不高,其主张带有破碎性,这就导致名家在批判过后所能给出的是一个个孤立的诡辩命题。而黑格尔所批判的形式逻辑是系统的,若要使批判成功,则需要找到一种同样系统的逻辑来替代之,而不是玩弄几个命题。自然,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也是也还有缺陷。比方说绝对精神只否定自身两次—— 为什么没有第三次否定呢?此外由于对形式逻辑批过了头,导致辩证逻辑停留在纯粹思辨的层面上。这些唯心辩证法所遗留的问题,终于在唯物辩证法这里得到了解决。 形式逻辑三大基本要素 概念、判断、推理是形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要素。概念的两个方面是外延和内涵,外延是指概念包含事物的范围大小,内涵是指概念的含义、性质;判断从质上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从量上分为全称判断、特称判断和单称判断;推理是思维的最高形式,概念构成判断,判断构成推理,从总体上说人的思维就是由这三大要素决定的。 形式逻辑的发展历程 形式逻辑已经历了2000多年的历史,19世纪中叶以前的形式逻辑主要是传统逻辑,19世纪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现代形式逻辑,通常称为数理逻辑,也称为符号逻辑。 传统逻辑 传统逻辑通常把命题分为直言命题、选言命题和假言命题,并研究这几种命题的形式和推理形式。传统逻辑还包括关于矛盾律和排中律等逻辑规律的理论,以及有关词项的理论。 形式逻辑在欧洲的创始人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的建立了第一个逻辑系统,即三段论理论。其论述形式逻辑的代表作有《形而上学》和《工具论》。继亚里士多德之后,麦加拉-斯多阿学派逻辑揭示出命题联结词的一些重要性质,发现了若干与命题联结词有关的推理形式和规律,发展了演绎逻辑。而古希腊的另一位哲学家伊壁鸠鲁则认为归纳法是唯一科学的方法。中世纪的一些逻辑学家,发展和丰富了形式逻辑。到了近代,培根和约翰·缪勒则进一步发展了归纳法。 在中国,形式逻辑的产生基本与欧洲同时。代表学派有墨家与名家,此外还有儒家的荀子。有意思的是,墨家研究逻辑为的是找到逻辑的原则,而名家为的是建立诡辩体系。墨家对于逻辑的认识集中体现在《墨经》中,该书对于逻辑已有了系统地论述。例如它区分了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提出“大故(充分条件),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与“小故(必要条件),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而名家的惠施则提出了“合同异”的诡辩原则,目的是取消概念的边界。与惠施相反,同属名家的公孙龙则提出了“离坚白”的诡辩原则,认为任何独立的概念都有且只能有单一的属性。名家提出了许多诡辩命题,例如“白马非马”、“鸡有三足”、“孤犊无母”、“连环无扣”、“白狗黑”以及“今适越而昔来”等等。 显然,名家此种“开倒车”的研究方法是中国特有的,它能够建立其诡辩体系恰恰表明当时逻辑发育的水平很低,有着大量漏洞——因此名家才有机可乘。不过,名家此举也使得这些漏洞得到了充分的暴露,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垫脚石——若要发展逻辑,就必须去克服名家的诡辩命题。此外,名家的诡辩命题中也有合理因素——有的确实击中了形式逻辑的要害,这就意味着,除了形式逻辑之外,还有其他逻辑。最后,名家的部分命题里,可能含有合理的关于自然界以及人的认知过程的认识。比如一个命题是“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这个命题若要成立,则必须以“地球是圆的” 作为前提。在当时天圆地方的“盖天说”占主导的情况下,名家能有这样的认识是不易的。再有一个命题是认为“飞鸟未尝动”,若做正解,应该是名家认识到我们对于“运动”的直观概念是建立在将归纳了两次静止的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当时能做出这些判断实在不容易,可惜这些认识都是以诡辩的形式出现的。 此后,形式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基本陷入了停滞。 在古印度,公元前四世纪时,胜论派和正理派开创了因明学,至六世纪时陈那将其完善,称新因明学。因明学,即形式逻辑。 数理逻辑 它是现代形式逻辑。之所以称为数理逻辑,一方面是由于在研究中广泛地使用了人工的符号语言,并发展为使用一种形式化的公理方法,同时也应用了某些数学的工具和具体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代形式逻辑的发展受到数学基础研究的推动,特别是受到深入研究数学证明的逻辑规律和数学基础研究中提出来的逻辑问题的推动。数理逻辑之所以又被称为符号逻辑,是由于它使用人工的符号语言。数理逻辑的创始人是G.W.莱布尼兹。莱布尼兹提出建立“普遍的符号语言”、推理演算和思维机械化的思想。尽管莱布尼兹本人并没有实现他所提出的目标,但数理逻辑的发展却逐步(还没有全部)实现了莱布尼兹的理想。G.弗雷格在1879年发表的《概念语言》一书中,建立了第一个一阶逻辑体系。19世纪 70年代,G.康托尔创立了集合论。集合论,特别是第一个一阶逻辑体系的建立,是形式逻辑的发展进入现代阶段的标志。 对形式逻辑的曲解与再认识 20世纪30至40年代,苏联曾把形式逻辑当作形而上学来批判,并把辩证法当作惟一科学的逻辑。讲辩证法一定要批判形式逻辑。在此影响下,当时中国也有人“宣判”了形式逻辑的“死刑”。不过在1949年前这种全盘否定形式逻辑的思潮在中国还不属主流思想。1949年到1950年间这种思潮也成为中国的主流思想。 1950年斯大林的《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发表后,中国才为形式逻辑“平反”。然而“平反”并不彻底,跟苏联一样,形式逻辑仍带有“初等逻辑”的帽子,而“高等逻辑”自然非辩证法或辩证逻辑莫属。否定、贬低形式逻辑不仅阻碍了逻辑科学的发展,而且造成诡辩盛行的恶果。黑格尔曾十分轻蔑地评论过莱布尼茨的数理逻辑设想。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才冒出来的数理逻辑(第一个数理逻辑系统是费雷格于 1879年提出的),在20世纪50年代初被视为帝国主义时代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伪科学。 1961年代才开始突破苏联50至60年代逻辑教材的某些框框,清除了苏联教材散布的种种常识性错误。 形式逻辑与其他逻辑间的关系 形式逻辑之外的逻辑 逻辑,是对思维过程的抽象。研究逻辑的目的是要在思维的层面上弄清楚得到结论的原因。从这个研究任务上来看,凡是具有得出结论的作用的思维过程,都是逻辑过程。据此,人的逻辑应分为三大类,即朴素逻辑、工具逻辑(包括称名逻辑、形式逻辑、表象逻辑)和辩证逻辑。 形式逻辑与朴素逻辑 相较于朴素逻辑,形式逻辑的缺陷在于无法解释部分生活事件,也无法解释不符合形式逻辑本身的逻辑的来源。具体例子是,这样的语言结构“连……(名词A)我都不认为……(形容词Z),那么……(名词B)还会是……(形容词Z)吗?”形式逻辑就是不能解释的。而朴素逻辑则可解释为:大前提“A比B更Z”,小前提“A不是Z”,结论“B更不Z”。究其原因,在于形式逻辑不承认表述对比关系的句子可以当作三段论的命题,因此使得其不能解释朴素逻辑中的“对比”过程。 此外,朴素逻辑中的“虚设”、“浸染”、“替代”、“赋色”、“逆向解释”、“近解释”以及“类比”等逻辑过程在形式逻辑看来都是无法理解的,但它们在生活中又是存在的。虚设,例如我们假设有外表全然均匀的绳子,则这个绳子可用于提取质量无穷大的物体。在这里,若按照形式逻辑的观点来看,由于前提假设是背离客观事实的,所以这个逻辑过程就是全然没有意义的。但是正是各种各样虚设的情景在影响着人的行动。物理上的各种极限就是虚设,比如绝对零度。它是不可能达到的,但是并不因为其不可能达到就否认绝对零度的意义。 浸染,例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种想法,尽管大家都知道是有问题的,但是却总是不能避免在考虑问题的时候落入这种俗套。比方说,成绩好的学生一定什么都好——尽管谁都知道这是有问题的,但是评价三好生的时候,有多少班级可以避免这种俗套呢?若形式逻辑是绝对的,那么这种情况就是不可能出现的。 替代,例如“我觉得好的东西,别人也觉得好”或是反过来“对别人有用的东西,对我也会有用”。再有,则是两种表述的否定形式——无非是建立在“我和别人不可替代”这个前提之上,无非是替代的反向使用。其实,到底好不好、有用与否,要试了才知道,那么能不能说替代这种朴素逻辑就没有用呢?不能。因为“替代”起到的是动机的作用,例如当我断定“我觉得好的东西,别人也觉得好”的时候,我就会用言行来促使别人也去使用那个东西。而形式逻辑根本不可能承认替代的价值,因为这在形式逻辑看来是属于偷换概念、东拉西扯的事情。 赋色,例如一个音乐家,一个会画家,一个雕塑家,看到同一个艺术事件,会被其认知为不同的概念客体,分别是旋律、颜色、空间。这实际上是这三类艺术家在用自己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来“涂抹”同一个事件后所得出的结论,他们给客观世界以自己认定的“色彩”。用形式形式逻辑来分析问题本身就是一个赋色过程,但是其显然觉察不到这一点。 逆向解释,即用时间次序上后发生事件来解释先发生的事件。我们说,汪精卫是个阴谋家,在于他前期追随并保卫孙中山,后期当了汉奸。之所以能说他是阴谋家,就要求逆向解释——用其后来汉奸的事实来解释其先前的“良好表现”。用形式逻辑一贯性的观点来看,汪精卫由“好人”变成了“坏人”就是全然不可解释的。 近解释,例如我们走进房间,看到一个人坐在一张桌子面前,桌子上放着一瓶水。我们会自动把这瓶水的主人假定为那个人,理由就是两者靠近。这是物理上的接近引起的近解释。还有关系上的接近引起的近解释,即如果初中生的算术不好,初中的老师可能会假设,该生小学老师的教法有问题。理由就是“该生是那个(小学)老师教出来的”,两者有关系。最后则是相似性引起的近解释。包括物理相似与概念相似。物理相似,例如了解了金属钠的特性,对于金属钾的特性就可以做猜测,理由是两者同属一个主族。概念相似,比方说“朴素辩证法”、“唯心辩证法”、“唯物辩证法” 三者有什么区别?对于没有专门学过的人,解释这些词语的时候就是用他最了解该类词语中的一个,加上被解释对象的形容词的含义,来给出定义。形式逻辑自然不能承认近解释,因为这属于瞎猜乱说的范畴。但上述现象的存在证明了形式逻辑的相对性。 类比,即打比方是生活中常用的逻辑,同时也是朴素哲学一般的立论方法。它自然是有漏洞的——番茄和苹果不是同一个东西,怎么能“比”呢?按照形式逻辑的观点来看,这是全然不可接受的。但是这却是常见的逻辑现象。 朴素逻辑应该还有其他的逻辑过程。自然,朴素逻辑也有其局限性,即它能解释任何事情,因此无法排谬。也就是说,在朴素逻辑里,就没有“错误的逻辑”这种概念。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朴素逻辑是自发的、不系统的逻辑过程。自发,就在于很多时候,我们在使用着朴素逻辑,但是却没有意识到。不系统,即朴素逻辑的具体过程可以单独存在。我可以用逆向解释来分析这个问题,再用对比的方法来分析另一个问题,而全然不用考虑两个问题是否有关,以及这种“差别对待”是否合理。朴素逻辑支撑着我们大部分的日常生活,同时,显然这种逻辑会不断地制造错误。此时,工具逻辑就登场了。 形式逻辑与工具逻辑 工具逻辑是自觉的系统的逻辑。它很清楚其任务是对思维进行梳理、改正、引导,其目的是明确的。再有则是工具逻辑的原则是不能单独地存在的,有一条原则,其他的原则是其必然推出。之所以说它是工具,在于它的机械与刻板,且处于各种形式的对立情况下的双方都可以使用它来为自己自圆其说——它本身不具备价值,只能体现其使用者的价值取向。 对于工具逻辑能否全面解决朴素逻辑所带来的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工具逻辑全然否定或是不考虑朴素逻辑,也就是说,它对朴素逻辑否定过度了。这种过度否定导致工具逻辑不能彻底清理朴素逻辑中的错误,不能甄别朴素逻辑中的正确成分。其次,工具逻辑本身是由三个矛盾的子范畴构成,即称名逻辑、形式逻辑与表象逻辑。这就导致工具逻辑不能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梳理朴素逻辑。若依照系统化的程度来说,朴素逻辑是基础的,工具逻辑是相对高级的。朴素逻辑与工具逻辑构成矛盾。他们之间斗争的一面不必多说,联系的一面则是称名、推理、表象加工三者在朴素逻辑中都可找到对应的行为。在朴素逻辑里,称名就是叫出“XX”的名字,说说它的内容,推理就是“猜”,表象加工就是幻想。这些具体的内容在朴素逻辑里是很一般的事情,但是在下一阶段的逻辑里,却都自成体系了。 按照认知的串行形式与并行形式的观点来看,称名逻辑是转换逻辑。它实现串行思维(如语言加工)与并行思维(如表象加工)间的转换——将串行思维的结论展开,将并行思维的结论点化。它担负着对客体进行直接识别的功能,将处于潜意识的朦胧认识或是观念之外的实在物概念化至意识层面的功能,并为形式逻辑与表象逻辑提供严格的素材(确切的起点),同时又要对形式逻辑与表象逻辑的结论进行再加工,再次开始称名。 称名逻辑要求所得出的名称或是属性与相应的前提以及称名的对象范畴相一致——在形式上,反对在同一个前提下,违反概念与范畴一一对应的情况,违反概念间单一形式的从属关系的情况;在内容上,反对称名过度或是称名不足而导致的概念范畴与对象范畴显著地不一致。具体来说,比如实在的香蕉被叫做“香蕉”与“菠萝”,概念的“番茄”对应实在的番茄与哈密瓜,概念的“粉笔”既对应粉笔本身还对应实在的物质,以及黑色的马叫做“马”白马则不是“马”等诡辩的情况都是称名逻辑所反对的。 称名逻辑的操作过程是对属于一定范畴的事物进行命名与描述。命名,是把范畴本身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元素进行命名(元素命名)。描述,是把范畴本身当作描述的疆界来描述范畴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属性描述)。在元素命名的过程中,涉及命名精度的问题。比如一棵榉树,一般的人看见了,说“有一棵树”就可以了。但是搞植物的人,就可以说出是属于什么种属的哪种榉树。元素命名要使其元素的名称与精度的要求相一致。属性描述,则涉及描述的前提范畴的问题(注意,是描述的前提范畴,不是描述的对象范畴)。由于一个范畴的属性是举之不尽的,因此就需要对描述行为本身加以限制。例如要求谈谈你自己,可能会不好说,因为可以说的东西太多了,而且一旦说起来,如条件允许是可以说到生命终止的那一刻的。所以就要限定“说”本身,比方说,要求你在“XX方面”谈一谈你自己。 在用称名逻辑给出了事物的属性或名称之后,它能够做的仅仅是在属性与名称之间进行转换。这种转换,就是称名逻辑的归纳与演绎——由名称向属性转换,就是演绎;由属性向名称转换,则是归纳。 总之,在称名逻辑将一个事物描述为一个点(元素命名)或是许多条线(属性描述)之后,若要对 “点”或“某一条线”进行继续加工,就要用到形式逻辑,若要对若干条线组成的面这个整体进行加工,则需要表象逻辑。这就是称名逻辑之所以是另外两种逻辑的起点的原因了。之所以说“严格”,乃是由于表象逻辑与形式逻辑并不会像称名逻辑那样自觉考虑自己的起点的性质是什么。也就是说,这两类逻辑对于其起点是跟着感觉走,觉得什么是对的,就以什么作为起点。例如费尔巴哈,他认为人是纯粹自然的生物,又认为人有超自然的价值与习性——他对于“人”的称名是混乱的。于是,在他的人本机械唯物论里,就既承认物质第一性,又承认是人的意识创造了历史与社会,还提出了纯粹只有“爱”这个属性的神。他就是称名的工作没有做好,然后用形式逻辑一杆子捅到底,就形成其机械唯物论。形式逻辑最怕的就是矛盾,但是形式逻辑所催生的哲学之一——机械唯物论却是充满了不能自圆其说的东西的。 这里再简单说一下表象逻辑与形式逻辑。表象逻辑是并行逻辑,其要求人同时把握并操作多个属性。运用这种逻辑的人,会说其脑袋里有一幅图,或是他在脑袋里搬运、翻转、修改某个“物品”。艺术创作、图纸任务、空间任务以及顿悟式的学习过程都是离不开表象逻辑的。形式逻辑是串行逻辑,其本质是直线式的推导,其任务在根本上是对某个属性进行深度加工。其逻辑的每一项只能由单一的内容,至少是没有矛盾的内容构成。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看看形式逻辑与称名逻辑和表象逻辑相比有什么差异了。与称名逻辑相比,形式逻辑的直接动力是逻辑的规则与要求,称名逻辑的直接动力则依赖于“发现”。在语言功能上,称名逻辑提供语言的齿轮,形式逻辑使之运转起来。形式逻辑的优点是运动性,即形式逻辑是一个不断推导的过程,但称名逻辑却只能进行一次转换。形式逻辑的缺点是,由于其只能加工单一的属性,这就使得用它来把握复杂事物的时候会不可避免地带来事物属性的丢失,导致原本完整的事物变得支离破碎,原本有联系的事物变得孤立起来,甚至在意识层面上自相矛盾。形式逻辑使得称名逻辑有价值,但是却不会自觉按照称名逻辑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逻辑起点。由于起点的不严谨,这就可能产生出完全符合形式逻辑的规则的谬论。 与表象逻辑相比,形式逻辑的前进是步步为营,表象逻辑主要依赖顿悟(不知怎么地一下子就想到了,就觉得应该那样)。形式逻辑是语言的、听觉的逻辑。表象逻辑则是图画的、视觉的逻辑。在语言上,表象逻辑不容易表达(需要用称名逻辑将表象转化为语言),但是形式逻辑却不存在这个问题。形式逻辑的优点是可以对事物的局部进行深度加工,缺点是无法在一个逻辑过程中既把握局部又把握整体。因此,在形式逻辑进行归纳活动的时候,往往会犯以偏概全或是用一般来推特殊的毛病。 形式逻辑的推导过程,是一个不断变换范畴的过程。他可能变到了与其起点,与之原有整体相矛盾的那边还不自知——因为它否认矛盾,所以自身矛盾了却还不知道。不过,由于起点的不严格与对整体的把握的缺失,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必然的。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形式逻辑同样可以催生哲学。除了机械唯物论,还有客观唯心主义以及神学都是形式逻辑的产物。自然,形式逻辑也生产着西方自然科学。此种形式逻辑的自然科学方法,被叫做逻辑实证主义。形式逻辑完全失灵了的形态则是繁琐哲学。有意思的是,同一个母亲的孩子相互间都是矛盾的,自身也是充满矛盾的。可这位母亲却千方百计地否认矛盾——这正应验了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若要掩盖矛盾,那么被“掩盖”了的矛盾将以更加光怪陆离的形式在其他方面表现出来。 不难看出,如果我们的只承认形式逻辑,那么朴素逻辑、称名逻辑、表象逻辑都将非法。但是形式逻辑本身又完成不了另外这些逻辑的任务,也就是说,形式逻辑并不是最一般的逻辑。再加上形式逻辑也不能统合其他逻辑,也就是说,形式逻辑不是最抽象的逻辑。因此,最抽象而又最一般的逻辑就登场了,即辩证逻辑。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 辩证逻辑的三条原则,即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质量互变。另外,辩证逻辑有五个维度,即原因维度(内因外因、根本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主次维度(主次矛盾、主次方面)、一般-特殊、相对-绝对、整体-局部。三条原则与五个维度集中体现为 “矛盾”的观点及分析方法。在方法上,辩证逻辑要求用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矛盾的观点看待问题,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求明确讨论问题的前提范畴。主张确定的范畴下,有确定的真理。 辩证逻辑不是把矛盾封装起来,其本身就是建立在矛盾之上的——这是辩证逻辑与次协调逻辑的本质区别。辩证逻辑不是要维护一个将要崩溃的粉饰出来的没有矛盾的逻辑系统,而是把矛盾本身当做内容来研究。形式逻辑所做的正确的事情,在辩证逻辑看来,那或者是在论述量变,或者是在论述一个处于缓和状态下的矛盾,或者是在论述一般性。这种论述本身是有意义的,但是若形式逻辑要将其方法贯穿到一切领域里,由于它不兼容且无法调节处于辩证逻辑下位的其他逻辑间的矛盾,因此夸大形式逻辑不是正确的做法。 辩证逻辑除了有特有的分析方法外,还是其他逻辑的元逻辑——它调节操纵着朴素逻辑与工具逻辑。实际上,辩证逻辑与包括工具逻辑与朴素逻辑在内的非辩证逻辑构成矛盾关系。朴素逻辑中,我们可以看到“联系”、“对立”等观点。在工具逻辑里,我们可以看到整体的观点、范畴的观点、局部的观点。这些观点终于在辩证逻辑里统一了起来,并可以各司其职。 辩证逻辑并不要取消其下位逻辑。就逻辑本身来说,其本来就是在下位逻辑存在矛盾的基础上产生的。这正应验了辩证逻辑本身的一个观点,即矛盾自身推动自身发展。因为其下位逻辑存在矛盾,所以它才能也是必然出现。所以如果取消了下位逻辑,就等于取消了下位逻辑间的矛盾,那么辩证逻辑也就会失去其逻辑上的来源。但是如果说辩证逻辑的产生对下位逻辑没有影响,这显然又是一种错误。如果说辩证逻辑出现以前,下位逻辑是处在乱斗中,那么辩证逻辑出现以后,下位逻辑间的关系就变得可以解释与控制了。 不过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说,由于先天后天的影响,对于具体来说的五种逻辑(朴素、称名、形式、表象、辩证)的接受情况不同。因此,若是擅长使用非辩证逻辑的人遇到了问题,不妨试试用辩证逻辑来调节一下。下位逻辑能够解决的问题,那就用下位逻辑来解决,如果不能,就要用上位逻辑来解决。相较于辩证逻辑巨大的思维工作量,有时下位逻辑能够用少量的脑细胞给出一个适当的答案。 关于形式逻辑的观点 黑格尔的大小逻辑讲的是哲学,不讨论从形式上讲有什么样的前提可以得到什么样的结论这样的推理形式方面的问题。 其实,在现今的非经典演绎逻辑中确实有一支是与辩证逻辑有很多相似之处的,这种逻辑就是次协调逻辑(又常称为费协调逻辑、亚相容逻辑,也有人称之谓悖论逻辑、辩证逻辑)。这种逻辑承认经典演绎逻辑中的“矛盾律”并不普遍有效,试图将“矛盾”封装起来,不让其危害整个系统。 许多认同黑格尔辩证逻辑的人也是因为看到了现代经典逻辑中的悖论问题,而企望黑格尔的辩证逻辑能解决这个问题。但事实上,类似的方法已经有了,这就是次协调逻辑。然而,次协调逻辑是隶属于现代非经典演绎逻辑的,如果次协调逻辑真是辩证逻辑的话,那么这种辩证逻辑属于现代非经典演绎逻辑的一支,而不是独立于其外。不过,次协调逻辑尽管与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许多区别,并不能简单的说它是辩证逻辑。 相关条目 非形式逻辑
恶意收购的定义 恶意收购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当事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行为,并希望取得控制性股权,成为大股东。当中,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是其基本特点。除非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量高可以容易在市场上吸纳,否则收购困难。恶意收购可能引致突袭收购。进行恶意收购的收购公司一般被称作“黑衣骑士”。 目录 1 恶意收购的运行机制 2 恶意收购的案例 恶意收购的运行机制 恶意收购者高价购买被收购对象公司的股票,然后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变公司经营方针,并解雇大量工人。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高价将股票卖给收购者,他们往往同意“恶意收购者”的计划;如果按照传统的公司法,经理必须并且仅仅对股东股票价值最大化负责,那么经理就有义务接受“恶意收购”。事实上,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在80年代大都发了大财,因为收购者提供的价格一般都在原股票价格的50%到一倍以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贝纳德·布雷克(Bernard Black )生动地说:“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89年断言,死亡和税收是生活中最确定的两件事。如果他活到今天,他会加上第三件确定无疑的事实,即股东从收购中获利”(B.Black,1988)。 但是,这种股东接受“恶意收购”的短期获利行为,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东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 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率。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史来弗(Andrei Shleifer)和劳伦斯·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对美国“环球航空公司”(TWA)被“恶意收购”的案例做了研究,他们发现,TWA股东收益的增加额是由工人工资的减少额带来的,后者是前者的1.5倍(A.Shleifer &L.Summers,1988)。也就是说,“恶意收购”只代表财富分配的转移,并不代表新财富的创造。因此,美国工人之反对“恶意收购”,是不难理解的。 一些高级经理人员也反对“恶意收购”。 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前总裁托马斯·墨非(Thomas Murphy)在1990年说, “许多所谓‘投资者’,只注意短期投机股票生意,这些人根本不配被称为‘所有者’”(L.Lowen Stein,1991)。至于受“恶意收购”之害的债权人和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共同体居民,也有控制“恶意收购”的强烈愿望。 在这一背景下,美国许多州从80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给予了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因为尽管 “恶意收购”给股东带来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宾夕法尼亚州在公司法上的变革,以其与传统公司法的鲜明区别,引起了全美金融企业界的大论战。 1989年,为了抗御“恶意收购”,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议案。它包括四条新条款: 第一,任何股东,不论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是为了对付“恶意收购者”常用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策略的。这一条款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一股一票”的原则。 第二, 作为被收购对象的公司, 有权在“恶意收购”计划宣告后18个月之内,占有股东出售股票给“恶意收购者”所获的利润。 第三,成功了的“恶意收购者”必须保证26周的工人转业费用;在收购计划处于谈判期间,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第四,也是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赋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 而不象传统公司法那样, 只对股东一方负责(S. Hill,1995)。 美国商业界的主要刊物之一《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 )对宾夕法尼亚州的新公司法极为不满,认为它“破坏了资本主义的核心概念:董事会和经理对股东的责任”。另一家颇具影响的商业期刊《福布斯》(Forbes)则干脆用了“宾夕法尼亚州式的社会主义”(Socialism,Pennsylvania—style)一词(S.Hill, 1995)。虽然面对强大的反对力量,宾州的新公司法仍显示出生命力,目前全美已有29个州采用了类似宾州的新公司法。宾州新公司法的起草人沃尔曼(Steven Wallman)也被提升为联邦政府证券委员会成员。在宾州实践的影响下, 美国重要思想库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ion )开展了对新公司法的大量研究,于1995年出版了《所有制与控制权:重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一书(M.Blair,1995),其核心思想是:将股东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经理应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 由此可见,8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公司法的变革是和反对“恶意收购”这一实践背景相联系的。但是,公司法的变革,同时又是对传统的私有制逻辑的重大突破,因此不可能没有深厚的理论背景。 恶意收购的案例 在中国证券史上,90年代宝安、延中的控股大战以及大飞乐、小飞乐的收购案都是恶意收购的经典案例,且大多成功。 在美国证券史上,此类恶意收购也层出不穷,2004年12月13日上午,甲骨文恶意收购仁科案就是一例。当天,两家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仁科同意以每股 26.50美元现金、合总额103亿美元的价格被甲骨文收购。从收购过程来看,从正式决定收购完成,甲骨文先后对收购价格进行了5次调整,从最初的63亿美元调整至73亿美元,然后调至94亿美元,又到77亿美元,而最后以103亿美元成交,前后历时18个月。
什么是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支票受款人取得支票后往往并不立即向付款银行提现,但为确定支票付款的真实性,或为增强支票的流通能力,就将支票转往付款银行,请求保付。支票一经付款银行保付,付款责任就由保付银行承担,发票人和背书人等均不再负责任。这种支票与银行本票性质基本相同。同时,银行保付的支票金额必须在存款余额或透支限额以内,如有超过,法院将对保付银行处以罚款。此外,银行在保付支票的同时,应将支票所载金额由存款帐户内划出,转入保付帐户,以保证能按约付款。 ">编辑] 目录 1 保付支票的性质 2 支票保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3 我国有关保付支票的立法 4 我国建立保付支票制度的必要性 5 保付支票之效力 6 参考文献 保付支票的性质 保付支票系指付款人于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义字样,并由其签名之支票。支票之请求保付得由支票执票人为之,而办理保付之人以付款人为限。付款人于支付上为保付行为后,其因而所负之付款责任与汇票承兑人同。所谓与汇票承兑人同,系指保付人因而负绝对付款之责任,非指保付与承兑在票据法上有相同之功效。关于其性质,保付亦可谓附属票据行为之一,但因其除付款责任效力外,并有免责效力,异于普通票据行为只发生票据责任,不免除票据责任。保付,就其付款责任效力观点言,类似汇票之承兑,但却不如承兑之单纯的绝对责任效力。学者间有以票据保证比拟保付者,但支票欠缺票据保证之制,将其比拟保证,固不允宜。况且保付系付款人独立负担付款责任之票据行为,并非就票据债务为保证,此说似不宜采取。保付实为具有发生付款责任及免除其他票据上债务两种不同效力之特殊限制票据行为。保付既无被保证票据债务,其责任效力,与其他票据债务无关联而独立发生及存在,并有绝对性 ">编辑] 支票保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保付与保证的区别 保付增强支票付款的确实性,对支票的付款起着不可替代的保证作用。汇票的保证,作用主要是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两者作用相似,极易产生混淆,其实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叙述如下: 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保付是只适用于支票的一种特殊的制度;而保证则适用于汇票及本票,不适用于支票。因此,如在支票上记载“保证”,则不生票据法上之效力。 其次,票据行为人不同。保付以付款人为限;而保证则是除票据债务人之外任何人均得为之。 再次,支票经保付后,除持票人同意,不得只对支票金额的一部分为之;而在票据保证,保证人可以只就部分金额为之。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保证不能就部分份额为之) 第四,付款的效力不同。保付人付款后,支票上的票据权利义务就消灭,不存在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问题;而保证人付款后,只消灭部分票据权利义务,只有被保证人的后手得以免除票据责任,持票人仍得向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最后,行为人责任不同。支票一经保付,付款人就成为单独的、绝对的付款义务人,出票人及背书人均免除其责任。日本支票法则无此效力;保证人为保证之后,则与被保证人承担相同的责任,保证人付款后,还可以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 2.保付与承兑之区别 支票经保付后,付款人之责任即与承兑人相同,承担绝对付款责任。但保付与承兑毕竟是两种不同制度,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保付制度仅适用于支票;而承兑制度则仅适用于汇票。 其次,适用的前提不同。支票的保付以持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或有关支票的特殊合同关系为前提,台湾票据法规定,付款人超过出票人存款或信用契约所约定之数额而为保付者,应科以罚款。《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第三条规定:对备付资金不足所开出的支票,其本身仍为有效;汇票的承兑则不以存在资金关系为前提。 再次,是否受提示期间限制及提示时间不同。在这个问题上,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和台湾对保付支票的提示时间不作限制,即使法律规定的付款提示期限已过,持票人仍得提示付款。但日本支票法对此规定则很严格,认为超过提示期限持票人就自负责任,但其提示期间为一年;汇票的承兑,一般都受提示期间的限制。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见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自到期日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台湾《票据法》则规定,经承兑的汇票于到期日或其后二日内,为付款提示,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所权。 第四,票据行为效力不同,支票的保付是负担行为,支票经保付后付款人成为绝对付款义务人,从而可以使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全部免责,但是日本支票法却没有此免责效力的规定;而汇票的承兑不能产生免责效力,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最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不同。台湾票据法认为,经保付的支票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性质,一旦遗失,持票人不能挂失止付,只能依公示摧告程序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经承兑的汇票遗失后,可以为止付之通知。 ">编辑] 我国有关保付支票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摧毁了国民党时期的旧法统,票据法即现行的台湾票据法在大陆被废除,保付支票制度自然也随之被废除。直到1986年年1月 2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行个体经济户和试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的通知》中才首次提到办理保付支票业务,但未对其性质、效力等作具体规定。所以这一时期保付支票制度虽有规定,但形同虚设。其后出台的《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银行结算办法》都没对保付支票作相应的规定。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建国以来首次对票据问题作出的完整系统的立法。该法于第四章专门对支票作出了规定,但遗憾的是其并未承认保付支票制度。根据记载事项效力可把记载事项划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生票据法上效力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使票据无效记载、既不生票据法效力又不生民法效力记载)。 根据票据法定原则,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4、81和94条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所以在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律制度中,“保付”记载属于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只产生民法上普通的保证作用。即支票经银行保付后,银行并不因此成为绝对付款义务人,如果持票人不获付款,其只能基于民法上的关于保证的规定,请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出台了《杭州市银行保付支票试行办法》,推出了支票保付制度,对我国保付支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该《办法》亦具有很大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适用主体范围有限。该《办法》规定,只有具有良好信誉的存款人才能获得保付支票出票人的资格;其次,该《办法》规定保付支票禁止转让,这无疑不利于票据的流通,违背了设立保付支票的初衷和立法宗旨;再次,该《办法》限定了保付支票的最高额为20万元,极大限制了保付支票制度发挥作用的空间;最后,同时也是最关键的是,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在我国的《票据法》上,支票保付只具有民法上普通保证的作用,并非真正的“保付”。《杭州市银行保付支票试行办法》作为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的行业管理办法,属于行业规范,其效力位阶自然处于《票据法》之下,所以该《办法》中的所谓的“保付”充其量只能说是民法中的“保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尚不存在真正的保付支票制度。 ">编辑] 我国建立保付支票制度的必要性 纵观世界各国之所以规定保付支票制度,与保付支票在现实经济生活作用是密切联系的。同时又与各国的票据立法体制有关。台湾完全仿照美国的保付制度,是因为其认为支票是支付证券,而非信用证券,须见票即付,因此禁止承兑;并且在支票上亦无保证制度(亦因为支票为支付证券)。另外虽然支票为支付证券,并非现款。从而,支票之受授,不能视同现款之受授。是以除有特别的意思表示和习惯外,开发支票而为清偿债务之提供时,不得谓为系依债务本旨所为之清偿。因此,支票于有现实付款之前,尚属不确实。为使付款人负担付款义务,以确保支票的确实性,须有类似承兑之制度,保付支票,及应此需要所产生之制度也。日本采用支票保付制度,主要原因是,支票持票人对付款人不具有任何权利,付款人对于支票是否付款,完全听凭付款人的自由,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对付款人毫无对抗方法。所以日本采用保付以平衡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上支票亦属于见票即付的支付证券,既不存在承兑制度,也不存在保证制度,这样就使得支票的付款具有不确实性,即提示付款时,是否付款,及出票后有无拒绝付款的其他原因发生,对于持票人或者受让人都无从保证。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只是基于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接受出票人的委托而付款,并不是票据债务人。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付款人不能主张任何权利,这样就使得票据当事人的利益极不平衡,不利于持票人权利的保护。因此,为了加强支票付款的确实性,增强支票的付款证券机能,同时也为了平衡票据当事人的权益,我国确有必要建立保付支票制度,惟此,才能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的流通,使票据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编辑] 保付支票之效力 保付支票作为一种特殊支票,对增强支票的信用,促进支票的流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那么,保付支票在票据法上必然有其特殊效力,以此来保证其作用的发挥。笔者以下结合各国和地区立法,从不同当事人角度,来分析保付支票效力。 (一)对于付款人的效力 美国和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付款人保付后,其付款责任与汇票的承兑人同责,即付款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付款人不为存款额外或信用契约所约定以外的保付,如果违反此规定而为保付,仍然具有保付效力,只是对付款人处以罚款但处罚不得超过支票金额。日本支票法认为保付人的责任为偿还责任,并不生绝对付款效力,对银行的保付也给予一定的限制。 付款是票据消灭的主要原因,保付的意思表示就给持票人付款的期待,保付所期待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付款、消灭票据,所以,保付人应负完全绝对付款责任。但对保付行为也应加以限制,主要因为付款人为银行,保付过多易造成银行的资金短缺或信用膨胀,可能危急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当然这种限制是行政行为,并不影响保付之效力。 (二)对出票人的效力 台湾票据法认为,支票已经保付,发票人免责,即使保付人不付款,持票人也不得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日本支票法则规定:如为前款提示而未获付款时,应依第三十九条规定证明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准用于前款情形;出票人及其他支票债务人,不因付款保证而免其责任;即日本赋予了保付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并限制了提示支票的时间。美国《统一流通证券法》规定出票人免责。 从上文对付款人效力的论述,可以知道,付款人保付后就应负绝对付款责任。如果赋予保付人追索权,保付人应负的是偿付责任而非付款责任,保付人的付款并没消灭票据,这与票据理论相违背――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即消灭。付款人与承认和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应属一般民法所调整的范围。 保付后,持票人能否撤销,在各国立法有很大分歧。台湾票据法认为,保付后,出票人不得撤销付款委托,即使持票人破产,也影响保付的效力,不论在提示期间经过以前或经过以后,出票人都不得撤回付款委托。日本支票法规定:为付款保证的付款人,仅于提示期限届满前提示支票时,负其付款义务。按照一般的票据付款委托撤回理论,可以认为日本保付委托在提示期间届满后可以撤回。从美国《统一流通证券法》对提示期间没有限制,可以知道,美国是不能撤回保付委托的。笔者认为,保付委托在提示期间经过后可以撤销,这是由于支票的特性所决定的。支票既是支付票据又是信用票据,票据存在基础在于流通(从美国《流通证券法》就可以看出)。如果长时间不进入流通领域,就失去流通证券之性质。所以法律应该设计相应的激励流通机制,票据的期间设计就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三)对背书人的效力 付款人在支票上保付记载后,背书人即免责,即使付款人不付款,也不得对背书人追索。背书人免责原因即使出卖人免责之原因,因为两者都是被免除被追索责任。 (四)对持票人的效力 台湾票据法规定,支票丧失时,不得为止付通知,只能依公示摧告程序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持票人在付款提示期限内没有提示的,仍然可以请求付款。台湾票据法在修改前认为,票据的丧失,就像货币丧失一样,不能止付通知,亦不能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笔者认为,保付支票虽形同支票,但毕竟非货币,保付支票最终要兑换成货币,付款人并不因是保付支票而免除付款检察、核对程序。因此,保付支票丧失救济应与一般支票相同。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裴士俊.我国应建立保付支票制度 ↑ 裴士俊.保付支票的若干问题研究
什么是执垫 执垫是一种上升连续形态,它没有对应的下降连续形态。从形态上看,执垫是上升三法的变形,但又不完全相同,因为执垫中的三根小阴阳线的最低价比上升三法的要高,执垫形态所展现的连续信号比上升三法要强劲。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执垫并不像上升三法,它未出现趋势中断或休息的现象,从而使得执垫形态比上升三法形态更具有多头意义。 执垫前三天的线形犹如“双鸦跳空”,但是第二根(第三天)黑线的实体侵入第一天长白线的实体内,随后出现另一根小黑线,其收盘价更低,但仍在第一天白色实体的范围内。第五天开盘大幅向上跳空,呈现强烈涨势,其收盘价超越前三天的最高价。这显示趋势将持续走高,在此投资者可以积极增仓。 市场持续上扬,出现的一根长白线进一步确认了多头走势。第二天开盘向上跳空后,价格陷入窄幅整理,收盘小跌。收盘价虽走低(低于开盘价),但仍为本波段的最高收盘价。多头暂时陷入休息状态,却引燃了空头的希望,未来几天的走势令人担忧上升趋势是否能够持续。这几天的开盘价大约与前一天的收盘价相当,收盘价则稍微走低。虽然出现连续三天的盘整走势,但市场价格仍位于第一天(长白线)开盘价之上,反转趋势并没有出现,第五天价格再度扬升,收盘价创出新高,此形态为强劲上升趋势的暂时停顿。 执垫的形态特征 1、由五枝阴阳烛组成。 2、第一枝为处升势大阳烛。第二至四枝逐步回落小阴烛,而第二枝为向上跳空小阴,第五枝为创新高大阳烛或向上跳空大阳烛。 3、为持续型态,后市向上。 执垫的形态确立 执垫与上升三法一样,形态能否确立关键看两点: 1、执垫中间的三根小阴阳线。在执垫形态中,这三根小阴阳线的位置相对而言比较高,完全突破了第一根长阳线的最高价,有一种上浮的感觉,而三小阴阳线的最低价则比较高,一般不会突破第一根长阳线的开盘价,否则形态难以确立。 2、最后一根长阳线的长度。一般来讲,最后一根长阳线越长越好,其位置也相对较高,开盘价一般在第一根长阳线的中间部位,收盘价则创出新高。 执垫的识别标准 1、在上升趋势中出现长白线。 2、第二天出现向上跳空的黑线,它几乎是星形。 3、随后两天为盘整走势,和“上升三法”一样。 4、第五天为白线,收盘并创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