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资战略的概念 撤资策略是基于一个构想,就是产业在未列衰退之前,企业尽早将其事业卖掉,可以使其净投资回收率最大。当企业在产业残留的小区隔需求上仅有很少的优势,而且当衰退产业中的竞争可能会很剧烈时,这个策略是相当恰当的。最佳的选择也许是将公司出售给产业中追求领导策略的企业。 目录 1 撤资战略的缺点 2 迅速撤资战略与公司紧缩 3 实行撤资战略的案例 撤资战略的缺点 撤资策略的缺点是,它的成功与否全依赖企业是否有能力在衰退变得严重之前侦察出产业的衰退,并在公司的资产仍被其他企业认定为有价值时将它卖掉。在某些情况下,在衰退之前或在成熟阶段中就放弃营业可能是一种合乎需要的选择。另外尽早地出售业务也会使企业承担这样一种风险,即企业对未来所做的预测是不正确的。 迅速撤资战略与公司紧缩 这一战略的前提是,企业只有在衰退早期出售业务才能使净投资的回收最大化,而不是实施收割战略之后再出售或再采用其他战略。及早出售业务通常使企业能从出售中实现价值最大化,因为出售越早,需求是否随后下降的不确定性越大,资产的其它市场(如国外市场)未饱和的可能性也越大。 有些情况下衰退前或在成熟期内从业务中蜕资更为可取。一旦衰退明显,产业内外的资产购买者将占据很强的侃价地位,这时资产的变现价值就会相对较小。 迅速蜕资可能迫使企业面临一些退出壁垒,虽然及早行动能在某种程度上缓和这些因素的作用。但企业可以采用私有商标的战略或将生产线出售给竞争对手的方式来帮助缓解这些问题。 迅速撤资战略很明显是企业避免损失的最快方法之一,而实施迅速撤资战略的主要方法就是资产剥离、分立等公司紧缩的方法。从这一点来看,公司紧缩是企业迅速撤资战略的必经之路。 实行撤资战略的案例 为了使公司的投资组合达到最优化,麦德龙集团在实践的基础上从1996年末开始,陆续出售或关闭了一些不盈利项目、销售公司或边缘活动的不盈利部分,即概括为“简化投资组合战略”或“撤资战略”。在撤资战略实施的过程中,麦德龙集团出售了计算机中心、服装中心、鞋类中心、邮购、家具中心等一些非核心的业务部门。 通过实施撤资战略和业务整合,到1998年11月,麦德龙集团的组织结构明晰了,投资组合优化了,投资效益提高了。对于不景气的部门,麦德龙集团会继续贯彻撤资战略。迄今,麦德龙集团已形成了由“六大销售部门(分属于四大商业领域)”和“多个跨部门服务公司”组成大型商业企业集团。
信用风险转移的定义 信用风险转移(credit risk transfer,CRT)是指金融机构,一般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使用各种金融工具把信用风险转移到其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随着市场的发展,非金融机构也可能进入信用风险转移市场进行交易,但就市场现状看,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参与机构还主要是各种金融机构。主要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各种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那些把信用风险转移出去的机构称为信用风险转出者(也就是保护购买者、风险出售者或被保险者),那些接受信用风险的机构称为信用风险接受者(也就是保护出售者、风险购买者或保证人),主要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包括贷款销售、资产证券化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信用衍生产品。 目录 1 信用风险转移的主要方式 2 信用风险转移的工具 3 信用风险转移的机构 4 信用风险转移监管的分析 5相关条目 信用风险转移的主要方式 1.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指的是,在向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转移信用风险的同时,实现资金的融通。工商企业可以通过办理保理业务或者福费庭业务,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所带来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保理业务是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业务,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的票据卖给专门办理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实现资金融通。福费庭业务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售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取得现款。商业银行利用外部市场转移资产业务信用风险的融资型手段有贷款出售和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种。贷款出售指商业银行将贷款视为可销售的资产,将其出售给其他机构。贷款资产证券化是贷款出售的更高发展形式,是资产证券化的丰要内容之一。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一个特殊的机构,并转化成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的证券,通过证券的发售而实现资产的流动变现。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在将资产转移出去达到融资目的的同时,也转移了资产的信用风险。 2.非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与融资相分离的信用风险转移手段有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信用衍生产品(CD)。信用担保是灵活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通过双边合约,担保人作为信用风险的承担者,当第三方(债务方)不能履行其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补偿或代为支付的义务,金额限于潜在风险暴露的损失。信用保险就是企业通过和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一定的保费,从而在指定信用风险范围内蒙受损失时获得补偿。信用衍生产品指的是一种双边的金融合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合约双方同意互换事先商定的或者是根据公式确定的现余流,现金流的确定依赖于预先设定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事件的发生。信用事件通常与违约、破产登记、信用等级下降或价格出现较大的下跌等情形相联系。 CD转移信用风险的过程可以通过CD市场的最常见品种——信用违约互换(CDS)来说明。信用违约瓦换是指交易双方达成合约,交易的买方(信用风险保护的买方)通过向另一方(信用风险保护的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在指定信用风险发生时对其贷款或证券的风险暴露所遭受损失进行补偿的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份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类似于一份信用保险合同,但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所指的信用事件所涵盖的信用风险远远广于信用保险合同的涵盖范围。史重要的是,信用保险合同一般是不能转让的,而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可以在市场上转让,从而使信用管理具有流动性,体现其转移信朋风险的基本功能。 商业银行是CD市场卜最丰要的买方。商业银行利用CD可以使白己在借款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贷款的信用风险,又不必将该笔资产业务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从而和客户的关系不受影响。此外,为防止南十贷款过于集中而造成的过大信用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也必须控制对老客户和重点客户的贷款,由此就会面临控制和分散风险与业务发展扩张之间的进退两难的困境, “信用悖论”。CD市场有利于商业银行走出“信用悖论”。商业银行通过CD市场购买信.保护,转移信用风险,在发展信贷业务的同时,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近年来,不断有大规模企业破产,但我们很少到商业银行破产,这在十儿年前是 可能的。究其原因,除了有更好的信贷组合管理以外,功不可没。 CD市场的发展,使CD的供应和需求关系得到了最新界定,也使信用风险在现代金融市场匕有r更丰富的内涵。信用风险不仅指传统的交易对手直接违约而引起损失的可能。而且包括交易对手信用评级的变动和履约能力的变化而导致其债务市场价值变动所引起损失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CD使信用风险从贷款、融资、债券交易中分离出来,从而将资产业务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真正分开,为独立地管理 信用风险创造了条件。 信用风险转移的工具 信用风险转移的工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一是转移的信用风险是单笔贷款还是贷款组;二是风险的接受方是否出资,在二级市场出售贷款是出资的风险转移,而某些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如保险合约,虽然转移风险,但在风险被转移时接受方并不提供资金。 (一)不出资风险转移 出资和不出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可以从风险出让者(risk shedder)或风险承受者(risk taker)角度来区分,从前者看就是风险出让者是否在交易中收到资金,从后者看就是风险承受者在交易中是否提供前端资金。本文的出资风险转移概念是从风险承受者角度界定的。其主要的工具有:信用违约互换(CDSs)。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双边的金融合约,在这种合约中风险出让者支付固定的定期手续费,换回风险承担者的有条件支付,这种支付是由所涉及资产的信用事件引发的。信用事件是所涉及的实体(公司、实体和主权国家)未能支付、破产、债务违约或重组。拒绝履行或延期付款是额外的信用事件。可交付资产的情况在CDS合约中详细说明,并包括投资中的债券和贷款或高收益类别。信用违约互换的结构非常接近于担保的结构,但是,有三个重要的区别:一是引发支付的信用事件的范围在衍生合约下更广;二是不要求风险出让者证明自己已经遭受了损失以获得支付;三是CDS是以标准化的文件为基础以鼓励交易。 担保。担保是一种双边合约,合约下风险承担者(担保人)有义务为风险出让者(obligee)的利益尽力。担保是灵活的风险转移工具,因为它们可以根据需要设计成抵补具体的暴露或交易。通常,担保人要尽力履行第二方(obligor)的义务,如果后者不能履行,金额限于潜在暴露的损失。担保需严格遵循第二方与风险出让者之间合约的性质与内容。 保险产品(保险债券、信用保险和金融担保保险)。保险债券一般是由美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以支持一项债务的受益人的业绩,包括对银行的金融义务。信用保险一般由专业保险公司提供,支持交易信贷而且经常被受益人使用,以取得银行对应收账款的融资。金融担保保险作为对债券持有人支付的无条件担保而发展起来的, 由美国btONOLINE信用保险公司提供。 不出资的合成证券化(组合信用违约互换)。合成证券化将证券化技术与信用衍生品融合在一起,在组合信用违约互换中,通过一系列的单笔CDOs或可供组合中所有信贷参照的单个CDS,实现风险转移而没有潜在资产合法所有权的变化。不出资的合成证券化(篮子信用违约互换)。篮子违约互换与违约互换类似,其中信用事件是一个具体的信用篮子中的某种组合的违约。在违约篮子第一的特定情形下,是参考信用篮子中的第一笔信用的违约引发支付。其它的形式对于违约篮子是第二或第三的,但是更多的组合可能根据风险承担者与出让者的需要形成风险形态。 (二)出资风险转移 贷款交易。在二级贷款市场中,单笔贷款被售,这要求借款人的同意。为此原因,贷款经常是以参与的形式被分配,原始贷款人对借款人仍然是唯一的直接贷款人,并与另一机构签定合约以划分暴露中不合意的部分。出资的合成证券化(信用联结票据)。信用联结票据(cLN8)是出资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该资产提供对参考资产组合的(合成)信用暴露。CLNs将信用衍生品嵌人风险出让者发行的证券。票据的 表现并不与参考集合的表现直接联系。投资者接受零息支付,该支付包括风险升水和到期的平价赎回。随着票据发行的收人被直接交给风险出让者,风险承担者有风险出让者的交易对方风险,但不是反之亦然。如果风险承担者要避免交易对方风险就要利用中间商(SPV),而结构就变成合成CDO。 资产抵押证券。在传统的证券化结构中,发起人组合中的贷款、债券或应收账款被转移到中间商那里,作为抵押持有支持向投资者发行的证券。资产的信用风险从发起者转移到投资者,保护是前端出资,证券发行的收人则被转移到发起者处。资产抵押证券(ABS)的结构性特征与现金CDOs类似,但潜在的资产集合如抵押或信用卡应收账款是更同质的。为了使发行的证券得到更高的评级,多数证券化结构具有信用和流动性增强。外部信用增强包括高级别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信用证或担保。当潜在资产的期限与发行证券的期限不吻合时,流动性增强用于弥补现金流的不匹配,以补偿利息支付的不完全同步或抵补滚动风险。 信用风险转移的机构 到目前,积极参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机构主要有全能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商、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等。银行参与信用风险转移有多种动机,而且难以评价其相对重要性。投资者对信用风险转移产品的需求反映了若干因素的作用:一种是其现有业务的自然延伸;一种是与其现有业务缺少关系,即信用风险与主体业务风险之间的低相关性。对于已经涉足信用风险业务的投资者,其价值存在于风险/收益形态的取得,这在更熟悉的工具如公司债券中是不能得到的。对于具有很少现金和高筹资成本的机构,CDSs开薜了用不出资交易获 得手续费收人的可能性。 少数的全能银行是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组合交易的主要中介和安排者,他为再打包人起着关键作用。这些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组合CDSs的承销。作为中介体,其资产和负债是匹配的,虽然在某些工具上可能不匹配,例如通过组合交易出让信用风险并通过单笔CDSs、债券或贷款来承担。其目前参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基本原因是通过金融工程获得手续费收人。全能银行也是重要的风险出让者,他们运用ABSs和CDOs转让其公司和客户贷款中的风险。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转移交易中承担和出让风险。最初,商业银行运用组合交易(ABSs和 CDOs)的动机是减少所要求的管制性资本金或降低筹资成本。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银行越来越多地运用信用风险转移在单笔贷款和贷款组合层面上管理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也是重要的风险承担者,例如用CDSs提供保护、购买贷款并投资于CDSs和ABSs分档,这是受其信贷组合分散化愿望的推动,某些情形下受获得手续费收入愿望的驱动。证券交易商是重要的中介体,其资产和负债是匹配的,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以及业务动机与作为中介体和再打包人的全能银行是相似的。 保险公司是银行体系之外最大的信用风险承担者,但是其总体信贷风险暴露难以根据现有数据进行判断。此外,不同种类的保险公司以不同的方式涉足,人寿保险公司在组合交易分档(如ABSs、CDOs、资产抵押商业票据)中是重要的投资者,包括更具风险性的初级分档。人寿保险公司一直是金融资产的主要投资者,虽然国与国之间在典型的组合构成上有重要的差异。这也意味着对信用风险及其管理的熟悉程度是不同的。虽然比较明显的低利率引致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向收益更高的资产转移,但对于其涉足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是否提高了其总体投资风险或如何改变其信用风险形态,结论尚不明晰。— 些大的综合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不出资信用风险,他们相信这有助于分散其产生于保险组合的风险并取得比某些传统保险业务更高的收益率。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风险管理新挑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业务的性质以及相关资产组合的构成。 受管理的投资基金(如养老和超级年金基金、共同基金、对冲基金)也是投资于贷款和组合AB.Ss、ABCP以及CDOs分档的重要风险承担者。债务基金(包括对冲基金)专门进行低于原价的贷款的收购。CDOs和组合CDOs在允许组合根据投资者的偏好进行设计方面的灵活性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在某些国家,引入私人养老金计划所产生的受管理基金市场的成长,将进一步促进信用风险转移的成长。可转换债券对冲基金也是信用风险重要的出让者,他们运用CDSs隔绝嵌入的股票期权。 非金融性公司目前几乎还没有运用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最常见的参与主要是运用ABCP或ABSs对应收账款进行证券化,或将应收账款卖给金融机构管理的中间商。很少几家公司购买CDSs或结构性CDOs转移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由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上再打包并将风险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转移的技术,原则上可以直接应用于非金融性公司的应收账款,因此,未来非金融性公司对CRT市场的参与将会增加。 信用风险转移监管的分析 (一)信用风险转移业务对金融系统的负面影响 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风险管理方式和收益机会,降低了信用风险的集中度,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是,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也会成为影响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因素:首先,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增加了承担信用风险金融机构的数量,提高了信用事件导致连锁反应的可能性:其次,它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导致信用风险在金融系统中的分布情况更为复杂且难以统计;最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既可以提高信用风险的分散度,也有造成信用风险重新集中的可能性。 (二)信用风险转移业务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风险 在信用风险转移交易中,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机构都会面临新的风险,主要包括对手风险、合约不完全风险以及模型风险等。如果在并不完全了解这些风险的情况下进入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市场参与机构就难以达到降低风险集中度或增加收益的目的,还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信用风险转移工具的复杂性大大提高了对参与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如果缺乏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参与机构就不可能准确地选择交易时机,也无法对信用风险进行合理的定价。对于商业银行这样具有丰富信用风险管理经验的机构来说.由于各种新型工具的出现和参与程度的提高。进入CRT市场也会面临新的风险。而对于那些以前没有信用风险业务的参与机构来说,进入CRT市场就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三)信用风险转移业务对监管当局的挑战 因为市场参与机构可能在不完全了解CRT市场的潜在风险或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进入CRT市场,监管当局应该在掌握信用风险流向及风险承担机构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制定出恰当的资本要求和市场准入政策,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定经营,但目前多数国家的相关监管政策还非常不完善.有些国家还没有制定针对信用风险转移业务的监管政策。而且,CRT交易增加了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数量,导致最终风险承担者的信息和风险的分布情况更加复杂,而近期发展迅速的结构性产品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复杂性。所以,如何获取相关信息、准确评估各参与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向银行系统外转移的程度, 已经成为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问题。不仅如此,CRT市场还提高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机构间的关联程度,加大了金融风险跨部门、跨行业传染的可能性。这大大提高了对不同市场参与机构监管当局间的沟通协调要求,在我国这样的分业监管模式下, 如何获得CRT市场的完整交易信息、制订出完善的监管措施也是监管当局面临的严峻挑战。 相关条目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转移市场
什么是借款总安排 借款总安排又称借款总协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法国、口本、比利时、意大利、荷兰、加拿大、瑞典等十个发达国家(即十国集团)于1962年共同设立的一种特别贷款项目。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补充资金而安排的第一个备用信贷额度。 目录 1 借款总安排的宗旨 2 借款总安排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借款总安排的宗旨 借款总安排的宗旨是帮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缺乏资金或可能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从普通基金定额以外获得贷款,来满足总安排参加国的借款需求,或影响外汇市场以抑制货币投机和金融危机。借款总安排的基金来自十个参加国,各国认缴的份额取决于各自的经济、财政实力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其货币的需求。总安排签署初期,基金总额相当于6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总额的33.33%,居十国之首;其次是英国和联邦德国,各占1666%。1983年,总安排基金额度重新调整,额度改用特别提款权计算,总额增加到170亿特别提款权,按当年价格计算合177·98亿美元。其中美国所占份额仍居首位,但是比重有所下降,为25%;联邦德国为14%,日本上升到12%。此外,瑞士通过瑞士国民银行成为借款总安排的第n个参加国,在基金份额中占6%。 借款总安排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借款总安排的实施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总安排创建初期规定: 1.信贷额度仅用于资助参加国的需求。 2.信贷额度只有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必须借助补充资金应付国际货币市场或资本市场的危机时方可动用。 3.信贷额度必须动用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能自动提取,必须与十国集团磋商,征得他们的同意。 4.对总安排的任何重大改动都须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提议,经参加国一致同意才能决定。 5.十国集团内部设置了磋商程序以便独立分析判定是否有必要动用信贷额度。 1983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同十国集团对借款总安排实施条款进行了改革,新条款放宽了贷款的条件和范围,它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帮助非协定参加国与总安排达成联合借款协议,享受或利用借款总安排提供的便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借款总安排创建初期曾规定:协定有效期为4年,但是以后多次延期,现在它在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永久性的安排。
The currency abbreviation for the Aruban florin (AWG), the currency for Aruba. The Aruban florin is made up of 100 cents and is often presented with the symbol ƒ, Afl, or Af. The Aruban florin is also called the Aruban guilder, derived from the currency's predecessor, the Netherlands Antillean guilder. |||The Aruban florin was first seen in January of 1986, when it replaced the Netherlands Antillean guilder at 1:1. Since its introduction, Aruba has kept the florin pegged to the U.S. dollar at 1.79 florin to 1 U.S. dollar.
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所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署后生效。 就业协议书是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所以毕业生就业时一定要签署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经签署,协议各方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毕业生要保证自己能正常毕业,按时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要按照合法的用人程序接收毕业生,妥善安置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派遣毕业生。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其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就业协议书是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的重要依据,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意境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 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严厉性,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和特征 从法律意义上说,协议书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备合同(或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就业协议收应是人(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确立蔻关系( 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应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 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产。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协议都不能成立。 2.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毕业生,另一方不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大型企业集团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没有上下和高低 之分。 3.协议应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因此,不发生 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4.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 人必须认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 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2.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原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 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再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 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4.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 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发订 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5.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 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签订协议时应注重的问题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治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凭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 盖章。此程序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 加,亦应在内容上必须明确。 4.注重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以确认。 5.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 承担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 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 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 后果,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学 生违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治理不严,从而 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违约会影响其他毕业生的就业,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 1.首先由毕业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将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填写于备注栏。 3.协议书应加盖院办公章。 4.毕业生所在院初审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加盖公章,纳入就业计划。 5.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个人各留一份。
什么是改组改制 改组改制是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根据《股份制试点办法》和《公司法》,我国企业实行股份制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条是新组建股份制企业;另一条是将现有企业有选择地改造为股份制公司。据此,按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方式不同,分为新建设立和改建设立。新设设立方式中按其设立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目录 1改组改制的税收筹划策略 2改组改制方面的优惠政策 改组改制的税收筹划策略 企业改组改制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问题。弄清楚我国税法对改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对于企业确定改组改制方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改组改制不涉及增值税问题,对改组业务中涉及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国税函165号文件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企业改组改制实质上只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对改组业务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首先必须搞清改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这个问题是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中的难点。 企业改组业务所得税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等四方面的内容。国税发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119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投资改组业务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执行上述两个文件,必须正确区分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分立和吸收合并。主要应注意下列问题。 1.如果将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独立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接受企业,而且转让企业不解散,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转让企业在转让后只不过是由从事营业活动(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转变为投资活动(投资公司或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属于11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 2.如果企业将"非独立核算"的营业分支,比如一条或几条生产线,多项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转让出去,换得接受企业的股权,则不属于整体资产转让,而属于118号文件规定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需视同销售处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3.如果企业将"非法人"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厂的经营活动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一个或几个有法人资格接受企业,并且将取得的接受企业的股权及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分配给转让企业的原股东,转让企业解散(清算或不清算),则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分立。 4.如果作为"独立法人"的转让企业将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债务转让给接受企业后,将取得的接受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额分配给其原股东,转让企业只解散不清算,则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吸收合并或兼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国税发118号和国税发119号文件中对企业改组业务中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带来了巨大的空间。充分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或递延纳税的目的。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筹划要点。 国税发118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企业可以将整体资产全部换取股权,而不收取非股权支付额,或收取少量非股权支付额(将非股权支付额控制在股权账面价值的20%以内),这样,转让企业就无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要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也要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不能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如果转让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该项股权,则: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整体资产的原账面净值 (2)接受企业允许扣除的折旧,必须以转让企业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会计上按评估价多提的折旧不能获得税前扣除,应按综合调整法进行纳税调整。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整体资产转让的优惠,实际上是将资产转让所得应纳的所得税递延到以后若干年度来实现,对转让方来说,如果长期持有该项股权,而不对外转让,则会免除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及合并、分立业务的筹划原理与整体资产转让一样,只要纳税人在改组改制时,将收到的非股权支付额(或补价)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就能达到上述筹划效果。 2.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筹划要点。 国税发118号文件规定,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换人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3.企业合并业务的筹划要点。 国税发119号文件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务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2)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4.企业分立业务的筹划要点。 国税发119号文件规定,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各方也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上述税收优惠需要得到税务部门的审核确认。上述四种情况,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如果双方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企业所得税中减少收入总额,合理加大成本、费用和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其他项目等方面的筹划方法,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为了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我国利用税收倾斜政策,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实行不同待遇,赋外商投资企业不可比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而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主要是吃透、用足税法中赋予的税收优惠。 改组改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为适应企业改组改制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关营业税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合并、兼并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被吸收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对企业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对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资产转让 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的行为。 对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应缴纳的营业税,按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清偿程序进行清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税函165号批复 3.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摘自财税191号通知 (二)企业所得税 1.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摘自国税发119号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摘自国税发119号 3.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摘自国税发118号 4.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整体资产置换交易时按此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挨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摘自国税发118号 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摘自国税发38号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备注:我省按规定对中小企业经营者奖励的股份以及科技人员用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份,其变现前、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发60号 2、股份合作制企业奖励股份、分红转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1年后,股权可在企业内部进行流动。鼓励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持大股或控股经营。对经营者可以实行股份奖励。逐步扩大经营者的持股比例。对经营者的股份奖励未变现之前,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用分红直接转为股份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苏发20号 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产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5、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税157号
什么是信贷计划 信贷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规划计划期内信贷资金的来源和数量、信贷资金的运用和数量;规划流通中现金的增加或减少,现金的投放或回笼数量,是国家动员和分配信贷资金的计划,又称“综合信贷计划”。 信贷计划包括信贷收支计划和现金收支计划。它既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重要保证和手段,一般由信贷计划表和信贷计划编制说明两个部分组成。 信贷计划资金来源项目包括银行自有资金、当年结余、金融债券、各项存款、货币发行和其他来源六个部分。信贷计划资金运用项目,包括各项贷款、金银外汇占款上交财政税利、财政透支借款等四个部分。 目录 1我国信贷计划的发展 我国信贷计划的发展 我国信贷计划的发展:改革开放前为统有统贷的管理体制。 信贷计划是一定时期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数量匡算与结构摆布,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信贷计划的发展。 1979年开始实行信贷差额包干的办法。 1984年以后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将央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分开。 1995年以后央行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法,逐步完善信贷计划体制,最后完全过渡到比例管理。长期以来,信贷计划以贷款限额方式进行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制货币供应量,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由于贷款资源不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不利于从根本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A method of executing trades without inputting them manually. In forex trading, Investors are able to trade at any time during the day or night through an automatic forex trading system. Automatic executions enable traders to execute trades based on certain technical indicators. Forex signal providers transmit and receive signals that allow for this type of trading. |||Basically, this is a trade executed without the help of a dealer. These types of trade are done very quickly and in real time because they are automated. The lagging and slow system of manual executions don’t allow traders to continually input transactions in rapid fire form like an automatic execution allows. Stop and/or limit orders can also be enabled through this form of trading. Forex traders should be careful using automated trading however, as trades will be processed even if fundamental conditions have chang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