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真实出售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了达到隔离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破产风险的目的,确保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具有法律效力,资产转移必须采取“真实出售”的形式。 所谓真实出售,是指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交易性质为资产(债权)销售且与该资产(债权)相关的所有权益和风险全部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受让人的金融资产转让行为。 ">编辑] 目录 1 真实出售的判定标准 2 真实出售的法律探析 3 参考文献 真实出售的判定标准 真实出售没有统一的定义。法院通常根据以下一些标准作出判断: 1、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资产(债权)买卖行为还是一种担保贷款行为。 2、如果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那么与金融资产(债权)相关联的风险和权益是否全部转移给受让人?对已经转让资产的风险是由转让人承担还是由受让人承担? 3、受让人对所受让的资产是否获得相应的权益?有时,如果转让合同约定由转让人承担所有的资产(债权)风险,SPV对发起人保留追索权,则这种交易可能被法院认为是担保贷款而非资产证券化中的真实出售。 4、发起人所转让的资产(债权)是否可以被退还?如果转让合同约定SPV 有权追索发起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则该交易应作为“真实出售”对待;如果SPV追索发起人,要求退还所购买资产,返还购买资产的款项,则属于一种担保贷款。 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英国、法国、德国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资产(债权)转让的性质是真实出售还是其他行为均比较容易:只要转让资产(债权)的合同在形式上是资产(债权)出售,即可认定是资产(债权)出售行为。但在美国,问题要复杂得多,因为它的界定标准是重实质而轻形式。在资产证券化运作最为成熟的美国,一般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资产(债权)转让方可被认定为真实出售:资产(债权)转让的形式为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债权)的风险完全移转给SPV;证券化资产(债权)的受益权完全移转给SPV;资产(债权)的转让是不可撤销的;资产(债权)转让的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另外还要考虑其他条件,包括债权转让的通知等。 ">编辑] 真实出售的法律探析 “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要想成功完成这关键的一步,首先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拥有资产所有权,或者资产所属关系明确。不良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特殊机构要拥有资产池完整的控制权,就必须要求原始权益人(即AMC)拥有不良资产的所有权,或者资产所属关系明确。但是,目前我国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彻底完成,其产权结构也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调整,商业银行虽然对国有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但国家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唯一的所有权主体。现在它们将不良资产剥离给了AMC,AMC对于企业的债权依然属于金融债权。虽然目前已经相继推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最高法院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特殊机构法”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框架并不完善,尤其是在不少企业刻意逃废金融债权、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重重的状况下,特殊机构不可能做到真正地买断AMC的不良资产。 其次,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一般证券的发行与买卖,它是一项已形成的契约(在资产形成时产生的合同关系)变更,而且这种变更必须是一种“真实销售”,这需要得到合同类法律法规的确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出售方式主要包括债务更新、资产转让和从属参与。 1)债务更新的缺点是成本和效率方面的劣势,尤其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面临众多债务人时,重新签订债务更新协议将使发行人不得不与众多的债务人协商洽谈,使成本增加,效率下降。 2)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进行资产出售是有法律障碍的,从而将这种高效的资产转让方式排除在外。《民法通则》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虽然这个规定中的应当取得第三方的同意已经被合同法中的通知债务人所取代,但是不得牟利仍是证券化难以逾越的障碍。另外,《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所以,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转让是存在法律障碍的。 3)从属参与在我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这种方式有其固有的缺点:由于被认定为抵押贷款,从属参与由于对原始权益人具有追索权,因此在会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即“资产表外处理”,从而导致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率的提高,没有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之一,即通过资产证券化降低资产负债率。 综上所述,作为资产出售过程中高效率、低成本的资产转让,将因为法律上的障碍而无法发挥作用。债务更新和从属参与是没有法律障碍的,但是这两种资产出售方式具有相应的缺点。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的效率、成本产生显著影响。 参考文献 ↑ 1.0 1.1 徐冬根.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广州大学学报,2005(4):69. ↑ 许淑红: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在我国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者的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最重要的)。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1、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 (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 。 2、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3)劳动法律关系在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相关条目 雇佣法律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
The four forex pair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be the most heavily traded in the forex market. The four major pairs are: EUR/USD, USD/JPY, GBP/USD, USD/CHF. |||These currency pairs are considered by many to drive the global forex market and are the most heavily traded. Although it is widely regarded that the major pairs consist of only four pairs, some believe that the USD/CAD and USD/AUD pairs should also be regarded as majors. However, these two pairs can be found in the group of pairs known as the "commodity pairs".
The combining of odd-lot or round-lot orders for the same security so that they may be executed at the same time. Brokers cannot bunch orders together unless all the affected investors have agreed. The advantage of bunching is that brokers can save clients who have issued small orders from additional fees by combining orders so that they form a round-lot.
A series of algorithms that attempt to identify underlying relationships in a set of data by using a process that mimics the way the human brain operates. Neural networks have the ability to adapt to changing input so that the network produces the best possible result without the need to redesign the output criteria. The concept of neural networks is rapidly increasing in popularity in the area of developing trading systems. At one point in time, it would have seemed impossible to make a system that would be able to adapt to changing markets, but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echnology have now made having these types of systems a reality.
连锁店悖论(chain-store paradox) 目录 1 什么是连锁店悖论 2 连锁店悖论的论证过程 什么是连锁店悖论 莱茵哈德·泽尔腾(Reinhard Selten)利用逆推归纳法,说明了在位者的多市场掠夺威胁不可信。而连锁店悖论是指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有限次重复博弈无法实现参与人之间的合作行为。连锁店悖论是正是由Selten提出的。 连锁店悖论的论证过程 假定在位者在N个相同的市场上经营连锁店,每个市场有一个潜在进入者,每个进入者序贯决定是否进入相应市场。如果市场n(n期)没有进入发生,那么在位者垄断n市场,其收益为M;如果市场n(n期)进入发生,那么在位者需要决定是否实施掠夺:掠夺收益为P,容纳收益为C。假定M> C> P,因为掠夺是有成本的。 假定进入者决定是否进入时知道博弈进程,而且进入者遭遇掠夺的收益严格小于不进入收益,而不进入收益小于进入被容纳的收益。从直观上看,在位者在博弈早期会采用掠夺战略,劝止潜在进入者进入;只有在接近博弈结束时,在位者才会容纳进入。但是Sehen认为,这和精炼解不一致,博弈论逻辑证明的结果与直觉相悖,由此构成了连锁店悖论。 那么最好别进入;但是它也知道,面对实际进入,在位者容纳严格,优于掠夺。因此,若假定博弈双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对于最后一个市场,进入肯定发生,而且在位者会容纳,不管博弈进程如何。 现在考虑倒数第2个市场,如果进入发生并且在位者在最后一个市场实施掠夺,那么在位者将会在此采用同样战略。但是,最后一个市场的决策独立于倒数第2个市场的决策。因此,若进入发生,在位者会在倒数第2个市场容纳进入。根据相同的逻辑,在位者在所有市场的掠夺可能被依次排除, 从而进入者可以进入任何一个市场。由此,Selten得到了结论:掠夺不是均衡战略。而且,据此逻辑,即使已经看到连锁店对以前每一个进入都实施了掠夺,下一个进入者也会推断出过去的行为不会重复——进入会被容纳。这样,掠夺就无法发挥遏制作用,在位者也就不会采用掠夺策略,掠夺信号由此破解。
上证红利指数上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证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50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上海证券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该指数2005年1月4日发布。上证红利指数是上证所成功推出上证180、上证50等指数后的又一次指数创新,是满足市场需求、服务投资者的重要举措。上证红利指数是一个重要的特色指数,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上证指数体系和指数结构,丰富指数品种,也为指数产品开发和金融工具创新创造了条件。 上证红利指数编制方法 样本选取1、样本空间: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上海A股股票构成上证红利指数的样本空间。 (1)过去两年内连续现金分红而且每年的现金股息率(税后)均大于0; (2)过去一年内日均流通市值排名在上海A股的前50%; (3)过去一年内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上海A股的前50%。 2、样本数量:50只股票; 3、选样标准:过去两年的平均现金股息率(税后); 4、选样方法:对样本空间的股票,按照过去两年的平均现金股息率(税后)进行排名,挑选排名最前的5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但市场表现异常并经专家委员会认定不宜作为样本的股票除外。 指数计算 上证红利指数采用派许加权方法,按照样本股的调整股本数为权数进行加权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成份股的调整市值/基期×基期指数 其中,调整市值=∑(市价×调整股数)。 调整股本数采用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成份股股本进行调整。上证红利指数的分级靠档方法如下表所示: 指数的修正 1、修正公式 上证红利指数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 当成份股名单发生变化或成份股的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成份股的调整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修正公式为: 修正前的调整市值/原除数=修正后的调整市值/新除数 其中,修正后的调整市值=修正前的调整市值+新增(减)调整市值;由此公式得出新除数(即修正后的除数,又称新基期),并据此计算以后的指数。 2、需要修正的情况 (1)除息-凡有成份股除息(分红派息),指数不予修正,任其自然回落。 (2)除权-凡有成份股送股或配股,在成份股的除权基准日前修正指数。 (3)停牌─当某一成份股停牌,取其最后成交价计算指数,直至复牌。 (4)摘牌-凡有成份股摘牌(终止交易),在其摘牌日前进行指数修正。 (5)股本变动-凡有成份股发生其他股本变动(如增发新股、内部职工股上市引起的流通股本增加等),在成份股的股本变动日前修正指数。 (6)停市─部分样本股停市时,指数照常计算;全部样本股停市时,指数停止计算。 3、样本调整 上证红利指数每年末调整样本一次,特殊情况也进行临时调整。在新一轮考察中,首先将不满足以下条件的原样本依次剔除: (1)过去一年的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0.5%; (2)过去一年内日均流通市值排名落在上海A股的前60%; (3)过去一年内日均成交金额排名落在上海A股的前60%。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原样本股仍具有新样本空间的资格。每次调整时,在新样本空间中按照过去两年平均现金股息率(税后)进行排名,挑选排名最前的50只股票组成新样本股。每次样本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20%,除非因不满足过去一年的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0.5%被首先剔除的原样本股票超过了20%。 4、指标释义 下列所有指标都仅计算A股。如果公司有B股、H股等其他股份,在财务指标计算时按股份比例折算。"一年内"均指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1)现金股息率(税后):股票一年内的每股现金红利(税后)之和/股票一年内的日均股价; (2)股票日均流通市值:指股票一年内的日均流通市值; (3)股票日均成交金额:指股票一年内的日均成交金额。 成份股列表 上证红利指数每年末调整样本一次,特殊情况也进行临时调整。在新一轮考察中,首先将不满足以下条件的原样本依次剔除: (1)过去一年的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0.5%; (2)过去一年内日均流通市值排名落在上海A股的前60%; (3)过去一年内日均成交金额排名落在上海A股的前60%。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原样本股仍具有新样本空间的资格。每次调整时,在新样本空间中按照过去两年平均现金股息率(税后)进行排名,挑选排名最前的50只股票组成新样本股。每次样本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20%,除非因不满足过去一年的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0.5%被首先剔除的原样本股票超过了20%。 2007-01-04发布 公司名称(公司代号)上市日期 公司名称(公司代号)上市日期 公司名称(公司代号)上市日期 邯郸钢铁(600001)2005-01-07 武钢股份(600005)2006-01-04 首创股份(600008)2005-01-07 华能国际(600011)2005-01-07 华夏银行(600015)2006-01-04 宝钢股份(600019)2005-01-07 济南钢铁(600022)2007-01-04 中国石化(600028)2005-01-07 福建高速(600033)2007-01-04 古越龙山(600059)2005-01-07 南京高科(600064)2007-01-04 宇通客车(600066)2006-01-04 南京水运(600087)2005-01-07 云天化(600096)2007-01-04 广州控股(600098)2005-01-07 上海汽车(600104)2005-01-07 杭钢股份(600126)2005-01-07 航天机电(600151)2005-01-07 建发股份(600153)2005-01-07 雅戈尔(600177)2005-01-07 吉林森工(600189)2007-01-04 紫江企业(600210)2005-01-07 凌钢股份(600231)2005-01-07 桂冠电力(600236)2005-01-07 南钢股份(600282)2005-01-07 维维股份(600300)2006-01-04 标准股份(600302)2005-01-07 曙光股份(600303)2005-01-07 酒钢宏兴(600307)2005-01-07 营口港(600317)2007-01-04 南海发展(600323)2005-01-07 大厦股份(600327)2007-01-04 金地集团(600383)2005-01-07 江淮汽车(600418)2005-01-07 上海能源(600508)2005-01-07 黑牡丹(600510)2006-01-04 栖霞建设(600533)2007-01-04 深高速(600548)2005-01-07 法拉电子(600563)2005-01-07 安阳钢铁(600569)2005-01-07 八一钢铁(600581)2005-01-07 北大荒(600598)2005-01-07 上海金陵(600621)2005-01-07 申达股份(600626)2005-01-07 申能股份(600642)2005-01-07 中华企业(600675)2005-01-07 S上石化(600688)2006-01-04 马钢股份(600808)2005-01-07 国投电力(600886)2007-01-04 恒源煤电(600971)2007-01-04
The first four to six digits of a credit card. The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identifies the institution issuing the card. It is critical to the correct matching of transactions to the issuer of the charge card. This prefix system also applies to debit cards, charge cards and electronic benefit cards. |||Although it is called a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s are also used by other institutions, such as American Express. As increasing numbers of issuers are opting into the BIN network, the term issu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IIN) is increasingly used interchangeably with BIN. The prefix system is also used to help identify potential security breaches or identity theft, by comparing such things as the location of the issuing institution and the address of the cardhol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