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签章的定义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便无效。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签章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则为效力无效。 目录 1 票据签章的形式 2 票据签章的作用 3 我国票据签章规则解析 4 我国票据签章规则之不足及完善 票据签章的形式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这种方式被称为票据签章的基本方式。签名是指自然人亲笔在票据上记录自己的姓名。这是世界上采用最为广泛的签章方式,其最简单也最安全地确定了票据签章所表现的名义人与签章行为人的同一性。但在票据实际适用中,由于大量的票据都经银行集中处理,而自然人笔迹难以稳定,对所签的姓名与实际行为人同一性的认定造成显著困难,手书签名在中国反而不是很广泛。盖章与签名具有同一的效力,是签名的变通形式。盖章完全没有行为人本人的笔迹,不能完全确定由行为人本人亲自所为,所以,其只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票据签名的变通方式,而不是固有方式。际上,盖章对照识别简便、外观形式固定,反而成为一种常用的票据签章方式。签名加盖章在法律效力上并不比单一签名或盖章更高,但其是双保险签章,起到加强票据信用的作用,因而被人们所喜爱。但是法律仅规定三种自然人签章方式是远远不够的,与不断发展的科技不相适应。各种新型的签章方式正在或将会不断涌现,比如签字机、数字签名等。还有我国如此看重盖章的效力是相当落伍的。有学者非常尖锐地指出:“票据法认可加盖印章具有与手书签名同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比较落后的。外国的观众恐怕不禁要问:中国的票据使用者,难道宁可随身携带并费神看护印章,也不肯轻易地手书签名?”盖章取得了与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签字机的签字、记号、代码与盖章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其效力也不应被否定。《美国统一商法典》3—401条第2款规定可采用标记或号码来代替签名。因为某一主体经常用某标记或号码来代表自己,其就具有一定的公示性。 自然人签章除要求用以上三种形式之外,还严格规定必须运用本名。所谓本名,指的就是户籍上登记的姓名。也就是说,自然人非使用本名签章的无效。从票据签章原理看,票据上之所以要求有行为人的签章,就是由于姓名为代表特定自然人的符号,有着公示、公知、公信的作用,当他人看到票据上所签的姓名时,就能将其与现实的自然人联系起来,从而使票据上的债务确定下来。这样,票据流通时同时保障了安全。自然人签名、盖章的姓名,国外比较轻松自由。自然人可以以本名之外的艺名、笔名、雅号、别称甚至可以是一个姓、一个名、一个记号作为签章,只要其对外具有公示作用。而我国只允许自然人运用户籍上的本名为票据签章,而不承认其他姓名的效力。对此,大部分学者抱相反态度,认为认定票据上以艺名、笔名、别名等所作的签章有效,并不有违票据签章原理,也并不有损票据安全。 票据签章的作用 (1)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票据因缺少出票人签章而无效。票据的记载事项依据效力的不同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各国立法普遍将出票人签章确立为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相应的规定。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一般会导致票据无效或不成立,但有例外-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一部空白不记载,而预定其后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并依票据所载文义发生票据效力的特殊票据。)。空白票据是留白部分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特殊票据,如票据金额的空白、出票日的空白等。由于空白票据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因此区别于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无效票据,会在票据上的空白事项补充完全后发生一般票据之效力。尽管如此,法律也对空白票据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其中一项要求是空白票据必须具备出票人签章(有学者认为若空白票据上不具备出票人签章而代之有承兑人或保证人的签章,也成立空白票据,但无论如何票据行为人的签章是不可缺少的。见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这表明无论是完整票据还是空白票据,出票人签章都是必不可少的,是发挥票据价值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生命线。 (2)票据签章是各个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奉行意思自治原则,提倡行为的相对任意性和自治性;票据行为则具有法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即票据行为以要式性为原则。就签章而言,尽管各个票据行为所表达的内容迥异,但行为人都须在票据上签章,否则该票据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也无法实现行为人预期目的。正如赵新华老师所说:“票据行为也表现为一种签章行为,票据行为人在进行了相应的票据记载后,还必须进行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表明票据行为人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形式要件。” (3)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人欲实施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最有力的证明。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票据行为同样离不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票据行为人实施票据行为是希望达到其所预期的效果,票据记载和票据签章共同构成了票据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但票据记载和票据签章在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时起着不同的作用,票据记载所表明的是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所表明的则是票据行为的主体;票据行为人可依法将本应属于他记载的事项授权他人记载,而且可待记载事项确定后进行(如空白票据)但票据签章则一般由行为人在行为时即时实施,否则可能产生票据伪造问题。由此看来,虽然同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比之下,票据签章对行为人更具利害关系,只要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就认定行为人具有实施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但在票据上仅记载了相关事项则因无法确定行为人而使得票据记载毫无意义。因此,票据签章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意思表示的标志和决定性因素。 我国票据签章规则解析 由于在票据上签章者负担票据责任,凡没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可以不承担票据责任,基于签章在票据上的地位,各国都在票据法中对票据签章作了详尽的规定。围绕票据签章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作用,形成了票据签章的基本规则。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我国票据签章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依照《票据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票据签章的方式分为三种:①签名。指行为人亲自在票据上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是票据签章最原始的方式。从本来意义上说,只有手书签名,才能充分体现票据签章应有的法律意义。②盖章。盖章是签名的变通方式,指票据行为人依自己的意志,通过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从而完成票据签章。同手书签名相比,盖章具有对照识别简便易行、外观形式固定的特点,但由于盖章不需绝对由行为人亲自进行,可能出现行为人的印章被盗用而令其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形,所以对于盖章这一方式,行为人应谨慎对待。③签名加盖章。是指在进行手书签名的同时,再行加盖印章,是一种双重的票据签章方式。虽然签名加盖章的方式与单独签名或单独盖章具有完全同一的效力,但因行为人采取了“双重保险”的做法,因而在加强票据信用的基础上能促进票据的流通。 2.票据上的签名应为该当事人的本名。依照法律规定,对自然人而言,本名指户籍或身份证上的名字;对法人或其他单位、团体而言,则应为其在工商登记注册中的企业名称或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3.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票据签章可以适用代理制度,但考虑到票据签章的特殊性,在代理中仅承认显名代理,即需要公开被代理人的身份。而且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对于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自负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签章规则。在市场经济活跃的今天,商事活动的主体多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因此《票据法》根据法人参与经济活动的特点(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自然人实施民商事行为),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此基础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还根据票据的不同类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5.票据签章独立原则。票据签章作为各个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沾染了票据行为独立性的色彩。《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6条)。“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签章独立原则,维系了票据行为的本质特征,保证了票据的流通,降低了持票人的审查注意义务。 总体上讲,我国的票据签章规则体系,基本上立足于我国票据市场现状,借鉴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经验,具有经济和法理上的合理性,尤其在我国票据诞生之初,对于稳定金融秩序,保护票据稳步而科学地发展,从而保证刚刚建立地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票据立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与其他票据法规共同努力,使80年代初起步的中国票据市场经过二十来年的历程已初具规模,其规模、业务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我们在肯定票据签章体系进步性的同时,更应该以辨证批判地眼光来看待这一体系,发现其不足之处,进而完善。 我国票据签章规则之不足及完善 由于我国在立法上一直持保守态度加上传统和社会的原因,所以整个票据法的基调定位于以保证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为根本原则,而忽视了票据重要的经济效用和信用职能,一定程度上妨害了票据的流通,也造成了我国票据市场与国外票据市场的巨大差距。而票据签章规则作为票据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该体系的不科学性直接影响了票据的应用、流通和发展。 首先,关于自然人是否在票据上绝对签本名的问题。各国和地区对于行为人能否在票据上签发本名之外的名字并未做禁止性规定;而我国《票据法》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行为人仅能在票据上签本名。我们认为,票据签章之作用在于确认票据行为当事人,使其依票据记载承担票据责任,而并不关心当事人的本名为哪一个。所以只要通过签章能辨别确定票据债务人,所签名字究竟是否为行为人的本名也就无足轻重了。票据立法强调签本名对于规范票据形式、一定范围上保证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但是,一方面因当事人本名可以改变,并非绝对可靠、确定;另一方面若行为人利用其本名不为人熟知的情形,而有意在票据上使用其常用之笔名、别名等,并以此为由向持票人主张票据无效而拒绝付款,显然有损于持票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为行为人的不法目的创造了法律漏洞。 因此,对于自然人签名可以做扩张性解释,所谓“名”只要能代表特定的自然人,使他人看到票据上所签名字时,就能将其与现实的自然人联系起来,达到公示、公知、公信的效果;实现确定票据债务人之功效即可。特别是对于从事特定职业的自然人来说,如演员、作家,他们的艺名、笔名甚至比其本名的公示作用还要强,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票据行为解释原则的外观解释、客观解释、有效解释理论来说,允许签艺名、笔名也许更符合票据法的趣旨。在如今经济关系日益纷繁复杂的背景下,突破只允许自然人签本名的限制,将更有助于促进票据流通、维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和提高交易的效率。在此基础上,出于对票据行为人相对利益的保护,考虑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立法不妨赋予当事人享有主张票据上所签“名字”与己无关的权利,但对此权利须在持票人提示票据行使权利时举证证明。 其次,关于票据签章代理问题。根据《票据法》第5条规定,在票据代理问题上采显名主义,即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该规范的目的当然是力求明确票据债务人。但票据为文义证券,仅从票据上是无法看出代理权存在与否的。当满足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时,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的确存在真实的代理关系,且是有权代理的签章;二是签章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但其在票据上记载为本人代理,则因票据文义性可推定实质的代理权存在,那么本人也需负票据责任。两种情况,殊途同归,本人都需承担票据责任。但《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即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责任)显然与票据法理有些矛盾,因为对善意持票人而言,只要票据上载明了代理关系,根据票据的文义性,其就有理由向本人主张权利。但根据该款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只能向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不仅加重了持票人的审查义务,阻碍了票据流通,而且有违票据文义的特性。所以我们应借鉴德国票据立法的做法,德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授权而作为他人的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一切汇票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如该人承兑汇票,其所拥有的权利与代理人拥有的权利同。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超越其代理权的代理人。”为了消除持票人的顾虑,我们应规定只要符合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便应由本人负票据债务,但为了防止无权代理人或越权代理人滥用代理名义,损害本人利益,法律除赋予本人追偿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外,还应适当追究无权代理人或越权代理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再次,关于法人签章的形式问题。在我国票据立法上,有关法人签章的形式规定地过于严格。依《票据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法人签章具体的细则。而在该办法第17条指出: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暂且抛开票据立法对于法人签章细则的规定,我们先分析办法第17条规定是否科学?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票据法赋予票据一系列的特性和技术性,无非是欲发挥票据的经济职能,为商事活动提供便利,推动交易的高效性,所以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各个形式要件,是为人们签发票据提供明晰的参考标准,以降低票据无效而带来的不利后果。第二,票据作为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唯一有效凭证,对于持票人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宣告票据无效对于持票人必将是致命的打击,其因此而不能享有任何票据上的权利,其地位从“特权阶层”转变为“一般阶层”,甚至会陷入更为窘迫的境地。第三,出票人一般是出于为己方牟益的动机而签发票据,与受款人相比,其更希望票据发挥结算、汇兑及信用等功能,从而免除现金支付的诸多不便。因此,票据无效对于出票人而言,也绝非好事,出票人因票据无效而会承担相应地民事、刑事责任,不仅使其不能实现签发票据所追求地经济目的,而且会遭受一定的损失,包括经济上的和信用上的损失。因此,主张票据无效无论对社会交易,还是对票据权利人或是出票人都无任何益处,所以各国对票据无效一般采取谨慎的做法,万不得已,不会宣告票据无效。 而根据第17条的规定,票据行为人的签章若不完全与有关规定吻合,则票据将面临被宣告无效的危险。该规定过于苛刻和严格,正如上述分析所言,票据无效对于哪一方都无益处,在依照票据上签章可以确定票据债务人的情况下,主张票据无效,便悖离了票据签章所蕴涵的票据法理和票据的经济功用。而若票据行为人抱有欲使票据无效的动机而在票据上签章,对于善意持票人则显失公平,是对票据市场正常秩序的挑衅。这也就是我国票据市场一直出于低谷,票据流通不顺畅,票据信用功能无发挥余地,银行融资和贴现业务不发达的重要原因。 对于法人或单位签章的形式,基于我国市场体系不发达、不规范的考虑,为了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稳定,我们要求法人或其他单位在票据上签章时应遵循《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但若签章与规定不符,也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应参照上述对自然人签章的有关分析,只要票据上的签章能代表特定的法人,能使一般人识别出票据行为人从而确定票据债务,便应认定该签章有效,与一般票据发挥相同之效力。 一言以蔽之,对完善我国票据签章规则的几点建议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但考虑到票据签章规则是票据债务发生的基本根据和原理,是票据行为的重要形式要件,对票据发展和流通之决定性意义,因此学术和实践界没理由不花费时间和精力对现有的票据签章规则加以考察研究。
区域型基金(regional大道的fund):以特定区域为投资标的,尽管区域型基金分散投资在区域内各国股市,但由于区域内股市常常出现齐长齐跌的特性,因此风险仍比全球型基金高。然而,如果遇到所投资的地区股市正好是多头走势,投资人可能的获利也会比全球型股票基金高。
A stipulation on a defense mechanism (or poison pill) used by companies in order to protect against a merger or takeover by another company. The dead hand provision prevents the removal of the poison pill, a strategy used to discourage a hostile takeover, even if shareholders of the target company favor the takeover. A dead hand provision states that only the original directors who put the provision into place can dismantle the pill, so any new directors are prevented from interfering.
什么是人力资源结构分析 人力资源规划首先要进行人力资源结构分析。所谓人力资源结构分析也就是对企业现有人力资源的调查和审核,只有对企业现有人力资源有充分的了解和有效的运用,人力资源的各项计划才有意义。 人力资源结构分析的内容 人力资源结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力资源数量分析 人力资源规划对人力资源数量的分析,其重点在于探求现有的人力资源数量是否与企业机构的业务量相匹配,也就是检查现有的人力资源配量是否符合一个机构在一定业务量内的标准人力资源配置。在人力资源配置标准的方法运用上,通常有以下几种: 1)动作时间研究。动作时间研究指对一项操作动作需要多少时间,这个时间包括正常作业、疲惫、延误、工作环境配合、努力等因素。定出一个标准时间,再根据业务量多少,核算出人力的标准。 2)业务审查。业务审查是测定工作量与计算人力标准的方法,该方法又包括两种: A、最佳判定法。该方法是通过运用各部门主管及人事、策划部门人员的经验,分析出各工作性质所需的工作时间,在判定出人力标准量。 B、经验法。该方法是根据完成某项生产、计划或任务所消耗的人事纪录,来研究分析每一部门的工作负荷,再利用统计学上的平均数、标准差等确定完成某项工作所需的人力标准。 3)工作抽样。工作抽样又称工作抽查,是一种统计推论的方法。它是根据统计学的原理,以随机抽样的方法来测定一个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实际从事某项工作所占规定时间的百分率,以此百分率来测定人力通用的效率。该方法运用于无法以动作时间衡量的工作。 4)相关与回归分析法。相关与回归分析法是利用统计学的相关与回归原理来测量计算的,用于分析各单位的工作负荷与人力数量间的关系。 有了人力标准的资料,就可以分析计算现有的人数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该加以调整,以消除忙闲不均的现象。 2、人员类别的分析 通过对企业人员类别分析,可现实一个机构业务的重心所在。它包括以下两种方面的分析: 1)工作功能分析。一个机构内人员的工作能力功能很多,归纳起来有四种: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治理人员。这四类人员的数量和配置代表了企业内部劳力市场的结构。有了这项人力结构分析的资料,就可研究各项功能影响该结构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处在何种产品或市场中,企业运用何种技能与工作方法,劳力市场的供给状况如何等。 2)工作性质分析。按工作性质来分,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又可分为两类:直接人员和间接人员。这两类人员的配置,也随企业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最近的研究发现,一些组织中的间接人员往往不合理的膨胀,该类人数的增加与组织业务量增长并无联系,这种现象被称为“帕金森定律”。 3、工作人员的素质 人员素质分析就是分析现有工作人员的受教育的程度及所受的培训状况。一般而言,受教育与培训程度的高低可显示工作知识和工作能力的高低,任何企业都希望能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以期望人员能对组织做出更大的贡献。但事实上,人员受教育程度与培训程度的高低,应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因而,为了达到适才适用的目的,人员素质必须和企业的工作现状相匹配。治理层在提高人员素质的同时,也应该积极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以人员创造工作,以工作发展人员,通过人与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壮大。 人员素质分析中受教育与培训只是代表人员能力的一部分,一个企业及组织中,不难发现一部分人员的能力不足,而另外一部分人员则能力有余,未能充分利用,即能力及素质与工作的需求不匹配。其解决方法有以下几种: 1) 变更职务的工作内容。减少某一职务、职位的工作内容及责任,而转由别的职务人员来承接。 2) 改变及强化现职人员。运用培训或协助方式,来强化现职人员的工作能力。 3) 更动现职人员的职位。假如上述两种方法仍无法达到期望时,表示现职人员不能胜任此职位,因此应予以调动。 以上三种解决方法究竟以选用何种为宜,事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加强培训能否是当事人有所进步。假如加强培训可使能力不足的员工有所进步时,则没有必要采取更动人员的措施。 2) 担任该职位可能的时间长度。假如某员工任该职位已届退休或轮调期满或组织结构更迭,则可采用临时性的调整。 3) 是否情况紧急,非立即改善不可。假如该职务比较重要。足以影响组织目标的实施,则必须采取组织措施;否则应尽量不用组织措施解决。 4) 是否影响组织士气。将某员工调职,是否会影响其他员工的情绪,是员工失去安全感,而有损组织的稳定。 5) 有无适当的接替人选。假如短期内无法从内部或外部找到理想的接替人员,则应采取缓进的措施,以免损失更大。 6) 此职位与其它职位的相关性程度。假如此职位与上、下、平行多个其他职位的相关往来频度很高,则不应采取太忽然的措施,以避免影响其他职位的效率和工作进展。 4、年龄结构分析 分析员工的年龄结构,在总的方面可按年龄段进行,统计全公司人员的年龄分配情况,进而求出全公司的平均年龄。了解年龄结构,旨在了解下列情况。 1) 组织人员是否年轻化还是日趋老化。 2) 组织人员吸收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3) 组织人员工作的体能负荷。 4) 工作职位或职务的性质与年龄大小的可能的匹配要求。 5) 以上四项反应情况,均将影响组织内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组织效能。 企业的员工理想的年龄分配,应呈三角形金字塔为宜。顶端代表50岁以上的高龄员工;中间部位次多,代表35~50岁的中龄员工;而底部位人数最多,代表20~35岁的低龄员工。 5、职位结构分析 根据治理幅度原理,主管职位与非主管职位应有适当的比例。分析人力结构中主管职位与非主管职位,可以显示组织中治理幅度的大小,以及部门与层次的多少。假如一个组织中,主管职位太多,可能表示下列不当的结果: 1) 组织结构不合理,治理控制幅度太狭窄,而且部门与层次太多。 2) 显示工作程序繁杂,增加沟通协调的次数,浪费很多的时间,并轻易导致误会和曲解。 3) 由于本位主义,造成相互牵制,势必降低工作效率。 4) 出现官僚作风,形成官样文章。
A professional designation representing completion of a comprehensive course consisting of financial education, examinations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Chartered Financial Consultant designations are granted by The American College upon completion of seven required courses and two elective courses. Those who earn the designation are understood to be knowledgeable in financial matters and to have the ability to provide sound advice. |||In order to be considered for the program, the applicant must already have a minimum of three years working in the financial industry. In addition, it is recommended that applicants have a degree related to finance or business before applying as it will make the program much easier.
Abbreviations that refer to the settlement date of security transactions. The T stands for transaction date, which is the day the transaction takes place. The numbers 1, 2 or 3 denote how many days after the transaction date the settlement or the transfer of money and security ownership takes place. For determining the settlement date the only days that are counted are those on which the stock market is open. T+1 means that if a transaction occurs on a Monday, settlement must occur by Tuesday. Likewise, T+3 means that a transaction occurring on a Monday must be settled by Thursday, assuming no holidays occur between these days. But if you sell a security with a T+3 settlement date on a Friday, ownership and money transfer does not have to take place until the following Wednesday. Do not, however, think of the period between transaction and settlement as a flex time in which you can back out of the deal. The deal is done on the transaction day--it's just the transfer that does not take place until later.
基金收益(fund income) 目录 1概念解析 2主要构成 3分配步骤 4分配原则 概念解析 基金收益基金收益是基金资产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自身价值的部分。具体地说,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红利红利是基金因购买公司股票而享有对该公司净利润分配的所得。一般而言,公司对股东的红利分配有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两种形式。基金作为长线投资者,其主要目标在于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红利是构成基金收益的一个重要部分,所投资股票的红利的多少,是基金管理人遴选投资组合的一个重要标准。 股息股息是指基金因购买公司的优先股权而享有对该公司净利润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比例事先规定的,这是股息与红利的主要区别,与红利相同,股息也是构成投资者回报的一个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管理人遴选投资组合的重要标准。 债券利息债券利息是指基金资产因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此可见,债券利息也是构成投资回报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买卖证券差价买卖证券差价是指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而形成的价差收益,通常也称资本利得。[2] 存款利息存款利息指基金资产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这部分收益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个组成部分。开放式基金由于必须随时准备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存在银行。6、其他收入:指运用基金资产而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额,如基金因大额交易而从证券商处得到的交易佣金优惠等杂项收入,这部分收入通常数额很小。 主要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其中,基金的资本利得收入在基金收益中往往占有很大比重,要取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就需要基金管理人具有丰富、全面的证券知识,能对证券价格的走向作出大致准确的判断。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能掌握更全面的信息,因而比个人投资者更有可能取得较多的资本利得。投资者购买基金的目的是能够获利,除了抛售基金收回投资外,基金分红也是投资者获得收益的一个重要渠道。 分配步骤 基金收益一般应作如下分配: 确定收益分配的内容确切地说,基金分配的客体是基金净收益,即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费用一般包括: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支付给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支付给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费用,基金设立时发生的开办费及其他费用等。一般而言,基金当年净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净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收益和费用数据都须经过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方可实施分配。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时间 一般而言,每个基金的分配比例和时间都各不相同,通常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基金契约或基金公司章程中事先载明。在分配比例上,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基金必须将净收益的95%分配给投资者。而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在分配时间上,基金每年应至少分配收益一次。 确定收益分配的对象 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其收益分配的对象均为在特定时日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通常需规定获得收益分配权的最后权益登记日,凡在这一天交易结束后列于基金持有人名册上的投资者,方有权享受此次收益分配。确定分配的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①分配现金。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②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③不分配。既不送基金单位,也不分配现金,而是将净收益列入本金进行再投资,体现为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的增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仅允许采用①种形式,中国台湾省则采用①和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而美国用得最多的方式却是①和②。 确定收益分配的支付方式这关系到投资者如何领取应归属于他们的那部分收益的问题。通常而言,支付现金时,由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持有人亲自来领取,或汇至持有人的银行账户里;在分配基金单位的情况下,指定的证券公司将会把分配的基金单位份额打印在投资者的基金单位持有证明上。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尽管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通常能使投资者以较低的风险(比股票低)获得较高的收益(比债券高),但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未来收益是不作任何保证的。事实上,某些基金由于管理人运作不成功,也会发生收益极低甚至亏损的情况。 分配原则 1、基金当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90%;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本基金成立至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不足三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 完成;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4、基金投资亏损,或者基金当年虽有收益但基金单位净值低于面值,则不进行收 益分配;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6、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 再投资形式的,分红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本基金 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红利再投资;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基金 管理人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应予以公告;8、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An extremely hard gemstone used mainly for jewelry, tools and as an investment in precious stones.2. The informal term for an index-based unit investment trust, known formally as Diamonds Trust Series 1. 2. The Diamonds Trust Series 1 trades on the American Stock Exchange under the ticker symbol "DIA". It is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an exchange-traded fund (ETF) by the investing public and the financial media; however, this is not entirely accurate. A share of DIA provides an investor with a fractional ownership in the 30 stocks represented in the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DJIA) 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