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华金期货连续三年荣获“年度成长性期货公司”奖项。自2018年开始转型突围以来,华金期货经纪业务坚持专业化、特色化建设路线,“华金速度”、14个业务单元12个盈利、10个业务单元权益破亿元、郑州营业部月均权益突破4亿元等成绩接踵而至。截至2020年底,华金期货期末权益同比2018年实现增长近120%;同比2015年,期货全行业客户权益增长102.1%,华金期货增长迅猛近900%;成功筹备了红枣、粳米等多个新品种上市,多个品种市场交易额和成交量在居于前列,在郑商所综合成交排名稳居行业前1/3水平。 在稳定传统经纪业务后,华金期货主动深耕资管业务,打造特色衍生品产品体系,以优秀的产品业绩和团队实力树立了市场口碑。风险管理子公司自2018年完成中期协业务试点(合作套保、基差交易、仓单服务)申报工作后实现业务破冰,产品覆盖菜油、豆油、玉米、铝、铜、白糖等,每年均以100%速度增长,在衍生品市场激流勇进。 三年破局蜕变,华金期货业务发展迈入快车道,创新功不可没。华金期货深入贯彻华发集团“科技+”战略,2020年整合APP、网站、微信功能打造“一站式”金融服务,有力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在疫情期间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实时触达服务。当年8月,新版APP通过板块调整重新开通,开户数迅速破千,交易活跃,为业绩实现跨越式增长奠定坚实基础。拿下“年度期货创新奖”,是对华金期货金融科技赋能成效的有力肯定。 华金期货将坚持高质量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战略,以华发集团“科技+”战略为引领,以创新发展为动力,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使命,一体做强,两翼齐飞,联动华发集团金融产业集群金融全牌照资源,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向全方位期货金融服务供应商奋力转型。(记者李春莲)
金融界网1月29日消息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显示,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及评价的重要制度,共6章48条,分为总则,评价内容,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评价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厘清责任主体。《办法》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工作。二是明确评价内容。《办法》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义务,强调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要求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并列举了履职评价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三是规定评价的制度、程序、方法与标准。《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并就履职评价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机制。四是加强评价应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履职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董事监事依法追究责任,要求在公司治理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评价信息运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以下为公告全文: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评价责任主体)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监督主体)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情况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第六条 (评价原则)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七条 (总体要求)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基本要求)董事监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以及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董事监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银行保险机构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承诺义务)董事监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保证严格保守银行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应当恪守承诺。 第十条 (利益冲突)董事监事应当如实告知银行保险机构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银行保险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与回避义务)董事监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平对待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董事监事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履职内容)董事监事应当持续了解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董事会决策和监事会监督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董事监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第十四条 (履职时间要求)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参会要求)董事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第十六条(继续履职)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务。 第十七条 (参训要求)董事监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银行保险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履职要求)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有机融合)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担任党委成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第二十条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领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切实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质效。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除履行董事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分了解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执行和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股东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应当从银行保险机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维护银行保险机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全体股东。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讨论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选任以及薪酬、财务报告真实性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银行保险机构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评价维度和重点 第二十五条(评价维度)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 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以银行保险机构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银行保险机构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银行保险机构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银行保险机构守法合规经营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履职评价重点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以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制定和推动执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查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项目,特别是非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事项; (四)推动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五)制定和推动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六)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七)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架构,加强股权管理,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八)提升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要求; (九)提升董事提名和选举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选任、监督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 (十一)评估和完善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原则、授权范围和管理机制; (十二)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银行保险机构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且符合监管要求; (十三)推动协调各治理主体运作,加强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平衡各方利益; (十四)促进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和关联交易管理的规范性; (十五)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六)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十七)确保监管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八)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机制,规划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九)推动监管意见落实以及相关问题整改问责; (二十)关注和处理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对存款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监管制度关于独立董事职责的特别规定,围绕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考察和评价其履职表现。 第二十七条 (监事履职评价重点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制度,完善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 (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情况; (三)对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价值准则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 (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机构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审计工作管理情况; (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情况; (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要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 (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性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的监督; (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 (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 (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银行保险机构合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事项;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第三章 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制度建设)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在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时,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董事监事的评价内容、评价原则、实施主体、资源保障、评价方式、评价流程、评价等级、结果应用、工作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履职评价制度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董事监事的特点,作出差异化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履职档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董事监事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董事履职档案,监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监事履职档案以及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档案。 第三十条 (评价频率)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第三十一条 (评价条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优化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履职环境,保障董事监事履职所必需的信息和其他必要条件。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履职评价前,董事监事认为履职所必需的信息无法得到基本保障,或独立履职受到威胁、阻挠和不当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当将相关意见作为确定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的重要考虑因素,并将其纳入履职评价档案。 第三十二条 (评价流程)董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监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监事互评、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提供充分保障,畅通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等办事机构间的沟通交流机制。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协助本机构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协助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可以包括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资料分析指对董事监事履职记录、履职档案等进行分析,静态评判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行为观察指根据相关评判人对董事监事日常履职行为的观察进行评价。调查问卷和履职测评表根据各银行保险机构实际情况设计,问卷调查对象可相对广泛,董事监事可通过履职测评表对自身或其他董事监事履职表现评价打分。座谈访谈指通过与董事监事及相关人员直接交谈,对董事监事履职细节进行较为具体深入地了解。 第三十四条 (评价标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等情况,审慎确定相关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级别。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不得评为称职情形) 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三)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监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九)董事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一票否决情形)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银行保险机构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七条 (救济机制)董事监事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三十八条 (评价结果运用)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把履职评价作为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对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引导董事监事改进履职行为,推动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自身运作。 第三十九条 (结果处理方式)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董事监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董事监事本人。 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为相关董事监事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追偿。董事监事涉嫌犯罪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条 (报送时间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公开披露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发挥外部约束作用,探索建立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声誉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监督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并将其作为监事会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程序、方式、结果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追究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真的,或利用履职评价打击报复的,监管部门应严肃查处。 对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董事监事,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银行保险机构调整相关人员等监督管理措施,并视情况采取责令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其相应责任。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的,监管部门应从严处理。 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开展监管评价。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评价监管档案,在公司治理全面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履职评价信息运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董事”指在银行保险机构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指在银行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指按照相关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0]7号)同时废止。
我们买可转债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低买高卖赚收益。可转债怎么买?又如何挑选可转债?今天就来讲一讲。买可转债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指标,那就是可转债价格和转股溢价率。可转债价格就是可转债的买卖价格,转股溢价率简单理解就是转债价格比转股价值多出的部分。转股溢价率越低,可转债价格走势越容易和正股趋同,反之,则偏离比较大。接下来我们再讲讲如何利用这两个指标买卖可转债。第一,当可转债价格高,转股溢价率高的时候价格高说明这个可转债的债性比较弱,股性比较强,溢价率高说明转债的价格远远高于转股的价值,这类可转债在下跌的时候亏损会比较严重,风险比较高。第二,当可转债价格低,转股溢价率高的时候这一类可转债的面值距离100元会比较近,债性相对比较强。如果想要高价卖出这类可转债是比较难的,需要等导致正股的走势较好的时候才有希望高价卖出。第三,当可转债价格低,转股溢价率低的时候这种情况下的可转债就是双低转债,这一类可转债进可攻、退可守,如果从符合标准的这类可转债中挑选住行业龙头或者是大市值公司的转债就是非常好的标的了。第四,当可转债价格高,转股溢价率低的时候符合这个标准的可转债一般容易触发强赎,所以,对于这一类可转债,我们的策略是逢低买入并持有。 可转债
1月19日至21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低硫燃料油期货首次跨境交收成功实施,首批共计2500吨低硫燃料油货物通过集团交割境外交收库——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完成提货。 自2018年原油期货上市,开启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元年之后,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上期能源与市场各方共同努力、持续探索,研究形成了“境内交割+境外提货”这一双向开放新路径。此次低硫燃料油期货境外提货业务顺利落地,标志着“境内交割+境外提货”由全球首创的制度设计走向业务实践,是我国期货市场境外设库探索的重大突破,实现了由交易端“引进来”到交割端“走出去”的重大跨越。上期所、上期能源以跨境交收为纽带,链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并向着最终实现境外设库扎实、稳步推进,通过更便利的国际化交割服务,推动全球市场主体更多地参考或使用我国期货市场定价,进一步增强中国价格影响力。 据了解,自2020年12月14日低硫燃料油期货境外交收配套规则发布后,相关市场主体高度关注、迅速启动境外提货相关业务流程。低硫燃料油期货集团交割厂库——浙江自贸区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生成3800吨低硫燃料油期货厂库标准仓单;自12月24日起,集团交割中心——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每日通过上期能源官网发布未来15至30天的境外提货升贴水指导价,报价依次为15元/吨、20元/吨、10元/吨。在此基础上,托克新加坡(TRAFIGURAPTE.LTD.,以下简称托克)、复瑞渤商贸新加坡有限公司(FREEPOINTCOMMODITIES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复瑞渤新加坡)及中基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CHINA-baseRESOURCE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中基资源新加坡)等3家境外市场参与者,统筹考虑多种因素后,与集团交割厂库及新加坡境外交收库磋商形成跨境交收合意,定于LU2101合约首次交割后启动相关工作。 2020年12月25日-31日,低硫燃料油期货首个合约LU2101顺利完成首次交割,交割量总计4.66万吨,交割金额1.16亿元,目前已有2.94万吨经期货交割流转的低硫燃料油货物用于国际航运保税加注。此次交割吸引了包括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浙江浙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四邦实业有限公司、麦格理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富盛国际实业有限公司(RICHFORTUNEINT'LINDUSTRIALLIMITED)、杭实国贸新加坡有限公司(HONORSCOMMODITYSINGAPOREPTE.LTD.)等22家境内外实体企业的积极参与。 托克、复瑞渤新加坡、中基资源新加坡通过参与LU2101合约买入交割获得3500吨低硫燃料油期货厂库标准仓单,以1月4日LU2102合约结算价为基准,与集团交割厂库完成标准仓单转让,并与境外交收库订立了对应价格的提货合同。据悉,此次跨境交收最终以平水完成。截至2021年1月21日,2500吨低硫燃料油货物已经在新加坡寰宇及PST油库完成现场验收提货,跨境交收相关单证业已交付完毕。提货完成后,复瑞渤新加坡持有的1000吨货物售至印尼国家石油公司,将在新加坡海峡南岸的印尼桑布岛完成拼货之后供货船用燃料油市场;托克持有的1500吨货物则将直接用于国际船舶保税加注;中基资源新加坡买入的1000吨货物将于1月22日至24日间完成提货,随后售至新加坡船加油公司EQUATORIALMARINEFUELMANAGEMENTSERVICESPTE.LTD.。 业内人士表示,低硫燃料油期货首次交割和跨境交收的顺利实施,集中反映了境内外市场参与者对该品种定价和服务能力的认可。在海关“两仓合一”、“出口直供”等政策支持下,低硫燃料油期货“境内交割+境外提货”这项国内期货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配套规则制度通过了实践检验,业务全流程运转形成“闭环”,这是该品种持续活跃、稳步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同时,以“上海价格”为基准定价的低硫燃料油在首次交割和跨境交收后迅速实现国际分售、船舶加注,体现了中国大宗商品定价影响力正逐步提升,也反映出期货市场服务全球产业供应链的能力和效率,突显了新时期下期货市场加快推进高水平开放、建设成为全球资源配置枢纽的必要性。 上期能源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以成功实施中国期货市场首次境外设库、跨境交收为拓展服务的新支点,继续引入符合要求的企业成为集团交割厂库,推动跨境交收多元化发展,并为更广泛实体经济应用。立足于境外提货以“上海价格”为基准的新起点,着力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并择机在20号胶、国际铜等对外开放品种实施,持续推动提升我国重要大宗商品定价影响力。以“境内交割+境外提货”双服务为着力点,争取在境内外拓展设置更多交割仓库,加快国内国际、期货现货、线上线下等多个层次产品和服务建设,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资源配置枢纽功能,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2021年已经正式拉开序幕了,在理财这件事情上,回顾走过的路,踩了不少理财的坑,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普通人做理财经常会踩到的坑有哪些呢?第一,买银行所谓的高息理财尽管理财市场越来越丰富,但是银行作为传统的投资理财渠道,仍然是大部分投资者最信任的机构,没有太多理财经验的投资者都会选择把钱放到银行。银行里有时候会有一些看起来像大堂经理一样的人非常热情的来帮你办理业务,然后开始给你推销,说又某个银行理财产品,利率是6.5%,还有分红,等等,后面才发现原来只是银保产品。在银行买的高息理财有可能是银保产品,一定要擦亮眼金看清楚,推销人员可能只是驻扎在银行的保险公司人员,在银行买的保险一般都是分红险,保险要买就要买消费险,如果是有理财需求,可以考虑其他理财产品。第二,为了礼品办信用卡我们经常会遇到信用卡的推销员,告诉你说办信用卡送礼品,而且还有首刷礼等等,不要为了礼品去办信用卡,如果想办理,一定要考虑银行特色和自己的需求,信用卡最大的用处在于免息期的利用和符合自己需求的功能,而不是礼品第三,一味定投不止盈稍微有点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会选择基金定投,但是只知道开始,不知道如何结束,也就是只知道要坚持定投不知道要如何止盈。基金定投是放长线钓大鱼,需要聪明的买,更要聪明的卖。
近期,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湖北疫区项目”完成全部赔付工作,5个项目共计实现赔付626万元,项目累计保障鸡蛋1.1万吨,饲料2.6万吨,有力帮助湖北地区养殖户抗“疫”复产。 2020年,新冠疫情对国内农户、合作社、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作为疫情“震中”,湖北地区本地养殖产业面临严峻挑战。大商所进一步优化拓展了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简称“大商所农保计划”),设立“湖北地区项目”,以“项目”助“抗疫”,引导各方力量共同助力农民保障,希望通过项目的顺利运行,更好地帮助疫区养殖产业尽快恢复生产、管理风险、稳健经营,并在协助抗击疫情,保障经济稳定运行方面起良好示范作用。 在大商所的支持下,长江期货及其子公司长江产业金融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在多个区县积极推进“湖北疫区项目”,共开展了1个鸡蛋场外期权项目、2个鸡蛋“保险+期货”项目、2个饲料“保险+期货”项目。 聚焦鸡蛋价格波动 在荆州石首市,长江期货与国寿财险针对当地合作社生产的共计约3300吨鸡蛋,分3期提供价格保障,每期约1-2个月,总保障金额约2716万元,实现赔付约183万元。 2020年下半年,鸡蛋价格未能达到预期水平,经过对基本面的深入分析和与合作社代表的多次协商,考虑合作社的实际销售规划,长江期货与长江产业金融场外衍生品团队选择采用亚式及增强亚式看跌期权分别针对9月、11月和1月的鸡蛋合约设计价格保险,在提供价格保护的同时尽可能帮助养殖户增加收益。 在武汉市新洲区,合作社农户为3批共计3600余吨鸡蛋购买期货价格保险,保障金额约2958万元,实现赔付约63万元。项目运行中,长江期货与人保财险经过精准调研,根据合作社农户的生产情况设计增强亚式看跌结构产品并指导合作社分批次投保,项目已于近期顺利完结。 在孝感市云梦县,养殖企业直接参与场外期权交易,替共计4400吨鸡蛋,向长江产业金融购买3笔含阶梯锁定赔付的约2个月期亚式看跌期权,保障货值约3479万元,结构针对鸡蛋价格可能的震荡行情,力求覆盖价格洼地,客户在近期完成行权,收取赔付约114万元。 关注饲料成本风险 在咸宁市通城县,当地合作社向太平洋财险购买了两期玉米豆粕价格保险,为约9800吨玉米和3400吨豆粕的饲料成本进行价格保障,保障货值约3508万吨,实现赔付116万元。 在浠水、蕲春、新洲三地,当地企业分三期向平安财险为饲料原料中约1万吨玉米和3100吨豆粕购买了看涨价格保险,保障货值约3479万元,实现赔付150余万元。 在下半年抗“疫”复产的关键时期,如何有效坚定养殖信心是长江期货与长江产业金融场外衍生品团队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饲料成本是影响养殖收益的重要因素,玉米和豆粕是饲料的重要原料组成,项目团队从饲料成本入手,在错综复杂的贸易环境中,用增强亚式看涨期权为养殖户提供玉米、豆粕价格风险保护,并针对养殖户的实际担忧,分别加入了阶梯锁定结构与二次点价结构,力求更精准有效的保护效果。 高效助力抗“疫”复产 2020年,对于湖北养殖业是不平凡的一年。总部位于武汉的长江期货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长江产业金融地处疫情最中心,不忘脱贫攻坚、服务产业的重任,在大商所的支持下,协同国寿财险、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服务解除养殖户的后顾之忧。 各项目运行期间获得当地政府机构高度重视,石首项目中,当地畜牧局为合作社提供约17万元保费支持;通城县农业农村局、新洲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亦积极为项目提供指导支持,协调项目落地。政府、保险、期货等各方紧密协作,确保所有项目投保签单、查勘定损、结案赔付等关键节点的顺利进行,有效助力了湖北蛋鸡养殖行业抗“疫”复产。
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纽约金价格起步于1531.6美元每盎司,2020年12月31日收报1901.6美元每盎司,2020年全年的累计涨幅为24.2%,在走势上呈现震荡向上的趋势。在所有商品中涨幅是靠前的。从2020年全年来看,由于年初突发疫情的冲击、全球量化宽松、世界陷入衰退以及美元走弱等因素,黄金的价格屡破新高,但是自8月中旬以来,随着经济的复苏预期增强,疫苗等相关利好消息的提振,市场风险偏好抬升,黄金价格震荡回落,整年的趋势还是收阳的。从全年来看,黄金的价格和美元呈现比较明显的负相关关系,疫情的反复带来美国政策上节奏性的变化,这也是影响黄金全面趋势的核心原因。2021年已经到来了,在新的一年,黄金是否还能继续上涨呢?根据影响黄金走势的历史因素来看,影响黄金价格的因素包括:通胀,黄金的理论价格会随通涨而上升。本地利率,在利率偏低时,投资黄金会有一定的益处。供需关系,黄金需求持续增长黄金的价格就会攀升。各国央行,如果央行吸纳或增持黄金,黄金的价格就会上升原油,从历史经验看,黄金和原油的价格具有正相关性,两者价格变动具有同向性。在2021年黄金整体的趋势很难有大幅度上升的空间,不过在一季度的时候可能会因为通货膨胀预期的走高而出现阶段性的比较强势的行情,但是要全年持续强势的行情是很难的。相比之下,同样是贵金属, 黄金基本面分析
新年伊始,期货业为2万亿元的生猪产业提供了管理风险最佳衍生品工具——生猪期货,而在春节前,又将为产业企业再添避险利器,近日,证监会批准花生期货将于2月1日挂牌上市,业内人士笑称:“期货品种将形成‘花生油炸猪柳’链条”。 《证券日报》记者从郑商所相关人士处获悉,近年来,我国花生产销量逐年增加,产业迅速发展;为保证花生期货平稳上市,有效助力产业发展,郑商所就花生期货上市对现货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花生期货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作用是积极的;但受长期形成的现货产销习惯影响,花生期货对现货市场的积极作用将是渐进式发挥的。 中原期货油脂油料研究员潘越凌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多次调研来看,花生产业中绝大多数油脂压榨企业涵盖了多个油脂油料品种,同时,花生期货研发工作受到业内高度关注,预计花生期货上市以后,相关产业主体的参与度和活跃度会较高。 产量提升产业面临价格风险 记者获悉,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花生主产国,种植面积及产量均居世界第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花生总产量1215万吨,总产值约911.3亿元。由于花生种植收益高,近些年我国花生种植面积和产量呈稳步上升趋势,花生种植成为主产区多数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但花生产业由于多种因素影响,价格风险波动较大,农民和企业生产经营往往得不到切实保障。 据了解,在2020年春节前后突发疫情,国内大部分地区实施道路管制运输受限,花生供应量被迫缩减,对花生价格形成支撑,虽然一季度花生价格强势上涨,高位触及11700元/吨,但在2020年4月下旬以后,花生行业转入传统消费淡季,国内花生价格滞涨转跌,9月底花生价格已跌至9940元/吨附近。 中原期货油脂油料研究员潘越凌向记者介绍称,去年四季度,在国内节假日消费刺激下,压榨及食品加工企业开启备货周期,市场交投活跃,提振花生价格。截至2020年年末,国内花生均价在10160元/吨,较上一年末均价9720元/吨,上涨440元/吨,涨幅为4.53%。 “在2020年下半年,国内花生价格经过一轮大跌后,新产季花生上市虽有提振,但一直并未有亮眼表现。临近年关,压榨及食品加工企业按需采购,贸易商对后市行情略显悲观,并未出现集中囤货行为,多采取即买即卖策略。”潘越凌表示,现阶段国内花生库存高于2020年同期水平,2021年上半年供需格局大概率表现宽松,预计年后现货市场价格延续震荡偏弱运行。 事实上,花生是完全市场化品种,自2014年以来,国内花生价格呈现大幅波动趋势,农户与产业经营主体面临较大的价格风险,急需价格风险管理工具。此外,花生作为我国重要的油料作物对保证我国油脂油料安全有着重要战略意义,在频繁波动的价格面前,也急需管理价格风险、稳定生产经营的金融工具。 近日,证监会批准郑商所开展花生期货交易,花生期货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21年2月1日。业内人士表示,花生期货上市不仅符合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还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油脂油料供给安全的战略方针,对花生行业具有积极的意义。 花生期货弥补现货价格缺陷 “花生现货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郑商所相关人士表示,从政策角度来看,花生现货市场不存在价格管制与干预因素,市场供需关系在价格形成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价格是供需关系的真实反映。然而,现货价格有其固有的缺陷,信息的滞后及前瞻性的缺失导致其对花生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指导作用也较为滞后。花生期货的上市将有效弥补现货价格的缺陷,将对完善花生价格形成机制产生积极作用。 潘越凌也认为,花生期货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花生期货上市会对花生现货价格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目前,花生现货市场报价较为混乱,缺乏权威价格,同时灵敏度不足,缺乏前瞻性和引导性,有了合理的期货价格作为风向标,农户可据此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加工企业也可据此调整生产及销售节奏,使得产业主体经营风险可控。其次,花生期货基准交割区域设置在花生主产区河南、山东、河北,可以在保持现有贸易习惯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花生主产区的重要地位,凸显其生产、加工、贸易优势,使得花生供需格局更加清晰,各环节分工更加明确,产业结构更加合理。 潘越凌表示,花生期货上市将为产业主体增添一个透明、高效的购销渠道。同时,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将主动为花生产业主体提供套期保值、场外期权的方案或工具,将引导银行、保险、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花生产业链中,通过仓单服务、“保险+期货”等创新模式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增强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主动性,打破现货市场中传统经营模式的限制,构建产业链竞争优势。 据了解,花生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PK,交易单位为5吨/手,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与最低交易保证金为±4%与5%的组合,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10日,拟采用“车(船)板+厂库”交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