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差互换 基差互换又称“基点互换”、“基础互换”,是同种货币基于不同参考利率的浮动利率对浮动利率的利息互换,即以一种参考利率的浮动利率交换另一种参考利率的浮动利率。在基础利率互换交易中,交易双方分别支付和收取两种不同浮动利率的利息款项。两种浮动利率的利息额都以同等数额名义本金为基础计算的。 基差互换的举例 基差互换是利率互换的一个特殊类型,交易双方基于一个不同的参考利率进行浮动利率支付互换。例如,当一方交易人的支付以6个月国库券利率为基准时,另一方交易人的支付可以基于3个月同业拆借利率。而在总收益互换中,双方交易人的支付标准是同一个浮动利率。再如3个月期的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对美国商业票据利率的互换交易。 参考文献 ↑ 我国人民币利率互换的可行性及其市场构建研究.作者:毕鹏(上海期货交易所财务部高级总监)
什么是外币折算 外币折算是指把不同的外币金额换算成为本国货币的等值或者另外一种外币的等值的程序,它只是在会计上对原来的外币金额的重新表述,或者说,将外币统一换算成记账本位币的等值。外币折算的核算 (1) 外币兑换的账务处理。 「例」A公司3月1日将20 000美元到银行竞换为人民币,当日银行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7.85人民币,该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7.90人民币,A公司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对外币业务进行折算,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57 000 财务费用 1 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158 000 (2)外币购销的账务处理。 「例」A公司6月5日向美国某公司赊销商品一批,以美元结算,共计10 000美元,按合同规定,一个月后付款,假设交易发生当日的汇率是1美元=7.85人民币,6月30日的汇率是1美元=7.89人民币,付款日的汇率是1 美元=7.92人民币,A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交易发生日,按照当天的汇率记录销售业务的发生: 借:应收账款 7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8 500 报表编制日: 借:应收账款 400 贷:汇兑损益 400 结算日: 借:应收账款300 贷:汇兑损益 300 借:银行存款 79 200 贷:应收账款 79 200 (3)外币借贷的账务处理。 「例」A公司10月20日从中国银行借入短期借款100 000美元,款项当日存入银行,当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7.85人民币,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美元户(100 000×7.85)785 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100 000×7.85)785 000
什么是外汇信用风险 外汇信用风险也称结算风险,是指交易对方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外汇交易合约所产生的外汇风险,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外汇信用风险的形式 (1)与同业交易中,对方到期资力不足或破产倒闭造成的风险; (2)代客买卖中,客户不能或不履行期汇合约的交割而造成的风险; (3)外汇贷款中,客户不能如期还本付息而带来的风险。 外汇信用风险的管理 外汇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 (1)建立银行同行交易额度; (2)制定交易对方每日最高收付限额,主要是付款限额; (3)建立银行同业拆放额度; (4)对交易对方进行有必要的资信调查,随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有关情况,并对有关的放款和投资项目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 相关条目 外汇买卖风险外汇借贷风险外汇储备风险
什么是外汇信托存款 外汇信托存款是信托人以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存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由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代为营运。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利用该项资金所得的收益扣除一定的信托费用外,全数归信托人享有。 外汇信托存款包括境内外信托存款和境外外汇信托存款。 外汇信托存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等值外币,存期为半年以上。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吸收境外外汇信托存款须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 外汇信托存款和外汇存款的区别 外汇信托存款和金融机构的普通外汇存款的性质不同,金融机构对普通外汇存款所给存款企业的利益只限于规定的利息,金融机构经营所获得的盈利,不论超过规定利息多少,都归金融机构所有,存款企业不得分享;而外汇信托存款则不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对信托人所交存的外汇资金营运后所得的盈利,如超过规定的利息,超出数额除按规定扣收一定的信托费用外,其余须全数交给信托人。 此外,外汇信托存款的收益由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定期决算,结出信托人应得的盈利数额,存款到期时,通常由信托人办妥提取手续,再由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约期按决算期的盈利数额扣除一定的信托费用后支付本息。
什么是外汇核销 外汇核销是指国家为加强进出口收付汇管理,指定外汇管理部门对进出口企业贸易的外汇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目的是监控每一笔贸易的每一笔外汇的进和出。 外汇核销的前提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取得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编辑]提高外汇核销速度的建议 1.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首先,以贯彻落实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管理理念落实到具体的服务工作中去.优化投资软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其次.创建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税务、海关、外汇局在内的外经外贸综合管理联系制度.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方式增进相互问的交流与合作。最后.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各银行,及时帮助企业顺利履行贸易收汇项下的国际收支申报义务(至少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尽可能督促企业在第一时间内办理申报.避免错漏.进一步降低出口收汇核销的退单率。 2.完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外汇核销速度。 一是制定和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内控制度,以制度强化管理。外汇局柜台人员在接单后即时上机操作.对没有的电子数据应及时补录相应的电子数据.对资料齐全和有电子数据核销的单证应在当日完成。二是不断调整出口收汇核销操作流程,尽可能采取量化考核措施。三是修改现有的核销申报表格,简化企业填制内容。如尽可能由逐笔核销改为成批核销或总量核销。四是采取分步的方式,逐步清理出口核销各个环节的积压单证。五是增加高性能的硬件和网络设备以解决核报系统运行缓慢和时常死机现象。 3.充分实施分类管理核销,不断扩充自动核销企业名单。 针对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只要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然后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问顺序自动总量核销。而且自动核销单位无须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 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外汇局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已核销清单办理退税手续的特点.在做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信誉良好、核销率高、国际收支申报率高的企业进人自动核销名单.为企业办理外汇核销减压、提速。 4.与国税局建立专线联网,实现退税数据网上传输。 建立退税专线,不仅能够确保退税数据传输的完全性,还可避免因报关磁盘带来的人为因素影响退税数据的传递速度和不安全性,降低数据传输的成本.外汇局随时根据需要.增加当月生成退税数据的次数,既方便企业,又减轻了外汇局和税务部门的工作量.进一步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工作效能。可改进当前一个月生成一次退税数据的做法,改为半个月生成一次退税数据。 5.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企业管理经营模式。 一是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积极引进高、精、尖的专业人才。企业要打破人才的地域限制,积极参与人才竞争,加强人才储备,为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开展国际经营所需的知识型人,打好扎实的基础工作。二是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出口核销岗位、人员及重要单证的监督管理.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防止IC卡和重要单证的丢失。三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对核销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约束,保障核销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安心本职工作。确保核销人员及核销工作的稳定性。参考文献↑ 陈立芳.提高外汇核销速度的对策选择.济南金融2005年1期
什么是外汇条款 外汇条款 亦称货币条款。是指在对外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签订的使用货币保值条款。由于对外贸易从谈判签订合同到收到货款,需要一定的时间,出口商为了避免因汇率变动或货币贬值而遭受损失,要求以比较稳定的并且不易贬值的货币作为支付货币。这就需要签订货币保值条款。 外汇条款的方法 通常的做法是: 1.合同中约定使用的计价货币如为不稳定货币,可把货款总值按照货币当时的汇率折成另一种比较稳定的货币。如果计价货币贬值,即根据另一种比较稳定的货币计算货款总价,按支付日汇率折成不稳定货币进行支付。 2.用支付货币计价,同时选定一种或几种币值比较稳定的货币作为保值依据,结算时按这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决定支付金额。 相关条目 货币保值条款黄金保值条款
什么是外汇政策 一国为实现国际收支平衡、维持汇价的基本稳定在外汇管理方面制定的有关准则。是货币政策的一种。 外汇政策的主要手段 外汇政策的主要手段是:制定和选择适当的汇率制度 政府根据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变动情况选择适当的汇率制度,诸如实行固定汇率、浮动汇率等。干预外汇市场 政府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影响、控制外汇市场,诸如设立外汇平准基金或外汇稳定基金,以便随时介入市场,稳定汇价。实施外汇管制 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直接控制各种外汇业务。典型的办法是由政府指定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或银行集中经营外汇买卖,以维持外汇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外汇政策的管理 目前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允许外汇指定银行对境内出口单位通过福费廷业务(外汇指定银行从境内出口企业处无追索权地买断由境外进口围(或地区)银行担保或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时,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供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手续。”这样,出口商能够尽早取得出口退税资金。同时规定:“对于出口押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同时,仍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需待出口单位货款收回后,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因此,在福费廷方式下,出口商能够提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手续。
什么是外汇调剂市场 中国银行1980年10月开办了外汇调剂和额度借贷业务,允许留成单位将闲置的外汇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卖给或借给需要外汇的单位,实现余缺调剂;在我国叫“调剂外汇市场”,也就是在官方市场外,企事业单位相互间进行额度买卖和借贷的最原始的外汇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参加调剂外汇市场的对象与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人在1991年前后均可参加调剂市场。在业务范围上,所有创汇单位的留成外汇,各级地方政府统一分配的留成外汇,超过出口任务基数的外汇,供货单位分得的外汇,居民个人汇入的外汇、持有的外钞和外汇存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外汇贷款和业务经营过程中所收入的外汇都可参加调剂。这是调剂外汇市场外汇资金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境内机构贸易与非贸易用汇以及个人用汇一般均可从调剂市场购买。 外汇调剂市场的历史 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外汇调剂市场的产生阶段(1980年-1985年)。1979年以前,我国对外汇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出口收入全部结售给国家,企业用汇由国家计划安排。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外汇分配方面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地方、部门、企业有了自行使用外汇的权力,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单位外汇有余,急需使用人民币;另一些单位外汇短缺的结构性不平衡现象,即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调剂外汇余缺的客观要求。 经国家批准,1980年10月以后,允许通过中国银行及其分行进行外汇调剂,这标志着我国外汇调剂市场雏形已经产生,随后在各主要城市陆续开办了外汇调剂业务。当时参加外汇调剂的单位仅限于国营、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调剂范围为各企、事业单位及地方部门的留成外汇;调剂主要鼓励进料加工和轻纺增产所需物资的进口以及科技、文教、医药卫生、工农业生产急需的仪器设备的进口;调剂价格以美元兑人民币的贸易内部结算价(1美元折合2.80元人民币)为基础,并在10%的浮动幅度内,由买卖双方议定。1985年底,首先在深圳,随后在其他几个经济特区陆续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 2、外汇调剂市场的初步形成阶段(1986年-1987年)。开辟市场必然出现价格问题,而外汇调剂价格要基本反映供求状况和出口成本的变动。经过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很大增长,但外汇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出口企业的换汇成本也在上升,外汇调剂市场产生阶段确定的价格已经不能反映实际。这一阶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外汇调剂市场:明确规定外汇额度、现汇调剂的登记和成交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1986年10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在经济特区和主要沿海城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管理部门买卖外汇;提高了外汇调剂价格,规定1美元外汇留成额度价格为1元人民币,现汇调剂最高限价为4.20元人民币,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陆续放开了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继深圳等经济特区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都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或外汇交易所。 经过两年的发展,外汇调剂市场进一步趋于活跃,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增强。1986年后3个季度,全国调剂外汇成交额为18.9亿美元,1987年迅速增加到42亿美元。1986年10月到1987年10月一年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成交额为1.6亿美元。 3、外汇调剂市场迅速发展阶段(1988年开始)。到1987年底,我国外汇收支总额己达700多亿美元。外汇储备总额已由1981年的66.1亿美元,增加到1988年的175.5亿美元。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汇流量的增加为外汇调剂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加速发展对外贸易事业的需要,1988年初,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 这一阶段外汇调剂市场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外汇调剂市场体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在北京设立了全国外汇调剂中心。放开了外汇调剂价格,调剂价格根据外汇供求状况实行浮动。扩大了调剂外汇范围,各地方、各部门均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在部分地区试办了个人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捐赠外汇参加外汇调剂。沟通了两个市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与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调剂外汇。合理控制了调剂外汇投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引导地方、部门、企业把有限的外汇用于工农业生产重点项目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进口上。进一步完善了市场运行机制,改进了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坚持管理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开始把外汇调剂中心办成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1988年,上海根据国外外汇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创办了我国第一家公开的外汇调剂市场,把特定的外汇供求集中于特定的场所,实行公开的竞价成交,进一步体现了公开化、市场化的竞争原则,提高了外汇交易的透明度。继上海之后,厦门、福建、海南等省市、经济特区也开办了不同类型的公开外汇调剂市场,为我国继续培育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开辟了新路。 1988年全国外汇调剂成交额62.64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成交6.62亿美元。1989年全国外汇调剂成交额进一步增加到85.66亿美元,比1988年增长36.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也有较大发展,全年成交额达15.72亿美元。 外汇调剂市场的评价 从1980年10月至1993年12月30日,外汇调剂市场与我国官方外汇市场并存,从而形成两个市场、两个汇价并存的局面。受供求关系决定,调剂汇价与调剂市场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1993年底调剂外汇市场的成交额占我国进出口外汇成交额的80%,由此可见调剂市场的重要作用。 我国外汇调剂市场虽然是初级的,有限度的,但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通过调剂外汇余缺、弥补企业亏损,调动了地方、部门、企业的创汇积极性,促进了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顺利推行和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其次,通过外汇的横向融通,促进了外汇资源合理配置,支持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倾斜,提高了外汇使用效益;第三,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外汇平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外商投资环境,推动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发展。 调剂市场与我国原有的官方外汇市场并存,不能形成公开统一的外汇市场,并存在着人为干预情况,不利于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同时,两个市场的存在,必然导致两个汇率的并存,不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不利于扩大国际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