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出口信用机构,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之一。目前在中国国内8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和5个代表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和巴黎代表处,与14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为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主要职责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主要业务范围 办理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 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 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提供对外担保; 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 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 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 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 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中国网上银行测评 中国网上银行测评是国内著名财经网站和讯网的独家自有测评。 2007年1月27日,“中国网上银行测评”结果正式公布。中国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获得卓越级银行殊荣,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被评定为优秀级银行,上海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和华夏银行被评定为良好级银行。 和讯网自2006年2月8日隆重推出“中国网上银行测评”以来,市场各方反响热烈,历时一年,和讯再度推出第二期“中国网上银行评测”,从用户角度出发,对16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网上银行进行实地测评。 本期测评在第一期测评的基础上,对测评指标作了进一步的优化,对某些重要指标进行了深度细分与合并,并增设了部分新的指标。新的指标体系集合了多家机构及业内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测评结果更能够体现网上银行的现状与发展态势。 仔细研究本次测评结果可以发现,银行在加强网银安全措施方面,朝向更为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做到安全与便捷兼顾;银行投资理财业务渐火,凭借自身特有的资源优势,正在变成金融产品超市;网上银行现金账户管理走向个人,银行对个人现金管理业务越来越重视;银行对新业务的反应速度加快,如电子客票的推出,在这方面,股份制银行的表现更为突出。 在过去的一年中,网上银行获得了快速发展,网银整体水平较去年有了显著提高。其中又以"业务"方面提升最快。随着新功能新服务的陆续增加,网上银行正日渐走向成熟。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目前主要股东包括刘永好家族的新希望集团,张宏进的东方集团,新加坡的淡马锡控股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史玉柱等。民生银行于200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公开上市。 截至2005年底,中国民生银行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武汉、大连、杭州、南京、重庆、西安、福州、济南、太原、石家庄、成都、宁波、天津、昆明、泉州、苏州等地设立了二十家分行,在汕头设立了直属支行,机构网点达到240家,与境外78个国家和地区的749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港交所:939),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在北京,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原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作为国家专业银行,主要经办国家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资金。中国建设银行是首间以全流通形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同时是首间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公司成为恒生指数成份股。 历史 1994年,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将代行的财政职能和办理的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业务分别移交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1996年3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2004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规模30,830.22亿元,所有者权益1,070.63亿元,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序中位居第21名。在中国的银行里排名最高。 2004年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承继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和负债。 在全国范围内,中国建设银行拥有约14,500家分支机构,约12,500个自动取款机,还是中国最大的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之一。截至2004年底,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总贷款中所占份额约为12%,总存款份额约为13%,总资产约为39,100亿人民币。 2005年6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和美国银行于北京共同宣布,双方签署了关于战略投资与合作的最终协议。根据协议,美国银行将分阶段对建设银行进行投资,最终持有股权可达到19.9%。 7月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淡马锡控股就战略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最终协议。根据协议,淡马锡将在建设银行计划的海外首次公开发行时以公开发行价格认购10亿美元的股份。 2006年7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公告,启用新国际顶级域名WWW.CCB.COM。 8月11日香港收市后,恒指服务公司宣布把建行在9月11日起纳入恒生指数成份股,是首间国企公司成为香港蓝筹股。 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举行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以97.1亿港元收购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英文简称CFCA)于2000年6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国家级权威的安全认证机构,是重要的国家金融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后,国内首批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CA之一。CFCA作为权威、公正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通过发放数字证书为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提供安全认证服务:确保网上信息传递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以及网上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中小企业信用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延伸农村信用工程的内涵,把农村信用工程扩展到新的领域,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改善我县整体信用氛围,壮大我县民、私营企业、个体户等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XXX信用联社与XXX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创建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工程,该工程采取以县工商联合会为载体,成立XXX中小企业信用联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组织信用联保体,并以联保形式取得信贷资金的做法,它是农村信用工程的组成部分。信用社对联保体会员提供的贷款称为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以下简称联保贷款)。 第三条 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到期还款、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共同发展”。 第二章 联保贷款企业的条件及贷款种类 第四条 联保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 ㈡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㈢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偿债能力较强。 ㈣重合同、守信誉、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㈤具有良好的财务核算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㈥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在其他金融机构没有贷款的非基本账户,并在账户内进行经济活动。 ㈦XX联社认为其他必备的条件。 第七条 信用联保体由信用联社服务辖区内的工商联合会员且有借款需求的企业自愿组成,信用联保体会员的责任包括: ㈠贷款应用于符合国家政府规定的经营活动。 ㈡贷款不得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挪做它用,会员企业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若需处置需经服务中心管委会、信用社同意。 ㈢联保体会员对借款成员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㈣联保会员在还清所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退出联保体。 第六条 贷款种类 ㈠用于生产经营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㈡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㈢个体工商户的小额短期贷款。 ㈣其它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 信用联保体形成时,其成员应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和承诺书。会员需借款时应填写“XXX中小企业信用联保服务中心会员借款申请书”,以服务中心管委会批准推荐信用社调查同意后,与借款会员签订借款合同。 第八条 信用社应将借款发放给联保体会员借款者,并存入其企业账户。 第九条 贷款时按贷款额的1%设立信用联保互动,互助金存入服务中心,在信用联社开立的专用账户上,借款成员还清借款本息后,可自主决定处理互助金。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服务中心应协助信用社管理好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对违反联保协议的会员扩时通知信用社并积极组织收回贷款同时对其提出批评、警告甚至会议开除其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联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的还贷方式,信用社需按照联保会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还款计划,借款会员应按照借款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信用社对联保会员的贷款额度,采取根据会员净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授信额度的方式。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的总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资产的60%,单个会员贷款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也不超过其资产的60%,信用社每年可根据借款会员的还款情况及信用程度适当调整贷款的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联保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用途和借款会员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流动资金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个体工商户小额短期贷款同上,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信用社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联社备案。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XX信用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2005年12月25日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 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 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 2005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实现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维权的范围包括: (一)金融债券受到损害的。 (二)经营权受到损害的。 (三)物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损害的。 (四)名誉权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条 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依靠行业力量,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和公约等文件。 第五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及协会网站披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第六条 建立行业联合维权工作制度,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或约定,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情况。 第七条 开展防治、惩戒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并在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八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银行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对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认定、申报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十条 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一)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 (二)警示通知:对银行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三)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应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四)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和投诉。 (五)其他方式:根据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十一条 在银行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公约以及根据本公约制订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会员单位,按照同业有关公约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充分发挥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作用,负责银行业维权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沟通。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