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 国家外债是指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际市场上发行的国债和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性组织的借款等。国家外债可经双方约定,以债权国、债务国或第三国货币筹集并还本付息。 我国向外举债,主要有三个途径: 一是根据与国外政府间的协议取得的政府贷款; 二是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三是在国外发行债券。 国家外债的发行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发行国家外债,要以国家根本利益为重,在平等的国家主权地位上自主进行,严禁有损国家主权借入外债。在举借国家外债时,要争取最有利的条件,借入外债的形式要灵活多样,相互补充,灵活调剂;争取尽可能长的借款期限和尽可能低的利息及费用,尽量增加政府外债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减少商业贷款;减少外汇风险。 2、经济效益原则 国家外债管理包括外债的举借、使用和偿还。举借是为了使用,只有充分利用所借入的外债,形成良好的生产能力,取得利润和外汇,才能保证还本付息。所以国家外债管理的核心是合理地使用外债,提高外债的使用效益。要合理安排借入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结构,较多地用于加强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教育等薄弱环节的建设,发展出口创汇率高的项目;利用外资要与引进先进技术结合起来,并做到内外结合,充分发挥国家外债资金的作用,加强对使用外债的监督管理、提高外债的使用效益。 3、量力而行原则 发行国家外债的预算规模应同我国的国力相适应,要符合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盲目大量借入不必要的外债。同时,国家用于清偿债务的外汇资金主要来自出口商品的创汇收入,举债规模应与出口创汇数量相适应。 国家外债的管理 1、国家外债的结构管理 国家外债的结构通常包括债权者结构、期限结构、利率结构和币种结构。债权者结构是指国家外债总额中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商业银行贷款等之间的比例关系系。比较合理的债权者结构应是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所占比重较高,外债期限结构直接影响外债的使用和偿还,合理的外债期限结构有利于外债的使用和偿还,应尽量扩大长期债务,减少短期债务。外债利率结构应当是固定利率计算的债务额占绝大多数。外债的币种结构是指以不同外币表示的债务占全部债务的比例。合理的币种结构应是能够避免因不同币种汇率变化而导致实际债务上升的币种结构。 2、国家外债的统计监测管理 198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198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关于外债登记实施细则》。1996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统计监测的通知》,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是国家外债管理登记部门,外债登记分为定期登记和逐期登记,定期登记外债包括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逐期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3、国家外债的偿还管理 国家外债的偿还管理,包括币种选择、利息计算、偿还方式、资金安排等方面,偿还外债所使用的货币,主要取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可以是债权国的通货、债务国的通货或第三国的通货。外债利息的计算与国家内债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采用复利方法,即经过一定期间(通常为1年),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利息,逐期滚动计算。 外债的偿还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到期一次清偿本金和利息,本金一次清偿、逐年支付利息、分期偿还等。偿还外债的资金来源因外债的种类不同而不同。统借统还外债的偿还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国家预决算;统借自还外债的偿还,到期后由用款单位负责偿还
高收益债券(High-yield Bonds) 高收益债券的概述 高收益债券是信用等级低于BBB级的企业债券。高收益债券在美国企业债券市场上大约占有25%的份额。在这类债券中,制造业债券占有最大比重,其次是金融、保险、不动产业。这类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投资公司和货币经营者、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以及个人。据估计,在已发行的高收益债券中约有三分之二是商业银行贷款的替代品,高收益债券充当了把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转移给一般投资者的职能。 高收益债券的优点 其优点主要有两条: (1)商业银行贷款给敢于承担高风险的借款人,而这些风险实际上被又间接转嫁给了社会公众。这是因为,商业银行一旦破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要负责赔偿债权人损失,因此,债权人的损失实际上是由投资于联邦存款公司的纳税人承担的,这些人属于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 (2)商业银行贷款主要是短期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由银行对企业信用分析决定,而高收益债券则可为公司吸收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具有固定利率特性的长期资金。 高收益债券的发展现状 自1977年高收益债券市场形成以来,美国高收益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一直高于美国国库券和其它高信用等级债券的收益率,但低于股票收益率。研究表明,只要收益率足够高,并足以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只要能够保证违约债券的持有人获得30%左右的债款,人们还是乐于进行这类债券的投资。在美国,一般认为,按年度统计违约率大致在3%~4%之间。
混合资本债券属于混合型证券(Hybrid Securities),是针对巴塞尔协议对于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附属资本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 巴塞尔协议按照资本质量及弥补损失的能力,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其中二级资本又可以分为低二级资本和高二级资本。混合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属于二级资本中的高二级资本。 基本内容 混合资本工具包括一系列同时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特性的工具,其特定范畴在世界各国有所不同,但要作为高二级资混合资本债券本(upper tier 2 capital)计入附属资本,都应符合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混合资本工具应该是指无担保的、从属的和全额实缴的;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未经监管当局事先同意,也不准赎回;必须用于分担损失,而不必同时停止交易;虽然资本工具会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且不能永久性地削减或取消,但当银行的盈利不敷支付时,应允许推迟支付利息。 从各国操作实践来看,混合资本债在会计上一般处理为负债科目,交易视同固定收益证券。因此,混合资本债具有债券和资本的双重属性。 混合资本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发展经验,如英国的永久次级债务(perpetual subordinated debt),韩国的混合资本证券(hybrid securities)等。近年来,由于资本补充压力较大等原因,混合资本工具在亚太地区方兴未艾,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有若干金融机构曾发行混合资本工具。 显现特点 (一)具有较高资本属性 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二)期限 债券期限要求在15年以上,且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有一次赎回权,但需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三)利息递延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行人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递延的利息将根据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等。 发行的可行性 不论是从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出发,还是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国内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混合资本债券债券补充附属资本都是可行的。 首先,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办法》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提供了理论依据。诚如前述,混合资本债券具有混合资本工具的基本特征,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将其计人附属资本。《办法》则在附属资本中隐含了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人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50%”。前后两者之差,即附属资本小于核心资本的差额部分,可以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填补。 其次,从市场环境看,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可以丰富市场投资品种,改善市场供求格局。当前市场资金相当宽松,而可投资的品种较少,长期投资品种更是如此。资料显示,截止2005年9月底,银行间市场10年期以上债券占比仅12.98%。因此,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可以满足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尤其是社保基金、寿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长期投资品种的需求,同时可以抑制因投资品种过少而导致的市场过度炒作行为。 第三,从各国实践看,混合资本债券已经被证明是具有挑战性但回报率相对较高的产品。虽然利息递延和延期支付到期本息带来较高风险,但混合资本债券的历史违约率很低。混合资本债券为信用利差提供了一个杠杆敞口。当信用环境良好、利差降低时,混合资本债券表现一般好于其它产品;反之亦然。同时,在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五年,发行人一般拥有赎回权,否则将大幅提高票面利率,该条款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利率风险,有助于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市场接受程度。 另外,当前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处于低点,给混合资本债券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 中国发展 首期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从一开始就是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参照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进行探索的。2004年开始,监管机关和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了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有关研究,2005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这些银行在满足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1号公告,对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做出具体规范。之后不久兴业银行即按照监管规范在全国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首支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总额40亿元,期限15年(经银监会批准发行人10年后可赎回)。 混合资本债券的最突出特点是通过一定的利息递延条款、受偿顺序安排和暂停索偿权安排,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1)利息递延条款是指当发行人在债券到期前财务年度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利息,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 12个月内未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2)在债券的受偿顺序上,混合资本债券对本金和利息的受偿顺序位于发行人长期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股东之前;(3)当发行人无力偿付受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之前的债务或者偿付混合资本债将导致无力偿付顺序在前的债务时,投资人应暂停索偿权,发行人可延期支付利息而不构成违约;(4)发行人若延期支付本金或利息,都必须事先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 市场展望 (一)作为补充资本的重要工具,混合资本债券在中国金融市场发行需求旺盛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高速发展使得许多商业银行资本金屡屡捉襟见肘,仅仅依靠利润累积难以跟上风险资产的混合资本债券增长速度,需要以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股本回报率(ROE)远远高于混合资本债的发行成本,即使资本充足的银行实际上也可以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来提高股本回报率;随着新巴塞尔协议的逐步推广,资本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格,比如市场风险资本的计提等,使得商业银行更有必要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未来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主体将进一步扩大,如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能推出混合资本债券。 (二)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大的投资需求 中国债券市场存在两个缺陷:长期品种稀少,发行量有限;银行间市场上高信用,低收益品种(国债和准主权债)占比过高。而混合资本债券期限较长、收益较高,具有较大的投资需求。以“2006年兴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为例,固息品种发行利率4.94%,浮息品种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利差 182bp,分别比同期金融债高150bp和1OObp,使投资者获得了较好的风险回报。因此,尽管还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如保险公司尚未得到批准投资混合资本债券)和认识误区(有的投资者对混合资本债券尚缺乏了解),但首期混合资本债券仍然呈现申购踊跃的局面。本次投资混合资本债券的机构主要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但从国际上混合资本债券的投资主体来看,未来投资主体可能扩展到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 (三)中国金融业和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混合资本债券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 1.近年来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改革重组增强了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加上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环境比较稳定,混合资本债券10—20年内发生偿付风险的可能性非常小。 2.银行间债券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不同风险偏好、不同资本背景的机构参与市场投资,市场流动性越来越好。与此同时,以持续信息披露和公开评级为重点的市场监督机制逐步成熟,使得混合资本债券从一开始就具有比较健康的土壤。如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财务信息,若混合资本债券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还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混合资本债券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在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信用评级机构还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 (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监管环境是混合资本债市场发展的有力保障 1.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全面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能够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2.由于混合资本债券所具有的资本属性,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资质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比如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以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分,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等,这就使得许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银行被挡在了市场的门外。
3A等级 参见AAA/Aaa(3A等级)。
目录 1什么是缓息债券 什么是缓息债券 缓息债券是附息债券的一种,附息债券就是定期付给利息,其中,根据合约条款推迟支付定期利息的,称为缓息债券。即:规定了票面利率,持有人将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还本付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的债券。 缓息债券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伦敦结算所 欧洲主要的结算所之一,是欧洲政府债券的主要结算行,服务的交易所包括国际石油交易所和伦敦金属交易所等. 2003年12月与Clearnet合并,组成LCH.Clearnet. 网址:www.lchclearnet.com
根据公债的本位不同,可将公债区分为货币公债和实物公债。 货币公债是以货币为债务本位发行的公债,政府借的是货币,还的也是货币,债权债权关系是以货币计值来表示的。其债券面额用货币标明,认购缴款和还本付息均以货币进行。现代各国发行的公债基本上都是货币公债。 货币公债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本币公债和外币公债。本币公债以本国本位币为面值发行,外币公债以外国货币为本位而发行。 货币公债与实物公券 实物公债是货币公债的对称概念,是以实物作为债务本位发行的公债,其中直接借实物还实物的公债称为直接实物本位公债。而以一定的实物购买量作为依据进行货币折算的公债称为折实公债,前者如我国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发行的以稻谷为本位的“胜利公债”,后者如我国政府在1950年所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实物本位的公债可以避免由于货币贬值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一般在高通货膨胀的情况才采用
伦敦俱乐部 由商业银行组成的债权人非正式组织,负责与有还款困难、需要为债务展期的债务国政府进行谈判.参见Paris Club(巴黎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