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弹性的概述 所谓价格弹性,即是需求量对价格的弹性,则指某一产品价格变动时,该种产品需求量相应变动的灵敏度。而价格弹性分析,就是应用弹性原理,就产品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进行分析、计算、预测、决策。 价格弹性表明供求对价格变动的依存关系,反映价格变动所引起的供求的相应的变动率,即供给量和需求量对价格信息的敏感程度,又称供需价格弹性。商品本身的价格、消费者的收入、替代品价格,以及消费者的爱好等因素都会影响对商品消费的需求。价格弹性是指这些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该商品本身价格的变动引起的需求数量的变动。在需求有弹性的情况下,降价会引起购买量的相应增加,从而使消费者对这种商品的货币支出增加;反之,价格上升则会使消费者对这种商品的货币支出减少。在需求弹性等于1的情况下,降价不会引起消费者对这种商品的货币支出的变动。 价格弹性取决于该商品的替代品的数目及其相关联(即可替代性)的程度、该商品在购买者预算中的重要性和该商品的用途等因素。价格弹性主要应用于企业的决策和政府的经济决策。 目录 1 价格弹性的类型 2 价格弹性的几何理解 3 价格弹性与斜率的关系及应用 4 相关条目 价格弹性的类型 价格弹性可分为需求价格弹性、供给的价格弹性、交叉价格弹性、预期价格弹性等各种类型。 需求价格弹性是需求变动率与引起其变动的价格变动率的比率,反映商品价格与市场消费容量的关系,表明价格升降时需求量的增减程度,通常用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数与价格变动的百分数的比率来表示,也可做图或列表示之; 供给价格弹性是供给变动率与引起其变动的价格变动率的比率,反映价格与生产量的关系,表明价格升降时供给量的增减程度,通常用供给量变动百分数与价格变动百分数的比率衡量; 交叉价格弹性又称交错价格弹性,是需求的变动率与替代品或补充品价格变动率的比率,表明某商品价格变动对另一商品需求量的影响程度; 预期价格弹性是价格预期变动率与引起这种变动的当前价格变动率的比率,反映未来价格变动对当前价格的影响,用预期的未来价格的相对变动与当前价格的相对变动的比例表示。 价格弹性的几何理解 对点弹性而言,不妨设需求曲线为Q=Q(P)。式中,P为价格,Q为需求量。此时设Ed表示价格弹性,则有 从图中可知:D为需求曲线,其表达式为0=Q(P),点A的坐标为A(P,Q) 过A点的曲线D的切线斜率为 式中,Kd为切线的斜率。 因为, ,A点的坐标为P=AE,Q=AF,P=OE,Q=OF 所以 因为△BOS∽△BEA,所以, 因为,,所以 得 而且因为AE∥0C, 所以 (平行切割) 显然,D线上任意一点处的弹性是以切点内分上部、下部线段的比值取负号。 价格弹性与斜率的关系及应用 从中看出,图中A点切线的斜率是与Ed相关的,但不是同一种概念,即价格弹性不是斜率。 从图中看,当切点位于切线中点时有:|Ed|=1 显然,AB上|Ed|<1,AC上|Ed|>1。 这样,即使是同一条需求曲线D上不同点处的价格弹性均不一样。那么,P处于何处时可降价呢?当价格P位于P>F且接近c的较高部位时,降价可使需求量Q增加;反之,当价格P位于P<F且接近0的较底部位时,降价对需求量的增加将不明显,效果不会理想。 当不需计算Ed的精确值时,。这时应用可不必知道需求曲线方程即可不知Q=Q(P),只需知道需求曲线两点的价格和需求量即可。 实例1:存在线性关系的某商店,即:Q=Q(P)是线性的。若价格由1元上升到3元,需求量由1000个单位下降到800个单位。求该商品的需求弹性。 解:由题意可得 △Q=800-1000=-200(单位) △P=3-1=2(元) Q=1000(单元) P=1(元) 则有 弧弹性公式的应用。 针对Q=Q(P),对P的上升/下降,|Ed|应一致,但基准量Q、P不同,|Ed|将不一致。 实例2:将实例1变化一下可得,P 由3元下降到1元,Q从800单位上升到1000单位,试求 。 解:△Q=1000-800=200(单元) △P=1-3=-2(元) Q=1000(单位)P=3(元) 为了不出现上述现象,可用弧弹性公式来进行计算。 首先,看看公式的变化。 式中,Pl,Ql是基期数据;P2,Q2是报告期数据。这样 便不再会出现P上升或下降的绝对量一致,Q 下降或上升的 绝对量一致, 不一致的问题。 实例3: 对实例1有 对实例2有 显然,用弧弹性公式结果是一致的。 相关条目 价格弹性 供给的价格弹性 需求的价格弹性 交叉价格弹性 供给交叉价格弹性 供给的价格弧弹性
什么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编辑] 目录 1侵权责任的特点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 侵权责任的特殊内容 5参考文献 侵权责任的特点 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当然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但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特点: (一)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人违反约定的民事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产生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而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 (三)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虽然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财产责任,但是,为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当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以后,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四)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 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事先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编辑]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但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与归责原则、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形式密不可分。所以,适用所有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存在的,理论上,只能就一般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 (一)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生、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缺损。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 (二)因果关系 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其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至于如何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三)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四)过错 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但是,如果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这种心理状态却要借助于其外在表征即行为本身。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过失又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其的较高要求,而且,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没有达到,这种过错就是重大过错。 ">编辑]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指导并制约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条件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以及赔偿方法等等。可以说,没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无从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此错则方向错。所以,只有确立了合理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法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 (一)归责原则的分类 民法理论上,由于确立归责原则的标准不同,学者对归责原则体系的构造产生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一元说、二元说和三元说。我国主流观点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如下三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受害人负赔偿损害的义务。”都是关于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其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 过错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其他归责原则。 过错的判断标准,通常要结合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可以用主观标准来认定过错的,就无需运用客观标准。只有当无法用主观标准确定故意的场合,则用客观标准来认定过错。所谓客观标准即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如果行为人只要尽到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某种情形,但其未注意,即为有过失。但是,无论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就其本质属性而言,仍然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产生影响,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如《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但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下,确定责任时,除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外,还应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过错推定的构成要件与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的构成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只不过在过错推定情形下,受害人将前三项要件举证后,法院即可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推定的过错成立,行为人因此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也无需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但其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是我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在无过错责任下,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损害后果、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受害人需要就上述三项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除了法定的抗辩事由外,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对于免责的法定事由,必须由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至于第三人责任,只有在侵权特别法中有规定时,方可成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如《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此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其它两种归责原则的补充,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且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都是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至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8个字,可以理解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当法律规定必须补偿时,法官不能裁判让某一方承担全部损失。 (二)不同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免责事由 1、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除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外,侵权责任都适用过错原则。但是,其中的过错推定却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其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 (2)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在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或者隐匿、拒绝提供病历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机构有过错。 (4)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有过错。 (5)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推定堆放人有过错。 (6)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推定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7)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8)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9)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10)受害人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遭受损害的,推定管理人有过错。 (1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免责事由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抗辩事由是:①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②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公民自己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被羁押、判刑的;④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⑥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免责事由是: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免责事由是:①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战争和受害人故意;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③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④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⑤遗弃、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⑥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责任;⑦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其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或者盗窃电能或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或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⑧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第三人责任可以作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4)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责任以及完全由第三人导致。 (5)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学者认为该责任属于推定过错原则范围,其实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当属于免责事由。除此之外,其免责事由还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以及第三人过错。 (6)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是,如果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绝对责任,即不能因受害人的过错进行过失相抵。 (7)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其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 (9)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10)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11)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者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免责事由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帮工。 (1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13)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14)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其适用的前提是①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③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④只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 其主要适用于:①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自己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②危险是有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④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的特殊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包括: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 产品质量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 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 施工造成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等等。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只要证明三个方面:自己有损害;加害人有加害行为;损害欲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责任,要根据法律证明符合法定的免责条款或自己没有过错。 参考文献 ↑ 1.0 1.1 1.2 章建国.浅析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企业投资方向概述 所谓企业投资方向,就是企业围绕其自身投资动因,而使其投资要素进入的特定的生产或服务领域。确定企业投资方向的问题,也就是确定企业究竟在哪个生产经营范围内进行投资,为形成何种生产或服务能力而分配运用其经济资源的问题。 在企业投资决策权充分的条件下,企业投资的经济领域是相当广阔的。它既可以围绕着扩大原有生产经营内容的目的,循着其既有的生产经营方向进行增量投资或存量资本改造性投资,也可以在本行业内甚至跨出本行业进行新生产经营内容的投资;而不同的投资方向的确定,对于企业投资的效益来说会大不相同。 目录 1 企业投资方向的类型 2 确定企业投资方向的意义 企业投资方向的类型 就主要情形而言,企业可能的投资方向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不改变原有生产经营内容,旨在维持或扩大现有生产或服务能力的投资 例如一家家用电器厂,目前的主要产品是某种型号的彩色电视机,该机型正处于其经济寿命期中的成长期,在若干年内均可保证畅销,但现有的某些生产设备较为落后,需报废更新,或者现有生产能力太低,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形不成规模效益,企业就可能选择对部分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或扩建投资(如再引进一条相同内容的生产线)。这时,企业投资方向与其原有生产方向保持一致。 2.在保留原有生产经营内容的同时,在本行业内增加新的生产经营内容的投资 这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向。仍以前述家用电器厂为例。假定在其现有彩电产品的生产能力能为市场充分吸纳的同时,某些具有其他功能的新型彩电或相近的其他家用电器(如电子游戏机)的市场需求趋势看好,盈利前景可观,而该企业又有条件进行开发时,则其投资就可能围绕着这类有前途的新产品的开发及其生产能力的形成而展开。这时,企业的投资方向与其原有生产方向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仍局限于本行业内。 3.为实现行业内彻底转产而进行的投资 这一般是在企业现有生产内容技术上已严重落后,无法适应消费需求,或者现有产品生产成本过高,原材料供给无法得到保证,收益水平甚低甚至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的现有生产内容已没有继续下去的理由。这种投资方向,虽然仍局限于本行业内,但其联带产生的影响却相当广泛和显著,将会全面涉及企业资产存量的调整转移,需要解决诸如现有机器设备的处置、利用,劳动力的重新配置、组合,以及各种外部协作关系的清理与重建等一系列问题。 4.为实现跨出原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标而进行的投资 该种投资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在对企业原有生产经营方向完全或部分保留的同时,进行的跨行业投资。例如,一家电解铝厂,鉴于电力部门难以保证其生产用电,而充足的电力供应又是该厂充分开工的必备条件, 因而可能自筹资金独立建设附属电厂,或与电力部门联合投资建设电厂。此外,通过向其他行业的投资项目,企业参股或对其他企业进行兼并,也是这种投资的形式之一。例如前述家用电器厂可能出于获得更大的收益之目的,在继续生产彩电的同时,将其盈利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购买某新建股份制卷烟厂的股份。这种情形多半发生在经营情况良好、资金雄厚的企业中。 另一种情形,则是在完全终止其现有内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背景下进行的投资活动,即全面的跨行业投资。不过这种情形因为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特别是要受到企业现有多种资源存量状况的限制,故在较大的企业里甚少发生,一般只出现于规模小型的、生产能力较低的、生产方式属劳动密集型的企业里,例如乡镇企业。 确定企业投资方向的意义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并不具备投资主体的性质,在这些企业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均是由国家计划直接确定的,而投资所需资金完全通过国家财政预算以无偿方式拨付使用,物资和施工力量也均由国家分配,投资活动的整个过程都严格按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根本谈不上自主确定投资方向的问题,当然也无需关心对投资方向类型的选择。随着二十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情况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就国有企业而言,其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目前已基本确定,其投资决策权限正在逐步扩大,不但已可以在自身所处的行业领域内自由地进行某些投资,而且也有了以某些形式(联合投资、集团投资、股份投资、租赁、兼并等)跨出本行业、本部门进行投资的条件。可以预言,国有企业在更广泛的空间范围内独立的确定投资方向的趋势,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不断深化和加强。此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大量涌现,它们已成为我国企业总体中的一支不容忽视的生力军。而这些企业在其生产、投资决策中的自主程度,较之国有企业更高,在对市场动向及时作出反应方面要求更强烈,在投资方向确定上的空间也更为广阔,其确定的意义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资者所关注。 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科学地确定投资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今天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过去投资方向确定的合理程度;同样,今天的投资方向又会改变企业现有的生产面貌,塑造出企业明天的生产格局。如果企业投资方向的确定得当,不但能够保证投资建设过程顺利,而且能够使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实现优化,使企业具备更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活力,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反之,投资方向确定不当,其结果往往比不投资更糟。 就企业投资决策这一过程本身而言,投资方向的确定及其正确与否也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它是企业投资决策中首先要完成的一项任务,是决策全面开展和深化的前提。企业投资决策包含着大量的内容,主要的战略目标或指标除投资方向外,还包括项目的规模、投资额、技术目标、厂地布局、资金筹措方式、投资的期望收益等,而所有这类重要的决策内容,显然都必须在特定的投资方向下进行分析评价和择定,否则便是无本之木。以投资的项目规模而论,不同的产品,其市场需求情况和成本收益前景是不可能一致的,由此对企业提出的规模经济要求自然也不会一致。只有初步确定了投资将在哪一方向、范围内展开,围绕何种产品生产能力的形成而进行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寻找到相应的项目最佳规模目标,包括估算投资额。项目建设区位、地点的选择,也受制于企业确定的投资方向。 例如一个企业集团决定将投资用于建设其主导产品的矿产原料生产基地上,这一投资方向事实上便决定了该投资项目只可能在具备上述矿产资源贮存与开采条件的区域内选址。同样,一个对外部协作条件依赖性极强的高技术生产项目,就不能在荒无人迹的地区进行建设。又如投资的技术目标选择,无疑也要依据投资方向的先行确定(或与其结合进行)。向微电子行业投资和向传统加工工业投资,其所需要具备的生产技术档次结构与密集度当然会大相径庭。高技术产业方向上的投资,必然要求在设备选型、技术劳动力的组合、工艺流程的选择等方面更充分地体现出先进性。此外,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各种产品劳务之间的比价关系尚不合理,在不同的产业部门、行业之间不能形成平均收益率, 因而在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向上进行的投资活动,其未来的收益率也存在很大程度的差别,收益率的科学测算,显然也只有在确定的投资方向下进行。 总之,投资方向的确定在投资决策中是首要的环节,其他任何内容的决策都将以它为依据,在其规定下进行。
什么是价格收敛 价格收敛也叫价格聚合,是指越是临近期货合约交割日,期货价格越是趋近于现货价格。是期货市场术语。 目录 1 价格收敛的方法 2 相关条目 价格收敛的方法 由于在远月期间,受时间价值的影响和制约,离期货合约到期的时间远,其价格也往往越高;而在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期货价格就越来越接近于其现货价格。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期货基差趋向于最小化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期货价格逼近现货价格、二者逐渐收敛的过程。 相关条目 缺口
什么是信用资产 信用资产是指企业以信用为基础向他人赊销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所形成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主要包括无担保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目录 1信用资产的特点 2信用资产的作用 3信用资产的原则 信用资产的特点 信用资产的特点是:赊销商品项目是确定的,交易数量有限,回收期比较确定。如果信用资产过多,则应收账款过多管理费用上升,坏账增多,企业资产风险增大。 信用资产的作用 通过延长付款期或增加信用资产数量,扩大销售量;通过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和 产量的增加,实现规模经济。 信用资产的原则 应收账款的增加应以不增加坏账损失和缩短账龄为前提;应收账款的减少应以不减少销售收入和不增加赊销数额为前提。
什么是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担保的本质是保障和提升价值实现的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信用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通。 ">编辑] 目录 1 信用担保的基本原则 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 3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义 4 信用担保的作用 5 信用担保的功能 6 信用担保的程序 信用担保的基本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 信用担保机构良莠不齐,在资本实力、风险控制、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并不是每个担保机构都可以参与保全担保。各高级法院应当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参与保全担保的条件进行限定,排除实力弱小的机构进入司法担保业务领域。 2、适度与审慎原则。 信用担保与实物资产担保相比,法院不易审查和控制,风险较大。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保全担保而言,信用担保的运用目前还不宜普遍化。另外,人民法院在审查信用担保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谨慎;另一方面,如果情况允许,应当尽可能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解除保全的案件中。 3、核准备案原则。 信用担保机构在各级法院开展司法担保业务,应当经各高院审核同意并经统一备案。各高院出台有关规定后,符合条件并有意开展司法担保业务的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向高院申请核准并备案。备案制有利于统一管理,建立灵活的进入退出机制,也减轻中、基层法院的审核压力。 ">编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 1.信用担保体系的设计需要综合考虑 信用担保体系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首先,必须合理界定担保机构与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其次,一个国家信用建设历史的长短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活动的风险。总之,担保机构政府出资比例、担保机构管理运行模式、信用担保比例、放大倍数以及担保费率。 2.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 任何国家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都离不开政府资金的参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样不应拒绝政府资金。但是,政府资金和担保机构之间不应形成预算软约束关系。财政每年为再担保机构投入多少资金,要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硬化预算约束。而在信用担保体系运行模式选择上,我国现阶段也不应采用政府直接操作型和权责制。 3.我国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应当扩大覆盖面 如果说适度控制担保风险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出发点,那么扩大覆盖面将是我国担保体系建设的落脚点。 ">编辑]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义 1.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起来之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贷款的银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远低于从民间筹集资金的费用,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2.信用担保可以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开拓银行的新业务。 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可以简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又由于信用担保机构能有效地应付银行的偿付危机,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因此可以刺激银行开拓新的信贷业务。 3.信用担保体系具有经济杠杆的作用 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的非专业性担保相比较,由于克服了自发性、零散性等缺点,信用担保体系可以集中地、系统地按照特定的目标,根据自身的实力与信誉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因而这种信用担保具有放大倍数的功能,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可以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成为政府调控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 信用担保的作用 一、它有利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信用是金融业的生命。金融业的信用建设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业是金融业的延伸,在担保业发展信用担保,在经济生活的最敏感区域作为切入点,可以直接使企业或个人提高信用观念,关注和重视自身的信用建设。 二、它有利于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 信息的资源共享是体现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信用信息的不对称而引起的,市场的交易双方或几方由于相互之间信息的闭塞造成交易成本的提高和交易的失败,或由于信息的虚假而使交易一方蒙受巨额损失。金融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同样存在此类问题。推广信用担保,使正确的、同一的信用信息被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贷款企业共同分析、研究和享用,可以避免交易几方出于各自的目的而通过不同的渠道和不同的方法获得的信息的偏差,可以使大家在同一个比较科学的信用信息前提下,作出科学的决策。发展信用担保,金融部门和担保机构都可以充分共享信用信息资源,不必为此付出更多的信息成本。 三、它有利于促进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和评价水平的提高。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评价机构是重要一环。评价机构处于交易过程中的独立地位,不受交易几方的利益制约和其他部门的影响,他运用科学的评价分析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客观的、全面的、科学的评估。毋庸违言,相对于经济发展速度而言,我国信用评价业的发展是滞后的。正因如此,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在融资和融资担保领域,都应该大力促进信用评价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在选择客户和决策担保时,可以充分考虑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而言,可以不必为搜集企业的信息而花费更多的成本。对企业而言,他可以用确实可以证明其实力的信用能力取得担保资格。对评价机构而言,虽然他不必为此承担采用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但,他要为自己的评价水平而承担自身的生存风险,这种潜在的风险性促使评价机构必须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评价水平。 四、它有利于担保机构的业务拓展。 担保机构现有的反担保模式基本上是以物化资产或有价证券或有关使用权证作抵押。反担保物的价值额度要求也比较高,有的甚至是数倍于担保额度。由此带来的是一系列烦琐的手续和审批程序,如物化资产的价值确认(资产评估)、权证的确认、有关部门的审批(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房产所有权抵押)等。既提高了融资的综合成本,又延长了融资时间。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担保机构的业务拓展,致使很多企业郁于此因而对担保融资退避三舍进而寻求其他融资方式。而信用担保方式则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较低的融资成本状况下完成融资任务。 ">编辑] 信用担保的功能 信用担保是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内生需求,信用担保机构则是专业从事信用担保工作的金融中介组织。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功能: (一)节约功能 即降低金融交易中的交易费用特别是内生交易费用的功能。专业化是信用担保机构的重要特征,信用担保机构是为促进不同专业化经济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而它自身也必须走专业化道路来获得“专业化经济”的好处。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在交易对象的搜集、信息的获取和处理、专业人才的运用、培训和专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都可以取得明显的专业化经济和规模经济。 (二)配置功能 金融交易的过程是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合理的金融制度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金融制度的配置功能往往是金融制度总体功能的集中体现,直接反映着金融制度的效率状况。担保机构搜寻担保对象并向其提供信用担保的过程就是引导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担保机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是与节约功能紧密相连的。担保机构通过专业化的信息搜集与处理更容易准确找到“最有希望的企业或自然人”作为担保对象,通过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建立信用链条,使金融交易的渠道畅通。担保机构不仅仅是弥补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用不足,更重要的是要使这些信用提供给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最终带来社会经济绩效的改进。 (三)稳定功能 金融制度同其他经济制度一样注重和谐与稳定问题。这里所说的信用担保机构的稳定功能,是指必须有效克服和削弱担保机构本身可能存在对金融交易造成的不稳定影响。依循这一思路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必须注重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金融交易中,信用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而风险的减少或消除则直接增加了资金供求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第二,防范担保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问题。 ">编辑] 信用担保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向会员信用机构申请信用担保申请,做出附加CS条款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供合同等资料; 第二步,审查。会员信用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3、申请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 4、申请人财务情况和履约能力; 5、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 会员信用机构认为不符合担保条件或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拒绝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签订信用担保合同或信用担保函。 第四步,向协会备案。
信用衍生工具概述 信用衍生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提供与信用有关的损失保险。对于债券发行者、投资者和银行来说,信用衍生工具是贷款出售及资产证券化之后的新的管理信用风险的工具。 信用衍生产品是用来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的各种工具和技术的统称,发展历程才十年,但在全球发展得如此迅速且日趋成熟,比较有代表性的信用衍生产品主要有信用违约互换、总收益互换、信用联系票据和信用利差期权等四种。信用衍生产品具有分散信用风险、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回报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等五个方面的功效,但其功效的发挥也面临着障碍,未来的发展相应将出现新的变化。目前在我国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还是空白,但利用信用衍生产品将有助于缓解银行业出现的“惜贷”、化解金融不良资产以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显然信用衍生产品在我国有极大的应用前景。 由于激烈的全球行业竞争,破产现象大幅度增加,企业债务违约率增加,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传统业务领域与商业银行争夺客户,蚕食市场份额,商业银行流失大批优良客户,市场份额逐渐萎缩。且随着经营成本上升和净利息收益下降,银行从传统贷款业务得到的收益已经不足以弥补这些贷款所具有的信用风险,在市场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商业银行不得不寻求新的技术来衡量和管理信用风险,信用衍生产品就应允而生,并得到了快速发展。信用衍生产品(Credit Derivatives)是国际掉期与衍生产品协会(ISDA)在1992年创造的一个名词,用于描述一种新型的场外交易合约,最初的雏形形成于1993年,但由于信用衍生产品本身具有的独特吸引力,其交易量增长迅猛,速度惊人。《欧洲货币》甚至宣称:“信用衍生产品的潜在用途是如此广泛,它在规模和地位上最终将超过所有其他的衍生产品”。目前,我国金融资产品质低,不良资产比重大,信用风险隐患严重。国内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要求信用资产证券化、发展信用衍生产品的呼声越来越高,信用衍生产品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目录 1 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脉络与结构形式 2 信用衍生产品的功效与发展前景 3 信用衍生产品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分析 4 信用衍生工具的效率贡献 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脉络与结构形式 按照国际掉期与衍生产品协会(ISDA)的定义,信用衍生产品是用来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的各种工具和技术的统称,其最大的特点是能将信用风险从市场风险中分离出来并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在信用衍生产品产生之前,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往往结合在一起,而任何一种避险工具都不能同时防范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衍生产品使得信用风险管理第一次拥有了和市场风险管理一样具有了专门的金融工具,能单独对信用风险的敞口头寸进行计量和规避,提高了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 (一)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脉络 1、信用衍生产品产生的原因 信用衍生产品的产生有其必然性,首先是银行出于对改善资产质量的考虑。当资产质量已经出现问题或存在潜在隐患,不足以带来足够的预期收益甚至会导致损失时,银行必然希望能卸掉包袱,轻装前进。传统做法往往受到内部管理和外部市场的限制,牵涉到部门协调、利益冲突、市场法规等各个方面的束缚。其次是银行出于保持与客户良好关系的考虑。银行对不良客户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老客户继续保持与银行的合作,而且如果潜在客户了解到某家银行曾对借款人采取了上述处理措施,必将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业务作风、管理思路产生疑问,不利于银行开展营销活动。因此银行就迫切需要一种既能保持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又能降低信用风险的交易技术。再次是银行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众多的银行甚至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具有同质性,在市场上一方面造成了金融机构之间产品和服务的完全竞争市场,另一方面造成了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买方市场,银行生存环境日益恶劣,不得不寻求开发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2、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历程 信用衍生产品最早出现于1992年的美国纽约互换市场,1993年3月,Global Finance上的一篇文章提到华尔街三家公司—J. P. Morgan、Merrill Lynch和Banker Trust已经开始经营某种形式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与信用风险度量技术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以下是信用衍生产品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事件:1992年,信用衍生产品出现。ISDA第一次使用“信用衍生产品(Credit Derivatives)”来描述这种新型场外交易合约。1993年,KMV公司提出了它的Portfolio Manager(投资组合管理者)模型的第一个版本,也是第一个信用投资组合模型。1996年9月,第一个CLO(Collateralized Loan Obligation,附抵押贷款债务)诞生于英国National Weastminster银行。1997年4月,J. P. Morgan推出了Credit Metrics。1997年10月,Credit Suisse发布了Credit Risk+。1999年7月,ISDA发布了信用衍生产品所涉及到的定义,如破产、债务加速和债务违约等。在这些事件发生的同时,信用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也快速增长,根据英国银行家协会(BBA)数据,1995年全球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未清偿数仅为100亿美元,1996年增加到500亿美元,1997底剧增至1700亿美元,到2002年底全球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达到19520亿美元。从1997年到2002年短短的五年间信用衍生产品增加了10倍。BBA估计到2004年衍生品交易名义价值将高达48000亿美元,估计在下个5到7年里,信用衍生产品还将增加10倍。信用衍生产品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最复杂、增长最快的产品之一。 3、信用衍生产品的国际发展现状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由北美扩展到欧洲,并在拉美和亚洲形成了市场。在美国,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发展迅速,主要信用衍生产品合约的价值1997年底为970亿美元,到2002年达到10000亿美元。美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高度集中。大量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被限制在少数银行中,仅摩根大通银行就占据了60%以上的市场份额,最大的三家银行占据了90%以上的市场份额。欧洲信用衍生产品市场比美国市场更加活跃。由于国家间的贷款出售,即使在欧洲内部也是非常复杂的,包括要得到借款者的授权。而使用信用衍生产品能够使银行在任何地方出售风险并避免复杂的相互接洽。据统计,欧洲占到31%的信用衍生产品 市场份额,而美国占27%。伦敦是主要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加拿大银行在全球信用衍生产品市场上只占很少的份额。原因之一可能是因为加拿大银行拥有全世界广泛的分支机构,使其不必使用衍生工具就能降低信用风险的集中度。虽然在澳洲市场每年衍生品价值约为20亿到50亿美元,但在2000年得到了显著的发展。据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协会(AMFA)统计,当地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主要是银行购买信用保护,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信用保护的出售已经扩展到国际投资公司,估计澳大利亚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将继续增长。总体来讲,在亚洲信用衍生产品还没有显著的交易。在日本,信用衍生产品在1998年被作为金融工具得到法律认可。在此之前日本机构在伦敦和纽约市场从事信用活动,但在90年代只占很少的市场份额。韩国Kookmin银行和韩国国有发展银行(KDB)是首次进入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韩国银行,拥有650亿美元的KDB开始通过增加信用产品的需求来增加收益。Kookmin与KDB银行在韩国有着比海外银行更强的客户关系,然而,依旧存在着监管障碍阻碍投资者对信用衍生产品的使用。 (二)信用衍生产品的结构形式 在信用衍生产品的交易中,利用信用衍生产品来达到放弃或转嫁风险的目的的交易方称为“信用保障买方”,通常为贷款银行;承担或被转嫁风险的交易方称为“信用保障卖方”,通常为大型投资银行或保险公司。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通常模式为,信用保障买方向卖方支付一笔固定费用,一旦发生了买卖双方所指定的信用问题,信用保障卖方就要按约定的方式和范围赔偿信用保障买方的损失。信用衍生合同与商业保险合同颇有相似之处,都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固定费用,以保证在特殊情况发生时,自己能得到对方的保护或补偿。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信用衍生产品主要有信用违约互换、总收益互换、信用联系票据和信用利差期权等四种。 1、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违约互换是将参照资产的信用风险从信用保障买方转移给信用卖方的交易。信用保障的买方向愿意承担风险保护的保障卖方在合同期限内支付一笔固定的费用;信用保障卖方在接受费用的同时,则承诺在合同期限内,当对应信用违约时,向信用保障的买方赔付违约的损失。对应参照资产的信用可是某一信用,也可是一篮子信用。如果一篮子信用中出现任何一笔违约,信用保障的卖方都必须向对方赔偿损失,其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信用违约互换 2、总收益互换(Total return swap) 总收益互换是指信用保障的卖方在协议期间将参照资产的总收益转移给信用保障的买方,总收益可以包括本金、利息、预付费用以及因资产价格的有利变化带来的资本利得;作为交换,保障买方则承诺向对方交付协议资产增殖的特定比例,通常是LIBOR加一个差额,以及因资产价格不利变化带来的资本亏损。总收益互换在不使协议资产变现的情况下,实现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共同转移,其结构如图2所示。无论在信用违约互换中,还是在总收益互换中,风险的承担者都无须增加自己的资产负债表规模,而是作为表外业务加以处理。 图2 总收益互换 3、信用联系票据(Credit-linked note) 信用联系票据是普通的固定收益证券与信用违约互换相结合的信用衍生产品。在信用联系票据的标准合约下,保障买方或由保障买方设立的特定目的机构根据参照资产发行票据。保障卖方先行以现金支付取得票据,交换来自有关票据的固定复利率或浮动利率的利息收入流程。假如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即根据双方协议的信用事故赔偿额赎回票据;如不发生信用事故,票据在合约期满时才赎回,其结构如图3所示。 图3 信用联系票据 4、信用利差期权(Credit spread option) 信用利差期权假定市场利率变动时,信用敏感性债券与无信用风险债券(如:国库券等)的收益率是同向变动的,信用敏感性债券与无信用风险债券之间的任何利差变动必定是对信用敏感债券信用风险预期变化的结果。信用保障的买方,即信用利差期权购买者,可以通过购买利差期权来防范信用敏感性债券由于信用等级下降而造成的损失,其结构如图4所示。 图4 信用利差期权 信用衍生产品的功效与发展前景 信用衍生产品是一种使信用风险这一最传统的风险类型从其他风险类型中分离出来,并可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金融合约。对于经典的金融衍生工具,标的资产(如股票)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不存在违约问题;而信用衍生产品的标的资产(比如银行贷款或公司债券)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衍生产品具有众多功效,为银行提供了新的资产组合管理方式,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信用衍生产品的功效分析 通过选择信用衍生产品来使其贷款组合最优化,银行可以实现跨地域、跨行业的贷款组合,避免信用风险的行业或区域过度集中,实现贷款组合分散化管理。但与其他贷款的证券化、贷款出售不同,信用衍生产品在消除拖欠风险的同时保留了持有的资产,从而不必改变资产负债表,避免出售相应资产而引起的客户关系的破坏。信用衍生产品不仅为银行提供了规避风险的新方式,同时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在无须持有资产和管理资产条件下,创造了新的、收益可观的信用暴露机会和更加有效的资产组合风险多样化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 由于缺少贷款市场的客户来源、运作贷款的人员设施以及法律的限制,往往不能直接进入贷款市场。通过信用衍生产品,投资者可以方便地进入这一市场,不必直接持有信贷资产而承担信用风险敞口。信用衍生产品可以设计更为满意的风险和报酬结构,使其资产组合范围并一步拓宽,成为投资者争夺的一个新业务领域。更为具体来说,信用衍生产品主要有以下五种功效。 1、分散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上最为基本、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类风险,它是指在金融交易中,交易对手或债务发行人违约或信用品质潜在变化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在信用衍生产品产生以前,金融机构是通过信用评级、信贷配给、出售贷款等方法来管理信用风险。但这些方法的应用,一方面减少了金融机构的利润来源,另一方面也挫伤了客户的贷款积极性。信用风险的防范及量化是国际金融业一直努力设法解决的问题,信用衍生产品的出现使信用风险管理有了属于自己的技术,其最大的特点是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它将信用风险从其他风险中剥离出来并转移出去,能够较好地解决风险管理实践中的信用悖论问题。所谓信用悖论是指,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资产组合理论要求银行避免信用关系的过度集中,尽量持有分散的贷款组合。但从银行业务实践的角度来讲,要实现合意的贷款组合则面临恶化与核心客户的交易关系、受制于地区的产业结构以及不利于在经营地域比较优势的发挥等因素的制约。借助于信用衍生产品,银行既可以避免信用风险的过度集中,又能继续保持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对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理念无疑具有革命性。 2、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20世纪80年代,增强资产流动性的结构化金融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它运用金融工程尤其是信用工程技术,通过结构化的方案,包括构建资产池、信用分层、信用增级、破产隔离等重新改变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将其改造成为市场所接受的工具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结构化金融运用的主要领域,但资产证券化对资产要求严格,某些类型的资产如商业贷款就难以证券化,即使以抵押贷款债务的形式重新包装并出售给投资者,但由于贷款被转移出资产负债表,这种做法对银行的客户关系会形成消极影响。为了克服这一缺点, 银行采用信用证券化的办法,在将贷款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的同时,针对贷款组合发行信用联系票据,贷款有关的信用风险由银行转移到票据投资者一方。在这种做法下,银行就将信用联系票据合约中约定的信用风险转移出去而不会影响银行的客户关系。显然,信用衍生产品能把金融资产中的信用风险分离出来,促进了金融资产的证券化,从而增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 3、提高资本回报率 金融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可通过预期收益与意外损失两个参数来表示,预期收益依赖于利差和信用损失,意外损失的计算要基于许多信用同时违约的假设。预期收益和意外损失的比是一个类似于股票基金夏普比率的指标。通过减少意外损失高、收益低的资产,或增加对夏普比率有正贡献的资产,来提高预期收益和意外损失的比率,从而达到提高资产组合预期业绩的目的。没有信用衍生产品,只能通过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才能实施。利用信用衍生产品,这些策略则很容易实现,提高了金融资产的回报率。此外,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一家银行拥有的总资本不能低于经风险调整后资产总额8%,即资本金≥风险资产×风险权重×8%。其中风险权重视交易对手而定,如果交易对手是OECD国家的银行,权重为20%;如果是OECD国家的企业,则权重为100%。银行可利用信用衍生产品实现信用风险的转移,巧妙地改变了交易对手,利用风险权重差异节约银行资本,从而提高资本回报率。 4、扩大金融市场规模 金融市场按照其产品定价的基础来划分,可分为基础市场和衍生市场。显然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会直接扩大衍生市场的规模,此外信用衍生产品能分离出基础市场中的信用风险,有助于减缓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和规模歧视的障碍,从而增加金融交易量,基础市场规模扩大。信息不对称是阻碍金融交易的最严重的制约因素,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资金提供方信用风险的加剧,在现实中这样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一方是有剩余资金的金融机构难以觅到合意的客户;另一方则是急需资金的借款者无法筹措到资金。他们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规模歧视原因所引起的信用风险,很难达成金融交易。通过信用衍生产品的引进,资金剩余者能将信用风险出售出去,从而有助于与资金需求者达成交易并获取稳定的收益。信用风险的购买者往往是与资金需求者有经常业务往来,了解其信用状态的金融机构,也正是这些购买者的存在,才使得原本不能形成的金融交易现在能形成。总之,信用衍生产品通过转移信用风险,极大地削弱了金融交易的障碍因素,从而扩大了金融市场的规模。 5、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金融市场效率可分为运行有效(或内部有效)与定价有效(或外部有效),运行有效与交易成本有关,是指金融中介机构在收取公平的服务费用的基础上,以最小成本使资金从盈余者手中转移到需求者手中;定价有效与信息有关,是指金融资产的价格能充分和瞬间地反映着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使投资者持续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利润表现。在有信用衍生产品参与的金融交易中,由于交易的第三方信用风险的购买者的出现,极大地减轻金融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有力地促进了金融市场上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信用衍生产品也会使金融市场上的一些隐蔽信息更加公开化,增进市场的透明度,这样金融资产的价格能反映出更多的市场信息,金融资产的定价也更为有效。此外,信用衍生产品是对金融市场的一次重新整合,使金融机构能进入更多的市场领域,相当于把所有的市场都联系起来,这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并提高了它的效率。 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前景 1、信用衍生产品面临的障碍 目前,一些观察家指出全球市场信用风险的增长要大于利率风险和流动风险,信用衍生产品作为管理日益增长的信用风险的主要工具之一被广泛应用,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具有无限的发展潜力。然而这种乐观的评价忽视了一些实际问题,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目前还面临着一些障碍因素。 首先,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文件非常复杂、冗长,信用事件的定义也很困难,由信用事件产生的纠纷有时导致该产品的失败。尽管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了标准的违约指数产品,ISDA制定了标准的合同文本,但这些只是解决了部分产品的问题,该市场的标准化程度与利率衍生产品和汇率衍生产品相差较大。 其次,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流动性和产品种类受到局限。大量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被限制在少数银行中,少数作市商控制市场价格。根据OCC的数据,美国七大银行占据了商业银行系统信用衍生产品96%的名义价值。由于中等银行的客户多为小公司,并不为大多数投资者所熟知,因此这些企业的贷款不易找到信用保护的卖方。信用衍生产品种类也受到局限,交易只能集中在一些规模较大企业的债券和贷款上,对于规模较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则缺少可交易性,目前只能采用信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分散风险,而无法转移风险。在技术方面,缺少标准的违约风险模型和定价公式。 此外,目前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金要求制约了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国际清算银行BIS对信用衍生产品的条例中,银行在使用信用衍生产品降低银行风险时,并没有认可的风险降低,不仅没有减少贷款的资本金要求,而且银行必须建立另外的风险头寸,这实际增加了资本金的要求。 2、信用衍生产品的前景展望 尽管信用衍生产品市场面临着许多障碍,然而信用衍生产品作为转移信用风险的新工具,其发展有利于金融的稳定性毋庸置疑。它使银行信用组合多样化,增加其承受冲击的能力。贷款者不再过分依赖借款者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从而减少信用的脆弱性。未来的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将进入新发的展阶段。 信用衍生产品市场份额将发生变化。非银行机构的比重将不断加大,银行不再成为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主导者。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公司、共同基金等将纷纷涉足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并占据重要地位。据BBA报导,保险机构在1999年己经购买7%的信用风险保护,同时卖出23%,这一数字在今后还将增加。养老基金也增加了其风险暴露。 新产品的推出。虽然传统的信用违约互换还将占据主要市场,估计信用违约互换占全部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3/4。然而,信用衍生产品今后的增长将以新的风险转移工具为主,如组合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sations)。 信用衍生产品监管的变化。尽管一直存在修改资本充足率的构想,但直到2001年9月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才做出了一个新框架,其中包括决定消除信用衍生产品的残留风险(residual risk)因子。新协议明确指出:“降低信用风险的技术如信用衍生产品的近期发展使银行风险管理的水平大幅度提高。” 电子交易平台的建立。J. P. Morgan和Creditex已经开发了信用衍生产品的电子交易平台。该平台的建立将加强交易的透明度和流动性。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平台同时提供了丰富的信用衍生产品信息资源。J. P. Morgan开发的Creditex电子交易平台不仅为参与者创造了谈判交易平台,而且提供文本、历史数据以及交易对手的相关信息。未来信用衍生产 品市场是IT与信用衍生产品结合的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向互联网不断渗透,从物质世界发展到虚拟空间。相信在未来的2到5年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将转移到互联网,在互联网上将更加快速地交易,定价更加准确。 信用衍生产品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莫顿·米勒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风险系数较高,因而更加需要衍生交易工具来降低投资风险。在我国金融深化的过程中,曾有过四次不成功的衍生产品交易试点,但我们不能就此因噎废食。发展金融衍生市场需要完善的原生资产现货市场,现货市场在规模上要有较大容量;市场价格要有适度波动性,足以产生套期保值及转移风险的需求。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资料,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已达到相当大的规模,且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逐步加大,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基本条件逐渐成熟。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不良贷款数额巨大,虽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首次出现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同时下降的现象,但年末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仍很高,严重的信用风险集中程度已经成为困扰我国金融改革的一大难题。客观上,我国金融机构亟需高效率、低成本转移信用风险的工具。 (一)信用衍生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信用衍生产品概念辨析 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包括了交易对手信用水平和履约能力变化而使投资组合中资产价格下降进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管理一直是银行业所致力研究与解决的主要问题。信用风险的管理在西方经历了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发展历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其传统的规避信用风险的办法主要有:分散化投资、防止集中授信、要求第三方担保、规定强制性条款、设立呆账准备金等。但是,这些静态的、定性的、主观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信用风险暴露的水平,而对银行信贷业务中存在的信用悖论问题的解决却一筹莫展。信用衍生产品的诞生为银行业解决信用悖论、脱离两难选择的困境提供了部分的解决之道。信用衍生产品的主要功能就是使得银行等信贷机构在无须出售其贷款、确保与客户关系的前提下,改变其贷款头寸或贷款组合头寸的风险收益特性,并可能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商业银行是传统上信用风险的最主要持有者,当然它是信用衍生产品最重要的使用者。商业银行利用信用衍生产品作为对传统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补充。表1比较了传统方式下和利用信用衍生产品在转移和分散风险方面的不同特点。 表1 传统信用管理产品与信用衍生产品的比较 信用衍生产品与在其之前出现的信用担保相比较,其业务范围与方式是极其类似的,所不同的是信用担保大多是在信用产生前(例如银行的贷款行为发生前)进行担保,而信用衍生产品是在信用产生之后进行担保,两者的本质都是通过收益分享来使风险得到转移分担,是对信用风险的交易。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信用衍生产品是信用担保发展到高级阶段,由于市场足够广阔,从而发展出的以信用风险为交易物的标准化交易方式。而交易的发生从信用担保业务中的信用产生前转移到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中的信用产生后,更说明了交易成本的降低导致的市场的充分发达,但这种变化并末使其信用风险的交易本质得到改变。 2、我国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不断改善,以及国际同业竞争的不断加强,我国整体金融环境正在不断成熟之中,对信用衍生产品的开放和应用是可以预见的。我国信贷市场的发展仍呈稳定增长状态,同时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也呈不断改善的态势,过去2年中的信贷资产不良率一直在下降,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信贷市场在质和量两方面都取得进步,得益于目前尚不成熟但却谨慎发展的金融市场,表明了国内金融市场侧重与调整、改善与可持续发展,这一状况将有利于国内市场夯实基础,厚积薄发,在条件成熟的时机发展信用衍生产品。 我国银行运用信用风险对冲手段的现状目前,我国不存在真正的信用衍生产品,只有几种与违约期权类似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它们是:(1)住房按揭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指在被担保人因为死亡、失业等原因无力还贷时,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清偿余债,同时行使追偿权,从抵押物中得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回赔款。(2)房屋装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指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要代借款人向银行偿付贷款。(3)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指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汽车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将承担80%的违约损失,汽车承销商承担另外20%的损失,银行则完全规避了放贷风险。这些履约保证保险与违约期权的不同之处就是,信用保险是由贷款人自己购买来代替提供抵押品,商业银行并不介入保险产品的交易。因此,该方式实质上也是一种信用风险保险方式而非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建立可考虑按以下次序逐步展开:首先,在国内银行同业之间进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使国内银行相互调剂风险头寸,重组贷款结构。降低信用风险集中度。在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将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向国内机构投资者开放,使其通过信用化生产品参与贷款市场。这一方面可为缺乏投资渠道的国内机构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可交易资产。另一方面可吸引新的资金来承担信用风险,为国内银行化解债权风险助一臂之力。待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基本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与法律框架之后。再考虑允许外资银行和国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该市场。这相当于全全面开放人民币贷款市场,将掀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新篇章。 (二)信用衍生产品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制度与体系的同时,却一直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范的信用体系。由于信用行为缺乏必要的预算约束与制度约束,造成了金融市场上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和普遍的道德风险,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发展。在目前金融市场化程度低及规范的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两种主要风险,显然信用风险在我国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目前,我国银行业出现的“惜贷”现象、大量不良资产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正是信用缺失的体现。因此加强信用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是我国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作为管理信用风险的新技术,信用衍生产品将在我国有极大的发展前景。 1、发展信用衍生产品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的“惜贷”问题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自从它产生以来,存款和贷款作为维护银行信用的传统业务与基本业务,二者一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其中存款数额的多少决定着贷款的结构和规模。而贷款的合理投放与收回是银行盈利和兑付存款的保证。为了实现效益目标,避免支付危机的出现以及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银行必须积极主动地寻找贷款对象,开辟贷款新领域,避免信贷资产沉淀,加快贷款的周转。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银行存款中居民储蓄存款快速增长,另一方面银行贷款业务出现滑坡存差初现,这一现象被称作“惜贷”。“惜贷”现象表明商业银行的经营意识发生了可喜的转变,商业银行受到行政干预的程度明显减弱,同时也表明社会信用低下,令商业银行有贷怕放。“惜贷”是商业银行在当前经济环境中,依据现时的政策和法规,在对贷款总量的把握上,做出的一种符合自身利益的自主选择。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信用低下。 商业银行“惜贷”严重阻碍了资金的合理流动,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减缓了经济发展。由于“惜贷”的根源是信用缺失,解决这个问题也应该从信用入手。通过设计实用可行的信用衍生产品,商业银行能把信用风险从市场风险中分离出来,并以合理的价格转移出去,“惜贷”问题将得到极大的缓解。信用衍生产品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关键在于找到合适的购买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比商业银行更为了解借款者信息的机构,如果信用衍生产品价格合理,它们是愿意购买的。对商业银行来说,此处信用衍生产品与贷款担保的功能相同,但两者在运行方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异的。信用衍生产品是有精确定价、可转让的金融工具,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贷款担保则不具有。借款人一旦发生信用违约,贷款者虽然在两种情况下都会得到赔付,但信用衍生产品的购买者与借款人之间没有追索关系,贷款担保对借款人有追索权。 2、发展信用衍生产品有助于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 金融业不良资产的形成和累积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无论是在市场经济制度、转型经济制度还是计划经济制度下,金融不良资产都是普遍存在的。但必须看到:同为金融不良资产,由于生成的根源、背景和制度前提不同,它的表现方式、治理方法和遏制措施也是不同的。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增长较快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银行替代政府行使部分财政职能,发放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承担了改革的成本,这是形成不良资产最主要的原因。二是银行本身的原因,由于银行自身管理落后,缺乏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部分信贷人员徇私枉法,造成工作失误,盲目放贷。三是宏观经济波动过大,经济增长的质量不高。经济增长的粗放低质与不稳定,直接造成信贷资产的低质量和银行体系的不稳定。 第一个原因是政策性的,需要进行金融制度创新来加以解决;第二个原因是企业内部治理方面的,需要进行产权改革,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第三个原因是商业性的,可以通过金融市场上的产品创新加以解决。前两者都需要政府进行经济金融制度的创新,此处将重点将探讨第三个原因商业性不良资产的化解。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已经沉淀的不良资产要进行处置;二是要防范新的不良资产的形成。这两方面的内容实质上也都可以归结为信用缺失问题,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将有助于这两方面问题的解决。处置沉淀的不良资产需要资产证券化等方法,信用衍生产品能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加速资产证券化进程,进而有助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新的不良资产的形成主要还是信用风险造成的,信用衍生产品的出现将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信用信息,并提供了转移信用风险的手段,可减少不良资产的形成。 3、发展信用衍生产品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世界公认的难题,并且这个问题很难通过市场经济中的融资市场自动得到满足。中小企业的基本融资来源是贷款和自有资金,然而这些融资渠道却并不通畅。在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必要的贷款;在资本市场上,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融资活动。信贷配给是借贷市场的贷方提供资金少于借方需求的一种状态,造成信贷配给的原因主要是信贷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借款人不按照与银行的协议或对银行的承诺使用资金,或者在有能力偿还银行信贷的情况下,不偿还银行债务的风险,因此对银行来讲,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更加难以控制。减少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办法,主要是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对大企业的监督成本是较低的,因为许多大企业的信息可以从公开的市场上低成本获得;即使大企业没有在市场上公开的信息,银行也可以通过贷款的规模经济降低单位资金的成本。然而,对中小企业而言,监督的成本是较高的。一方面。银行在投入人力和收集企业信息的成本上可能在绝对额上大于监督大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对中小的监督的单位成本通常也会高于对大企业的监督成本。为了减少银行与中小企业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监督成本,银行通常要求中小企业在申请信贷时要有充分的担保,可是很少的单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因此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很难得到突破。 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产生机理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问题的结症在于两点,一是由于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担心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以至于做出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逆向选择;二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道德风险的监督成本较高。为中小企业融资设计可操作的信用衍生产品,能把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反映到衍生产品的价格中去,一方面增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会降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道德风险的监督成本,从而减轻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设计信用衍生产品的关键在于定价问题,政府可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信用进行评估的机构,定期公布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这样既有助于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双方的定价,又可降低交易双方搜寻信息的成本。 信用衍生工具的效率贡献 (一)微观效率贡献 1.对商业银行的益处。 根据BBA统计,2002年商业银行占信用保护买方交易者的52%、信用保护卖方的39%。而且,按照BBA当年的预测,2004年时商业银行在两类交易者中所占份额虽然都会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在参与者中的主体地位仍会保持。运用信用衍生工具对商业银行带来了诸多方面的益处。 (1)解决信用悖论。 对商业银行来说,使用信用衍生工具最大的贡献便是解决了信贷悖论的问题。早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就促使商业银行考虑他们对客户的风险暴露问题。由此引来银行面临的一个难题——如何降低风险暴露但又不损害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随着信用衍生工具的产生和发展,这个难题迎刃而解。因为银行使用信用违约互换转移其中的信用风险时,不需将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这样既可维持与客户长期良好关系,同时又避免了在其它转移信用风险(如贷款出售和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中产生的法律费等,简化了流程,节约了成本。 (2)缓解资本压力。 国际清算银行现有的规定要求银行对评级高的客户的低收益贷款实行百分之百的风险加权。但是,商业银行通过购买信用可以保护转移一部分信用风险,降低资产的总体风险加权,缓解一部分资本充足率压力。通过信用衍生工具交易,银行可以开辟新的客户资源,即使银行对客户不甚了解也可以放贷。因为通过信用违约互换可以将信用风险转移至对客户信用状况比较了解的信用违约保护卖方,同时还可以放松一些优质客户的信用额度。 (3)降低信贷的集中度。 如上分析,银行通过信用衍生工具可以进军原本不了解或不熟悉的行业和地区。同时,由于该项交易降低了贷款整体的风险加权,银行就可以扩大在非传统业务行业和地区的贷款业务,从而可以降低银行信贷业务的地区集中度和行业集中度,尤其在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组合中,降低业务集中化带来的风险,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资产组合。 (4)培育新的盈利点。 按照传统观点,商业银行通常是信用保护的买方。但在2003年,根据Fitch统计,参与信用衍生工具交易的银行中,占四分之三的交易者是净卖方。银行信息渠道有限,对一些行业和地区的基本情况不够了解,因此,银行在这些行业和地区的信贷业务开展不足,风险暴露程度也很低。将出售信用保护作为盈利业务之一,商业银行通过这种途径间接了解不熟悉的行业和地区,进而提高对这些行业和地区的风险暴露程度,开拓新的盈利空间。 (5)降低银行系统的系统风险。 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是负债经营、高杠杆率。通过信用衍生工具将信用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外的低杠杆率企业。而且如果这些企业能够更擅长于管理风险并接受市场的监督,比如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以及私人资产管理者,那么整个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就会降低。 (6)改变信用风险管理方式。 信用衍生工具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管理、定价、转移信用风险的方式。在信用衍生工具产生之前,银行主要通过提高自身的资本金要求和交易对方信用评级、银团贷款以及贷款出售的等方式规避和化解信用风险。信用衍生工具促使银行体系内建立一套通用的信用管理系统,统一界定一些基本的度量指标如违约时间、违约事件、违约率和挽回率,通过可靠的量化数据,降低了信用风险的管理成本,提高了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2.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益处。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比如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基金,它们不具备持有资产和管理资产的条件,而且它们也不具备专业的信贷人员和客户资源。但是,通过信用衍生工具,它们可以作为信用保险卖方,进入到信贷市场,不必直接承担风险敞口。 (1)为投资银行提供了一个将资产转移出资产负债表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国外投资银行对这个目标非常关注,尤其是在投资银行越来越倾向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时候。投资银行的资本金极其有限,不具备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本条件。但是,通过运用互换工具来支持银团贷款却不会对它自身产生资本金不足的压力,同时还可以达到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的目标。同时,通过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还可以建立新的资产组合来满足不同风险管理需要和投资偏好。因为信用衍生工具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让投资者满足投资要求,比如期限、残值率等。此外,还弥补了投资组合的空缺,比如在一个投资组合里需要在某个时期内到期的债券,但是市场上又缺乏符合条件的投资工具,投资银行可以用在相应时期到期的信用衍生工具来代替。 (2)为保险机构提供了新的盈利增长点。 在国外,保险机构通常是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违约保险的买方,而且对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活跃的市场不同。比如,寿险机构活跃于抵押债务债券市场,单一险种保险机构通常活跃于信用违约互换。 (二)宏观效率贡献 1.提高信贷市场流动性。 以CDS为例,它为银行提供在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上做空方的机会,银行购买信用风险保护覆盖信用风险带来的或有损失,不必担心风险暴露过大,同时转移一部分贷款事后监督管理成本,减少贷款集中度,从而可以集中精力从事具有优势和熟悉的行业或地区贷款。而且,银行可以进入原本不会涉足的风险较高的部门或地区贷款。而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CDS出售信用保护,承担其愿意承担的风险并获得稳定的收益,同时又不必增加额外的资本和财务费用。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大大提高了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投资者参与度,降低了贷款成本。 2.完善信用风险的定价机制。 在运用信用衍生工具之前,同一债务人在不同的借贷市场上的品级不同,因而支付的风险升水也不同。比如,非公开协商形成的贷款信用风险价差通常比债券市场价差窄。信用衍生工具产生之后,银行运用该工具转移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信用风险被重新定价,违约保护成本成为发放新贷款的定价参照标准。这样,在被割裂的两个市场中,通过信用衍生工具,信用风险定价趋于一致,信用风险价差逐渐减小,从而形成对信用更敏感的均衡价格。
信用社风险的概述 信用社作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和发展地方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信用社由于基础差、底子薄、体制的特殊性,始终很难摆脱经营困难处境,各种金融风险使得信用社一直在困境中举步唯艰。信用社风险按信用社的属性分为农村信用社风险和城市信用社风险,虽然这两种风险的特性一些不同,但两者的形成原因与对策是大体一致的。 目录 1 信用社风险的形成原因 2 信用社风险的解决对策 信用社风险的形成原因 信用社风险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具体来讲风险的形式及成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地方行政干预而形成的信贷风险。在“千村百万”、“千村千万”工程上马的年代里,地方党政领导采取高压政策,强令信用社发放“首长项目贷款”、“形象工程贷款”、“启动资金贷款”,随着时间的推移,“千村百万”成为“千疮百孔”,信用社的资金遇到了“千难万险”。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不少地方又不切实际地大上各种“工程”,如地膜覆盖的“白色工程”、种植蔬菜的 “绿色工程”、挖地烧砖的“红色工程”、发展养殖的“牛羊工程”等等。地方党政采取打电话、批条子、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开或暗示信用社发放贷款,由于缺乏必要的担保抵押,又使不少资金发生沉淀。近两年来,有些地方领导以“农村信用社是地方金融组织”为由,继续干预信用社的贷款发放工作,再加上信用社没有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干预的阴影时时尾随着信用社。 2、因接纳城信社、民间信用社、合作基金会而形成的转移风险。前几年,根据上级行的有关要求,县城以下城市信用社、民间信用社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基本上都并入了农村信用社。在归并过程中,尽管地方政府承诺注入资金消化不良资产风险,但由于地方财力吃紧,这些承诺没有完全兑现或完全没有兑现,致使原本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雪上加霜。 3、因城镇规划而形成的资产损失风险。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县以下乡村两级村镇规划力度加大,不少信用社的办公楼房或职工住户被列入拆迁范围,在拆、迁、盖的过程中,信用社的资产受到了很大损失。如某县22个乡镇,有13个乡镇信用社不得不另选新址,建造楼房,形成拆迁损失400多万元。 4、因工作失误、粗心大意而形成的诉讼风险。信贷人员或内部手续操作人员因不能认真坚持有关操作程序或规章制度,使借款文本、要素不全或存单手续有瑕疵,让对方抓住把柄,把信用社推向被告席,致使信用社败诉,形成的损失。如一储户实际存款 6000元,储蓄所工作人员在存单上小写为“6000元”,大写为“陆万元”,最后形成诉讼,二审法院判信用社败诉,形成损失6万多元。 5、因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而形成的事实风险。尽管上级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三乱”力度,但农村中“三乱”仍不断改头换面,横行乡里。如“集资办校”、“集资修路”、“集资办电”等等,甚至在古庙会也要信用社“赞助“,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元,另外还有什么“保安费”、“化妆费”、“文娱费”、“茶水费”、“会员费”等等,名目繁多。在收费中信用社自然成了“唐僧肉”,数额当属榜首。信用社稍有违抗,轻则遭人冷眼,重则停水断电。为了维护当地的方方面面,信用社不得不违心交费。 6、因内控制度不完善,对违规违纪责任人追究不力而形成的信贷风险。由于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对市场前景判断失误,“三查”制度执行不严,贷款方式选择不当,抵押担保流于形式以及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等原因,致使大量信贷资金不能及时归位,有的甚至形成双呆,收回无望。这种风险是信用社的主要风险,也是最难以克服的风险。 7、因国家政策改变而形成的政策性风险。在“五小”工业(小化肥、小水泥、小钢铁、小煤窑、小造纸)上马的年代里,信用社不少资金投向了“乡乡有项目、县里小而全”的企业,后来国家下令关闭这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利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随着“五小”企业的关停倒闭,信用社的资金也打了水漂。如某县被关闭10个小造纸厂,其拖欠信用社的500万元贷款全部成了双呆贷款。 信用社风险的解决对策 信用社风险的应对措施有: 1、抵制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一是尽快成立行业组织,从上层协调信用社与党政的关系,为信用社排忧解难,撑腰说话;二是信用社自身要自重自爱,坚持信贷原则,抵制方方面面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三是县联社、信用社要经常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信用社的办社方向、办社宗旨及贷款投向,取得其理解支持。必要时可为他们订阅《金融时报》、《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杂志等报刊,让党政领导了解信用社的酸甜苦辣,减少或避免信贷干预。 2、努力化解转嫁风险。对吸收过来的原城市信用社、民间信用社、合作基金会,因时间仓促、把关不严、定性不准的信贷资产,可以通过清收盘查的方法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形成文字材料逐级反映上报;对地方许诺兑现的条款要请求政府尽快兑现,一时难以兑现的应重新做出兑现计划,分期兑现;接收后逐渐凸现出来的风险影响兑付存款的,应征取人民银行给予再贷款求助;对原城信社、民间社、基金会带来的不良资产,可试行封闭管理、切块核算,原发放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员要予以追究,对有问题人员要分别情况做出处理。 3、紧缩基建费用支出。信用社建造楼房要有前瞻性、长远性、超前性;从定位选址到招标承包,从外观美感到内在结构都要科学论证,争取50年内在当地不落后;要协调城建、文物、市政、环保、消防、土地、工商等部门的关系,做到证件齐全,依法建造;对已列入限期拆迁范围的信用社,要咨询有关部门,看能否获得赔偿。总之,要尽可能减少基建投资,以腾出资金参与生息运转。 4、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各种手续运作。一是对职工要进行政策法规、制度的再教育、再提高,增强其法律意识、自我防卫意识,自觉地按操作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二是加强事后监督。对前手经办的业务手续进行后续审查,发现漏洞,及时堵塞;三是实行连带赔偿责任制。信贷人员因要素填写不全或丧失诉讼时效导致败诉的,其资金损失由有关信贷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勤人员因粗心大意而导致败诉的,由内勤有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用社对所有的合同文件,信贷档案资料及会计资料要依法审核,尽可能地减少诉讼损失。 5、自觉抵制“三乱”行为。对与信用社无关的收费集资行为要坚决抵制,必要时向消协或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6、强化信贷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信贷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建设;二是要培育一支高素质的信贷队伍;三是从廉办贷、从严管贷、依法治贷,从源头上遏制不良贷款的发生。 7、要注意研究政策。信用社要站在入世的高度,着眼于未来农业发展的远处,把支持“三农”工作放在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去思考、去运作。要研究政策走向,推测未来政策变化趋势,对不利于贷款收回的政策要有预见性,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政策变化而是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