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法律制度的意义 创业投资法律制度对形成有序的资本市场秩序,控制创业投资市场风险,降低创业投资的交易成本和提高投资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控制创业投资的风险 2.有利于增强创业投资的交易安全性 3.有利于提高创业投资的效率 创业投资法律制度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创业贷款的概念 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对创业达一定规模或成为再就业明星的人员,还可提出更高额度的贷款申请。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为了支持下岗职工创业,创业贷款的利率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20%,许多地区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还可享受60%的政府贴息。 创业贷款,是指区别于现行消费贷款、用来满足城乡居民个人创业需要而发放的小额度信用贷款。从贷款金额上讲,属于小额贷款;从贷款性质上讲,属于信用贷款,不需抵押担保;从贷款对象上讲,是城乡居民个人,而不是现有企业;从贷款用途上讲,属于创业贷款,区别于现行的消费贷款;从贷款名称上讲,属于小额信贷的别称,是符合国情的中国化称谓;从扶贫效果上讲,它的扶贫效率最高、覆盖面最大、经济效益最好、贷款回收率最高、资金周转率最快,可使国家的扶贫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它可以解决城乡百姓就业问题,变受雇就业为自我创业,进而激发人的创造潜能。提供持续的信贷服务,可以有效地防止脱贫后再出现返贫现象。创业贷款,旨在突出和鼓励自我创业的就业形式,以区别于受雇就业形式下的个人消费贷款。孟加拉国吉大港大学经济系穆罕曼德·由诺思教授信贷扶贫的成功经验为创业贷款在我国的实施提供了借鉴。 目录 1 创业贷款的方式 2 申请创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3 申请创业贷款的一般程序 4 创业贷款的重要意义 5 创业贷款的建议 创业贷款的方式 创业贷款主要有以下三种选择方式,创业者可视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贷款。 1、个人创业贷款 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对创业达一定规模或成为再就业明星的人员,还可提出更高额度的贷款申请。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2、商业抵押贷款 目前,银行对外办理的许多个人贷款,只要抵押手续符合要求,银行就会不问贷款用途。需要创业的人,可以灵活地将个人消费贷款用于创业。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如果创业需要购置沿街商业房,可以用拟购房子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商用房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拟购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3、保证贷款 如果你没有存单、国债,也没有保单,但你的妻子或父母有一份稳定的收入,那么这也能成为绝好的信贷资源。当前银行对高收入阶层情有独钟,律师、医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以及金融行业人员均被列为信用贷款的优待对象,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只需找一到两个同事担保,就可以在工行、建行等金融机构获得10万元左右的保证贷款。而且,这种贷款不用办理任何抵押、评估手续。如果你有这样的亲属,可以以他的名义办理贷款,在准备好各种材料的情况下,当天即能获得创业资金。 申请创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1、身份及营业场所证明 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在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的证明,以及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固定住所的证明可以是房产证(父母名字的房产证也可),营业场所的证明应该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说明正在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资金证明 贷款申请人的投资项目要求已经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这是银行衡量是否借贷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创业贷款金额要求一般最高不超过贷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及特许连锁经营所需资金总额的70%。 3、结算账户 贷款申请人必须在所贷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营业收入要经过银行结算。而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等其他投机性投资项目。 4、贷款担保 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包括房产抵押、存单质押以及第三方担保三种形式,另外尽可能提供一些自己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贷款投资方面的信息给银行,这样会增加贷款诚信度,以便于顺利地获得贷款。 申请创业贷款的一般程序 1、准备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最后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货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以及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等等。 2、填写申请 申请人持开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向贷款担保推荐机构或开业专家提出论证要求,经论证通过者可申领《开业贷款申请书》。 3、获得推荐 推荐机构组织开业指导专家或有关人员对申请项目论证后,对符合开业贷款要求的,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推荐意见栏签署推荐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对申请人提出咨询意见,退回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 4、身份确认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取得身份确认并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身份确认栏签章。 5、银行受理 申请人持已签署推荐意见和身份确认意见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向指定银行的受理点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6、贷款审核 银行从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贷款审核意见,并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报送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如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提出咨询意见。 7、办理贷款 受理银行获得贷款担保意见后,即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银行信贷规章制度要求,办理贷款人的个人(或单位)担保手续和贷款手续。 创业贷款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加入WTO以及全球经济不景气对我国经济和就业问题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城镇贫困人口的规模。参加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的4位政协委员疾呼"当前城镇贫困群体人数不断增加,他们生活艰难,心态很不平衡,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形势不容乐观。" 可见,城镇贫困问题正在并且已经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大因素。为贫困百姓提供金融扶持,可使贫困人口看到希望,创业贷款既是确保社会稳定的一剂良方,又是赢得民心的"德政工程"。 2、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创业贷款是百姓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发放创业贷款不仅可以充分运用和发挥好金融的杠杆作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帮助百姓脱贫致富,而且还可以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3、有利于深化金融改革 目前,各银行只有消费类个人信贷业务,而没有适合贫困百姓的创业类个人信贷业务。我国毕竟还处于不发达阶段,我们制定金融政策、研究现阶段金融产品都要以此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要实事求是地研究开发出与国情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以满足贫困群众的金融需求。银行应给创业者大力扶持,创业类信贷业务应作为发展的重点。创业贷款符合国情,是催化金融观念变革、加速民族复兴的推动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独特金融产品。 4、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 近年来,我国利用国际援助,扩大资金渠道,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对农村扶贫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在城镇扶贫方面,引进的资金和项目还较少,远远不适应形势的需要。现在,全球已有59个国家正在复制孟加拉乡村银行信贷扶贫模式,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以此为内容的全球首脑高峰会议于1997年2月在华盛顿举行。这次峰会改变了小额信用贷款的状况,使之变成了整个世界的严肃议题。我国是贫困人口大国,创业贷款的开办将在信贷扶贫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 创业贷款的建议 (一)政府应支持金融界创新信贷服务模式 1、建议政府成立城镇扶贫办公室,加强对扶贫解困工作的领导。应研究并出台对各银行开办"创业贷款"业务的鼓励政策。这是关注贫困百姓的具体行动。既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又有利于稳定民心,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2、妇联组织应承担相应职责,研究贫困妇女走创业路的具体措施。应高度重视贫困妇女靠自我创业谋发展的问题,发挥好社区(村、居委会)的功能作用,鼓励贫困妇女发展家庭经济。 (二)银行应研究和实践共同富裕前提下的"创业贷款" 首先,人民银行应组织力量针对贫困人口的金融需求进行专题调研,制定出具体措施,尽快在全国推广"创业贷款"业务。其次,商业银行应成立"个人创业贷款处(科)",专司"创业贷款"业务推广之职,与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实行分业管理、分别考核,促进个人创业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三)采用银行、社区(村、居委会)创业社、百姓"三点一线"的形式发放"创业贷款" ①银行:负责制定贷款办法,提供贷款咨询服务和发放(收回)贷款; ②社区(村、居委会)创业社:妇联负责提供活动中心和管理具体事务,向银行提供贷款人的品质、信誉等情况;协助银行对贷款人的贷款项目加强审核;向贷款人提供全面的配套服务,切实解决贷款人的后顾之忧。 ③百姓:参加贷款小组培训,学习贷款规则,得到贷款后进行创业经营并保证参加周会和归还贷款。 (四)以家庭为主要核算单位,支持百姓走"一户一品"、"一户一业"的创业之路 在现代社会,家庭经济有着很大的空间。专家指出,家庭经济不仅能拓展就业空间,还能减少占地,降低企业和行业的生产成本,是降低失业率的有效手段。为百姓发展家庭经济、走创业之路提供"创业贷款",可创办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来实现再就业,进而为其他贫困人口提供就业岗位,为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大调整做出贡献。
什么是单据制度 单据制度是处理信用销货活动的另一种方法。该方法不在销货日记账中对销货发票做分录。而是将发票按日期顺序收集在一起。到期末(一周或一个月)时再对发票进行加总。并将累计的总数登录到销货账户的贷方。正如名称所暗示的。通过浏览和列出每一张发票复件。销货发票被加总在一块了。每个客户账户的借方分录则直接来自销货发票复件。 目录 1 单据制度的管理 单据制度的管理 1、财产、物资、原材料均应办理入库单(小额办公用品物耗品办理验收单、工程不可移动物资办理验收报告)。 2、填写入库单应认真仔细,严格执行《单据管理制度》,认真核对。 3、平时单据不得乱丢乱放,应整理归类存放。 4、办理领料单时应先将货物摆放在指定接待区域,并清点一次,在未填好领料单后应再次核对产品数量与实物是否一致。 5、物资内部调拨应根调拨指令填写调拨单,同时应对财产卡和部门物资卡进行登记调整,加强实物调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物资没有送到使用部门时,责任由保管办理调拨人员共同承担。 6、没有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的出库指令保管不得出库。一旦出库所有责任自行负责。 月终需对所有单据(入库单、领料单、配送单、调拨单、盘点表、盘点差异表、货物短缺(溢余)单)分别归类装订成册。
什么是包销性票据发行便利 包销性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由银行包销承诺的欧洲票据,这种票据银行不直接向借款人提供担保,而是以包销或备用信贷方式帮助借款人发行3—6个月的短期票据。如票据不能全数出售,银行则买进所余票据或提供贷款。这种融资技术,改变了传统的银团贷款由一家金融机构负责履行职能的情况,而允许由许多不同金融机构来行使职能。它使按照借款人要求进行融资的职能发生了转换,从放款的职能变为一种借款的机能,贷款到期转换的职能变为 一种认购包销的职能。 目录 1 包销性票据发行便利的特点 2 相关条目 包销性票据发行便利的特点 包销性票据发行便利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票据期限短,银行承诺期长,票据期限大部分是3个月或6个月,长的可达1年,短的为1周或几天;但银行的包销承诺期限可长达5一7年。 2、面额大,以美元计值多,票据面额通常为10万至50万美元或更多些。 3、票据主要为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发行,而不是为私人投资者发行。 4、银行不提供贷款,只在借款人需要资金时为其提供向其他投资者出售票据的途径,并以包销承诺提供票据转期的机会。 相关条目 循环包销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
什么是包销商 包销商一般指从事买卖有一定的资金、经营活动能力和推销能力,在当地可能有一定的商业地位的进口商。 ">编辑] 目录 1 包销商的特点 2 参考文献 包销商的特点 根据包销协议确定其权利与义务,通常是自行承购、自行定价销售、自负盈亏,在特定地区(如一个国家,一个口岸或城市),在特定时间(如一般试包为3个月或半年,定包可以1年)享有包销商品的专营权。包销期间,出口方不得向包销地区其他商人推销同类商品,对方不得进口经营其他国家的同类商品。如包销数量或金额达不到包销协议规定要求,出口方有权撤销协议;反之,包销商完成超额推销,可按比例给予价格,数量折扣的优惠。这些都应事先在包销协议中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 余光中.WTO大百科全书 第1册.ISBN:7-900007-63-6/F743.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 ↑ 黄运武.经贸大辞典.ISBN:7-80004-295-2/F74-6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10.
什么是区域货币联盟 区域货币联盟是货币合作的深入,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文件或共同遵守的国际协议来就货币金融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合作的形式。 ">编辑] 目录 1区域货币联盟的兴起 2区域货币联盟的国际法性质 3相关条目 4参考文献 区域货币联盟的兴起 在过去的200年中,世界上曾出现过不少区域货币联盟,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等,这些都处于较低程度的发展阶段。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立和欧元的诞生将货币一体化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欧洲货币一体化的理论基础是“最优货币区理论”,“一般认为,最优货币区是指一个对内实行单一货币、对外实行浮动汇率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经济区域”(吴志成,2003))。 在这个区域内,一方面,部分民族国家放弃本国国家货币组成基于同一货币当局领导下使用统一货币的货币联盟;另一方面,各国在政治上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出货币政策以外的经济政策,并通过协商、谈判等协调各国的经济政策。“欧洲经济联盟是在西欧国家无法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这一最优状态下而采取的次优选择”(杜厚文,2003),其产生给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经济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不仅影响着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而且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的市场体系,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欧洲的经济与政治格局。 区域货币联盟的国际法性质 一、区域货币联盟是经济一体化的产物 二、区域货币联盟是国家依条约组成的国际组织 三、区域货币联盟是国家货币主权的共同行使 相关条目 区域货币合作 货币区 货币一体化 参考文献 ↑ 陈浪南,白淑云.粤港澳金融一体化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 ↑ 从国家货币到市场货币——货币与国家关系的解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6期
什么是初始融资 初始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目录 1初始融资与私募融资的区别 初始融资与私募融资的区别 与企业的初始融资或一般的增资扩股不同,私募融资虽具有“私募”的性质,但其针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投资者(D条例对参与私募融资的投资者的资格和数量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融资亦是通过在社会上招募完成的。 同时,认股条件、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等通常已经由公司预先确定,对参与私募融资的所有投资者一致适用,没有另行协商的余地。 而初始融资和一般增资扩股过程中,针对的投资者一般是特定的,而非在社会上征募。同时,对股东数量、资格及投资数额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公司或其他创始股东谈判,来签订认购协议,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在初始融资或者一般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公司和其投资者之间通常直接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无须承销商参与。而私募融资对象,由于是社会上不特定的潜在投资人,企业为更好地锁定、引进社会投资者,并完成私募证券的销售,通常会寻求证券承销商的参与和帮助。 初始融资和一般增资扩股不受证券监管法律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自然也不需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而私募融资尽管不被认为是证券的公开发行,由于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投资人,因此仍由证券监管部门对私募融资进行有关监管。尽管私募证券的发行不需要进行证券注册登记,但是,公司必须在证券发行后向SEC报备,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该义务在美国联邦证券立法中规定较少,主要受各州的证券交易法“蓝天法”的制约)。 由于有以上与一般的初始融资和增资扩股不同的特点,因此私募融资可以被视为一种在限定条件下的“准公开发行”。
什么是加权平均条款 尽管完全棘轮条款曾经很流行,现在也常常出现在投资人的Term Sheet里,但最常见的防稀释条款还是基于加权平均的。 加权平均条款,即如果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前一轮的转换价格,那么新的转换价格就会降低为前一轮转换价格和后续融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即:给优先股重新确定转换价格时不仅要考虑低价发行的股份价格,还要考虑其权重(发行的股份数量)。 目录 1 加权平均条款的计算公式 2 加权平均条款的形式 3 加权平均条款的评析 4 加权平均条款的实例 5 相关条目 加权平均条款的计算公式 这种转换价格调整方式相对而言较为公平,计算公式如下(作为Term Sheet的附件或置于条款之中): NCP = A系列优先股的调整后新转换价格 CP = A系列优先股在后续融资前的实际转换价格 OS = 后续融资前完全稀释(full dilution)时的股份数量或已发行优先股转换后的股份数量 NS = 后续融资实际发行的股份数 SNS = 后续融资额应该能购买的股份(假定按当时实际转化价格发行) IC = 后续融资现金额(不包括从后续认股权和期权执行中收到的资金) 加权平均条款的形式 加权平均条款有两种细分形式:广义加权平均和狭义加权平均,区别在于,对后轮融资时的已发行股份及其数量的定义。 1、广义加权平均条款是按完全稀释方式定义,即包括已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成的普通股、可以通过执行期权、认股权、有价证券等获得普通股数量。 2、狭义加权平均只计算已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能够转换的普通股数量,不计算普通股和其他可转换证券。 广义加权平均时,完全稀释的股份数量很重要,企业家要确认跟投资人的定义是一致的。相对而言,狭义加权平均方式对投资人更为有利,公式中不把普通股、期权及可转换证券计算在内,因此会使转换价格降低更多,导致在转换成普通股时,投资人获得的股份数量更多。 加权平均条款的评析 加权平均条款规定,调整后的转换价格应是初始转换价格和新增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与完全棘轮条款不同,加权平均条款下的转换价格会随着新增发行规模的大小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新增发行规模越大,转换价格调整就越大;反之则相反。而且,在加权平均条款下,调整后的转换价格高度地依赖于初始转换价格的高低。这两个特点从理论上看都缺乏基本的合理性:一是初始投资经济稀释的风险早在初始投资定价之初已经埋下,与后续新增发行的规模并不相关;二是初始转换价格与调整后的转换价格毫无干系,因为在信息壁垒的作用下,初始转换价格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定价。因此,加权平均条款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在实务操作上,加权平均条款却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 也许可以这样理解加权平均条款的合理之处:由于引发初始投资价值下降的原因纷繁复杂,导致本应由企业家来承担的那部分损失比例难以确定,因而加权平均条款的使用虽然不是最准确的,但可能成为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双方都能接受的最好方案。 加权平均条款的实例 例如,当初创业投资公司以每股1元的价格投资10万元,投资公司与企业创办人各占企业的10万股(50%);过了一段时间后企业以每股0.1元的价格增发1万股,再次融资1000元,如果用完全棘轮方法计算,二次融资后投资公司占100万股(10万元/每股0.1元),企业总股数增至111万股;如果用加权平均条款计算,融资价格为每股0.918元(10100元/11000股),投资公司拥有10.89万股(10万元/每股0.918元),总股数为21.89万股(投资公司10.89万股+创办人10万股+新发1万股)。 相关条目 棘轮条款 反稀释条款 完全棘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