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 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 目录 1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2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 3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 4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有四种理论观点: (一) 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即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然而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而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因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发生,是基于权利人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所致,并且不以债权人受到损害为要件,故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截然有别。此说难以成立。 (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即民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并导致他人受损害且损益之间有因果联系作为成立要件。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也以票据债务人受有利益为前提条件,但其受益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是基于时效完成或手续欠缺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且受益人必须在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进行全额返还,不问其善意与否。利益偿还请求权在性质及操作上均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诸多不同,故不能认定其在性质上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 票据权利残留物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变形,即票据权利的残留物。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留下来的可代替票据权利的法定请求权。它与票据权利有着非常密切,割舍不断的联系,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留物。此说在德国票据法学界成为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提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变形物的学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就其性质而言不是票据权利,但它们之间毕竟有一定的联系,如利益偿还请求权人必须为原来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行使者,其义务人也限于票据债务人中在实质原因关系中受有利益者。故而利益偿还请求权应视为由票据权利变形而形成的权利。但是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是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作为前提条件的,即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完全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延续,两者除一方消灭另一方产生在时间上有衔接这一点外,并无相通之处,而且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也并非基于行为人积极的票据行为,故此说也被人们否定。 (四) 票据法上之特殊请求权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法特别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设立的、对获得该利益的票据义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偿还请求权。它是补充的权利,当持票人有其他相当于票据债权的权利可供行使而不致受损时,就没有利益偿还请求权,具有非竞合性。并且它作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应与票据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区别开来。此说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成为通说。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 1、须有合格的当事人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曾经享有票据权利而又因法定原因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就是说,权利主体首先只能是持票人,而且这一持票人曾经享有的票据权利已因法定原因丧失。 2、票据权利必须是因时效期限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 票据权利已经丧失,是利益偿还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条件,因为若票据权利没有丧失,则持票人直接行使票据权利即可。但票据权利的丧失还必须是因时效期限届满或手续欠缺这两个特定的原因,才可能发生利益偿还请求权,如果票据权利是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则不会产生利益偿还请求权。 3、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的利益限度之内负偿还责任 所谓受有利益,是指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因为出票行为或者承兑行为而实际受有利益,持票人能否通过利益偿还请求权得到补救,取决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因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而实际受有多少利益,如果虽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期限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但出票人或承兑人并未因此受有任何利益,那么持票人则不应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 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可以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限定为两种: (1)因票据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主要是指超过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2年时效期限,超过对本票出票人的2年时效期限,超过对支票出票人的6个月时效期限等。但超过其他时效(如追索权、再追索权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能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2)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主要包括:因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更改不可更改事项、因票据金额记载不合规则、因签章不合规则、因记载不得记载事项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种种情形。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利益偿还请求权一经成立,权利人即可行使。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票据法上的权利,所以一方面具有某些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同时因其不是票据权利,与行使票据权利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 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否须提示票据 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否应提示票据,有正反两种不同的见解。持肯定态度的观点认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须提示票据,如果丧失了票据则须提示除权判决。这主要是因为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是证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行使与禁止背书的票据相类似,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如果该票据丧失后,在票据的有效期间内,仍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而主张善意取得。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就需要权利人提示票据或除权判决来确定正当权利人以避免二次清偿的 可能性。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其行使不以提示票据或除权判决为必要。只要权利人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明即可。 我们认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否须提示票据,主要应根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来定。如果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则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就须提示票据;如果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则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就不以提示票据为必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8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将利益偿还请求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那么当事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就不以提示票据为必要。票据或除权判决只不过是证明持票人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一项较为有力的证据。在丧失票据、没有除权判决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能用其他方式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资格,仍可行使该权利。 (二)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与给付迟延 既然依我国票据法第18 条的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债权,则票据上所载的付款地或付款处所,就不能适用于该项权利,成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履行地。然而,如果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将利益偿还请求权视为一种赴偿债权的话,对义务人的要求不免过于苛求,使得义务人无从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我们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虽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它就本质而言应为一种特殊的票据法上的权利,故应参照票据权利的有关规定,以债务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为履行地(仍为往取债权) 。因而必须在债权人已经主张权利,债务人不为给付时,才构成给付迟延,债务人才承担迟延给付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区域货币合作 区域货币合作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在货币问题上实行的协商、协调和共同行动,它在合作形式、时间和内容等方面都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往往都是相对暂时的、局部的和松散的货币合作。 ">编辑] 目录 1区域货币合作的三种模式 2区域货币合作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3区域货币合作的主要实践 4区域货币合作的启示 5参考文献 区域货币合作的三种模式 1.单一货币联盟模式 单一货币联盟模式是指区域内成员国承诺放弃本国货币发行权,在区域内创立和使用全新的统一货币模式。目前最为成功的典型实例即欧元区统一货币模式。从欧洲货币联盟内部来看,由于使用共同货币,形成统一大市场,欧元区各国之间能真正实现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的自由转移,使各国资源能够更好地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同时,按照《马约》的四个趋同标准,加入欧元的国家应自觉维护财政纪律,加强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以维护统一货币的稳定,促成成员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欧元启动后削弱了美元的霸主地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欧元的结算量已经上升到24%,从中期来看,世界金融资产的30%~40%将以欧元计价,欧元在世界外汇储备中的比重也将增加,这有利于稳定国际金融局势和国际货币体系。 2.多重货币联盟模式 多重货币联盟模式是指先通过地区内次区域货币合作,然后再过渡到单一货币联盟的合作形式。多重货币联盟模式是东亚货币合作的现实选择。它决定了东亚货币合作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动态过程。东亚货币合作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近期,建立危机救助机制;中期,建立区域汇率稳定机制;远期,建立东亚单一货币区。 3.主导货币区域化模式 主导货币区域化模式是指使用一种别国货币,如美元,在政府法定或私人部门的事实选择下,最终直接取代本国乃至本地区的货币,发挥区域货币的职能或作用。这种货币一体化方式又被称为美元化路径。二战后,国际社会逐步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许多国家目前仍选择显性或隐性的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将美元作为本国货币的“名义锚”。同时,货币替代成为拉丁美洲国家的普遍现象,许多拉美国家实行“双轨货币制”,即本币和美元都是国内的法定通货,有的拉美国家甚至取消本国货币直接使用美元作为其本位货币。在东亚,主导货币区域化模式是不现实的,但这并不影响在东亚次区域采取主导货币区域化模式,只要各国愿意接受这种货币,就可以在该区域采用它作为次区域的共同货币。 ">编辑] 区域货币合作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1.最优货币区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最优货币区 (OCA)是这样一种区域,在此区域内,“一般的支付手段或是一种单一的共同货币,或是几种货币,这几种货币之间具有无限可兑换性,其汇率在进行经常交易和资本交易时互相钉住,保持不变;但是区域内国家与区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汇率保持浮动。” 1961年9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罗伯特·蒙代尔(Robert Mundell)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他著名的《最优货币区理论》一文,以全新的视角看待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问题,他从一个崭新的角度研究汇率和货币区,开创了观察汇率问题和货币区的全新视野,触发了有关“最优货币区(OCA)”理论的大量 文献 。蒙代尔提出用生产要素的流动性作为确定最优货币区的标准,所以有人将他的OCA理论称为要素流动论。 蒙代尔的最优货币区理论提出之后,引起了西方经济学界的密切关注,也引起了更多经济学家对有关最优货币区判断标准的讨论,促进了最优货币区理论的进一步发展。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学者们对最优货币理论的讨论大多集中在最优货币区的构成条件上,这些讨论从不同的侧面发展了最优货币区理论。 1963年,罗纳德·麦金农 (R.I. McKinnon )提出了把“经济开放度”作为衡量最优货币区的又一评价标准,即一国生产或消费中贸易品占社会总产品的比率。1969年,彼得·凯南 (P.B. Kenen) 在《最佳货币区:一个折衷的观念》提出,经济高度多样化的国家是货币区的更为理想的参与者。詹姆斯·英格拉姆(J·C·Ingram,1969)指出,为了达到货币区的最优化,有必要考察经济社会的金融特征,并提出以“国际金融高度一体化”作为最优货币区标准的观点。哈伯勒 (C·Haberler,1970)和弗莱明(J·M·Fleming,1971)分别提出把“通货膨胀率的相似性”作为衡量最优货币区的标准,即通货膨胀率接近的国家更适于达成货币一体化。1976年,爱德华·托维尔 (E·Tower)、托马斯·维利特(T·Willet)和弗莱明强调把“货币区成员国之间的政策相似性”作为衡量最优货币区的标准。 但是,以上这些研究也不可避免带有一些局限性。首先,这些标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其次,有些标准难以量化,缺乏实际上的可操作性。第三,这些理论在强调组成货币区的正面效应时忽视了一国加入货币区的成本问题。加入货币区在给一国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成本;特别是,货币是一国经济主权的象征,加入某一货币区即意味着该国对其主权的放弃。因此,成本和收益的权衡对一个考虑加入货币联盟的国家而言,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2.最优货币区理论的进展。 传统的对最优货币区的研究视角是短期的、静态的,侧重于现实约束对汇率制度选择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后,滨田宏一 (Hamada,1985)研究了一些国家加入货币区的福利含义。而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新理论加入了私人部门的自由选择权和自由放任思潮。克鲁格曼和奥博斯菲尔德(Krugman & Obstfeld,1998)也对该理论的研究做了 总结 ,并提出了通过GG一LL模型判断加入货币联盟的时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实世界一体化和区域化发展趋势的增强,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点逐步从相对孤立的宏观经济稳定转移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共同发展上,汇率制度本身越来越成为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工具。新的研究不仅放宽了对于价格和市场竞争性的假设,综合了各种关于最优现实标准的探讨,而且提供了从动态视角阐释”最优”的研究思路。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区域对称性的动态联系,成为主导最优货币区成本一收益判断的主要因素,对于区域货币合作前景的判断,从关注成本——收益的现实约束状态,放到关注区域货币一体化发展和实质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同区域内部对称性增强之间的动态前景上,研究的视野更加宽广。 ">编辑] 区域货币合作的主要实践 1.欧洲货币一体化。 早在20世纪50年代起,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的前身)就开始了进行货币一体化的尝试,一直到2002年1月1日起欧元正式流通,成为欧元区各国惟一的法定货币。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实现是世界货币史上的一个创举。正如欧洲中央银行前行长杜伊森贝赫所说,欧元是欧洲人民联合的象征。 随着欧元区资本市场不断一体化发展,欧元区国家投资者,尤其是政府部门更愿意在欧元区而非国内市场借债,单一货币欧元为在国际市场融资带来的优势,同时投资银行费率的降低和投资者倾向于通过国际市场进行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也带动欧元区的主权债券发行的增长。以欧元发行的国际负债额已经远远超过以美元发行的国际负债额,成为全球最大的发行比重。伴随着欧元区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及巨大的具备较强流动性的金融市场的形成,欧元拥有了挑战美元作为最大储备货币的潜力。由于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尤其是亚洲国家的中央银行在将外汇储备多元化时越来越青睐于欧元。2006年末,美元占全球官方外汇储备的比例降至约64.7%,而与此同时,欧元占全球官方外汇储备的比例从1999年17.9%升至2006年底的25.8%。随着近年来欧元兑美元的汇率水平屡创新高,欧元占全球官方外汇储备的比例也会不断提高。 2.拉美国家美元化。 拉美国家货币美元化的内涵,从经济学角度来解释,就是通常所说的“货币替代”现象 。“货币替代”是指一国居民因对本币的币值稳定失去信心,或本币资产收益率相对较低时发生的大规模货币兑换,从而外币在价值储藏、交易媒介和计价标准等货币职能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替代本币。在经济易发生动荡的拉美国家,为寻求本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实施美元化政策,使美元具有和本国货币同等的法定货币资格,由此形成了特有的美元区域化现象。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政策制定者早就提议在西半球建立美元集团,NAFTA的贸易伙伴们在许多贸易中已经大量使用了美元。 根据统计,已经有包括阿根廷、秘鲁、乌拉圭、厄瓜多尔、墨西哥、多美尼加等多个国家已成为高度或中度美元化国家。 地区 经济 一体化是拉美经济“美元化”的重要动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 发展 ,拉美国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不断加强区域内联系与合作,以增强抵御外来冲击的能力。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美洲自由贸易区等经济协作体的建立,就是这种合作的体现。地区经济一体化,特别是贸易一体化推动了货币一体化。当贸易关系加强时,同主要的经济伙伴分享一种共同货币 自然 会带来利益,因为利用汇率差别转移资本的成本会变得更高。2005年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加强了拉美同占统治地位的美国市场的贸易联系,并加速了这个地区的“美元化”。 3.非洲区域货币合作。 非洲的货币合作最早起源于殖民地时期,法属殖民地和英属殖民地的各类国家群体联合进行了共同的货币制度安排。当时实行的货币制度安排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英属殖民地国家的货币钉住英镑,并由英镑支持,当地政府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殖民行政当局凭借在英国政府储备投资的利息而获得领地特权收入;而法属殖民地的法郎也是钉住宗主国法国的法郎,且殖民地的货币发行最终是由法国财政部的可兑换性保证和对政府借贷融资幅度的限制来支持的。 非洲法郎区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货币、经济和文化区域,是世界上惟一一个融合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真正的地区性货币体系。非洲法郎区货币合作的模式是在原法属殖民地的法郎联盟逐渐扩展基础上组成了非洲法郎货币联盟。该种模式的特征是:从技术层面上讲,法郎区是一个具有内外联系的货币体系。从 政治 层面上讲,法郎区则是各成员国政府所支持的合法组织(张延良、木泽姆,2002),它以一种国家责任的方式实施对 金融 机构的监管,是不发达金融合作体系的典范。 ">编辑] 区域货币合作的启示 从区域货币合作理论和以上实践的 历史 回顾,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是区域货币合作稳步推进的保障。欧洲、非洲单一货币的实践使区域货币合作由汇率合作上升到了统一货币管理的阶段。区域货币稳定的前提是经济趋同和政策协调,这是货币联盟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欧元对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最大启示。从欧洲货币联盟的运行机制上看,它具有布雷顿森林体系所完全没有的强有力的、超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权(分别由欧洲央行和欧盟委员会承担),这是以欧元为中心的统一汇率制度运行的基本保证。亚洲货币合作必须借鉴其经验,建立具有国际主义精神、能牺牲各个国家局部利益从而确保全局利益的超国家机构,制定、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区域结构政策,协调、监督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 2.欧元的出现,纠正了布雷顿森林体系过分强调全球性货币合作而忽略了区域性货币安排的弊端,它启示我们,全球范围的货币合作可能从区域货币合作和货币一体化迈开实质性步伐,从而为全球货币的统一奠定基础。区域货币合作可以有效地抑制投机资金的冲击。欧元的产生突破了以往国际货币合作仅限于汇率合作的传统观念和做法,使创新后的货币体制更富有效率。而从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实践看,法、德两大主要国家起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必须有几个主要国家的支持,这对当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亚洲货币合作来说是一个有益的启示。亚洲在推进货币合作进程中,应该加强该地区两个经济强国—— 中国 和日本之间的合作,发挥主要国家的作用。 3.美元化所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首先,它预示着国际货币体系将成为以美元、欧元等少数货币的新格局,以致汇率风险主要集中在美元与欧元之间。其次,它导致了货币主权这一传统的国家主权要素从国家主权中分离出来。再次,它暗含着经济全球化的归宿终将为两极化或三极化而非多极化。 4.非洲区域货币汇率合作给我们的启示是:一项国际经济、金融制度安排,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个政治问题。一项制度协议即使在经济上合乎逻辑且能够带来共同利益,成员国的政治实力和意愿也会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它是否能够正常而有效地运行。换言之,如果缺乏政治意愿并相互协调与配合,在现实中就很可能会出现囚徒困境,即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博弈最终将导致非最优甚至是糟糕的结果。 参考文献 ↑ 何燕.区域货币合作模式及东亚的选择.商场现代化,2009,总第564期:366-367 ↑ 2.0 2.1 2.2 祝小兵.浅论区域货币合作理论与实践
到期日效应的概念 到期日效应从狭义角度讲是专指股指期货价格在到期日时收敛于标的指数价格; 到期日效应从更宽泛的意义来讲,可以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具有向标的指数靠拢并最终收敛于标的指数的运动趋势。 ">编辑] 目录 1 到期日效应的根本原因 2 如何应对股指期货的到期日效应 3 到期日效应的形成原因 4 基于到期日效应的跨期套利交易 5 参考文献 到期日效应的根本原因 到期日效应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指数期货采用现金变割的方式进行结算,而套利的平仓交易、套期保值的转仓交易与投机交易者操纵结算价格的欲望,在最后结算日的相互作用—厂产生了到期日效应。 ">编辑] 如何应对股指期货的到期日效应 股指期货的到期日效应指的是,在股指期货结算日目标指数的成交量和波动率显著增加的现象。 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不能卖空股票,套利交易只有在般指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以上才会出现,套利交易者卖出股指期货,买入现货。对于期货到期日仍持有现货的套利者,需要按照期货结算价格出清股票。如果套利交易者比较多,同一时间内的卖压就会集中出现,对指数产生下跌压力。对于套期保值者,在合约即将到期时需要将空头合约转到其他月份去,因此,合约到期前当月,期货合约价格将有一定的压力,而期货的价格发现作用将影响传导到现货指数。该合约的投机者希望在最后结算日尽量使现货价格向自己比较有利的方向发展,以达到获利或者减少损失的目的,因此投机者在最后交易日有操纵价格的意愿。 在以上所述的不同因素影响下,股指期货到期日的交易量、波动率和收益率与平均水平有明显差异。 为了避免结算价格被操纵,中金所将到期日股指期货交制结算价定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两小时的算术平均价,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由于时间路度较大,成分股票权重比较分散,大大降低了被操纵的机会。同时,中金所将股指期货的结算日定为每月第3个星期五,避开了月末效应、季末效应等其他习有的引起现货波动的因素。 到期日效应的形成原因 根据G·Gerard和H·Leland的假设,市场中仅有少数投资者积极搜集有关未来经济和资产的供求信息,并据此进行股票或股指期货交易,其他投资者则通过观察价格变化来推测期货价格的相关信息。此时,实际的供给与想象的供给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一差别可能会导致信息不充分的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与采取不当行动。例如,由于某种原因,某机构投资者决定增加购买股票的数量,并在期货市场上建立反向头寸。由于股市流动性逊于期货市场,这种操作可能导致期货价格先行下跌。而大多数期货投资者并不清楚这是机构投资者套期保值的结果,以为是利空消息已经或即将出台,于是会下调对市场价格的预期,纷纷抛售股票,造成股市下跌。由于投资者难以区分保值交易和以信息为基础的交易,造成了价格连环式的非信息性下降,这可能是临近到期日时股指期货增加股市波动性的一个重要的潜在原因。下面我们将从市场参与者构成、及动机的角度对到期日效应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入剖析。 Stoll和Whaley(1987,1997,1999)、Bollen和Whaley(1997)等的研究认为,股指期货“到期日效应”的内在根源是现金交割制度。具体来看,归因于市场中三种行为的存在,即指数套利(Index Arbitrage)、套期保值(Hedging)和资产组合保险(Portfolio Insurance)。这三种行为在交易时间上的不均衡分布,很可能造成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增加,并在到期日临近时更为明显。 综合来看,到期日效应的影响因素包括如下因素的综合影响:期货合约到期日及最后结算价格的确定方法、投资者结构与行为(套利、套保、资产组合保险)、现货市场交易机制(如买空机制)、现货市场深度、是否存在多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指期权、个股期权等)同时结算等。侧重从主要因素,即最后结算价的确定方法、投资者结构与行为角度进行分析。 一、现金结算与最后结算价的选择 最后结算价的确定,通常在考虑套利(套保)便利度、操纵可能、与现货指数偏离度、现货市场假日与季节效应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如欲提高套利(及套保)效率、减小期现货偏离度,则要求最后结算价与指数收盘、或开盘价尽可能接近,可能倾向于采用简单收盘、特别开盘价作为最后结算价。如欲抗操纵,则要求最后结算价的确定要相对复杂,以增大市场操纵成本,这可能导致倾向于采用收盘前某段时间的加权均价。此外,如果现货市场存在假日与季节(月末、周末等)效应,还需考虑最后交易(结算)日的选择,不应与假日或季节日(如周末、月末)太近。 全球各市场股指期货的最后结算价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确定方式: 最后交易日现货市场收盘前一段时间的加权平均价格,如香港HSI、英国FTSE 100股指期货。 最后结算日现货市场收盘价,如法国CAC40、新加坡MSCI台湾股指期货及CBOT的S&P100股指期权)。 最后结算日现货市场特别开盘价,如澳大利亚SPX股指期货。 最后交易日次一日现货市场特别开盘价,如美国S&P500、日经225、台湾加权股指期货。 其他方式,如期货收盘加权价、收盘时刻最高与最低卖出的平均价按最小波动价位取整等,但并非主流方法。 总的来看,无论以开盘、收盘或其他方式结算,现金交割基本可分为两种方法:单一价格或平均价格。Stoll和Whaley(1997)对两种结算方式进行了比较。 1.单一价格 包括两种情况,开盘价或收盘价。理想状态下,如果市场具有深度,即市场在开盘价、收盘价阶段比其他交易时段具有更大交易量或深度,则基于单一价格的结算方式是比较合理的。 站在使用者的角度,单一价格具有明显优势。套利与套保活动的效率依赖于现货与期货价格的收敛程度。对于套利者,单一价格的结算方式能保证两者的收敛,股票头寸可以在期货结算价格水平上结束头寸,因此套利者不存在基差风险。对于套保者,也许面临由于期货与基础资产并非完全相关所导致的基差风险,但不必过多担心由于期货结算价格与现货不收敛所导致的额外基差风险。 期货最后结算价是否选择开盘或收盘价,需要考虑几个因素。 首先,主要取决于买者和卖者的兴趣能否真正代表市场的真实状况,而不会受到到期日本身的不适当的影响。如果期货结算在收盘价,大量指数套利平仓的部分股票头寸将对股票价格产生很大压力,因为要找到交易另一方所需的时间是比较短暂的。但是,如果期货结算在开盘价,股票头寸能够轻易被推迟,直到找到足够的交易另一方。例如,如果套利的股票头寸在开盘时产生卖压,则可以一直推迟到有足够数量的买方出现。 很多市场采用集合竞价程序,这样可以计算买单与卖单数量,并将挂单不平衡的信息传递给市场,以吸引其他投资者。Stoll和Whaley(1991)评价了CME把S&P 500指数期货和期货期权的结算价从收盘价改为特别开盘价的决策的有效性。实证表明,这种变化对股票反转程度的大小仅有较小影响。这也许可以归因于投机者的作用,而且说明了NYSE的开盘程序并不是充分信息效率高的集合竞价市场。 第二,除市场深度的考虑外,以开盘或收盘价作为结算价的决定,还取决于指数结算价格与指数发布价格之间的差异。如果以收盘价作为结算价,则结算价格将在每只股票收盘价的基础上计算确定,等于当日指数的最后发布价格。如果以开盘价作为结算价,则有所不同。由于所有股票不是同时开盘的,因此直到指数中的最后一只股票开盘,才会得到结算价格,而且可能不同于发布的指数水平。例如,在1993年3月S&P 500期货合约到期时,基于指数中所有股票的特别开盘价计算的结算价格是454.19,而当天指数最高价仅为453。尽管套利者与套保者并未受到这种现象的负面影响,但结算价格偏离所发布的指数价格的现象,是一些市场参与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三,股票市场机制能够影响单一结算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只要市场机制能够保障对突然的买(卖)压力作出反映,单一价格就并不会比其他结算方法更易被操纵。开盘结算价的优势是,如果买(卖)压力导致股票价格与均衡价格产生较大偏离,则开盘价格将被推迟,劣势是指数结算价将不同于指数的发布价格。收盘结算价的优势是,由于指数结算价格与收盘价格一致,因此不易使投资者产生混淆。然而,由于结算价格要在较晚的时间发布,因此短期的买(卖)压力使交易更为困难。当然,如果股票市场机制作出一定调整,如对于大部分套利头寸的平仓较早进行公告,则有助于克服上述问题。 2.平均价格 使用平均价格作为结算价格,比单一价格更难被操纵和影响。不过,这并非必然的。如果用于决定单一价格的总体潜在交易量与用于决定平均价格的20次交易(这里假设结算价格采用20分钟内每分钟现货价格的平均值计算,下同)的潜在交易量相同,则影响平均价格的20次交易的每次交易价格,应当与影响单一价格结算方式下第20分钟末的交易价格的难易程度是一致的。 平均结算价格的优势是可以观察到结算价格的变化。如果指数套利头寸的平仓对股价产生卖压,则20次价格(用于决定结算价格)中的第一个价格是较低的。观察到这个价格后,判断价格低估的价值投资者将在适当价格买入。然而,在单一价格结算方式下,虽然价值投资者也存在这样的机会,但前提是,在最终价格确定前,更多的买者或卖者能够发现这样的时机。单一价格的特点是集中所有交易在单一的开盘或收盘价。尽管价格操纵者尽量利用这一时点,不过所有交易者也将在这一位置寻找错误定价机会。价值投资者的存在使价格不至于偏离均衡价格太远。 平均结算价格(比如开盘价均价),可能显著异于公布的公布指数。假定结算价格基于5分钟的指数价格计算,假定分别为100、99、98、97、96,指数的最后时点价格为96,但结算价格为98。两者价格的差异容易使投资者产生疑惑,因此质疑市场可能不是以公允价格交易的。 表 全球主要股指期货与期权合约的现金结算方法 目前,基本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最后结算价方法,不同市场的具体实践也赋予了最后结算价确定方法的特殊性。此外,某些市场在不同发展阶段,也曾经历最后结算价确定方法的变化。例如,为防止机构操纵收盘价格,以及回避现货、期货、期权三重结算导致市场的过度波动,美国(1987)等国家修改了S&P 500股指期货合约最后结算价的确定方法,由最后交易日收盘价修改为最后交易日次一日的特别开盘价。但相关研究发现,这一结算价格仍然可能导致一定的到期日效应。 二、指数套利 1.指数套利机会的存在 股指期货市场套利机会的存在导致套利者进入,可能引起并放大市场波动。当股票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差异超过交易成本,套利者就会卖出较高的一边、买入较低的一边,博取无风险利润。指数套利行为的存在使两个市场价格保持均衡,但也会使套利交易中的股票波动性出现短暂上升。如果市场是有效的,这种短暂性波动很快就会消失,市场会重新归于平静。但如果市场是无效的,在朦胧消息和投资者恐慌心理的作用下,这种波动会出现“放大”效应,造成市场中其他股票波动性的增加。而在到期日,尚持有一定仓位的套利者需要平仓以避免交割,可能会出现买卖数量的短期不均衡,进一步增加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2.股票市场的清算过程 股指期货套利者需要频繁在期货合约到期前展开头寸,如果很多套利者集中、同时地出清现货,将导致现货异常波动。对于在到期日仍持有股票多头和期货空头的套利者而言,必须按照股指期货的最后结算价出清现货股票。只要股票能按照期货结算价卖出,无论现货股票以何种价位卖出,套利者均可以无风险地退出套利活动。如果很多套利者在同一时间、同一方向出清现货头寸,则股票市场就会出现异常交易量,以及异常的价格波动。 期货结算价格的不同确定方式对到期日效应产生不同影响: 期货结算价采用具体价位(现货收盘价)的方式,对现货价格波动的影响最大。到期日现货头寸必须在此价位出清,此时交易比较集中,可能造成股价波动。 如果股指期货结算采用平均价(现货在某一期间的价格均值),其导致的现货波动要弱于上述以收盘价进行结算的情形。此时,指数套利者在最后交易日的一段时间(结算价计算期间)内平均出清股票头寸,因此套利者的股票出清要求不至于太集中,从而能够减轻由于买卖力量不平衡而造成的股价波动。 如果股指期货结算采用最后交易日次一日现货特别开盘价,对现货市场的影响也要相对弱于收盘价的结算方式。套利者仍可在期货结算价的确定期间出清股票套利头寸,但套利者基于间接获利的操纵,以及其他市场操纵者的操纵行为,将由于期货先到期、结算价次日确定的分隔导致的风险加大而减少。 除股指期货结算价确定方式的影响外,股指期货套利者在到期日的平仓行为对现货价格影响的程度,还依赖于股票市场容纳买卖不平衡状况的深度,即现货市场深度。如果股票市场较有深度,流动性供给者能够迅速应对股票买或卖的压力,则大量套利平仓行为导致的价格效应就比较小。例如,一方面,当不合理的价格效应出现时,信息灵通的投资者会迅速买入被低估的股票或卖出被高估的股票,这一行为将使股票价格落在交易成本界定的区间内。另一方面,如果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弥补突发的价格不平衡,则价格效应可能较大。 3.股市操纵 到期日股价效应也可能由于股指期货套利者试图操纵股票价格而出现,这既可能直接由于套利头寸的平仓而出现,也可能间接由于为获得其他头寸收益的套利头寸平仓而出现。例如,对于持有股票多头与期货空头的套利者,可能尽力在到期日前逐渐卖掉一部分股票头寸而直接获利,然后在能确定期货结算价格的位置上卖掉其余的现货头寸。如果期货结算价(套利者进行期货结算的部位)被成功驱动到套利者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下,则套利者在套利头寸清算结算后获利。事实上,在到期日之前,很多股指期货套利者就开始操纵股票价格。当然,这种策略的风险是显然的,一旦股票被卖掉,而相应数量的期货并未全部被清算,则套利者未能实现完美保值,将面临基差风险,套利者可能出现损失。这一策略也将减少在到期日可卖出的股票数量,相应减弱影响期货结算价的能力。 套利者可能进行间接操纵,不是为了套利账户,而是希望从另外一个账户获利。例如,一个经纪人可以在某一账户买入股票(与指数套利无关),而同时在另一账户对由股票多头与期货空头所构成的套利头寸进行平仓。通过在决定期货结算价的现货价格位置上卖出股票时,经纪人可能为了买方利益而压低股票价格。这样做对套利账户是没有影响的,因为股票价格下跌的损失可以由期货盈利所弥补。股票价格将被压低的经纪人,完全可以通过卖掉股指期货头寸或者在预期股价下跌之前卖掉股票而获利。然而,如果其他有眼光的投资者以便宜价格买入股票,并因此维持股价,则操纵行为可能失败,价格效应将使有限的。 三、套期保值 很多机构投资者通过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其期货空头的转仓行为可能引起市场波动。由于机构投资者通常要长期持有股票,因而需要在期货市场上长期保持空头部位。当一个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他们就会将这一部位在到期日前平掉,然后在其他合约上再建立空头部位,因此,在临近合约到期日时,就会有大量要求平仓的买单出现(如果股市允许卖空,这时可能还会出现用于平仓的卖单),使期货价格的波动性增强。这一波动又会通过“噪声交易者”的套利行为传递到股市,引起股市波动性的增加。 四、资产组合保险 构造资产组合的目的主要是规避风险,如果市场出现突发性波动,则资产组合所有者的操作策略会进一步加剧股票和期货市场的波动。假如股票市场的价格突然下降,根据持有成本理论,股指期货的价格也必然下降。而资产组合的所有者预期到期货市场的下降,根据资产组合理论,也要卖出一定数量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求风险最小化。这一行为加剧了期货价格的下跌,并通过持有成本模型传递到股市,于是形成了恶性循环,导致股市和期市价格的螺旋式下跌。 五、市场操纵 对于持有大量股指期货投机头寸的大资金而言,存在操纵期货最后结算价以达到获利目的的动机。对于股指期货,尤其是股指期权投资者而言,通过在结算价格的确定时间内操纵现货,以获得有利于自身头寸的结算价格,可获得相当利润。在同时存在期货、期权的市场,操纵策略的应用尤其值得关注。当然,这种操纵也存在失败风险。投机力量的市场操纵行为并非导致期货到期日效应的主要原因,但在某些时期确实可能导致市场较大波动。韩国KOSPI 200股指期货在2006年5月就曾出现在到期日由于市场操纵行为导致的市场巨大波动。 总结上述行为,资产组合所引致的波动的出现初期必然有一定诱因(如突发性的股市下跌),而到期日大量套利部位的平仓、套保部位的平仓与转仓将造成股市价格的跳跃性波动,无疑会成为引发“到期日效应”的重要诱因。此外,市场操纵行为也可能成为导致到期日效应的诱因。当然,能否导致到期日效应以及效应大小,还要与结算方式、市场机制及深度等因素结合起来,因此不同市场、不同阶段可能出现不同现象。 基于到期日效应的跨期套利交易 一、股指期货的到期日效应 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规则,当某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在进入最后交易日时将进行现金交割,交割价格为标的指数最后两个小时成交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依据这个规则股指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日时,其价格会向标的指数价格靠拢,并最终在交割日收敛于标的指数。到期日效应的概念,从狭义角度讲是专指股指期货价格在到期日时收敛于标的指数价格,而从更宽泛的意义来讲可以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具有向标的指数靠拢并最终收敛于标的指数的运动趋势。 从图中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数据可以很形象地理解到期日效应的概念,该图列示了股指仿真0705到0709五个月份合约从上市一直到交割的期现价差走势,从图上可以看到,仿真合约在其存续期内与标的指数的价差具有较大的波动性(今后真实交易由于具有期现套利机制,期现价差值会比仿真交易小),但无论期间价差能达到多高,到临近交割日时仿真合约与标的指数的价格逐渐靠拢,并最终在交割日或之前几天收敛,期现价差缩小为零左右。 在未来真实的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存在期现套利机制期货与标的指数的基差不会象仿真那么大,但到期日效应是仍然存在的,无论在存续期内期现价差有多大,到临近交割时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会发生向标的指数靠拢的运动趋势,并最终在交割日使价差达到零左右。 二、到期日效应的期现套利机会 到期日效应为股指期货的期现套利创造了交易机会: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之间的价差在运动趋势上具有确定性,即在临近交割时两者基差会趋于零,当股指期货存续期内两者价差超过一定范围,则可以进行期现套利交易,使套利机会存在的价差范围大致为股指期货和股票交易的成本,当然如果考虑建仓的冲击成本等其他因素,套利区间会稍大一些。比如在交割前某一时刻股指期货对标的指数的升水幅度超过了套利交易成本,则可买入标的指数(通过按权重比例买入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同时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然后持有套利头寸直到交割日附近两者基差接近零的时候进行平仓。由于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基差收敛于零是由交易规则决定的非常确定的趋势,所以当在某个时刻基差大于交易成本时,进行期现套利交易可以获得非常可靠的收益。以仿真0707合约为例,该合约在存续期内对标的指数长期保持在600点以上的价差,而当时标的指数只由4000点左右,基差与标的指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远远超过交易成本,在此时进行卖空股指买入标的指数的套利交易,在进入交割月后两者基差逐渐缩小,最低时只有-24.08点,到该时点附近进行平仓可获得较高的收益。 三、跨期套利 在实际操作中期现套利具有很高的门槛,主要体现在套利中现货指数的构建对交易者的技术系统和资金力量要求非常高,一般的投资者很难满足要求。在此推荐推荐一种替代方案来利用股指期货的到期日效应进行套利交易:从仿真数据来看,当月合约一般以及处于期现价差收敛的阶段,但远期合约特别是季度合约对标的指数的价差仍会处于较大值,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当月合约空头同时买入远月合约的套利组合来获取利润。如下图所示,在六月份时,当月合约IF0706合约已经开始向标的指数的价格靠拢,期现价差在逐渐缩小,但同时首季合约IF0709合约仍保持了对标的指数的相对强势,其期现价差依旧维持在非常高的位置,如果在IF0706合约临近交割月时卖空该合约,同时买入IF0709合约,建立一个反跨式套利头寸,则到六月底时由于当月合约期现价差逐渐收敛于零而远月合约的基差仍维持强势,此时平掉IF0706的空头头寸(或在最后交易日以交割方式结束头寸)和IF0709合约的多头头寸,可获得较大套利利润。 为更清晰地阐述这种套利交易模式的可行性,将本年以来的当月合约与首季合约的价差走势列示出来。从这个可以看到在交割月份时,远月合约对当月合约的价差变化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波动开始变大,由于在临近交割时当月合约价格向标的指数交割收敛,其价格波动会逐渐趋于稳定,而此时远月合约的价格波动仍可能维持相对标的指数更大的幅度,因此当月合约与远月合约价差的波动性也随之加大; 二是在上涨行情中,在交割月时间里远月对当月合约的价差不断扩大,而在调整行情中远月对当月合约的价差在不断下降,主要是因为在上涨行情中标的指数和期货合约价格都在上涨,但当月合约由于到期日效应上涨幅度相对要小,以靠拢标的指数价格,相反远月合约仍维持强势上涨,从而使远月合约与当月合约的价差扩大; 在下跌行情中,标的指数与期货合约都在下跌,但当月合约的跌幅相对要小,以收敛于标的指数,远月合约则下跌更快,从而使远月和当月合约的价差呈现逐渐缩小的趋势。 在交割月份远月合约与当月合约价差表现出的波动特征使基于到期日效应的跨期套利存在两种模式: 一是在上涨趋势中,在进入交割月份时卖空当月股指期货合约,同时买入季度月份合约,从而建立反跨式套利组合头寸,持有套利头寸直到交割日或之间数天,在此时当月合约的价格已经收敛于标的指数,远月和当月合约的价差已经抬高,平掉套利头寸即可获得一定利润。如IF0709合约,在刚进入交割月份时,首季合约0712合约与其价差大致维持在650点左右,此时建立反跨式套利头寸,到临近交割时两者价差达到2200以上,此时平掉套利头寸可获得丰厚收益。 二是在遇到调整行情时,买入当月合约同时买入季度月份合约,到临近交割时平掉套利头寸,可获得一定的套利利润。以IF0707合约为例,在七月份市场正处于调整阶段,在刚进入该月份时首季月份合约IF0709与当月合约IF0707的价差大致为600点,此时买入当月合约,同时卖出首季合约,到交割日时两者价差接近于零,平掉套利头寸后能获得将近600点的收益(未扣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 1.0 1.1 李文勇.股指期货一点通.北ISBN:978-7-302-18295-5/F830.9.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10.
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目录 1 质物 2 动产质押合同 3 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4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5 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6 相关条目 质物 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动产质押担保的核心。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质物必须是动产,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原则,也是和传统上的抵押权(抵押物为不动产)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什么是不动产?《担保法》是如此规定的: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动产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就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并且该动产须为质权人直接占有。 (1)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动产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质押担保的范围;⑤质物移交的时间;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②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但是,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③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④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另外,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义务 ①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提存质物的义务。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前段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③返还质物的义务。 按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A)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B)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1)对质物的所有权限制处分权。出质人移转质物的占有,并不表示对质物的所有权,出质人仍有权处分其出质的质物,但以不影响质权人的权利为限。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物上保证人的权利。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自己的动产作为质物为债务人担保。此种第三人在学理上称为“物上保证人”,即为他人所负担的债务而设质,只负以该物为限度的债的有限责任。物上保证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同于主债务人与清偿的保证人的关系,物上保证人因质权的实行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应当是以自己的财产代债务人清偿,应享有代位权与受偿权。《担保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关条目 质押 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
什么是即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得随时提示付款,由出票人见票付款的票据;一般适用于应收账款的收回。 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票据按能否立即兑付.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见票即付,远期票据则须到指定的付款日期到期时才兑付。 目录 1相关条目 相关条目 即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发散形 发散形是指市场价格走势在接近某一高点或低点后,不再继续向这一点收敛(Convergence),而是在接近这一点前开始出现离散倾向,从而使市场行情变动曲线呈现一种反收敛的状态。 目录 1 发散形的分析 2 相关条目 发散形的分析 这种价格走向与市场态势在双重头(底)形或多重头(底)形中最为常见。市场行情的发散,意味着市场大势将处于一种横向盘整的状态。因此,投资者在这种市场走势中,应当结合相同或相近市场进行全面分析,以正确把握同一品种但不同交割月份的合约的市场走势,合理选择交易方向和投资机会。 例如,如果某交割月的某期货品种价格创下新高时,另一交割月的该种期货合约价格却无多大起色,那么,这时就应将其视为出现后市潜在空头压力的信号;相反,如果当某交割月份的合约价格创下新低,另一交割月的该种期货价格却超过了已经出现的低价,那么,这时就应将其视为出现后市潜在多头压力的信号。 相关条目 发售日
双周供还款法 双周供还款法是打破传统的按月还贷周期,为贷款客户制定的每两周归还一次贷款的计划,每次还款额约为原月供的一半左右。选择“双周供”后,由于银行每两周扣款一次,客户还款率相对提高了,可适当帮客户节约贷款本金的使用,因此客户负担的利息会减少。 适用人群:此种方法是个完全的“舶来品”,主要适应国际惯例(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周薪制客户,因此,对外籍人士或外企雇员且仍旧采用周薪制的职员比较适合。 目录 1 双周供的优点 2 “双周供”如何省时省钱? 3 “月供”转“双周供”应需付费 4 “双周供”与递减还款法有区别 双周供的优点 采用双周供还款与按月还款法相比,好处很明显:大大减少利息负担、有效缩短还款期限。比如一笔50万元30年的按揭贷款,按基准利率6.12%计算,采用双周供还款可以比按月等额还款法节省利息 115186元,节省比例高达19.42%;缩短还款期64个月(近5年半),即30年的月供还款采用双周供,贷款将在24.7年还清。 如果按优惠利率5.51%计算,采用双周供还款可以比按月等额还款法节省利息92303元,节省比例高达17.64%;缩短还款期59个月(近5 年),即30年的月供还款采用双周供,贷款将在25.1年还清。 双周供可以减少利息负担、有效缩短还款期限。银行每两周扣款一次,客户还款频率提高了,银行帮客户节约了贷款本金的使用,因此客户负担的利息减少了,还款期限也缩短了。 双周供相比按月还款而言差别很小,双周供仅是等额月供的一半,它的每月实际还款额几乎相当于原来的按月还款额,基本不会增加还款压力。 “双周供”如何省时省钱? 简单来说,“双周供”还款是对原等额月供的对半分开加快还款,因此还款者可以在基本不增加还款压力的情况下,以较短的时间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与月供基本相同的同期限等额还款相比,客户减少了大量的利息支出。 在选定了贷款期限的情况下,采用双周供还款与按月还款法相比,好处很明显:大大减少利息负担、有效缩短还款期限。比如一笔50万元30年的按揭贷款,按基准利率6.12%计算,采用双周供还款可以比按月等额还款法节省利息132370 元,节省比例高达22.32%;缩短还款期69个月,即30年的月供还款采用双周供,贷款将在24.25年还清。 如果按优惠利率5.51%计算,采用双周供还款可以比按月等额还款法节省利息 105972元,节省比例高达20.27%;缩短还款期63个月,即30年的月供还款采用双周供,贷款将在24.75年还清。双周供相比按月还款而言差别很小,双周供仅是等额月供的一半,它的每月实际还款额几乎相当于原来的按月还款额,基本不会增加还款压力。 “双周供”的还款方式,对收入较为稳定和均衡者较为适合,由于月收入的相对固定,这个群体不愿意增加每月还款压力,而在有额外收入来源的时候,希望通过小额提前还款来节省利息。 据银行方面称,“双周供”能节约如此多的利息在于两方面:一是本金还款频率加快,节约了客户对银行资金的实际占用;二是每月四周还多0-3天,全年还款26期,还款多了两期。 “月供”转“双周供”应需付费 在深圳发展银行贷款的老客户,从原来的“月供”改为“双周供”,需要付出一定的费用。而在该行新贷款者则不收手续费。 对于目前在深圳发展银行没有按揭类房贷但正打算办理的客户,除了相关房贷业务的正常收费外,选择“双周供”还款,不再另行单独收费;对于目前在深圳发展银行有房屋类按揭贷款的客户,改“月供”为“双周供”则需要收取一定的一次性手续费,具体费用为按揭余额的0.2%,不足600元按600元交纳。 办理双周供与月供类贷款手续相同,贷款者只需在签署贷款合同时,选择“双周供” 或将原月供还款方式改变为“双周供”就可以了,银行会准备相关文件,贷款者只需签字确认即可。到了具体还款时,还款者只需每月将两期供款额(等于原月供,也许差几元)存进账号,银行会每两周扣款一次。与原来月供方式相比还款数额基本没有改变。 “双周供”与递减还款法有区别 “双周供”与递减还款法是不同的概念。“双周供”是还款时间间隔期的差异,而递减还款是本息计算方法的差异。目前,“双周供”属于等额本息还款。 从利息的角度看,现有等额本息还款“双周供”与按月递减还款都为客户节省了很多利息,但对还款者的还款压力是不同的。“双周供”避免了递减还款法前期压力较大的缺点。 按月还款的话,合同中会显示总共需要还款的月份数,按双周还款的话,合同中则会显示总共需要还款的周数。银行把周数折算成月份数或者是年数,因此在折算出来的月份数或年数中会出现小数点,实际还款者只需以还款计划书为准即可。 对于同一贷款期限,选择“双周供”后,30万元贷款额所节省的利息与50万元贷款额所节省的利息按比例算就可以,比如,如果30万元贷款额节省的利息为1个单位的话,45万元贷款额所节省的利息就是1.5个单位,60万元贷款额所节省的利息就是2个单位。
什么是厂商发票 厂商发票是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厂价格的发票。 目录 1 厂商发票的作用 2 厂商发票的制作 3相关条目 厂商发票的作用 要求提供厂商发票的目的是检查出口国出口商品是否由销价倾销行为,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之用。 厂商发票的制作 厂商发票的基本制作要求如下: 1、在单据上部要印有醒目粗体字“厂商发票”(MANUFACTURER INVOICE)字样。 2、抬头人打出口商。 3、出票日期应早于商业发票日期。 4、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件数必须与商业发票一致。 5、货币应打出口国币制,价格的填制可按发票价适当打个折扣,例如按FOB价打九折或八五折。 6、货物出厂时,一般无出口装运标记,厂商发票不必缮打唛头,如来证有明确规定,则厂商发票也应打上唛头。 7、厂方作为出单人,由厂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相关条目 商业发票 海关发票 形式发票 领事发票 样品发票 银行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