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贷款的概述 境外投资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各类项目所需资金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境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目录 1 境外投资贷款的对象 2 境外投资贷款申请条件 3 境外投资贷款申请程序 4 境外投资贷款申请材料 境外投资贷款的对象 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境外投资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 (二)拟投资项目获得我国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批准,有关协议已经签订; (三)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应出资额的30%; (四)拟投资的境外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贷款偿还能力; (五)提供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六)项目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和投资环境良好; (七)对国别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投保海外投资险;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境外投资贷款申请程序 (一)借款人向国家有权审批机关上报项目建议书(包括投标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抄送进出口银行。同时,该借款人向进出口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二)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审批或初审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进出口银行,作为进出口银行受理贷款申请的参考依据; (三)进出口银行就该项目使用境外投资贷款问题出具意见函,作为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审核或初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依据;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进出口银行对该项目进行审批。 境外投资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我国及项目所在国(地区)有权审批机关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的合同等; (四)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海外投资险);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以及在境外所注册公司的有关资料; (七)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一般来说,专用发票的涵义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专用发票是一种经济责任证书。一笔购销经济业务的发生,首先必须有买卖双方存在,买方同意买进货物付出货款,卖方同意卖出货物收进货款,购销业务才算发生,而最初明确买卖双方在收进和付出上的经济责任的证明书就是发票,因为发票上载明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买卖双方名称等内容。 (二)专用发票是一种会计核算凭证。我们知道,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而专用发票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三)专用发票是一种法律证书。专用发票作为一种经济责任证书和会计核算凭证的同时,很自然地又成了一种法律责任证书。如果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将会受到经济和法律上的惩罚。 (四)专用发票是一种扣税凭证。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可以凭借其取得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专用发票又是一种扣税凭证。 目录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印色及防伪标记 4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5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与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二)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发票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四)字轨号码。 销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发票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开具时间。 (六)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共四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销货方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保存该联,不得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本上撕下。 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四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印色及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黑色。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记由三部分组成: (一)水印防伪图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刷,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伪图案。 (二)红色荧光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看见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无色荧光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字样和相应的防伪图花。只有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印有上述防伪标记,缺一不可。如果只有其中一项或两项,则为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使用范围不同。普通发票使用范围较广。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使用范围窄。 (二)作用上的不同。普通发票只是一种收付款凭证,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主要依据。 (三)开具内容不同。普通发票内容只填写交易的数量、价格。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填写交易数量、价格,也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电话号码和税款。 (四)价格特征的不同。普通发票反映的是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的价格是不含税价等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与使用 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加强对增值税费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发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的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销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方法和时限 1.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有以下几点: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凡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1)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2)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开方法 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如下: A.“单价”、“金融”栏的填写不含单价、金融。 B.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方法的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C.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项,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D.必须详细填写,购销双方单位名称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E.“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3.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物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方送交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四)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 有上述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规定中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4)末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丢失专用发票。 (7)损(撕)毁专用发票。 (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税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所称的开具方不符合规定要求,是指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五)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六)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这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标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此项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15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通知规定: 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给其代开专用发票。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给其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 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对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有以下措施: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记表”,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2.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纳税人所取得的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3.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5.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1)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A.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B.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C.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D.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A.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B.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C.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D.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以上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6.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 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以下简称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是指购货方取得的由销货方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 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必须要求防伪税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和税控IC卡(以下简称IC卡)。 企业使用主、分开票机的,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要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 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2)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读入报税子系统,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解决措施。 (3)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卡中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操作有误或计算机与金税卡不匹配等原因,造成已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在抄税时,税控IC卡中“本期发票开具数”、“金额”、“税额”为零,但“本期期初发票库存”、 “本期发票购进”、“期末发票库存”完整的一种现象。 征收机关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软盘;因企业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重新报送的,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征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申报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认证相符(包括计算机自动认证相符和人工校正认证相符)的,读入认证子系统。认证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完全相符,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时,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局查处;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立即移送稽查局查处。认证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符,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密文有误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清晰可辨且识别或录入正确无误,但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无法解密。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应将其退还企业,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不得存入认证子系统;如果因征收机关原因造成专用发票发生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可以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无法认证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由于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导致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产生认证结果。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7.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为了惩治利用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1)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对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0000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别依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7)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8)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A.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B.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而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C.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9)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税务机关犯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0元以下罚款。 (12)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其他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使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什么是基金财产保管 基金财产保管是指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全部财产的安全完整。 目录 1基金财产保管的内容 2基金财产保管的基本要求 3基金资产账户的种类 4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保管的内容 基金财产保管的内容包括: ①保管基金印章; ②基金资产账户管理; ③重要文件保管,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的重大合同、基金的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实物证券的凭证等重要文件; ④核对基金资产,为了保证基金资产账实、账证相符,基金托管人必须定期核对基金全部账户的资产状况。 基金财产保管的基本要求 1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独立、完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基金托管人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独立、完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严格分开,要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应完全独立,实行专户、专人管理。不同基金的债权债务是不能相互抵消的。 2 依法处分基金财产 3 严守基金商业秘密 4 对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资产账户的种类 基金资产依其形态的不同,存放在不同资产账户中证券从业资格。 (1) 基金银行账户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属于投资类账户。 (2) 结算备付金账户 (3) 证券账户 基金的证券账户包括交易所证券账户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交易所账户分为:上海交易所账户、深圳交易所账户。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什么是备用贷款 备用贷款是指银行为满足借款人未来一定时期内或有融资需求,向其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允许其在需要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提取贷款的信贷承诺。而在国际上,所指的备用贷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提供的基本贷款,期限通常为1年或2年,目的主要帮助成员国克服短期的国际收支困难。 贷款条件聚集于宏观经济政策。 目录 1 备用贷款的主要用途 备用贷款的主要用途 1、为借款人发行债券、商业票据提供信用支持。 2、为借款人向第三方融资提供信用支持。 3、为借款人收购资产提供信用支持。 4、满足借款人日常经营中或有资金需求。
什么是外国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一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风险管理、信贷文化、决策程序、激励机制以及资产管理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优势,外资银行发展空间巨大,特别是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产品发展方面潜力很大。 目录 1 外国金融机构的申请与设立 2 外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3 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外国金融机构的申请与设立 外国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是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具备上述(三)、(四)项条件。 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四)申请前3年的年报; (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六)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七)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外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放款。 外汇票据贴现。 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外汇汇款。 外汇担保。 进出口结算。 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资信调查和咨询。 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外汇存款。 外汇放款。 外汇票据贴现。 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外汇担保。 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资信调查和咨询。 外汇信托。 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此处所称外汇存款,是指以外币表示的下列存款: 中国境内、境外同业存款。 中国境外非同业存款。 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存款。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 外商投资企业存款。 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 经批准的其他外汇存款。 此处所称外汇汇款,是指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此处所称进出口结算,是指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 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 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我国从1979年开始批准外国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到2001年底,中国境内外资金融营业性机构162家,其中外资银行6家、合资银行7家、外资银行分行131家、财务公司5家、投资银行1家以及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家。它们遍布于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厦门等沿海城市和内陆主要中心城市,已渗透到金融业的各个行业。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451.8亿美元。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是复本交付请求权 复本交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得以自行承担费用为条件,请求出票人交付票据复本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得就其所持有的票据,请求交付其复本。复本,是指与票据原本完全相同的、表示同一票据债务的票据。票据复本与票据原本均为票据的正本,相互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之所以票据法上确立复本制度,是考虑到异地之间承兑、转让方便。 目录 1相关条目 相关条目 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返还请求权 复本交付请求权 复本交付请求权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目录 1外币交易的账务处理 2外币交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3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 外币交易的账务处理 1.外币交易核算的基本程序 外币交易的核算,首先应设置外币账户。企业应设置的外币账户主要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账户,以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预收账款等债权债务外币账户。注意,应付职工薪酬是可以设置外币账户的,但是应交税费不能设置外币账户。在外币业务核算中涉及到的如原材料、固定资产、实收资本等账户,属于非外币账户。企业应在涉及外币业务的账户中按外币种类分别设置明细账户,详细反映外币账款的收付结存情况。 不允许开立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设置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账户。 其次,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波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但前后各期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当期的近似汇率。 再次,汇兑差额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后,再计提减值准备。 (2)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除其外币价值发生变动外,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考试大为你加油.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应的汇率变动的影响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国内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07年12月2日以30 000港元购入乙公司H股l0 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教材为短期投资),当日汇率为l港元=1.2元人民币,款项已付。2007年12月31日,由于市价变动,当月购入的乙公司H股变为35 000巷元,当日1港元=1元人民币。 2007年12月2日,该公司应对上述交易应作以下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30 000×l.2) 36 000 贷:银行存款(30 000×1.2) 36 000 由于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教材为短期股票投资)是从境外市场购入、以外币计价,在资产负债表日,不仅应考虑其港币市价的变动,还应一并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以资产负债表日的人民币35 000元(即35 000×1)入账,与原账面价值36 000元(即 30 000×1.2)的差额为1 000元人民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l 000 1000元人民币包含甲公司所购H股公允价值变动以及人民币与港币之间汇率变动的双重影响。 2.外币兑换业务 外币兑换业务,包括企业把外币卖给银行、向银行结汇、购汇以及用一种外币向银行兑换成另一种外币等。 (1)企业把外币卖给银行 企业把持有的外币卖给银行,银行按买入价将人民币兑付给企业。企业按实得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币额与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因银行买入价与折算汇率不一致而产生的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某企业将1000美元卖给银行,当天美元买入价为$1:¥7.8实收人民币7 800元。企业采用的记账折算汇率为$1:¥7.9。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 000×7.8=7 800 财务费用l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1 000×7.9) 7 900 (2)向银行购汇 企业向银行购入外汇时,银行按卖出价向企业收取人民币。企业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折合的人民币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 某企业从银行买入美元5 000元,当天银行卖出价为$1:¥8 .0,企业实付人民币40 000元。企业折算汇率采用当月l日汇率$1: ¥7.9。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5 000×7.9)39 500 财务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5 000×8 =40 000 3.借入或借出外币资金业务 企业借入外币资金时,按照借入外币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同时按照借入外币的金额登记相关的外币账户。 某企业按业务发生当日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4月l0日企业从银行借入50 000美元,当日市场汇率为$1:¥8.0。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50 000×8.0)400 000 贷:短期借款(美元户)(50 000×8.0)400 000 若企业于5月10日归还这笔借款,当日市场汇率为$1:¥7.95。应作会计分录: 借:短期借款(美元户)(50 000×7.95) 397 5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50 000×7.95) 397 500 “短期借款”科目借贷方差额在期末作为汇兑损益处理。短期借款的利息均记入“财务费用” 科目。 4.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企业发生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时,应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入账。期末(月末、或季末、年末),对所有外币账户余额按期末市场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5. 外币投入资本 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外币交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汇兑收益,应计入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些交易活动包括:企业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居民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如企业借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发行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债券;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如接受外币现金捐赠等。在这些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发生与确认实现时的汇率变化,将会产生汇率差,可能产生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三,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所拥有的货币性资产、负债,可能是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的,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纳税,此时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若不同于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率时,就可能产生汇兑损失。这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但税法只规定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没有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第四,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话,那么这部分汇兑损失可以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假如直接作为汇兑损失在税前扣除,就违背了税前扣除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如果发生的汇兑损失,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所产生的,这部分损失应所有者负担,属于税后利润分配问题,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 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有外币统账制和外币分账制两种。外币统账制是指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时,即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外币分账制是指企业在日常核算时分别币种记账,资产负债表日,分别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进行调整: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非货币性项目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外币统账制,只有银行等少数金融企业由于外币交易频繁,涉及外币币种较多,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无论是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还是采用统账制记账方法,只是账务处理程序不同,但产生的结果应当相同,即计算出的汇兑差额相同;相应的会计处理也相同,即均计入当期损益。
外债管理的概念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指在任何特定时间内,一国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定义,外债是指在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债务,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 3、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4、买方信贷; 5、外国企业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 8、延期付款;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 10、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由此看出,外国的股权投资如外商直接投资和股票投资就不属于外债。 目录 1 外债管理的内容 2 我国对外债务状况 3 我国外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 我国外债管理的主要对策 外债管理的内容 外债管理主要包括外债总量管理、外债结构管理和外债营运管理三个方面内容。 1、外债总量管理 外债总量管理的核心,是使外债总量适度,不超过债务国的吸收能力。外债的吸收能力取决于债务国的负债能力和偿债能力两个方面。前者决定债务国能否将借入的外债消化得了,使用得起;后者决定债务国对外债能否偿还得起。 目前,世界各国用来监测外债总量是否适度的指标主要有: 负债率,即当年未清偿外债余额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其公式为:负债率=×100% 债务率,即当年未清偿外债余额与当年货物服务出口总额的比率。其公式为:债务率=×100% 偿债率,即当年外债还本付息总额与当年货物服务出口总额的比率。其公式为:偿债率=×100%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标准,20%的负债率,100%的债务率和25%的偿债率是债务国控制外债总量的警戒线。也就是说,当有关外债指标处于警戒线以下时,外债总量是适度和安全的;反之,当有关指标超过警戒线时,则外债总量超过吸收能力,需要进行调整。 2、外债结构管理 外债结构管理的核心,是优化外债结构。外债结构是指外债的各构成部分在外债总体中的排列组合与相互地位。外债结构的优化具体包括: 1、外债种类结构的优化; 2、外债期限结构的优化; 3、外债利率结构的优化; 4、外债币种结构的优化; 5、外债国别结构的优化; 6、外债投向结构的优化。 3、外债营运管理 外债营运管理是对外债整个运行过程进行管理,包括外债借入管理,外债使用管理和外债偿还管理.外债借入管理要掌握好借债窗口,控制好借债总量,调整好借债结构,控制好借债成本。外债使用管理要掌握好外债的投向,力争使外债投到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综合最优的产业和项目上去。外债偿还管理要落实好偿债资金,合理安排偿债时间,避免出现偿债高峰。 我国对外债务状况 从1979年起,我国借用外资相继经历了“五五”末期和“六五”初期的起步、“七五”发展和“八五”、“九五”迅速发展几个阶段,对外债务关系得到了空间的发展。这不仅反映在国际资本来源从以往的少数国家(如50年代以苏联为主,70年代以日本、西德、美国为主)扩展到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且更反映在有关债务统计指标的巨大变化上,这些变化主要集中在债务规模、债务结构以及债务监测指标几个方面。 1、外债规模连年扩大 我国外债规模是连年扩大的。80年代初期,我国借用外资每年不到100亿美元,到1995年突破干亿美元,1997年末达到了1309.6亿美元,比 1979年增加1287.8亿美元,增长59倍,平均每年递增25.5%,增长速度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特别是90年代以来,债务余额迅速增加, 1997年我国债务余额占发展中国家债务总额的比例为7.4%,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中的债务大国。 2、外债期限结构合理 从外债期限结构看,短期外债所占比重先升后降。在80年代上半期短期外债占外债总额比重曾超过40%,后逐渐回落,被控制在20%警戒线以下, 1997年末短期外债余额181.4亿美元,占外债总额的13.9%,外债期限结构合理。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1998年我国短期外债出现了下降的趋势。 3、外债来源结构稳定 从外债来源结构看,官方外债和国际商业贷款比重基本稳定。我国政府已与主要发达国家建立了双边政府贷款关系,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确立了长期稳定的大规模贷款合作。近年来在我国外债总额中,国际商业贷款的比重稳定在50%左右,而来自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也基本稳定在30%左右。来源结构的稳定有利于对贷款的统筹安排。 4、债务指标良好 从外债监测指标看,各项指标良好。我国偿债率基本维持在14.5%和63.2%,均低于一般国际标准,各项指标良好。 我国外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外汇管理局监管能力比较薄弱 1、权威性不够 我国对外债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管理、从严控制”的政策,但是至今为止,我国的外债管理体系还缺乏一个集中的权威机构。目前我国是由计委定借债规模,下达中长期外债的项目、类型计划,外管局审批借款单位的金融条件;而具体的使用则由借款单位负责。这种外债宏观管理的高度分散,造成条块脱节的局面,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外债进行事后统计监测,尤其是对窗口企业的管理乏力。 1989年国家设置了十大对外筹资窗口(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国际商业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其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企业,但又以政府支持为背景,窗口企业常常成为地方政府对外融资的桥梁。各级地方政府从局部经济利益出发,常鼓动借款窗口加大借款力度。 虽然90年代后,我国越来越强调政企分开,不允许地方政府用财政收入为窗口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但各地仍有不少变通办法,如政府开具安慰信等。地方外汇管理局不可能凌驾于地方政府之上对此类借款行为进行干涉,使借款窗口的行为缺乏约束。而不少窗口公司本身经营观念与机制落后,不能按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操作,会出现不考虑偿还能力,也不充分考虑企业的吸收能力的现象,盲目引进。再加上监管不力及腐败因素,造成不少投资决策的失误。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充分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据资料统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严重地资不抵债,其中对外债务达到32亿美元。这一债务的累积必然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但由于没有一个权威的外债管理机构可以约束其行为,致使事态急剧恶化。窗口企业的关闭影响到我国对外借债的信誉。 2、具体监管力度不够 按1997年9月发布的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依法履行外债统计监测的职能,具体负责辖区内外债的登记监督,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的审批,债务偿还的核准,债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而在实际工作中,外管局只侧重于外债数量和及结构方面的统计,监督工作却未能及时跟上。 原则上外管局对境内机构借款条件进行审批,若发现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应予以拒批,如借款利率大大高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同信用级别借款机构的同期借款利率等,但实际上拒批的情况极少发生。外管局的指导思想仍是以鼓励引进外资为主,企业只要有途径与外方签订借款合同,一般都予以批准。而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情况更是没有制定具体的监管政策。 外债流入速度加快 截止到1998年6月底,我国的外债余额已高达近1380亿美元,上半年上涨了5.3%,比1997年同期上涨16.3%,与过去两年不到10%的经济增长率相比十分惊人。尤其应注意的是,我国的经济不可能长期保持高速增长,而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又将影响我国的出口创汇能力,外债的过快积聚将加重我国的偿债负担。 按债务人类型分析,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增长最快,占全国外债总额的比重逐年升高。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不纳入国家外债规模管理,对其借入外债实行事后登记政策,不必象国内企业那样事前报批。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外债中有不少是国内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筹资,由中方机构提供担保,这部分外债逃避了外管局的监管,成为我国外债管理的一个难点。 外债使用效益不高 1、基础产业所占外债比重过高 我国由于中央各部委、中央银行掌握大部分外债,因此其投向与国家的宏观政策意图大体吻合,但借入的外债投向基础产业的比例过大。“六五”期间,用于基础产业的比重占外债余额的67%,“七五”、“八五”期间虽有所下降,也仍达52%以上。这种外债投向尽管可以缓解我国基础产业紧张对经济发展所造成的 “瓶颈”制约,社会效益高,但因其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从经济上看效益并不高,而且由于自身不能创汇,更给未来的偿债增加了困难。 2、企业经营机制尚不健全 我国部分企业经营机制尚不健全,仍以粗放性经营为主,重规模,不重效益,严重影响了外债的使用效果,主要表现在: (1)可行性研究不够。一些国内企业对于外债,只考虑能否借得到,对偿债责任考虑不多,对使用外债可能遇到的风险估计不足。在做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往往缩小或掩盖不利的因素,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决策体系,一些借用外债兴建的项目未经科学论证,就盲目上马,留下亏损隐患; (2)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由于对项目的盲目投产,再加上相应的配套资金、设备、原材料不足以及技术消化能力差等原因,致使一些项目开工后迟迟不能投产,投产后又产生不了预期收益; (3)经营管理不善。由于部分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差,未能实施科学的管理决策,企业管理混乱,内部机制不健全,造成对外债的盲目使用,浪费严重。 隐性外债问题严重 隐性外债是指处于国家对外债的监督管理之外且不反映于国家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之中的实际对外负债。它是我国当前外债管理中存在的一大问题,由于这些外债没有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注册,政府很难掌握这些外债的数额,无法进行控制。未经注册的外债在不受监控的情况下增加,将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我国隐性外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假合资,真融资;二是境内机构未经批准对境外借款予以担保。 由于隐性外债未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政府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又脱离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有效管理和监督,还绕开了外债登记,使国家公布的对境外实际负债的数字失真,可能导致国家宏观债务经营管理偏离预期的目标。国家进行外债管理的一个目的是为了减轻贷款单位的债务负担,提高偿债能力。 而隐性外债的利率一般较高,许多外债所投资项目又为非创汇项目,这就大大提高了借债成本与风险。而且由于大量的隐性外债还款合同属私下签订,还款时的突发性风险很大,过大的债务风险和较高的还款成本有可能使国家的外债管理政策在执行中出现偏差,严重的话,将会造成偿债危机。 我国外债管理的主要对策 1、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外债管理政策,加强对外债的宏观管理 外债管理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虽然其总体目标--弥补资金缺口、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适用于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但适用于过去经济环境的具体外债管理政策未必适用于今天的经济环境。 例如,泰国、韩国曾有行之有效的外债管理政策,但该政策主要是针对公共部门借债的管理,当私人部门借款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时,泰国、韩国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将有效的管理扩展到私人部门范围。虽然流入私人部门的债务原则上是私人部门自身的义务,但当一国的大量的金融机构或私人企业失去偿付能力时,这个原则就很难持续下去。为保证整个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转,政府往往被迫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因此,政府有必要也有责任将私人部门外债纳入监管的范畴。而对私人部门的借债行为缺乏约束正是泰国、韩国债务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我国应吸取教训,注意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具体的外债管理原则,加强对外债的宏观统一管理。 为此,我国应建立一个对外债实行统一管理的权威性机构,负责有关外债重大问题的决策,管理借款窗口,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外债借、用、还统筹安排,运用法律、行政及经济手段从机制上保证外债使用效益和按期偿还,建立全国性的外债信息网,对外债各要素的运行过程进行统计、分析、跟踪、反馈,并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汇率、利率进行预测分析,及时有效地调整外债规模与结构。 2、明确借入外债的目的,提高外债使用效益 借入外债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同,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债一般有三个目的: 一是经济发展缺乏足够的国内储蓄,需要引进国外资金补充国内储蓄; 二是在贸易持续逆差的情况下,通过资本净流入来弥补外汇缺口,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三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从而达到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从各国债务危机的教训和我国的实际经济状况分析,应该将第三点作为我国借入外债的主要目的。因为一方面,我国有着高储蓄率,大量的存贷差说明国内资金并未被充分利用,不存在储蓄不足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资金缺乏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投资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率低。另一方面,墨西哥、泰国、韩国的教训表明,若外债使用效益不佳,长期利用外债不能带来贸易顺差,需要靠资本净流入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内经济就易受外部经济和汇率波动的冲击。因此,我国应将外债主要用于提高生产和出口创汇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首先,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将外债投向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部门。在外债投向上保持基础产业和出口创汇部门的合理比例,以提高我国的外债清偿能力。根据外债来源、性质不同,将其投入不同的部门。官方贷款利率低、期限长,但其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多要求投向非盈利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重点投向建设周期短、有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 其次,为用好国外贷款,还要保证国内配套设施的落实。对已签约项目,要抓紧落实配套资金、设备、原材料等基本建设条件;对新提出的借用国外贷款申请,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配套能力;对不具备配套能力的项目,不得对外签约。 第三,建立外债使用效益指标。建议可采用项目创汇率/外债利息率衡量出口部门的外债使用效益;项目利润率/外债利息率衡量非出口部门的外债使用效益。这两个指标大于1时,表明项目的外债使用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