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债规模管理 外债规模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确定举借外债的数量界限,即适当的外债规模。 在一定时期内,如果外债规模增长过快,超过我国对外债的偿付能力和对外资的消化吸收能力,则有可能出现负效益,一方面会增加还债的经济负担,甚至引发偿债危机,从而影响我国对外信誉和筹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则会造成外汇资金的闲置与浪费,增加筹资成本和风险。但借款过少,又会使国内一部分生产资源不能及时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影响经济发展。 因此,确定适度的外债规模是发展中国家有效管理外债的关键,但也是难点之一。 目录 1 外债规模管理的影响因素 2 外债规模管理的主要指标 3 相关条目 4 参考文献 外债规模管理的影响因素 一般而言,外债规模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经济增长对外债的需求;二是国际资本市场的可供量;三是本国对外债的承受能力。外债的承受能力是确定借外债规模最重要的因素。借款不仅要看需要,更要看可能。因此,加强外债规模的控制,必须通过科学的定性、定量分析,寻找最佳规模的数量界限。 因此,我国外债水平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即经济发展对外汇资金的需求、对外债的承受能力和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供求的需求、对外债的承受能力和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 ">编辑] 外债规模管理的主要指标 适量一国外债规模是否合理,主要参考三个指标:债务率;偿债率;负债率。 1、债务率是外债余额与当年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国际收支口径)之比,是衡量一国负债能力和风险的指标,国际公认数值是100%,即债务率应小于100%。 2、偿债率是偿还外债本息额与当年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之比,是衡量一国还款能力的指标,国际公认数值是25%,超过该值有发生偿债危机的可能。 3、负债率也称外债率。是外债余额同国民生产总值之比,反映外债同整个经济关系的指标,国际公认负债率的警戒成为20%。 相关条目 外债结构管理 参考文献 ↑ 1.0 1.1 1.2 何璋.《国际金融》.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05/01
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目录 1 外资金融机构的形式 2 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3 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4 外资金融机构的作用 外资金融机构的形式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外资银行、外资分行设立为例: (1)设立申请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由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2)正式申请和审批 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的设立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正式申请表填好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①由申请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申请书; ②拟投资银行或外资分行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③对拟作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 ④设立外资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书; ⑤其他资料。 (3)登记注册、申领许可证 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书30天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应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目前外资银行和外资财务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业务主要是外汇业务,主要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与汇兑及经批准的外汇投资业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外国人。 外资金融机构的作用 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外资金融机构最大的特点是它引进外资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其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它作为引进外资的中介机构,以发行多种债务凭证或吸收外汇存款的方式将外资引入我国,并通过发放贷款、间接投资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资金,为我国吸收外资拓宽了渠道,为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有益作用。
什么是多头仓位 在外汇交易时,多头仓位是指买进一对货币,以期望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上涨。 目录 1相关条目 相关条目 空头仓位 多头仓位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多头宽跨式套利 多头宽跨式套利是指同时买入虚值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的策略。 目录 1 多头宽跨式套利的缺点 2 多头宽跨式套利的分析 多头宽跨式套利的缺点 多头宽跨式套利的缺点:与多头跨式套利相比,投资者对价格波动的期待更大。无论哪种期权头寸,风险和收益总是对应的,获利的机会大那么要承担的风险也大,获利的机会小则要承担的风险也小。 多头宽跨式套利的分析 建立多头宽跨式套利组合:买入某一特定价格的看涨期权,同时买入履约价比该价格低的看跌期权。如下图所示,买入履约价为102的看涨期权,同时买入履约价为98的看跌期权。 与多头跨式套利相比,建立多头宽跨式套利组合的费用要低,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也少。 到期日的盈亏平衡点也有两处:"买入的看跌期权的履约价-支付的权利金总和"和"买入看涨期权的履约价+支付的权利金总和"。 最大损失:"支付的权利金总和"多头跨式套利和多头宽跨式套利是两种典型的波动率策略,标的物价格的走势不明朗或预测波动率会增大时可以使用。 例:买入1手履约价为102的看涨期权,同时买入1手履约价为98的看跌期权,分别支付了权利金2和1。
外汇贷款的概念和作用 外汇贷款是银行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外汇贷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外汇贷款,仅指我国银行运用从境内企业、个人吸收的外汇资金,贷放于境内企业的贷款;广义的外汇贷款,还包括国际融资转贷款,即包括我国从国外借人,通过国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于境内企业的贷款。 外汇贷款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外汇资金,强化经营机制,获取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也是银行借以联系客户的一条主要途径。 外汇贷款的开办,对于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发展;对于国际商品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录 1 外汇贷款的特点 2 外汇贷款的种类划分 3 外汇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4 外汇贷款利率和期限 外汇贷款的特点 外汇贷款除了具有银行其他信贷业务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借外汇还外汇; 2.实行浮动利率; 3.收取承担费; 4.借款单位必须有外汇收入或其他外汇来源; 5.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 外汇贷款的种类划分 (一)按外汇贷款的投向分 按投向分有固定资金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其中固定资金贷款又可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二)按融资的目的分 1.对外贸易贷款 该类贷款是进出口融资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是商业银行国际信贷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商生产进料、加工、包装运输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专项贷款。打包放款是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之前的贷款,与出口押汇有密切关联。 (2)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银行应出口商的要求,以装运出口后提交的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全套单据为依据,以应收的出口款项为抵押对出口商发放的结算贷款。 (3)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殆进口商付款赎单的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 (4)银行承兑。由借款人(进出口商)以对外贸易交易为基础,开立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汇票,经国际大银行承兑,然后在金融市场上贴现,以取得资金的融通。 (5)代理融通。代理融通又称代收账款、代客收账、出口账款保理。代理融通是指商业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购买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 (6)包买票据。包买票据,习惯上称之为“福费廷”,又叫元追索权信贷,是对外贸易中一种新的中期资金融通形式.是一种由出口地银行通过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信贷,而出口商却不需承担进口商停止或拒付款的风险。 2.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为扩大本国大型成套设备、运输工具的出口,由国家给予利息补贴和承担信贷风险,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 (三)按外汇资金来源分 1.现汇贷款 2.转贷款 转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既作为债务人,对外签订贷款协议,借入资金;又作为债权人,将此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转贷款多属国际融资贷款。 3.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是若干贷款人(银团、多国银行、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共同向另一项目公司提供的中长期贷款,专用于大型工程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信贷。 4.金融信贷和其他 (四)按贷款组织的方式分 1.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按一定的分工和出资比例组成银行集团,向某一特定借款者发放的贷款。 2.联合贷款 联合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共同对某一客户或某一项目进行贷款,但各家银行分签贷款合同,分别谈判贷款条件。 3.单一银行贷款 (五)按外汇贷款期限长短分 1.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是1年以上的外汇贷款。 外汇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外汇贷款发放的对象 外汇贷款的对象主要是有外汇支付需求的企(事)业法人或经济实体,包括中资国有、集体企(事)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 (二)外汇贷款发放的条件 从宏观上来讲,外汇贷款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贷款项目必须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并纳入计划。二是国内配套设备要落实。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有偿还外汇贷款本息的能力。 (2)外汇贷款借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贷款证》,在银行开立账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5%;注册资本金已按期到位,并经合法核资。 (3)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有权机关批准,项目配套人民币资金、设备、物资、技术条件落实。 (4)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中自筹资金不低于30%,新建项目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5)借款人申请外汇贷款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相关资料。 外汇贷款利率和期限 (一)外汇贷款利率 外汇贷款一般实行浮动利率制,通常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踪合利率。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1年以内(含1年)3个月浮动利率。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根据贷款期限采用3个月或6个月浮动利率。 (二)外汇贷款期限 外汇贷款期限从贷款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全部债务清偿日止。 1,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可含1年)。 2,周转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期限不超过1年(可含1年)。 3.临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4.打包放款期限,从放款日到信用证到期日后1个月(或出口押汇日)。 5.国家重点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个别特殊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期结束前1年。
什么是头寸交易者 头寸交易又称长线交易者是期货投机商的一种。持仓数日或数星期后才对冲其多头和空头的期货合约交易者。 目录 1 头寸交易者的应用 2 头寸交易者的方法 头寸交易者的应用 在各种投机者中,头寸交易者以取得交易部位的方法从明显的价格变化中获利。认为期货价格会上涨的交易者买入合约,而认为期货价格会下跌的交易者卖出合约。前者称市况为牛市,处于多头部位,后者称市况为熊市,处于空头部位。在这两种情况下,头寸交易者都会保持他的交易部位直至他所预想的价格变化出现,或者直至交易者改变了自己起初的预想。 由于头寸交易者一般关注于其大势利益,他们通常要把自己的期货部位(空头或多头)保持较长的一段时间,即进行长线交易。 头寸交易投资者选择股票的依据可以是盈利预期、增加的成交量、股票分拆声明、优秀的业绩,或者漂亮的走势图形,这些都预示着动能可能会形成突破。选择的个股必须有巨大的盈利潜力,以抵消股价下跌可能产生的风险(持仓时间较长)。 头寸交易者的方法 所有的头寸交易者都要进行期货价格走向的分析,他们所用的价格分析方法一般都可分为基本分析法和技术分析法两种(广义地来说,基本分析法也是技术分析法中的一部分,即基本技术分析法)。在头寸交易者中,有专重前者的所谓基本分析派,也有专重后者的所谓技术分析派。但是,现在许多人都主张把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相结合进行价格预测。
什么是多重货币联盟 多重货币联盟是指首先通过地区内次区域货币合作,形成多种次区域货币,再过渡到单一货币联盟。 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来说,多重货币联盟是比较合适的选择,这与该区域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上的差异有关。 ">编辑] 目录 1多重货币联盟的实现形式 2参考文献 多重货币联盟的实现形式 (一)中华货币区 1.香港和澳门已经具备了货币一体化的有利条件 由于共同的历史文化、经济制度以及一衣带水的地理位置,香港和澳门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市场融合及生产要素流动不断加剧,这既为两地货币融合提出了客观要求,又为两地货币融合创造了有利条件。黄燕君和赵生仙从香港和门货币统一的经济条件和现实基础两主面对这一问题做了详细论述。 从经济条件来看,港元和澳元不仅已以满足了欧元启动时所要求的货币融合的条件,而且在实物层面的融合也已超越了欧元的标准。货币层面上, 由于澳门实行与港币挂钩的联系汇率制,两地间的汇率相当平稳,利率水平也基本上随美国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在财政预算的趋同标准上,两地不存在财政赤字,不会影响到货币的稳定,虽然两地的物价指数差别较大,但物价水平及其波动正趋于接近。实物层面上,两地的人均GDP相差不多,经济增长速度较为接近,经济结构完全相同,都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两地的失业率也几乎相同,两地又都是高度开放的地区,根据最优货币区理论,在高度开放的小国之间最适合建立有利于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统一货币区。 从现实基础来看,两地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社会和政治制度, 这创造了两地货币统一的基础,同时,港币在澳门地区广泛流通的现状也为两地货统一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因此,两地已经具备了货币统一的经济条件和现实基础,在适当的时机可以实现货币的融合。 2.人民币和港币正在逯步融合 由于中国大陆和香港在文化传统和地理位置等方面较为接近,两地的贸易和投资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目前,大陆已以成为香港首要的贸易伙伴,而在东亚地区,香港也已成为大陆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经济方面的融合引起了人们对两地货币关系的研究,Hong Liang,认为大陆和香港还不具备建立最优货币的条件,但考虑美国和日本的要素之后,便会存在港币和人民币的协整关系,丁剑平认为香港和大陆的物价水平和利率之间的协整关系较弱,但这却表明两个经济体正在不断融合。事实上,在目前, 由于人民币不能完全自由况换,港币和人民币之间还不适合建立最优货币区,但一些研究表明,港币和人民币的离岸金融市场正逐渐形成,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已经形成了港币的民间离岸金融市场,人民币在香港的也已被称为“欧洲人民币”,因此,可以认为,港币和人民币之间正在不断事融合。 在人民币实现完全可自由况换之前的过渡时期内.可以进一步发展两地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同时,港币和人民币在两地离岸金融市场上的民间交易规模也会在不断扩大, 因此,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问题解决之后,实现两地货币统一的时机也就成熟了。 3.大陆和台湾实现货币统一具有不确定性 海峡两岸之间同样具有共同的文化传统,并且两岸的贸易关系在不断加强,祖国大陆较快的经济发展也在吸引更多的台商到大陆投资。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货币统一问题也将会提下日程,但两岸货币合作的最大障碍是政治问题,在两岸政府没有实现对话之前,货币合作无从谈起。因此,只有当中国的统一大业完成之后,货币统一才有可能实现。 在人民币实现完全可自由况换之前的过渡时期内.可以进一步发展两地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同时,港币和人民币在两地离岸金融市场上的民间交易规模也会在不断扩大, 因此,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问题解决之后,实现两地货币统一的时机也就成熟了。 (二)东盟货币区 东盟国家经济的相互依顾度较高,亚洲金融危机的“传染性”在东盟国家间表现得非常明显,泰国爆发金融危机之后,很快便蔓延到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等其它东盟国家。当前,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启动,东盟国家间经贸关系将会更加紧密,因此,加强货币合作将是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 虽然建立东盟货币区具备较高的区域内贸易比重这一经济条件,但东盟国家间的货币合作仍然会面临诸多障碍。首先, 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对于这一问题,可以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为接近的国家间进行货币合作, 比如可以先在新加坡、菲律宾、通过马来西亚,印尼和泰国之间进行货币合作,实现小范围内的货币区,然后其它发展中国家再通过达标的方式加入该币区,最后实现东盟货币区,这再次体现了东亚货币区“大圈套小圈” 的特点。其次,东盟国家间存在宗教文化的多元化, 而且有些国家在政治上强调主权和不干预内政,这对区域货币合作是不利的,但如果货币合作成为迫切的需要时,各国也有可能求同存异,达成货币合作方面的协议。最后,区域内缺乏领导货币合作的核心国家。从欧洲货币合作的经验来看,核心国家对于区域货币合作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而东盟区域内缺乏领导货合作的核心国家,这将不利于成员国在谈判中的协调与合作。因此, 只有当东盟国家间的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时,东盟货币区才会更有现实意义,在近期内出现东盟货币区的可能性不大。 (三)在日本和韩国之间建立日元货币区 日本和韩国都是地区经济大国,但在国际游资的冲击下,单靠自己的力量都力不从心,所以有必要加强两国的货币合作。由于地缘优势以及它们分别在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上的比较优势,双方的经贸关系日益紧密,2000年,在东亚地区, 日本是韩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而韩国是日本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因此,如果双方能够使用同一种交易货币,则会方便双边贸易并减少汇率波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然而,在日本和韩国之间建立日元货币区会面临诸多困难。在经济方面,双方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受阻,反映了双方还不能很好的协调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在政治方面, 日本对历史问题的错误认识使其难以取得韩国民众的信任,更不用说将日元作为韩国民众普遍接受的货币。因此,短期内在日本和韩国之间建立日元货币晚的可能性不大。 参考文献 ↑ 唐蓝星 .浅析中国东盟金融合作 ↑ 周琳.多重货币联盟——东亚货币合作的现实选择.社会科学2003年11期
委任背书的定义 非转让背书有两种,一是委任背书(Endorsement be Mandate),又称委托取款背书,是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与被背书人以代理权限所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背书记载 “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被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二是质权背书(Endorsement of pledge),又称设质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进行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委任背书是为了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进行的背书。 委任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明确记载授予他人行使何种票据权利,例如:载明委托被背书人收款、委托被背书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委托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委托被背书人提起诉讼等。应当注意的是,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目录 1 委任背书的分类 2 委任背书的效力 3 委任背书的效力表现 委任背书的分类 委任背书,是指执票人以行使票据上权利为目的,而授与被背书人以代理权限进行的背书。根据票据上记载的委托意旨情况,可以分为委任取款背书和隐存委任取款背书。 1、委任取款背书,又称委托收款背书,或全权委托背书(如《德国票据法》)。指执票人于汇票上载明委托被背书人取款为目的所为的背书,亦称为公然的委任取款背书。国外票据法都有关于委托取款背书的规定,如《日本票据法》对此作了全面的规定,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背书中载有“因收款”、“因取款”、“因代理”或者其他表示单纯委托收款的含义时,持票人可以行使由该票据产生的一切权利,但是,该票据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 第二,在委任取款背书的情形下,债务人对持票人抗辨仅以其可以对抗背书人者为限; 第三,依委任取款背书而产生的委托,不因委托人的死亡或能力丧失而终止。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也有同样的规定。《英国票据法》将委任取款背书作为限制背书来规定,如对汇票上明示仅授权代行汇票所载权利义务而非转让汇票所有权的背书,为一种限制背书,并规定限制背书给予被背书人收取票款的权利。但除非明示准许其转让外,未给予被背书人转移其权利的权力。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由此可知,委托取款背书必须在汇票记载“委托收款”的字样。委任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行使票据上一切权利,但是背书人仅取得收取票据的代理权,并非取得票据所有权,票据的权利仍属委托人所有,因此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与实现委托目的有关的一切汇票权利,而不得再认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隐存委任取款背书,又称信托背书。是指汇票持票人以取款为目的委托被背书人,即将自己应当享有的取款权委托被背书人(或他人)行使(或处理),但未将此目的记载于汇票上而进行的背书。这种背书,虽以委托取款为目的,但外观上为通常的转让背书,因此票据上的权利,应移转于被背书人,其委任取款的合意,仅可以作为直接当事人间(票据基础关系或称票据原因关系)的抗辩理由,而不属于票据上的问题,故在《票据法》上并没有条文对这种背书作出明显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为不允许这种背书的存在,而现实中的票据实务上己出现这种情形。但原背书人不得以此抗辨善意持票人。 委任背书的效力 委任取款背书不产生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给予被背书人的是代理权。如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背书载有“价值在托收中”、“为托收用”、“委托代理”或任何其他词语,以表明单纯委托的声明,持票人得以行使汇票上所有的一切权利,但只能以代理人资格背书。第二款规定:在此情况下,承担责任的各当事人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以能对抗背书人者为限。又如《英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中认为,非为转让票据所有权“付与丙或其指定人、作托收用”,给予被背书人以收取票款之权利,但并不授予作为被背书人所具有转让权利之权力。 从连续与不连续上分析,背书如果连续,就能够证明这些权利;背书如果不连续,首先不能够证明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也就证明不了被背书人有通过“委托收款背书”享有的代理权。也就是说,当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的持票人,行使他人请求付款的代理权的被背书人持票行使票据权利,也得凭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这些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被背书人应举出其他相应的证据,否则,票据债务人具有抗辩权。 委任背书的效力表现 委任背书以委托被背书人取款为目的,不具有权利移转之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受委任后,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这里所称的一切权利,不仅仅指票据权利,而且包括票据法上的权利。 (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的权利,不过此时,被背书人仅得再为委任背书,以将其代理权转让于第三人,而不得为转让背书。 (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汇票债务人所得对抗背书人之事由均得对抗被背书人,也就是说,委任背书不发生人的抗辩切断效力。 需作说明的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应依民法处理。被背书人与背书人之间不存在权利担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