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拉尾市 拉尾市是指股价前市一直走势平淡,始终在一个较狭窄的区域内波动,盘面也看不出成交活跃的迹象,但在临收市前半小时或者更短的时间内,突然出现一波放量的急速拉升,在K线图上画出一根放量上涨的大阳线,刻意做出收市价,而此时的大盘并无明显异动迹象。 目录 1 拉尾市的目的 2 拉尾市的现象 3 拉尾市的特点 拉尾市的目的 目的是庄家使股价快速脱离自己的成本区,封死次日的下跌空间。 拉尾市的现象 现象在周五时最为常见,庄家把图形做好,吸引股评免费推荐,骗投资者以为庄家拉升在即,周一开市,大胆跟进。 拉尾市的特点 一般来说,若股价涨幅已大,当天股价逐渐走低,在尾市却被大笔买单拉起的个股宜警惕。此类个股通常是主力在派发之后为保持良好的技术形态而刻意而为。有些个股涨幅不大,盘中出现较大的跌幅,尾市却被买单收复失地,则应为主力护盘的一种形式。
什么是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又称为拒付书,它是一种证明票据被拒付的正式文件。 目录 1票据拒绝证书范文 票据拒绝证书范文 ( )××字第××号 兹应票据持有人×××的要求(票据原件附后),本公证员于××××年×月×日向票据付款人×××提示原票据,并要求其付款,遭其拒绝。 据此,本公证员特立此证书证实该票据项下付款确实遭到汇票付款人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指示性抬头概述 指示性抬头,是指汇票人除写有收款人名称外,其后还有“或其指定人”。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付给中国银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f China or order (付给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人)。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经抬头人背书后,可自由转让。 目录 1指示性抬头的特点 2相关条目 指示性抬头的特点 (1)指示性抬头的汇票既可以由受款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背书将收款的权利 转让给其他人,具有一定的流通性; (2)又由于汇票的转让需经原债权人背书而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兼顾安全性和流通性两方面的要求,在实际中应用最广泛。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一般可以多次背书转让,而且转让次数越多,则汇票的信用价值越高,流通性越好。 如抬头是“pay to LISI"或"PAY TO THE ORDER OF LISI”, 那么LISI就可以通过背书并在背书的旁边注明“pay to WANGWU"或 " for WANGWU”就可以转让给WANGWU了。 相关条目 限制性抬头 来人抬头
什麼是持續期? 持續期(Duration)也稱久期,最初由美國經濟學家弗雷德里克-麥克萊於1936年提出。持續期作為一種全新的概念在當時出現,使人們對固定收入金融工具的實際償還期與風險的關係有了更深入的瞭解,同時被廣泛地用於預測由於市場利率變動所引起的債券價格的變動。20世紀80年代以來,持續期又被金融機構運用於資產負債管理之中。 目录 1 持續期分析 持續期分析 從經濟涵義上講,持續期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現金流的加權平均時間,也可以理解為金融工具各期現金流抵補最初投入的加權平均時間。在計算中,麥克萊持續期的一般表達式為,金融工具各期現金流發生的相應時間乘以各期現金流現值之和與該金融工具總現值的商,即 D為持續期;t為各現金流發生時間;Ct金融工具第t期現金流;r為市場利率;設Ct / (1 + r)t = pvt,則有: 持續期公式可以寫成: 如果把固定收入債券各期將收回的現金流的現值表示為金融工具總現值P0的一部分,即作為一種各期將收回的現金流的現值占總現值,或最初總投入的權重則公式可變形為: 上式把各期現金流的現值表示為金融工具總現值P0的一部分,即各期現金流現值占該金融工具總現值的比例,其和等於1。把這些比率作為權重(wt)分別乘以各期現金流發生的時間,就得到該項金融工具的持續期。持續期在經濟意義上還可以理解為該項金融工具各期現金流抵補最初投入的加權平均時間。 持續期還有一種近似表達: P為金融工具購買時市場價格;△P為金融工具價格變動;r為金融工具購入時市場利率;△r為市場利率變動。 上式可以理解為金融工具的價格彈性,即市場利率變動的百分比所引起金融工具價格變動百分比的關係。由於利率變動對固定收入的金融工具價格變動的影響是反向的,故其變動關係用負數表示。上式經過變形,可以引出計算金融工具價格變動的近似表達式: 例:設某固定收入債券的息票為每年80美元,償還期為3年,面值為1000美元。該金融工具的實際收益率(市場利率)為10%,現行市場價格為 950.25美元,求該債券的持續期。在持續期計算中,先計算每期現金流的現值,然後每個現值乘以相應的發生時間,再把各項乘積相加,並除以該債券的市場價格,就得到該債券的持續期為2.78年。見下表:
什么是持仓费用 持仓费用是指持有某种商品一定时间所需要的费用。 目录 1 持仓费用的类型 2 持仓费用实例分析 3 参考文献 持仓费用的类型 一般地持仓费用由三部分组成: (一)仓储费用:包括储存货品所需要的费用及保险费用等,比如这些费用是IO,在时点0支付,以WO,T表示(O,T)时段上的仓储费用,则: (二)利息费用:是指因持有货品而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实际上是一种机会成本。以IntO,T表示(0,T)时段上的利息费用,则: IntO,T = SO(RT − 1) (三)自然收益:是指在持有期间,货品可能带来的一些收入。如股息、债券利息等等。这些收入一俟产生就町带来利息收入。假设在t1日产生d1的收入用GO,T表示在T日所有自然收益的累积值,则: CO,T = d1R(T − t1) 用CO,T表示净累积持仓费用,则: CO,T − IntO,T + WO,T − GO,T 具体的持仓费用会因所涉及商品不同而不同。比如,对于金融商品来说,仓储费用WO,T一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而自然收益一项可能会很重要,整个持仓费用CO,T也因此可能是负值。 ">编辑] 持仓费用实例分析 例6:某交易者借款$301000购买了50吨铜,准备用于3个月后生产铜器。仓储费用共需$8000,要在开始时付清。该交易者用借款支付此费用。借款利率是年率10%,连续复利计算,则利息费用IntO,T是: 仓储费用WO,T是: 因为这批铜器不会有自然收益,所以,GO,T = 0,持仓费用是: CO,T = IntO,T + WO,T = $7620 + $8203 = $15823 参考文献 ↑ 方建文,李啸尘.国际事务领导全书第4卷国际金融与国际资本市场.ISBN:7-80173-045-3/D81-62.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02.
什么是拒付 拒付也称退票,是指汇票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值得注意的是汇票的拒付行为不局限于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兑,在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不见票、死亡、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下,使得付款在事实上已不可能,也构成拒付。当付款人拒付时,出票人应根据原契约与之进行交涉。 汇票被拒付,持票人除可向承兑人追索外,还有权向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追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前手”。一般应请求拒付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做拒付证书的机构做出拒付证书(Letter of Protest)。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避免承担被迫索的责任,可在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但带有这种批注的汇票在市场上很难流通转让。 目录 1 拒付的情形 拒付的情形 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时,拒付可能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两种情形。根据我国的票据法,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但在实务中,不一定需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正式作拒绝表示时才成立,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可构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1、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承兑人或付款人已死亡、逃匿或避而不见,持票人经过合理努力仍未找到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以及经过努力后,都无法作出提示的。
什么是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目录 1挂失止付的程序 2挂失止付的法律后果 3挂失止付的性质 挂失止付的程序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说来,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 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据权利人。我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所以只要是丧失票据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 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等,不能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的法律后果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 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挂失止付的性质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只能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因为通知人是否真正丧失票据尚未得到切实的判断,得到挂失通知的付款人无义务也不可能审查事实问题;更重要的是,挂失止付涉及的当事人是挂失人和付款人,在法律上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互相强加义务的问题。挂失人丧失票据,由付款人来杜绝风险,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比较荒唐的。西方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未将挂失止付作为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予以明确规定,原因可能在于此。但如果付款人根本不顾票据丧失的事实,冷漠地让失票人到法院采取措施,又可能发生法院采取措施之前,票款已被他人领取的危险。我国的银行业从道义出发,惯例上愿意为失票人提供帮助,即暂时停止支付,给失票人采取其他措施留出必要的时间。如果失票人怠于采取其他措施,挂失止付也将失其效力。内地和台湾的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维持了这一传统。
什么是持票人抬头 持票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是指票据上规定以持票人为收款人的表示。 目录 1持票人抬头的特点 2相关条目 持票人抬头的特点 持票人抬头即不规定汇票的收款人,任何持票人均可作为收款人。 这种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即可转让。我国《票据法》规定,凡签发持票人或来人抬头的汇票无效。 相关条目 指示性抬头 限制性抬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