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拒付通知 拒付通知是指公证人在出具拒付证书的同时,对支票、汇票或期票的背书人所发出的通知。 目录 1银行的拒付通知 银行的拒付通知 根据ucp500第十四条d款,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时,必须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开证行在对寄单行的“拒付通知书” 中只能“一次性”地提完所有的“不符点”。ucp500对此条款规定的原文如下:such notice must state all discrepancies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bank refuses the documents and must also state whether it in holding the documents at the disposal of ,or is returning them to the presenter.) 换言之,就是开证行不能今天审单后发现了不符点,给寄单行发出了“拒付电”;第二天进行复审时,又发现了另一些更有说服力的“不符点”,再一次给寄单行发出“拒付电”。 也不能在发出第一个“拒付电”后,在第二次复审时,发现第一次提的“不符点”写错了,后来又进行更改,加上一些新发现的“实质性不符点”进行再次拒付。 在实务中曾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某银行发来第一个“拒付电”,声称单据中的目的港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信用证英语的目的地拼写是:pusan,而单据中的实际拼写为:busan。 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构成了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但是韩国的釜山港在英文中的确有两种拼写方法,并已载入正式出版物,这已是一种常识。寄单行即去电:“ it is a common sense that “pusan” is another spelling of “busan” which is incorporated in official publications”。 这条不符点虽然和信用证规定有“差异”,但是显然缺乏公信力和一般常识,很难构成开证行拒付的坚实理由和开证行的“诚信”。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的回电后,匆忙又罗列了第二个不符理由,再次发来“拒付电”,声称:“发票计算货物的重量与装箱单表明的重量不一致”。 第二次来电所提出的重量问题,我们故且不论是否能够成立,显然已经违背了ucp500中关于不符点应“一次提出”的原则,理所当然的被议付行所拒绝。 总而言之,开证行发出第一个拒付电后,不能再提出新的“不符理由”进行“再次拒付”。另一方面,开证行在发出拒付电后,如果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根据对方银行提出的“不符点”,补交了相应的正确单据或者更改了原有的错误单据。开证行不能以原存在银行的单据在上次拒付时漏提的不符点进行再次拒付。也就是说,开证行不能对以前已接受或者未提出的不符点对该套单据进行新的“拒付”。 总而言之,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必须是“一次性”的提完,不能漏提、不能补提、不能更改。 在实务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在拒付电中提出了一、二个不符点后,被寄单行驳回,从而证明其提出的“不符理由”均不能成立,对方也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论据进行反驳。 但是,后来又从这套单据中找出几个新的“实质性”的不符点,再次提出“拒付”。虽然这些不符理由可能很有说服力的,可是开证行据此提出的“拒付电”均不能作数。 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开证行提出拒付电后,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及交单期内又交来更改了的或者替换了的正确单据。如原有不符点虽经更改或重新出单,仍不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仍可提出此不符点,并且“拒付”该套单据。 简言之,银行在对外拒付时必须是“一次性”的列明所有的不符点,即使第二次提出的不符点是“实质性”的错误,也无权据以提出的新“不符理由”而加以拒付。
什么是挂牌转让 挂牌转让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公开进行的转让或交易。 它具体包括以下含义: 公司必须是依法上市的公司,股票必须是依法上市公司依法公开交易的股票,如国家股、法人股不许挂牌交易,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转配股要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社会公众股后才可以挂牌交易; 交易必须公开进行; 交易价格采取集中竞价方式,集中竞价是指两个以上买方和两个以上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交易的价格,当买方中的人提出的最高价和卖方中的人提出的最低价一致时,证券交易的价格就被确定,交易就可进行; 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价格优先是指在买方中出价高的可以比价格低的优先成交,时间优先是指买卖各方出价相同时先出价或先要价的优先成交。 挂牌转让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票据关系中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它是基于特定的票据行为产生后,就与票据同时存在,不占有票据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离开了票据就无所谓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权利在法理上又称为票据上的权利。 目录 1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 2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分类 3 持票人的追索权 4 持票人的辅助请求权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2) 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人既无说明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而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此外,票据权利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3)普通金钱债权仅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金钱债权却有二次请求权,当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还可以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是固定性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固定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内容从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持票人起,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为准。对于票据的记载金额不得扩大或缩小,否则票据行为的前手与后手之间,将无法负连带责任。 (三)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单一性的权利 对同一票据来说,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单一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一票一主,即一个票据只能有一个持有人,但该持有人可以是共有人;(2)是同一票据上的权利不能分割。如票据权利不能为部分转让,不能同时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等。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分类 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 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1、主票据权利 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 2、从票据权利 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 3、辅助票据权利 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持票据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据上固有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 (二)依据票据法规定分类 票据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其特殊性在于票据权利为二次性权利,持票人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2)追索权则是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应连带负责的担保责任,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无法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行使的权利,因此,它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障性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票据法之所以赋予合法持票人票据上的双重请求权,目的在于保障其票据债权的实现,使其在取得票据时有一种安全感,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并维护票据制度的稳定与有效运行。 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发行所创设的权利,主要是依据票据文义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 (一)付款请求权的概念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这里的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二)付款请求权的取得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据,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 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付款请求权由转让而取得。至于转让的方式,可能是背书,也可能是单纯交付。此外,依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加付款人因承担付款责任、也均可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如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继受取得的付款请求权,不能主张抗辩切断以及善意取得等。 (三)、付款请求权的消灭 付款请求权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且应遵循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如果合法持票人在票据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欠缺保全权利的手续,则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也可因消灭时效的完成或者怠于保全权利而归于消灭。 1、因付款而消灭 付款请求权是金钱债权,持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就是请求给付票据上所表明的金额的权利,故当付款人依票据文义支付给持票人票据金额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即归消灭。如果是全部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全部消灭;如果是部分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部分消灭。 2、因时效而消灭 持票人长期不行使其票据权利,则经过一定期间,其票据权利即消灭,这个期限称为消灭时效。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自可因时效而归于消灭。 持票人的追索权 (一)追索权之涵义 1、追索权 所谓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追索权可以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期前追索则是指汇票虽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主要是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连带负责的票据担保责任,与一般的担保责任有相似之处。追索权制度,实为对价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票据债权的一种保障,有了追索权,票据债权具有了完整的安全性,使票据被社会广泛接受和利用,并维护着票据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2、追索权人 追索权人包括两类,(1)最终持票人,即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有法定原因而可以行使追索权时的持票人。最终持票人为票据上唯一的债权人,也就是最初行使追索权的人。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这是因为如果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追索,将会形成循环追索,最后追索到自身,丧失了追索的意义;如果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追索,同样导致追索到自身,丧失了追索的意义。(2)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最终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并得以实现后,向最终持票人清偿票据债务的人,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可以对最终持票人进行清偿,偿还债务后,与持票人享受同样的权利,可以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继续行使追索权。这种因清偿而取得票据,并可以继续追索的情形,就是再追索。因清偿而取得追索权的人称为再追索权人。再追索继续进行一直追索到最终的票据债务人。 (二)追索权的要件 追索权的行使不仅须要具备实质上的要件,还必须同时具备形式上的要件。 1、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是指追索权行使的程序,包括追索权的保全和追索权行使的程序两个方面。(1)追索权的保全手续有三种: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书和拒绝事由的通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应在承兑期限内或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付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即对被拒绝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拒绝事由的通知是指持票人将自己已进行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或无从进行票据提示的事由,告知被追索人。用退票通知通知票据债务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这种事实,有助于票据债务人尽快采取措施,防止被追索金额的扩大或者准备被追索等,从而可以有效保护票据债务人的权益。(2)行使追索权的程序:A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B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追索权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C请求偿还。 2、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就是法律规定的可引起持票人追索权发生的客观事实,即持票人追索权发生的法定原因,具体包括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到期日之前,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而被拒绝; 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三)追索权的特征 1、追索权既是期待权 ,又是辅助的票据权利 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得在未经行使付款请求权条件下,行使追索权,这就是追索权的期待权性质的体现。与付款请求权作为“主票据权利”,而能于到期日当然行使权利相比较,追索权有次要性及附条件性,又称为副票据权利。 2、追索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法定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追索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定的事由发生为前提; 二是遵循相关的程序,如提示票据, 做成拒绝证书等 .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 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可以向全体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对上述所有的人单独或集体追索,无需遵照他们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任何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接受汇票并予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样权利。对债务人之一追索,不影响对其他债务人的追索,即使其他债务人是被追索债务人的后手。此点通常被称为追索权的飞跃性和转向性。 4、追索权可以多次行使 我国票据法第68条3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可以这样逐次转移,直到最后债务人清偿后,整个票据关系消灭,追索权才会消灭。 (四)追索权的效力 持票人获得追索权,便会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效力。追索权的效力从人和物的关系看,可分为对人之效力和对物之效力;就对人的效力而言,产生连带追索,发票人、承兑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持票人可进行选择追索、变更追索,清偿人清偿后取得代位追索权,并且按追索权行使的顺序,可以分为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和再追索权的效力。 1、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68条对其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1)选择追索权,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因票据债务人的先后受到限制,可以对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也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义务。(2)变更追索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过追索权,还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其他票据债务人不能因为开始未被选定为被追索对象而解除责任或进行抗辩,变更追索权由此又称转向追索权。 这里强调的是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各个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以追索的金额负全部清偿责任,不能主张仅负部分清偿责任或由全体债务人及部分债务人平均分担,也不得以票据债务人之间有其他债务可以抵消来进行抗辩;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之一进行清偿后,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直至出票人为止,前手人也要对后手人承担连带责任。 2、再追索权的效力 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对再追索权人而言,当其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的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持票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被追索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清偿或被追索。 第一次追索和再追索是根据追索的先后进行区分的,把二者联系起来看,票据的追索经历了一个从持票人开始直至发票人为止的过程,不过被追索人行使的追索权叫做再追索权。二者在追索的对象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即在两种追索中对物的效力有所不同。 (五)追索权之丧失 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原因,票据债权人丧失对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为追索权的丧失。依各国立法例,追索权除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而丧失外,还可因下列事由而丧失: 1、超过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主要指承兑提示期限、付款的提示期限及拒绝证书的做成期限等。票据不按照期限提示承兑的, 持票人因票据消灭时效完成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追索权人未作成拒绝证明 持票人没有出示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供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追索权的抛弃 追索权作为持票人的一项权利,是否行使,完全由权利人自行决定。持票人自愿抛弃追索权的,法律并不禁止,因而追索权可因明示或默示抛弃而丧失。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例如发生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时,持票人可能无法按期进行必要的票据提示或取得拒绝证明,从而丧失对其前手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但此时追索权的丧失是不能归责于持票人个人原因,持票人因此丧失对追索权对持票人来说,显然不公平。因此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如期限的当然延长等,以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利。 持票人的辅助请求权 辅助请求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请求权,是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这一票据权利,是为维护票据信用、保障票据交流而特别规定的,对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起辅助作用的票据权利。在我国票据法上,辅助请求权仅表现为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种基于保证行为而发生的辅助请求权,既不同于付款请求权,也不同于追索权,但它又具有相当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性质。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 辅助请求权既不是付款请求权,也不是追索权,而是一项单独的票据权利。辅助请求权同付款请求权的区别,在于它并不是第一次请求权;而辅助请求权同追索权的区别,则在于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票据从债务人即票据保证人,而不是作为票据背书人的任意从债务人。当票据保证人系本票出票人或者汇票承兑人等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时,辅助请求权则具有相当于付款请求权的性质;而当票据保证人系为背书人等从债务人提供保证时,辅助请求权则具有相当于追索权的性质。鉴于这一点,在我国票据法上,并未将对票据保证人行使的辅助请示权,单独作为一类票据权利加以规定。
什么是指示背书 指示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凭x指示”的字样,同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经过指示背书的指示提单还可以继续进行背书,但背书必须连续。 目录 1相关条目 相关条目 记名背书 不记名背书 指示背书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按揭购房 按揭购房就是根据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企业先支付首期购房款,如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由企业将房产证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支付,然后企业分期归还银行。 在九十年代初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按揭一词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其实,按揭一词是从香港传入,是英语Mortgage的粤语音译,有些购房者认为按揭就是指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事实上按揭是一种法律关系,属于英美平衡法体系,并不存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所以对一般购房者来说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简单的说,一般就是指按揭购房。 所谓按揭就是指购房者向开发商购买房屋时,先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房款,其余的房款通过向银行贷款,由银行替你给开发商,并将你所购买的这套房产抵押给银行作为还贷的保证,并由开发商为购房者作担保的行为。(也就是房产证是抵押在银行的),然后,你每个月偿还你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待你偿还完银行的全部贷款后,就可解抵押,拿回你的房产证了。 目录 1按揭购房的会计处理 2按揭购房者应注意的问题 3按揭购房的建议 按揭购房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购入的房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一是按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来计价,按揭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在交房前计入“在建工程”,交房后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是按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确定的本息和来计价; 第三是先按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来计价,以后支付银行利息时再调整固定资产原价。 第一种方法最合理,因为按揭是公司的一项融资行为,按揭贷款是一项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应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在资产交付前计入在建工程,交付后计入固定资产,根据实际支付的利息作账务处理,提前还款少付的利息无需作账务处理,以简化会计核算。而第二种方法将融资发生的成本均予以资本化,且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要调整固定资产的原价。第三种方法则是要随着每期按揭款的支付而调整固定资产原价,这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可行。 第一种方法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房产时,按合同买价和确定的首付比例支付首期款及向银行取得贷款后支付剩余的房款,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2)向银行按揭贷入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借款”。 (3)向银行支付利息(不论是采用等本还款还是等额还款的方式),借记“长期借款”、“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按揭购房者应注意的问题 (1)、按揭手续办理均需要本人到场签字,已婚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签字;如果不能到场的,则需要到公证处去办公证委托,公证委托书原件需要两份。所以请务必安排好自己的时间届时到场,或提前到公证处公证。 (2)、收入证明要求您提供的月收入是您月还款的两倍以上,这部分月供款包括您之前所有的银行未结清贷款,所以请注意您的月收入应该是您所有未结清贷款月还款的两倍以上;如果个人收入证明在一万元以上的则需要额外提供一些资产证明,资产证明包括债券、银行存款、车辆购置凭证、个人所得税证明等。所以请您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前将资料准备齐全。 (3)、若是私营业主没有办法开具收入证明,则需提供的资料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三个月的完税证明或近六个月的银行存款流水单。 (4)、如果您之前贷款有过逾期的情况请务必先付清逾期欠款,并请前贷款银行出据欠款结清证明并盖银行鲜章,否则本次贷款银行会怀疑您的信用记录,并不予受理。所以,个人的信用记录非常重要,请大家一定注意不要逾期还款。 按揭购房的建议 一、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 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应该对自己目前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预测。才可谨慎地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设计还款计划,并适当留有余地。 二、办按揭要选择好贷款银行 银行的服务品种越多越细,您将获得灵活多样的个人金融服务,以及丰富的服务与产品组合。如工行上海分行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如为借款人调整贷款期限、允许借款人变更抵押物、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等。 三、要选定最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目前基本上有两种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等额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1、采用等额还款还款方式,还款额将保持不变(调整利率除外),方便还款,但支付的利息款较多; 2、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在逐渐减少。 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要先对两种还款方式进行了解,确定最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四、向银行提供资料要真实 应提供真实的个人职业、职务和近期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能力还贷,却夸大自己的收入水平,很有可能在还贷初期发生违约,并且经银行调查证实你提供虚假证明,会从而影响到自己的贷款申请。 五、提供本人住址要准确、及时 提供准确的联系地址方便银行与他的联系,每月能按时收到银行寄出的还款通知单。 小I提示: 当您搬入新居,一定要将新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时告知贷款银行。以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六、每月要按时还款避免罚息 每月应按约定还款日,委托贷款银行从自己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上自动扣款,必须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前注意自己的还款账户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防止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违约而被银行罚息。
什么是按揭贷款 按揭mortgage loan 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 按揭贷款是指以按揭方式进行的一种贷款业务。如: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目录 1按揭贷款的种类 2按揭贷款的贷款费用 3按揭贷款的优缺点 4按揭贷款的客户贷款流程 按揭贷款的种类 根据还款方式分为: (1)等额本金按揭贷款:就是根据贷款金额除以贷款期限(10或15年*12个月 )等于本金,利息随着本金的减少而递减,中途有钱可以多还或提前结束,这种方法比较实用。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将本金每月等额偿还,然后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利息,所以初期由于本金较多,将支付较多的利息,从而使还款额在初期较多,而在随后的时间每月递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由于在初期偿还较大款项而减少利息的支出,比较适合还款能力较强的家庭。 (2)等额本息按揭贷款:就是本金不变,利息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平摊到每个月,如果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这贷款时间内每月所还的金额是不变的。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这样由于每月的还款额固定,可以有计划地控制家庭收入的支出,也便于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确定还贷能力。 根据贷款项目分为: 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按揭贷款等。 按揭贷款的贷款费用 1、律师签证费: 2、贷款合同公证费:一般为:贷款额的0.1%; 3、保险费:一般为:合同价×0.1%×贷款年限系数; 4、抵押登记费:一般为:合同价×0.1%。 按揭贷款的优缺点 办按揭的三大优点: 1、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按揭就是贷款,也就是向银行借钱,不必马上花费很多钱就可以买到自己的商品,所以按揭购的第一个优点就是钱少也能买到自己的商品。 2、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多项投资:从投资角度说,办按揭者可以把资金分开投资,这样资金使用灵活。 3、银行替你把关,办借款是向银行借钱,所以项目的优劣银行自然关心,银行除了审查你本身外,还会你审查项目商,为你把关,自然保险性高。 办按揭的缺点: 1、背负债务:首先是心理压力大,因为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不允许寅吃卯粮,讲究节省,所以贷款对于保守型的人不合适。而且事实上,贷款人确实负担沉重的债务,无论对任何人都是不轻松的。 2、不易迅速变现:因为是以商品本身抵押贷款,所以商品再出售困难,不利于贷款者退市。 按揭贷款的客户贷款流程 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例: (1)提出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签订合同。 借款申请人在接到银行有关贷款批准的通知后,要到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视情况办理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 (3)开立账户。 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需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 (4)支用贷款。 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损失厌恶概述 损失厌恶是指人们面对同样数量的收益和损失时,认为损失更加令他们难以忍受。同量的损失带来的负效用为同量收益的正效用的2.5倍。损失厌恶反映了人们的风险偏好并不是一致的,当涉及的是收益时,人们表现为风险厌恶;当涉及的是损失时,人们则表现为风险寻求。 例如,试验显示,许多人宁愿选择无风险(即100%的机会)地获得$3000,而不会选择有80%的机会赢得$4000的赌博;然而,在同样的这些人当中会有一些人偏爱20%的机会赢得$4000,而不会选择25%的机会赢得$3000。实际上,后一组方案的形成只是将前一组方案的原有概率分别降低75% 而已。 还有一种情况是短视损失厌恶(myopic loss aversion)。在证券投资中,长期收益可能会周期性地被短视损失所打断,短视的投资者把股票市场视同赌场,过分强调潜在的短期损失。这些投资者可能没有意识到,通货膨胀的长期影响可能会远远超过短期内股票的涨跌。由于短视的损失厌恶,人们在其长期的资产配置中,可能过于保守。 目录 1损失厌恶的理论研究 损失厌恶的理论研究 损失厌恶是KahnemanandTversky的前景理论的又一个理论基石,被行为经济学家应用到消费决策、生产/供给、投资等多个领域。Benartzi and Thaler首先尝试用投资者损失厌恶来解释股权溢价之谜,他重点考察了投资者投资成果评价期限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Barberis(2001)将传统的效用函数和展望理论结合起来,表明由于损失给投资者带来的痛苦远远大于等量收益给投资带来的安慰,所以投资者为避免损失必须要求风险资产有较高的期望收益,相反,由于无风险债券给投资者带来稳定的收益,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较低,Arjan(2000)讨论了在损失厌恶下投资者的最优投资组合策略问题。由于收益的分布影响到损失厌恶对股权溢价之谜的解释力度,Martin(2005)放宽了模型中关于收益率独立同分布的假定,而应用更为宽松的GARCH分布研究结论支持了损失厌恶可解释股权溢价之谜的观点。
什么是损失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目录 1损失类贷款其基本特征 2哪些情况可以划为损失贷款 3相关条目 损失类贷款其基本特征 损失类贷款的基本特征是“损失严重”。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全部损失或收回价值微乎其微,已经没有意义将其作为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在账面上保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贷款划分为损失类只是账面的处理,是农村信用社内部对其真实价值的确认,并不代表放弃债权,仍应该继续催收。 哪些情况可以划为损失贷款 企事业单位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划为损失贷款: (l)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一(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人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一(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相关条目 正常贷款 次级贷款 可疑贷款 关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