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提示票据 提示票据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义务人或者关系人出示票据,请求对方为一定的行为。在我国《票据法》上,提示分两种: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所谓提示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票载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对方在票据上表示待票据到期日愿意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所谓提示付款,是指各种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主义务人或关系人出示票据请求对方支付票款。 提示票据既是行使票据权利的方式,也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否则不发生票据权利行使的效果。当票据权利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为票据提示而遭到拒绝时,即可以行使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如果票据权利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目录 1提示票据的作用 提示票据的作用 提示票据的主要作用有三个: 其一,使债务人知道票据债权人为何人。 其二,便于债务人收回票据或在票据上作出记载。 其三,通过意思通知催告票据债务人为给付。 债权人到期而不提示票据,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这与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什么是支票保付制度 支票保付制度实际是一种对付款的承诺,是由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保付”或类似宇样,承诺付款的制度。以美国和日本为数表的国家的票据这都有关于支票保付的规定。本文主要研究不同类型的支票保付制度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及持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付制度的内在本质,并在此基础卜探讨我国建立支票保付制度的意义。 目录 1 支票保付制度的类型及其特征 2 支票保付制度的功能 3 境外支票保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支票保付制度的类型及其特征 从保付行为对支票当事入所产生的效力这个角度划分,支票保付制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美国式支票保付制度,其代表是美国和我国台湾省;日本式支票保付制度,其代表是日本和韩国。 (一)美国式保付制度。美国票据法和我国台湾省票据这,把保付行为定义为付款人的承兑行为。保付对票据有关当事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如下: 1.保付对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的效力。(1)保付一经成立.出票人、背书人的责任即因此丽得以免除。美国《统—商法典——票据篇》第3—411条规定“持票人获得保付的,发票入(出票入)和所有前位背书人即解除责任”。同样,台湾省票据这规定付款人作出保付的承诺质,其他人的责任解除。(2)对于保证人来说.既然出票人、背书人的责任都因保付而能免除,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极,区就不可能再让保证人承tK支票责任,因此,保证人的责任也得以免除。 2.付款人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保付一旦成立,除付款人,其他债务人都得以免除票据责任,支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成为了持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保付人是绝对的竹款人,必须向形式合法的债权人支付票据款项。 3.保付对待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可以在支票权利时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在得不到付款的情况下,只能对付款人提起诉讼,不能向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追索。 (二)日本式保付制度。《日本支票法》和《韩国支票法》对支票保付制度的规定与美国、台湾省票据接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付款人只在提示付款期内承坦保付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并不能由于保付而免责。 1.保付对保付人的效力。保付一旦成立,付款人负有在提示付款期内保证付款的义务。《日本支票法》第55条规定“作出付款保证的付款人只对在提示期间提示的支票负有付款义务”。《韩国支票法》也于第55条规定“作出支付保证的支付人,仅限于在提示期限过期前,并在提示支票的情况下,承担支付义务”。 2.保付对出票人、背书人及保证人的效力。保付成立后,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的担保付款责任并没有解除。《日本支票法》第56条规定,“出票人和其他支票债务人,不因付款保证而免除责任”。《韩国支票法》规定,“出票人及其他支票上的债务者不得因支付保证免除其责任”。 3.保付对支票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只有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才能享有保证兑付的权利。如过了提示付款期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则持票人得不到付款人兑付,只能按一般支票的规定行使追索权。 支票保付制度的功能 美国式和日本式支票保付制度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究其功能,却有一致性,即有债务转移、信用转化和降低交易成本的特点。 (一)支票保付制度是一种将债务承担制度票据化的制度。债务承担制度是规定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意向,经债权人同意后,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从而实现债的主体变更的制度。按照一般的票据理论,在保付之前,支票的出票人虽然是充当次债务人的角色,但实质上必须承担类似于其他票据主债务人的责任。在支票保付制度下,出票人与付款人达成委托保证付款的协议,实质上是出票人与付款人达成债务承担的意向;如果出票人出具支票后,由付款人在支票上作出保付的意思表示,实质上是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债务承担意向在支票上的表示,这个意向一旦在票据上作出,则具有无因性、文义性和流通性等票据特征,任何持票人只要接收支票,则视为同意这种债务转移。可见支票保付制度是债的承担制度的票据化。 (二)支票保付制度是一种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准银行信用)的制度。支票是一种信用工具。出票人签发支票,只是委托付款人于见票时支付一定的款项给收款人,出票人以其信用担保着收款人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同样,背书人背书转让时,也是以其信用担保其后手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由此可见,未经保付的支票,其得以流通的信用基础是出票人和背书人的商业信用。 保付行为实际上是将一般商业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商业信用转化为由支票付款人提供的银行信用。美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票据法都明确规定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视同银行的人或机构。如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票据法第4条规定,支票的付款人应为金融业者,此金融业者是指经台湾省财政部核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及渔会。由此可见,支票的付款人所能提供的信用,是一种较为可靠的银行信用(或准银行信用)。通过支票保付,由付款人保证付款,实际上就是将支票的信用基础由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或准银行信用),支票信用得到强化,更能发挥其支付功能。 (三)支票保付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充分利用市场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制度。支票交易中,存在着出票人(背书人)与持票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从理论上讲,持票人在接受支票之前,必须对出票人(背书人)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以确定支票是否得以付款,否则,潜在的成本则是支票金额的损失。按照科斯理论,进行资信调查的成本属于交易成本。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交易频繁,如果对每个出票人都进行调查,势必耗费巨额的费用。信息的障碍将成为阻碍交易的因素,妨碍支票发挥其支付功能。 支票付款人一般为金融机构,其凭借着对支票账户开户的控制,掌握着出票人的基本情况,并且通过支票账户日常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出票人的资金状况,对出票人的资信状况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在实践中,付款人在作出保证付款后,还可以通过冻结客户资金的办法,保证自己不受损失。而对于保付支票,持票人可以凭着对付款人的信赖,不必进行资信调查,减少调查费用。因此,由具有信息优势的金融机构进行保付,可以减少支票的交易成本,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运用,减少社会不必要的资源耗费。 境外支票保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借鉴境外有关支票保付制度的立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支票保付制度,允许付款人为支票保付,将有利于增强支票的信用,进一步发挥支票的支付功能,畅通结算渠道,保障持票人的利益。 (一)建立支票保付制度,有利于避免银行间的随意退票,促进结算渠道的畅通。当前,银行存款竞争非常激烈。由于部分行本位主义严重,出现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城票据渠道不畅,直接损害了客户的利益。而经保付的支票,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存在随意退票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支票结算随意退票的问题,促进结算渠道的畅通。 (二)建立支票保付制度,有利于减少资金“体外循环”。当前我国信用制度尚待完善,社会上的信用观念不强,企业信用度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由于企业信誉普遍较差,支票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支付功能,为了避免货款被拖欠,一些企业被迫大量采用现金结算。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户、私营企业的商品交易日趋频繁,结算金额越来越大,但是他们仍习惯于现金结算,导致现金流通量过大,银行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建立支票保付制度,将支票的信用基础由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强化支票的信用基础。经保付的支票信用度高,具有替代货币的作用,能增强流通性,能够充分发挥支付功能,可以减少不合理的现金使用,减少资金的“体外循环”。 (三)建立支票保付制度,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空头支票问题,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空头支票是困扰银行结算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目前的银行结算制度下,持票人往往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开户银行通过同城交换向付款人交换支票。是否真正得到付款,必须以付款银行在下次交换是否退票才能确定。但目前《支付结算办法》不允许持票人向付款银行查询该出票人的存款余额,更不要说请求代冻结票据金额。在持票人得到付款前,其必须承担着由于出票人存款余额不足而被退票的风险。在这种机制下,个别恶意签发空头支票的人屡屡得手。虽然,现行的《票据法》和有关结算制度,对签发空头支票制定了严厉的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手段,但无论如何,都具有事后性的缺陷,不利于持票人事前防范。建立支票保付制度,收款人可以要求出票人(背书人)交付由银行保付的支票,否则,不予接受,从而可以避免接到空头支票,有利于进行事前防范。 由此可见,建立我国的支票保付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那么,我国是否具备建立支票保付制度的基本条件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我国现行《票据法》对出票人信用规定,是建立支票保付制度的根据。现行《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保付制度,就是通过付款银行的保付前的审查,调查出票人是否有可靠的资信和足够的资金,减少持票人调查出票人及其前手资信的信息成本,保证支票的流通。因此,建立支票保付制度,实质就是从法律上提供一个确保出票人有可靠资信和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机制。 (二)现行《票据法》所规定的付款人资格符合支票保付制度的要求。我国现行《票据法》和有关的结算制度规定,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这些机构保付的支票,能够将商业信用转化为可靠的银行信用(或准银行信用)。 (三)汇票承兑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支票保付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汇票承兑制度同支票保付制度一样,是一种债务承担制度的票据化,是一种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的制度。汇票承兑制度的实施,说明我国已具备了实现这两个“转化”的条件。同时,汇票承兑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可以为支票保付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什么是支出调整政策 所谓支出调整政策,通过实施财政货币政策直接影响总需求或总支出水平,从而在调节内部均衡,同时,总支出的变化又会通过边际进口倾向和利率机制来影响国际收支,从而影响外部均衡。它等同于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即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组合。通过实施支出调整政策可达到改变支出水平从而改变收入水平的目的。其实质是对总需求的水平进行管理。 目录 1 支出调整政策的方法 2 支出调整政策的作用与局限 支出调整政策的方法 支出调整政策的方法是政府运用紧缩性或扩张性的财政货币政策,通过收入效应、利率效应和相对价格效应加以调节。财政政策调节一般是从收支两方面进行的,即通过对各类税收的调节和通过对公共支出系统的调节来实现政策目标。财政当局根据国际收支失衡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松动的或紧缩的财政预算对总需求进行直接调整,并通过国内企业的传递,特别是涉外企业的传递来实现对国际收支的调节。货币政策是指货币当局利用金融调控手段干预金融市场,进而伸缩需求规模,达到平衡国际收支的目的。这些调控手段包括调整利率、信贷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等。 支出调整政策的作用与局限 支出调整政策的作用与局限分以下情况分析: (1)世界性衰退的情况 国际收支顺差的国家实行扩张性的支出调整政策,以刺激顺差国对产品的需求,同时也有助于恢复本国的内部均衡。但对逆差国却处于政策冲突之中。若为了扩大国内就业,它应该实行国内支出膨胀的政策,但会刺激对顺差国产品的需求,加重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若为了外部均衡,他应该收缩国内支出,这又将造成对国内产品需求的缩减,加重国内的不均衡。 (2)顺差国衰退、逆差国景气的情况 两国在政策选择上不存在任何冲突。顺差国膨胀国内支出,逆差国应收缩国内支出。 (3)顺差国景气、逆差国衰退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两国都处于政策冲突之中。 (4)世界性经济景气的情况 逆差国应实行收缩国内支出的政策。但是,顺差国却处于政策冲突之中,为了外部均衡,应当膨胀国内支出;而为了内部均衡,应当收缩国内支出。
什么是支付手段 支付手段是货币的五大职能之一。 支付手段是指货币充当用来清偿债务或支付赋税、租金、工资等的职能。 支付手段一方面使商品交换出现赊购、赊销,这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又在形式上加深了经济危机的可能性。 相对于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而言,支付手段虽不是货币的基本职能,但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在人们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广泛了,货币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也越来越普遍了。 目录 1 支付手段概述 2 货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有什么区别 3 支付手段职能代替贮藏手段职能 4 相关条目 支付手段概述 由于人们对不同形式消费的主观评价不同,通过交换各取所需可以增加所有人的效用。同样,人们对处于不同时间的消费主观评价也有所不同,交换同样可以增加总效用。此时,消费的具体形式变得不重要,重要的是消费财富的数量。比如,对正在求学的年轻人,同样数量的财富现在使用比将来使用更有价值;而对中年以后开始考虑退休的人来说,同样数量的财富留到将来使用比现在使用更有价值。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这种不同时间的财富使用权对不同人具有不同效用的现象更多,在他们之间就可以进行互利的交换。 这种时间维度上的交换要通过信用借贷实现。由于交换双方的效用增加不等,效用增加较多的一方应该支付一定费用给效用增加较少的一方。又由于一般而言人们对未来财富的评价总是低于现在,也就是“人性不耐”或称时间偏好,所以一般规律是提前消费的人向推迟消费的人支付费用,这就是利息。 由于利息的存在,信用不仅在有闲置资金时能提高经济效率,在没有资金闲置时也可以通过重新配置资金提高效率。比如,甲使用资金带来的效用提高较小,乙的效用增加较大,乙愿意为其效用增加支付一定的利息,而甲发现乙出的利息比自己使用资金带来的效用增加更有吸引力,于是会把资金借给乙,这时总效用比甲使用时大。这也是经济上的择优配置原理。 融资用于投资时社会总效用增加更大。因为需要贷款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利息来源于企业利润,而利润来自销售。每一次销售都使交换双方效用增加,企业的卖价高于成本,而消费者的买价低于自身效用的增加,所以,企业的利润小于消费者效用的增加。利息又小于利润,否则企业就不会贷款了。由于中间两级放大,所以社会总效用增加更大。 信用增加效用的另一种原理是改变财富支出的时间序列形式达到提高效用的目的。比如,前面贮藏动机讨论中的两种情况。对于一个一次性获得较多收入想在未来逐渐支出的人来说,根据时间维度的择优配置原理,持续稳定的支出比一次大量支出更有价值;而对一个想购买大件消费品或投资的人来说,规模效应在起作用,一次集中支出比分散支出更有价值。信用同样可以在不同时间序列形式的收入和支出之间进行交换和重组。 交换与信用是现代社会提升经济效率的两个重要手段。从根本上讲,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来自科技进步和社会合作。信用关系象交换一样,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基于互利的合作,而且是一种比商品交换更高水平的社会合作。如果说交换的发展促成了广泛的社会合作带来生产力的一次解放,那么信用的发展则可以促成更高水平的社会合作,带来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交换和信用,尤其是信用的发达程度是发达经济区别于不发达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可以说,虽然发达的信用体系并不能保证一个经济体成为发达的,但没有发达的信用体系则一定意味着经济活动中还有很多潜力未被发挥出来,经济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样的经济体一定不会是发达的。 社会分工形成了专门从事交换的行业,就是商业;同样也形成了专门从事信用中介的行业,就是金融业。这两个行业的发达程度代表了一个社会交换和信用的发达程度,也标志着其经济潜力的发挥程度。 信用与交换的差别在于,借贷与偿还过程中财物都是单方向转移的,这种单向的财物转移称为支付。用于支付的财富形式称为支付手段。还有一些情况财物也是单向转移的,如慈善募捐、赡养亲属、遗产继承等等,它们与信用的差别在于信用包含借贷和偿还两次支付过程,而这些情况下只有一次支付。 支付与交换都是财物的转移过程,支付手段所需的特征与交易媒介是相似的,所以货币也是最常见的支付手段。 在商品的赊购者用货币对赊销者清偿债务时,此时的货币所执行的就是支付手段的职能。广而言之,在一切没有商品于同时、同地与之反方向运动的经济活动中,货币所执行的都是支付手段的职能。 货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有什么区别 区别: 1、 含义不同:货币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叫做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货币被用来清偿债务或支付赋税、租金、工资等,就是货币支付手段的职能。 2、 产生的背景不同:流通手段是在货币出现以后,货币成了商品交换的媒介;支付手段是随着赊帐买卖的产生而出现的,在赊销和赊购中,货币被用来支付债务的。 3、 两者购买的对象不同: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购买的主要是实体的商品;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购买的主要是服务。 4、 两者货币交付的时间和空间不同: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在购买商品是,一般都是一次性交付,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以是分次交付的,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可以分开的。或先交钱,后服务;或先服务,后交钱。 区分: 根据货币发生转移的时候有无商品的转移来确定。如果此时只有货币发生转移,那么就是在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如果此时既有货币发生转移,又有商品发生转移,那么此时货币就是在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 支付手段职能代替贮藏手段职能 由个人或企业独自进行财富的积累和贮藏效率是比较低的: 首先,每个人即使贮藏数量很多也未必能保证需要; 其次,分散贮藏增加了全社会贮藏财富的总量,这样不仅增加了贮藏过程中财富的损耗,而且处于贮藏状态的财富得不到充分利用,社会经济效率必然是低下的。 把个人的贮藏转化为社会性的贮藏,用较少的贮藏货币满足更多的使用需求。因为当很多人分散贮藏时可能每个人的钱都不够解决自己问题的,而集中贮藏和使用时,则可以解决任何一个人的问题。同时减少贮藏财富总量,可以把更多的资源用于生产经营,增加社会财富。社会性贮藏意味着有些人要使用他人的贮藏,也就是在用信用代替贮藏。 把货币作为贮藏手段可能造成生产和消费的不平衡,造成宏观经济波动。要避免这种情况应尽量减少货币作为贮藏手段使用,而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可以部分取代贮藏手段职能。对需要储蓄的人来说,以现金方式存储或者以债券方式存储都是可以的,现金的优势在于流动性强,债券的优势在于可以生息。但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则二者的效果完全不同。如果以现金方式存储,则这部分货币从流通中漏出,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减少,影响物价的稳定并进而影响生产。如果以债券方式存储,则这部分货币又到了另一些人手中,继续参与经济循环,只是使用者改变,对经济没有影响。从社会合作的角度看,信用借贷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而贮藏是个人的行为,前者比后者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社会效果是很自然的事。 存款的效果介于现金和债券之间,大部分存款会被银行贷放出去,但银行为了保持流动性、随时满足储户提款需求需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就沉淀下来成为贮藏货币。所以把财产以存款方式贮藏也会造成货币从流通中漏出,但漏出的数量比较少。 要想减少货币贮藏手段职能所占比例需要发达的信用体系。因为: 第一:减少贮藏货币数量意味着储蓄转化为另一些人的借款,这不仅需要有足够多的人肯于借钱,而且需要有人肯借给他们钱,所以借钱者又必须是有信用的,也就是全社会需要足够多的有信用的人。 第二,需要有多种形式的信用,使有贷款需求的人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贷款形式。 第三,如果有发达的债券市场使人们可以方便的把债券兑换成货币,也可以减少货币的流动性优势,增加债券的吸引力。 相关条目 价值尺度 流通手段 贮藏手段
什么是支票关系 支票关系是指依据支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目录 1支票关系的特点 2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3相关条目 支票关系的特点 支票关系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可以委托付款的付款人限定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付款人的特定化是支票区别于汇票的明显特点, 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相同之处,是同样存在着三方票据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两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无须承兑,即得为出票人向向收款人付款,而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须于承兑后,才能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之所以存在这种区别,关键在于在支票关系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事先存在一定得资金关系,基于这种资金关系,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经承兑即承担付款。换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了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才能发生相应的票据关系。 相关条目 票据关系 汇票关系 支票关系 本票关系
什么是支票兑现 支票兑现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目录 1支票兑现的分类 2支票兑现结算的特点 支票兑现的分类 支票兑现分为普通支票兑现、现金支票兑现、转帐支票兑现3种。 现金支票兑现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 转帐支票兑现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 普通支票兑现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兑现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兑现,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兑现结算的特点 支票兑现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兑现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兑现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兑现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兑现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兑现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兑现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兑现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兑现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兑现,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兑现,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兑现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什么是政策性金融 对于政策性金融的准确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能普遍接受的界定。在英文里政策性金融通常为“Policy-based Finance”。西方学者一般从政策金融的目标或运作方式来对政策金融进行界定。日本的小滨裕久、奥田英信等,将政策性金融定义为:“为了实现产业政策等特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金融手段,也即为了培养特定的战略性的产业,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予以优惠,并有选择地提供资金。”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 政策性金融虽然同其他资金融通形式一样具有融资性和有偿性,但其更重要的特征却是政策性和优惠性。 政策性金融内涵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本质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为特征的资金融通行为;优惠性,即其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比商业银行贷款更加优惠。这三个本质的特征充分显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财政和商业金融的区别。 目录 1 政策性金融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经济基础 2 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功能评价 3 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现状、问题与完善思路 政策性金融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经济基础 政策性金融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存在有其深刻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中,市场机制和原则虽然构成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协调的基础,但却不能解决经济社会中的所有问题。这不仅因为市场机制本身有其作用的边界,而且若干非经济因素也使市场机制产生许多失效的现象,即所谓的“市场失灵”。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之一的金融市场在调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充分竞争和金融机构本身的特性,导致不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即亦存在着“金融市场失灵”。对于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就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因此,政策性金融机制并不是完全同市场机制相反的行政机制,它具有财政“无偿拨付”和金融“有偿借贷”的双重性,是两者的巧妙结合而不是简单加总。尽管随着各国经济与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政策性金融的种类、业务方式和运行范围与领域可能有种种变化,但它的基本机制与功能将长久存在并发挥作用。市场经济金融最发达的美国,将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定为永久性机构,正是从长期实践中深思熟虑的结果。 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功能评价 我国政策性银行几年来的实践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逐步完善了筹融资机制,加大了对国家基本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资本性货物出口的贷款支持,合理调整了信贷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例如国家开发银行自 1994年4月开始运行到现在已经7年多了,成立时间不长,而贷款的余额已达数千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国家权力代表的身份出现,在法律地位上没有任何操纵、干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特权,而是作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的平等主体参与产业融资活动。它不以盈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经营风险大、资产流动性差的特点使其具有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多种功能: (一)政策性功能 主要表现在政策性银行是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基本出发点,通常以优惠的利率水平、贷款期限和融资条件对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提供资金支持。这特别表现在基础产业和农业方面,农业是任何国家的基础性产业,更是弱质性产业,因而需要政府直接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但由于发展中国家财力所限,支持力度有限,只有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可以给农业以直接的强有力的扶植与推进。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则通过开发性的政策性金融对其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给予巨额的、持续性的、强大的直接信贷扶植。在这些领域,政策性金融就发挥主体或主导性功能,而不仅是补充商业性金融的不足或纠正某些偏差。 (二)诱导性功能 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导致间接地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或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高风险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的放款,充分发挥其首倡性、引导性功能,从而对政策扶植项目的投资形成一种乘数效应,达到以较少的资金推动更多的资金投入需要扶持的领域和项目的目的。 一般说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处于成长前期、发展前途不明的重点产业先行投资,表明了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扶持意向,从而增强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当商业性金融机构对某一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就逐渐减少其投资份额,把该投资领域让给商业性金融机构,转而扶持别的行业,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取向的倡导和诱导机制。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发挥这种“领头羊”的作用,促进了国家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投资效益。在一般情况下,某一项目政策性投资只占20%-30%,并且大部分行业对政策性资金的依存度会随时间的推移而由高向低逐渐下降,这就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资金运用方向和规模的诱导机制。 (三)区域经济梯度整合的功能 政策性金融以政府赋予的区域调控职能为“天职”,根据生产力的梯度分布,把区域信贷政策和产业倾斜政策结合起来,配合政府进行梯度整合,从而有效调动经济资源,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这主要是在商业性金融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将金融资源从低利产业、地区配置到高利产业、地区的情形下,从微观和效率的角度看,这种逐利是合理或有效的。但从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合理性角度看则会带来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失衡。而政策性金融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等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必要工具。政策性金融的主要活动领域,例如农业、中小企业、某些基础性产业以及边远落后的地区和行业,正是商业性金融不愿或不予选择的领域,政策性融资活动对这些领域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对产业结构调整、地区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也是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政策性银行的主要功能之一。 (四)补充性功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承担商业性金融机构无力或不愿承担的长期资金信贷业务,主要是补充完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引导补充性投资,对投资回收期过长的项目及低收益的基础设施补充投资;另一方面,直接对风险企业、低收益企业、低资信企业融资,间接地对企业信用形成担保,以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其融资。 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现状、问题与完善思路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运行以来,较好地完成了原定目标,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余额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额的比例稳定在 10%以上,达万亿元。这对我国国有专业银行转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乃至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入 WTO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其成立时间短、经验不足,在自身经营管理和外部经营环境方面都还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存在的问题 1.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资产质量差,潜在风险严重。 政策性银行一方面强调资金的来源与运用都是有偿的,需要实现自我循环;另一方面,还要体现政策性功能,其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扶持那些商业性金融不愿贷款、经济效益差而社会效益好、贷款回收期长的项目。这种天然的矛盾性导致政策性银行不得不倾向于政策性贷款一边,忽视了盈利性。加之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不规范,缺乏经营经验,对放出的款项监管力度不够,而且因为有财政的支持,责权利不明确,贷款随意性较大,对款项回收的力度不强。这些都不可避免地造成政策性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低下、潜在的金融风险日趋严重的现实。如农发行在1997年净亏损25亿元,1998年在财政补贴156亿元的情况下仅盈利1亿元。 2.资产负债关系失衡,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期限结构、利率结构不合理,成本较高。 在中央财政财力有限,资本金迟迟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政策性银行主要是通过向中央银行融资和发行金融债券来满足其资金需求。有关数字表明,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的单一融资渠道筹资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80%以上,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这加大了对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倒逼机制,影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效性;金融债券的大规模发行不但增加了筹资成本,而且严重制约了资金的长期使用,最终不得不陷入发新债还旧债的境地。 3.委托代理制度弊端颇多。 从我国政策性银行业务运营的现状看,由于没有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尚未建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其业务将委托商业性金融机构代办。但这种委托代理制度由于双方在经营目标、经营宗旨、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上都存在根本的区别,而双方间的具体职责、权限、违约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又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结果无法形成直接的信贷经济约束,致使信贷资产质量难以保证,形成较大的体制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委托代理关系缺乏竞争性和选择性,客观上存在代理行“漫不经心”,轻率放贷等现象,使政策性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大受影响;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严重漏损,时常被代理行和其他相关单位挤占挪用;由于结算传递渠道梗阻,各政策性银行总行对系统内各地区之间资金的调度能力较低,资金闲置和资金匮乏并存、拆入资金与拆出资金并存,使政策性银行资金流动性较差,利用效率较低。 4.从外部经营环境来看,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缺乏法律保障。 由于政策性银行业务活动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资金运用方式和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而我国至今连一般性的政策性银行法规都没有,使得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论是内部经营管理,还是外部关系的协调,都处于一种进退失据的状态。随意干预、变更政策性银行经营活动的事情时有发生,政策性银行自身的“寻租”、逐利等异化行为也屡见不鲜。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和完善思路 1.明确定位政策性金融,完善其内部经营机制。 政策性金融既具有财政的特性,又具有金融的特征。其财政性表现为,财政必须为其提供资金或是为其寻求资金创造条件,政府必须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政策性银行必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从事业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其金融性表现为,资金来源中负债较多,资金运用是有偿的,须还本付息,并有一定收益。因此,既不能把政策性银行当作第二财政,随意扩大业务范围,不计成本,不求效益,又不能允许其经营商业性业务,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争市场、争业务。只有从理论上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实质,才能在实践中把握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和财政投资的界限,避免相互串位,为政策性金融的运行造就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 2.拓宽筹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 财政部门要量力而行,根据每年实际拨付给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或补贴退税额来确定政府对政策性银行的核定任务数,给政策性银行一定的自主权,增加其筹资渠道。如借鉴日本经验,开发邮政储蓄存款、基金融资等渠道,加大向国外筹集政府优惠贷款的力度,研究面向社会公众发债的可行性。提高政策性银行内部或行际之间调拨资金的流动性,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减小利息负担。由于财政拨付资本金数额巨大、稳定、且无偿付红利或股息的后顾之忧,因此要建立财政拨付资本金的固定化、合法化机制,这是最主要的低成本资金来源。 3.完善既有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体系,改革委托代理制度。 政策性银行要能有效运转,需要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一是改变过去那种认为政策性银行无需设立分支机构的想法,要明确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应视业务发展的情况和需要而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或撤并。二是改变由政府指定代理行的做法,引入竞争、择优机制,通过竞标决定代理行,同时制定相应的代理规则,严格规定代理行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授受双方的权利、责任等事项。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委托质量,降低委托费用,消除“寻租”现象。 4.尽快组建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一些急需政策性金融介入的领域和部门尚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环境银行,政策性保险公司,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科技开发银行等等。对于这些极具开发价值、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经济发展必需的项目,政策性金融应积极承担起政策性的义务,在这些领域内建立政策性银行,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 5.制定政策性金融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策性银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和特殊的市场主体,必须将其全部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在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的同时,明确界定其与政府、央行、商行、企业等各方面的关系,摆脱外部主体超越法规的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有关法规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制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如《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国家开发银行法》等等。二是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类法规是国家专门法的补充和具体化,如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贷款审批收放程序、贷款风险防范和管理办法、委托代理机构资格和职责规定等等。
政府金融机构概述 政府金融机构是由政府出资,向政府所关注的产业部门或有特殊目的的金融业务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 设置目的:设置政府金融机构一般有两种情况: ①政府为了扶植某一特定产业,如为促进农村土地开发提供低息贷款而成立政府出资的土地银行; ②政府认为某些金融业务不宜由商业银行经营,而设立由政府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经营,如一些国家的进出口银行、各国的中央银行。 目录 1 资金来源与运用 2 政府金融机构的类型 资金来源与运用 政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自于政府预算的专门拨款,向财政部的借款,出售由财政部担保的债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等。其所得资金,一般用于政府支持的开发性项目,或用于由政府担保的其他借款者,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优惠,但不是财政的直接补贴。银行盈亏一般由财政负责。 政府金融机构的类型 ①由政府直接创办的以发行政府债券为主取得资金的专业信贷机构。如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专门法案设立的多种联邦信贷机构,主要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土地银行,12家合作社银行和 1家合作社中央银行,12家联邦中期信贷银行,联邦住宅管理署,联邦国民抵押信贷协会,残废军人行政事务管理署以及联邦抵押信贷银行等。 ②按照产业管理的标准,由政府出资并吸收某些团体资金,受政府严格管理的专业金融机构。如日本的两行、十库两行为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开发银行十个公库是: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环境卫生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国营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冲绳振兴开发公库和政府关系融资事业团。公库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特定需要,由政府出资建立的补充性金融机构公库比银行专业性强,贷款范围小,独立自主性小。它是在日本政府特定的专业范围内向民办或官办的有关行业提供优惠资金,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以及政府计划实施目标和重点发展的事业,其活动受政府严格监督,按照政府规定的特定政策积极参与金融活动,并且办理民间机构不愿经营的业务,从不同角度弥补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足。公库的主要资金来源由政府特别会计部门(大藏省资金运用部、简易保险及邮政年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等)提供。此外,还可发行债券。 ③为特定目标服务,由政府出资扶植、中央银行管理的政府金融机构。如巴基斯坦的联邦合作银行,主要办理对地方合作银行的贷款,该行是中央银行的附属行,受中央银行董事会领导。 ④含有政府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的专业银行。如前苏联的建设银行和对外贸易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