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方式 同城结算有支票、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 异地有商业汇票、电汇、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 支票 支票是指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bank payable on damand)。具体来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第2款接着规定,本法所指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不同的承兑人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电汇 电汇(英语:telegraphic transfer),贸易术语,是国际上流行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付款方式之一。使用电汇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需在有开通电汇服务的银行开有账户。 电汇时,银行会收取汇款方一定汇款费用,而收款方则无需收费。在三种传统的汇款方式中,与票汇,信汇相比,电汇的速度快,但费用较高。因此电汇有利于收款方快速回收货款,加快资金流通。
新股中签率概述 根据《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其持有不少于1000股的股东数量至有1000人的要求(简称千人股),目前我国新股发行每单位最小申购数量规定为 1000股,或是1000股的整倍数。在新股申购结束后,将由主承销商对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确认,然后根据股票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数量计算出新股中签率。 具体可有以下两种情形: (l)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股票发行数量时,投资者通常可按各处的有效申购数量认购,余额部分由承销商包销; (2)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股票发行数量时,由交易所主机或承销商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确定一个申报配号,顺序排列,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出中签号码,每个中签申购配号可认购1000股股票。 目录 1 中签率计算公式 2 提高新股中签率的技巧 中签率计算公式 中签率= 股票发行股数/有效申购股数*100% 提高新股中签率的技巧 (l)熟记申购规则,一个账户不能重复申购;沪市新股必须以1000股的整数倍申购,深市为500股的整数倍;不能超过申购规定的上限。 (2)选择下单时间很重要根据历史经验,刚开盘或收盘时下单申购中签的概率小,最好选择中间时间段申购,如选择10:30~11:30和13:00~14:00之间的时间段下单。 (3)全仓出击一只新股由于参与新股申购,资金将被锁定一段时间,如果未来出现一周同时发行几只新股,那么,就要选准一只,并全仓进行申购,以提高中签率。 首先,优先申购流通市值最大的一只个股,中签的可能将更大; 其次,由于大家都会盯着好的公司申购,而一些基本面相对较差的股票,则可能被冷落,此时,中小资金主动申购这类行业较不受欢迎的、预计上市后涨幅较低的品种,中签率则会更高; 第三,选择申购时间相对较晚的品种,比如今天、明天、后天各有一只新股发行,此时,则应该申购最后一只新股,因为大家一般都会把钱用在申购第一和第二天的新股,而第三天时,很多资金已经用完,此时申购第三天的新股,中签率更高。
什么是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是指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帐,它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这一注明方式一般是在支票上划线,未划线者可用于支取现金。目前使用普通支票的城市较少,并不普遍。 目录 1普通支票的运用范围 普通支票的运用范围 普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支票。
什么是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各类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目录 1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区别 2普通发票代开的流程 3相关条目 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普通发票代开的流程 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代开普通发票范围: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提供劳务在200元(含)以下的,需代开普通发票的,只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即可。 相关条目 专用发票
什么是无风险资产 无风险资产是指具有确定的收益率,并且不存在违约风险的资产。 从数理统计的角度看,无风险资产是指投资收益的方差或标准差为零的资产。当然,无风险资产的收益率与风险资产的收益率之间的协方差及相关系数也为零。 从理论上看,只有由中央政府发行的、期限与投资者的投资期长度相匹配的、完全指数化的债券才可视作无风险资产。在现实经济中,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流通中的有价证券非常少。故在投资实务中,一般把无风险资产看作是货币市场工具,如国库券利率LIBOR。 目录 1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的组合 2相关条目 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的组合 (一) 不进行无风险借款时的投资组合 (1).投资于一种风险资产与一种无风险资产的组合 设某投资组合包含一种无风险资产(如无风险贷款)和一种风险资产。无风险资产的收益率为rf,标准差为σf。风险资产的期望收益率为E(ri),标准差为σi,它在投资组合中所占的比重为wi。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的协方差为σif,相关系数为ρif。那么,该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和方差分别为: E(rp) = wiE(ri) + (1 − wi)E(rf) 由于rf为常数,σf = 0,且σif = E = 0,故: E(rp) = wiE(ri) + (1 − wi)rf σp = wiσi 将代入E(rp)的计算公式,可得: 在上式中,rf、E(ri)和σi都已知。这说明,此时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E(rp)与其标准差σp之间呈线性关系。由于,而且正常情况下风险资产的期望收益率E(ri)应高于无风险资产的收益率rf,因此,改变组合中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比例,按不同比例搭配构成的投资组合的集合将是如图1中的一条向上倾斜的直线段AB。 其中,A点表示组合中仅有无风险资产,A点的坐标为(0,rf)。B点表示组合中仅有某种风险资产,B点的坐标为(σi,E(ri))。显然,直线段AB上所有的投资组合都是有效的,直线段AB就是由一种风险资产和一种无风险资产构成的投资组合的有效界面。 (2).投资于多种风险资产与一种无风险资产的组合 为简化问题,现在我们设想其中的每一个组合都被固定了下来。显然,这时集合中的每一个组合都相当于(或可以看作)一种期望收益率为E(ri)、标准差为σi的风险资产。如果用其中的某一个组合和收益率为r_f的无风险资产按不同的比例构成一个新的投资组合的集合,那么这个新的投资组合的集合仍可以用一条直线段来体现。如图2所示,点A表示无风险资产,点D 是由多种风险资产构成的任一投资组合,连接点A和点D的直线段AD就表示由这一风险资产组合和无风险资产按不同的比例构成的各种新投资组合的集合。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在引入无风险资产之后,由无风险资产和多种风险资产构成的投资组合(简称新投资组合)的有效界面与原来仅有风险资产时的情形有何不同。为此,在图2中,我们仍用一个区域来表示多种风险资产构成的所有投资组合,并用点P表示这些风险资产的收益—方差界面上方差最小的证券组合 MVP。显然,在这些风险资产的有效界面P-E-K上我们总可以找到一点B,使得连接点A和点B的直线段AB刚好与风险资产的有效界面P-E-K相切于点 B。我们称点B所代表的投资组合为切点处的投资组合。它是风险资产的有效界面上一个非常特殊的投资组合。因为没有任何一种风险资产组合与无风险资产构成的新投资组合可以位于直线段AB的左上方,也就是说,直线段AB的斜率最大,直线段AB上的投资组合都是有效的。 与此相对应,另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在风险资产的有效界面P-E-K上,点B左下边的点所对应的投资组合不再是有效的。换句话说,曲线段P-C-B不再是新投资组合的有效界面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对于曲线段P-C-B上的风险资产的任一有效组合而言,在期望收益率相等的情况下总可以在直线段AB上找到风险更小的投资组合;在风险相同的情况下也总可以在直线段AB上找到期望收益率更高的投资组合。于是,按照有效界面的定义,曲线段P-C-B上的投资组合不再是有效投资组合,而直线段AB上的投资组合都是有效的。这说明,当投资者可以同时投资于无风险资产和多种风险资产时,新投资组合的有效界面将由直线段AB和曲线段B-E-K构成,其中直线段AB代表点A对应的无风险资产和点B对应的风险资产组合以各种比例结合所构成的各种有效投资组合,而曲线段B-E-K则代表点B的右上方完全由风险资产所构成的各种有效投资组合。 (二) 存在无风险借款时的投资组合 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往往可以借入资金并将其用于购买风险资产。由于借款必须支付利息,而利率是已知的,在该借款本息偿还上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借款称为无风险借款。为简化起见,我们假定投资者可以按相同的利率进行无风险借款。 (1).无风险借款并投资于一种风险资产的情形 为了考察存在无风险借款时投资组合的有效界面,我们需要对前面的推导过程作适当的扩展。为此,我们只需把无风险借款看成负的无风险资产即可。仍设投资组合中风险资产所占的比重为wi,则无风险借款所占的比重为(1 − wi),并且wi > 1,1 − wi < 0。按照同样的推导过程,我们仍然可以推导出下式成立: 这说明,此时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E(rp)与其标准差σp之间仍然呈线性关系。然而,由于此时,而且正常情况下风险资产的期望收益率E(ri)应高于无风险借款的利率rf,因此,此时投资组合的集合将表现为图1中直线段AB向右上方的延长线BZ(见图3)。显然,直线BZ上所有的投资组合都是有效的,直线BZ就是进行无风险借款并投资于一种风险资产时的有效界面。 (2).无风险借款并投资于多种风险资产的情形 同样地,进行无风险借款并投资于多种风险资产的组合时,其风险和期望收益率的关系与投资于一种无风险资产和多种风险资产的组合相似。这时由多种风险资产构成的每一种组合仍相当于(或可以看作)一种期望收益率为E(ri)、标准差为σi的风险资产。如果以无风险利率r_f进行无风险借款(相当于负的无风险投资)并将其投资于这种风险资产组合,那么随着无风险借款在组合中比例的改变,各种投资组合的集合表现为图2中连接点A和点D的直线段AD向右边的延长线DN(见图4)。其中,点A表示无风险借款,点D是由多种风险资产构成的任一投资组合。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在进行无风险借款并投资于多种风险资产的情形下,其有效界面与仅用期初的财富投资于多种风险资产时的情形有何不同。 为此,在图4中,我们仍用一个区域来表示多种风险资产构成的所有投资组合,并用点P表示这些风险资产的收益—方差界面上方差最小的证券组合MVP。 那么,在这些风险资产的有效界面P-E-K上我们仍可以找到一点B,使得连接点A和点B的直线段AB刚好与风险资产的有效界面P-E-K相切于点B。直线段AB向右上方的延长线BZ就表示进行无风险借款并投资于点B所对应的风险资产组合的各种可能组合。 由于直线BZ上的所有投资组合都优于曲线段B-E-K(风险资产有效界面上点B右上边的部分)上的投资组合,于是,按照有效界面的定义,此时曲线段 B-E-K上的投资组合不再是有效投资组合,而直线BZ上的投资组合都是有效的。这说明,当投资者可以进行无风险借款并投资于多种风险资产时,新投资组合的有效界面将由曲线段PB和直线BZ构成,其中曲线段PB代表点B的左下方完全由风险资产所构成的各种有效投资组合,直线BZ代表进行无风险借款并投资于点B对应的风险资产组合所构成的各种有效投资组合。 总之,综合上面的讨论,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同时存在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可供投资者选择,同时又允许无风险借款,那么各种资产组合的有效界面将变成一条直线,该直线经过代表无风险资产的点A并与风险资产组合的有效界面相切。换句话说,它也就是图2中的直线段AB和图4中的直线BZ两者一起构成的射线A-B-Z。其中,点B为切点。 相关条目 风险资产
什么是无风险报酬 无风险报酬是指将投资投放某一投资项目上能够肯定得到的报酬,或者说是把投资投在某一对象上可以不附有任何风险而稳定得到的报酬。 目录 1无风险报酬的特征 2相关条目 无风险报酬的特征 无风险报酬的特征有: ① 预期报酬的确定性,或者说无风险报酬是必要投资报酬中肯定和必然得到的部分。无风险报酬是投资者所期望的必要投资报酬的基础,也是投资者是否进行投资的必要前提。 ②衡量报酬的时间性。无风险报酬也称资金时间价值,也就是说无风险报酬只与投资的时间长短有关。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同一投资随着投资时间的延长,投资报酬会按指数增长;二是同一投资会因投资期限不同,而使同一时期所获的无风险投资报酬率极不相同。 相关条目 风险溢价 风险报酬 风险补偿 无风险收益率
什么是无权的抗辩 无权的抗辩是指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权限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得由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向特定的票据持有人主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任何权利,即持票人为无权利人。 例如,持票人系窃取、冒领、拣拾票据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票据债务当然不存在任何权利,应为无权利人。对于无权利人,票据债务人当然可以主张无权的抗辩。此外,在持票人受领能力欠缺或者代理受领能力欠缺时,票据债务人也可以主张无权的抗辩。 目录 1相关条目 相关条目 票据抗辩 原因关系抗辩 特约的抗辩 票据行为抗辩 无权的抗辩 无权的抗辩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无对价抗辩 无对价抗辩是指对没有支付相应对价的票据持有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行使抗辩权。对价本为英美法系的概念,但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融合,对价的概念为大陆法系所吸收,如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可见,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这是票据流通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民商法要求的等价有偿原则在票据法上的体现。 对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无疑不得行使抗辩权,那么,对没有支付对价的持栗人能否行使呢?对此,我国 《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依法而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在其前手的票据权利中如果存在有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将仍能用来对抗持票人。这显然是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目录 1无对价抗辩的原因 2对我国《票据法》无对价抗辩的质疑 3参考文献 无对价抗辩的原因 无对价抗辩与恶意抗辩一样,也是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当票据取得无对价,极有可能损害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且无对价取得票据难免存在恶意,可能会损害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为对此予以防范,法律设置了无对价取得票据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的制度。这样既可以充分保障了票据债务人的权益,又不至于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在保障票据的流通与法律的公平上找到了平衡点。 对我国《票据法》无对价抗辩的质疑 从我国《票据法》第ll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无对价立法例上采取了严格限制的原则,并且采取了列举的立法例,即无对价抗辩仅适用于税收、继承和赠与受让的情形,别无他路。但在实践中无对价获得票据的情形显然不是这三种类型所能全都包容的,如公司合并取得票据债权等情形。如果一公司非法获取一票据,为了防范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那读公司完全可以通过采取与其他公司合并的方式来实现,这显然对票据债务人极不公平。因此,我国《票据法》对无对价抗辩采取列举的的立法例不够妥当。 参考文献 李娟.论票据抗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