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业分类基准 行业分类基准(ICB)由富时集团及道琼斯指数公司于2005年1月合作推出,该体系基于透明管理规则进行管理,所有ICB数据库中的公司及证券按照管理规则进行四级行业分类。行业分类基准为交易及投资决策提供了一个最全面、最有效、最易于使用的行业分类系统。 ICB从投资者的复杂需求出发,为金融行业提供了一个统一而全面的行业分类系统,对全球范围内的4万多家公司及4万5千种股票进行分类管理。该分类体系共分四级,包含10个产业、18个超行业、39个行业及104个从属行业,可以帮助用户在监控宏观行业趋势的同时,也关注小型细分市场,并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ICB独立的管理及全球研究团队的支持确保了ICB系统准确的代表性,持续的增长性以及对市场监控的连续性。 2005年,ICB已成为市场首选的行业分类体系,为全球主要的证券交易所认可和使用,其中包括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伦敦交易所、Euronext及新加坡交易所,占世界市场65%的资本总额。此外,ICB也深获全球众多金融信息及数据提供商,以及出版机构和媒体的欢迎。 目录 1 行业分类基准的结构 2 行业分类基准的主要优势 行业分类基准的结构 1、根据透明、公开规则透明管理。 2、包含四级分类。 3、便于在各个分类层面对公司进行比较。 4、采用合理而简明的四位代码系统。 5、每日更新。 行业分类基准的主要优势 1、以ICB数据库为依托,涵盖全球40000家公司及50000支股票。 2、为投资分析、股票筛选及业绩衡量提供标准化的基准。 3、已应用于众多投资研究及分析、交易所买卖产品,同数据提供商及许多主要交易所建立合作。
见索即付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凭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的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支付某一规定的或某一最大限额的付款承诺。该定义的含义比《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2条(a)款的定义要略微广一些,该款仅限定于应第三方要求而出具(相对于保函出具人为自己出具)的规定凭书面要求及其他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保函。绝大多数见索即付保函规定凭首次书面要求书付款。而不需提交任何其他单据。这也反映了该保函之现金保证的起源及多数业主传统的市场优势地位。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尽管该保证旨在保障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不受损失,但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该承诺自保函开出后即产生约束力。 尽管见索即付保函的形式和内容各有不同,变化很大,但所有正确开立的保函都必须包含某些关键要素,例如:当事人名称,基础合同引述,保函金额或最大金额及增减条款,付款币别,用于要求减额或失效目的所需提交的单据,有效期或其他有效期规定以及展期条款,保函签发日期。 在直接保函情况下,当事人应明确为委托人、担保人和受益人。在间接保函情况下,保函必须明确委托人、担保人和受益人,而反担保函必须明确委托人、指示人和担保人,也可明确受益人,保函可直接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也可通过通知行,但通知行除了核验保函签字的表面真实性外,并不承担保函项下的任何责任。见索即付保函的核心是其单据特征。保函所确立的权利和责任取决于保函条款及保函规定提交的单据,而不需查明客观事实。 目录 1 见索即付保函的产生 2 见索即付保函的用途 3 见索即付保函的结构和术语 4 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原则 见索即付保函的产生 当一企业准备与另一方签订购货或建筑合同时,会希望能得到该方如期履约的保证,尤其在双方首次发生业务关系时更是如此。在以往的国际贸易业务交往中,要求提供现金做保证是很常见的。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这种保证方式使贸易伙伴难以承受,于是,一种新的更便利的担保形式应运而生,即由银行开出以买方或雇主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的书面保证。此类书面保证即现在所称的担保、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及备用信用证。从法律角废看,这些名称意义相同。但有一点很关键,即作为现金保证的替代物,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为达此目的,见索即付保函具有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的特征。就是说,与受制于他人之债务或违约的保证书相比,见索即付保函仅凭一份书面要求书及任何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即应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保证书却要求提供实际的违约证明,并在保函规定最高限额内赔付由于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原则上讲,见索即付保函之担保人必须对保函限额内的任何要求付款,而不管委托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见索即付保函的用途 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多数见索即付保函由银行出具,然而,近年来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开具。URDG条款对银行及出具保函的其他非银行机构均具约束力。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 在招标时,评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投标人必须保证其中标后签订合约并及时开出相应的履约保函或投标保函中要求的任何保函,同时保证不随意改标、撤标。按规定标价比例开立的投标保函的目的是在投标人违反其保证时保障受益人(招标人)的利益。 如果投标人中标而未能如期签约,也没有提交必要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或在效期内撤标,受益人可向担保人要求规定的金额以补偿他在重新授标过程中所遇到的麻烦、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该合同的额外开支。 狭义上讲,履约保函是对合同从开始到结束的主要责任履行的担保。履约保函按合同金额的规定比例出具。在主要职责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有阶段之分,而且在每阶段都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基础合同可规定委托人有权在履约前得到一定金额的预付款。预付款保函(或还款保函)是在有关的履约责任未能完成的情况下用于保障受益人收回预付款的权利。 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分阶段凭建筑师或工程师的证明付款,但业主会在一定时期内留置一定比例的阶段付款作为防止缺陷的保障措施。业主可能会同意凭一份留置金保函释放留置金,如以后发现工程缺陷或合约方未能完成合同,业主即可凭此索回释放的留置金。其他形式的留置均可同样处理。 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维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因质量缺陷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按合同规定比例出具的维修保函释放这部分留置金。 见索即付保函的结构和术语 1.直接(三方)保函结构。 据URDG定义,见索即付保函最少有三个当事人: (l)申请人(或如本规则所称的委托人), 主要是合同项下的卖方、供货方或承包人,由他发出指示,开立保函以保证其履约行为; (2)担保人:即代委托人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3)受益人:即合同另一方(买方、业主),开出的保函以其为受益人。 通常情况下,在这个三方结构中,担保人是委托人的往来银行,其营业地与委托人在同一国家,而受益人营业地则在国外。这种三方保函被称为直接保函,因为这种保函是由委托人的银行直接开出,而不是由受益人国家的当地银行开出。担保人可将保函直接开给受益人,或把担保人在受益人所在国家的代理行作为通知行或转递行,通知行或转递行在负责核验保函签字后将保函通知受益人。当索款要求发生时,受益人提交书面要求书(Writen Demand for Paymen)及书面违约声明(Written Statememt of Principal’s Breach/Default),该声明可以包含在要求书中,也可以作成单独的声明,交给担保人,经其审核相符,即应付款给受益人,并向委托人转递单据并索偿。 直接(三方)保函结构如图 直接(三方)保函结构包括三个不同的合同: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Underlying Contrat);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Counter Imdemnitry Contract)或偿付合同(Reimbursement Contract);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Guaranee)。 2.间接(四方)保函结构。 在受益人要求保函由其本国银行出具,而委托人与这家银行并无往来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能请他们的往来银行安排一家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出具保函。委托人与其往来银行订立了赔偿担保合同或偿付合同以后,由其往来银行(即指示人,Instructing Party)向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担保人,Guarantor)发出反担保函(Counter --Guarantee),要求担保行凭反担保函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由于委托人的往来银行不能开立直接(三方)保函,他只好作为指示人,指示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凭其反担保函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发生索款要求时,受益人将要求书及违约声明提交担保人,经其审核相符,即应付款给受益人并向指示人转递单据并索偿,指示人再向委托人转递单据和索偿。 间接(四方)保函结构如图 间接(四方)保函结构包括四个不同的合同: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Underlying Contrat);委托人与指示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Counter Imdemnity Contract)或偿付合同(Reimbursement Cont-ract);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反担保函(Counter Guarantee);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Guarantee)。 见索即付保函建立的各个契约关系是互不相同的。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只是由开出保函而产生的,其履行付款责任的惟一条件是在保函有效期内收到索款要求书和保函规定的并与保函条款相符的其他单据。担保人不是基础合同当事人,所以对合同的履行与否并不关心。同样,委托人与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契约也无关,受益人对担保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也无关。因此,委托人未能就担保责任向担保人交付保证金的事实并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 担保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体现着一种内部委托授权关系。担保人责任依照此授权行事(这种责任的严格程度因司法管辖权不同而不同),否则就可能丧失向委托人索偿的权利。但这些契约与受益人无关,受益人的权利取决于他是否依照保函条款行事。 在间接(四方)保函业务中,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也有一种契约。这个契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示人委托担保人开立保函的指令,如果担保人作为受托人接受了此项指令,就必须依照该指令行事;二是担保人作为开立保函的先决条件向指示行索要的反担保,该反担保与委托人指令是相互独立的。在间接保函业务中,委托人只与指示人有契约关系,与担保人则没有契约关系。 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原则 从根本上来说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特征与跟单作用证有许多相似之处: 1.抽象的付款承诺。 见索即付保函包含一个抽象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绝,保函一旦开立,该承诺即具有约束力。 2.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 虽然保函产生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但却独立于该合同。保函与基础合同项下所分别产生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原则上讲,担保人与基础合同无关。只要没有受益人欺诈的确凿证据或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拒付理由,担保人无权拒付,委托人也无权就受益人是否实际违约而要求扣留保函项下的应赔付款项。但保函的独立性也有其局限性,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受益人有欺诈行为(如明知委托人已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但仍提出要求),受益人则无权得到支付。 3.保函独立于委托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契约。担保人无权以委托人违反该合同(如未交足保证金)为由拒付保函项下的索款要求。 4.保函的单据化特征。 保函的单据化特征表现为其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和付款责任的终止(即到期日)均取决于保函本身条款及索赔书和其他保函所规定单据的提交。因此,担保人并不关心对客观事实的调查,如委托人在履行基础合同中违约的事实,或受益人由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等等。 5.索赔要求必须与保函条款相符。 只有在与保函条款相符的情况下,受益人才有权得到付款。如受益人未能提交保函规定的单据或所提交的单据与保函要求不符,或索赔要求末以保函要求的形式出具且未能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受益人就无权获得付款。 所要求的相符标准由于司法管辖权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有些国家法律要求严格相符,即使轻微不符也会使受益人失去获得付款的权利;但在其他国家,这种要求却是相对宽松的实质性相符。 6.担保人对单据的审核责任仅限于表面相符。 7.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诚信与合理的谨慎。担保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其责任仅限于诚信与合理谨慎,对于其不能控制的行为不负责任。 8.反担保函独立于保函。 在间接(四方)保函业务中,当反担保函开立时,该反担保函独立于担保函。正如担保函独立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那样,担保人只要提交了与反担保函条款相符的索赔单据,即应得到赔款(在无确凿欺诈证据或无其他止付理由情况下),而无论担保人是否已对其保函项下受益人付款,或是否接到索款要求,或是否有法定支付责任。 9反担保函独立于指示人发出的委托授权。 反担保函像保函那样具有单据化特征,并包含一个抽象的付款承诺,反担保函原则上独立于因指示人向担保人发出委托授权所产生的不同合同关系,担保人对委托授权的违反(例如关于开出保函时所应该使用的条款)只是担保人与指示之人间的内部问题,指示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担保人的索款要求,除非将委托授权的条文也写入反担保函。 (六)强制性规则及国家政策要求的影响 在见索即付保函业务中,尽管大部分法律体系在制定合同方面给予各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权,但正如其他合同一样,保函也要服从于适用法律所附加于保函的强制性规则,以及审理法院所在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甚至可适用于由外国法律所管辖的合同。地方法院的强制性规则是否具有优先权或是否可能被管辖合同的外国法律所取代是一个应由地方法院决定的问题。当适用法律或地方法院附加可否定或限制保函作用的国家政策规则时,当事人间达成的协议也同样服从于这些规则。在后者情况下,这些规则具有强制性效力。 例如一个国家的强制性规则规定保函必须在指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直至保函文件的退回,尽管保函有相反规定,但如果保函受该国法律的管辖,那规则将压倒保函条款。 (七)保函的索款要求 担保人履行付款责任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须提交一项索款要求,而这个索款要求几乎一成不变地被要求做成书面形式。何谓书面应由适用法律界定。URDG第2条 D款清楚地规定,书面包括 EDI信息及其他加押或证实有效的电讯。 目前多数见索即付保函不要求额外的单据,受益人提交一份书面要求即可。但有时也规定其他单据,如受益人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证明委托人违反基础合同,或者甚至要求提交法庭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尽管从技术上讲这些要求仍为单据要求,但实际上几乎使保函变成了保证书)。如下所述,URDG的索款要求书必须随附受益人的书面违约声明。该规则的目的在于劝阻不适当的索款要求,同时又保留了市场需求和惯例所要求的这种补偿方式快捷、简单的特点。当然,索款要求及规定的单据应与基础合同有关,并且必须在保函效期内以保函要求的方式提交。 (八)保函有效期的单方面修改要求 在一些国家,受益人经常提交一份付款或延期付款的要求。尽管两者要求担保人所采取的首要行动有所不同,但意思是一样的,即除非担保人接受益人要求延展保函有效期,否则只有付款。连续性的展延或付款并不少见,如接受这些要求,就会导致保函有效期的实质性延长。 付款或延期要求并非都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受益人也许确实认为委托人已违约,因而使其有权向担保人要求付款,但受益人愿意提出这样的选择性要求避免使担保人处于立即付款的境地。不过这种要求并非总是善意的,受益人也可能在委托人没有违约情况下提出这种要求以迫使保函展期。无论付款或延期的要求是否出于善意,担保人首先必须考虑其委托人或其指示人(在间接保函业务中)的委托授权,如担保人不经授权同意展延效期的话,则应对委托人或指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指示人在同意展延保函效期前,也必须考虑他自己从委托人那里得到的委托授权,但所有这些委托授权均与受益人无关,受益人只与担保人有合同关系,并有权信赖这种展期,而不管担保人是否有权展期。 如有确凿证据证明索赔为欺诈,担保人有权拒付。适用法律也可能给予担保人其他拒付理由。但在没有确凿欺诈证据或其他拒付理由时,如不能展期,且保函所有条款要求已被满足,担保人必须付款。 (九)拒绝付款的根据 由于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因此,原则上讲,受益人一旦提交了与保函条款完全相符的索赔要求,担保人即须付款,而无论事实主委托人是否违约。但所有的法律体系均承认此规则的例外事项。最常见的例外即受益人的欺诈行为,尽管不同的司法管辖权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其典型特征是受益人在明知委托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仍提出恶意索款要求。在实践中欺诈是很难证实的,因为不仅要求证明委托人已完全履约,还要证明受益人在要求付款时已经知道这一事实。 在间接保函业务中,当委托人须证明不是受益人欺诈而是担保人欺诈时,这种证明将更加困难,况且法院也尚未将欺诈的概念加以充分发展。有些国家的法律不是将欺诈的概念限定于恶意或欺诈意图,而是扩展至诸如缺乏客观诚意的范围,例如,没有正常人认为该要求是正当的。尽管欺诈是对履行正常付款责任的最为常见的例外,但不是惟一例外。根据有关的适用法律,抵消、保函业务的先期违规和不可抗力导致的付款受阻都可构成例外理由。 (十)保函的修改 保函的修改应像保函本身一样,在受益人未拒绝接受的情况下于签发时生效,拒绝接受修改的结果是保函继续以修改前的形式有效。
什么是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是指票据的做成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如果票据的做成缺少法定的要件或不符合法定的要件,会导致票据的无效。 要式证券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被追索人 被追索人也称追索义务人,指受到追索或应受到追索的票据义务人。我国《票据法》规定,被迫索人应为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 目录 1追索义务人的义务 2被追索人的责任承担 3相关条目 追索义务人的义务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被追索人应当偿还法定的金额。具体包括:第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第二,从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算,到偿还票据金额期间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第三,持票人为取得有关证明所负担的费用;第四,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发出通知所负担的费用等。 由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签章的顺序前后,因此,所有票据债务人都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有以下内容: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于持票人追索的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的费用,各自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并不是只清偿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自己认为应当清偿的部分。 (2)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的追索,无论是对自己一人的,还是对数人的,都应当履行偿还义务,不得以只对自己一人而加以拒绝。因为每个被追索人都负有清偿全部票据债务的责任。 (3)票据债务人清偿了被追索的票据金额和利息、费用后,即取得了该票据权利,如果还有前手的话,可以继续向其前手人追索。 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了清偿义务时,有权要求追索人交出票据、有关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要求追索人出具收到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收据,以便于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被追索人的责任承担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依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该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责任的含义是指各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向其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而不得以持票人未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清偿为由拒绝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也不得只为部分金额的清偿而要求持票人就其余部分金额,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清偿。 在票据上存在着多个债务人的情况下,票据的追索并不以持票人完成追索而告结束。《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这就是说,持票人受领被追索人清偿的,如不足清偿,还可向其他票据债务人继续追索,在其完全得到清偿之后,其追索即告完成,但被追索人则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而又进入新的追索程序中,该被追索人的前手清偿债务后,也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而又开始一个新的追索程序,直至到出票人为止。正因如此,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取得了向其前手及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该权利与持票人享有的权利相同,即既包括再追索权,也包括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 相关条目 追索人
设质背书的定义 设质背书又称质押背书,或质权背书(如《日本票据法》)。汇票、支票、本票权利都可以质押。内容为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的所为的背书,并将相关票据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已经有大量的企业从事票据设质活动,如利用票据进行质押贷款。 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9条规定:(1)背书中有"因担保"、"因设质"、或其他表示设质权的文句的,持票人得行使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但持票人再为背书时,只能为委任背书。(2)债务人不得以基于对背书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明知有害于该债务人者除外。这些都是对设质背书的承认。 设质背书在格式上与转让背书相同,只是必须记载"设质文句"。背书日期等均为任意记载事项。 目录 1 设质背书的效力 2 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 3 设质背书的注意事项 设质背书的效力 (1)设定质权的效力。设定质权是设质背书的主要效力,它是基于背书人的单方行为而生。被背书人因此而取得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被背书人(质权人)在其债权不获正常清偿时,可以用票据金额优先偿付自己的被担保债权。此时,被背书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从事行使票据权利的一切行为。 (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的权利,但他只能为委任背书,既不得为转让背书,也不得再为设质背书。 (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只要被背书人在取得票据时无有害于背书人的故意,票据债务人即不得以对抗被背书人的事由对抗背书人。 (4)剩余款项返还的效力。被背书人所受领的票款,多于被担保债权时,应将剩余部分退还背书人。 (5)权利证明的效力。被背书人只须以背书的连续和持有票据证明其质权,除此不需另行提出实质上的证据。债务人对之付款后,即免除其责任。 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由此可知,设质背书,是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不产生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质押背书给予被背书人的是质押权。如《日本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背书人记载“因设质”或其他设定质权之文句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于人的关系抗辩背书人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明知有害于票据债务人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另外,如果背书不连续,同样不能够证明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当然也证明不了被背书有通过“质押背书”而享有的质押权。 当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行使票据权利以实现其质押权时,须得凭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这些权利。若背书不具有连续性,被背书人应当举出其他的证据,否则,会遭到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在一般的情况下,设质背书应以未到期的汇票设定质押而为背书,被背书人只是取得质权,并非取得票据权利,因此设质背书必须记载设质文句,应记明“质押”字样,否则对善意取得人应负转让背书的责任。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即为质权人,有收取汇票金额的权利,虽然汇票所有权并未转移,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抗背书人的事由,对抗作为被背书人的质权人,但是质权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除外。 设质背书的注意事项 第一,被背书人行使质权,必须以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为前提条件,如果背书人如约履行债务,则被背书人就不能行使质权。但是,被背书人为保证实现其质权,在所担保的债务未届履行期,而票据到期时,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第二,被背书人实现其质权的方法,就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行使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从所得票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被背书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以进行与此有关的一切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受领票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进行诉讼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被背书人; 第四,被背书人行使质权的方法以行使票据权利为限,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 第五,背书人应该对被背书人承担提保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债务人不予付款的,被背书人可以对背书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什么是设备储备借款 设备储备借款是指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为储备以后年度所需的设备,符合《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办法》规定的,向建设银行借入临时周转性的设备储备借款。煤炭工业部规定的设备储备贷款范围包括经批准符合设计文件中设备清册所列的永久设备储备,特殊储备以及经专案批准的成套打井设备。 目录 1 设备储备借款的核算 2 设备储备借款的核算实例分析 3 参考文献 设备储备借款的核算 设备储备借款应按规定支付利息,并应计入设备成本。 设备储备借款应以次年度预算拨款归还。 为了核算设备储备借款的借入和偿还的情况,建设单位可以在“银行借款”科目下增设“设备储备借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借入设备储备借款时,记入“银行借款——设备储备借款”科目的贷(增)方,归还借款时,记入借(减)方,贷(增)方余额表示尚未归还的设备储备借款。 ">编辑] 设备储备借款的核算实例分析 1.建设单位购入为以后年度储备的设备共计150,000元,设备已验收入库,向建设银行借入设备储备借款直接支付货款,作如下分录: 借(增):库存设备——用银行借款储备的设备 150,000 贷(增):银行借款——设备储备借款 150,000 2.以限额存款支付设备储备借款的利息2400元,增作设备成本,作如下分录: 借(增):库存设备——用银行借款储备的设备 2,400 贷(减):限额存款 2,400 3.下年度用预算拨款归还设备储备借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减):银行借款——设备储备借款 150,000 贷(减);限额存款第三节自筹及其他资金来源的核算 150,000 参考文献 ↑ 王绍垣.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用书 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煤炭工业出版社,1984,1
什么是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是指抬头注明收款人名称的支票,这种支票在取款时必须由收款人签章。除非记名支票有限制转让的文字,否则记名支票在流通时可以背书转让。 记名支票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询价对象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目录 1 询价对象的条件 2 询价对象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3 询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4 询价对象行为的监管要求 询价对象的条件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询价对象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1) (1)注意: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主承销商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1.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且应当中止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 所谓累计投标询价,是指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通常,证券公司将发行价格确定在一定的区间内,投资者在此区间内按照不同的发行价格申报认购数量,证券公司将所有投资者在同一价格之上的申购量累计计算,得出一系列在不同价格之上的总申购量;然后,按照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即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3.配售股票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木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询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1.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 如何在招股说明书中体现价格一直是一个难题。一方面,价格是招股说明书的重要内容,缺乏股票发行价格的招股说明书显然是不完整的;另一方面,股票发行的价格必须为市场所接受,而市场瞬息万变,过早确定的发行价格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因此,要么报送审查的只能是不完整的招股说明书;要么只能事先确定固定的价格,不管市场的变化。在2005年之前,中国一直采用的是后一种做法: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经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不管今后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如何。但是,2004年中国修改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取消了股票溢价发行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条款。因此,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采用的询价制度中,使用了新的招股说明书要求。 按照询价制度的要求,招股说明书被区分为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两部分。招股意向书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后公告——由此来看,发行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保送的申请文件也将是招股意向书而非正式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利用招股意向书进行推介和询价,再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在实践中,为了提高发行效率,累计投票询价、网下配售股票和网上发行往往同时进行。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在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只有一个发行价格区间。因此,社会公众投资者无论是从招股意向书还是从发行公告中,都不能获得发行的一个关键信息:价格。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投资者作出有效的投资决策。 《发行办法》第31条规定:“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按照价格区间上限冻结投资者资金,将使得投资者申购成本进一步加大。 与此同时,另一个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信息披露文件,社会公众投资者却无法获得:那就是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2.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为了便于询价对象对于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询价通知》要求主承销商制作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在询价时提供给询价对象。《发行办法》要求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发行办法》要求投资价值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撰写此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审慎、客观的要求。《发行办法》要求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3)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5)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6)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虽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是由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披露,只是由主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但众所周知,主承销商基于其与发行人的关系,可能获得相对较多的信息,由其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只向询价对象提供,不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并且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作出是否认购新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公平性,颇值怀疑。 询价对象行为的监管要求 对询价对象行为的监管要求: 询价对象参与询价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报价结果和报价依据。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按规定进行询价时,选择的询价对象应包括三类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占询价对象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询价对象应为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单一投资产品,分别指定一个证券账户和一个资金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并将指定账户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备案。证券账户应在沪、深市场分别指定。询价对象应通过上述指定账户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保荐人对此应承担核查责任。 询价对象参与询价时,其报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百分之二十。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询价区间),询价区问的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百分之二十。 与发行人或其保荐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存在影响其作出独立投资决策的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承销商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配售。 询价对象参与询价并获配证券后,其累计持有量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数量时,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