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03年,审计署推出审计结果公开制度,6月25日,李金华代表审计署,提交了一份长达22页的审计报告,并首次在第一时间全文公布了牵涉很多重要部门的审计报告。一大批中央部委被公开曝光,被点名批评的有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教育部、民政部、水利部等,其中,财政部被点名达9次之多,报告在用词上也少有以前的含糊和温和,而代之以“疏于管理和监督”等严厉的字眼。 2004年6月23日,李金华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很有分量的审计清单。审计报告,“揭盖子”占到9成以上篇幅。报告中的18项内容,每一项都足够震撼。人们用“审计风暴”来形容报告所带来的冲击波。代表人物简介 李金华,1943年7月生于江苏如东。生平 196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审计师。1998年3月任审计署审计长、党组书记。中共第十四届中纪委委员、第十五届、第十六届中央委员。前后多次公布审计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被誉为“铁面审计长”。因审计风暴,荣获CCTV2004经济年度人物之年度大奖。过往审计风暴 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审计工作报告始于1996年。从1998年开始,李金华担任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接下来6年,在李金华的领导下,审计署每年都查出了多起大案要案—— ●1998年,清查粮食系统违规违纪问题。立案2268起,130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1999年,审计三峡移民资金和移民建镇资金,挤占挪用现象严重; ●2000年,审计16个省市自治区1999年国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挪用国债资金4.77亿元; ●2001年,审计贵州省国债资金中发现,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在国债项目招标中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建设资金损失9800多万元。目前,卢万里已判处死刑; ●2002年,查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地区8家支行10亿元虚假按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8.1亿元资金投资股市,所获收益去向不明;2003年审计风暴人事部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据公告显示,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2003年,人事部使用以前年度政府机关经费结余和基建结余共计93万元购置中型轿车1辆、小轿车2辆,未按规定列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也未在2003年6月30日前补报,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编报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有漏报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央单位,必须于2003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补报”的规定。 (二)2003年,人事部使用以前年度基建结余448.93万元购置16套商品房作为职工集体宿舍,未列入2003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批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 (三)人事部所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管理的博士后经费是具有特定用途的项目经费。铁道部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公告称,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2003年,铁道部上报财政部并被批复的铁路建设基金用于建设项目的预算金额为238.8亿元,而铁道部上报国家发改委的项目计划金额为182.6亿元,造成财政部批复预算资金数额大于计划资金数额56.2亿元,不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同时,上述财政部拨付铁道部的238.8亿元资金,铁道部当年实际向所属单位拨款221.6亿元,年末还有17.2亿元滞留在铁道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2000至2003年,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收费许可,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未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共违规收取招标费和招投标咨询服务费4149万元,作为两单位的管理支出。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中“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财政部、国家计委2000年印发的《关于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收取铁路工程交易服务费等问题的复函》中“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方能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 (三)2000年至2002年,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收取建设工程监督费1082万元,自行设立专户存储,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中“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四)1995年8月,铁道部机关服务中心投资成立山西省介休市路鑫煤炭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路鑫公司),截止2002年末,已累计投资1323万元,占74.91%股份。2003年5月,机关服务中心未经资产评估和未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将持有的路鑫公司股份作价956万元,转让给山西省介休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统一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必须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并依法进行,评估价值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转让底价”的规定。 (五)2003年,铁道部用运营管理费等企业资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和项目支出1.12亿元,未列入2003年度部门预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预算收入包括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各项补贴支出;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的规定。 (六)2003年,铁道部报送财政部并得到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上报了已改制为企业的4个勘测设计院住房改革经费851万元,这4个单位已在2002年按中编办规定实行经费自理,不属于申请财政拨款范围。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据审计结果显示,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所属法律事务部2003年将应缴中央财政专户的认证费收入697万元直接支出;年底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1.6亿元产生的存款利息731万元及已结案仲裁收入3790万元上缴财政专户。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各部门必须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等规定。另外,法律事务部超出合理的实际支出需要,向仲裁当事人多收取办理案件特殊报酬、差旅费、住宿费等724万元。 (二)2003年,贸促会未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2010万元细化到具体明细项目,其中将事业发展项目、外事服务支出项目中的1659万元分别用于职工福利1411万元、职工医疗费用248万元;所属法律事务部挤占认证支出项目经费1050万元,用于人员经费557万元、公用经费493万元;作为涉外经贸仲裁办案费用项目执行单位,法律事务部以经办秘书报酬、辅助费等名义挤占项目资金803万元,用于发放职工补贴。 (三)机关服务中心将历年由利息等形成的杂项收入96万元从收入中转出,在暂存款科目挂账,造成收入不实。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四)法律事务部2003年底共有银行账户11个,如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外汇账户及与外汇账户配套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等,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2003年,外文局应向下属单位转拨预算资金1.15亿元,实际转拨1.08亿元,应拨未拨652.2万元;1999至2002年,财政部拨给外文局部分刊物改版补贴及追加出版亏损补贴等1100万元,截止2003年底仍未下拨。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2003年,财政部批准外文局基本建设经费1446万元,用于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和花园村6号楼翻建,但当年未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三)2003年底,外文局将当年本级集中使用的重点图书出版经费200万元拨付给外文局翻译资格考评中心,用于该中心开办费; 8.6万元拨付给《今日中国》杂志社,用于医药费支出。同时,外文局将以前年度本级集中使用的重点图书出版经费,向服务中心、培训中心、编研中心拨出174.6万元,用于办公用房供暖费和事业费支出。以上共造成383万元资金被改变用途。 (四)1994年国家计委批准外文局建设职工住宅楼,该项目于1998年竣工,截止2003年底,结余资金394万元仍挂在账上,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 “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应交未交财政197万元。审计风暴后采取的措施 审计署25位局长轮驻各部委 地方实行交叉审计 省部级高官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拟建审计结果公布制 审计署进驻九大国企 新一轮审计计划全面激活 中央纪委介入“审计风暴”加强反腐斗争2004年审计风暴 在这份对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中央预算管理、中央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和中央其他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一些案例历历在册: ——1994年,原国家计委批复同意所属宏观经济研究院等7个单位联建科研办公楼,办公楼建成后,原国家计委将其中部分面积用于出租,2001年至2003年共收取租金3285万元,用于机关离退休干部医疗费超支等。发展改革委应对出租房产进行清理,报国管局研究处理。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等4个单位编造、变造7份“林业治沙项目”贷款合同,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15万元。 ——1999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动用中国奥委会专项资金1.31亿元,其中用于建设职工住宅小区1.09亿元,用于发放总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和借给下属单位投资办企业2204万元。 ——2003年,国防科工委共分配预算资金162.1亿元,年初预留62.91亿元,预留比例达38.8%;科技部在年初分配预算资金时,将科技三项费用17.01亿元全部预留,直到当年8月至11月份,才采取追加的方式批复到有关地方和部门。 经审计,长江堤防隐蔽工程等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存在隐患和效益不高问题,一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且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也“浮出水面”: ——在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建设中,部分施工单位买通建设和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水下护岸抛石少抛多计,水上护坡块石以薄充厚,工程质量令人担忧。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目前部分堤段的枯水平台已经崩塌;抽查11个重点险段发现,水上块石护坡工程不合格的标段达50%以上。在这一工程建设管理中,有关责任人以权谋私、大肆受贿。此案上报国务院后,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目前已逮捕21人。(责任编辑:周庚虎) ——投资22.79亿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河南省煤气化工程,从立项到2001年竣工投产历时16年,期间燃气市场供求发生重大变化,但项目决策者和建设单位仍坚持按原定规划进行建设,致使项目建成后只能按设计供气能力的一半运行,经营陷入严重困境,仅2002年度就亏损2亿多元。 ——湖北省黄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挪用明珠大道项目国债资金1167万元,侵占安居工程用地110亩,兴建“形象工程”——东方广场,严重影响明珠大道的建设。 ——武汉市洪山区927亩集体山林地,先后4次被非法买卖,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中牟利4 000多万元。 ——2003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与两个公司签订协议,擅自将国家无偿划拨给该局位于北京昌平区的216亩土地,以8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这两个公司,用于经营开发。审计后,该局高度重视,正在研究纠正。 ——2001年4月,私营企业华海公司在得知武汉市政府准备征用江汉区后湖乡两个村805亩土地的情况下,通过该乡有关领导引荐,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分别与两村签订了土地联合开发合同,“特别”规定,如遇国家征用该地,华海公司保证对两村每亩地的补偿不低于10.8万元和12.5万元,若国家征地补偿高于上述价格,则超出部分的80%或全部归华海公司所有。同年8月,武汉市以每亩14.8万元和14.7万元的价格征用上述土地,华海公司从中攫取差额1801万元。华海公司在得到最后一笔资金两天后,即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目前,该私营企业主在逃。 ——淮河流域安徽、河南、江苏14个灾区县中,有9个县采取重报、多报移民迁建户数等手法,套取灾区群众建房补助资金1.36亿元。安徽省霍邱县降低上级补助标准,克扣1804户灾区群众的建房资金360万元。 ——2003年云南大姚地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截止到2004年3月,中央财政下拨的1.2亿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仍有5174万元滞留在县级财政;有关部门挤占挪用救灾资金4111万元,主要用于平衡预算、兴建楼堂馆所及招待费开支等。 在审计中国工商银行、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时,发现了个人消费信贷等方面存在新的金融风险问题。 ——审计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21个分行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是: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同时发现各类案件线索30起,涉案金额69亿元。(责任编辑:周庚虎) ——工商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姚康达”一人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141万元,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128套住房,炒作房地产。 ——审计抽查工商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办理的7.91亿元汽车消费贷款发现,4家汽车经销商用虚假资料骗贷达9650万元。 ——票据市场管理混乱。河南洛阳芬莱商贸有限公司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2002年仅为大连实德塑料工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就“包装”银行承兑汇票4.92亿元。2001年以来,该公司通过此类“业务”共收取好处费216万元。 ——民营关联企业骗贷问题突出。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贷款74.21亿元,至审计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这些贷款大量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或直接提取现金,有些甚至通过非法渠道汇出境外。经初步核查,银行贷款损失已超过10亿元。审计发现后,监察部等正在组织力量深入查处。 ——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擅自改变保险费率、超额退保、非法代理保险业务等不正当竞争问题金额23.74亿元;将保险资金违规出借、投资和兴建办公楼等24.82亿元;审计还发现各类案件线索28起,涉案金额4.89亿元。这些问题发生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改制前。审计结束后,人寿保险公司非常重视,随即开展全面整改,问题正在逐步得到纠正。 ——2000年至2002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法院、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这些被核销贷款的企业根本不知情,有的还在继续归还贷款,归还的贷款本金及抵押资产的变现收入,被该行全部存入“小金库”。同时,法院从上述虚假诉讼中收取“诉讼费”,其中锦州市中院和凌河区法院将收取的85.3万元存入私设账户。审计机关将此案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已有7人被审查,1人被逮捕。2006年审计风暴简介 2007年9月19日审计署发布了49个中央部门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公告,与6月底李金华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1万多字的审计报告相比,今天近10万字的公告更加详尽地向公众披露了49个中央政府部门及其所属部门究竟有多少问题资金。依托中央部门权力收费现象比较突出 李金华在审计报告中说,“12个部门存在违规收费或未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问题,涉及金额1.85亿元。”今天的公告,还原了这些部门违规收费的事实。 2005年、2006年,国家发改委通过举办大型会议、展览会等向企业收取赞助费1340万元,最大的一笔,是为筹备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原始基金,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收取赞助费500万元;在收费标准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取“特殊标志登记”费28.5万元。 还有一些部门的直属机构,也在利用其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外违规收费。比如,农业部所属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违规收费3953.93万元。 2000年至2006年,教育部所属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医院管理研究所等单位,未经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批准,收取证书工本费等3754.15万元。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等单位,将教育培训项目交由其他单位承办,2006年共收取管理费、合作费等83.84万元。 1997年至2006年,民航总局、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自行设立中国民航安全学院、民航企业管理研究基地和中国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等9个机构,挂靠在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经抽查,2006年中国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未经批准取得培训收入 132.51万元。 2003年至2006年,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自行收取首都机场候机楼隔离区证件费266.6万元;2002年至2006年,该分局交通巡察支队违规收取航空活动区驾驶证、民航车辆牌照费等230.08万元。 国家安监总局所属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未经批准自立项目收费240.56万元。 李金华曾在审计报告中强调,一些中央部门的所属单位依托部门权力收费的现象比较突出。抽查26个部门所属的138个单位的收费情况发现,有5个部门将享有的收费权转移、分散到下级单位,涉及收费4.84亿元,仅2005年和2006年,这些单位就因此受益1.15亿元;有12个部门所属或管理的28个单位依托部门的权力、影响及公共资源等收取费用,涉及45个收费项目,仅2006年收费就达3.37亿元,比上年增长10.8%。 调查表明,收费已成为一些部门所属单位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有的甚至依靠收费生存,有些单位收费资金管理比较混乱。工资、福利、保险的钱来的有问题 一些实权部门的高工资、高福利究竟怎样来的?审计报告回答说,有若干部门通过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福利等。 今天的审计公告披露了那些违规发工资、福利的部门:2003年至2006年,中国工程院对财政拨款的重大咨询课题提取管理费387.27万元,用于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2006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所属3家分支机构在邮电费、差旅费等科目中,列支发放在职人员补贴、奖金等1735.77万元;分行本级在办公费用中,发放岗位责任奖等392.68万元。 2003年至2005年,农业部畜产品中心以拨付兽药停药期试验费、抽检费的名义,将其承担的“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监测经费”等项目资金186.5万元转移到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所属的北京国农工贸发展中心。截至2006年年底,上述资金全部用于畜产品中心和北京国农工贸发展中心等单位人员工资、差旅费等基本支出。 2005年至2006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业产品认证分中心等单位在“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农业信息服务”等行政事业类项目中列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345.13万元。 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以虚假凭证套取现金700.88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补贴。 从2005年4月至2006年年底,外交部机关工会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向各司局工会发放职工福利费和工会活动费共计 589.85万元。 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在部分课题研究项目支出中列支在职人员奖金和节日补贴共计164.45万元。 1997年11月,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为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截至2006年年底,该所从“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累计支出保费 5537.01 万元,其中2006 年支出147.01 万元。 2006年,税务总局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总局人员“精神文明奖励”和机关职工及家属疗养费用等360.9万元。盖楼攀比之风还未刹住 一段时间以来,中央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盖办公楼上都有攀比之风,审计报告说,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4个部门所属的5个单位存在未经批准和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办公楼、培训中心等问题,涉及金额17.39亿元。 2005年,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在已有建筑面积为6650.8平方米办公楼的情况下,向信息产业部申报建设建筑面积9400平方米、投资额4930万元的“综合业务楼”,在得到批准后,2006年2月又决定将建筑面积调增为1.5万平方米、总造价调增为 7799万元。 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在已有建筑面积为4058.91平方米办公楼的情况下,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总投资2800万元的办公楼建设项目,得到批准。2006年3月,该局将其建筑面积调整为6000平方米。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挪用办公楼建设资金8598.42万元。截至2006年年底,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结存人民银行总行拨付的办公楼建设资金1.2亿元,其中7804万元被该分行挪用于建设职工住宅楼,794.42万元被用于向职工发放住宅楼装修补贴。 2006年,国土资源部未经批准擅自在部机关大院东段实施绿化工程改造,截至审计时,已用以前年度结余支付工程款140万元,工程尚未结算。在工程实施中,存在人为缩短投标文件提交时间、建设单位参与评标且评标人员无专业资质、已支付的工程款超过中标价26万元等问题。 除了超标盖楼外,还有一些单位会议超标,买车超标。2005年至2006年,南水北调办召开的49个会议实际人均支出超过了规定的支出标准,如2005年7月南水北调办在北京召开的“南水北调工作协调会”,人均房费和餐费为598元/天。投资不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中科院、水利部等13个部门所属的50个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不严,转制不规范,少计国有资产和权益等,涉及金额22.84亿元。 其中,5个部门所属的39个单位在转制和对外投资过程中,少计国有资产和权益20.12亿元;4个部门所属的7个单位出借资金、对外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潜在损失2.29亿元;5个部门所属的5个单位擅自处置、核销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4300.05万元。 比如,2000年,经中国科协批准,所属中国科技会堂(企业)从中国科协所拨给的更新改造专项经费中转拨530万元,用于补足中国科协对上海众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达公司)的投资;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科协其他应收款中反映应收上海众达公司以前年度借款1334.2万元。中国科协已确认对上海众达公司的上述投资和借款共计1864.2万元无法收回,形成损失。 中央电视台向北普陀影视培训基地有限公司的1.3亿元投资,长期未取得投资收益。1994年5月至1996年8月,中央电视台共向北普陀影视培训基地有限公司投入资金7760万元,2003年又以该台在某信托投资公司的5572.54万元存款,置换了北普陀影视培训基地有限公司7021.42万元股权。目前,中央电视台应占有北普陀公司1.48亿元股权,但十余年来未从该项投资中获得任何收益。另外包括 ·2006年高法挪用专项业务经费1064万元 ·发改委2006年度向企业收取赞助费1340万元 ·2006年财政部1.57亿元未按规定审核备案 ·国资委2006年审计结果:挤占项目资金5190.32万元 ·2006年证监会违反支出1805.01万元图书信息基本信息 书 名: 审计风暴 作 者:史怀宝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1 ISBN: 9787565300561 开本: 16开 定价: 32.00元内容简介 建在炎河大堤上的民心路工程还没有完成决算审计,就举行了隆重的通车仪式。一年前没有通过工程预算审计的民心桥也一并竣工,荆阳省副省长汪兆金和他的儿子、大河市汽运集团公司董事长汪爱兵都莅临参加。 大河市汽运集团公司利用在建设该工程的过程中偷工减料,为炎河安全留下了巨大隐患。审计署部署全国范围的专项资金审计,大河市审计局兵分三路对该市炎河治理专项资金进行审计,谢文清被任命为其中一个组的组长。审计发现炎河大堤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即落实查处,处理事故责任人。市建委主任等被“双规”。 年后,审计局局长侯尚胜如愿当选为大河市副市长,陈大河被任命为审计局局长,谢文清命运发生转机,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在对大河市体育馆工程进行审计时,梁菲菲等人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吃请,被电视台曝光,梁菲菲被免去职务,谢文清担任正科级的投资审计局局长。梁菲菲认定是谢文清告密。汽运集团在大河市掀起神蚁运动,利用传销方式卖蚁苗、涉嫌非法集资,黑经理卷款外逃,愤怒的群众纷纷将蚂蚁倒掉,一队队蚂蚁奔向炎河大堤。暴雨将至,文家营村的老疯子一根弦追着蚂蚁到炎河大堤上。暴雨倾盆,断裂的民心桥顺着蚁穴将炎河大堤撞开,整个大河市一片汪洋。侯尚胜为抢救落水百姓被卷入洪流,谢文清救上侯尚胜,自己却被洪水冲走。为抢救堤下的30万群众,林市长奋不顾身地跳入淤泥中…… 洪水过后,中央首长亲临灾区看望百姓,巧遇上访的潘梦雪父母。炎河治理专项资金及救灾物资的审计再次启动,灾后的大河市对外公布了审计结果,中央调查小组进驻大河市,潘梦雪的冤案得到昭雪,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嫌疑人落网……作者简介 史怀宝,男,汉族。山东郓城人,国家二级作家。中国诗歌协会会员,山东省作家协会会员。迄今已发表文学、影视、科研作品五千多件。出版诗集、小说集、科研著作多部。图书目录 第一章 民心路竣工通车仪式 第二章 麦子熟了 第三章 谢文清的冬天 第四章 投资审计中心的年轻人 第五章 能拉磨的驴 第六章 大堤护坡的猫腻 第七章 民心堤上的裂缝 第八章 门玉冰的第六个老婆 第九章 河水下的较量 第十章 事实如铁 第十一章 内奸 第十二章 谁为“豆腐渣工程”埋单 第十三章 追究“豆腐渣工程”的责任 第十四章 门玉冰组织民工上访 第十五章 审计决定又一次落空 第十六章 风云突变 第十七章 人生谷底 第十八章 坚贞不屈的爱情 第十九章 审计局长陈大河 第二十章 谢文清的春天 第二十一章 疯狂的神蚁运动 第二十二章 蚁祸 第二十三章 蚁群爬向炎河大堤 第二十四章 三年大旱后的春雷喜雨 第二十五章 大雨中群众围困审计人员 第二十六章 一根弦追着蚁群消失在田野深处 第二十七章 炎河决口 第二十八章 无情的洪水 第二十九章 众志成城抗洪救灾 第三十章 林市长带头跳进即将决堤的洪水 第三十一章 “抗洪烈士”谢文清 第三十二章 民心碑下的蚁穴 第三十三章 深入灾区的首长 第三十四章 “非典”下的炎河治理专项资金审计 第三十五章 审计风暴 第三十六章 风暴中心 第三十七章 梦雪冤案昭雪 第三十八章 逃不脱的责任 第三十九章 十万百姓送别林市长 尾声
官僚行为增长论,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官僚是指负责执行通过政治制度做出的集体选择的代理人集团,或更明确的说是指负责提供服务的政府部门。美国经济学家尼斯克南认为,机构规模越大,官僚们的权利越大,因此官僚机构的目标是机构规模的最大化。这导致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甚至使财政支出规模超出了公共品最优产出水平所需的支出水平。此外,由于官僚机构通常拥有提供公共品的垄断权,例如,环境保护、国防、社会保险等都是由专门机构提供的。在很多情况下,官僚们独家掌握着特殊信息,这是他们能够让政治家们相信他们确定的产出水平的谁谁受益比较高,从而实现预算规模最大化的蟾蜍。官僚机构通常以两种方式扩大其预算规模。第一。他们千方百计让政府相信他们确定的产出水平是必要的。利用低效率的生产技术来增加生产既定的产出量所必需的投入量,这时的效率损失来源于投入的滥用。由此可见,官僚行为从产出和投入两个方面迫使财政支出规模不断膨胀。
是指以外汇经营银行为中心,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外汇货币收支。严格来讲,对外资金是信用资金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外汇收支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将它单独划出在管理和操作方面都有实际的意义。
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省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市、区)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省财政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全省税政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拟订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负责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和推动全省农村综合改革,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内设19个职能处室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挂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牌子)、法规处、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金融与国际合作处(挂省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公室牌子)、基层财政管理处、会计处、行政事业资产处(挂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监督检查局、人事处。 办公室 主要任务: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厅机关文电、信息宣传、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应急管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综合处 (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主要任务: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制定财政票据管理规章制度。 法规处、税政处 (合署) 法规处主要任务:审核上报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计划,组织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其他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税政处主要任务:提出实施税制改革和地方性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以及对省级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性特案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拟订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地方税务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预算处 主要任务: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省对市、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负责直接管理纳入改革范围的县(市)财政工作;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国库处 主要任务: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省级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有关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主要任务:拟订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拟订年度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负责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承担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投诉处理、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与业务指导等工作。 行政政法处 主要任务: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境)外机构人员生活待遇标准,参与拟订监狱、劳教等系统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承担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教科文处 主要任务: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经济建设处 主要任务:承担工业、交通、资源、环保、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建设有关项目资金;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参与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 农业处 主要任务: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社会保障处 主要任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汇总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企业处 主要任务:承担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收取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财务信息与统计分析;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金融与国际合作处(省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公室) 主要任务: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担保业相关政策、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研究分析涉外财经问题,负责我省与国(境)外财经交往与合作事宜;参与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基层财政管理处 主要任务: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拟订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监督管理村级财政资金;监督检查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全省“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工作。 会计处 主要任务: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行政事业资产处 (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主要任务: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监督检查局 主要任务: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及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与指导财政检查办事处业务工作。 人事处 主要任务: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 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主要任务:拟订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省农村综合改革;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主要任务: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主要任务: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主要任务: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厅党组、纪检组的部署,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厅属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下属9个事业单位7个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事业单位分别是: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信息中心、干部教育中心、集中支付中心、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山东会计培训学院、机关服务中心;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分别是:厅驻济南财政检查办事处、厅驻淄博财政检查办事处、厅驻烟台财政检查办事处、厅驻潍坊财政检查办事处、厅驻济宁财政检查办事处、厅驻临沂财政检查办事处、厅驻德州财政检查办事处。 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负责财政科研工作,编辑出版《山东财政研究》,承担财政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等。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依法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行业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反映涉及行业的重大问题,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负责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起草有关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审核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从业人员有关事务,监督和管理其业务工作;为有关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等。 省财政信息中心 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研究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信息化建设技术协调和管理,承担财政业务应用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全省财政计算机网络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承担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负责厅机关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及办公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指导市县财政信息化建设等。 干部教育中心 参与指导全省财政干部教育工作;具体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及厅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为财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服务的有关专项业务;负责管理使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等。 集中支付中心 根据国库管理和集中支付有关法规、制度规定,承办财政拨款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集中支付工作等。 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负责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支出的合理性、绩效性等方面的评审工作;参与有关项目支出标准的研究;拟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等。 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票据法规和制度规定,承担全省财政票据的设计、监制、印刷、审验、发放、结算、核销、销毁、稽查等工作。 山东会计培训学院 参与拟订年度会计教育培训计划;承担财会人员专业知识更新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省农业会计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承担财政部部署的全国性、区域性教育培训任务;承担会计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及有关教材编写工作等。 机关服务中心 组织协调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厅属房产管理、设施维护、公务用车、餐饮服务、办公通讯、安全保卫、家属委员会、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医疗保健等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印务中心;管理监督物业公司;协调厅机关及宿舍区的水、电、气供应等。 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 受省财政厅授权,具体承担辖区内财政政策执行和与省级财政有关的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在省财政厅领导下,实施对辖区内省级财政收支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国有资本收益分配、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承办事项 彩票发行销售审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 国有独资或控股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含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及绩效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 事业单位境外投资以个人名义登记注册 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工作规则 山东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工作规则》,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财政厅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和部署,依法行政,科学理财,民主决策,全面履行财政职能,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机关。 第三条 省财政厅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转变作风,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水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文电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省财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按职责分工协助厅领导工作或受厅领导委托负责有关方面专项工作。 厅长因公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厅长主持工作。其他厅领导因公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按照AB角制度由相应的厅领导代管,必要时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六条 厅长主持召开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省财政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厅长委托负责专项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对工作中重要情况或重大事项的处理,要及时向厅长请示或报告;事前来不及请示的,事后要及时报告。参加财政部、省委、省政府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财政问题的,要及时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汇报;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及时向其他厅领导通报。有关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可通过厅办公室分送相关厅领导阅,交有关处室办理或存查。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的工作负责。各处室、单位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在本处室、单位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每项业务工作至少明确两人负责,实行AB角制度。 第九条 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单位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省财政厅工作要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规则和机制。 第十一条 全省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财政制度(办法)、重要政策规定等,由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提请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系统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其他有关处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要时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可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修订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财税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和修订的建议,拟定地方性财税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政策规定,提高财政立法质量。 第十六条 厅机关制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财政工作实际。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厅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具体由相关处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对每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总结,由职能处室负责汇总整理后向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汇报,并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受省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提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监督,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写出报告。要加强财政信息化和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制度,并视情况召开全省性财政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部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厅务会议 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主持,不定期召开。 厅务会议是对行政业务进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负责对省财政厅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重要业务和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决策。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拟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关财政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审议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情况,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四)研究由省财政厅发布以及代拟的重要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五)讨论研究机关处室职责分工、工作责任制、经费开支、资产管理、政务运转等重要制度规定; (六)研究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厅长办公会议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组成,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厅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主持。厅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单位提报议题情况,统一组织安排,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厅党组、厅务会已确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需要有关处室、单位落实的事项; (二)听取有关处室、单位重要业务工作情况汇报; (三)听取有关全国性重要专业会议贯彻情况的汇报; (四)研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领导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同志提报的材料;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原则性重大财政问题必须提交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能由厅长办公会议解决的,不提交厅务会议研究;能由分管厅领导确定的,不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各处室、单位拟提交厅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须提前3天送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请示厅长后确定。书面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重点对需研究确定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其他处室的,有关意见原则上应在会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处室、单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厅领导协调,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厅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厅领导不能出席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要向厅长请假。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须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厅领导或厅办公室请假,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作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 会议纪要确定办理的事项,各处室、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并向厅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厅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全省性财政工作会议由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各处室、单位专业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年初各处室、单位要将本年度拟举办的会议编列计划,报送厅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各处室、单位专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各处室负责,会后应将厅领导讲话等重要会议材料送厅办公室存查。 各处室、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一般不要求各市分管局长参加。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内部其他各类会议 厅机关内部召开的单纯部署有关政务、政工、人事、纪检、党团工妇、后勤等方面的会议,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确定,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召集,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各司局安排在山东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有关工作由对口处室、单位负责,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厅办公室等予以配合。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公文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各类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厅领导审核厅机关各类公文。 第三十九条 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各处室、单位承办的公文须经综合科(组)长初核,由处室、单位负责人核稿并签字,送交办公室审核,由厅领导签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将未经厅办公室审核的文电直接送厅领导签批。党组和人事教育处有关机要材料,厅长签发后由机要打字员打印,严防失密、泄密。 第四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厅机关名义报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文电,代拟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草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财政政策的公文,以及人事任免公文等,由分管厅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厅长签发; (二)厅机关公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内容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厅领导分管范围的,有关处室意见应事先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 (三)《财政情况》、《信息快报》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签发; (四)厅领导外出,不涉及重大政策和原则的特急文件可由办公室主任代签。 第四十一条 厅机关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使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拟稿纸,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其办文程序同厅发文,拟办单位拟稿人、办公室负责人、厅领导在规定栏内签字,其他人员不在代拟文稿上签字。需与外单位会签的文件,由主办处室负责会签事宜。凡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一律用正式文件报送5份,请示文件抬头只能写省政府。 第四十二条 厅领导签发后的文件,拟稿人要复阅,领导有指示意见或对文件作较大改动时,应及时送处室负责人阅。厅领导签发后,如需更改文件,应及时与厅办公室联系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由外单位主办会签省财政厅的文件,经厅领导签发同意,由有关处室复审并签字同意后,厅办公室方可盖章或出借印模。 第四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与系统内或省直单位财务部门之间开展一般专业性问题调查部署、催办或进行业务工作联系等,可由处室、单位以非正式公文形式办理,可使用“山东省财政厅”文头,处室负责人签批,盖处室业务印章,是否编号由处室自定。 第四十五条 印刷完毕的文稿,如有错、漏需进行修改,属于一般性改动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属于重大改动的,应按签文程序层报厅领导审签;未发出的,更正后制发,已发出的,须重新发文更正。 第四十六条 除具有行政职能的处室外,各类临时机构、驻外机构和社团组织,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厅机关名义对外行文。除厅办公室、人教处、机关党委、纪检组外,其他处室、单位不得对厅内各处室、单位行文。 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对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政策性公文。确需发文的,拟文时应在文中加注“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厅长签发后送省政府办公厅运转,征得省政府同意后,以省财政厅名义行文。 第四十七条 凡涉及其他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公文,主办处室、单位要事先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相关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处室、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发布。 提请省政府研究讨论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研究决定的地方政府财政规章草案,须经法规处审查或由法规处组织起草。会签文、交办件、征求意见稿等一律由主办处室牵头运转、汇总意见,必要时可召集共同研究。对不同意见,主办处室负责组织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送厅领导审定。 第四十八条 严格公文制发。各处室、单位召开不要求各市分管财政局长参加的会议、布置各类报表、印发调查提纲及工作要点、总结等,一般不印发正式文件,可通过财政系统内部网络发布。在专业会议上厅领导的讲话、会议交流材料等,一般不再以正式文件下发。 第四十九条 大力精简文件,提高办文效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行文要言简意明,能短则短。上级行政机关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按保密要求,填写翻印文件处理单后,直接印发各受文单位,不再另外行文;属于联合来文的,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翻印。 第五十条 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通过《山东政报》、厅机关因特网站等规定渠道和形式予以公布,以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 要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保证机关公文、政务运转的效率和质量。对涉密文件予以明确界定,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五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要及时办理各类公文,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时限完成,不得积压。 厅机关收到需要办理的各类公文,均须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有关领导签批后交由有关处办理。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不符合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退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需要办理的收文,各处室、单位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随收随办。 处室、单位之间会签公文时,除主办处室、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处室、单位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厅办公室对公文办理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处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厅办公室要建立机关办文情况通报制度,促进公文及时高效运转。 第五十三条 需厅领导批阅的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可签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 各处室办理会签文和答复征求意见稿,同意来文单位意见或经协商后同意修改意见的,主办处室负责人分别签署“同意”或“有关修改意见已与对方协商一致”字样后,方可送厅办公室审核,不得只署姓名。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均应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 第八章 重要工作督查 第五十四条 督查工作主要是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推动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第五十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督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查和落实。 第五十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文件、电报规定的落实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财政部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的主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四)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上级机关及厅领导对有关工作或问题的批示及其他交办的事项;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凡属督查工作内容,由厅办公室分解任务,提出督办意见,明确主办和协办处室、单位及办理时限。各处室、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优质高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第五十八条 对于省、厅领导交办的事项,各承办处室、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积极办理、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意见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 各承办处室、单位在收到督办件后,对拟办意见或督办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文件的当日,向厅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厅办公室协调解决。不得滞压不办或者擅自转送其他处室。 第六十条 各承办处室、单位收到督办件后,如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结,应及时向厅办公室说明原因。 对不能一次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各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过程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反馈厅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 厅办公室对全厅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省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措施,重大财政支出,上报财政部的重大请示事项,需由省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须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十三条 省财政厅工作要与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执行财政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所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财政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厅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若无统一口径,应事先报经厅主要领导或省政府同意。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按厅办公室对外宣传统一口径,若无统一口径,须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六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人员代厅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召集的会议,或参加其他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及时将会议内容报告分管厅领导。 第六十五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以提高科学理财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学习型、干事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和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为目标,自觉坚持各项学习制度,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 严格组织和工作制度。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严守机密,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各处室、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履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AB角工作制等具体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失职追究制、否定备案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探索建立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政务通报、社会听证会、政务信息网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水平。 第六十七条 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至少完成1-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 第六十八条 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牢记“两个务必”,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廉洁勤政,执政为民。 第六十九条 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厅领导不参加接见、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为部门、企业、地方的活动发贺信、贺电。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庆典活动,一般不以省财政厅名义在报刊、杂志或广播电视上祝贺。 第七十条 财政部或外省市财政部门领导来我省需厅领导出面接待的,由有关处室、单位提前3天通知厅办公室,以便统一协调安排接待。 外省市财政部门来我省考察工作,由对口处室负责陪同、接待,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七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济南,要事前报告分管厅领导。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出差(出国)、休假,应事前报告厅长。 各处室、单位在济南以外召开会议,应安排好本处室、单位工作,并至少有一名处级领导及必要人员在机关组织开展正常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以鲁财办发〔2003〕3号文件印发的《财政厅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定义 居民生活补贴是财政支付给居民用以补贴生活的资金。 居民生活补贴当社会处于非常时期(如战争、恶性通货膨胀),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政府有时需要对居民给予补贴。类型 居民生活补贴有两种: 1、国家对生活贫困的城镇居民或下岗职工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给予的生活费补贴。 2、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时为使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不受大的影响而给予的价格补贴。形式 居民生活的补贴形式: 1、明补,即国家直接给居民发放货币,如副食品价格补贴 2、暗补,即先补助生产单位一定的价差,然后这些单位的商品或服务按低于真实价值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如水电、房租、公共交通的费用补贴即属这种形式。
就业创造标准指的是政府应当选择单位投资额能够提供最大数量就业的项目。该标准不仅要求考虑财政投资支出的直接就业影响,还要考虑间接就业影响,即财政投资项目带动的其他投资项目所增加的就业机会。总的说来,该标准强调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强调增加就业,减少失业。
建设性支出的背后含义 建设性支出一般指国家或政府用于经济建设、尤其是基础建设方面的开支。 改革伊始,我国就提出了“一要吃饭,二是建设”的口号。它意味着财政从原有的“建设财政”,变成了首先是“吃饭财政”,有余力了才用于“建设”。“吃饭财政”大体上是财政消费性支出的通俗表达,“建设财政”则是财政建设性支出的通俗表达。 在计划经济时期,财政片面地尽可能压消费性支出,过度地增加建设性支出,导致了各种消费性支出的严重不足,人民生活方面的欠账过多。这种状况到改革开放之初,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这时财政首先满足“吃饭”需要,对经济改革和发展是有重大意义的。消费方面欠账的偿还,使得原本严重失衡的比例关系趋于协调。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20年的持续大发展,消费需求的拉动功不可没。相对应词汇:消费性支出 消费性支出,从来就是公共财政基本的和主要的支出内容。而所谓的“建设性”支出,在市场经济下,其大部分是只能由企业和个人,经由市场来承担的。改革导致了财政大幅度压缩建设性支出,大规模地“退出生产领域”,正是财政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直接表现,因而是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之一。这种变化的直接结果,就是财政活动开始收缩到市场失效的领域上来,是财政公共化的典型表现之一。
李甫君:女,1980年参加工作,先后从事过多种职业,1986年开始从事财政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现任筠连县财政局行财股副股长、筠连县会计学会理事、财政经济师、获高级会计师资格。 1988年至1997年在筠连镇财政所工作及任副所长期间,主持该所的全面工作,担任预算会计并兼任计划生育财务会计,负责预决算报告的编制和所任账户会计核算工作。1999年获得财政经济师资格以后,2000年被提任为中心副主任。2005年,根据全省推行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对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2005年10月起全县全面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每年圆满地完成了全县几亿资金的安全、高效支付。在此方面,我县走在了省内许多县的前面,为本市乃至本省做好这一改革工作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1997年所在中心就获得县级“青年文明号”称号,被团县委评为“青年文明号”活动先进集体,并在全市财政系统年度评比中,被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评为全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1998年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单位,2001年获县级“十佳青年文明号”称号,2007年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9年被评为市级“工人先锋号”。李甫君和她的同事们用热情真诚、文明敬业把财政窗口装扮成了一道独特靓丽的风景线,用实际行动成功地塑造了财政工作前沿一线和窗口部门的良好形象,展示着服务财政、阳光财政、和谐财政的精神风貌。 在支付中心工作时,致力于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近六年来撰写了理论文章八篇、论证报告一篇、业务工作总结十二篇、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办法等十五篇。其中,她撰写的《浅议会计人员如何坚守职业道德》,被宜宾财政信息采用,获二等奖。《对县级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情况的思考》发表在《时代经贸》2008年12月上,《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现状分析》发表在《时代金融》上。2009年撰写的《略论县级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难点与对策》,发表在《经营管理者》上、《浅谈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事业支出的特点及管理对策》,发表在《致富时代》上。 在担任会计学会理事工作中,兼任会计学会组织的从业资格培训、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教师。根据学会的教学安排,利用工作之余,认真钻研教材,精心准备教案,在2008年上半年辅导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会计基础》一科合格率达50%,合格人数达30人,取得了多年来的最好成绩,为全县会计人才的培养做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