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查验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一种依法行政的权力,也是通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目的 海关查验的目的,一是通过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验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情事或其他进出口问题。二是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海关查验的地点 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行查验。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 、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经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请,海关也可在作业现场予以查验放行。在特殊情况下,经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也可派员到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的工厂、仓库或施工工地查验货物。方式 海关查验分彻底查验、抽查、外形查验三种方式。海关查验记录 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以后,要填写一份查验记录。记录由海关执行查验任务的关员填写,查验记录的内容一般包括查验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名称以及申报货物的情况,查验了的货物的运输包装的情况、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国别、自然属性(品质、新旧程度、数(重)量、进出口时状态(原材料、半成品、整机、全套组装件、全套散件等)、提取货样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查验关员和陪同查验的报关员应在查验记录上签具全名。 查验记录是进出口货物现场查验的真实反映,是海关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共同认可的正式记录和书证。能为海关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也是海关查处违规案件、处理纳税争议的有力证据。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要求 海关在查验时有以下要求: 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3、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同时按海关规定交纳规费。 另外,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此时,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海关货物放行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准的货物以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可由海关签章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 报关单 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着: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结束、(2)对需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继续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刚对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则甲海关监管结束和乙海关监管开始。
概况 海关征税是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海关对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减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征收主体 关税的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减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的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减税的权力。征收依据 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完税价格”。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规定“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率
基本信息 国家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税种。我国的特定目的税,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 中,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陆续设立的。特定目的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而征收的税种,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筵席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 4、土地增值税; 5、车辆购置税; 6、耕地占用税。历史演变 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同时出现了基本建设规模过大,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国民经济,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国家在采取各项措施的同时,开征若干特定目的税,以便运用税收工具,强化宏观调控。例如,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开征了烧油特别税。为调节奖金和工资的分配,开征了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为了有助于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有利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以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开征了建筑税。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之取代建筑税。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样,就建立了中国的特定目的税系列。目前特定目的税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建税。特定目的税的特点主要有:(1)政策目的鲜明。(2)政策目的超过财政目的。特定目的税的实施成效,不以收入多寡而论,是其不同于一般税种的一大特征。(3)灵活性较大。在税种设置、税率设计、减税免税等方面,根据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适时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如烧油特别税现已被并入消费税。主要税类 (一)奖金税 1985年开征。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后又规定4个半月)的免征,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奖金税。1993年底停征。1985~1993年,全县共征奖金税38.37万元。 (二)建筑税 1984年开征,它区分建设项目实行差别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30%。1990年12月31日停征。1984~1990年,全县共征建筑税120.1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该税于1991年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是在原来建筑税的基础上发展而来。1994~1995年,全县共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24.77万元。 (四)筵席税 民国17年,开征筵席税,课税标准按饮食物品原价的20%征收,由厨商代征认缴。民国35年整理税捐后,禁止代征认缴制度,改由税捐稽征处派员稽核直接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1年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其中就有筵席税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税名,筵席税税目并入营业税征收。1982年1月1日又复征筵席税,1984年7月停征。1988年9月,又恢复征收筵席税,纳税对象是在饭店、宾馆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起征点为500元,税率为15%,全额计征。1988~1989年,全县只征筵席税款100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福建省暂不征收。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该税,其税率区别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规定。福鼎县城关、点头、白琳、秦屿、沙埕、前岐按5%税率征收,其它乡镇均按1%税率征收。1985~1995年,全县共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622.66万元。
特别存款是中央银行为了保持金融部门的平衡协调发展,避免个别部门或某类贷款的过速增长,要求某个或某几个金融部门向中央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特别存款。特别存款属于选择性信用控制工具,不是一项普遍性措施,也不是一项长期的、连续的措施。
当一定时期经济周期出现剧烈波动,宏观经济总量严重失衡时,财政政策就会介入,使经济周期的波幅降低,总量失衡缩小,这就是“烙平经济周期”。在调节中,财政政策的作用一般是逆向的:当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出现通货膨胀时,为减少社会总需求而采用紧缩的财政政策。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出现通货紧缩时,为增加社会总需求而采用扩张的财政政策。
对纳税人应纳消费税予以减征或免征。我国消费税减免可分为政策性减免和监时性减免。政策性减免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创汇以及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临时性减免有:对香皂、甲类卷烟暂时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金银首饰暂按5%税率征收消费税;从1996年1月l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摩托车胎暂按5%税率征收。
简介 2009年6月24日,加州审计长江俊辉(John Chiang)用行动实践的财政拯救方案。他宣布,如果施瓦辛格州长和州议会还不能握手言和通过预算修订案,他将于7月2日开始发行政府借条(Registered Warrants),用这种实质意义上的“白条”,来为加州政府的各项支出买单,此即为“白条财政”。弊端 根据加州法律规定,政府不能对教育机构打白条,也不能用白条打发那些政府债券的投资者,必须用现金支付。 因此,政府借据的支付效力非常有限。
一.定义 生均经费,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两个主要意项,即它同时是“生均公用经费”和“生均教育经费”的简称。 这两个意项均属于我国教育领域内的重要指标,但具体意义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通常,生均经费会因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二.生均公用经费与生均教育经费1.生均公用经费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01]38号)及财政部颁发的《中小学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中的相关规定,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按照上述文件中的规定,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 其中,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 人员经费和基建投资等方面的开支不包括在内。(即:教职工工资不属于公用经费范畴) 而生均共用经费,则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在该区域内统一实行的、对中小学校按照计划内学生人数的财政拨款标准。 例如,在广州市教育局、财政局于2004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市核定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方案》的通知》中,就对此作出了如下规定:“全市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704元/人”“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502元/人”。换句话说,这一标准也就是当地财政向中小学校拨付公用经费的依据,倘若某小学校实有计划内在校学生1000人,则当年当地财政部门向该小学校拨付的公用经费即为: 1000 X 502=502,000元 在一些地区,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对本地区内的大中城市和农村地区划分不同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例如,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于2006年联合颁布的《关于核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鄂财教发[2006]26号)中,就划分了三类标准,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类.大中城市 小学、初中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为每生每年225元(含信息教育教育费,下同)和355元; 二类.县城(含29个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开发县市城区小学、初中) 小学、初中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为每生每年215元和345元; 三类. 农村 小学、初中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为每生每年185元和285元。”2.生均教育经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 对于教育经费的界定如下: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 生均教育经费,即是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如某省、某市),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实际,由政府制定的财政年度预算的依据,同时也是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计划内在读学生数额,向相关教育部门拨款的依据。3.两者的概念比较 比较“教育经费”与“公用经费”的定义范围,不难看出,“教育经费”涵盖了“公用经费”。这是因为“教育经费”不仅包括了维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的费用,还包括了中小学校在编教职工的工资、学校的建设费用等,因此在数额上肯定是大于“公用经费”的。 简而言之,“生均教育经费”包括了开办费用和日常费用,而“生均公用经费”则往往只包括日常费用。三.生均经费指标的意义1.是衡量对教育投入的增长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的第十八章中,就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2.对促进教育公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促进教育公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此,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统一生均经费指标。 例如, 在《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对此就明确提出: “第13条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统一城乡生均教育经费、办学条件和教师收入标准,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备和待遇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总之,无论是“生均教育经费”还是“生均公共经费”,“生均经费”这个概念都是与我们的教育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