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财政透明度是良好财政管理的一个方面,但财政透明本身不是目财政透明度的,它是促进效率、保障政府和官员负起责任的一种方法。财政透明度由此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经合组织(OECD)和许多国家的高度关注,学术机构和研究人员也把它视为宏观经济稳定、政府良治和财政公平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担心任何国家宏观经济的不稳定都会迅速对世界经济产生不良影响。为此,IMF和OECD都制定了财政透明度的最佳做法准则,作为指导各国财政透明度实践的指南。 财政透明度最初在欧盟国家得以强调和执行。由于担心其中一国不良的财政政策造成的后果将成为其他国家的沉重负担,在面临各成员国为实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财政目标而有可能大造假账的严峻形势下,欧盟国家首先对财政透明度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将其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首要目标。一些经济转型国家,如东欧各国,在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贫困问题,公众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将解决此问题的希望寄托于预算改革,迫使政府增加财政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定义 初始的财政透明度的定义是由George Kopits和Jon D. Craig(1998)给出的:向公众最大限度地公开关于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的意向,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预测的财政透明度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可靠的、详细的、及时的、容易理解并且可以进行比较的,便于选民和金融市场准确地估计政府的财政地位和政府活动的真实成本和收益。他们从制度透明度、会计透明度、指标与预测的透明度等三个方面对财政透明度的含义进行详细说明。 1.制度透明度。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全面制度界定,包括公开政府的结构及功能,对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要有清晰的界定;公开预算过程,解释预算方案的财政目的和优先顺序、披露绩效评价和财务审计结果;税收方面,强调公民纳税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公开政府管制的成本估计等。 2.会计透明度。向公众详细披露有关财务信息,包括各个政府部门的明细报表、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等。Kopits和Craig认为,政府预算报告的财务账目范围应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内的一般政府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等预算外基金以及公共企业的准财政活动。他们列举了一些提高会计透明度方面的必要措施,主要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以弥补收付实现制只着眼于现金流的不足)、准确评价政府资产和债务(金融资产)、公开年度支出的各个经济主体和用途的细目,公开年度收入细目等。 3.指标与预测的透明度。政府不仅要公布与财政平衡相关的若干指标以及政府总负债和净负债等与财政相关的指标,而且还应公布对一些财政分析性指标的测算,包括结构性和循环性的财政平衡、财政的可持续性(稳定债务的基本水平)、未设偿债准备金的政府债务净值等。他们指出,要实现短、中、长期财政预测的透明,就应尊重事实,明确区分基本情形(政策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和政策发生变化时的情形。 给财政透明度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很困难的,因为透明度关键的是对“度”的把握,从不同的角度观察,透明度是有区别的。Kopits和Craig并没有明确确定财政透明 “度”的含义,只是从范围上指出了政府应该披露信息的透明要求,而信息披露的对象、方式、时效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透明度的实现。预算 现代国家的预算制度非常复杂,这种复杂性的产生部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部分则是人为的(A.Alesina&R.Perotti,1996)。不管怎样,一个显然的事实是,复杂的预算在政府项目的真实成本和纳税人可观察到的成本之间导入了一个楔子,隐藏了其真实的成本收益关系,从而给纳税人造成一种财政幻觉,使选民无法掌握真实的预算信息,很有可能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和选择。如高估公共支出的利益,低估税收的成本,结果减少了政治家的财政责任,给政治家留下可财政透明度乘之机。同时,债务又给选民提供了一个避免增加税收负担的机会,选民也可能会像政府期望的那样赞成比他们意愿更高水平的支出和赤字。政治家本身就有动力隐瞒税收,夸大支出的利益,隐瞒政府负债,而预算的复杂性又给他们提供了这一可能,所以他们几乎没有激励去产生简单、清晰和透明的预算,而是常常故意选择模棱两可的程序,增加选民的困惑。选民对预算过程了解得越少,政治家就越能自由行动,利用财政赤字和过度支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Merton Miller(1994)研究美国的预算制度时也指出,美国人忽视政府预算,部分是因为“政治家误导的倾向和出于政治家自己的目的而使预算变得模糊”。面对选民遭受财政幻觉或者不完全信息,政治家有强烈的动机去扭曲纳税人可观察到的政府扩张的成本和收益。而在大选之年,在任政府为取悦选民,谋求连任,也许会提高某些转移支付的标准,并且声称不会开征新的税收来筹集资金,因为可预期的经济的高速增长自然会增加政府收入,但是,对这一允诺一般的选民是很难证实的。 Mixon和Wilkinson(1999)从政治家与特殊利益集团的关系来解释政府这一动机。他们发现有助于提高政府支出绩效和减少赤字的行为会威胁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同这样一个认识是相符的,即特殊利益集团喜欢大规模的预算。保密给予了特殊利益集团施加更多影响力和控制力的机会。在某些社会里,这表现为赤裸裸的腐败与贿赂。但即使是在反对腐败和贿赂的社会里,政治家依然需要竞选资金以谋求当选和连任。那些提供给政治家资金的利益集团更多时候并不是基于他们宣称的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认为支持他们的一方当选后,他们有可能多多少少的影响政策的走向,提高自己的收益和利润率。如果较大规模的政府支出能够使政治家拥有更大的权力或者威望,政治家就能从特殊利益集团中得到更多的租金,或者有更多的机会得到他们意义上的公共产品,那么不透明的预算就是政治上所要求的。另外,如果选民不能很容易地观察到预算组成(从支出或收入方面),那么,政策制定者在选举之前就会遵循松散的财政政策,而这也不会影响他们再次当选的机会。 隔离抑制了声音,秘密冲淡了责任(S.R.Osmani,2002),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程度。因为一些利益集团可以凭借自己在政治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影响预算的形成,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于是成了牺牲品。秘密的特点使得让政府对其行为负责变得很困难,即使政府给一些团体披露一些可觉察的原始材料,政府也很容易为自己辩护。 V.V.Chari,Larry Jones和R.Marimon(1997)等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去研究预算复杂性和透明度的关系,考察公民作为“委托人”是如何向财政当局、预算支出部门、政治家等从事财政活动的“代理人”施加制约的。对政府的财政制约之所以会出现问题,是由于财政支出容易从制度角度被滥用,虽然预算支出部门及政治家等提出的每项支出预算都有利于各自部门或选区,但支出的成本却以税收的方式在广大国民身上分摊,而该部分成本并未内生化,从而容易加大增加这种个别性支出的压力。政府及政治家为了谋求私利往往会耍一些伎俩,增加预算的复杂性从而便于将预算资金挪做他用以及隐瞒或粉饰过度的支出。 提高预算透明度则能够遏制上述行为,对从事财政活动的政府及政治家施加有效的财政制约。前提是要对预算的透明程度做一个有效的界定,显然,对公民大量倾泻预算原始材料是无助于选民看清政府预算行为的。 J.E.Alt和D.D.Lassen(2003)认为透明的预算程序有四个特征:(1)在较少的预算文件中能够披露更多的信息,信息容易得到和便于公众监督;(2)经验显示在进行有说服力的、可信赖的联系中起关键作用的独立作证的可能性能够促进透明度;(3)预算用语准确,用词和分类应该清晰,意义明确;(4)减少预算项目的乐观主义情绪和政府的创造性。 Poterba和Von Hagen(1999)则提供了透明的预算程序的例子:对政府财政政策的每个方面都能提供清晰的信息,包含有特殊账目的预算和不能把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合并到一个有约束的预算是不透明的,反之,能够让公众获得信息并且能参与政策制定和提供合并信息的预算是透明的。效应 研究财政透明度的原因和结果的文献并不多。 从理论上阐明财政透明度的意义并不具有理论创新的意义,因此,大多数的研究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来分析财政透明度的情况。由于各国的情况复杂不一,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财政透明度致,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财政透明度与政府规模 Fetejohn(1999)提出了分析财政透明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他认为透明度的增加将有利于选民控制和管理选举获胜的政治家,迫使政治家更加努力地按照选民的利益行事,而这又会使选民愿意将更多的资源配置在公共部门,从而导致政府规模的扩大。他提供了一个委托-代理模型来证明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政治代理人能够使选民对他们的行为更加了解。在这个模型中,委托人(即纳税人)把资源委托给代理人(即政治家)管理,代理人用征税得到的收入来提供公共产品,委托人用税后的资源进行私人物品的消费。政治家会设计一个具有一定透明度的信息结构,在模型中表现为行为信号的随机可变性。选民接受到的行为信号的随机可变性越低,透明度就越高。选民就可以对政治家的行为做出准确的推断,政治家利用信息不对称来为自己谋私利的可能性就减少了。这个模型一个重要的结论是更透明的环境能够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境况都变得更好。这个模型的直观意义是透明度增加产生的政治行为的不确定性减少了,这使选民增加了对在任政治家的信任或选民有能力分辨结果的好坏,因此选民会提高公共产品的投资(即愿意交纳较高的税),最终导致较大规模政府的产生。 从长远来看,如果执政政府、政治家自己认识到提高透明度有益于治理,那么他们就会为了加强自己的政治力量而去努力提高透明度。这是因为,针对选民难以评价政府绩效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致力于提高透明度,使得现任政府的努力得到选民的赞赏,提高选民对现任政府的信赖,从而巩固其政治地位。因此, Ferejohn所设想的模式是,只要提高政府的财政透明度,选民对政府进行评价的准确度就会增加,如果选民认为政府的绩效良好,就会再次选举该政党做执政党。在透明度较高的情况下,政府的努力会比较容易地反映到绩效上,从而政府努力的动力也会比较强,选民也会对政府寄予较高的信任。但是,这种理论上的结论要在现实中得以实现,需要选民积极参与政治以及政权存在交替的可能。 J.E.Alt,D.D.Lassen,D.Skilling等验证了Fere iohn的结论,他们根据美国详细的预算信息构建了财政透明度指数,并以1986—1995年的横截面数据为分析工具,发现财政透明度的增加确实扩大了政府规模的同时也增加了选民对州长的支持。其他学者的研究也表明了责任越清晰的地方选民的支持率就越高。不断增加的透明度可以使选民很容易区分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或随机因素,也使选民容易把经济成果归功于某些政治家的作为。但是,Persson等(1997)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更高的政治责任将会导致较小的政府规模。原因是当政治责任增加时,政治家的租金减少了,其他情况不变,那么政府的规模就减少了。财政透明度与政治竞争 Alesina和Perotti(1996)指出政治家不会有动力采纳最透明的措施,North(1990)认为通过政党之间的竞争可能会产生理想财政结果的财政制度,因此,他们认为激烈的政治竞争能够推动财政透明度的发展。他们的实证分析也表明政治竞争和透明度之间是正相关关系,政治竞争使得选民惩罚在任者成为可能,透明度使得选民能够区分哪些不好的结果是由于政治家的腐败行为或者外部不良环境所引起的。如果缺乏透明度将使得选民从观察到的情况推断政治家的行为变得更加困难,从而政治竞争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缺乏政治竞争也使得透明度没有实际意义,如果选民观察不到政治家的行为就不能在选票上惩罚他。“官员控制力弱的地方,就别指望人们会允许官员支配很多的资源。” (J.Fetejohn,1990)。此外,政府财政透明度低、收集信息的成本高,不仅会对选民参与国政产生负面影响,也妨害了政党间的政治性竞争。在执政政府信息不充分公开的情况下,即使其他政党取得(或夺取)了政权,对于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改善政府的“经营”也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前任政府巧妙地隐藏了会给下届政府带来负担的财政赤字,那么对于选举获胜的这届政府来说,财政政策的选择范围将变得狭窄,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要承担更多的成本。这也就是说,政府透明度低,将加大政权的“夺权成本”,而执政党、现任政府通过战略性地限制信息公开、制造不透明,可以在政治上保证其占据有利地位。财政透明度与赤字、公债 Milesi-Ferretti论证了在一个以财政规则为特色的政体中,透明度对政府公债和赤字的影响,他考虑了政府为了满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而伪造会计账目的行为,实行财政透明度,就增加了伪造账目行为被公众发现的概率,使得政府因为没有满足预算规则要求而受到惩罚。这样,透明度就决定了伪造账目和真实的财政调整的范围。 Shi和Svemson(2002)在一个政治代理模型中指出,选民希望更有才能的政治家当选,因为他们可以在一定的税收收入和私人消费水平下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但是,选民的偏好刺激了现任官员通过增发公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来表明自己的能力。在这个模型中,财政透明度是由选民观察到债务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在任官员利用债务来显示自己能力的程度决定的。如果财政透明度足够高,选民就能够观察到官员这一企图,从而抑制官员利用公债来表现能力的行为,降低公债的发行规模。 J.E.Alt和D.D.Lassen(2003)发展了Shi和Svensson构建的关于债务积累的模型,用来分析财政透明度在公债积累过程中的作用。在这个模型中,他们利用OECD国家中的19个国家的数据验证了得出的三个结论:(1)更高的财政透明度能够减少债务积累;(2)偏好较低公共支出水平的右翼政党有着比左翼政党更高的财政赤字;(3)政党之间的政治分歧越大,公债规模就越大。财政透明度与反腐败 根据公共选择的文献,可疑的预算会使官僚和寻租的政治家采取不利于纳税人的行为最大化,财政透明度则可以暴露政府的浪费,迫使政府节约。 一般来说,反腐败主要依靠健全的法律和财政制度,通过增强政府部门的责任感来实施的。但是在许多经济不发达和腐败盛行的国家,这些法律和财政制度的约束力是很微弱的,因为它还需要有一套值得信赖的法律机制能够调查和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许多国家,尤其是那些以系统腐败著称的国家没有这样的法律系统。财政管理同样需要这样的可信赖的制度框架。一个高效的财政管理系统依靠一套可操作的机制和能代表监管者意愿的能力。当机能良好的法律和财政系统能够做到使财政管理不善最小化,财政规则和会计系统只能部分约束公共部门管理者和公务人员的自主权力。但是公共部门执行这项任务的复杂程度和相对于消费者的信息优势阻碍了抑制各种无效行为的法律和会计系统的设计。于是,那些不是很明显的管理不善的措施没有被发现。最后,审计报告和法律程序对外行很难解释,因此也常常被忽略。 因此,R.Reinikka和J.Svensson(2004)认为反腐败的另外一个思路就是以公共服务的使用者为出发点,而不是单单试图增加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感,在这样一个策略中,让公民获得充分信息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在一个案例中,他们证实了这一观点。20世纪90年代,一项公共支出跟踪调查表明,乌干达政府给学校拨款的每一美元中,学校只能得到20美分。其余80美分都被地方政府截获了。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中央政府没有仅仅致力于加强财政管理系统,而是自上而下发起了一场信息运动,通过每月在报纸上公布政府对学校的资金转移情况,增强学校和家长监督地方官员处置这部分资金的能力。效果很显著,“政府捕获”从1995年的80%减少到2001年不足 20%。财政透明度与财政绩效 财政透明度可以帮助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透明度增强了公民影响预算决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政府来说,它方便了公民偏好表露的过程。因此,直观的认为更高的透明度能够带来较低的预算赤字,并且更容易控制政府支出和使政府遵守财经纪律。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经验证据支持这一观点。Milesi-Ferretti和HaUerberg et al.(2001)等的研究表明:在欧洲,一些国家的财政绩效和财政透明度直接相关,Alesina et al.(1999)则得出结论:在拉美国家,财政透明度和财政绩效只有间接的关系。 这些结果可能和财政透明度衡量的技术有关,Alesina和Perotti(1996)指出透明度的结果可能比财政纪律的影响更难以衡量,Tanzi和Schuknecht (1999)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尽管如此,人们还是确信财政透明度对财政绩效有相当的重要性。财政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 D.Heald(2003)把财政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1)悲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处于一般程度,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提高,但超过一定程度,增加透明度反而会降低效率,甚至会比透明度为零时的效率还要低。这种观点的含义是,透明度能够阻止“内部人”的欺骗和腐败,但过分的透明度会导致过分暴露,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因为它会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和极端的政治性。(2)乐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很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逐渐提高,到一定程度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开始下降,但仍然比透明度为零时效率高。极端乐观主义认为透明的正效应总是要大于其过分暴露的负效应。 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但一个问题很重要:是否我们期望的利益(比如公共部门较低的资金成本)取决于财政透明度的绝对或相对水平呢?在一个一般的、没有缺乏透明度的世界里,一个国家也许能迅速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在某些国家,财政透明度水平的突然提高也许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财政透明度与媒体的关系 一般认为,较高的财政透明度可以简单地描述为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但是,Besley和Prat(2001)指出政府透明只是把信息传递给选民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还要依赖媒介部门的结构,Ahrend(2002),Brunetti&Weder(1999)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横截面数据分析指出,媒体自由度(包括对媒体披露内容的法律管制、来自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媒体的受抑程度等在内的综合指标)高的国家,政府的腐败度(说明政府欠缺透明度)也低。 Djankov et al.(2002)对97个国家的媒体企业(报纸、电视)的抽样资料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国有媒体比率高,将很有可能妨碍媒体整体自由、并最终给政治自由度和成熟度以及政府透明度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否媒体私有化显著的地方财政透明度会更高呢,这一观点目前还没有获得明显的证据支持。限制 既然财政透明度具有上述如此众多的优点,是不是透明度越高越好呢?如果不是,怎样来确定一个合适的透明度?它的标准又是什么? Hood(2001)认为透明应该有所限制,因为它可能会破坏某些支持社会正常运转的规则,而且,当某一领域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过度的透明会阻碍政治联合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而且信息不对称不仅仅是信息多少的问题,还涉及到信息提供的程序问题。政府掌管着预算信息收集和散布的权力。如果把政府比做一个舞台的管理者,那么它的任务就是保证所有的演员都能够得到演出道具(即相关的信息)。但是执政党和在野党们想保留或者获得政府权力,他们将有选择地利用信息,从而能够把他们的事情解释清楚。因此,政府就有强烈的动机去利用信息来获得政治利益,而不是把所有的信息都公之于众。但幸运的是,这一对抗过程最终会使信息落人公众手中,而且已经公开的信息以后就很难被禁止发行。但是Hood认为擅自公开信息应该予以抵制,因为它的作用是阻碍而不是促进有效率的财政透明度。 O’Neil(200Z)认为透明度和信任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过分的依赖透明度也许会损伤信任。本来人性的不可靠成为制度设计的基础,这也是需要监督制衡机制的原因。但是如果缺少一定的忠诚度和组织结构,组织就无法有效运作,这就引出了最为棘手的问题:要使得民主制度完全起作用,就必须增大政府机构的信用程度,这就可能要对完全公开予以一定限制。 关于财政透明度的研究目前仅仅是个开始,遵循着从理论论证到实践运用的认识路径,今后的难题无疑是财政透明程度的研究。怎样的透明“度”是最合理的,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财政透明度指标体系都是今后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与财政绩效关系 财政透明度可以帮助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透明度增强了公民影响预算决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政府来说,它方便了公民偏好表露的过程。因此,直观的认为更高的透明度能够带来较低的预算赤字,并且更容易控制政府支出和使政府遵守财经纪律。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经验证据支持这一观点。Milesi-Ferretti和HaUerberg et al.(2001)等的研究表明:在欧洲,一些国家的财政绩效和财政透明度直接相关,Alesina et al.(1999)则得出结论:在拉美国家,财政透明度和财政绩效只有间接的关系。 这些结果可能和财政透明度衡量的技术有关,Alesina和Perotti(1996)指出透明度的结果可能比财政纪律的影响更难以衡量,Tanzi和Schuknecht (1999)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尽管如此,人们还是确信财政透明度对财政绩效有相当的重要性。与效率的关系 D.Heald(2003)把财政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1)悲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处于一般程度,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提高,但超过一定程度,增加透明度反而会降低效率,甚至会比透明度为零时的效率还要低。这种观点的含义是,透明度能够阻止“内部人”的欺骗和腐败,但过分的透明度会导致过分暴露,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因为它会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和极端的政治性。(2)乐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很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逐渐提高,到一定程度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开始下降,但仍然比透明度为零时效率高。极端乐观主义认为透明的正效应总是要大于其过分暴露的负效应。 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但一个问题很重要:是否人们期望的利益(比如公共部门较低的资金成本)取决于财政透明度的绝对或相对水平呢?在一个一般的、没有缺乏透明度的世界里,一个国家也许能迅速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在某些国家,财政透明度水平的突然提高也许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媒体的关系 一般认为,较高的财政透明度可以简单地描述为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但是,Besley和Prat(2001)指出政府透明只是把信息传递给选民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还要依赖媒介部门的结构,Ahrend(2002),Brunetti&Weder(1999)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横截面数据分析指出,媒体自由度(包括对媒体披露内容的法律管制、来自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媒体的受抑程度等在内的综合指标)高的国家,政府的腐败度(说明政府欠缺透明度)也低。 Djankov et al.(2002)对97个国家的媒体企业(报纸、电视)的抽样资料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国有媒体比率高,将很有可能妨碍媒体整体自由、并最终给政治自由度和成熟度以及政府透明度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否媒体私有化显著的地方财政透明度会更高呢,这一观点目前还没有获得明显的证据支持。
货币原理 中国古代货币。即熔铸成锭的白银。 (1)货币作为商品流通媒介的不断运动即为货币流通,货币流通规律就是一定时期内商品流通中所需货币量的规律。 一定时期内商品流通中所需货币量与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与同一单位货币的流通速度成反比,这是金属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时的货币流通规律的内容。纸币的发行量以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为限。当纸币的发行量超过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引起纸币贬值、物价普遍上涨,就出现通货膨胀;相反,当纸币的发行量不能满足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则会导致纸币升值、物价普遍下跌,从而出现通货紧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引起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还可以有其他多种因素(如成本、需求、产业和产品结构、体制等),但最基本的是货币供应量与货币需求量的对比关系。中国古代货币。即熔铸成锭的白银。(2)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都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严重的通货膨胀会引起社会收入和国民财富的再分配,扰乱价格体系,扭曲资源配置,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出现混乱;严重的通货紧缩会使经济萎缩,失业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引发社会和政治问题。遵循货币流通规律,防范和消除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式 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多少货币,主要取决于: ①商品交换规模。也就是一个时期内进行交换的商品价格总额,它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即商品的数量和各种商品价格的乘积。假如价格已定,流通的商品量愈大,需要的货币量也愈大。如果投入流通的商品量是已定的,那么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就取决于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愈高,所需要的货币量也就愈多。所以,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总是与商品的价格总额成正比,也就是同商品数量和商品价格这两个因素的变化成正比。货币流通规律②货币流通速度,也就是同一货币在一定时期内转手的次数。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与货币的流通速度成反比例:即货币的流通次数增加,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就会减少;货币的流通次数减少,货币量就会增加。正是由于货币流通速度这一因素的作用,流通中实际所需要的货币量总是小于商品的价格总额。 因此,商品流通中的货币量与商品价格总额、货币流通速度之间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商品价格总额/同一单位货币的平均流通次数=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货币流通规律可以看出,根据马克思的货币流通规律,物价水平和社会商品可供量同流通中的货币必要量成正比;而货币流通速度同流通中的货币必要量成反比。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的货币流通规律是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提出的。在不兑现的纸币流通条件下,因纸币本身没有内在价值,过多的纸币也不会自动退出流通。因此,在社会商品可供量和货币流通速度一定时,流通中的纸币数量倒决定了一般物价水平。决定因素 货币流通规律 根据这一规律,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取决于三个因素: ①参加流通的商品量; 货币②商品的价格水平; ③货币的流通速度。 但影响流通中货币量的这三个因素可以依不同方向、不同比例发生变化。因此,待实现的价格总额以及受价格总额制约的货币流通量,也可能有多种多样的组合。在商品价格不变时,由于流通的商品量增加,或者货币流通速度减慢,或者这两种情况同时发生,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反之,由于商品量减少,或者货币流通速度加快,货币流通量就会减少。在商品价格普遍提高时,如果流通的商品量依相同比例减少或流通的商品量不变,而货币流通速度依相同比例增加,货币流通量就会不变。如果商品量的减少或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比价格的上涨更为迅速,货币流通量就会减少。在商品价格普遍下降时,如果商品量依相同的比例增加,或货币流通速度依相同的比例减慢,货币流通量仍会不变。如果商品量的增加或货币流通速度的减慢比商品价格的跌落更为迅速,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 纸币货币流通量取决于商品价格总额与货币流通的平均速度这一规律也可以表述如下:已知商品价值总额和货币流通的平均速度,流通中的货币量取决于货币本身的价值。这就是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流通中的货币量是由它自身的价值决定的。与信用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发展,有一些商品赊销出去,在计算货币量的时期内并不需要付款;有许多商品虽然不是在此期间出售,而是在过去出售的,但由于赊购的付款日期正好约定在计算期内,却需要在此期间用货币支付;同时,还有许多商品是由商品生产者互相销售的,因此,他们之间并不需要全部用货币来支付,只需多购者偿付互相抵消后的价格差额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全部商品的价格总额时,就必须减去赊销的商品价格总额(即延期支付的总额)和相互抵消的商品价格总额,再加上过去销售而到期必须支付的商品价格总额,这才是真正在这一时期内需要用货币作为媒介来完成商品交换的总额。这样,原来的货币流通量的公式应该扩充为: (全部商品价格总额-赊销商品的价格总额-相互抵消的商品价格总额+到期必须支付的商品价格总额)/同一单位货币的平均流通次数=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自发调节 在现实的交换过程中,商品流通的数量和价格总额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同一单位货币的平均流通速度也是在经常变化的。因此,货币的实际需要量是一个经常变动的量。但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情况下,由于货币本身具有价值,能够执行贮藏手段的职能,因而可以自发地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以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不会过多,也不会过少。当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过多时,也就是货币量供过于求,货币就会贬值。这时,货币的所有者就不愿把自己的货币按贬低了的价值去交换商品,而宁可把货币贮藏下来,这样就使一部分货币自发地退出流通领域,货币过多的情况就会消失。而当货币短缺、货币求过于供时,货币就会升值,从而能用同样的货币换回更多的商品,它会刺激货币贮藏者把自己手中的货币投入流通。这样就使流通中的货币增加。所以货币发挥贮藏手段的职能,就能够在流通中的货币量过多、过少时进行自发的调节。货币的贮藏职能好比是货币贮藏的蓄水池,对于流通中的货币来说,既是排水渠,又是引水渠,因此,货币并不会溢出它们的流通渠道。纸币流通规律 在传统理论中,大多是这样描述纸币流通规律的,也即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决定纸币需要量,纸币发行量决定纸币实际代表的价值量的规律。显然,这种表述是在以金、银为本币的情况下作出的,但是随着货币体制的改革,这种表述显然已经不符合实际了。实际上的纸币流通规律是指,流通中的商品价值量决定流通中的纸币需要量,纸币实际代表的价值量由流通中的商品量和纸币发行量所决定的规律。假如流通中的商品量少于纸币流通量,纸币的币值就有可能下降,商品价格水平就有可能上升,或者纸币发行量超过了流通中的商品量的需要,其结果也相同;反之,如果实际流通的纸币量少于商品流通量,由于流通中货币量不足,因而将导致商品流通速度下降,纸币的币值就要上升,商品价格总水平就有可能向下波动。实际上,在现代市场中,由于流通中的纸币量只是货币流通中的一部分,因而要影响纸币的币值和商品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还需要有信用货币的支持。也就是说,纸币发行量如果同信用货币流通量同时扩大,并且高于商品流通量的需要量,价格总水平才有可能普遍上扬,也就会发生我们经常讲到的通货膨胀。
简介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是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 、国库、商业银行(含信用社,下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收入征缴入库等业务,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的缴库模式。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以后,在已经实施网上申报、简易报税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税款缴纳方面的功能,实现了实时扣缴税款,极大地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
财政风险的概述 比较两种说法,不难看出,前一种提法是假定特定行为主体(政府、公众等)的特定行动(财政活动)引发了财政风险,那么减少或规避风险的途径主要在于改变行为主体的活动范围、方式、方法。后一种提法是假定行为主体的活动是合理的,但该活动的最终结果要受各种客观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而不受行为主体控制。那么,减少或规避风险的主要途径就是改善环境因素以减轻其对人们行为的不利影响。财政风险的类别 人们通常可以把财政风险划分为两个大类:内生性财政风险和外生性财政风险。内生性财政风险具有理论意义上的风险属性,而外生性财政风险实际上属于财政活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财政过程中人们最有可能有效防范、化解的财政风险也就是内生性风险。只要找到诱发内生性财政风险的比较具体的原因,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制度手段、技术手段,特定财政活动受内生性风险影响的程度完全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 外生性风险是指源于财政系统外部各种不利因素引发的风险,如经济运行因素、政治因素、自然因素、技术因素等导致的财政资源浪费或效率下降的风险。内生性风险则是指源于财政系统内部各种不利因素引发的风险,该风险导致财政资源浪费或效率下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导致政府与市场关系不协调。(2)财政立法滞后且有关法规制定不尽合理。(3)财政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健全。(4)缺乏必要的公共决策过程。(5)事前、事后财政监督不力。(6)政府官员道德问题和职业技术问题。如前所述,相比之下,内生性风险比较容易化解,而外生性风险更难于控制。按照具体财政活动类型划分 在我国,人们通常倾向于按照具体财政活动类型划分财政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并且都属于内生性风险:(1)源于收入方面的财政风险 如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不足,主要收入来源不稳定,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总财政收入的比重(国际比较)均偏低,预算外资金膨胀、增长过快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税基被侵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等。(2)源于支出方面的财政风险 如支出体制的惯性及经济运行中产生的新问题使财政支出刚性增长,在民间投资尚未成功的启动情况下,财政投资也仍面临着继续扩张的压力,财政支出结构不甚合理,财政“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等等。 (3)源于公共投资的财政风险。我国财政支出中有相当部分用于生产性投资,或资本性投资,这种投资与私人投资在风险影响方面具有大体相同的性质。(4)源于预算赤字的财政风险 我国的财政赤字存在着长期化、数额大、增长快的问题,尽管我国赤字率与国际安全警戒线标准相比,仍存在一定的扩大空间,但赤字依存度较高则相应增加了政府财政的脆弱性。 (5)源于国债管理的财政风险。虽然从债务负担率指标看,我国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债务量偏小,债务发行余地大。由于在我国明显存在着国债资金使用缺乏经济效益、税收结构不能适应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等问题,导致大部分国债几乎都要通过发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运作。这样,在财政困难未能 扭转的情况下,国债规模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6)政府财政的公共风险 由于在我国的经济改革本质上属于政府主导型,这就决定了改革中方方面面的矛盾和问题都会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对财政提出了财力上的要求,因而我国财政所承担的风险是全方位的,且呈扩大趋势。(7)政府财政的制度风险 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各级政府财政行为中还有很多盲目的、不规范的行为,比较突出的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财政体制建设不稳定,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约束软化,政府财政决策机制不科学,财政法规建设滞后,等等。(8)政府财政的系统风险 财政政策系统风险主要是指源于政府原因导致的公众心理预期变化,进而自发地采取“理性”或“非理性”行为给政府财政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9)官员道德风险与职业能力风险 由于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是通过政府官员行使的,如果政府官员不能正确地使用权力,就会把国民赋予的用以谋求公共福利的权力改变为官员们谋取私利或集团利益的工具。此外,即使人们相信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是可靠的,也没有足够的理由把处理重大社会经济事物的决策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因为政府官员与普通社会成员一样,不可能保证个人所做出的各种决策总是正确的,而权力则有助于产生实际上是按照个人性格、作风制定的“政府决策”,推行这种决策往往在滥用权力的同时还给经济社会造成效率损失。 上述风险提法不一定准确,但内生性财政风险主要涉及这些方面。对于我国来说,急需规避的风险是前五项,相应的避险工作可以通过发展财政技术手段予以支持;而长期的体制改革则有助于规避后四项风险,这项任务必须依靠科学的制度建设才能完成。财政风险的基本特点与性质第一,任何财政风险 只要发生,国民都要承担程度不等的福利损失。这意味着国民在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劳务并获得正效用的同时,也要消费可能伴随而来的副产品——财政风险——所带来的负效用。作为一种规则,要求消费的公共产品与劳务越多,可能承担的因财政风险带来的负效用越多。第二,财政风险具有公共福利再分配效应 对政府官员来说,财政风险,即使发生也不会给他们带来真正的福利损失,至多不过对他们形成进一步活动的外部约束。更严重的情况是,在某些条件下,政府不适当的财政活动导致的财政风险,不仅把本应由大多数国民享有的公共福利转移给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少数利益集团,而且还把财政风险造成的福利损失转移给大多数国民承担。第三,财政风险在经济生活中属于客观存在 但并非不可克服。与私人在其各自的经济活动中常常面临的各种风险一样,政府与国民面临的财政风险本质上也是客观存在,这主要源于经济生活里大量不确定因素的作用。不过,财政风险属于可能性范畴,这类风险不是必然要发生的;相反,理论上讲,如果事先采取了有效措施,所有风险都可以防范,或者予以规避。如果政府在财政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且长期置风险于不顾,那么财政风险就会真地发生并给政府、国民和社会带来灾难。 内生性财政风险主要源于政府方面,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所有财政风险产生的原因至少与三个方面中的一种或多种有关:(1)与发挥各自职能的特定财政工具的基本性质有关。(2)与政府官员驾御这些财政工具的能力,包括协调财政政策目标的能力以及优化财政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关系的能力有关。(3)可能最重要的是,与国家预算程序、预算体制、预算管理原则等制度因素有关。该理论认为,现代社会面临的挑战不是来自于市场制度方面,而是来自于政治制度方面。就内生性财政风险的诱发原因看,人们会很自然地归纳出财政风险的本质,即财政风险本质上是社会、政治、经济诸矛盾在政府财政上的集中反映。财政风险的定性分析 最简单的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定性分析方法,就是所谓的专家制度。比较典型的专家制度较早地产生于商业银行对潜在借款人进行信用风险的评估活动。根据专家所做的风险评估,商业银行主管最后决定贷款对象、贷款规模以及贷款条件等。就商业银行活动来说,信贷风险与用款单位的管理水平(包括管理者的道德品位)、经济效率和基本避险手段(最低数量的担保品)呈负相关关系。据此,人们设计了能够体现上述基本关系的商业银行专家制度的评估指标。这种评估指标可以有多种类型,较常使用的有“5C”,即品性(Character)、资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以及条件(Condition)。 这一评估指标虽然简单,但内涵丰富。它在诸多影响商业银行贷款潜在风险的因素中,挑选关键的代表性变量,再根据这些变量的性质,来大体反映每笔贷款的风险程度。上述评估指标还体现了专家制度对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控制好关键因素(或敏感因素)是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基础,而在所有关键因素(或敏感因素)中,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直接当事人的人品与能力又是最重要的因素。 鉴于用于信贷风险评估的专家制度所具有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简单易行等特点,在财政风险分析、评估活动中引进这一方法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这种量度风险方法用于财政风险评估时可能产生的局限性,建立和运用专家制度还须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进行财政风险分析、量度时,专家制度强调历史经验的意义是必要的,但过分强调以往经验则会误导风险评估者把一般性经验当作一般性经济关系、经济联系看待,使以后连续的财政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或被高估或被低估,而与实际风险程度发生更大的误差。 第二,虽然政府官员在其财政活动中,特别是在制定重大财政政策时注重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但是,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在治国方面,“超越常识、打破常规”的决策有时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成功(尽管有些成功是暂时的)。由此导致评估者难以在政府财政活动与财政效果之间建立一种比较明确的联系。同样道理,评估者也难于在政府财政活动与财政风险之间建立比较稳定的关系。 第三,一般情况下,政府主持的财政活动或推行的财政政策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对这些活动、政策的反应。鉴于特定财政活动、政政策不可能给不同社会阶层的国民带来相等的福利效应,各阶层国民对此可能做出的反应,以及随后对各自经济预期所做的调整,实际上有很大差异。因此,无论建立怎样的量度财政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这个问题必须予以考虑并加以妥善处理。否则,财政风险程度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就要大打折扣。财政风险的定量分析 随着经济科学的进步,随着经济学研究手段与工具的创新,人们逐步发展了一些量化财政风险的方法。例如,世界银行专家把经济生活中政府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归结为四种支出责任(债务): (1)由特定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直接显性支出责任(债务)”,主要包括国内外借款、预算规定的支出、具有法律约束的长期预算支出。 (2)由政府公共政策衍生的,而非特定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支出责任,即“直接隐性支出责任(债务)”,主要包括政府政策可能带来的衍生的支出要求。 (3)因与政府行为有关的特定事件发生所导致政府无法推却的支出责任,即“或有显性支出责任(债务)”,这种债务主要发生在,如上级政府为下级政府、国有单位、私人组织提供的借款担保,以及政府基金投资失误情况。 (4)特殊时期发生的,政府必须承担否则社会经济体系无法继续稳定运行的支出责任,即 “或有隐性支出责任(债务)”,这种债务一般发生在,如国有企业破产、国有或私有银行破产、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以及地方政府到期无法偿付地方公债等情况。 由于这四类债务涵盖了政府现在和未来时期应该承担的支出责任,与政府支持这些支出责任的政府财力——一般为现行税法决定下的当前税收汲取能力,加上筹集公债的能力——相比,其可能出现的入不敷出部分就代表着政府财政的赤字规模或国债规模。根据测定的赤字规模和国债规模,可以计算出财政赤字率、赤字依存度、国家债务负担率、国家债务依存度、外债偿还率、外债负担率,以及外债借人率等具体指标。将这些具体指标值与理论上的安全值相比,就大体可以说明目前政府财政所面临的风险程度。 不难看出,使用这种量度政府财政风险的办法取得的量度结果,其客观性和准确度取决于对直接显性债务、直接隐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以及政府税收汲取能力的量度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程度。实际上,对上述各类债务的量度,就是按照某种经验、方法、技术,计量决定各类债务规模和变化趋势,各种可辨认的财政风险的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将各类债务的实际计算数值与理论上的无风险的安全数值进行比较,就能够较为准确地对特定时期内的政府财政风险做出基本判断。 具体来说,基本步骤是:(1)分析政府财政活动产生的各类内生性风险与政府各类债务之间的关系性质。(2)测算各种风险将导致的相应债务类型的变化,是量化财政风险最重要环节。一般要采取包括专家制度、评分模型、经济风险量化模型在内的多样化的分析方法,并且要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3)测算各类政府债务的总和规模并与其潜在的税收汲取能力进行比较,得出政府财政活动导致的财政赤字规模,或债务规模。(4)利用概率统计原理,分析特定财政赤字规模,或债务规模发生的概率分布情况,并计算期望值。(5)结合前面提到的各种债务指标,综合阐述政府财政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程度。 政府财政活动产生的各类内生性风险与政府各类支出责任(债务)之间的关系性质,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 (1)源于收入方面的财政风险主要波及政府税收汲取能力,后者决定着政府实际财政收入的规模及其变化趋势,进而决定了政府债务指标的变动方向。 (2)源于支出方面的财政风险和源于公共投资的财政风险,主要影响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特别是在这些开支规模失控,或者支出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规模将急剧上升。 (3)源于公共投资以及其他政府基金(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财政风险,如果其投资效率较低,投资失败、追加投资超出预算、公共设施维持开支不断增长等等情况发生,必然会增加政府的直接隐性债务的规模。 (4)政府财政的制度风险、系统风险,部分地影响政府的或有显性债务,部分地影响政府的或有隐性债务,取决于可能发生这类风险的具体财政活动。 (5)政府财政的公共风险、政府财政的官员道德风险与职业能力风险,会普遍影响到政府的或有隐性债务,如对国有企业、国有银行的呆账的接管。 (6)政府预算赤字和国债管理方面的财政风险,集中反映在对政府直接显性债务的管理问题上,如果管理效率不高,或者管理成本极高,无疑会增加政府债务的总体规模。 应该指出的是,在计算政府支持上述四种支出责任的政府财力时,是否应该考虑政府控制的国有资产的变现能力。特别是对于我国国情来说,如果考虑到这种特殊能力,我国政府财政活动的财政风险实际上是非常低的。不过,考虑到国有资产的变现能力而低估财政风险,不仅无助于约束、规范政府的财政行为以降低财政风险,而且不利于加强政府内部的,以及源于国民的属于外部的风险控制活动。当然,利用上述方法量化财政风险,也可能会出现高估风险程度的情况,它可能会诱导政府转而急于采取比较保守的政策调整,进而给社会经济活动带来额外的波动。总而言之,就指导政府活动而言,对未来财政活动的风险程度及其变化进行量度,普遍地怀疑其有效性是不对的,但对其科学性也不能估计过高。财政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从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看,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财政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积极的财政政策还需要保持必要的政策力度,以最终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为国民经济在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中高质量、高效益发展提供保障。而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会导致财政赤字有所增加,政府债务规模有所扩大。但要看到,这项政策的实施,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持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这是政府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 当然,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过程中,我们必须警惕由此所引发的财政风险。扩张性财政属于财政工作非常态运作,不能频繁、长期使用。为此,在稳定经济增长的同时,加快财政体制改革,强化财政宏观调控的作用,增强防御财政风险能力,已经成为当前以至今后一个时期财政乃至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正如朱?基总理所指出的,“从较长时期看,只要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财政偿还债务的能力是有保障的。同时,我们也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警惕和防范财政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十分重视国债和赤字规模问题,加强财政能力和公共风险研究,严密监测财政运行态势,同时要准备必要的应对措施,注意防范财政风险。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及财政投资范围 应从市场经济出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重新认识并准确界定财政的职能范围,压缩不必要的支出,改善政策手段,并在此基础上确认财政投资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避免出于政府包揽过多、财力分散而使财政职能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二是适度控制赤字规模,加强国债管理 确保国家的财政安全及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目前应积极探索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财政赤字的适度区间,并将赤字规模控制在这个区间内,避免将短期刺激政策长期化,减少经济增长的赤字依赖,赤字和发债手段运用不能仅仅重视当前的经济增长,更要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三是规范政府收入行为 这既要解决好“费改税”问题,规范收费;又要解决好目前税收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杜绝诸如税收“空转”、寅吃卯粮、贷款缴税、包税等现象的发生。要严肃国家的财经纪律,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坚决杜绝财税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规范的现象。要加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欠税问题,坚决打击各种偷税、骗税和暴力抗税行为。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减免税。四是强化国债投资的使用效益 国债投资应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方向倾斜,为此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各级人大和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严防“无效项目”和“豆腐渣”工程的出现,以确保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它同时也要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资金投入的带动作用,引导各种经济成分参与其中,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防止政府投资的“单兵作战”。五是深化改革 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需要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预期的效果,改革才能得以顺利进行。扩张性财政政策下的政府的财政支出是一种政府行为,为减少它对市场机制产生的排挤作用,当前要继续深化分税制改革、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以通过体制创新和完善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减少扩张性财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简介 财政预算也称为公共财政预算,是指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分门别类地列入特定的收支分类表格之中,以清楚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透过公共财政预算,可以使人们了解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也可以体现政府政策意图和目标。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由一般财政收入和财政预算支出组成。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是指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财政预算支出是指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各项事业经费、社会保障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及其他支出。而基金预算收入是指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基金收入。基金预算支出是指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从基金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从形式上看,它是按照一定标准将政府财政收支计划分门别类地反映在一个收支对照表中;从内容上看,它是对政府年度财政收支的规模和结构所作的安排,表明政府在财政年度内计划从事的主要工作及其成本,政府又如何为这些成本筹集资金。与一般预算不同的是,财政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财政预算基本内容的级次划分、收支内容、管理职权划分等等,都是以预算法的形式规定的;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过程也是在预算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财政预算编制后要经国家立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组织实施;预算的执行过程受法律的严格制约,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改变预算规定的各项收支指标,通过预算的法制化管理使政府的财政行为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财政预算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市场难以保持自身均衡发展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状况,选择适当的预算总量或结构政策,用预算手段去弥补市场缺陷,谋求经济的稳定增长。产生 现代财政预算制度最早出现于英国。英国是近代资本主义和现代议会制度的发源地。在14-15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逐步壮大,他们充分利用议会同封建统治者争夺财政支配权。他们要求政府的各项收支必须事先作计划,经议会审查通过后才能执行,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受议会监督,以此限制封建君主的财政权。欧美其他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确立相对较晚。以美国为例,早期的宪法中并没有关于预算制度的规定,直到1800年才规定财政部要向国会报告财政收支,但这时的财政收支报告只是一个汇总的情况而已。美国南北战争后的1865年,国会成立了一个拨款委员会,主管财政收支问题。1908-1909年,美国联邦财政收支连续出现赤字,才促使美国政府考虑建立联邦预算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国会在1921年通过了《预算审计法案》,正式规定总统每年要向国会提出预算报告。美国政府财政预算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是财政预算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也是财政预算产生的根本原因。只有在新兴资产阶级作为一股强大的政治力量出现在历史舞台以后,王室财政与国家财政才有可能彻底分开,也才有可能通过议会控制国家的全部财政收支,编制财政计划。因此,预算制度既是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一个结果,也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基本手段。 加强财政管理是财政预算产生的另一个动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展,财政分配规模日益扩大,不仅财政收支项目增多,而且收支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化。财政收支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加强对财政活动的计划和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财政预算制度。因此,预算制度既是管理技术科学化进程的一个结果,也是推进财政管理技术科学化的基本手段。 财政活动的货币化,也是财政预算产生的必要条件。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货币关系渗透到整个再生产领域,财政活动完全货币化。只有在财政活动货币化的条件下,全部财政收支才能统一反映在一览表(即平衡表)中,才能完整地反映国家财政活动,才有利于议会的审议。 总之,预算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就是"德""赛"两"先生"深入财政管理的历史写照。特征 财政预算既是履行政府职责,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计划,同时又是限制政府收支的手段。因此,其基本特征有:财政预算特征 1、法定性。这不仅指财政预算的产生过程必须严格通过法定程序,而且指财政预算的收支范围和方向均有相应的法规为依据。2、精细性。这是指财政预算的安排是详细的,有精确说明的,而且有相应的表式。也就是说,政府各项收支的来龙去脉都是清楚的,有根据的。 3、完整性。这是指政府收支都应在财政预算中得到反映,也就是说法规规定的预算收支都应列入财政预算。 4、时效性。财政预算的时效通常为一年。财政预算年度的划定各国不尽相同。中国的预算年度和公历纪年的自然年度保持一致。有的国家的预算年度采取跨年度制,如美国的预算年度从10月1日始至次年的9月30日止。财政预算在年度终了时应做出决算。 5、公开性。财政预算在本质上是反映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供给的计划。既然政府代表公众利益,财政预算就必须向公众公开,便于公众监督。这不仅有利于政府的清正廉洁,而且有利于预算效率的提高。编制形式单式预算 单式预算制是将全部的财政收支汇编在一个统一的预算表之中。它的特点是:体现国库统一和会计统一的原则要求;完整性强,能从整体上反映年度内的财政收支情况,便于了解财政收支的全貌;便于立法机关的审议批准和社会公众对财政预算的了解。20世纪3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均采取单式预算制,他们认为,单式预算制符合"健全财政"的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监督与控制财政收支的作用。复式预算 复式预算是把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不同,分别编成两个或两上以上的预算,通常包括经常预算和资本预算。 经常预算是指财政经常性收支计划,由政府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如一般税收)和用于维持政府机关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发展文教科卫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组成。资本预算是财政投资性收支计划,由政府投资性支出和各种专门收入来源组成。在资本预算中,经常预算结余和债务收入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预算方法绩效预算 绩效预算,就是政府首先制定有关的事业计划和工程计划,再依据政府职能和施政计划制定计划实施方案,并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来编制预算的一种方法。 绩效预算是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推行的一种预算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罗斯福"新政"告终,复式预算的控制问题引起了美国胡佛行政改进委员会的重视,该委员会提出了两个基本问题:其一,在财政预算主要的项目上,理想支出的最大数字应是多少?其二,如何通过立法机关有效和节约地执行被批准的项目?胡佛委员会受到了当时在美国一些大城市中盛行的和联邦政府中某些部门试行的绩效预算技术的影响,于1949年建议在联邦政府中采用绩效预算。财政预算计划项目预算制 计划项目预算制(Planning-Programming-BudgetingSystem,简称PPBS)也源于美国。美国政府每年将数千亿美元巨款用于军费开支,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道?希奇和麦克森所著的《核时代的国防经济学》一书探讨了国防经济的效率问题,并建议在军事设计上应将各种可行方案的成本与效益做出比较。1961年美国国防部长麦克纳马纳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并建议在国防部试行计划项目预算。据分析,美国采取这种根据经费(投入)与效果(产出)的分析来编制国防预算,一年可节省几十亿美元。因此约翰逊政府于1965年决定在政府其他部门也推行这种预算制度。传统的预算支出是按照谁开支(即什么部门)和开支被安排到哪里(即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开支等)去的方式安排的。这可以称之为投入预算设计。而在计划项目预算制中,支出按方案分类,并把各类方案尽可能和确认的政策目标相靠拢,因此可以冲破部门边界进行统一设计,同时把方案的结果和投入相联系,有利于提高预算支出的效率。 总之,计划项目预算制是在绩效预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依据国家确定的目标,着重按项目和运用定量分析方法编制的预算。零基预算 零基预算(Zero-baseBudget,简称ZBB)是美国企业界在60年代初采用的一种管理财务的形式,要求对每个项目每年初都要进行重新评估,以达到节省开支,有效使用资源的目的。 零基预算法是指预算方案的一切安排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确定各项目支出数额,然后综合确定支出总体方案。零基预算法是针对传统的基数预算法提出来的,基数预算是以前一年的实际数或前几年平均数为基本依据来确定预算年度的支出方案,其特点为注重过去,不注重将来,注重历史因素,不注重发展因素,因而原有的一些不合理、不必要的支出得以继续保留,而适应新的发展需要的支出不易充分考虑进来,导致支出规模和结构的不合理,支出对象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零基预算法能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部门预算制 所谓“部门”是指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它以部门为单位,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和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组成。部门预算制是以编制部门预算为依托的一种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在部门预算制度下,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体系 一国的预算是由各级政府的预算组成,而各级政府的预算是由该级政府所辖的公共部门预算组成,相互之间有复杂的预算资金往来关系。因此,财政预算体系是指由各级政府的预算以及各级政府的公共部门预算组成的一个体系。例如,中国的《预算法》就明确规定,一级政府设一级预算。中国政府分五个级次:一是中央政府;二是省级政府(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三是市级政府(指设区的市级政府,包括自治州政府);四是县级政府(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五是乡级政府(包括镇级政府,民族乡、镇)。因此,中国的预算体系也由这五级预算组成。但有些不具备条件的乡级政府经省级政府认定批准后可暂不设财政预算。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预算体系也多由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组成。我国财政预算 预算的基本程序有四个阶段: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在编制阶段(新预算年度开始之前),预算管理部门确定财政支出总额,再按部门确定最初的分配方案,各支出部门(职能部门)对最初方案提出反馈意见之后,再编制预算草案。预算管理部门与各支出部门之间经过几个来回的修改与反馈,形成最终的预算草案,进入审批程序。在审批阶段,立法机关首先审定总体预算规模,再由专门的委员会对预算草案逐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立法机关批准后,成为正式财政预算,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执行阶段,各收入机关依法及时、足额地完成财政收入计划,预算管理部门根据预算对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拨款,各职能部门根据拨款履行其相应的政府职能。在决算阶段(预算年度结束之后),各职能部门和预算单位对执行结果进行总结,编制决算,经预算管理部门汇总后,交立法机关审计和审批。 在预算形成与执行的过程中,财政部门是编制预算、预算拨款和预算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执行基本环节 预算的执行是指预算目标的实现过程。它有三个基本环节:组织收入、拨付支出、预算调整与平衡。2005年财政预算组织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的执行是预算收入的实现过程。各预算收入征收机关是执行主体,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等。在收入征收的过程中,征收机关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地完成财政收入计划,不得随意增收或减收;征收的收入要直接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国库部门对组织的财政收入要及时收纳、划分和报解,按规定办理收入退库;征收机关、国库和预算管理机关之间要实时传递会计信息。拨付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的执行是支出目标的实现过程。预算管理部门和政府所属的相关公共部门是支出执行的主体。财政部门要按预算计划、规定用途、工作进度和交易合同发出支付命令,国库要根据财政部门支付命令及时、足额拨款,以保证政府部门履行其职能。预算调整 财政预算毕竟是一个收支计划,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财政部门要不断地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组织新的预算平衡。所谓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原预算安排的行为。预算管理部门在进行预算调整时,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与预算编制程序基本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10 号 现公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项怀诚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第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第十八条 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第四十五条 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第五十二条 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七条 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历任财政部长北洋政府时期 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总长有43任(包括代、兼、未就者),从1912年3月30日熊希龄开始到最后一任1927年6月20日任职的阎泽溥。43任中有人是上上下下,走马灯式的换人模式。梁启超1917年7月17日担任财政总长,其下任王克敏1917年12月1日上任。内阁成员更换频率,堪称世界之最,也和当时混乱时代相呼应。广州国民政府时期 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财政部长有4任共4人,1925年7月1日就职的廖仲恺,末任是宋子文。武汉国民政府时期 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财政部长只有宋子文,1927年3月17日上任。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财政部长有10任(包括代者),9人。孙科、宋子文、孔祥熙、王云五都当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财政部长是国家财政机关的最高长官,正部级. 新中国历任财政部长 薄一波薄一波 1949年10月19日至1953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财政部部长 邓小平邓小平 1953年9月18日至1954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副总理兼任财政部部长 李先念李先念 1954年6月19日至1975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任财政部部长 张劲夫张劲夫 1975年1月17日至1979年8月17日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吴波吴波 1979年8月17日至1980年8月6日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王丙乾王丙乾 1980年8月6日至1983年6月20日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1983年6月20日至1992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任财政部部长 刘仲藜刘仲藜 1992年9月4日至1998年3月18日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项怀诚 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任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金人庆 2003年3月17日至2007年8月30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谢旭人 2007年8月30至今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各重要国家财政部长(在任) 美国----蒂莫西·盖特纳(Timothy Geithne) 英国----乔治·奥斯本(George Osborne) 印度----奇丹巴拉姆(P Chidambaram) 法国----蒂埃里·布雷东(Thierry Breton) 日本----野田佳彦(Yoshihiko Noda) 俄罗斯----库德林·阿列克谢·列昂尼德维奇 德国----peer steinbrueck 巴西----吉多·曼特加(Guido Mantega) 瑞士----卡斯帕尔·维利格尔 意大利----多梅尼科·西尼斯卡尔科 澳大利亚----彼得-科斯特洛(Peter Costello)
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 财预[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实内容和形式,加强县(市)财政管理”和“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状况等有关条件,确定改革模式、步骤和进度,不搞“一刀切”;必须坚持科学规范、合理有序,要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保证市县既得利益,尊重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收支划分、基数划转等问题,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运行;必须坚持协调推进、共同发展,充分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强化省级调控功能,推动市县共同发展。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近期首先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民族自治地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财政的扶持和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一)收支划分。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确定市、县财政各自的支出范围,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按照规范的办法,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二)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市级财政可通过省级财政继续对县给予转移支付。 (三)财政预决算。市、县统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汇总市本级、所属各区及有关县预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资金往来。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各市、县金库按规定直接向省级金库报解财政库款。 (五)财政结算。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各市、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等,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转贷及承诺偿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市、县进行扣款。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顺利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各地要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省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调整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管理机制,将有关工作延伸到县;要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对财力薄弱县的支持力度,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要规范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面清理预算外分配事项,理顺政府间预算外资金管理和分配关系;要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省级与市、县的财政信息化网络,提高工作效率。市级财政要继续关心和帮助县级财政发展,加强对县乡财政工作的指导。县级财政要积极、主动配合省、市级财政做好有关改革工作,增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意识,认真落实财政改革各项措施,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涉及财政利益调整,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稳妥地推进改革,细化方案,精心实施。已经全面实行改革的地区,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正在进行试点的地区,要总结经验,加快推进。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除民族自治地区外,要尽快制定试点方案,积极推进改革。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