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关企业 是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企业。 代理报关企业的年审 一、 业务概述 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海关报告上一年度开展报关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报关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海关各项有关规定等各项经营管理情况并进行自我评估,参加海关年审,以确认其继续开展报关业务的资格。 外商投资的代理报关企业应同时参加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经济委员会、上海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组织的联合年检。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等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监管处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代理报关企业。 2、应提交下列单证: (1)《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企业年审报告书》;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 办事机构义务 根据有关法规审核,年审通过的,《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上签注有效期并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代理报关企业向上海海关监管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单证: (1)《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企业年审报告书》;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海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2步:上海海关监管处根据企业提交报告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审核企业业务经营和守法情况,年审通过的,在《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上签注有效期并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 七、 办事时限 自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代理报关企业的变更 一、 业务概述 代理报关企业如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海关核准。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单位的管理规定》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监管处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为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代理报关企业。 2、应提交下列单证: (1)主管部门关于变更有关项目的批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企业章程; (3)新的公章及报关专用章的印模。 五、 办事机构义务 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根据变更内容制作新的《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更新企业档案数据库。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有关项目变更后,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持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向上海海关监管处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下列单证: (1)主管部门关于变更有关项目的批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企业章程; (3)新的公章及报关专用章的印模。 第2步:上海海关监管处进行审核,并根据变更内容制作新的《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更新企业档案数据库。 七、 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规定,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为15元。
企业纳税评估,就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税收征管。纳税评估不仅是对申报表所报税额的评估,更重要的是对纳税人申报税源的真实准确性进行评估。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简介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治理结构的目的 治理结构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适当地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即企业所有权),来确保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稳定持续发展。 一、一个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在于责权利统一基础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 治理结构有效率的前提是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分布,即我们常说的要责权利统一。但是,谁有资格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传统的看法可归纳为“股东至上”逻辑。按照“股东至上”逻辑,一个必然的推论就是: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只能是“资本雇佣劳动”式的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全部归雇主(或股东、出资者)所有。 单边治理结构常见于业主制企业、合伙企业及一些股东主导型公司。这些古典企业生存了几百年。然而,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正是这些符合“股东至上”逻辑的企业制度,在微观经济领域的地位日渐衰退。现代社会几乎成了“公司社会”,大量处于统治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恰恰是偏离“股东至上”逻辑的。〔1 〕首先,从理论上说,企业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合约,其中每个产权主体向企业投入专用性资产,构成了“企业剩余”生产的物质基础。可见,对“企业剩余”做出贡献的不仅仅是股东投入的实物资产,而且还有雇员投入的专用性人力资产,以及债权形成的资产等,按照谁贡献谁受益原则,这些产权主体都有权参与剩余分配。 其次,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资产与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公司营运过程中的财产增值和无形资产共同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凭借法人财产获得相对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由此得以成为人格化的永续的独立法人实体。显然,公司行为的物质基础是法人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资产,其权利基础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股权。 再次,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只不过是资本市场上的寻利者,真正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操心,真正支配企业的其实是向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资产的企业经营者和职工。 最后,企业面临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其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赖职工的素质,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增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权的谈判力,物质资本所有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必须依赖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作。 所以,把企业的目标简化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没有道理的。企业的核心问题应该是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的生命力决不是来自股东,而是来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这就要求一项制度安排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权益。具体地说,就是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各自的产权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以保护自身权益,免遭他人侵害,从而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简而言之,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并且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来说,相应的两种权利都是对应的(杨瑞龙、周业安,1997)。我们把这种双边或多边式的合作模式称为“共同治理”。书名内容简介: 全书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前两章组成,按照作者的理解,是全书研究的方法论;第二部分包括三至六章,对企业治理结构理论的发展脉络作了一番梳理,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公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最后两章为第三部分,重点探讨了公有制条件下企业家选择机制的设计问题。 在本书的后续章节中,作者积多年的思考和勤奋耕耘,从不同角度说明和论证了在解决经济学面临的新问题的过程中,博弈论方法所具有的分析能力,展现了博弈论在经济学研究中和应用于解决我国改革和发展现实问题的广阔前景。本书是一本不可多得、富有独到见解的理论专著。基本信息: 图书类别:管理学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页码:351 ISBN:7801625226 条码:9787801625229 版次: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市场价:32.00 作者:王国成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经济环境与行为主体 第一节 经济环境 第二节 环境依赖的效用函数类型及特征 第三节 从完全理性到相关理性:行为主体特征分析 第二章 博弈经济学的方法特征 第一节 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两要素经济学分析:博弈论方法的应用 第三节 从“物尽其用”到“人尽其才” 第三章 企业治理结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治理结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治理结构类型及演变 第三节 治理结构效率要素分析 第四节 公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的准备率特征 第四章 双向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和分析框架 第二节 公有制企业的双向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节 双向委托—代蕙关系的效率机理和最优实现 第五章 治理结构与资本结构的双重优化 第一节 学习型企业主体:行为和目标 第二节 企业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关系 第三节 实现企业治理结构与资本结构的双重优化 第六章 多元化治理结构 第一节 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演进 第二节 治理结构的主体维芭与联合决策效率分析 第三节 组织控制与激励约融机制 第四节 多元化治理结构的风险与效率分析 第七章 企业家及其角色定位 第一节 企业家的品质属性 第二节 企业家报酬与企业绩效 第三节 我国企业家现状分析 第四节 企业家阶层形成的市场建设和制度保障 第八章 企业家选择 第一节 企业家选择要素 第二节 企业家竞争选拔机制设计与分析 第三节 企业家选择案例分析下政策选择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增加,逐步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1950年3月12日,中共福建省委颁发《关于机关、部队、公营企业现金管理的规定》。同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银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开展现金管理的同时,举办企业存款业务。凡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包括工矿、贸易、交通及机关所属的企业等),及县级以上合作社本身有生产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都须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帐户。各单位之间的一切买卖往来,不得以现金私自交换,亦不得互相发生商业信用,必须通过银行帐户进行结算。企业存款百分比 全省企业存款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和银行机构的普遍设立,到1952年达0.34亿元,占同期各项存款总余额的27%,与1950年比,分别增长9.8倍和提高18个百分点。在1978年以前,银行主要用行政手段组织企业存款。国营企业除流动资金存入银行外,大修理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折旧基金等也在银行建立专用基金存款户。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壮大,本省国营工业、商业、农业和集体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大量增加,到1978年,全省企业存款达7.55亿元,比1952年增长21.5倍。由于其他各项增加更快,因此企业存款占全省各项存款总余额的比重反而少0.7个百分点。在同期企业存款中,国营工业存款达3.52亿元,占1978年企业存款的46.5%;商业存款1.43亿元,占19%;国营农业存款达0.61亿元,占8.0%;工业企业专用基金存款达1.06亿元,占14%;集体企业存款达0.94亿元,占12.5%。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国民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企业生产、流通规模不断扩大,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需要量相应增加,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必须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同时,银行内部对信贷资金管理进行改革,促使各级银行扭转“重贷轻存”思想,重视企业存款工作,采用以经济手段为主和多种方式吸收企业存款。有关法律 1982年8月,省人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规定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部队后勤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提留归单位所有的短期不用资金和地方财政结余存款,均可在其当地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暂定办理二年、三年两种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人民币一万元起存,多存不限。本金一次存人,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一次支取本息。定期存款坚持自愿原则,但因存款利率较高,不到原定存期,不能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到期后,可以办理转期手续。如到期后未办转期手续,以后来取的,其过期部分的利息,照原存款按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利率,算到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实行此办法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全省单位定期存款不断增加。 1984年3月,省人行发出《关于下放银行业务权限,更好支持我省经济建设发展的意见》,重申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只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正当,一般都允许在银行开户和办理结算,并给予贷款支持。对国营和集体企业分开独立核算的承包经营单位,也同意另开结算户头。据1984年全省20个市、县统计,新开户单位增加的存款,占全省当年企业存款增加数的45%。 1985年8月,人民银行改革结算票据交换办法,成立票据中心交换站,组织专业银行定时交换,提高票据当天入帐抵用率。据福州市工商行和农行统计,改革前市区代收票据(包括辖内跨系统)平均日资金抵用率只有12.36%,改革后提高到71.87%。福州市工行还召开企业存款大户座谈会,征求企业意见,改进结算工作,并建立企业存款大户的登记和分析制度,以加强重点企业存款的组织工作。另外,还实行“以贷促存”等办法,深受客户欢迎。继续扩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自主权扩大和承包责任制的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留利大量增加。银行除采用以经济手段为主组织企业存款外,还把计划与资金管理分开,使吸收企业存款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存款不断增加。到1988年,全省企业存款达74.41亿元,占同期各项存款总余额的40%。分别比1978年增长8.9倍和提高14.21个百分点,在同期企业存款中,国营工业存款达16.32亿元,占21.9%;商业存款达21.15亿元,占28.4%;国营农业存款达4.02亿元,占5.4%;建筑企业存款达18.41亿元,占24.7%;工业企业专用基金存款达5.70亿元,占7.7%;集体企业存款达6.92亿元,占9.3%;个体工商业存款达0.26亿元,占0.4%;单位定期存款达1.67亿元,占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接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 (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 (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母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三)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各项资产; (五)按照国家政策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六)拟订母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依法决定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 (七)拟订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 (八)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九)制订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十)制订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宜; (十一)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二)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事项; (十三)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母公司。 母公司可向全资子公司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向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 第九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中央管理企业报请国务院批准,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三)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关的会议。 第十一条 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主管财政机关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三章 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 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主管财政机关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第四章 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母公司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 对企业向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整等内容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合并前,各方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随同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经审计、评估后一并转入合并后的企业。 企业分立前的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划分,对不宜分割的整体资产,由持有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价值补偿;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根据人员、业务相关性原则,随同资产由分立后的企业分别承担。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的资质、信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受让方具有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能力。对持续经营但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受让方具有实际资金投入、能够妥善安置职工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的,可以采取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兼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母体企业或者存续企业必须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人、财、物和经营业务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时,对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国有资产,应当划转给母公司或者母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持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行为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投资者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母公司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母公司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利润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制定。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 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 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清算期间的损失计入清算费用;公司制改建中的损失,可以冲减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 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 企业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母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第六章 财务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方法,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执行。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指标的标准值,由财政部制定发布。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企业外部考评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企业内部考评由母公司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母公司进行年度财务考核与评价后,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负责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部门提交财务考核与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等激励政策;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企业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六)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权益的; (七)国有股持股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者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八)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一)企业制定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 (三)不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国有资本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主管财政机关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建议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什么是企业亏损补贴 企业亏损补贴又称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主要是指国家为了使国有企业能够按照国家计划生产、经营一些社会需要,但由于客观原因使生产经营出现亏损的产品,而向这些企业拨付的财政补贴。 导致企业计划性亏损的原因,主要是产品计划价格水平偏低,不足以抵补产品的生产成本。此外,企业的技术设备落后、供销条件不利等也是造成企业计划亏损的重要因素。 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政府原则上不干预企业经营。但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初期,国家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特殊领域或行业,要控制其价格或经营范围,导致企业销售收入不足以弥补按规定摊入的生产成本费用、原始进价及有关税金,从而形成亏损,因而国家财政还需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贴。这方面的补贴有:粮食企业亏损补贴、煤炭企业亏损补贴、有色金属企业亏损补贴、农垦企业亏损补贴。企业亏损补贴的分类 企业亏损补贴按企业的经营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国内经营企业亏损补贴。 国内经营企业亏损补贴包括冶金、有色金属、煤炭、化工等计划价格水平偏低的原材料工业的亏损补贴,商业、粮食企业经营购销倒挂商品所需的经营费用补贴,以及农机、轻工、农垦、农牧等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2、外贸企业亏损补贴。 外贸企业亏损补贴包括进口亏损补贴和出口亏损补贴。外贸企业按照国家的定价政策,以国际市场价格进口产品而按低于进口价格的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投放国内市场,由此造成的亏损,国家财政通过进口补贴给予弥补。 出口补贴是指财政对外贸企业以低于收购价格的销价向国外出口产品所形成的亏损给予的补贴。 由于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有所增强,外贸企业的出口亏损补贴已基本上取消,进口亏损补贴也减少到化肥、农药等个别商品。企业亏损补贴与价格补贴的区别 企业亏损补贴与价格补贴有所不同,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补贴主要是以私人为直接的受益对象,基于拨给企业的价格补贴也是如此;而企业亏损补贴则是以企业为直接受益对象,尽管它也可能因为企业没破产而间接使企业的员工受益。 2、价格补贴往往直接关系到私人的生活水准,而企业亏损补贴则往往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否持续下去。 3、价格补贴多发生在流通环节,是向私人和商业企业提供的;而企业亏损补贴则多发生在生产环节,主要向生产企业提供。 4、有时政府也将价格补贴拨付给企业,这是为了弥补政策性原因所造成的购销价差损失;而政府之所以将企业亏损补贴拨付给企业,则是为了使得企业在政府政策引起经营价格倒挂的情况下,能够弥补所需的经营费用和获得合理的利润。
主要目的 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价格补贴,主要是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本主义制度无法解决的根本矛盾和我国某地农机价格补贴发放会现场维持资本家的最大限度利润。其交通运输价格(包括城市地下铁路客运)补贴和对外贸易的价格补贴,一般由国家预算支付;农产品价格补贴,则一般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某些社会集团支付。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补贴是稳定市场物价和实现某些计划价格合理化的一项辅助性和过渡性措施。在采用某种价格补贴的同时,也在努力创造条件减少补贴,以使价格的职能得到正常的发挥。 价格补贴(Price Support) 是指国家或社会集团向某种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无偿支付补贴金,以维持一定价格水平的措施。其实质是对这些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损失所作的补偿。一般多用于农业、对外贸易和交通运输业。主要形式 发达国家农业价格补贴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发放2007年石油价格补贴新闻发布会1.农产品进出口贸易补贴。在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情况下,政府为鼓励出口而实行出口价差补贴,补贴额为两种市价的差额。这种补贴或直接支付给农产品出口商,或直接体现在政府进出口贸易的采购与输出价格差额上。对于某些国际市场价格较高而国内生产不足或不生产的产品,政府为保障市场供给,给予进口补贴,促进进口。 2.购销价格倒挂补贴。这是政府对消费者的直接补贴。政府以较高的价格从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购销差价由政府补贴。实行这种补贴的有日本等发达国家。这种补贴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刺激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3.保护价格补贴。这是政府对生产者的差额补贴。政府主要依据农产品成本制订保证价格,即农业生产者保证可以得到的最低价格。当市场价格高于保证价格时,生产者可在市场上自由出售农产品;当市场价格低于保证价格时,政府或直接给生产者以市价与保证价之间的差额补贴,或按保证价格予以收购。这种方法,首先由美国从1993年开始采用,以后加拿大、欧共体各国亦开始实行。 4.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政府为了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农业生产者提供生产资源,如电力、燃料、农机、农药、种子、饲料等,购销差价由国家财政补贴。 5.农用资金利息补贴。一些发达国家为鼓励农民投资,引导生产者执行国家的农业政策,往往以低于金融市场正常利率向农民提供各种贷款,满足其正常的生产资金需求,其利息差额由政府向银行进行补贴。 除了上述各种直接补贴外,还有各种间接补贴,如各种休耕、转耕及拖欠性停耕补贴,自然灾害补贴,科技推广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我国现状补贴原因 ①原材料或成品进货价格提高,而加工品或成品的销售价格不能相应提高,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或经营,国家给有关的生产或经营单位以补贴,如粮油、棉花、蔬菜的亏损补贴和某些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等。 ②由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收购价格或出厂价格提高而相应提高了销售价格,国家通过给消费者个人以补贴的办法,保障人民生活,如粮食、副食品的价格补贴等。补贴类型 ①财政直接补贴。分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两种。前者有按销售数量列入预算指标和不单列预算指标而由地方退库或从企业利润抵留给予补贴两种形式;后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指标或经地方政府批准。 ②商业补贴。由商业部门对生产部门的价格补贴。补贴的方式,有价内补贴与价外补贴之别。前者,其补贴金额包括在商业进货价格之内,通常形成购销同价或购价大于销价;后者,其补贴金额不包括在商业进货价之内,通常表现为政府通过商业部门对某种产业(如农业)的无偿投资或扶持基金。案例国家补贴 2010年5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京召开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采取有力措施,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争取平稳的价格环境。 会上,发改委部署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周望军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按照《价格法》的要求,上世纪末以来,我国大部分省市近年来建立了重要商品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用于平抑市场价格波动。这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资金来自地方政府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和中央财政没有关系。 今年以来,我国粳米、玉米等粮食品种,大蒜、蔬菜、绿豆等农副产品,以及三七等中药材价格上涨较多,既受西南地区旱情、中东部地区持续低温等不利天气影响,也与极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密切相关。各地积极运用财政补贴、价格调节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建设大型生产基地,补贴生产流通环节,降低成本。 据价格司介绍,湖南省全省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的价格调节基金已占到当前基金使用数额的40%,省级和长沙市先后投入1600万元,支持建设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邵阳市先后投入980万元,建设该市最大的白马田蔬菜基地。吉林、山西等很多省份也都对蔬菜生产、流通给予了很大资金支持。 为帮助低收入群体应对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压力,一些地方积极推动建立低保、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与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目前,山东、江苏、浙江等7个省都建立了相关联动机制,去年山东省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调整了低保标准。今年以来,上海、广东、吉林、江苏、宁夏等省区市也相继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22日召开的全国物价局长会议提出要提高价格调控能力,认真研究完善粮食、猪肉、食糖、棉花价格调控办法,积极采取信息引导、扶持生产、产销衔接、储备吞吐、组织调运、促进流通,以及必要的临时价格干预等手段,切实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建设副食品生产基地和市场体系,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初步建立健全了价格总水平的监测与调控体系以及某些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1998年5月1日,《价格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价格改革的方向,并从法律层面对价格监测、价格调节基金、主要商品储备、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地方补贴 山西省物价局获悉,山西省将从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适价格补贴时调节价调基金在各地的使用。当价格上涨还在大多数消费者承受范围内,却严重影响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时,要给予低收入困难群体直接价格补贴。 2006年,山西省动用2300万元价调基金用于重要商品的储备费用补贴,如救灾化肥储备费用补贴、生猪与食糖储备费用补贴等,在特殊时期,有效地平稳了商品价格。 2007年以来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补贴情况 2007年6月:补贴时间2007年5月至10月,每人每月补贴10元。共601200元。 2007年9月:补贴时间2007年8月至10月每人每月增加补贴5元;2007年11月至12月每人每月15元。共450900元(惠城区范围内)。 2007年11月:补贴时间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每人每月15元,共约133万元。 2008年9月10日,市政府决定动用价格调节基金75.05万元,对市中心城区所在地北湖、苏仙两区低保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元。 2008年以来,受冰冻灾害、国际国内基础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劳动力、运输、环保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居民消费价格继续高位运行,对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产和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为缓解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压力,确保他们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中秋、国庆佳节,市物价局向市政府提出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市中心城区所在地北湖、苏仙两区低收入群体实行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建议。经市政府同意,物价部门就补贴资金拨付事宜已与市财政、民政部门衔接。最近,补贴资金便会发放到低保户手中。据统计,市中心城区所在地北湖、苏仙两区共有37525位低收入群众获实惠。
住房保险 住房保险一般称为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的用于个人购买或大修生活用房的保险基金。住房保险之所以列入政府的社会保险支出,一是因为国家财政要为居民的生活用房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二是因为对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住房,国家财政进行了暗补;三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缴纳的部分都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住房保险主要作用: 一、住房保险可以保证居民在房屋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二、住房保险可维护房产经营者的利益。房产经营者以收取租金为目的。风险事故发生后,住房受损,房租因风险事故中断。如果投保了住房保险,就可以使经营者在这方面的利益获得保障。 三、住房保险可增加被保险人的信用程度。保险具有提高信用,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例如,以住房为抵押物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常要求申请人将其住房投保,以增加住房的价值,故住房保险有助于住房所有人信用的提高。如何办理住房保险 办理住房保险,应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具体程序是: (一)填写投保单。内容包括:投保人的名称、投保日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名称、保险标的名称和数量,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投保单是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申领的作为保险接受投保的依据文件。 (二)签发保险单。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应对投保单的内容逐一审查并实地勘查,在确定符合保险条件后可签发保险单。 (三)收取保险费。投保人应按规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向保险人如期缴纳保险费。房地产保险合同也可同双方的委托人来办理,如抵押房地产保险可委托银行办理。住房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异议处理; (十)订立保险合同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