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额负债 定额负债是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结算程序暂时保留在企业内部的一部分经常性的延期支付款项,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应交税金、预提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等。 计算定额负债的方法 1.按支付间隔期的一半计算。 支付间隔期是指前后两次支付费用间隔的日数。每月支付一次,间隔期为30天;每季支付一次,间隔期为90天。计算公式如下: 例如:烟台市水泥厂计划2003年应付税金126 000元,按月缴纳:计划年度内每月应付管理费8 000元,按月交清。则定额负债数为: 4 两项定额负债合计=5250+4 000=9250元 2.按最低占用天数核定。 也就是按应付款项目的结算日期和支付日期之间的间隔日数核定。其计算公式为: 例如:福山区地毯厂应付*款月末一次性结算,地方税务局规定次月五日交清,最低占用天数是五天。该厂2003年度应付*为48000元,每月税金在次月五日兑付。其计算公式如下: 3.按平均占用数核定。 通常按上年度平均余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例如:烟台市猴头啤酒厂2003年度包装物押金每月月末平均余额之和为48684元,其定额负债为:
存在问题 众所周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也称之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各级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所依法占有。目前存在七个方面问题: 1、管理的认识滞后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相关书籍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改革问题上,至今仍然处在不断探索的阶段,尚未认识上的突破,原因有三个方面: 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管理是合二为一,至今尚未有一致的共识。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与相应责任的落实尚不太明确。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措施受到利益意识的牵制。 2、管理目标被受制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目前模式,仍然是加减变化中计划经济的版本,前些年改革中试图解决一些问题,但因火候尚未形成而被搁置。改革目标受制的原因有:①、不认可非经营性资产改革应该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②、不认可改革后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应该法制化。③、不认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应该逐步程序定额管理。 3、管理中力量尚需要整合 非经营性资产在认识统一后,还有力量分散的问题,难于举起管理的重锤和改革利剑,改革举措多半无法触动深层次问题。非经营性资产购建管理与日常管理在整个资产管理中形成错位管理,相互间的工作沟通少,对于出现的问题,经常是处理意见不一,更难形成合力对付问题。 4、管理基础的相对薄弱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部分之一就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之所以长期问题较多,与其管理基础相对较弱有着直接关联。 ①、领导的重视基础不够,重建设、轻管理,宁要数量,也不愿要质量。②、管理的技术基本不实,存在着严重的无账、账不健全或账实不一的现象。③、管理的标准基础不科学,在相关账簿中尚未反映土地的价值。④、管理的综合基础不牢靠,至今尚未建立相关管理数据库,管理中的综合可比度较弱。 非经营性资产5、管理中依法处置规范程度较弱 资产从形成到退出是管理应该监控的全过程;对于资产出现不适用、不需用,及毁损等情况,需要依托产权关系,依法处置。但是在实际中,仍有极个别单位在资产处置工作中,不按规章办事,在资产调拨、出售、报废和报损等方面,违规操作,逃离制度监控;甚至借处置之机,侵吞国有资产。 6、管理中效益与工作之比不甚理想 强调资产使用的经济与社会合一的效益问题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最为愿意意识到的认识问题。但是在实际中,有些单位占有过量的资产,与所从事的工作量形成不了合理的效益之比。更有甚者,多余的资产成为单位创收入的出处。而且占有资产比例之大,但实际工作成效不好,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资产情况的一个灰色缩影。 7、管理中混合所有权与占有权 所有权与占有权没有依法分离,引发了资产管理陷入被动境地。个别单位混淆两权界限,把国有资产利益圈为小集体利益,刁难代表所有者权益的政府部门行使管理权限,如闲置房产和土地,有关部门无法介入管理,这一部分资产成为单位赚取本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条件。 改革 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走向纵深阶段的今天,提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思考,并为此付出实施,其意义不亚 相关书籍于改革初期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不论是政治方面,还是经济方面。必须加深如下思想认识: 1、改革应该摆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管理位置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部分资产在现代资产管理活动中,从各自的角度发挥的作用。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没有足够重视对公用性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管理作用,增加财政负担。以至于因为资产掌握者是各级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和政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而以此圈定为权利资产,不与经营性资产等同进行改革。造成原因主要是相关的管理者缺乏从管理战略角度审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样需要面临改革大趋势,所以国有资产改革还需补课。要从三个方面提高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急迫性的认识: 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要与时俱进,必须进行改革; ②、要提高领导干部的行政意识,从责任角度增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的思想意识; ③、要扩宽改革实践的视野,从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中吸取经验。 2、改革中寻找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良方 应该说,应该清醒地意识到需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不少问题。众所周知,在当前,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中有一些较深层的问题: ①、所有权与占有权两权尚未分离问题;②、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标准尚未达到规范程度问题;③、行政事业资产存在经营成分问题;④、政府性资产总量得不到有效控制。 非经营性资产这些是不可能从旧的思维中寻求出答案。惟有通过改革。首先机构改革,政府精简提效,可以提炼资产管理的有效模式;事业单位改制,可以使事业资产彻底转向社会化、市场化,缓和财政供需矛盾。其次要引入产权改革的思路,力促单位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解决政府机关中资产占有不均衡的问题。 3、全面提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的效益高度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目前的累计水平已经超过社会经济发展的警戒线,这与没有形成科学效益观念资产应用管理有着直接关系。长期以来,资产配置是以人的需要为前提,忽略了因工作需要的基本要点,资产量无限增大,成为各级财政负担。 因此,一方面要把握好非经营性资产管理质量关,建立科学的资产使用观念和效益理念,建立工作需要配购资产的机制,克服无序购建的不妥做法。另一方面,要树立资产效益全局性,杜绝效益的本位性,把各自的资产需求置于发展中的整体需要之中。 4、要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规范财政与财务管理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现代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现代财政管理十分关注的对象,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衡,资产管理具有自己的特性,这是做好工作必须把握的尺度。因此,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活动,必须以扎实的财务基础作为先决条件。同时要做好财政管理和基层财务管理,必须紧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这一环节。为此须把握以下要点:要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融入财务管理之中,使资金转换为资产过程中处于规范效益要求中;使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始终处于监控有度之中。 原则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活动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保持国有资产安全原则 国有资产从本质上来讲属于全体中国公民,目前由国家作为代理人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他任何人都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处分、私分、侵占、毁损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同样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在非经营性资产剥离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如低价出售、私下无偿转让或占有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国有资产的流向与变现过程,切实发挥管理职能。 2、经济性原则 并非任何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之后都会给企业带来正面效益,有些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反而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负担。因此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审时度势,按照经济与否确定是否进行剥离。另外,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战略发展规划等,考虑到某些非经营性资产对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作用。因此,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坚决予以剥离;对于剥离效果不佳或者留在企业内部对企业长远发展还有积极作用的资产,应予保留。 3、区别对待原则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应当充分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实际特点、所处的社会环境、被剥离资产的独立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等众多原因,准确选择资产剥离的方法和模式以及经济后果。不能不加分析地采取强制性的统一步骤或方案,而应当对不同条件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管理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预算单位作为占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要群体,在管理中把掌握的资产变为效益业绩资产是改革中应着力解决的问题,要在适应形势、力求改革、规范管理、平衡提效的思路框架下。积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抓好思想认识工程 统一思想认识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为此要做到制法、执法和用法三个层次的思想都要统一到如何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层面上。并做到四个方面认识的统一:①、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按照改革思路进行;②、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上下一致合力进行;③、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看准问题进行;④、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依法进行。 2、建立必要可行的法制工程 就目前而言,虽然《会计法》已经出台并执行多年,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增添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使之更加完善。同时要不断从维护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出发,执行《政府采购法》。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制定《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规则》。[1]
存在形态 存货从目前的经济史看,人类经济史上共存在三种情形下的非货币资产:* 是原始社会或自然条件下的非货币资产;* 是市场经济不发达情况下的非货币资产;* 是实行高度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非货币资产。 资产分布 非货币性交易在中国的非货币资产中,主要包括几个组成部分:1,建国以来逐步形成的各类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部门的资产未列入货币资产或未充分货币化的那一部分;2,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无形资产,如声誉,品牌未得到充分估值,这其中,尤其是一些中华老字号和老品牌.此外,还有中国历代文献的版权等;3, 历史遗留的生产和技术资产,包括一部分历代建筑,工程;建国前没收的国民党政府资产和资本家的资产,如钢铁厂等;另外,还包括一些几千年来流传的古老技术,如陶瓷,宣纸,织锦,中医药,气功,食品,手工艺品,表演艺术,历史著名事物如少林寺,人名如孔子等名牌的使用,等,都还未经受市场化的洗礼,都还没有用货币去计量;4,历代形成的各种基础设施,如水库,水利灌溉设施,道路,森森绿化等,这些设施许多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没有估值,属于非货币资产;5,还有一些外国援助,引进的技术设备,知识,培训后的人才等资产,处于帐外或闲置状态,也属非货币资产之列;6,统计遗漏的.由于理论和体制的原因,在中国原有统计体制下,所统计到的社会总资产只是实际总资产的一部分,大量非正式组织,个人的资产难以汇总,或无渠道统计上来.此外,由于受统计指标设计上的限制,一些非物质生产条件下形成的资产或其它形式的资产未被统计进去。 涉税规定 股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投资活跃,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投资过程中,国家税款的流失比较严重,特别是在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情况下。造成这种税款的流失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或相关人员对投资涉及的税收规定不是很系统的了解。一、 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涉税的基本原则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费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计税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文为了述说方便具体分为存货、机器设备、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所有有权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外投资,成为投资者,具体可分为企业、个人、其他有权投资的单位。不同的投资者,同一投资者投入的不同资产,投资时所涉及的税收都有可能不同。以下按非货币性资产不同类别,分别进行说明。二、 以存货对外投资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包括原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等)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1、涉及的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作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 按纳税人最近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 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投资者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存货对外投资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投资方企业,符合抵扣条件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存货2、涉及的所得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存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缴纳所得税税款。如果投资者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应属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其他投资单位(如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应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具体为: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所得税;除个人外的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所得税。如果投资者为除上述外的企业或其他投资单位,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投资转让资产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存货,可按计税价值确定有关存货的成本。3、涉及的其他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还应按协议投资额或实际投资额计缴印花税,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 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购买或已使用的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1、涉及的流转税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但是不包括摩托车、游艇、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以上规定当然适用于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不同的投资者应根据上述规定计缴税款,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投资者以新的未使用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该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得税2、涉及的所得税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机器设备,可按计税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机器设备的成本,并计提折旧。3、涉及的其他税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基本相同。四、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拥有产权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1、涉及的流转税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股权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及后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应按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2003年1月1日后(含)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2)2003年1月1日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未交纳的,应予补税。如果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2、涉及的所得税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并计算摊稍。3、涉及的其他税投资者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的范围;另外, 接受投资方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契税。除前面所述外,涉及的其他税基本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相同。[1]
非现金资产流程图 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下同),但各种待摊销的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 概念 非现金资产 对于“非现金资产”,有关资料虽已多次涉及,但并无统一定义。如,《债务重组》准则中许多内容涉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会计处理;在《投资》准则及中国财会字[1998166号文件《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中,涉及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在财会函[1999]43号文《中国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提到了 “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国财政部财会字 [1999]43号文的附件《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也涉及非现金资产。 从字面上看,非现金资产是指现金以外的资产。问题在于如何确定这里“现金”的含义。第一种含义仅指库存现金,显然范围太小。第二种含义是《企业会计准则一现金流量表》中对“现金”所下的定义,即“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这种理解相当于中国传统所说的“货币资金”。第三种含义是将“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简称为“现金”,《现金流量表》准则正是这样做的。但是,现金等价物雇“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既然非现金资产包括所有投资,就应包括现金等价物。因此,非现金资产中的“"现金”应按第二种含义来理解,非现金资产应包括应收款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存货与固定资产被合称为实物资产。 应当注意,虚拟资产既不属于现金或非现金资产,也不属于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虚拟资产包括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等。实际上,它们并不是真正的资产,而是一些已经付现或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只是为了满足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才暂时挂在账上。简言之,它不是真实资产。 与非货币性资产的区别 非货币性资产 在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中,分别使用了“非货币性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概念。它们分别与货币性资产、现金资产相对应。这些概念有何区别?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所下的定义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而货币性资产则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两组概念的区别 第一,所看对外投资都属于非劫金资产,而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非现金资产包括各种应收款项,但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因此,非现金资产的范围大于非货币性资产,而现金的范围小于货币性资产。 第三,从更深入的层次上讲,两组概念的区别关键在于对(真实)资产的分类依据不同。现金与非现金资产侧重于资产的存在形态,而另一组概念则强调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固定或可确定,涉及资产的本质特征。 第四,现金与非现金资产更容易理解,而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在理论上更为深刻、严密。 两组概念的选择 为了在会计规范申尽量减少误解,统一术语,建议在有关规范中只用“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避免使用“现金与非现金资产”。理由如下: 第一,在目前经济生活中,应收款项一般不能用于交易,即不能用于对外投资或抵偿债务。在“补充规定”中,也未提及应收款项。 第二,对于投资,可按照企业管理者意图、即是否准备持有至到期,分为交易性投资和持有性投资。持有性投资一般也不用于资产置换、抵偿债务等交易。 从这两点可见,非现金资产在理论上所应包括的范围与其实际运用中所指的范围不一致。说“非现金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和所有投资”,显得很别扭,而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恰好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从“补充规定”来看,将“非现金资产”替换为“非货币性资产”是完全可以的。 第三,由于非现金资产未经定义,而非货币性资产有相关准则为据,使用专业术语可使会计规范更为严密。 第四,在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中,有一种,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己为主要西方国家的会计准则所接受。使用“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便于与之保持一致。 第五,由于受衍生金融工具的冲击,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分类标准将很有可能从按流动性分类改为按货币性与非货币性分类。因此,使用“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也符合财务会计的未来发展趋势。 所得税处理 税务处理 (1)《办法》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原材料计税成本是351000元(300000+51000),而会计成本是329000元,因此应予本年或以后若干年度调减所得额为22000元(351000-329000)。 (2)《办法》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这里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是应收账款与坏账准备的差额,即为380000元,非现金资产公允价351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是29000元。 《办法》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办法》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 (3)以上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49000=99000(元)。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只需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还涉及下列流转税问题: 1、以不动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中,自建的不动产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外购的不动产,按照财税[2003]016号文件的规定,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扣除买价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2、以设备、小汽车等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则应免征增值税,如果售价高于原价,则应适用4%的征收率并减征50%。 3、如果是以原材料、产成品等抵偿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还需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凡缴纳上述“三税”,均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1、当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非现金资产时,企业应按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有关科目,按照确定的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未来就磁针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照确定的资产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即计入递延税款的金额)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当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出售或清算)时,表明其价值已经实现,企业应按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按照接受捐赠时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参考资料 [1] MBA智库 http://wiki.mbalib.com/wiki/%E9%9D%9E%E7%8E%B0%E9%87%91%E8%B5%84%E4%BA%A7[2] 论文网http://time.dufe.edu.cn/jjwencong/kj/kj125.htm [3]维普资讯网 www.cqvip.com/qk/97976X/200102/4908383.html
费用现值指不同方案中计算期内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将各年费用按基准收益率换算为基准年的现值。 相关条目 NETSOZ综合搜索V3.0 淘宝用户强力搜索引擎V2.7 百度电邮搜索(BaiduMailScan)V2.6 超级PingV5.1.7 电鹰网络娱乐平台V4.4.0.0正式版 飞翔企业名录搜索王V3.0 闪电论坛群发V3.0
简介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这里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的部分。从理论上讲,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账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未入账的商誉。反之,则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股权投资差额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向第三方购买股权时,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份额。这是投资过程投资双方共同自愿形成的结果。 实质 平安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获批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投资方投资成本与事有的受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可用因素分标法,将其分解为: 股权投资差额Ⅰ: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受资方可辨认净资产中投资方所占份额与受资方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中投资方所占份额时差额。这部分差额表明,由于时间流逝、技术进步反物价变动等因素。受资方的可辨认净资产价值已经改变,而对这部分可辨认净资产双方采用了不同的计量基础,投资方按公允价值确认,面受资方按历史成本确认,因此产生了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II:投资方投资成本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受资方可辨认净资产中投资方所占份额的差额。产生差额的原因是由于受资方有本人账的商誉,投资方愿意以高于受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将其买进。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一受资方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中投资方所占份额=(投资成本一受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投资方所占份额)+(受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投资方所占份额一受资方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中投资方所占份额)一股权投资差额I十股权投资差额II 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下,把投资双方视为一个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整体,对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取的处理方法是:投资支付的价款高于应享有份额而产生的差额,应按其差额相应调减投资成本;投资支付的价款低于应享有份额而产生的差额,应按其差额相应调增投资成本。 使“投资成本”科目的数额等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目的是使会计信息能真实地反映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份额的关系,也使投资者对自己投资所付价款的多少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投资时支付的价款大于应享有的份额,意味着该项投资将来应有较大的投资回报(投资收益)来弥补投资时多付价款的“损失”;如果投资时支付的价款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则意味着该项投资将来得到的投资回报较小,投资时少付的价款应作为一种收益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关系 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合并商誉都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有关,三者不仅在数值上有联系,并且所反映的经济实质也有相通之处。 张江系基金大布局 股权投资成亮点(一)从数值上讲,三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如下两个等式: 1、股权投资差额II=合并价差II=合并商誉。三者都是购买方的购买成本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属于母公司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 2、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I十合并价差II。二者都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同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属于母公司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 (二)从反映的经济实质来看,股权投资差额II、合并价差II、合并商誉反映了相同的经济实质。购买方愿意以大于被购企业公允价值的金额实施购买行为,是因为预期被购企业存在的优越条件和无形资源在未来有可能使控股企业获取超额利润。为获得这些优越条件和无形资源的控制权所付出的代价,在权益性资本投资时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II,在合并报表时又确认为合并价差II,但其实质都是商誉。 实际上,从会计处理实务中可以发现三者的同源性:合并会计报表时,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抵销,借记合并价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股权投资差额。II也就转化为合并价差II;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这部分差额在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中都确认为商誉。 无论从内涵上,从会计实务处理上,股权投资差额II、合并价差II和合并商誉只是对同一会计事项的不同表述。正确认识这一问题,有助于改进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方法,更好地体现会计相关性、明晰性原则。 产生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有表决权资本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其计算公式为: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账面价值或有未入账的商誉;反之,则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或存在负商誉。 (二)股权投资差额的性质股权投资差额是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调整方式为:当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调减初始投资成本当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调增初始投资成本即:新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调整后的结果为:调整后的新投资成本=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一)初始投资时的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在初始投资时,按所支付的价款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投资成本)贷:银行存款同时对于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当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股权投资差额)贷: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投资成本)当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时,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不再通过“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账户核算。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投资成本)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二)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会计处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是指对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摊销期的确定原则如下:———合同规定投资期的,摊销期=投资期;———合同没规定投资期的,摊销期≤10年(即上限10年)。[例1]甲公司于2002年4月1日以45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占乙公司普通股的30%,并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如下:股本8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2002年1-3月的净利润为10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投资时应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处理:(1)甲公司投资时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800+100+100+200+100=1300(万元)(2)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1300×30%=390(万元)(3)甲公司投资成本与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450-390=60(万元)新的投资成本=450-60=390(万元)(4)投资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4500000贷:银行存款4500000 注:原股权投资差额尚可摊销年限为9.5年,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0.67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股权投资差额)0.67(4)确认10-12月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300×25%=75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75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75[1]
简介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的项目注释,要分类披露其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和期末数。分类一般分为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固定资产原价的本期增加数与累计折旧本期增加数并没有勾稽关系,因为累计折旧本期增加数是建立在本期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价基础之上,与本期增加固定资产原价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甚至本期期末(如12月)新增固定资产,与累计折旧本期增加毫无关系。同样地,固定资产原价本期增加数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增加数之间也不存在必然联系。 但是,固定资产原价本期减少数与累计折旧本期减少数之间却存在如下逻辑关系。即:某类固定资产原价本期减少数大于或等于该类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本期减少数(等于的情形是在该类固定资产净残值为零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如果某类固定资产原价本期减少数小于该类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本期减少数,那么肯定是该类固定资产原价或累计折旧的分类有误,或者金额填写错误。不过,固定资产原价本期减少数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减少数之间并不存在类似的逻辑关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三者之间的勾稽关系。即:某类固定资产原价期末(期初)数大于或等于该类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期末(期初)数与该类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末(期初)数之和(等于的情形是在该项固定资产净残值为零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已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基建工程 (一)直接成本。 固定资产原价基建工程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都是不十分严密的概念。不同的工程管理形式,直接成本的概念范围也不同:发包的基建工程,凡向承包单位支付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及竣工决算时应支付的款项,都属于本文中直接成本范围;自营基建工程,则以工程领用的材料物资(含待安装的设备)、应分摊人员工资、应分摊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等为直接成本。自营工程中,人员工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难于直接计人按固定资产名称设置的明细项目,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的,也需要设置待摊账户进行汇集分配,这样,在核算工程成本时,这部分支出也可以作为间接成本处理。 (二)间接成本。 1.在《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中,基建工程的间接成本在“在建工程一其他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其核算内容包括: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相关的税金、监理费、工程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和毁损净损失、试生产净损益等。 2.1995年修订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基建会计制度》),则将基建工程的间接成本分列在“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两科目核算。该制度列举的间接成本除包括上述新《制度》中的支出项目外,还有-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借款利息、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出国联络费、停缓建维护费等。 3.按照新《制度》及财政部财会[200114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以购人或出让形式取得(合称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应分配计人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这就是说,出让土地成本也属于工程间接成本入账。 (一)估价人账。 新《制度》规定: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竣工或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人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待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再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和已提折旧。 (二’)部分项目竣工固定资产分批人账。 较大型的基建工程,往往有部分项目先完工并交付使用,这部分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先行人账,条件具备的,可按正常程序结转成本人账;条件不具备的,则按以上要求估价人账,以后再与其他竣工的固定资产统一结转工程成本,并调整估价资产的原价和折旧额。 后续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财政部《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规 固定资产原价定: 1.与固定资产(含融资租人)相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人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预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使产品质量有了实质性提高,或降低了产品成本,则应当计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以上资本化原则的,应设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两次装修间隔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单独计提折旧。 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入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单独计提折旧。 分摊 (一)个别确认法。对于购人的无须安装的机械设备,如果附加费用较少,购置持续时间很短,可以单项资产为对象,按照买价、包装运输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税金,再加适量的间接成本,直接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果附加费用多或购置持续时间较长,则应以单项资产为对象,在“在建工程”科目设置明细账户单独核算,待费用支付完毕时按以上原则转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二)直接成本比例法。采用直接成本比例法时,应首先将按直接成本比例确认不够合理的项目剔除出来,采用个别确认法计量其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然后将剩余的项目和摊余的间接成本采用以下公式进行分摊:间接成本分配率=应分摊间接成本合计÷列人分摊的工程项目直接成本合计×100%=(间接成本总计一土地及个别确认时应转销的间接成本)÷列入分摊的工程项目直接成本合计×100%单项固定资产人账价值=该项目固定资产直接成本×(1+间接成本分配率)+应分摊的土地价值(指房屋、建筑物) (三)公允价值比例法。 公允价值比例法又称简易评估法。评估时,一般房屋建筑物按单位正常造价(含间接成本,不含土地价值)评估,机械设备按买价加上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再加上适量间接成本进行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具体操作方法为: 第一步,采用评估方法,分别确认各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加总,不构成固定资产实体的支出项目及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列入估价范围。 第二步,计算工程成本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工程总成本一土地价值)÷全部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总计 第三步,确认固定资产人账价值: 某项固定资产人账价值=该项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工程成本系数+占用土地价值(指房屋、建筑物) (四)分类确认法。采用直接成本比例法时,有些情况下不够合理,比如房屋建筑物与须安装机械设备,运输设备与其他设备采用同一分配率分摊就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全部采用个别确认法又太麻烦,这时就应采用分类确认法结转工程成本。具体操作可分三步:第一步,将比例大致相同的工程项目进行分类,比如房屋类、其他建筑物类、运输设备类,其他设备类等;第二步,采用相对合理的方法,将全都应分摊的间接成本分配到各项目类别中.第三步,采用直接成本比例法等方法,将各类应分摊的间接成本分摊计人各单项资产。[1]
固定资本正文 流动资本的对称。指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工具、厂房等耐用的劳动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属于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它的物质形态全部参加生产过程,虽然受到磨损,但仍然长期保持固定的物质形态。它的价值不是一次全部转移,而是在生产过程中随着磨损一部分一部分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经过商品销售,这部分转移过来的价值又变为货币形式收回,以备更新它本身的物质形态。 固定资本的这种流通和周转,有它自己的特殊形式:就是价值与物质相分离。固定资本的价值运动并不同它的物质运动相一致。它从开始周转的时候起,价值便分割为二:一部分留在自身的物质形态上,一部分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前者随着磨损程度而逐次减少;后者经过生产和流通,以折旧形式逐次提取折旧费,以货币形式收回。直至前者减为零,全部转化为货币形式,再经过流通领域购买新的同类物资,来替换已经磨损报废的固定设备,完成它的一次周转,重新进入下一次周转。 作为固定资本的劳动资料,耐用程度各不相同。总的说来,机器比普通工具耐用,厂房使用的期限更长。愈耐用,即磨损愈慢,价值留在固定资本的物质形态上的时间就愈长。可以说,固定资本价值的转移程度同它的全部职能时间的长短成反比。磨损一般是指有形损耗,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竞争和技术提高的影响,计算价值转移和折旧时,还要考虑到无形损耗对缩短固定资本的周转时间、加快周转速度的作用。 固定资本的周转,比流动资本缓慢得多,这是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生产资本职能的这部分,有不同的周转。而周转之所以不同,又由于生产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是按照不同的方式、把它们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而不是由于它们在产品价值的生产中有不同的作用,也不是由于它们在价值增殖过程中有独特的作用。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新发展,劳动资料在生产资料中所占的比重有所提高,因而固定资本在生产资本中所占的比重也相应提高。但是,由于制造劳动资料的劳动生产率增长较快,劳动资料的价值随之下降较快,这就会延缓固定资本所占比重的上升速度。此外,随着竞争的激烈,无形损耗也有加快的趋势。 配图相关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