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分析法是指以会计准则为依据,根据会计原理和会计制度,对账户对应关系及其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分析,以揭示 账户分析法 账目的异常和发现错弊现象的一种会计检查方法。账户分析法又称科目分析法,是审计分析中的一种主要技术方法。它是指以会计原理为依据,对总分类账户的借方或贷方的对应账户及其发生额和余额是否正常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如将“产品销售收入”和“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现金”及“应付账款”等账户结合起来分析,即要审查有无差错和弊端,还可以了解产品销售情况、应收账款发出和收回情况及费用发生、支付情况等。 特点 账户分析法一般选择重要的、并且经济业务发生中较频繁的账户进行分析。由于总分类账一般都是汇总登记的,不反映具体的经济业务,因此不对它进行分析,而以明细分类账作为账户分析法的对象。 基本步骤 1.根据会计检查目标确定分析的账户。 2.用复核法检查被查账户发生额和余额是否正确。 3.用核对法检查被查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4.用审阅法审查账户记录,从中分析和发现账户有无差错和异常情况。 5.对分析和发现的问题,逐笔进行审查落实。 由以上账户分析法的基本步骤可以看出,账户分析法的特点是直接检查账户,从账面上发现问题。 注意事项 在具体运用科目分析法时,还应注意以下各点: (1)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找出其中应该重点检查的科目; (2)在编制科目分析表时,应谨慎小心,以防疏漏而导致错误的审计结论; (3)必须将正常的对应科目列全,否则难以发现问题。 参考资料 [1] 什么是什么 http://www.shenmeshi.com/Education/Education_20090312140212.html
会计方法,指从事会计工作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方法,一般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和会计检查方法。其中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本课件主要介绍会计核算方法。 设置账户设置账户是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门方法。由于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复杂多样的,要对其进行系统地核算和经常性监督,就必须对经济业务进行科学的分类,以便分门别类地、连续地记录,据以取得多种不同性质、符合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和指标。 复式记账复式记账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采用复式记账方法,可以全面反映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而且可以防止差错和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记账方法。 填制和审核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正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基础,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 登记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简称记账,是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在账簿中分类,连续地、完整地记录各项经济件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会计核算资料。账簿记录是重要的会计资料,是进行会计分析、会计检查的重要依据。 成本计算 成本计算是按照一定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便确定各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产品成本是综合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指标。正确地进行成本计算,可以考核生产经营过程的费用支出水平,同时又是确定企业盈亏和制定产品价格的基础。并为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数据。 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提高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还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以及各种结算款项的执行情况,以便对积压或损毁的物资和逾期未收到的款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 编制会计报表 编制会计报表是以特定表格的形式,定期并总括地反映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和结果的一种专门方法。会计报表主要以账簿中的记录为依据,经过一定形式的加工整理而产生一套完整的核算指标,用来考核、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下期财务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以上会计核算的七种方法,虽各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但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彼此制约的。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在会计核算中,应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一般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按规定的手续填制和审核凭证,并应用复式记账法在有关账簿中进行登记;一定期末还要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成本计算和财产清查,在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参考资料1、http://www.jytax.gov.cn/jckj/jxnr/1/RWFF02.html
目录 1 存货计价方法的概述 2 存货的计价方法 3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标准 4 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5 在我国适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6 存货计价方法需考虑的因素 7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矛盾及其协调 存货计价方法的概述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是制订企业会计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报告利润和存货估价,并对企业的税收负担、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的入帐价值:主要有购货价格、购货费用、税金等,其发出存货的价值由以下方法确定。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到的存货先发出或先收到的存货先耗用,并根据这种假定的存货流转次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束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根据起初存货结余和本期收入存货的数量及进价成本,期末一次计算存货的本月加权平均单价,作为计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结存价值的单价,以求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结存存货价值的一种方法。 3、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每次收货后,立即根据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价或成本的1种方法。 4、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假定后收到的存货先发出或后收到的存货先耗用,并根据这种假定的存货流转次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5、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是以每次(批)收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各该次(批)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即:每次(批)存货发出成本=该次(批)存货发出数量X该次(批)存货实际收入的单位成本除上述计价法外,还有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但前五种方法属于企业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存货期束计价通常是以实际成本确定。但是.除了这种方法外.还有一较为广泛的方法——成本(实际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标准 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是由于存货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不一致和同质的存货实际取得的成本不同而产生的。存货流转包括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方面。在通常情况下,外购或自制的存货与出售商品的成本流转是不一致的,因此产生了存货成本在库存与销售之间的分配问题。为了恰当反映存货流转,在确定存货计价的方法时,要坚持以下标准:① 以历史成本为基础;② 坚持客观性原则,如实反映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价值;③ 坚持谨慎性原则,保证企业所有者和潜在投资者作出决策时,尽可能规避风险,使风险收益最大化。同时,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还受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科学决策。 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期末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存货是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项目,它的期末价值是否真实,直接影响企业期末拥有价值的真实性。又由于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对经营成果也有较大的影响,即通过销售成本、营业费用等方面影响经营成果。 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使得率期销货成本介于前期购货成本与本期购货成本之同,这两种方法得到销售成本不易操纵,因而被广泛采用。但这两种方法得到销售利润大于本期实际进货配比的销售利润。其结果会使企业“应纳所得税”增加,“为分配利润”增加。期末存货构成期末资产总价值的一部分,因为这部分价值也介于前期购货和本期购货成本之间,这两种方法的期末存货价值也脱离了每次实际进货成本,致使期末资产总值不真实。因此,这两种方法的使用,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 个别价法计算的期末存货及销售成本,均能以实际购货成本为基础,符合收益和费用相配比原则及期末资产真实性原则。但是,个别计价法在实际操作中,手续繁琐,成本较高,对大多数存货品种来说不太实用。 先进先出法的本身含义是假定先购进的先发出,该法使存货接近于购货成本,期末资产总价值较真实。但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销售成本偏低,使得利润虚增。后进先出法的本身含义是假定后购进的先发出,发出的存货按最后收进的单价进行计算。期末存货成本明显偏低,期末资产总价值也明显偏低。而销售成本较接近当前市价,销售利润比较真实。并且,当期销售收人能与当期销售成本相配比,能够反映出当期经营者的经营绩效。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应用,会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损失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抵消,列人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价时,如果仍以其历史成本计价,就会出现虚夸资产现象。这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者来讲是不稳定的。 2.对企业流动比率指标计算的影响 企业流动比率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该指标是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之一,其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所确定的存货期末价值大于采用后进先出法所确定的存货期末价值,则相同企业由于这两种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得出的流动比率的值就不同,从而债权人对该企业就会作出不同的决策。 在我国适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在我国适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两种,即“后进先出法”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首先,这是我国会计制度与西方会计制度接轨的需要,符合国际会汁质例要求。随着wIO的临近及国际贸易往来的增多,我国会计核算方式要符合世界经济状况需要。 其次,这是我国主要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的企业类型,大多以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这两类企业的发展涉及到有关方面的支持,如投资人、债权人、职工及国家职能部门等。他们均需要了解企业资产结构、计价及收益的详细资料和真实情况,从而为这两种方法的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 第三,它充分体现会计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存货的发出,采用后进先出法,不仅能够谨慎地反映当期会计利润,避免企业过度分配,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利益,还能使当期销售成本与销售收人配比,满足含 十的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 期末存货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使存货能符合资产_的真实含义,提供可信的流动资产及流动比率数据,从而满足社会有关方面对企业信息真实性要求。 存货计价方法需考虑的因素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存货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对于不能互相替换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存货,无疑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如果存在大量可以替换的存货项目时,采用个别计价法将不胜其繁,此时,必须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之间作出选择。在大多数情况下,存货的实物管理可能是“先进先出”,因此,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符合存货的实际情况。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需考虑的第二方面的因素就是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直接影响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和销售成本的计算,进而对企业的利润、税收负担、现金流量、财务比率等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进法会导致较低的期末存货、销售毛利、所得税和净收益额;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其结果恰好相反。如果物价持续下跌,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不论物价如何变动,采用平均法(包括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核算的结果,总是介于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之间。但是,上述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的一般财务影响又会因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其所处的不同时期而产生差异。例如:周转很快、存货积压很少,则后进先出法的优势也不会充分显示。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需考虑的第三方面的因素就是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绩评价的影响。由于存货的实物管理一般是“先进先出”的,如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其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仅如此,后进先出法虽然能够减少所得税,但同时会导致较低的净收益,影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影响以净收益为基础的各种奖励和报酬。因此,从内部管理及业绩评价的角度出发,采用先进先出法比采用后迸先出法更为合理。此外,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经营业绩的比较时,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也将影响业绩评价的正确性。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矛盾及其协调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需要考虑上述多方面的因素,而采用任何一种方法难以兼顾各方面的要求。撇开采用个别计价法的情况不谈,先进先出法虽然能够较好地适应存货管理、存货估价及业绩评价的要求,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会导致较高的所得税支出。后进先出法的情况与此恰好相反。加权平均法除了核算工作量相对较少外,居于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之间,移动平均法的情况与加权平均法基本相同,只是核算工作量比加权平均法要大。由于现代会计已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核算工作量已不再是制约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范围可以缩小到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两种。 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如果根据客观情况及利益权衡的变化频繁地在两种方法之间不断地转换,势必与一贯性原则的要求相冲突,会给人留下“粉饰”和“调剂”的嫌疑,也难以与采用另一种方法的其他企业进行业绩的比较。 解决问题的唯一的出路是同时报告两种存货计价方法得出的会计信息。这也就意味着税法应该允许企业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与计算应交税金时应当采取的存货计价方法不一致;否则,会与税收法律有冲突。我国目前税法中尚无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计算必须采用同一种存货计价方法的明确规定,故上述作法也是可行的。具体地说,由于先进先出法与存货的实物管理、存货销售价格的确定、存货估价及业绩评价相适应,且这些管理及决策是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交纳所得税只是定期的,故存货的日常核算可以采取先迸先出法,期末时再采取后进先出法对其进行调整,以发挥后进先出法可以减少所得税支出的优势,财务报告则同时列报这两种不同存货计价方法核算的结果。
目的 递延法的目的:是使所得税费用与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确认的所得相配比。 分析 递延法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用当期税率计算,而本期转回以前发生的用当初原税率计算。税率发生变动不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虽保证了税率变动当期配比,却导致以后期间不配比。递延税款是一个纯递延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债务法的目的是将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看作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其按今后预计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税率变动时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调整,实质上就是夯实资产和负债,为以后各期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创造了条件,保证了税率变动年度和其他年度的配比。由此可知债务法既注重资产负债表也注重利润表。递延法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而债务法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打破了历史成本原则的局限。 在此法下,递延所得税负债称为递延所得税贷项,递延所得税费用根据税前会计利润调整永久性差异后的余额乘以当期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为该年度所得税的部分即为递延所得税贷项,所得税费用小于应付所得税的部分即为递延所得税贷项,所得税费用小于应付所得税的部分即为递所得税借项。递延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故又称为利润表法。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贷项并不代表将来差异转回时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递延所得各借项也不代表能节省的现金支出,故既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96号公告中规定不采用递延法。 会计处理 递延法企业所得税处理由递延法变更为负债法,其基本问题是在转回年度如何将转销的递延款金额由按原发生时的税率确定改变为按转回时的税率确定。兹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价40万元,按税法使用5年,按会计使用8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该企业每年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率为 33%,从第4年变为40%。显然,在前五年,时间性差异产生纳税影响金额并予以递延,后三年,时间性差异转回。前五年为产生期,后三年为转回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年度递延法与负债法会计处理相同,因而在产生期二者如果相互转换,则毋需进行会计调整;由于产生期两种方法帐务处理相同,因而在转回期第一年,即第六年,如果两种方法相互变更,也不影响账务处理。因此,我们假定企业采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从第七年起改为负债法。有关时间性差异、应税利润计算如下表:(单位:万元)(参看会计之友200x年第4期第30页) 帐务处理如下: (1)第一年: 借:所得税33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320,100 递延税款9,900 (2)第二、三年账务处理同(1)。 (3)第四年: 借:所得税40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388,000 递延税款12,000 (4)第五年,账务处理同(3)。 (5)第六年: 借:所得税403,500 递延税款16,5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420,000 (6)第七年:递延法改为负债法,采用负债法首先需要对递延税款余额进行调整;同时对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纳税影响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确定,笔者认为有如下 两种方法: 税来递延税款总额=税率变更前时间性差异 ×(当前税率-原始率)=9× 40%-33%)=0.63(万元) 借:所得税6,300 贷:递延税款6,300 (b)对当年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纳税影响金额及己前年度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税率调整数进行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396,500 递延税款(50000×X 40%+50000×(40%-33%)= 23,5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420,000 注:上述两种方法最终处理的结果相同,均使“递延税款”账户当年借记17,200元。“所得税”账户借记402,800 (7)第八年:采用负债法进行处理 借:所得税400,000 递延税款2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420,00 转换 递延法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在时间性差异转回年度确定其纳税影响金额时由按当年税率计算改变为按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其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理因税率变动对所得税纳税影响金额的调整数。仍以前例,假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负债法。由于在时间性差异发生期递延法与负债法会计处理相同,因此,如果在时间性差异发生年度或转回年度第一年,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则不需要做任何调整。因此假定第七年所得税会计变更为递延法,账务处理如下: (1)第一、二、三年账务处理同前述(1)。 (2)第四、五年帐务处理同前(3)。 (3)第六年,有以下两笔分录: (a)对递延税款余额进行调整 借:所得税6,300 贷:递延税款6,300 (b)对当年转回的时间性差并对所得税纳税影响金额进行帐务处理 借:所得税400,000 递延税款2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420,000 (4)第七年,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如前,笔者认为仍然有两种方法: 方法1:(a)将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未转销的部分,即将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金额因税率变动的调整数冲回调整。 差异 “递延法”和“债务法”,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时常用的方法。对企业来说,无论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都是因为时间性差异而产生会计所得的提前实现和挪后实现,结果本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账务处理不同。在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采用“递延法”时不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而采用“债务法”时则要相应地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以使余额反映出预付未来税款资产或将来应付税款债务的真实价值。 二、报表反映不同。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势必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这种影响在“递延法”下反映在损益表中,在“债务法”下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前已述及在“递延法”下,递延税款余额不因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而调整,因此,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出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债务法”下,由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情况已在递延税款余额上作了相应调整,因此资产负债表得以反映这一事项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反映的所得税费用不同。在“递延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两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递延至以后时期或自以前时期逆转来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而在“债务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则包括三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按照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应付的或预付的税款余额;为了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对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进行的调整数。 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债务法”往往比“递延法”更科学、更合理。理由有两个:一是从理论上看,企业采用“递延法”时,递延的税款余额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对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作调整;而采用“债务法”时,则将递延的税款余额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或负债,并随税率变动或新税的开征作相应的调整,因而理论依据比“递延法”更准确,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是在实际操作上,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报表来看,“递延法”采用损益表,“债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当年度损益的报表,其组成科目都是“虚账户”,资料仅限于一个营业周期内,且不能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报表,其组成科目为“实账户”,各项目数据具有累计性,更符合企业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因此,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要比使用损益表反映更科学。 分析比较 递延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纳税影响会计法有两种具体的核算形式:递延法和债务法。这两种方法对永久性差异以及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方法相同,而当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两种方法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递延法下,在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各年,均按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计入“递延税款”,而当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时,则要按照转回前各年采用的税率顺次结转原来确认的递延税款。可见,在递延法下,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会计处理的重点;而采用债务法,关注的重点则应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税率变更当年除要对当期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按变更后的税率计算确认递延税款之外,还要将现行税率减原税率之差与截至变动前累计暂时性差异的乘积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并直接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见,递延法下,若将所得税税率看作单价,暂时性差异看作数量,则其处理思路类似于发出存货计价中的“先进先出法”;而债务法的处理思路类似于“市价法”。 [例]假设会计和税法由于折旧方法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表1所示,并假设1991年、1992年所得税税率为33%,1993起年改为30%,至1996年再次发生变动,变为24%。 (1)递延法下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从表1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1995年,因此此前的1991年至1994年应采用当年适用的税率,即1991年与1992年采用 33%、1993年与1994年采用30%分别乘以各年的暂时性差异来计算确认“递延税款”,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为简化起见,将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借方的金额用正号表示,记人贷方的金额用负号表示,各年“递延税款”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1年:-12042×33%=-3973.86(元) 1992年:-8188×33%=-270204(元) 1993年:4335×30%=-1300.50(元) 1994年:482×30%=-144.60(元) 1995年是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年,因此从1995年起,直至1998年,应首先采用1991年与1992年33%的税率予以转回,待 1991年与1992年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之后,再采用自1993年开始的30%的税率予以转回,并记入“递延税款”的借方。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5年:3372×33%=1112.76(元) 1996年:7225×33%=2384.25(元) 1997年:7225×33%=2384.25(元) 1998年:2408×33%+(7225-2408)×30%=2239.74(元) 其中,2408=(12042+8188)-(3372+7225+7225) 上述计算结果通过“T”字型账户汇总如下: 通过“T”字型账户可以看出,12042+8188+4335+482=3372+7225+7225+7225,表明暂时性差异原始产生总数与之后转回总数相等;相应地,3973.86+2702.04+1300.50+144.60=-1112.76+2384.25+2384.25+ 2239.74,即产生与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也相等。这两个等量关系在债务法下仍成立。 可见,递延法下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上述各年递延税款的计算结果不变,即从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的年度开始,递延税款的计算金额仅与以前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年度有关,与当期的税率无关。 (2)债务法下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债务法下重点是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即1993年和1996年。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递延税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变动当期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按当期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二是截至税率变动之前累计暂时性差异按现行税率计算调整的影响金额。其他年份直接按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当期发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可。递延税款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3年:-4335×30%+(-12042-8188)×(30%-33%)=-693.60(元) 1996年,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动,所以需对1996年之前累计的暂时性差异再作调整。由于在1993年已将税率调整至30%,故本年度仅需对30%与24%的差额部分进行调整,而非33%与24%的差额部分,其计算结果为7225×24%+[(-12042-8188-4335-482) +3372]×(24%-30%)=3034.50元。 其他各年直接以当年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乘以30%得出,具体结果如下: 1991年、1992年计算结果同递延法,分别为-3973.86元和-2702.04元。 递延法会计处理1994年:-482×30%=-144.60(元) 1995年:3372×30%=1011.60(元) 1997年:7225×24%=1734(元) 1998年同1997年。 可见,与递延法不同,债务法下若1995年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则在变化当年都要按上述方法对变更当年的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调整至现行税率。 另外,当所得税税率连续多次发生变动时,递延法下只需关注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变动,转回之后的变动对其计算无影响;而债务法下,对于所得税税率的每一次变动都应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递延法下“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能真实代表企业未来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而采用债务法,则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当期,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金额。债务法较之递延法,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的要求。并且债务法下只需注意在税率发生变化的年份按现行税率对递延税款做出调整,其他年份均直接以暂时性差异产生数或转回数与当期适用税率之乘积确认递延税款借方或贷方即可,处理思路更加简单,因此,新准则采纳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明确了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 [1]
特点 企业收购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入净资产,并确认商誉是购买法的主要特点,但除此之外,还具有如下特点:(1)合并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分别处理:若以发行股票为代价合并其他企业,股票的登记和发行费用应当直接冲销股票的公允价值,即减少超面值缴入资本;法律费、咨询费和佣金等直接费用增加净资产或投资成本;其他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2)购买企业的利润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利润以及被并企业合并后所实现的利润。 (3)购买企业的留存利润有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并企业的留存利润也不能转入购买企业。 会计处理 购买法(1)记录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或支付的价款。此时,应借记长期投资(成交价),贷记银行存款(实际支付数)、股本(面值)、资本公积(成交价与现金、股本数的差额)等账户。 (2)记录发生的合并费用。借记长期投资或应付产权转让款(直接合并费用发生数额)、资本公积(股票发行费用等)、合并费用(合并间接费用)等,贷记银行存款(实际支付数)等账户。 (3)记录投资成本的分配。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商誉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账户及长期投资或应付产权转让款等账户,这里有关资产与负债账户均按事先确定的公允价值记录,长期投资或应付产权转让款按该账户借方发生额合计数记录,它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商誉账户。 被并企业的会计处理注销资产和负债项目时,借记应收产权转让款(成交价)以及有关负债账户(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账户(账面价值),借贷方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也可以列为利润或损失;产权移交后,借记股本(面值)、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所有权益账户,贷记应收产权转让款。 采用购买法的理由 购买法(1)在绝大多数合并业务中,一个企业以支付现金、资产等方式获得了对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也就发生了购买行为,所以应按购买法处理。 (2)企业合并是合并业务双方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行为,这一交易的基础是被并企业各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故应按公允价值和实际支付的代价记录。 (3)以股票为代价取得被并企业,只是改变了所支付代价的性质,不能成为改变会计方法的理由,因为发出股票也是合并的一种代价,而且是以公允价值衡量的。 (4)购买法报告合并业务的经济实质,因而坚持按传统会计原则处理购入资产。 (5)权益结合法(见“权益结合法”)缺乏合理的概念基础。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运用,各国不尽相同,也不明确。 (6)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可通过在年末实施企业合并,以迅速增加利润,为管理部门提供了操纵利润的手段。 (7)购买法下的利润较低,对物价变动下现行成本的上升已作了足额补偿,权益结合法下的编高利润,会导致企业过度分配,不利于企业固本培源。 信息披露 购买法实施合并的企业应在合并当期的财务报表注释中披露如下信息: (1)被并企业的名称及简介; (2)企业合并的的会计方法,即购买法; (3)被并企业经营成果纳入实施合并企业损益表的期间; (4)合并被并企业的成本,若以发行股份为合并代价,要说明已发行或可能发行股份的份数以及每股公允价值; (5)或有事项的性质及会计处理; (6)企业合并时所出现的商誉、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 (7)合并后企业本期和前期备考经营成果(Proformaoperatingresults),即假定合并发生在止期的期初,上期和本期会产生怎样的经营成果。 优势 购买法基于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同时存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普遍认可的观点是为提高可比性以及促进国际会计的进一步协调而摒弃权益结合法。只采用购买法还有助于改善会计的计量与披露,更好地服务财务会计的目标。 1、更好地反映收购方的投资行为 购买法基于合并双方交换资产的价值记录企业合并,因此使用者可以获得关于收购另一实体全部收买价格的信息,这有助于对投资后业绩的进一步评价。 2、可以改善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 所有的企业合并采用统一的方法,因此,使用者能够比较不同实体企业合并的财务结果。这是因为无论企业购买资产的方式是什么,对合并取得资产和承担负债的确认与计量的依据是一致的。 3、可以提供更完整的财务信息 购买法要求对企业取得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进行清晰披露,尤其是对于包括商誉的各项无形资产确认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好的理解收购方获取的资源以及评估企业未来的现金流与获利能力。 4、降低企业合并的成本 权益结合法下较高的会计利润驱动使一些企业为达到符合使用权益结合法的标准而进行交易设计,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合并的货币与非货币成本。 运用思考 购买法在中国,面对企业合并行为的大量出现,财政部于1995年发布了中国第一个、也是到目前为止惟一的规范合并会计的正式文件——《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该文件中规定只允许使用“购买法”,不允许使用“股权权益结合法”。1996年,财政部拟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会计》(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中国合并会计中可同时采用“购买法”与“股权权益结合法”两种方法。此后,合并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几经反复,至今仍未正式出台。而该准则难产的原因之一即是对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争议,焦点又是购买法的可行性问题。从现有涉及企业合并的规范看,中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实际上采用的是购买法。然而在实务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在中国很泛滥。1998年10月,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宣布换股合并,采用的方法是权益结合法。之后,新潮实业、华光陶瓷、青岛双星等上市公司陆续宣布与另外非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采用的也都是权益结合法。相关资料显示,1998年末至2003年12月,中国已有16家上市公司采用权益结合法。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权益结合法的缺陷,顺应国际潮流,选择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在制定具体准则时,积极向先进的会计方法靠拢,可以少走弯路。 1、思想上对公允价值与购买法要有正确的认识 中国对购买法一直存在着谨慎的态度,原因就在于公允价值相对于历史成本可靠性较低,特别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和资产评估市场都不健全,确认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则更低。但要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在中国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会计操纵屡见不鲜,以及会计规范本身不完善的情况下,合并企业双方账面的历史成本的可靠性本身就值得怀疑。另一方面,公允价值未必就不可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确立,战略并购正取代过去的财务并购(主要是关联企业为改善财务报告而进行的)成为并购市场的主流。在这种情况下,相互独立的实体并购行为将是基于理性与合理可靠估价的。 2、出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为购买法确立合法地位 中国尚未出台关于企业合并的具体会计准则。但是合并浪潮已从国际蔓延到国内,如何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已刻不容缓。在制定准则时,应注意使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中国企业普遍存在利润操纵、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的情况下,允许对合并会计处理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无疑会助长企业钻会计准则漏洞的投机行为。尤其是企业合并涉及标的金额巨大,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对合并报表结果将产生重大差异。对广大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报表使用者而言,显然不能辨别会计政策的选择与会计利润之间重大的关联性,对会计利润的依赖可能诱导其错误的投资决策。这显然违背了准则制定的初衷——通过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生成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满足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实现资源优化合理配置。 3、在中国运用购买法的思路 确立购买法的地位后,那么,如何解决购买法在企业中的运用以及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呢?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借鉴IFR3和FASB141,吸取它们对合并准则研究的最新动态,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合并会计准则。另一方面,为购买法在中国顺利运用创造条件,培育土壤,这需要完善相关规范与市场。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尽管是规范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但由于会计理念与准则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相关准则的研究与完善也是购买法得以有效运用的重要支柱,最主要的有无形资产、投资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同时还要加强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研究。此外,完善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为公允价值产生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允价值的社会认可程度。这要求一系列制度、政策与法律安排,以及良性的监督规范体系。[1]
目录 1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类型1 3参考文献 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所谓固定资产折旧方法(Fixed-assets Depreciation Method),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 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由于使用而逐渐磨损所减少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的损耗有两种: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也称作物质磨损,是由于使用而发生的机械磨损,以及由于自然力的作用所引起的自然损耗。无形损耗,也称精神磨损,是指科学进步以及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原因而引起的固定资产价值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当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要同时考虑这两种损耗。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类型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周期大大缩短。现代企业在资产经营中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迫切需要采用最新的科技成果,不断研究和推出新产品,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形势。于是,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速折旧从而加速资金的回收就变得更加重要。因此,折旧方法的选定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1、直线法 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最简单并且常用的一种方法。此法是以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折旧费用。在各使用年限中,固定资产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价值均是相等的,折旧的累计额呈直线上升的趋势。这种方法具有易懂和易操作的优点,却忽略了“何时受益,何时付费”的配比原则,特别是在一台设备使用初期和末期要与它的使用高峰期承担相同的折旧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种方法就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操作效能高,使用资产所获得收入比较高。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前期应提的折旧额应该相应的比较多。 其次,固定资产使用的总费用包括折旧费和修理费两部分。通常在固定资产使用后期的修理费会逐渐增加。而平均年限法的折旧费用在各期是不变的。这造成了总费用逐渐增加,不符合配比的原则。 再次,平均年限法未考虑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强度,忽视了固定资产使用磨损程度的差异及工作效能的差异。 最后,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到无形损耗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优点: 平均年限法最大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掌握,简化了会计核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适用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又有哪些固定资产使用平均年限法比较合适呢?根据影响折旧方法的合理性因素。当一项固定资产在各期使用情况大致相同,其负荷程度也相同时。修理和维护费用在资产的使用期内没有显著的变化。资产的收入在整个年限内差不多时。满足或部分满足这些条件时,选择平均年限法比较的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平均年限法适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又称变动费用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它的理论依据在于资产价值的降低是资产使用状况的函数。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或设备的使用状况来计提折旧。假定固定资产成本代表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单位(可以是行驶里程数,工作小时数或产量数),然后按服务单位分配成本。这种方法弥补了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特点。 工作量法的缺点: 首先,同平均年限法一样,未能考虑到修理费用递增以及操作效能或收入递减等因素。 再次,资产所能提供的服务数量也难于准确的估计。 最后,工作量法忽视了无形损耗对资产的影响。 工作量法的优点: 当然,由于工作量法自身的特点,在有些情况下使用工作量法反而比较合理。当有形损耗比无形损耗更重要量。或在各个期间资产使用不均衡的。不经常使用,因此其使用程度与产品的生产工作量有关。在这些条件下,可以选择工作量法。 适用范围: 实际工作中,在运输企业和其他的专业车队和客货汽车。某些价值大而又不经常使用或季节性使用的大型机器设备中,可以用工作量法来计提折旧。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 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类型:在具体实务中,加速折旧方法又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两种。 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双倍余额法是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加速折旧方法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 首先,固定资产的净收入在使用期是递减的。固定资产在前期效能高,创造的收入也大。同时,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投资者在投资初期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 其次,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逐年增加。 再次,未来净收入难于准确估计,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风险小。 最后,加速折旧法考虑了无形损耗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优点有: ①最初几年工作效能高,收入大,相应的折旧费用大,符合成本与收入的配比原则。同时,早期多提折旧也符合谨慎性原则。 ②通过提高折旧水平可及早收回投资,即可减少无形损耗,通货膨胀带来的投资风险。 ③可以用递减的折旧费抵补递增的维修费,使企业利润在正常生产年份保持稳定。 ④可以加快固定资产设备的更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刺激生产和经济增长,从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⑤折旧具有“税收挡板”的作用,由于递延了税款,企业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这是政府鼓励投资,刺激生产,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政策性举措。 适用范围: 加速折旧法具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其特点适用于技术进步快,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如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医药等。 参考文献 ↑ 刘耀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比较研究》M
红利法(Bonus method) 目录 1 什么是红利法? 2 红利法的要点 3 红利法分析 什么是红利法? 亦称无需重估法(nonrevaluation),与商誉法相对。处理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一种会计方法。在新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人退伙时,不确认商誉,只按所有权变更业务本身调整有关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方法。新合伙人的入伙和原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方法。新合伙人的入伙和原合伙人的退伙,导致了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原有合伙组织解散,但不一定中止经营。 红利法的要点 1、按原合伙企业伙权和新合伙人投资数计算。确定新合伙企业的伙权总额; 2、在入伙后,新合伙人伙权按其占新合伙企业的伙权总额的份额确定,而不是按实际投资数确定; 3、账面上不确认入伙所隐含的商誉。在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支付额超过该合伙人的原投资额时,也需要按超过部分调整其他合伙人的资本。 红利法分析 红利法强调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经济实质,坚持了原始成本计价原则,它间接承认了原合伙企业或新合伙人商誉的存在,但并不在账上加以反映。在物价持续上涨时期,若原合伙企业有商誉,则红利法所产生的利润较商誉法为低。
概述 激进会计法 Aggressive Accounting激进会计法定义:指为取悦投资者及提高股价而不当地编制损益表。 相关信息 股票 证券 国债激进会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