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为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非关税壁垒进口配额制中的措施之一。指对某种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在数量和金额上规定一个限额,当超过这一额度后绝对不允许再进口的限制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可分为全球配额、国别配额和进口商配额。全球配额是指将某商品进口制定一个总额度,但没有具体的国家地区限制,可从全球进口,采取先来先得配额的办法,一旦配额申请完毕,就不再进口。国别配额则是在总配额下,又将配额分配给具体国家或地区,当该国该地区配额用完,就不得进口。进口商配额则是进口国把某种商品的限额分配给本国进口商,如某一进口商将该商品配额用完了,则不能再进口。
版权信息 书 名: 纳税申报实务操作 作 者:裴淑红 出版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 ISBN: 9787509200124 开本: 16 定价: 25.00 元内容简介 本书以国家最新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所有实例均来源于实际工作,旨在提供一个纳税申报实务的范本,既满足税收模拟试验教学的需要,也帮助广大纳税义务人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明确所纳税种;二是清楚缴税时间;三是分清纳税地点及征管机关;四是正确填写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五是熟悉纳税程序;六是了解税收罚则及解决税收纠纷的方法。 全书分为十六章,主要内容有纳税申报概述,各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作者简介 裴淑红:女,硕士,大学讲师,执业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主要从事税法、经济法,财务会计及企业投资,购并、破产等教学和商事咨询服务工作。 主要著作或参编的著作有:《新编财务会计》、《新编税法教程》、《建财基础会计》、《经济法基础》和《纳税申报实务操作》。 主要论文有:《关于水运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环节增值税的问题》、《关于委托加工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问题》、《试论固定资产更新决策》、《运费的涉税处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等。编辑推荐 本书可作为各类学校财经类专业及相关专业纳税实务操作课程教材,也可作为企业财会人员、财经系统职工培训和自学用书。目录 第1章 纳税申报概述 1.1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1.1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1.2 纳税人所纳税费举例 1.2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2.1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概念 1.2.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1.3 税收执法权 1.3.1 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1.3.2 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1.4 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4.1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4.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4.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5 纳税申报 1.5.1 纳税申报的概念 1.5.2 纳税申报要素 1.5.3 纳税申报的对象、内容和要求 1.5.4 纳税申报的方式 1.5.5 纳税申报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 1.6 税款征收 1.6.1 税款征收的原则 1.6.2 税款征收的方式 1.6.3 税款征收中的特殊措施 1.7 法律责任 1.7.1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法律责任 1.7.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1.7.3 偷税的法律责任 1.7.4 欠税的法律责任 1.7.5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1.7.6 抗税的法律责任 1.7.7 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1.7.8 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1.7.9 其他组织及人员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 1.8税务行政法制 1.8.1 税务行政处罚 1.8.2 税务行政复议 1.8.3 税务行政诉讼 1.8.4 税务行政赔偿 第2章 增值税纳税申报 2.1 增值税纳税申报概述 2.1.1 纳税义务人 2.1.2 征税范围 2.1.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1.4 纳税期限 2.1.5 纳税地点 2.1.6 征税机关 2.1.7 征缴方法 2.2 增值税纳税申报实务操作 2.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2.2.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2.3 自我实练 第3章 消费税纳税申报 ……
自主关税(national tariff) 自主关税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订,不受贸易条约或协定牵制或约束的一种关税。又称国定关税。与协定关税相对。 不自主关税的对称,本国政府独立自主制订和征收的关税。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 自主关税是一国不受贸易条约或协定的约束独立自主规定的关税。自主关税可以是只有一个税率的一栏税则,它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也可以是有两个以上税率的多栏税则,分别适用于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 自主关税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前者为对一个税目自主地制订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后者为对一个税目制订两个以上的税率,分别适用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自主关税的主要特点是: ①无论单式或复式税率都可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确定,不受贸易条约或协定的约束。 ②可随国内外市场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能够比较灵活地起到保护关税的作用。
简历 伊犁州国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女,汉族,1961年10月出生,浙江省绍兴县人。1980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入党,大专文化程度(86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财政专业)。现任伊犁州国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胡友芳履历 自1980年8月起在新源县税务局从事税务工作,1986年8月起历任新源县税务局税政股股长、副局长,新源县国税局局长,伊犁地区国税局征管科科长、伊犁地区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01年5月起任伊犁州国税局法制处处长。2004年3月起任伊犁州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05年4月起任伊犁州国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简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税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间接税及其他税收。税制沿革 17世纪前,英国税制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税收。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1799年首创所得税后,税制结构发生变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接税收入已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开始征收增值税,间接税比重上升,但仍以直接税为主要税收来源。1975年颁布石油税收法令,对石油公司征收石油收入税等。1976年 8月对开发土地资源取得的收益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中取得的收益课征土地开发税。到1990年设置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石油收入税、土地开发税、印花税、资产转让税和关税等。其中,中央税收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30.21%,公司税占12.09%,社会保险税占20.63%,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占34.14%,财产税占2.75%。税制结构 个人所得税 以分类所得为基础采用对综合所得计税的办法。应税所得分为六类,即①经营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所取得的租赁费、租赁佣金及类似支付的所得;②森林土地所得;③在英国境内支付的英国与外国公债利息所得;④工薪所得;⑤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⑥经营及专业开业所得、外国的经营与财产所得,未经源泉扣缴的利息、养老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国有价证券利息以及其他类型所得。 纳税人分为常住居民、非常住居民、非居民三种。居民指:①在英国征税年度内停留6个月以上;②连续5年中每年有 3个月以上居住在英国;③在英国有住所,并在英国居住,不论其停留时间长短。但自己全部时间在国外从事经营、其他职业或受雇佣者等除外。④居民一般要按其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居民如果具有英国国籍法规定的英国人资格,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享受基本生活扣除待遇。非居民则仅就其在英国的源泉所得征税,一般不享有基本生活扣除待遇。但是有英国人资格者可按其英国所得占其在世界所得的比例给予基本生活扣除。 纳税人应税所得的计算是将各类所得分别扣除其法定扣除项目(如经营所得的合格经营费用),求得各类所得(包括已从源泉征税的所得)的综合所得,再扣除生计费用后,即为实际应税所得。各类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时,允许依法冲抵盈亏(如经营亏损可用总所得冲抵),然后依分级差额累进税率计征。从源预扣的已缴税款,可抵免应付税款。个人所得税采取自行申报办法纳税,同居夫妇可联合申报或分开申报。 公司税 即公司所得税,1947年开征。1970年颁发的所得与公司税法和1979年的资本收益税法是征税的主要法规。公司税纳税人是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公司包括按公司法及其他法令注册的实体(无论是有限的或无限的),也包括商业部批准的除单位信托公司及合伙企业以外的非公司组织。合伙企业成员在合伙企业利润的份额也应作为相应会计期应税利润总额一部分缴纳公司税。居民公司指其中心控制与管理在英国的公司。董事会议所在地是确定居所的基本标准,不管公司注册地与企业进行实际活动地点在何处,居所在英国就是居民公司。居民公司要就其在全世界范围所得纳税。不属居民公司的公司(包括外国公司)为非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仅就英国源泉所得纳税,常应参考双方有关双重征税条约确定。 公司税的应税所得范围与个人所得税的 6类应税所得相似。应税所得额是将公司在每一会计期的应税利润总额(包括按不同类目计算的该期所得)加上资本收益,扣除允许减除的损失、费用和投资等计算得出。国外来源所得不论是否汇回英国均应包括在总利润中,但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需待利润实际分配以后,才能归属英国母公司。对求得的总利润净额,采用比例税率计征单一的公司税。税率每年公布。 对居民公司的国外源泉所得,无论是按双重征税条约,或是通过单方面减免,均免于双重征税。对非居民公司通过分公司或代理商在英国进行营业取得的利润,应征公司税。来源于英国的其他所得,除受双重征税条约保护外,按基本税率纳税。 公司税还规定加速折旧,以及当纳税人将某些营业资产的销售收入再投资于另一资产时,对其资本利得延迟征税的鼓励措施,以实现政府鼓励资本投资和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的政策。 社会保险税 目的在于为医疗保障、退休、失业提供基金,纳税人为雇主与雇员双方。对于雇员,在低于规定下限及超过规定上限的收入均不征税,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收入,采用分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雇主则按其付给雇员薪金工资总额计征,只设下限,不设上限,也采用分级超额累进税率。雇员与雇主分为在国家退休金计划内与计划外两种情况,其适用税率互不相同。在同一种情况下,雇主与雇员税率也不相同。 增值税 1973年4月1日开始实行。1983年的增值税法及由关税与货物税专员发布的法令是增值税的法律基础。 增值税对在英国进行或促其进行经营活动提供的全部货物及劳务征收,并对进口货物及特定的进入英国的劳务(不包括属于免税的和非应税的货物、劳务)征收。对出口商品、食品、书籍、建筑、运输、医药等货物和劳务采用零税率,其他货物和劳务实行统一标准税率。税基是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价值,该价值通常即是货物(劳务)提供者就所提供的货物(劳务)收取的全部现金报偿(如报偿为实物则以其公开市场价计算)。 关税及货物税 关税只对由欧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货物征收。货物税对特定类目(石油、酒精饮料、烟草为主)的国产或进口货物征收。各类货物税率不同。 印花税 对涉及资产转让、财产租赁、股份资本发行与增加的凭证课征。税率不一。 税收管理体制 英国实行中央与地方(郡、区)分税制,地方只对财产征税。中央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社会保险税、增值税、关税等大部分税种。税收立法权在议会,财政部负责起草税法草案。每年一次提出税收政策措施,经议会批准,列入当年财政法令,作为当年征税的法律依据。 中央税由国内收入局、海关与消费税局(只负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负责征收管理。女王任命的税务委员会领导国内收入局。税务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主评价员、主席助理各1人、总监2人。在委员会领导下,国内收入局内设税政司、技术司、管理司、法律办公室、评价办公室、综合处、统计处等分管各项业务。在国内收入局下,全国各地分设15个地区税务局。在地区税务局领导下,按职能在全国分设约800个计税局,负责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另设约250个稽征局,负责税收缴款入库工作。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另设机构征收,组织上与国内收入局无关。
蓝色申报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为了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而采用的一项特殊的纳税申报方式。它是指纳税义务人经税务机关许可后,依据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蓝色申报表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到比普通纳税人更多的税收优待。蓝色申报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依法申报纳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蓝色申报资格的取得 纳税义务人要想取得蓝色申报资格,必须首先向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记载相关事项的申请书。只有在获取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许可之后,纳税义务人才能采用蓝色申报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书后,主要考察申请者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纳税义务人按照大藏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账簿文书设置,记录其收支活动和全部交易行为,并对账簿妥善保存。 纳税义务人设立的账簿文书如实反映其真实的交易情况,没有假账或其他不真实的记录。 距离上一次被取消或停止使用蓝色申请表资格之日已满一年。 纳税义务人满足以上条件,税务机关就应该批准该申请。如果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纳税义务人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申请未作任何答复,则视同批准该申请,申请者可以在相应的纳税期内采用蓝色申报表纳税。 蓝色申报的优惠根据日本法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租税特别措施法》中的大多数优惠规定,只适用于蓝色申报者。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经营亏损可以在5年内利用税前利润弥补,《租税特别措施法》中关于几项准备金的列支等规定,只有蓝色申报者才能享受。 税务机关不能自行随意调整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额。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产生异议时,必须首先对其账簿文书进行调查,只有根据调查的结果,确定纳税义务人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面有误时,才能予以更正处理,税务机关还必须在更正通知书中附记更正的详细理由。如果蓝色申报者拒绝接受税务人员对其账簿文书的调查,税务机关则必须在取消其使用蓝色申报表的资格之后,才能进行更正处理。 税法中对所有申报者都适用的一些规定和措施,也往往给予蓝色纳税者以更多的优惠。 蓝色申报资格的取消如果采用蓝色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存在以下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蓝色申报表,并可以追溯到产生停止使用原因的年度。 纳税义务人没有按照大藏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该年度账簿文书的设立、记录和保存。 纳税义务人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该年度的账簿文书工作。 该年度的账簿文书中隐瞒了部分或全部交易情况,或存在其他虚假记录。 以上任何一项情况,都可以作为取消纳税义务人蓝色申报资格的理由。税务机关决定取消纳税义务人的蓝色申报资格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纳税义务人,通知上还必须附记取消其资格的依据。
简历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男,中共党员,汉族,党校本科文化,1954年8月出生,四川眉山人,现任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蒲明才党组成员。履历 1976.05-1986.04眉山县中店公社党委书记; 1986.04-1989.09眉山县正山口乡党委书记; 1989.09-1995.04眉山县多悦区委纪检检察员、区委副书记、镇长、镇党委书记; 1995.04-1997.05眉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1997.05-1999.04眉山县地税局局长; 1999.04-2006.11眉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农税科科长、稽查局局长; 2006.11-2007.12眉山市地税局机关党委书记; 2007.12-2008.06眉山市地税局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 2006.06 眉山市地税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清代征收的杂税之一。亦称落地捐。原是各地对小商贩出售农副产品就地所收的税,后扩大到手工业产品,如江苏出产土布的各县都征收落地布捐。咸丰八年(1858年)后,各省对进口的洋货另订税则,也征收落地税。 中国旧时地方政府征收的杂税之一,即对各地城镇集市交易物品所征的捐税,后成为厘的一种。各地对农民、小贩上市销售的农副产品,不管价值大小都征落地税,税额不多,但各地重复征课,极为苛扰。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子口税后,江苏、山东、湖南等地方对缴销子口单后的洋货也征落地税。辛亥革命后、安徽、浙江、湖北、甘肃、山西等省先后办有落地税、落地捐、落地商税、落地厘金、落地销场税等。性质大都相同,其征课对象为缴销子口单后的洋货、百货及食盐等。1931年裁厘,各地落地税本应裁撤,但实际上并入营业税,变相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