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对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税的征税起点,大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我国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大小核定,可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但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具体内容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税 率一、交通运输业3%二、建筑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5%-20%七、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5%九、销售不动产5%2009年营业税暂行条例新旧对比 国务院令5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与国务院令(1993)136号旧对比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 老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区别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五条的区别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旧条例(四)新的暂行条例取消了) 第五条新条例范围不单单是境外了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 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条例删除了) (五)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无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原条例没有(原来营业税范围里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劳务)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原条例无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条例无规定)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原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 新条例中无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简介 行为课税 tax on behavior 以经济活动中某些特定行为为对象征收的税类总称。这类税收名目较多。征税目的因不同税种而异。有的出于限制某些行为发展考虑,有的基于对某种经济活动或权益的认可,有的则在于开辟财源以资某一方面财政支出的需要。行为税大都针对某种特定行为课税,征收对象单一,税源不大,收入零星分散,且大多归入地方财政。沿革 欧洲早在中世纪就有行为税。有的国家对铸造金银货币的行为课征铸造税。1624年始于荷兰的印花税,广泛课及纳税人书立、领受经济凭证的各种行为俄国彼得一世时期征收的胡须税,德国和日本等国的登记税,美国的赌博税,瑞典的彩票税,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征收的狩猎税、养狗税等,均属此类。中国特定的行为征税历史悠久 早在战国时期,楚国等就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此后历代对行为征税的税种散见于工商税收和各类杂税中,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交易行为征收的“估税”,唐代的“除陌钱”,宋代商税中的住税”、“印契税”,清朝的“落地税”等。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效法西方,于1912年公布了《印花税法》,1913年首先在北京开征,以后陆续推行至各省。地方割据势力对行为征税的名目更多。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1934年以及迁都重庆后的1941年曾先后三次改革与调整税制。其统一后的工商税制,在中央税中属于行为税的有印花税,在地方税中属于行为税的则有屠宰税、筵席税及娱乐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各地一度曾沿用旧税制。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的14种税中,属于行为税的有: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4个税种。印花税,以书立、领受的商事、产权等凭证为征税对象。交易税,对药材、棉花、土布、粮食、牲畜5项产品的交易行为课征。屠宰税,对屠宰猪、牛、羊等牲畜的行为征税。列入特种消费行为税征税范围的则有筵席、冷饮、旅馆、舞厅、电影戏剧及娱乐 5个税目,采取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自1953年修正税制至1973年简并税制期间,行为税系结构及内容发生了变化。主要是:①将交易税征税项目中的土布、粮食改征货物税;将棉花改征商品流通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将余下的“牲畜”一项改为牲畜交易税。②废止特别消费行为税。将原征税项目中的筵席、冷饮、旅馆、舞厅 4个税目并入营业税;将“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作为一个单独税种征税(1966年停征)。③1958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印花税随之消失。④1962年,为适应农村集贸市场恢复和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试行规定》对征税范围提出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列举若干大类产品,对其交易行为征税⑤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盐税及企业缴纳的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简并为工商税。保留屠宰税的税种,但征税范围已经大为缩小。这样中国对行为的课税,就演变为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和集市交易税三种。1979年以后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针的贯彻执行,中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趋于复杂。为了适应变化后的新情况,在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8年8月6日和 9月22日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使纳入行为税系列的税种由3个增至5个,即牲畜交易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印花税、筵席税。中国行为课税的主要特点 ①针对性和目的性较强。如牲畜交易税只对牛、马、骡、驴、骆驼 5种大牲畜的交易行为征税,目的在于使牧区取得财政收入。屠宰税只对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的屠宰行为征税,除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外,还寓有制约宰杀耕畜之意。开征筵席税在于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新风尚。②保障合法权益。如牲畜交易税由买方纳税后取得合法凭证,借以证明牲畜的正当来源商事凭证如合同、产权契据等在完纳印花税后,可借以增强法律效力。③收入划归地方财政,保证其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
一、主体分类及主要犯罪形式1.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五种主要犯罪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 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二、主体认定上的疑难情况2.1税务工作人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对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一般说来,税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为单位和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为了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法律规定,对有些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核准可以由所在地的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小规模企业包括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但不包括如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等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将应税劳务、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皆不得为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代开的手续上,小规模企业的销售业务如需要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持已开出给购货方的发票报销联,简要注明专用发票必要的项目资料,如纳税人登记号、商品名称或劳务名称等,然后到主管税务所凭以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所审核无误后开给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税务所应收回小规模企业开给购买方的发票报销联,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查联上,并建立辅助登记。对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的确认,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规定的原则进行。确认后,应编制准予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企业名单,下发有关税务所。各所属税务所应严格按照县(市)税务机关所列名单,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在上述环节中,如税务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达到定罪标准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1一般纳税人代增值税发票 非以营利为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商品交易额,如实代开,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体。2.2.1司法实践中的意见 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宜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即可。因为其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独立使用原则,虽然为他人代开,但所开为“实”,并非为“虚”。 另一种意见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刑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的“为他人虚开”的行为,如达到定罪标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他人如实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成为不构成本罪的理由,其代开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后果是一样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使其适用税率为17%,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如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无疑从国家那儿赚取了商品交易额13%的税款。对上述行为有关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批复中指出,此类行为如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标准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因此,为他人如实代开的行为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定3.1与有关的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区分 所谓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有的通过变造以改变数字从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取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效果。现行刑法对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变造行为的归属便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变造程度不是很大,牟取非法利益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处。一种意见认为,变造程度不大,以偷、逃税赋或出售为目的,获取非法利益较大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变动程度较大,获取非法利益较大的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变动程度小,情节轻微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所有的变造行为都应视为伪造行为。从理论上讲,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首先,变造行为与伪造行为毕竟有所不同。变造行为是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改造;而伪造则是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等形式,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冒充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无论是从社会危害方面还是从人伦情理方面来看,伪造较变造恶劣,因而在处理上亦应体现区别对待原则。3.2增值税发票的轻微变造 以增加抵扣税款为目的,轻微变造增值税发票数字,此客观行为与虚开行为大同小异,二者危害结果是一样的,皆使国家税款流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按第三种意见执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变造行为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处理。因此,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我们仍要参照这一解释贯彻执行。3.3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未遂问题 有人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抵扣税款,如果行为人仅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没有非法抵扣税款,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刑法第205条第4款已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且达到定罪标准的,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以从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行为犯,而非其他犯罪类型。因此,只要行为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仍属犯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无未遂形态?我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但如果行为人在虚开过程中,还没来得及将虚开发票行为完成即被查获,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未遂的。四、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亦作“薄赋敛”。主张减轻徭役、赋税的经济思想。《左传·哀公十一年》载,孔子认为鲁国的“丘赋”已经足用,不必按田纳赋,他主张“敛从其薄”,反对过份的搜刮。《墨子·辞过》认为“苦于厚作敛于百姓”,反对“厚敛”。《孟子·尽心上》:“易(治)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管子·五辅》:“薄税敛,毋苟(苛)于民。”虽然各家薄税敛主张的出发点不相同,但在反对重税这点上是一致的。以后每当封建政治出现危机时,总有人提出薄税敛的主张,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缓和社会矛盾的一项措施。如唐代李翱在《平赋书》中指出:“人皆知重敛之为可以得财,而不知轻敛之得财愈多也。”他解释说“轻敛则人乐其生,人乐其生则居者不流而流者日来。居者不流而流者日来,则土地无荒,桑柘日繁,尽力耕之,地有余利,人日益富。”这种建议往往只是停在理论上,很难付诸实施。
唐代至元代有纳税服役丁口的民户。唐天宝三年(公元774年)规定男23岁以上成丁,成丁后须负担课役,称为“课口”、“课丁”。《新唐书·食货志》:“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金元也有课丁、课户。元代课税仍依据丁口,而以户为单位。太宗八年(公元1236年)规定民户成丁即课税。每丁岁课一石,驱丁五升。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又规定,每丁岁课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