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适税负 最适税负是指国家征收税款的最适当的水平。税收负担应有一定限度。 在经济实践中,最适税负的确定应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国民收入水平、国家的职能范围等。最适税负的总体要求是:既要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资金需要,又要保证企业积累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最适税负的确定标准 最适税负的确定标准有三个——适度、公平和国际兼容性。 1、税负适度 税负适度是指我国税负水平的确定必须考虑企业与国民的税负承担能力和意愿,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既不能搞“竭泽而渔”,也不能片面“施仁政”。 2、税负公平 税负公平主要是指我国税负水平的确定要符合“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税负的横向公平是指我国一切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纳税义务人,都应缴纳大体统一,同等的税额。税负的纵向公平是指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个人应当缴纳税额不等的税收。 3、税负国际兼容性 税负国际兼容性是指我国税负水平的确定要考虑国际上的一般税负水平,尤其是具有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周边国家的税负水平,以形成吸引外资,外国先进技术和人才的良好税负环境。
什么是最佳税制 最佳税制即“最佳税收制度”,从理论上说,最佳税制就是指一种税制已经处于不可能进行任何能获益的改革的那种状态。因此,最佳税收制度理论为评判现有税制提供了一个基准。 政府应该如何在确保通过税收筹集到一定数额的财政收人的同时,又使额外税负最小,这就是所谓最佳课税问题。政府出于某种考虑,使税收不可避免地干预经济选择,影响供给和需求行为,从而引起额外负担。故而人们应寻求一种能同时兼顾效率和公平这两个原则的解决办法,即:在所有都可以归人较公平的税种中,选择较为有效率的那个税种;或者在所有属于较有效率的税种中,选择较为公平的那个税种。 最佳税制的要求 最佳税制应达到如下的要求: 1、税负的分配应当是公平的,使每个人支付合理的份额。 2、对税收制度类型进行选择,以便尽量不影响有效市场上的经济决策,将税收额外负担减至最低程度。 3、运用税收政策时,必须使其对税制公平性的干扰最小。 4、税收结构应有利于财政政策为了达到稳定与增长的目标而进行的运作。 5、税收制度应有有效的管理,税法应易于理解,管理及征纳费用应尽可能地减少。 以上标准未必能完全求得一致,例如,公平的要求会导致管理上的复杂性,而且可能会妨碍中性原则,而税收政策的矫正作用也能干扰公平原则的实行。因此,当各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时,政府应做出权衡选择。
最优税制结构理论概述 最优税制结构理论综合考虑了商品税和所得税在效率和公平方面的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理论避免了孤立看问题带来的缺陷。 (Atkinson and Stiglitz,1976)该理论研究了商品税(间接税)和所得税(直接税)的适当组合问题,特别是用差别商品税来补充所得税是否可取的问题。当个人间的差异仅仅体现在生产率上时,首先应考虑线性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差别间接税用于富人不成比例消费的商品或者增加总额补贴的规模,可能是可取的。再来考虑非线性所得税。明显地,非线性所得税提供了更灵活的方式来实现所得税的分配目标。这种情况下,统一的间接税是最优的,只要劳动和所有消费的商品之间是弱可分的效用函数。也就是说,所有商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必须独立于休闲。不幸的是,该理论很难确定可分是合理的假定。 从效率角度来看,最优税收组合要求的仅仅是总额所得税,而不用考虑商品税。从公平角度来看,总体上说,所得税和商品税都应该使用;但是,符合某些严格条件,在有最优所得税的情况下,商品税率的最优形式应该是统一的,因此,只要有设计合理的所得税,差别税率的商品税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后来,也有经济学家证明,阿特金森和斯蒂格里茨(Atkinson and Stiglitz,1976)的观点只是在没有不确定性的特殊情况下才能成立。
什么是政策性税收筹划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在不税收立法精神的下,与国家中的税务、财政等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质:一种税收制度的创新活动 政策性税收筹划具有一般性税收筹划的特点,但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它又具有一般性税收筹划不具备的特征,政策性税收筹划在本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的创新活动。主要表现在:(1)筹划的重点不同。一般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投资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中的纳税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一项会计工作。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重点是对国家税法或国家的税收政策的筹划,即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提出既符合自身特点又能维持国家和企业双方利益格局的原有税收政策的修正和改进方向,从而实现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2)筹划的目标不同。一般性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为目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赋税相对最小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与此不同的是,由于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在对国家税法或税收政策合理筹划的基础上,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行业税制,同时推进国家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3)筹划的层次不同。一般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是在现有的或不改变税收制度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收成本,获取税收收益。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推动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 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这就是说,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以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26ldquo;一盘棋%26rdquo;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26ldquo;要政策%26rdquo;,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26ldquo;有理%26rdquo;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参考文献↑ 赵选民,董春诗.关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探讨.商业时代.2006年14期
什么是拉姆齐法则 拉姆齐法则(Ramsey Rule)是指既然无法实现对包括闲暇在内的所有商品征收不产生超额负担的总额税,则效率损失最小的条件是所有商品的边际税收负担相等。 拉姆齐法则是英国剑桥大学的福利经济学家弗兰克·拉姆齐最早在1927年提出的。拉姆齐法则的内容 拉姆齐在政府不能征收归总税的前提下给出了对不同需求弹性的商品如何征税才能做到效率损失最小的原则。 基本思路: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 循经济学中常用的边际分析方法,不难发现,要想使对不同商品课税所带来的总体效率损失最小,只有当从不同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单位税收所引起的效率损失都相等的情况下才行。也就是说,只要从某种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单位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大于其他的商品,那么就还有可能通过改变征税办法降低效率损失,只要适当降低该商品税率,提高其他商品税率,就能够实现效率损失最小化。因此,效率损失最小的原则可以表述为边际税收效率损失相等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可以使用代数方式,也可以使用几何方式,得到拉姆齐法则的两种表述,一种称为逆弹性法则,另一种称为需求等比例递减法则。 逆弹性法则(inverse elasticity rule) 为保证效率损失能够最小,该法则要求,两种商品的税率应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 等比例递减法则 对拉姆齐法则的另一种表述的政策含义更加简明,它要求,为使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最小,不同商品税率的确定应使对两种商品的需求同比例地减少。对拉姆齐法则的简要批评 拉姆齐法则对最优商品税问题提出了极有价值的理论见解,但这并不表示它是完美无缺的。主要的批评集中在它并没有完全解决前面已指出的效率损失研究中的各种遗憾,比如,它只考虑了结合不同商品的需求弹性确定最优税率的问题,仍然没有考虑商品之间可能具有替代或互补的关系;也没有专门处理闲暇这类商品的征税问题;按照它的逆弹性法则,虽然可以更为准确地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理想的相对税率,但是,如果有一种无弹性的商品,该法则仍会赞同把所有的税收都加到它头上;而这样一来,就又暴露了它的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忽略收入分配。拉姆齐法则的修正 原始的拉姆齐法则下,商品的补偿需求弹性越低,则税率应定得越高;弹性越高则税率应定得越低。然而,低弹性的商品往往是生活必需品,高弹性商品往往是奢侈品,这就把拉姆齐法则置于不顾分配正义的境地,从最优税收的原则要求出发,理应对拉姆齐法则加以适当的修正。 斯特恩(Stern,1987)概括了修正后的结论:一种商品的分配特征值越高,则税收引起的该商品补偿需求减少的比例应该越低,即使这样做会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毕竟税收的标准不仅仅是效率,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 对于这一修正的两点说明: 一、做出上述修正并不等于宣布拉姆齐法则不再有任何意义。首先,对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或者说既非奢侈品也非必需品的商品,还是可以通过遵循拉姆齐法则确定税率;其次,社会到底在什么程度上考虑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取决于一个社会选择什么样的福利函数,这意味着,对于拉姆齐法则的偏离程度取决于社会福利函数的性质。 二、一些学者认为,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的职能,因此,针对社会希望通过商品税的适当设计更好地实现公平目标这一点提出了异议。相关条目科利特-黑格法则
什么是抵免技术 抵免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抵免技术的特点 (1) 绝对节税。抵免技术运用的是绝对节税原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属于绝对节税型税收筹划技术。 (2) 技术较为简单。尽管有些税收抵免与扣除有相似之处,但总的说来,各国规定的税收优惠性或基本扣除性抵免一般种类有限,计算也不会很复杂,因此抵免技术较为简单。 (3) 适用范围较大。抵免普遍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不是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纳税人的优惠,因此,抵免技术适用范围较大。 (4) 具有相对确定性。抵免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风险较少,因此采用抵免技术进行税收筹划具有相对的确定性。抵免技术要点 (1) 抵免项目最多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多争取更多的抵免项目。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项目越多,冲抵的应纳税项目也越多,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使抵免项目最多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2)抵免金额最大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各抵免项目的抵免金额最大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金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金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从而使抵免金额最大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例如,一个国家规定公司委托科研机构或大学进行科研开发,支付的科研费用的65%可以直接抵免应纳所得税,还规定公司当年科研开发费用超过过去三年平均数25%的部分,可直接抵免当年的应纳税所得。一个必须不断进行科研开发才能求得生存发展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就可以选择两个方案中缴纳税收更少的方案。相关条目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缓税技术免税技术退税技术
什么是法定免税 免税一般可以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在免税中,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 法定免税的特点 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 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 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相关条目免税特定免税临时免税
田赋概述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拥有土地的人所课征的土地税。中国田赋起源于夏、商、周之“贡、助、彻”三法,而战国时代鲁国的“初税亩”(公元前594年)和秦简公 “初租禾”的实行(公元前408年)奠定了封建社会的田赋制度。“田”是指按田地征收的田租;“赋”是由军赋代金转变成的人头税,叫口赋。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整套赋役制度,形成田有租、人有赋、力有役的局面。《汉书?食货志》记载,秦朝“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既说明当时的田赋叫田租,也反映秦王朝赋税负担的沉重。中国历史上对田亩征收的土地税(田赋),名称不尽相同,从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称田租,后来官田称租,私田称税。宋有“官田之赋”和“私田之赋”,这是不分官田、私田,统称田赋之始。元至明初,叫税粮。明推行:“一条鞭法”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叫回赋。田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制度的改革,如唐初的“租庸调”和唐中期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了入地”、“地了合一”,对后代有重大影响。 辛亥革命后,又将漕粮、户课和各种官田租课统称四赋。到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才将按土地所征的各种税收统称四赋。田赋虽然以土地为课税对象,但封建地主所缴纳的是从农民身上榨取得来的地租,属于农民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的转化形式,农民是田赋的实际负担者。新中国成立后,规定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这就是土地税。对城镇土地的课税,在中国一般称为地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类型或资源占用税类型。1951年,政务院决定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88年国务院决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田赋征实 征收田赋的一种方法。即按土地征收实物税。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滥发纸币,造成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山西、福建等地方政府规定,田赋改按战前粮价折征实物。各省随仿行。1941年7月,国民政府明令田赋征收一律改成实物。按1941年田赋正附税额法币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或小麦1斗5升。1942年又将折征标准提高到每元税款折征稻谷4市斗或小麦2斗8升。1943年实行产棉地区折征棉花,每元税额折征皮棉5斤,对棉纱、麦粉统税改征实物。1944年又扩大到糖类。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只取消对棉纱、麦粉、糖类的征实,改征货币,田赋征实继续实行。 田赋预征 中国唐代以后历代政府对田赋的提前征收。唐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以国用急需为理由,没有等秋粮成熟,就向民间田亩征收附加税,按青苗地每亩税钱 15,又征地头钱每亩20,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预征的开始。宋、明两代南宋高宗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带预借来年夏税绸绢之丰。明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后,向山西、陕西、河南等地预征田赋。清至民国时期,预征次数多,且时间更长。清政府在太平军统治区收不到田赋,改向其他省份预征。北洋政府时期,各地军阀在所管辖区域内,按照户口和资产,把民户分等级,确定预征数额,责令地方团、保限日勒缴。旧军阀垮台,新军阀上台后又重新开始预征。田赋预征成为各地军阀的重要财源。如四川梓桐县,在1926年已被地方军阀预征到1957年,预征达30年以上。国民党政府时期,四川乐至县在1934年8月奉令开征1978年的税粮。如此横征暴敛,使农民不堪重负,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田赋附加 旧中国随田赋正额加征附加税。清朝在田赋正额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加征,主要是耗羡、平余和漕粮附加三项。耗羡,又叫火耗。清初,田赋多以银两缴纳,各州县收入田赋银后,要把所收纳的零碎银两,熔化成规定重量的银锭,才能人库。由于在熔铸时,重量有所亏耗,因此,各地征收准适当多征一些,以补亏耗之数。但地方官吏往往借此苛索,成为剥削人民财富的一种手段。平余。雍正时,四川的不法官员在征收赋税时,暗将戥头加重,以增收银两。乾隆三年,为整饬暗中加重之弊,准四川在火耗之外,每百两提解六钱,称平余。以后各省仿行,成为田赋的加征。漕粮,是指向京城运送漕粮的各种加征浮收。漕粮是清代田赋的一部分,以实物缴纳。清后期政府为支付不断增加的对外赔款,以“分赔”、“摊赔”。“代赔”等名目将沉重的赔款负担分散给地方。地方无款可筹,只好以附加税的形式,’。。附加于田赋,且名目繁多,如随征津贴、亩捐、按粮捐/输等等。其中洞治、光绪时,田赋亩捐已超过正赋。 由于田赋附加无一定章法,是当时财政搜刮的一种重要手段。北洋政府成立后,田赋加征更加严重。 除将清代末期田赋之外的一切附征条目,归并于正 税之中,又开征新的附加税目。1912年北洋政府规定,地方征收的田赋附加税不得超过田赋正额的 30%,但这一规定不久,就被各省相继突破,致使附 加税超过田赋正税,有的地方甚至超过若干倍。田赋附加的泛滥,使人民背上沉重的负担,造成农村经 济萎缩,民不聊生。 田赋三征 旧中国民国时期的一种税收制度。即田赋征实、粮食征购、粮食征借。抗日战争初期,国民政府为摆脱通货膨胀造成的财政困境,将田赋按战前的粮价,由原来的征货币改征实物。抗日战争爆发后,华东、华中等地相继沦陷,财政失去主要财源,国民政府实行战时财政政策,于1938年4月颁布《各战区粮食管理办法大纲》,开始在各地贱价征购粮食,征购价低于时价,但不全给现金,一部分价款只给粮食库券或法币储蓄券,征购办法为随赋征购,与田赋正课无异,同样限额完纳。1943年,四川省在粮食征购时停付现金,全部以粮食库券付给,遂征购变成征借。此后有些省仿行。1944年,中央政府宣布将征购全部改行征借,并废除粮食库券,只在田赋收据上标注粮价数额,以此作为凭证。一些地方甚至将征借改为捐献,变本勒派。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为发动内战,继续实行田赋征实征借政策,且规模更大,地域更广,民众不堪重负。 台湾田赋 中国台湾对农业用地在作农业使用期间及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的土地征收的实物税。台湾《土地税法》规定,为调剂农业生产状况或因应农业发展需要,“行政院” 可决定停征全部或部分田赋。当局从1978年起减半征收;1988年起全面停征。但田赋仍是土地税的组成部分。 田赋的纳税人为土地所有权人,设有典权上地的典权人,承领土地的承领人,承垦土地的耕作权人,公有或公同共有土地的管理机关或管理人,分别共有土地的代表人。土地使用人可为代缴人。 田赋为实物税。征收稻谷区域,每年按赋额每赋元征收稻谷27公斤;征收小麦区域,每年按赋额每赋元征收小麦25公斤;不产稻谷、小麦的土地每年赋额未超过5赋元及有特殊情形者可折征杂粮或代金。赋元是指按各地地籍册所载土地使用类别的等则、土地面积以及全年收益或地价确定全年赋额的单位。征收实物的地方,可经批准办理随赋征购实物。 田赋征收实物的赋率及随赋征购实物的标准,由‘“行政院”公告,经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托经营而逾期未使用或委托经营的农业用地,按应纳田赋加征1至3倍的荒地税。 田赋减免规定与地价税减免规定相同。田赋原则上每年分两期征收,于农作物收获后三个月内开征。开征前10日,主管稽征机关将开征日期、缴纳处所及缴纳须知等事项,公告周知,并填发缴纳通知单。纳税人或代缴人于收到通知单后30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