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法治 税收法治是指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现代法治轨道。从而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它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领域的表现与运用。">编辑]税收法治的内涵 税收法治的内涵是指: 1、税收活动要体现法治理念,即税法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征税人还是纳税人,都必须尊重税法的权威。 2、税收法治的核心是在保障国家行使其税收权力的同时,限制国家的任意征税权,有效保障公民权利。 3、税收法治有其特定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它既包含了什么是“值得尊重的好税法”的实体价值判断,也包含了对如何制订和执行“值得尊重的好税法”的原则和程序要求的形式价值。只有通过一套良好的立法原则、立法程序及执法和救济程序的形式价值的运行,才能保证税收法治实体价值的实现。 4、税收法治要求税收活动达到税收立法科学、合理、合乎程序;税收执法严格、规范,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收司法客观、公正的状态。">编辑]税收司法与税收法治的关系 税收法治是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现代法治轨道,从而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由此我们知道税收司法是税收法治的应有之意,是实现税收法治的重要的一环。考察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可以发现,税收司法在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中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税务诉讼在法治发达国家中所占的数量是非常多的。许多国家为应付税务案件的大量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很早就设立了专业的税务法庭和税务法院,有的叫财务法院。我国台湾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法庭,税务诉讼是放在行政诉讼中来进行的(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近几年,台湾的税务诉讼占行政诉讼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台湾大法官会议对宪法所进行的解释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与税法有关的。相比之下,我国的法院在税收法治建设中至今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听不到法院的声音。我国的最高法院每年都通过大量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也在积极充当立法者的角色,但与税法有关的司法解释,除了税务犯罪的以外,几乎就没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法院的参与,没有法院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想实现税收法治,那几乎是不可能的。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内涵 税收法治现代化从静态角度看,它是国家由人治到法治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从动态角度看,它又是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变革过程,是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培养征税人和纳税人的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特别是操作税法的人的现代素质,即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 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现代化。税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的同时,自身也受到税法的制约,能否依法执法,关系到税收法治能否实现与巩固,关系到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税收法治现代化是个历史过程。受历史、社会、经济、传统观念、现实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存在阶段性发展的特点。现阶段,我国税收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有法可依,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法律体系,其中特别重要和紧迫的是尽快完善税收立法,包括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级次、立法机构等等。">编辑]税收法治现代化的现实目标 税收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的不同历史阶段具有特定的内涵和标准。根据现阶段我国税收法治运行的状况,我国税收法治现代化的现实目标应主要包括税收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税法体系的现代化、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以及税收法律程序的现代化等四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的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法律意识对法制创建和法律运行具有重要价值功能。现代税收法律意识与传统税收法律意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现代税收法律意识主要表现在治税思想、治税核心和公民纳税等三个方面。 1.税收法治是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 税收法治现代化是依人治税向依法治税的变革过程,人治与法治不仅是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根本分野,也是传统治税思想与现代治税思想的本质区别和判断标准。传统的依人治税思想受计划管理体制和国家权力论的深刻影响,以行政权力整治和管理税收为第一要务。一切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均以权力为中心。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是税收法治,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一切税收行为均必须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仅如此,税收立法、税收司法和税法监督的所有行为都必须遵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2.约束规范税权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 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是税收法治。而税收法治的核心是约束和规范税权,即国家税权的运行必须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税收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和约束税收权力,否则权力就会滥用。因此,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是区别传统税收法律意识和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重要分界。只有在法律支配权力、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税收法治的现代化。 3.依法行使权利与义务是公民现代纳税意识的完整内涵。 税收法律在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纳税权利。传统的公民纳税意识是不完整的:一方面纳税人没有意识到纳税义务与权益的关系,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另一方面纳税人不了解自身的权利(益),从被动纳税到偷税。公民的现代纳税意识应该是完整的:一方面,纳税义务是取得公共服务产品的必要条件,公共服务产品的数量与质量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有直接关系,从而树立纳税乃应尽义务的意识;另一方面,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活动都应依法进行,作为权利主体的纳税人有权拒绝一切非法的征税行为,必要时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税收法律体系的现代化 税法体系现代化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税法体系是否科学、是否易于操作将直接影响税收法治现代化的质量。现阶段,税收法律体系现代化主要包括税法模式现代化和税法结构现代化两方面。 1.税法模式的理性选择。 税收法律模式受西方两大法系和东方法律文明与文化的影响。具体讲,选择税法模式时应考虑两个主要因素:一是西方税法模式的优点;二是中国国情。包括历史、民族、文化、法律现状等因素。目前,世界上税法体系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宪法+税收基本法+单行税法”模式,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日本;一种是:“宪法十税收法典”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和法国;一种是“宪法+单行税法”模式,我国目前采用这种模式。 我国不可能采用“宪法+税收法典”模式。如采用这种模式,根据我国税法现状,需完成两大工程:一是修改宪法,将税收共性的重大问题直接写进宪法;二是编篡税收法典。即将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编成法典,取消单行税法。显然.无论是修改宪法还是编篡法典我国短期内都无力完成。我国现行“宪法+单行税法”模式也不可取,弊端太多。我国税收法治运行状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大多与这种模式有关,应抓紧扬弃。 我国现代税收法治应采用“宪法+税收基本法+单行税法”模式。这是因为:第一,具有可操作性。在对宪法不修改或基本不修改的情况下,通过创制税收基本法。解决目前因宪法中税法事项规定太少而引起的宪法和单行税法间出现法律空档等问题。第二,可以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将税收法律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在税收基本法中一并列举制定,如税收立法原则与程序、税权分配原则与划分、税法基本原则、税法机构设置原则与分工等共性原则问题。第三,选择该模式的基础条件已基本具备。比如税收基本法再一次列入国家立法五年规划;单行税法改革与完善的方向和方案已基本确立;国家再次强调建立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决策已逐渐深入人心,等等。因此,可以说,选择“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模式的天时、地利、人和条件均已齐备。 2.税法结构的科学设置。 目前,我国税法结构主要是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和税收法律级次结构两大问题。 税收法律体系结构是指统摄税法体系的总体框架,体系不完善、结构不科学是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现代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应由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救济法、税收组织法和税收国际法(税收国际法又包括国际税法和涉外税法两部分)等六个主要税收法律部门构成。 税收法律级次结构是指在税收法律体系中不同级次税收法律所占的比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级次结构不合理、不科学:一是立法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占的比重太少(仅占9.1%);二是授权立法机关即国务院(占72.7%)、国务院各部委(占18.2%)等制定的广义税法的比重太大。尤其是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大量地存在,这严重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改变现有税法级次结构,提高立法机关立法所占比重,将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升格为税收法律、减少规范性文件是推行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当务之急。 (三)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 我国现阶段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主要包括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税权分配与行使的科学化和税法职业的专业化等三部分内容。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是税权分配与行使科学化的前提。税法职业专业化是税权分配与行使科学化的保证。 1.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 税法机构由税收立法机构、税收执法机构、税收司法机构和税法监督机构四部分组成。根据税法效率原则,四大机构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原则。必须明确四大机构的职能分工,避免职能交叉,甚至越权的现象发生。比如税收立法权归属权力机关,坚持“无代表则无税”的税收法定主义。规范和减少授权立法,杜绝转授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归属行政机关,科学地划分税收执法权,司法机关不得越权处理税收执法问题,等等。 高效精干、统筹兼顾原则。从国家宏观税收管理和税法体系角度看,四大机构应是税法机构体系的全部内容。因此,应将海关、财政系统的税法职能与税务机关职能统筹考虑,应将财政系统的税法职能彻底划归税务机关,条件成熟时,海关的税法职能也应归属税务机关,这将有利于税法完整、高效地运行。 内外兼治、相互制约原则。为高效地行使税权,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机构的机构设置应有利于内部和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真正做到依法行使税权。 根据上述具体原则,现行税法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应做适当调整:一是建立名副其实的国家税法的专门立法机构。独立行使税收立法、税法解释等基本职能,彻底解决行政立法问题,限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为统一税法,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和效率。合并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税制和税务机构分设是两个概念、两个性质问题;三是形成统一执行税法的机关。即将财政系统和海关系统的税法职能归属税务机关;四是建立独立的税法监督机构。行使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监督检查权;五是建立独立的司法保障机构。即建立税务警察、税务检察院和税务法院。 2.税权分配与行使的科学化。 科学地分配和行使税权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与行使包括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两个问题:一是立法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横向分配。即目前我国采用的分享模式,但应以立法权力机关为主,同时坚持税收法律保留原则;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纵向分配。根据分税制体制要求,应作科学的划分和配置。 税收执法权的分配与行使涉及执法权内部的分配与行使以及与司法权的交叉与行使两个问题。税收执法权有狭义(即仅指税务机关)和广义(即包括海关和财政系统)之分。无论狭义与广义都与税法机构设置有关。如果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合并,海关与财政系统的执行税法职能统一归属税务机关,则税收执法权分配问题就简单多了,目前要处理的是两套税务机构执法中的交叉与协调问题。讨论税收执法权与税收司法权的分配、行使问题实质是两权的交叉与衔接问题,这有一个前提,即税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如果设置了独立的司法保障机构,即设置了税务检察院、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两权的交叉与协调则变得简单明了。而在目前没有单设税务司法机构的情况下,则涉及税法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目前主要在税收案件处理程序上涉及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的交叉与协调问题。 税收法律监督权的分配与行使是现代税收法治的重要内容。监督权的分配与行使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二是监督机构的设置与权限。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内部的纵向监督,外部监督是指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横向监督。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无论采取什么监督方式与手段。都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形成税法监督体系。 3、税收法律职业的专业化。 高效率的税法机构和科学的税权分配都需要靠税收法律工作者去运转和实施,根据不同的分工,税收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又可具体划分为税务执行官、税务警察、税务检察官、税务法官和税务律师等职业。现代税收法治对税收法律职业提出了更高的素质与专业要求,复合型专业化是现代税法职业者的基本要求。比如,税务执行官要精通法律;税务法官要精通税收;税务警察要精通税法程序;税务检察官要精通法律和税收;税务律师要精通税收、会计等等。复合型专业化的税收法律职业者是提高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质量与效率的关键,也是推进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关键。 (四)税收法律程序的现代化 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被誉为西方近代500年法治历程的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法律程序现代化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目前,税法理论与实践存在两种障碍: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观念淡薄,正当程序严重缺乏;二是强调法律程序对实体法的依赖关系,否认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及其价值。 正当的法律程序对推进税收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法律程序是实现权利平等的前提;二是法律程序是建立权力制衡和制约机制的重要手段;三是法律程序是提高立法、执法和司法效率的必要保证:四是法律程序是保护和救济纳税人权利的重要法律途径;五是法律程序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现代税收程序观念与传统税收程序观念的根本分歧在于:前者强调“程序制约权力”即程序控权论;后者强调“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即实体控权论。 税收法律程序现代化要求税法程序必须遵守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两项基本原则。所谓税收法律程序正义原则是指通过税法程序保证税法主体机会的公正、平等。即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程序性操作将正义由抽象变成具体的原则。税法程序正义包括公正性和合理性两层含义:程序的公正性是指限制恣意,确保客观正确;程序的合理性是指程序的可预测性、形式上的合平逻辑性、交涉的充分性等等。比如,制定税收立法程序的意义在于限制和排除立法活动中的恣意因素。广泛吸纳民意,协调利益冲突,制定具有实质性正义的法律规范。所谓程序效率原则是指通过程序规则的运行,提高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效率。 税法程序效率包含经济性和操作性两层含义:程序的经济性是指作出决定的成本是否经济、设置的程序能否投入最少而参与人最多。程序的操作性是指设置的步骤、手续是否切实可行。当前,强调税收法律程序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应该加快创制税收基本法和提升行政法规级次的立法效率,从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相关条目税收法治原则参考文献↑ 1.0 1.1 王喜红.浅析税收司法改革与中国的税收法治建设↑ 张侃.论税收法治的现代化
什么是税收行政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政府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两方面的内容。 税收行政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应该以尽可能小的税收成本获得税收收入。它通过一定时期税收成本与税收收入的对比加以衡量。 税收行政效率原则的解析 所谓税收成本,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税收的征收费用和奉行费用。税收征收费用,专指税务机关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包括建造税务机关办公大楼、宿舍楼的费用,税务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奖金支出,税务机关办公设备和用具支出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必需的各项经费开支。一般来说,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收收入之间的比率越小,税收行政效率就越高。税收的奉行成本,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在申报,缴纳税款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的费用和时间耗费,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劳动耗费,聘请税务师和会计师的费用以及税务人员稽查给纳税人带来的心理影响等。税收的奉行成本相对于征税成本而言,难以进行完整,准确的计算,特别是纳税人时间的耗费及心理负担的量化过程难以用金钱衡量。因此,各国政府通常以税收征收费用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作为衡量其税收本身效率的主要指标,用公式表示为:税收收入本身效率=征收费用÷税收收入,这个比值越低,表明税收征收成本越小,税收效率就越高;反之,比值越高,表明税收征收成本越大,税收效率就越低。 提高税收效率的关键,一是力求税制简明,易懂,尽量降低纳税人的奉行成本;二是建立健全先进,科学的税收管理体系,不仅有一套针对纳税人而设计的强有力的税务稽查系统,同时也具备对于税务人员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 对于税收效率原则,应从多层次,多角度入手,进行全面的分析。效率作为一种状态,既有宏观效率与微观效率之分,又有直接效率与间接效率之分。在税收效率的衡量标准上,我们更应强调税收的宏观效率。因为,就单个企业或个人而言,经济效率的高低可以通过生产经营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进行客观的评价。生产经营效益高的企业,其经济效率必然高;反之,生产经营效益低下的企也不可能有较高的经济效率。但若从全社会角度分析,效率问题则复杂得多,这主要表现在资源配置方面。一种资源配置效率高,而另一种资源配置效率低,就存在着选择问题。如何达到资源配置效率最高,这是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核心问题,同样,也是评价税收效率高低的标准。由此来判断和评价征税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影响,那么,纳税人由于征税改变其经济行为并对其自身经营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有利于宏观经济整体效率的提高,这也正是税收对经济调节作用的体现。西方的税收效率理论,以经济个体作为其研究的对象,将企业或个人效率的高低视为税收效率的同义语,反映了西方税收理论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税收理论时,必须加以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从宏观经济的整体效率出发,评价我国税收效率的高低,并作为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
税收节约理论简介 税收节约理论认为企业兼并收购活动是出于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即为了避税效应或税收最小化的考虑。通过并购获得税收效应的主要途径包括: 第一,根据税法中亏损递延条款的规定,当一家有累积税收损失和税收减免的企业(目标公司)与有正收益或具有应税利润的企业(收购公司)进行合并重组并满足“利益的连续性”(continuity of interest)的要求时,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就可以进行合法避税。也就是说,在合并重组后的企业,有累积税收损失和税收减免的企业(即目标公司)的纳税属性得到了继承,可以利用损失递延的规定实现避税效应。 需要说明的是,亏损递延是指当企业在一年中出现了亏损,该企业不但可免交当年所得税,其亏损还可以向后递延,以抵消以后年份的盈余,企业根据抵消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而“利益的连续性”要求被收购公司需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继承有利的税收抵免的属性(即享受损失递延的待遇)。条件一,支付给目标公司的收购对价大部分是通过将其股票调换为收购公司的股票来进行收购的,即以股票换股票(stock for stock)。这保证了投资者的连续性,即目标公司的股东在合并后的企业中同样拥有所有权。条件二,收购应出于合法的业务目的。当目标公司继续经营下去时这一要求便可以得到满足,这就相当于公司的连续性。 第二,债务的利息支付具有税收抵减的能力。如果并购前企业的负债水平都比较低,当企业主要利用负债来为并购融资时,并购后的企业提高了财务杠杆比率:或者,如此前财务协同效应理论所讨论的,并购后企业的现金流量因能更好地实现互补而增强稳定性,从而使企业能得以提高负债一权益比率而获得较多的税收规避。这两种情况都使企业利用并购作为提高财务杠杆比率的手段,企业因此获得债务利息支付的避税效应。 第三,利用不同资产收入的税率差别获得税收节省。根据美国税法,对资本利得课征的税率通常低于一般所得税的税率,并且税收可延至收入实现之时才缴纳。一般来说,成长型企业往往没有或只有少量的股利支出,但其有着很好或大量的投资机会,因此要求有持续的资本性或非资本性开支,而内部投资机会较少的成熟企业则会形成冗余资金,如果这些资金作为股利支出则必须缴纳一般所得税。这样,成熟企业通过收购一家成长型企业,可以为被收购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并在被收购企业的成长期过后将其出售而实现资本利得,便可获得用资本利得税来代替一般所得税、实现税收节省和延迟纳税时间的好处。
什么是税收统计管理 税收统计管理是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制度的要求,对税收分配过程中涉及的税源、税款和税政等方面进行统计、整理、分析的活动。通过税收统计调查,并对搜集的资料、数据进行分类汇总,编制税收统计报表,系统地整理分析研究,提供准确的税收资料和税收信息,为国家决策机关以及征收机关进行决策提供依据。税收统计管理的内容 税收统计管理是税务机关对内部税收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是依托税收统计组织系统和税收统计制度来实现的。税收统计是通过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资料分类汇总、编制统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来提供准确的税收资料与税收信息的。税收统计工作必须做到:资料完整、内容准确、口径一致、报送及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工作是开展统计工作的前提。 (二)编制统计报表。编制统计报表是统计工作的核心,是对税收现象认识从个体到总体的过程。 (三)进行统计分析。进行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税收现象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其目的是揭示税收领域的内在规律性,为税务决策提供事实依据。
什么是税收统计 税收统计是税务机关内部进行的,在社会经济制度指导下,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对税收收入、税政税源变化情况等有关征收业务和管理工作的税收现象所进行的一种专业统计。它反映的是税务现象的数量方面,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工具。 税收统计的特点 税收统计作为社会经济统计的一个分支,与社会经济统计相比既有共性,又有特性。它不仅具有社会经济统计的数量性、总体性、具体性和社会性等一般性特征,都遵循着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再从定量分析到定性分析的过程。但是由于税收统计是适应税收领域的一种专门统计,因而有着区别于其他专业统计的特点: 1、税收统计依据的是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因而税收统计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是国家公布社会经济成果的主要资料来源。 2、税收统计的对象是税收现象。即反映税收资金运动状况的各种经济现象。涉及税收收入、税源变化、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3、税收统计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因为税收收入来源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各种经济类型,涉及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因而内容上具有广泛性。同时通过各经济指标的不同的数值,动态地反映了经济结构、产品种类及经济税源的变化。 4、税收统计资料来源规范。税收统计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收资金核算过程,统计资料来源于基层税务机关,因而具有统一、规范、准确的特点。 5、税收统计重视的是价值指标,将实物量的核算置于辅助地位。 税收统计的作用 (1)为税收计划提供资料。税收统计反映税收来源。税源结构、税源分布、税源的增减变化和税收收入情况所提供的绝对数、相对数、平均数等,是编制税收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依据。 (2)为制定税收政策提供资料。税收统计资料反映了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它是制定和检验政策的重要依据。 (3)为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依据。通过对税法执行情况和征管工作组织情况的统计,可以反映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改进征收管理。 (4)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信息。税收统计资料的内容与国民经济各部门息息相关,是国民经济发展变化的一个侧面反映,可以为各部门研究社会经济的发展动向、规律提供有价值的资料。
什么是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政府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两方面的内容。 税收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税收经济效率是从税收与经济关系角度,将税收置于经济运行过程之中,考察税收对社会资源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影响状况。 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解析 人们通常将税收形容为嵌入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一个楔子,它通过价格对经济产生影响。一般而言,税收引起的价格变化的总负担,并非简单地等同于所征税款的绝对额。在现实中,征税常常会带来纳税主体经济行为的扭曲,干扰资源配置的效率。当这种扭曲超过一定限度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减轻或逃避其税收负担。这种状况被称之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或称“额外负担”。当然,征税的过程,也同样会带来纳税人的“额外收益”,对经济产生良性刺激。因此,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是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税收的额外负担意味着税收效率的损失,它是政府进行税收重大决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据有关部门估算,在OECD国家中,每增加1美元税收要减少国民收入10美分—15美分或更多,即现行税制的净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左右。所以说,税收在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部门的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带来相当于所缴纳税款的负担之外,还可能造成两方面的额外负担: 1、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负担。政府征税一方面减少私人部 门的支出;另一方面会增加政部门的支出。如果征税所导致的私人利益损失大于征税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就产生了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负担。 2、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负担。税收作为政府强制,无偿地占有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再分配形式,对于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总会存在程度不同的影响。如果因为征税对市场经 济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正常或最佳决策,同时改变了相对价格和个人行为,即产生了税收在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额外负担。西方学者认为,税收中性是降低税收额外负担的根本途径。
什么是税收管理方法 税收管理方法是指能够保证税收管理活动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达到预期目的的各种方式、手段和措施的总称。税收管理活动必须选择正确的方法,只有管理方法科学、有力,才能适应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才能搞好税收管理。因此,税收管理方法虽然不是税收管理的直接内容,但是也是税收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编辑]中国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管理理的基本方法 中国的跨国企业可以用来进行税收管理的具体方法很多,许多学者从经营和国别角度对之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企业为达到增大收益的目的,当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权衡,使用各种方法。这里仅按照前述中国跨国企业税收管理的基本思路,对企业可以运用的一般方法进行分析。 1、设立国际控股公司、受控保险公司等公司机构 (1)设立国际控股公司是当今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国际控股公司是跨国公司进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走向专业化的一种组织结构。 由于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很大。主要体现在: (1)课征的范围不同,如法国对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ii)税率高低不一,有些国家税率达到35,而有的则低至0,(iii)有些国家对签有协定的国家企业使用低税率,但降幅不一。因此跨国公司一般可以在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且限定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如荷兰、瑞士等国家设立专门的国际控股公司,通过税收支出方面的运筹就可以实现少缴预提税,递延缴纳股息收人的所得税、增加税收抵免限额或递延缴纳资本利得的所得税。例如,子公司可以将税后利润不汇回母公司,而先汇到控股公司,由于控股公司设立在低税国家,这样大量的税后所得应负担的税收就可以滞留下来,成为纳税人一笔可观的无利息资金,此外控股公司还可以替跨国公司将这笔资金再投资于税负轻的项目上,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2)由跨国企业集团组建的保险公司,承保企业集团内部全部或部分的风险事务,除了可为企业集团涉足国际保险市场的经济利益外,还有很大的税收利益。受控保险公司往往设立在国际避税地,多数不征公司所得税或税率很低。这样,一方面保险费用可以在集团公司所得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受控保险公司的这笔保费收人又不用纳税,就可以获得双重税收利益。而避税地企业的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时,通常也不征收股息预提税。 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在缔约国、低税国或避税地设立以上类型的公司,除了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收益而外,还可以较容易地筹集资本,调整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例如,我国首钢集团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司就发挥了其卓著的筹资功能,同时也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其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还都在海外设立了自己的金融公司,达到了降低资金成本,降低税负的目的。 2、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又称为转移价格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一种特殊的内部结算价格。转移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从而不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又由于转让价格交易的双方是关联企业,这些企业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因而这种内部结算价格可以低于或高于企业正常的会计成本,这就是企业可以利用转移价格进行税收支出运筹的基本原理。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关联企业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因而可能通过利用其在全世界范围内高低税收的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了整个企业集团获得最大利润。 3、通过避税地减少税收支出 避税地(taxheaven)在跨国纳税人眼里是“税收天堂”。避税地是指对所得、资本利得等课征低税率或无直接税的国家或地区。避税地国家或地区通常要求纳税人交纳各种首次性或年度性注册费,这些注册费构成了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主要财政来源。它们有的完全免征直接税,如百慕大、巴哈马;有的实行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境外收人不征税,如香港、巴拿马;有的低税负,包括税法的低税率或有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低税率,如列支敦士登、阿曼;还有的是对离岸公司和控股公司实行低税率政策,如荷兰、卢森堡。尽管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对避税地采取警惕甚至敌视或限制态度,但避税地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发展的必然结果,有作用必有反作用,世界上只要存在高税国,就必然出现避税地,这正像既有出口倾销,必有进口限额;既然有关税壁垒,必然有关税同盟。我们要承认避税地的存在,并在国际税收管理活动中充分利用它,以受其惠。参考文献↑ 杨志学.中国跨国企业税收管理方法初探.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7期
什么是税收额外负担 税收额外负担,亦称“税收成本负担”或“税收拖累”,是指课说除了给纳税人带来正常的经济负担之外,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产生的不良影响。 税收额外负担是西方现代税收理论中研究征税使消费者与生产者经济行为变化而引起的额外损失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某些税的征收,会使社会经济付出一定的代价。例如流转税的征收会使商品价格上涨,从而减少社会需求,进而减少社会产品供应量。如果国家从征税中获得的利益大于社会为征税付出的代价时,则称为税收的额外收益;反过来,如果国家所获利益小于社会为征税付出的代价时,则称为税收额外负担。 税收额外负担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税制设置不合理导致商品比价关系和人们经济行为扭曲,扰乱市场配置资源的正常机制,使资源配置和人们的行为选择难以达到最优状况,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 税收额外负担的降低途径 降低税收额外负担的根本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所谓税收中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政府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除此之外,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承受其他的经济牺牲或额外负担。 2、政府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运行发生不良影响,即额外负担要小于额外收益,净收益应该为正。后一种含义在西方经济学界占有较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