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非中性效应 税收非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影响了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个人对消费品、劳动、储蓄和投资等的抉择,进而影响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公共抉择等。 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都会对人们的经济生活施加影响,因而现代税收均产生非中性效应,只是各税发挥的非中性程序不同而已,因而现代社会的税收均属非中性税收。税收非中性效应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相关条目税收收入效应税收替代效应税收中性效应税收阻碍效应税收激励效应
什么是税收阻碍效应 税收阻碍效应是指政府课税使得人们更不愿从事某项活动。 政府的课税究竟是产生激励效应还是产生阻碍效应,取决于纳税人对某项活动的需求弹性。弹性很少,则政府课税会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赚取更多的收入,以保证其所得不因课税而有所减少;如果纳税人对税后所得的需求弹性大,则政府课税会妨碍人们去努力工作,因为与其努力工作,赚取收入付税还不如少赚收入不付税。税收阻碍效应概述 “税收激励效应”的对称。国家课征某税或采用高税率办法,阻碍或使纳税人不愿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效应。如中国曾开征的建筑税,旨在控制国家资产投资规模,避免盲目建设、重复投资,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税收阻碍效应能否实现,取决于纳税人对某项活动的需求状况。如开征建筑税,假若缴纳建筑税的纳税人,确感基建投资的必要,则可能会采取增加收入等办法来弥补因缴税而造成的损失,或宁愿付出这种损失;如感纳税困难或非必需时,则可能会放弃基建投资。相关条目税收收入效应税收替代效应税收中性效应税收非中性效应税收激励效应
什么是税收违法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税收责任以税收违法行为为前提,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责任就无从谈起。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 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税收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即行为中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或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还包括其他主体,如委托征税主体、协助征税主体、税务代理人等。 2.行为具有特定性 税收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的行为。即税收主体必须实施了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是税法,侵害了税法所保护的法律关系。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作为税收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不履行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2)不作为税收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不履行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作为义务。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有主动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但其违法不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 3.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 法律后果是税收违法行为特有的内在形态,是税收违法行为本质的表现,而且就是税收违法行为本身,所以税收主体既不能否认也不能轻视其后果。世界上不存在无结果的行为,实施了税收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某种不利的税法上的法律后果,就要追究违法主体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比如,纳税人实施了偷税的行为,就会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特定法律后果,因此要依照税法规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后果。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 1.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 这是根据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所作的分类。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即征税机关和其他行使征税权的组织实施的违法征税行为。其具体内容又可分为征税越权、征税滥用职权、征税侵权、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如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足以影响案件查处,但却不申请回避,该稽查人员的行为就是违反了税法规定的行为。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是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主体实施的不履行法定的税法义务,侵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又可分为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和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两类。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是指纳税主体违反税款申报缴纳义务,直接侵害国家税收债权的行为,如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是指纳税主体违反有关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等税法规定的协力义务,妨碍了国家税收征收权的正常行使,通常不以直接发生应纳税款的减少为结果要件的行为,如未依法设置或保管账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等。 2.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 这是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分类。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又称为实质上的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主体违反税法规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对征税主体来说,主要是违法多征、少征或越权开征、停征税收;对纳税主体来说,主要是实施各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程序违法行为又称为形式上的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主体违反法定的税收程序,即违反了法定的征纳行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自己与被查对象比较熟悉,而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的行为,就严重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3.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具体税收违法行为 这是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对象所作的分类。抽象税收违法行为是指与税收相关的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法,包括主体违法、形式和程序违法、内容违法等。例如,部分地区的市、县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行为,即属于抽象违法行为。具体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主体在进行各种具体征纳活动时的行为违法,这是税收违法行为中最常见、最主要的类型,大量的存在于税收征纳的各个环节。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异同 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共同点 1、两者的行为主体相同,都是涉税单位和个人。从征税方来看,可能是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从纳税方来看,可能是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也可能是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2、两者侵害的客体相同,都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具体表现为: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章制度。 3、两者的手段也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虚列支出、伪造帐目、涂改发票、加大成本等。 税收违法和税收犯罪的区别 1、数额不同 主要表现在同一行为,同一主体前提下,达到法定数额则构成犯罪,达不到法定数额就是税收违法行为,如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就构成了偷税罪,如偷税数额达不到这一标准,就是税收违法行为,随着违法主体违法数额的增加,税收违法可以发展为犯罪。 2、种类不同 税收违法行为的种类多于税收犯罪,有些税收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却不会构成税收犯罪,如欠税,它是违法主体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数缴纳税款的行为,所违反的只是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而不是拒绝纳税。 3、内涵不同 税收犯罪要求的条件比税收违法更严格更细致,内涵也更丰富。犯罪是在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所有的税收犯罪都由税收违法演变发展而来,但并非所有的税收违法都会变成税收犯罪,仍以欠税为例,仅仅欠税只能算是违法不够成犯罪,但行为人逃避欠税达到一定的数额便构成犯罪。 4、影响不同 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会给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增加难度和工作量,影响税收的入库时间,影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落实。税收犯罪则更甚之,不仅会加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影响税款入库时间,影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落实,而且会危害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影响税款入库的数量,破坏税收征纳秩序。 5、受理机关不同 税收违法行为一般由税务执法机关处理,税收犯罪则要由司法机关处理。 6、承担责任不同 税收违法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构成税收犯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有期徒刑。
什么是税收计划管理 税收计划管理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税收法律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客观经济实际编制税收计划,用以指导、组织和监督税收分配活动的一项管理工作。税收计划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工具。税收计划管理的内容 税收计划管理是有计划的税收收入的组织系统和管理制度的总称,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计划的实现,对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调整、考核、检查所进行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收计划的编制 税收计划的编制是税务机关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通过对经济税源开展调查、分析和预测而制定当前税收计划的活动。是税收计划管理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税收计划的核心。 (二)税收计划的分配 这是税收计划的核定和下达过程,是在税收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将计划指标在各地区、各单位层层分解的工作。分配税收计划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综合平衡的原则,达到既保证税收计划落到实处,又能充分调动各单位积极性的效果。 (三)税收计划的调整 税收计划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赋予的稳定性和严肃性,税收计划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变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依照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税收计划。 (四)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这是税收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地指导组织收入的一种工作制度。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一般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一般以文字报告或图表形式记载检查结果,反映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税收计划管理目标和作用 计划管理工作是通过一定的组织系统和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实现的。税收计划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计划的实现,对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调整、考核、检查、分析、预测以及税源调查等一系列活动所进行的综合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计划管理目标是: 编制税收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信息收集、预测分析、税源调查等一系列工作,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税收计划的编制。 分配税收计划:通过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程序,逐级核定和分配税收计划,做好月份、季度税收的计划安排,以利于组织实施。 调整税收计划:根据重大经济、财政税收政策调整和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税源变化对已经分配的税收计划进行调整。 考核、检查税收计划执行情况:通过按旬掌握进度,按月分析通报,按季、按年分析报告的方式,及时掌握收入进度,加强征收管理,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完成税收计划。 开展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加强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工作,建立健全经济税源档案,及时掌握重点经济税源的发展变化动态,为做好税收计划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加强组织收入工作:按各级领导要求,及时有效地报告税收收入情况,加强组织收入工作。 税收计划管理体制就是税收计划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彼此间相互联系形成一定的体系。税收计划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国家税法为基础,适应财政管理体制需要的原则;坚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税收计划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是:建立税收计划管理的组织系统,进行税收计划管理的权限划分;保证税收计划管理的实现形式。 (一)税收计划管理的组织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税收计划管理组织的领导机关,审查全国税收计划的编制情况,听取全国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是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计划管理最高执行机构,负责拟定全国税收计划的指导方针、指标体系、编制方法、审批程序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分配全国税收计划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研究税收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税收计划工作经验,指导各级税务机关的计划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地税务系统计划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本地区、本系统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检查和指导下级计划管理工作。 各地区、市、县国、地税务系统计划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市、县本系统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检查和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计划管理工作。 我国税务计划的组织机构按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和行政区划划分,这样便于税收计划的组织管理和适应财政体制的需要。 (二)税收计划管理权限的划分 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和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计划管理既要保障全国税收计划的完成,也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其权限应从以下各级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权:在全盘制定全国税收计划的基础上,重点作好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税种的计划编制。负责向国税系统下达税收指令性计划。对于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税种提出建议计划,按征管范围分别下达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计划执行情况。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国、地税系统的管理权:国税系统要全额落实总局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对按征收范围下达的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税种的指导性计划可结合当地政府的建议和意见进行编制。地税系统要按总局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和当地政府制定的财政计划相结合,编制本省、本地区地税系统的税收计划。国地两系统要按各自编制的计划分别下达本系统的下一级税务部门。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的计划执行情况。 地市以下国税、地税系统要按照上级国税、地税局下达的任务数进行编制税收计划,并如数向下分配。检查下级税务机关的计划执行情况。 上述税务计划管理权,基本上是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管理要求划分的,也是税收计划管理权限的发展方向。税收计划管理方法 (一)经济税源的调查 开展税源调查是税务机关按照特定的目的和要求,运用各种调查形式和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社会经济税源发展变化进行了解、分析的专业性查和研究活动。经济税源调查是税收计划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分析税源变化趋势,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特别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势必会引起经济税源发生较大的变化,进而对经济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在此形式下的经济税源调查就更加重要。 经济税源调查的内容包括:国民经济发展变化对税收的影响;一定时期内国家的经济政策、财税政策变化对税收的影响;财税体制变化对税收的影响;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对税收的影响。 经济税源调查的方法:按调查内容的不同分为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按调查是否连续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按调查的组织形式分为税源统计报表调查和实地调查。 (二)税收预测 税收预测是以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以充分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因素和税收历史资料为基础,运用数理统计和逻辑思维方法等手段,经过推理判断,对未来税收收入的前景作出趋势分析的一项工作方法。它是提高税收计划管理和发挥税收预见性,准确编制税收计划的基础,其方法一般有:判断预测法、外延预测法、因果分析法。 (三)税收计划的编制方法的改革 税收计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现行财政税收体制、税收政策、价格水平并参照以往年度的税收计划资料及目前的经济税源变化来进行编制。税收计划的编制主要与三个因素有关: 第一,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国民经济计划是编制税收计划的基础,国民经济计划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将决定税收收入的规模和速度。税收计划的编制必须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才能切实可靠。 第二,经济的规模。一般来说,经济的规模越大,为社会提供的产品越多,税收收入也越高。税收收入的增长与经济规模的增长应基本保持同步增长。 第三,经济的质量。经济的质量和税收也有着直接的联系,只有资金的投入产生了效益,税收收入才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相关的经济政策在我国商品经济不是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也是我们编制税收计划的必须考虑的问题,如资产重组、吸引外资的政策变化,都会给税收收入的变化带来影响。 税收计划编制方法是根据国民经济税源资料和税收历史资料,为基础来进行测算的。目前,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方法正在逐步进行改革。 国内生产总值是国际通行的衡量一国经济成果和综合国力的指标,通过对大量的有关税收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工商税收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所以目前我们进行编制税收计划的方法已经逐步抛弃了传统的直接算账法和间接算账法。主要应用弹性系数法和税收负担率法来进行税收计划的编制。 (四)税收计划编制后的审核 税收计划在报送和分配前,审核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加强对各级税收计划编制后的审核,对提高计划质量有重要意义。审核税收计划的目的,不仅在于检查其编制口径、计算方法和内容有无错误,更重要的是了解经济税源变化情况和编制的税收计划是否合理。税收计划的审核主要有业务技术的审核和最后审定。 (五)科学的税收计划分配 税收计划编制后,需要具体分配到各个省市区,落实到基层的具体征收工作中,税收计划的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计划编制的再科学再精确,如果分配不合理,计划落不到实处,也无法保证其顺利完成,因此税收计划编制后,必须将计划合理分配。 税收计划的分配原则是实事求是,积极平衡;反复测算,全额分配;积极动员,明文下达。 税收计划的分配方法:基数法和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法。 (六)税收计划的检查分析 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是实现计划管理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现行制度规定,税收计划要按旬掌握进度,按月、季、年分析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是对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有组织、有步骤、有目的的检查,以便发现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挖掘新的潜力。分析是对计划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综合的分析,它要借助于一定的分析方法,研究影响税收完成情况的主客观因素,并确定各种因素对税收计划变动的影响程度。进而总结经验与教训,逐步掌握和认识税收计划完成的规律,不断采取措施,组织新的平衡。 1999年的税制改革以来,全国税务系统相继实行了征管改革和会计改革,为了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税收计划分析已增加一些新的分析内容,如税源分析:税收与经济指标的关系包括国民生产总值与税收总额的关系、工业环节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之间的关系、商业环节增值税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间的关系、价格总水平与税收之间的关系、社会总投资与税收之间的关系、经济结构与税收结构的基本关系、征管质量分析和欠税分析等。">编辑]税收计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有所弱化,致使税收计划管理工作相对薄弱。 税收计划管理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税务部门领导及干部的重视。但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税源的扩大,很多地方完成下达的税收任务难度相对减少。因此,加强税收计划工作在一些地方有所弱化。笔者长期工作在税务部门的基层,通过调查了解得知现基层税务部门对税收计划管理有两种认识:一是税源丰富且较容易完成上级和地方政府下达税收计划的地方,认为完成任务不是一件困难的事,税收计划工作作用不是很大,从而对税收计划工作重视不够。二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实际税源难以完成税收任务,因此,这些地方相对对税收计划工作较为重视。但同时也认为,税收计划与实际相脱节,为了不影响其他工作和有关工作经费,到年底采取其他方法也得完成,因些对税收计划工作同时存在消极情绪。由于存在以上两种认识,致使一些基层税务部门的税收计划工作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立高素质税收计划管理员队伍意识不强;二是缺少对在岗税收计划人员的教育培训;三是对计划管理工作不够精细,甚至应付了事。 2、税收计划的编制缺乏科学性,导致执法缺乏刚性。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税收计划分配一直沿用的是“基数法”,就是以税收入库数或预计入库数作为基数,参照历年税收增长水平及计划期有关经济指标增长系数,并考虑计划期一些特殊因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以此得出计划期的税收计划数,即“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虽然此法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稳定性也很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也愈来愈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数对计划的影响成份较大,基数中隐含的特殊因素无法消除。如地方政府为了安排下年的财政预算,一般在11月左右就要求税务部门将下年税收预测数上报,而当年实际基数还未出来,税务部门就只能按照“基期年1-11月实际收入加12月的预计数”而得,但近几年来每年年底影响收入的因素较复杂,收入可变性很大,致使一些地区的基数与实际收入误差较大。二是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可依据性相对较差,导致税收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源情况,说服力不强。三是对计划期的特殊因素不能全面考虑,而且计划一次性分配一般不作调整,或只增不减,难以符合各地变化中的税源实际情况,造成部分地区计划与税源之间存在极大差异。由于税收计划与经济税源相关性较大,难免出现计划分配畸轻畸重、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情况,从而不仅难以正确考核各地组织收入工作的状况,有时还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计划大,税源不足的地区,往往为完成任务而不顾政策,寅吃卯粮,该退的不退,该抵的不抵,不该征的预征,这样连年高基数、高增长,就会出现“不堪重负”的现象,不但有悖于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而且容易挫伤税务干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造成计划与收入间产生恶心循环;而税源大,计划相对小一些的地区,则会“留一手”,该收的不收,人为造成欠税和积压税款,甚至擅自减免税收现象,不能体现应收尽收,公平税负的原则,形成经济活动和税收工作的不规范运作,使税收执法失去应有的刚性。 3、税收计划分析和预测缺少详实的相关信息支撑,致使分析报告可信度不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与有关部门未能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体系和严格的信息资料交换制度,不能及时获得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和分析材料。二是经济税源调查缺少深度和广度。三是税源监控还显得乏力。目前的税源监控只是税务系统内部狭义的税源监控,而且也不是全程监控,不能全面地掌握整个税源的运行、发展、变化的趋势,这对我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和任务完成带来一定影响。在这样的信息资料下,形成的税收计划分析和预测可信度显然是不高的。 4、对税收分析报告应用单一,致使分析报告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税收计划分析是对已经确定的税收计划执行状况和结果,结合国民经济运行的有关指标,利用各种科学的分析手段和方法进行对比、归纳和综合分析,揭示影响收入进度的主要因素,找出引起税收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反映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情况,预测税收发展趋势的一项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税收计划分析的目的在于指导各级机关的税收工作,评价考核税务机构的税收业绩,为各级税务机构组织收入、出台有关涉税方针政策等提供准确、客观、科学的决策依据。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不管领导还是具体搞计划分析工作的同志对分析报告最关心的就是实际完成进度情况,而用于指导税收征管工作不够,从而大大削弱了分析报告的功能与作用。 5、税收计划管理中计算机应用相对滞后,致使税收计划管理手段落后。 目前,计算机已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会统核算和稽查选案等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税收计划管理中计算机应用却相对滞后,致使税收计划管理手段单一,其管理手段远远不能适应税收计划管理变化的需要。加强税收计划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1、统一思想认识,更加重视税收计划管理工作。 税务系统应把计划管理工作作为推动组织收入和依法治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要彻底改变计划管理工作是可有可无的工作这种思想观念,在人员素质要求上要给予合理配置,以建立起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收计划员队伍。一方面,要不断地选拔一些优秀人才充实税收计划管理员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强在岗税收计划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他们真正成为思想端正,业务过硬的干部。 2、夯实税源调查,促进税收计划管理工作。 经济税源调查是税务机关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经济发展和有关政策变化等原因引起税源税收变化情况进行的专业性调查研究,也是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贯穿于税收计划管理全过程,其目的是为了研究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税收政策措施对税收的影响,分析税源变化发展趋势,增强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在制定税收计划时,必须对经济税源进行广泛的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使税收计划趋于实际。这样,既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又有利于依法治税。在工作中我们要特别强调加强重点税源的调查研究,因为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才能找到工作的着力点。一是要建立实地辅导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营及税收入库情况,二是建立重点税源税收报告制度,使收集、掌握的重点税源资料规范、系统、连续、可比。三是建立重点税源档案,记录、反映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此外,在建立现有重点税源档案的同时,还要注意挖掘和发现新的税收增长点,培植新的税源梯队,注重对潜在税源监控,形成一套比较完整、有利于税收计划管理的“梯级税源档案”。四是不断研究税源调查的工作方法。加强税源调查工作是一项长期、细致和繁重的工作,不能浅尝辄止。主要是从深度和广度加强税源调查工作,不断研究税源调查新方法。这样取得的税收信息,才能省时、及时、准确,才能为税收分析、预测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3、深化税收分析报告应用,着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税收分析报告的最终落脚点在于税收征管这个环节,税收分析报告是税收征管工作纲领性总结或预测文件,是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的。作为各级税务系统不能把眼睛只盯在实际完成计划进度情况上,不要把税收分析的数据和信息仅仅作为计会统人员的"内参",而要把它作为领导参谋和征管工作的得力助手,要把着眼点放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高度上加以方向性和政策性的引导,通过税收分析报告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找准征管工作的着力点。 4、加强计算机的开发和应用,提高税收计划管理的科技含量。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计算机作为现代科学技术产物,以其卓越的技术性能和强大的生产力,已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我们应尽快开发、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税收综合分析,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方面有明显提高。在完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网络的同时,还要与有关单位、团体建立网络联系,如银行、工商、重点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等,获取一些相关的有利于税务部门编制税收计划所用的资料,为领导决策和编制税收计划提供可靠信息,逐步实现税收计划管理计算机化。参考文献↑ 唐庆府.税收计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什么是税款退还制度 税款的退还制度是指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所缴税款超过了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退还的制度。 这种原因是指:(1)由于计算错误或错用税率等原因形成的多缴税款的情况;(2)政策上的退税,如规定纳税人先按应纳税额如数缴纳税款,经核实后再进行退库,例如出口退税。税款退还制度的处理方式及要求 当出现纳税人所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时,需要办理税款退还手续。具体处理方式有: (1)若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填制《税收收入退还书》,于发现后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2)若是由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结算之日起3年内填写申请退款书,向税务机关要求退款,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新征管法从保护纳税人利益角度出发,特别规定在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时要加算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一并退还给纳税人。《税收征管法》对税款的退还制度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税款的退还制度有以下几点: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3)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什么是税款抵扣制 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在实际计算税款时,很难准确地划分企业增值项目和非增值项目,所以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并据以纳税,而是采用税款抵扣制。 税款抵扣制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中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消除重复征税。">编辑] 税款抵扣制的做法 税款抵扣制首先用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售货物的整体税金(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的增值税税款(进项税额),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的确定可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或依据其他合法扣税凭证计算得到,比较简便易行,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参考文献 ↑ 1.0 1.1 李克桥,康会英.《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
什么是税款入库 税款入库是税收征管的最终环节,是指征税机关根据税款入库权将征收的税款依次缴入国库的制度。税款入库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财政利益,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表现。">编辑]税款入库存在的问题 随着金融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家商业银行都建立了自身的组织体系和资金汇划体系,国库基层经收入业务一般都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基层经收入划缴时,就必须经过:①纳税人一②基层税务所一③商业银行基层网点一④商业银行一⑤中国人民银行这个过程。税款采取这种方法入库。在目前纳税主体多、征收机关多、预算级次多、报解手续繁杂等情况,容易致使国库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1.征收机关延压、挪用税款现象日益严重 实行“分税制”以来。特别是国税、地税分设后。 政府对税务部门的考核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各项考核越来越严格。要求均衡税款入库。全面完成税收任务。由于考核分是半年、全年来进行的.因而全面、均衡完成税收有一定难度。因此。税务部门在税款入库的过程中,不是按纳税人缴纳的实际情况来划缴税款,而是往往根据自身考核的需要划定缴款时间、进度、数量,来要求纳税人缴款时间、进度、数量,来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征收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将税款存入商业银行开设的“过渡户”、“集中户”然后再根据需要填写缴款书.从“过渡户…集中户”上划出报解入户,故意增加入库环节,延长了税款在途时间,延误了入库时间;有的征收机关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息,擅自要求一些纳税大户提前缴纳税款。企业由于不敢得罪税务部门。只能忍气吞声,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去做,给资金紧张的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这样占压、挪用大量国库资金,征收机关达到了套取银行利息的目的,商业银行也获得资金来源,双方都有利。由于目前还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延压税款进行处罚,监督、检查的难度叉极大,延压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2.商业银行延压税款手段隐蔽 商业银行的每个营业机构都可以作为国库经收处,都可以办理税款的收纳和报解。从纳税人到税款入库的整个过程:①纳税人申报一⑦税务机关开具税票一⑦经收处收纳一④经收处解缴一⑤入国库。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在目前信贷资金紧张,社会资金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银行利用票据资金清算、划解环节等便利条件占压截留国库资金。请如:为稳定存款。听任财税部门的摆布,放弃代理监督职责,为其乱开账户、混存、私存和延压税款;违反银行利率政策.对财政、税务部门所延存的税款计付利息;缺乏代理责任感。对经收税票超限缴期。预算科目、级次等要索是否齐全不认真审麾下。严格把关,造成因差错退票致使库款变相延压,使税收划转账务的来龙去脉模糊不清.人为延压税款。 3.纳税单位延压税款日渐突出一些单位纳税意识淡薄。 拖欠税款不缴。在这些单位看来“不拖欠白不欠”税款不同于银行贷款。 贷款要付息,税款是国家的。叉不用计息,能拖欠就拖欠,造成了税款大量拖欠、占压。征管措施不利。 征收机关的滞纳金处罚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也是造成纳税单位延压税款的一个重要原因。按照税收征管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延压税款入库.都将按照缴纳数额处于一定比例罚款。但实际情况是各种原因造成滞纳金制度执行不严肃,对纳税单位按时缴纳税款的约束机制形同虚设,从而对企业滞纳的行为听之任之。 4.基层征收机关人员、纳税单位财会人中素质不高。 责任心不强纳税单位不认真填写缴款书、填写缴款书不规范,科目名称填写不清,预算级次不明,基层征收机关人员把关不严,至使国库部门无法入账,造成退票,以上这些行为也影响了税款入库的进度。正常情况下,从基层经收处到基层国库结算。资金的在途时间应为2—3天。但是由于退票不能及时修改。有时在途时间长达半个月之久。">编辑]税款入库中延压税款的原因 商业银行、征收机关、纳税单位都存在着延压、截留、占用税款的现象,而用手段越来越隐蔽。甚至互相掩护,配合侵占国家的利益,其原因很多,但主要的有两个:一是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各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损害国家的利益;=是征管不力,监督处罚不严致命各环节都存在延压税款现象。但是具体分析这两个原因的性质也有不同。 商业银行和纳税单位延压税款,往往是由于资金紧张,支付能力不足,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强经营能力。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而采取的所谓“办法”。因为银行、企业延压税款只需付出比较低的资金成本或根本不付出任何成本.他们延压、占用的税款一般都是投入到生产或营运中,进行再循环。再者.目前对商业银行、纳税单位延压税款均已规定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只是执行不利而已,只要加在检查处罚力度.这个问题不难解决。 征收机关延压、挪用税款,却并不是为了自身的发展投入到生产营运之中,而是将税款存入银行的过渡账户或储蓄账户中。套取银行利息。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规定。违背丁职业道德规范,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其后果极为严重.影响极坏。目前<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征收机关所收的预算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但对于未全额缴入国库如何如罚.又没有明确的措施,使国库对征收机关的监督约束软弱无力.征收机关延压税款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编辑]杜绝延压税款的对策 目前影响税款入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它既有人为的因索又有大环境客观原因.所以要加快税款入库的进度,确保国家预算的及时拨付.必须对影响税款入库的各方面各个环节进行统筹的、有计划的、全面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通过综合治理的手段,达到全面消除障碍,加快税款入库之目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更新观念 增强国库资金管理和监督意识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库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国税、地税分设后,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数量不断扩大,增加了国库的管理难度;另一方面。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数量不断扩大,增加了国库的管理难度;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使国库工作量成倍增长,核算手续复杂。很多基层国库部门,只能忙于核算,无暇顾及监督。国库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面临着新的挑战。而形势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国库部门必须改变“账平表对”的工作模式和传统观念.树立监督意识,充分发挥国库监督、管理职能.保证税款准确、及时入库.开创国库工作新局面。 2.尽快制定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法规。 使国库监督有法可依超前健全的法规制度是指导国库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对在实际中暴露出不适应改革需要的这部<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以修订、补充完善,使其规范、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尽快制定颁布法律体系完整,权威性高的<国库法>及与其相适应的法规.使税款征收、解缴及整个国库业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国库资金入库的管理。从根本上杜绝税款被占压、截留、挪用的现象。 3.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建立和完善举报、芰励和检查制度处罚虽然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事后监督措施.但目前仍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惩戒办法。加大处罚力度。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处罚的范围要全面。目前对纳税人有滞纳金处罚.对银行有5%的处罚。而对征收机关擅自扩大自收汇缴范围,开立税款集中户、过渡户以及征管员不及时划缴税款的行为却没有任何处罚措施,这使处罚的范围不够全面.有失执法的公正性;二是处罚的力度要加重。对积压税款予以重罚.使其不但无法从中渔利,而且遭受巨大的损失.以杜绝此类行为。 税务部门要定期公开纳税人缴款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拿出一定金额的资金.对举报检举延压、挪用、挤占税款的举报单位和举报人给以一定的奖励。 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及征收机关的执法意识.形成一种“举报有利、检举有奖、纳税光荣、欠款受罚”的社会氛围。另处,应赋予国库部门对征收机关延压税款检查处罚的权利.树立国库监管的权威,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4.加快国库电算化建设步伐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今社会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日新月异。充分发挥计算机优势对做好国库工作.保证税款准确、及时、完整地入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税款入库纳税手续繁多、复杂,容易造成征收机关、商业银行挤兑、挪用税款,用电子计算机逐步替代手工操作是国库发展方向,实现财、税、行、库计算机横向联网,数据共享是防止税款延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安全入库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软件设计上。首先应充分考虑到各部门的服务职能。便于业务的顺利开展;其次.要突出监管功能。征收机关、国库部门随时可查询收缴税款情况、纳税单位账户资金情况。不要仅限于能够处理国库收入、支出,更要重视管理信息的收集,做到与管理相结合。这样,国库部门就能及时全面地掌握资金运动情况,并在监管中把握主动权。 5.规范财政税务部门 在商业银行开户治理国家资金分散、流失,被占用等问厨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要规范账户管理,尽快建立国库单账户。把属于人民银行基础货币的财政预算内,外存款一律纳入国库部门存储,使财政资金置于国库部门的监控之下。 6.形成定期召开财、税、行、库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向国库部门报送有关计划、报表、文件等资料。以加强国库部门的监管能力,国库部门要建立国库资金统计分析制度。结合货币的运行情况加以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依据。 7.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整体业务素质 财政、税务、国库部门不但要对自己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还应该联合、交叉进行培训.既要对征管人员进行培训,也应对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各部门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确保税款入库的准确性,加快税款入库的进度。参考文献↑ 1.0 1.1 1.2 张珍.谈税款入库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呼和浩特市职业学院.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
什么是税法适用 税法适用是一国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依法被授权的单位,按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税法规范的专门活动。具体而言,它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依法被授权的单位,依据税法规范所规定的事实构成要件、行为规则及法律后果,依照税法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某项事实状态或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税法上的纳税条件,以及是否遵守税法规范及遵守与否的情节进行认定,并决定该项法律事实和行为是否承担和怎样承担税法上的具体法律后果的活动。税法适用的特征 税法适用的特征有以下四方面: 1.主体法定 税法的适用活动是通过有权主体针对具体的案件来完成的,其目的是确定主体在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存在与否。因此,税法适用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即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由法律赋予其税法适用的权力。具体而言,这些税法适用的主体包括执法主体和司法主体。执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的授权,一些非税务机关的社会组织也在一定范围内代为行使职权。司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税务刑事案件中具有的侦查权有人也认为属于司法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属于司法主体。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税法适用的主体。 2.职权法定 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其进行科学的界定和控制是现代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征税是国家税务机关的专门活动,具有公务性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执法权是由法律根据该执法主体的不同性质和级别予以专门规定。这些权力的范围和内容由法律专门规定,不以某个机关或个人的意愿而随意改变。在税法适用过程中,要求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适用法律规范,既不能随意超出职权范围,也不能自由放弃或者拒绝行使其法定职权。 同时,以诉讼的方式处理税务争议案件,又属司法权的权力范围。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它们各自也划分为不同的级别,每个级别所包含的内容也不一样,其具体内容是由法律专门规定的,不以某个机关或个人的意愿而随意改变。 3.程序法定 对于税收执法权和司法权的行使,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法定程序,这是保证税法适用的正确、合法、及时所必须的。在税法适用过程中,任何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需严格按法定的程序,尤其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程序来实施税法规范。而司法机关则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来进行司法活动。税法适用的方式 在法学理论上,法律适用因适用机关与程序的不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适用是特指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活动; 而广义的法律适用除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外,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授权的其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 与此相对应,税法的适用也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在此,我们将税法的适用作广义理解,即税法适用依据适用主体与程序的不同,分为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两种方式。税法适用的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税法适用机关在适用税法时据以判断其效力的一系列的一般性准则,其实质是使具有税法适用权的机关得以认定一项税法是否可以适用于某个具体事实或案件。税法适用原则的功能和目的主要在于明确各种税法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和效力的强弱,以期解决税法由于其体系庞杂和修改频繁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税法适用作为法律适用的一种形式,要遵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等原则。同时,税法适用也有其特殊性,那就是税法适用要受到税收法定主义这一税法基本原则的限制。 税法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为了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性,自近代以来,各国法律一般均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税法也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功能和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使每个人能够预测和期待自身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据此选择、决定自身行为的方向和内容,以最终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2.法律优位原则 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与法律相抵触的无效。这一原则也被广泛作为不同渊源的税法在适用时判断其效力的一般原理。即宪法的效力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授权制定的内容优于非授权制定的内容。 法律优位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一些列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些税法规范按照其效力高低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法律体系,是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但这些税法规范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比如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等。在税法适用中,如何处理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所依据的原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 3.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适用该原则的基本前提是对税法的二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对新旧两种法律中有关税收实体和税收程序的规定分别以纳税义务发生时和报缴税款时是否有效为标准来判定其效力。具体而言,该项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纳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的程序时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但程序从新并非绝对原则,当程序变更可能剥夺纳税人已经发生、大有希望维持的权利时,或在个案中,程序法上的地位因其意义及重要性,具有与实体法上同样的重要性,在相同的程度内同样值得保护时,就应该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旧的程序。“故程序从新原则也有例外,其适用结果不得违反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 4.从新从轻原则 在审理税收案件时,税法适用应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但是当变更后的法律对纳税人有利时,应优先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这一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也是“实体从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