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什么是税收会计分析 2 税收会计分析的作用 3 税收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税收会计分析 税收会计分析是税收会计核算的延续,其目的是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综合、全面的研究和评价,揭示税收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加强税收管理工作。 税收会计分析的作用 以税收会计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综合、全面的研究和评价,揭示税收工作成绩、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工作。它是税收会计核算的延续。积极开展会计分析,对于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的反映和控制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应征税金分析。主要对分析期内实现的税金总量,分地区、分税种与基期和应征税金总额对比,以了解各地区、各税种的税金总量变动规律与发展趋势。 (2)欠缴税金分析。主要对分析期内应缴未缴的税款,按地区、按税种、分欠缴税金类型以及选择纳税大户,与基期、欠缴税金总额或应征税金相对比,通过增长率、比重率和应征欠缴率,掌握欠缴税金各构成部分的变动情况及其对欠缴税金总量的影响程度,为及时控制和清理欠税提供依据。 (3)减兔税金分析。主要对分析期内的减免税款,分地区。分税种和分减兔性质与基期、减免总额和应征税金对比,掌握减免税金的变动趋势和影响减免税金变动的主要因素。 (4)在途税金分析。主要按地区与在途税金总额和应征税金相对比,并结合税款在途时间对分析期内的在途税金进行分析,以了解在途税金是否正常,有否占压税款现象,以便采取措施,加快税款入库速度。 (5)提退税金分析。主要分析各地区、各税种和各种不同性质的提退税金变化情况和各构成部分对提退税金总量的影响程度,以及提退税金占应征税金的比重变化情况。 (6)入库税金分析。入库税金是税金运动的终点,它是应征税金减去税金运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减免税金。欠缴税金。待解税金、损失税金、在途税金和提退税金后的余额。保证各项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是税收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所以,对入库税金进行分析,实质上是对税金运动各环节的综合分析,是税收会计分析的核心。它对于评价税收管理工作和分析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入库税金分析除按地区、按税种与基期和应征税金进行对比分析外,还需要进行因素分析,即将应征税金、减免税金等各种税金作为影响入库税金的各个因素,分别计算每个因素对入库税金的影响方向与程度,从而找出影响入库税金变化的主要原因。此外,还常常将它与在途税金相对比,以分析在途税金的入库速度。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或无力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一种司法偿债程序。这种偿债程序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之间实现公平分配。一般而言,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场合,债务人所欠债务多种多样,其中也会涉及到税收债务。由于税收债务的债权人是国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传统的破产法理论及制度一般赋予税收债权以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国家作为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在中国,现行破产法及税收征管法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理论上的一些误区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与不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存在许多实践上的障碍。 权利范围 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是以存在税收债权为基础的。在破产清算中,国家税收债权可能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宣告前形成的税收债权,一是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并未真正进入破产程序,税收债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是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纳税主体是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税收债权产生的依据主要是清算组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及维持债务人必要的产品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其纳税主体是清算组。 上述税收债权,既包括债务人应缴纳的税款本金,还可能包括因债务人迟延缴纳税款本金而依法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债务人存在偷、漏、逃、骗税等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罚款。对这些不同阶段的税款本金和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罚款是否都享有优先权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税款本金当然享有优先权,与税款本金相关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也应当享有优先权。因为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从一定角度而言都是对债务人违法的处罚,如果对债务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落到实处,不仅国家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害,而且将会有更多的纳税人无所顾忌地实施违法行为,从而给国家整体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也有人认为,税款本金享有优先权,但与之相关的滞纳金和税收罚款不能享有优先权。因为,如果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与税款本金一起作为优先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实际上等于分配了全体债权人的财产,或将对债务人的处罚转嫁到了全体债权人的身上。如此既不能起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作用,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理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也规定,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计入破产债权的,即不享有优先权。 对上述不同阶段的税款本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在破产宣告前的税款本金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属于破产债权,为保护国家利益,应享有优先权;其次,在破产宣告前形成的滞纳金和罚款,为了避免把对债务人的处罚转嫁到全体债权人的身上,不应享有优先权。不过,同样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可以把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作为劣后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上劣后于普通债权,当破产债务人财产清偿完普通破产债权等前顺位债权后,有剩余财产情况下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第三,在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具有特殊性,它是破产费用,不在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因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是税收本金还是滞纳金和罚款,都是清算组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是清算组合法或违法行为的结果,而清算组的行为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实施的,且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其支出的费用应当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的承担规则和民法关于共益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则,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因此,在破产清算中,享有税收优先权的税收债权仅指在破产宣告前形成的税款本金。 法律地位 税收优先权关于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绝对优先权,一是相对优先权。绝对税收优先权理论认为,在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应当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得到偿付的权利。相对的税收优先权理论认为,在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仅享有优先于民事普通债权(民事无担保债权)得到偿付的权利。但实践中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也因不同的历史时期而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将其列为共益债权,依法享有绝对优先权,如日本破产法第47条规定:“依国税征收法及国税征收条例可以征收的请求权为财团债权。”有的国家将其列为相对优先破产债权,即承认其为破产债权,但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如中国,《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德国旧破产法与中国破产法的规定一致,但新破产法不再将税收债权列为优先破产债权,而将其作为一般债权对待。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也将税收债权改为一般破产债权。从世界各国破产法的发展趋势看,税收债权的优先地位有愈来愈淡化的倾向。 从理论上看,主张税收债权享有优先权不外以下原因:(一)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而且,就税收与其它私债权的关系而言,一般私债权的维持与正常实现以及担保制度的建立及维持、运行皆有赖于以税收为主要支撑的国家司法制度的建立及司法权力的运用。在此意义上,税收实际上是提供了实现其它私债权的共益费用。(二)税收债权的法定性所引发的实现上的困难。税收债权是依法产生的,不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也不伴有对价给付和双方的互相制约手段。对征税方来说,既没有权利选择财力雄厚的纳税人,也没有权利确定相应的担保措施;对纳税方来说,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不能获得任何的补偿,因此,税收在实现的可能性上存在困难。(三)现实需求。赋予税收优先权可以从制度上给税收债权增加保障,巩固国家的财政基础。但是,主张税收债权享有绝对优先权未免过甚。因为,在破产清算中,除税收债权、普通民事债权外,还存在劳动债权、有担保债权等其他特殊债权。对这些特殊债权进行特殊保护也是破产法追求效率与公平的价值体现。因此,主张税收债权享有相对优先权而不是绝对优先权反而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可以顾及税收债权的特殊性,也可以顾及劳动债权、有担保债权等特殊债权的特殊性。在此意义上,中国破产法将税收债权列为一般债权但又将其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的做法是可取的。 不过,在许多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税收优先权理论遭遇挑战;破产实践中,税收债权也从优先权中取消而改为一般破产债权。其理由是,税收债权往往数额较大,一旦列为优先权将使得其他破产债权人难以得到清偿和分配,故从保护一般债权人利益看,应将之列为一般破产债权。正如澳大利亚关于废除税收优先权的哈默报告(HarmerReport)中所指出的,将税收作为优先权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以保证政府特派员能够以有效手段收取税收,并不使国库的收入受到严重威胁。然而,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对税收优先权的废除会影响国库的收入。相反,却有许多债权人被迫放弃他们合理正当的请求权,以便使政府特派员能够得到优先清偿。但由于中国国情特殊,在新破产法的起草中,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依然保留。 其他优先权 流程根据传统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涉及以下四类:一是担保物权优先权,它是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而成立的优先权;二是破产费用优先权,它是基于公有或共同费用等经济原因而成立的优先权;三是劳动债权优先权,它是基于维护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存权而成立的优先权;四是税收优先权,它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需要而成立的优先权。上述四类优先权的债权人依法都享有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第一类优先权,即担保物权优先权,是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称为特别优先权;后三类优先权,是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称为一般优先权。当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时,作为一般优先权的税收优先权如何保护?换言之,在四类优先权中,税收优先权的清偿位序如何? 在上述三类一般优先权中,破产费用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于破产程序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一般情况下,没有破产费用,就没有破产程序的进行,也就谈不上作为破产债权的税收债权的清偿。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相对于税收债权来说,保障劳动债权的优先实现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文明社会中国家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理论上,破产费用优先权和劳动债权优先权均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具体到破产法实践中,对破产费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享有绝对优先权,破产财产只有在已经拨付或预先提留破产费用后有剩余时,才能按照破产分配的顺位予以分配;对劳动债权,传统破产法也多规定为第一顺位优先权,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首先用以支付劳动债权,不足支付时,按比例清偿。(不过,在许多发达国家,例如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已将劳动债权中的职工工资从优先权中取消,而改由社会保障体系承担。)在中国,现行《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均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清偿债务。新破产法起草中,将此规定作了保留。可见,实践上,破产费用优先权和劳动债权优先权也是优先于税收债权优先权的。 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一般优先权理论,它是特别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一般优先权。在破产实践中,从各国的破产法看,一般也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优先权的,自然也包括优先于税收优先权。因为,根据传统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享有别除权,即在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原先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仍然保留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其他优先权属于破产债权,只能在不包括有担保财产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偿付。破产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以有财产担保债权即担保物权为核心内容的担保制度是市场机制的基础制度,其终极目的或价值在于确保交易安全和形式公平。在正常状态下,担保制度尚能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在债务人破产状态下,即债权人最渴望得到周全保护时,担保制度却不能给债权人提供保护,则会使人们怀疑担保制度的价值,进而会危及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相对于保护社会经济的运行安全而言,其他优先权的重要性明显要逊色一些,特别是以行政权力为依托的税收优先权完全可以另觅其他(保护)途径,而不必损及担保制度。正如学者所言:“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独设的权利,而是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在债权人处于破产状态下的映现和复述。” 债权在中国 税收优先权虽然世界各国的破产实践一般都规定有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但中国的情况却有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的规定,税收优先权落后于担保债权,只能在扣除有担保债权之后的破产财产中实现;《税收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并不是绝对落后于担保债权而是附有条件: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收债权优先;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后的,担保债权优先。也就是说,中国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 理论上,中国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源于两者的理念不同。破产法的理念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追求社会效率和公平,维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税收征管法的理念是保护国家税收,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在各自的领域内,两者并行不悖,但在破产清算中,两者的协调发生问题。如果是在计划体制下,《税收征管法》如此强调保护国家税收并无不妥;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此以损及担保制度的代价保护国家税收却是不足取的。原因已如前述。 实践上,也许有人认为,《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只是针对债务人欠税后与一般债权人串通设置担保而后申请破产以逃避税收的特殊情形,并不影响实际设立在欠税之前的担保,因此既能保护国家税收,也没有实质损及担保制度。但对欠税之后恶意设立的担保,税收优先权本身不仅无法约束,反而会对正常交易中设立的担保产生破坏作用。况且,要防止恶意担保对税收的冲击,破产法中的无效制度或撤销权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弥补作用;同时,现行的税收保全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甚至可以考虑建立税收担保制度。因此,利用《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来更好地保护税收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相反,却造成了立法的矛盾与冲突,也给司法造成混乱与障碍。更重要的,过分强调对税收的保护必然损害和动摇担保制度,最终损害和动摇市场机制。 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有悖于破产法立法理念和发展潮流。正如前文所述,尽管世界许多国家在破产清算中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从发展趋势看有愈来愈淡化的倾向。日本破产法将税收债权视为财团债权,一直受到日本学者的批评。日本学者伊藤真认为“破产中关于租税债权的处理,在立法论上受到了强烈的批判。因为在破产财团一般呈现贫弱状态的现状中,通过管理人的努力所收集起来的财产的一大半被租税的清偿用掉,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活动的管理人将无法完成其任务。”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的新破产法则将税收优先权彻底取消而视为一般债权。美国破产法仅将税收债权列为第七位无担保债权。对比这种趋势,中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显见是不合适的。何况,“中国历来行政权力膨胀,私权萎缩,约束公权、扩张私权应是法制建设应有之义。而由行政权演绎出的税收优先权制约极为珍贵与稀缺之私权——担保权,显然有开倒车之嫌。”[1]
概述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3、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适用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 听证会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图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般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听证程序听证的举行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决定和执行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1、有参加听证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责任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2、有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1、遵守会场纪律;2、遵重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对方发言;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4、发言应语言文明,遵重对方,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5、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听证的条件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的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5、当事人签章。 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到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当场收缴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法律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一)税务行政复议 1.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2.复议管辖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申请人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4.被申请人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复议申请的处理 (1)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2)受理 对符合法律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7.复议审查依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8.撤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9.行政复议决定作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0.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限期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的决定; (4)责令赔偿的决定。 11.复议决定的效力 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赔偿1.赔偿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财产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取得赔偿: (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 (3)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4)税务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害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越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 (6)其他违法行为。 2.赔偿请求人 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人。 3.赔偿义务机关 (1)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地方税务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税务行政处罚宣传活动4.申请赔偿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税务行政赔偿提起方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作出赔偿决定期限 负有赔偿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采取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原则。 相关条目 自然垄断、财政职能、增值税、财政支出、市场失灵、累进税率、财政平衡、基金定投、起征点、紧缩性财政政策、税负转嫁、消费税、国际收支失衡、国家预算、资本预算、完全基金制、农业税、财政学、税务行政处罚、从价税、拉弗曲线、市场调节、自动稳定器、瓦格纳法则、税收饶让、财政投融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延期纳税、开放经济、税收效应、国民收入再分配、税源 参考资料1、http://www.bjsat.gov.cn/contentpage/c28526.htm2、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5273、http://www.chengdu.gov.cn/GovInfoOpens2/detail_punish.jsp?id=b1gyU1RrNepvKS2Kic9r4、http://www.taxchina.cn/2005-08/19/cms395075article.shtml
目录 1 什么是税收停征 2 税收停征的类型 什么是税收停征 税收停征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某些税收法律、法规有效期的停止。税收停征的结果是某税法或其中某些条款从明确规定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税收停征的类型 1、直接停征 用税法中的某一条款或单独明文规定停止征收。 2、间接停征 用新税法否定旧税法,以及根据后法否定前法的原则,对前法规定与后法内容相抵触的视为停征。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采用的是单独明文规定直接停征的方式。对屠宰税、筵席税的开征与停止则是下放到各省级人大或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税收罚款含义税收罚款是税务机关对违反国家税法和税务管理制度的纳税人所强制征收的一定数量货币,这是对违反税收有关税收罚款规定纳税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 如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除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罚款与税收罚金的区别 税收罚款与税收罚金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税收罚款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税收罚款应该记在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月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罚款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一、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二、营业外支出科目应当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营业外支出科目应无余额。
政策解释 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有两方面的含义: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中央的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2.国家对人民的税收返还。我国的政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虽然不能直接归还给每个具体的纳税人,但具有整体的返还性。 相关条目 税收返还税收 纳税人
税控发票 税控发票是指通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内容的发票。在现实中有广泛的应用。 运用范围 税控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税控开票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种类和规格 税控发票 (一)税控发票的名称 税控发票按地区加行业确定,例如“××省(市)商业零售发票”、“××省(市)服务业发票”等。 (二)税控发票的种类 税控发票分为:卷式发票和平推式发票。 1.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卷式发票又分为定长和不定长两种。 2.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平推式发票按设计权限又分两种,即:由总局确定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和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式样的发票。 (三)定长、不定长发票的规格 1.定长发票的规格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分别为127mm、152mm、177mm三种。即可组合为以下九种规格: (1)57mm×127mm,(2)57mm×152mm,(3)57mm×177mm;(4)76mm×127mm,(5)76mm×152mm(票样附后),(6)76mm×177mm;(7)82mm×127mm,(8)82mm×152mm,(9)82mm×177mm。 具体采用哪种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规格中选定。 2.不定长发票规格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按打印内容多少确定。 卷式发票的内容 税控发票 (一)卷式发票印制内容和要求 1.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号)、机打号码、机器号、收款单位及其税号、开票日期、收款员、付款单位(两行间距)、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计、税控码、印制单位。 需要增加其他民族文字、英文对照以及“兑奖区”的,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2.税控发票的黑标尺寸为10mm×6mm;套印位置在发票右上角,黑标的上沿与监制章的下沿对齐;税控发票监制章下沿到发票代码的垂直距离为5mm。 3.不定长发票每间隔60.96mm套印一个发票监制章;两个发票监制章中间套印一个“发票联”;发票监制章的颜色为浅红色;“发票联”颜色为浅棕色。“存根联”是否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其字样、颜色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4.有条件的地区,卷式发票可印制卷号。每卷印制相同的一个卷号,印在发票右侧;卷号应不少于8位。 (二)卷式发票打印内容和要求 1.定长发票打印内容对应空白票面预先印制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充式”打印。机打号码必须与预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发票号码相一致。当开票项目较多,在一张发票上打印不下时,机器自动再打印一份发票,每张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不定长发票打印的内容,除“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和“印刷单位”字样,全部由机器打印。 2.发生退货时,应在退货的小写金额前加负号“-”,在大写金额的第一个字前加“退”字。 3.当需要查阅税控发票的电子存根时,可使用普通打印纸打印发票电子存根,同时打印出“电子存根”字样。 4.对于金融税控收款机打印的税控发票,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应打印在小写合计上方的空白位置。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刷卡金额、新参考号、签名、备注等内容。 (三)平推式发票印制和打印的内容,除总局统一规定的式样外,比照卷式发票的基本要求及行业特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税控发票的其他要求 1.税控收款机打印机分为针打和喷墨两种,针打可一次性打印一联或两联;喷墨打印需一次分联打印。 2.卷式定长发票每卷100份,不定长发票长度与定长发票长度相同。定长发票开头与结尾留出两份发票长度的空白;不定长发票结尾30公分边沿必须印有红色标记。 3.平推式发票的打印软件除总局有统一规定外,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开发。 联次和要求 税控发票 (一)卷式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也可为两联,即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或“记账联”。每卷发票按号码打印完毕后,可打印本卷发票汇总,具体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发票使用数据量过大,且用户后台管理系统能可靠保存发票明细数据的(保存期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使用一联式税控发票(即发票联),并由用户保存“存根联”和发票明细数据,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可靠地进行核查。税控发票为两联时,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存根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平推式发票的联次由省级税务局按实际需要确定。 印制 税控发票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税控发票采用密码防伪,故在印制环节不再采用原规定的水印纸和荧光油墨的防伪措施。 定额发票的防伪措施,在总局尚未规定之前,省级税务局可根据本省的需要,确定防伪措施,并报总局备案。 报送数据的内容 税控发票 (一)税控发票报送数据包括发票汇总数据和发票明细数据。除总局规定必须报送发票明细数据的行业外,具体何种发票需报送发票汇总数据或者发票明细数据,或既要报送发票汇总数据又要报送发票明细数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凡按规定只报送发票汇总数据的纳税人,必须保存发票存根联并可靠存储发票明细电子数据。 (二)发票汇总数据包括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和日交易数据。 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的内容包括:发票代码、起止号码、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开票金额、废票份数、退票份数、退票金额及发票开票时间段。 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包括: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开票金额、废票份数、退票份数、退票金额。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应当等于该时间段的日交易数据之和。 日交易数据包括:正常发票份数、退票份数、废票份数、按税种税目分类统计的正常发票的累计金额和退票累计金额。 (三)发票明细数据包括:每张税控发票打印的全部内容。具体报送发票明细时间,待国标修改确定后再予明确。 (四)对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业和发票,如交通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房产业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种税控器具实施控管,总局将另行规定。 防伪 防伪税控发票,其特征在于:在发票联和发票存根联上印制有相同的发票号码3是防伪油墨涂层,在发票联上的指定局部位置还有防伪标记1和/或“及开乐”兑奖2,其中:防伪标记1具有两层结构:有色普通油墨底色层4,用磁性防伪油墨印制成图形、文字、数字、符号的光电识读码的涂层5;“及开乐”的兑奖区2具有三层结构:有色普通油墨底色层4、光电识读码的防伪油墨涂层5、有色普通油墨被覆层6。用红外扫描仪检验防伪标记1或“及开乐”兑奖区2中光电识读码的涂层5中的图形或数字或符号,即可以知道该发票是否是真的发票。 辨认真假 税控发票 1、了解新发票的版式 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在基本联次后再添加三联附加联次的为五联票,企业可自行选择使用。 2、了解新发票的编号方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的编码原则与专用发票基本一致,发票左上角10位代码的含义:第1-4位代表各省;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印制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普通发票用“6”表示;第9位代表几联版,普通发票二联版用“2”表示,普通发票五联版用“5”表示;第10位代表金额版本号“0”表示电脑版。 3、了解新发票的防伪特征 新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号码的字型为专用异型体。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蓝、橙、绿蓝、黄绿和紫红色。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可比照以上特征对发票的真伪作初步鉴别。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以下经验方法进行判断: 1、现场观察 现场消费时可以观察发票是否由税控机开出,如果是由普通的打印机打印或者是预先准备好的可能是问题发票。 2、将可疑发票与真发票进行对照 真发票用纸采用全国统一规定的发票专用纸,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纸质挺括坚韧、油墨色泽柔和明亮、字迹清晰、字间距适当、印制精细。假发票纸张绵软发脆、油墨色泽暗淡偏差较大。字迹模糊不清、字间距不成比例、粗制滥造。 真发票是由棕色油墨印制,监制章是由红色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照射下呈桔红色,而假发票油墨偏黄色或棕褐色。 3、留意以下有问题发票的特征 发票没有代码;发票专用章印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开票单位不一致的,非定额发票防伪标记过于明显等。 盖章 税控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 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在印制发票时,将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套印在税控发票右下方。 查询 税控发票采取密码加密技术。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可在税控发票上打印出××位税控码,并可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以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等方式辨别发票真伪。 参考资料 [1] 北大法意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316240 [2] 财软联盟 http://www.fs119.net/html/nashuifudao/fapiaofudao/20080705/35202.html
税务统计正文 按照统一的制度和方法,以反映税收、税源、税政等税务活动为对象的专业统计,是税务管理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之一。中国税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的积累、整理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行统计监督,反映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和实施税收政策的效果,为研究制定税收政策,编制、检查和调整税收计划服务。 统计调查 一般分为专门统计调查和定期统计。专门统计调查是为研究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进行的一次性调查统计。定期统计又分为税收统计、税源统计、税政统计三个部分。①税收统计,是对税款征收、入库情况的统计,反映分税种、分地区、分时期、分预算级次税收收入情况;②税源统计,是对税收来源的统计,反映税收来源的经济类型、行业、税种、税目、课税数量、销售收入额、所得额、平均纯益率、平均税率等经济税源情况;③税政统计,是对税务行政、征收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反映税务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减税免税、查补漏欠税、违章处罚以及税收票证使用结存等税政活动情况。定期统计形成的统计报表分为月报表、季报表和年报表。统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统计报表,并报同级统计局备案。统计工作要做到资料完整、数字准确、口径统一、报送及时,保证税务统计报表及时真实地反映客观情况,使税务统计发挥应有的作用。 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 常规性税收税源统计的原始资料是税款征收解库凭证。基层税务部门按照税务统计报表项目指标的要求,设置统计台帐或统计汇总单,根据缴款书、完税证和纳税申报表进行登记汇总,据以产生统计报表。各级税务局根据工作的需要,分期、分类、系统地积累和整理统计资料,它是税收、税源和税政情况的客观记录。对重要的资料要及时提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国家税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年汇编税务统计资料,作为历史档案保存,为分析研究税收历史变化规律提供依据。 统计分析 对税务统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揭示经济税源发展趋向,反映和评价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组织税收工作的建议,这是运用税务统计资料的重要环节。税务统计分析的重要内容包括,各个时期各项税收收入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与工农业生产、商品流通变化的比例关系;各种经济类型、城乡经济结构变化与税收的关系;重点税源、重点企业的发展变化;重大经济政策实施及税收政策变动对税收的影响;征收管理工作措施的效果以及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工作要求提出的专题统计分析。通过综合分析,提出有数据、有分析、有观点的统计分析报告。配图相关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