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资源税从性质上划分,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由于资源条件差异而取得级差收人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级差收人是指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因资源的自然条件优越而形成的超额收人。 特点 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利用条件有关。它与一般资源税很难截然划分,它们的侧重点主要从征税目的来看,一般资源税主要是体现有偿占用的原则,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级差资源税主要是调节资源使用者因资源条件不同所取得的级差收益。其实质是对级差地租的征收。从各国资源税的立法概况来看,现今征收资源税大多属于级差资源税。 中国对资源的级差收人开征级差资源税,将企业和个人因利用自然资源而多得的超额收人直接归国家所有。因为国有资源属国家所有,其级差收人也应归国家所有;更重要的是,国家将企业因自然条件优越而多得的级差收人归国家所有,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水平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观努力而取得的效益,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简介 流转税 流转税(commodityturnovertax;goodsturnovertax),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一般都以所得税或财产税等直接税为主,而发展中国家一般都以流转税等间接税为主。流转税所要求的征管条件相比所得税或财产税明显要低,但流转税一般都为比例税,有利于一国经济增长的效率目标的实现。所得税的征收要求比较高的征管条件,而且所得税一般都实行累进税率,可以有力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有利于一国公平目标的实现。[1] 特点 流转税特点 流转税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以商品生产、交换和提供商业性劳务为征税前提,征税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也包括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既对中国商品征税,也对进出口的商品征税,税源比较充足。 第二,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 第三,一般具有间接税的性质,特别是在从价征税的情况下,税收与价格的密切相关,便于国家通过征税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第四,同有些税类相比,流转税在计算征收上较为简便易行,也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作用 1.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2.能够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3.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 种类比较 流转税 三大流转税的比较 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是流转税里最主要的三种税种,其区别如下: 1、从征税对象看 A:流转税的课税对象既包括商品销售额,也包括非商品销售额。 B:增值税、消费税以商品销售额为主要课税对象,营业税以非商品销售额为主要课税对象。 C: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相互排斥的: 营业税的应税资产是有形动产(征增值税)之外的其他资产,即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除加工、修理修配(征增值税)之外的所有劳务。 总之,对于一种货物或劳务,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二者互补但不交叉。 2、从税目和税率设计来看 A:增值税、消费税通常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和税率,营业税则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 B:这一方面是因为各个行业之间的盈利水平、负税能力不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保持各行业内部税负公平前提下,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利用税收进行产业调整、促进产业升级。 3、从纳税人计算纳税和税务机关征管来看 增值税、消费税在不同程度上都要计算抵税,而营业税通常以营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简便,征管成本相对较低。 4、从税负转嫁程度来看 增值税、消费税主要以商品销售额作为课税对象,税负转嫁程度高。 营业税通常以营业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具有了一定直接税的特征,税负相对难于转嫁。 对比,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不过是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了成本、费用的利润总额。 5、从税收优惠来看 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多。 优惠方面 流转税法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下列流转税方面的优惠: ⑴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作为合营者出资的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的流转税; ⑵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征流转税; ⑶设在经济特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税外,其他产品免征生产五一节的流转税; ⑷设在保税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生产五一节的流转税; ⑸对外资或含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外汇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利差征流转税; 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商品直接出口的,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免征消费税; 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增值税率为零,即最后一个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出口产品所在地饮食的税额,凭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所在地列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所在地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给予退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部分、原材料等已经征收增值税的,给予退税。参见2001年1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避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税问题的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少数企业的税负有所在地增加,这显然不利于鼓励外商投资,也不符合税制改革的目的。为了使税制改革不加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的税负,经企业申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在已经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多缴纳的税款。这一税收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参见国务院1998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地方管理问题 地方流转税及管理存在的问题 1、流转税的地方管理权限问题。重复征税,税负不公,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相差悬殊,实质上是地方流转税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如房地产开发行业,土建部分要交3%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售房要交5%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同一对象流转税税负达到8%点多。 2、管理目标错位问题。中国税收管理目标到现在一直定位于完成或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以任务评优劣,以任务定奖惩,任务压到一切。单纯的“收入观”防碍了一些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主观上的“不能作为”思想,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照本宣科,因信守旧。管理方法“简单化”、“一刀切”,缺乏调查研究,缺乏创新意识。 3、税源管理环节薄弱。表现在对税源总量掌握不准,税源管理不规范等。市、县、分局对税源管理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系统的、规范的监控体系,在税源管理上存在重轻偏差现象:重个体税收轻企业税收、重固定户税收轻流动户零散税收、重显性税收轻隐性无店面税收。同时,企业改制过程中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4、管理措施、技术手段落后。科技手段缺乏,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管理程序和办法,各税种的管理也是单独的操作软件,基本上还是手工化。一是数据的统计、分析、传递、比对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二是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收集、归类、查询不规范、不全面、不方便。 5、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现行的纳税评估纯粹是看看报表,没有外部信息资料,甚至没有上年信息资料,涉税信息渠道不畅,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有效共享,相当部分是凭印象,起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评估作用。缺乏有效机制、专职机构和专职队伍。 6、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部分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具有太多的优越感,没有忧患意识,自我满足。部分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部分干部得过且过,不思进取。 强化管理思路 强化流转税管理的思路 1、调整流转税设置,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按照税制改革“简税制、宽税基”的原则对地方税种进行科学的整合和归并。一是归并营业税中的税目,平衡税负。二是扩大城建税、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统一内外税制,公平负担。三是清理过多过乱的税种,取消重复交叉的税收项目。在不影响全国经济大局的前提下,特别是对有些政策执行中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标准,可赋予地方一定权限,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征收管理积极性。 2、端正税收工作目标。实现由完成收入任务为目标向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为目标的转移。作为现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应该定位于通过对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的有效组织,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努力培养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意识,营造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实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考核,应从考核收入任务为主,向考核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转移,以考核征管质量来评价下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工作绩效。 3、流转税管理工作的定位。按照“严征管”的税改原则,流转税的管理必须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服务于“大征管”,为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服务。管理就是服务,要将服务贯穿于流转税管理工作的始终,要服务于征管、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基层、服务于领导决策。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要积极开拓思路,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减少环节,“关口”前移。将纳税人需要向税务部门咨询、受理、核批的所有操作性业务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归口管理,建议将县(区)级税务机关的税政、征管、发票等业务部门设置为综合业务部门,直接在办税大厅集中办公,直接面对纳税人,直接为纳税人服务,实行零距离接触。“关口”前移,机构扁平化,实行办税大厅统一受理、承办,统一“把关”,统一回复制度,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征纳双方的办事效率。 5、强化流转税税源管理。一是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登记代码和使用管理制度。建议国地税合署建立专门的税务登记管理中心,建立有效的税源信息搜集渠道,统一负责从外部获得和核实纳税人的基本资料,向内部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二是完善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CTAIS,为重点税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持。通过这一环节减少税务系统内部传递层次,避免数据传递错误,尽量收集有效的、及时的重点税源管理信息,堵塞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三是进一步完善流转税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已制定出台的单项税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疏理,收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由单项管理转向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各项征管措施在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促进收入增长中的作用。四是逐步扩大监控范围,增强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要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数量,逐步过渡到整体税源监控,提高监控质量和水平。同时也要重视零散税收和小额税种、隐性税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加强无店面批发商、夜市等流动性税收管理。五是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扩大审核评税面,规范审核评税程序,提高审核评税工作质量,引导外资企业健康发展。六是积极参与企业改制清算,加强改制后企业的跟踪问效管理。 6、健全纳税评估机制。纳税评估工作对税务干部素质要求很高,评估人员除了要掌握税收法规、业务审计制度和涉税分析的技能之外,还要求了解和掌握经济信息的分析与统计的专业知识、以及计算机应用等知识,还要求有评估调查能力、与纳税人约谈专业技巧以及评估对象各行业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能力。因此,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评估机构(最好是国地税联合办公、共同设立);其次,要配备专业化的技术人员;第三,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尽最大的可能让电脑做评估,减少人为因素。 7、加强减免税收管理。首先,要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下岗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城镇士兵和农民了解优惠政策的内容和具体报批程序;其次,要不折不扣的落实执行,决不能设置任何“门槛”;第三,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提高减免工作透明度,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第四,要勤于检查,对落实不到位、擅自越权减免、钻政策空子骗取减免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要迅速调整到位;第五,要建立规范的减免税台帐,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的统计评估和信息传递工作。 8、“以人为本”,强化流转税部门职能管理。进一步强化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经常研究干部动态、经常关心干部心态,切实解决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增强干部的主人公意识和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建立激励机制,实行能级考核,激励管理人员端正管理思想,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加强调查研究,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干部队伍的执行力;以此为动力,促进地方流转税收的快速稳定增长。
简介累退税是指税额相对于纳税人净收入的比例而言,而不是指税额相对于课税对象的比例。如果不论纳税人收益和财产数额大小,负担能力高低,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结果负担能力高者,负担率低;而负担能力低者,负担率高,这实质上就是一种累退税。常见的例子是营业税、消费税和财产税。例如,营业税按营业额的多少,依一定比例计征。按照定义属于比例税。而纳税人营业额的数量越大,其取得的收入越多,负担能力越高,按照比例税率计算税额,纳税人负担率相对于其负担能力来说是递减的。因此,这种表面上和课税基数成比例的税,常常被认为是按照纳税人收入来说累退的税。分类税收按照对各收入层次征收比例的不同分为累进税、比例税、累退税。规律一般情况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高,数额越大税率越低。税种增值税是消费税的一种,是典型的累退税,一个产品形成的所有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最后都要转移到产品的最后的销售价格中去.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消费同样金额的商品和服务,缴纳的增值税是完全相同的,但比例却完全不同,因为作为分母的收入是完全不同的. 消费税也是累退税,原理同上.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进口税也是消费税的一种。[1] 累退税率 累退税率,亦称“累减税率”、“逆进税率”。指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税率逐级降低的税率制度。这种税率的显著特点是,课税对象数量越大,税率越低;课税对象数量越小,税率越高。由于这种税率不符合税收合理负担、应能负担的原则,一般不被采用。但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为达到特定目的,作为一种过渡办法,也可能被使用。如政府要限制、禁止或不允许的小生产经营,收入额越小,越课以重税,即可采用这种形式的税率,以达到预定目的。我国在第二步利改税时,国家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采用所得税加调节税定比减征的办法,实质上就是一种累退税率。假定某企业基期利润100万元,按55%的统一比例所得税率应纳所得税55万元,企业合理留利10万元,应核定该企业调节税税率为35%,但调节税可给以定比减征70%的照顾。也就是说以后年度的增量利润的调节税税率,可按10.5%的调率计征。这种利润分配制度,实际上是以100万元为划分级距的分界点,两级超额累退税率。区别联系累进税、比例税和累退税 累进税对富人征税较重,累退税正好相反。更精确地说,一种税,如果对高收入者的平均税率(即税收除以收人)较高,它就是累进税。如果收入越高的人平均税率越低,就是累退税。如果对各种收入水平的平均税率都相同,就是比例税。
简介 “累退税”的对称。税率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提高的税。即按照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课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和负税能力成正比,具有公平负担的优点。从其负效应来看,累进程度太大,又会导致奖勤罚懒,不利于鼓励人们工作。 分类 累进税又可分为两种:1.全额(率)累进税:将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一个相应等级的税率计征;2.超额(率)累进税:将课税对象按数额(比率)大小分为若干等级部分,每个等级部分分别按其相应的税率计征。累进税一般适用于收益课税和财产课税。
概述 利得税是直接税中的入息税。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纳税对象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条物业税,第8条薪俸税或者第88条慈善机构等的条例)之外,利得税课税对象不单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其他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经营活动合符《税务条例》第14条的规定,都是利得税纳税人。 课税年度 在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的。 例如可以是: 1、每年西历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或者 2、每年西历的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又或者 3、每年农历的正月初十至下一年的农历的正月初九都可以。 在中国大陆,课税年度是每年西历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申报 在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润课税的基本因素。换言之,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这里课税。可是,虽然地域概念的原则本身清晰明确,但在某些个案的实际应用上,仍然不时引起争议,成为税务局和执业人士之间争讼的项目,须提交税务上诉委员会和法院裁决。检密院在“恒生银行”案(3HKTC351)和“ 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3 HKTC 468)中的判决,确立了协助界定利润来源地的指引。近期检密院在“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案中的判决,再次确定其在上述两个案中订下的指引,并肯定了“作业验证法”是界定利润来源地的适当方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缴纳利得税的基本验证法 :1、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a、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b、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c、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原则: 2、假若符合了上述首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简列如下: a、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b、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c、划分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d、在某些情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产生、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 e、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f、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要注意“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的纳税人,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况下,可以赚取不须在香港课税的利润。” 3、香港报税: 香港税务局规定每年必须报税一次, 政府按公司纯利润的17.5%征收利得税;公司不盈利不交税,新成立公司允许一年半报税。 减税策略 由公司承担个人支出可减税 这种增加开支的手法在一般中小型公司最常用,亦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公司须证明支出不是税例第十七条所指的私人家庭支出。所以应做妥雇佣合约、董事服务合约,以证明该等支出为公司必须承担的支出,以赚取课税收入。 薪俸税较利得税低 由於薪俸税可扣减免税额,而扣除免税额後的首$97,500的税率均少於15.5%,因此,缴付薪俸税较缴付利得税有利。但之後的税率为18.5%,比利得税高,因此缴付利得税便较为有利了。 有限公司可成立“无限公司”来减税 由於有限公司的税率(17.5%)比非有限公司的税率(15.5%)高2%。因此,将有限公司溢利转往非有限公司,可以较低的税率计算利得税。
概述 临时税,经常税的对称。在国家规定的特定时期内,依法临时课征的税。是以征收的持续时间为标准对税收进行的分类。 实行条件 临时税多半是在发生战争或其他临时事件,或者由于实行某项特定政策,产生临时特定需要而开征的。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国家所需经费骤然增加,为了支付增加的经费,往往采取增税的办法。增税的办法有三条:①整理旧税提高税率②开征新税③两者兼用。这时开征的新税,一般属于临时税的性质,战争结束,征收中止。如中国在抗日战争时期,重庆政府开征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和“战时消费税”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临时税在一国税制中一般属于辅助性税收。 临时税与经常税的分类标准 临时税与经常税是西方国家的税收分类方式。 这种分类有两种标准。 ①以弥补政府经费的性质为标准。凡弥补政府经常费需要的税为经常税;凡弥补政府临时费需要的税为临时税。 ②以存续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凡存续时间较长或很长的税为经常税;存续时间较短的税为临时税。 但上述划分标准是相对的。比如,在政府以经常税弥补经常费有余时,也常用以弥补临时费的需要,或者在政府以临时税弥补临时费有余时,也常用以弥补经常费的需要。存续时间较短的临时税,有时也会转变为经常税。最典型的是英国的所得税。1798年,英国为了弥补英法战争的临时经费需要,由财政大臣(后为首相)W.皮特(小)首创战时所得税(三级税), 1802年战争结束,征收中止。次年战事又起,英又重新开征所得税,并宣布六个月后停征,实际上直到1816年战争结束才停征。后于1842年又征所得税,经过多次反复,直到1907年才确定所得税为“恒久税”,即经常税。
绿色税收概述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狭义的绿色税收即实现保护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和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的税收。广义的绿色税则包括收费。自1970年代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掀起了绿色税制改革的热潮。 随着20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绿色税收的分类 1.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 2.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对汽油征收的消费税)。 3.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 4.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由于缺乏公认可接受的定义,已经使得对于这种税收的一贯性分类划分方法变得复杂化。但经合组织(OECD)正和其他一些机构在共同致力于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绿色税收的发展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1973年,欧共体公布了第一个环境领域的行动规则,指出:应当仔细分析环境政策中可利用的经济手段,分析不同手段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实施这些手段的利弊、实施预定目标的相对目的以及它们与成本分配规则的协调情况。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入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这个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发表了第一份关于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报告。此后,十几年里,尤其是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体/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绿色税收的理论依据 1.负外部效应理论。这种理论是在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为解决环境负外部性而提出的环境污染税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庇古早在1932年的《幅利经济学》中提出“外部成本内在化”的经济外部理论。他认为:工厂的私人生产成本并不包括生产时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则构成了社会成本。从社会的角度看,要实现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最优产出量必须在私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点上。而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会按照边际收益和不包含边际社会成本的边际私人生产成本的交点来决定产量。这样的产量必然大于考虑了社会成本时的产量,这样就导致了社会效率的损失,并产生了环境负外部效应。 而以解决环境负外部性理论为基础,庇古提出要开征环境税,通过征收庇古税(环境污染税)将他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加入到生产成本中去,迫使企业考虑到污染对社会的危害,使社会产出量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有效产出量上,也使产品的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庇古税理论为开征环境污染税提供了很好的数量上的计算依据。即理论上征税税率应等于最优产出时的污染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而将这种环境负外部性理论扩展到自然资源的使用上,考虑微观主体对资源、环境的运用会对未来和后代产生损失或机会成本,即资源减少和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从而构成外部不良经济。也应当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的方式使资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内在化。 2.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公共资本品理论。这种观点把自然资源和环境看作是公共产品,且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它也是一项资本品。其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主体难以界定,侮个人都可以自山的进入产权并对其进行利用,而追求私利的个人会无节制的争夺利用有限资源,这样必然导致人们滥用资源、环境恶化。而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时,又因无产权主体无人承担责任。因此,应该山政府代表社会作为环境和自然生成的资源的产权主体,在向社会提供着它独特的公共环境、资源和服务时,作为一项自然资本以征集环境税的形式得到相应的资本权益,从而从经济利益上建立起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机制。此外,环境保护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很难排他的消费。这将导致环境保护中的搭便车的问题,征税则解决了公共产品的付费问题。 3.可持续性发展理论。绝大多数环境主义者认为,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有限且有价值的,要求人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使自然资源和环境不发生存量下降和其他类型的损失。从可持续性原则出发,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必须考虑带给他人的损害成本和给后代带来的机会成本,即考虑代际资源配置和代际公平,并使之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而政府作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共同代表行使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来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进行征税,并将环境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代际补偿夕,的基金来源。绿色税收的使用 由经合组织1999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对其成员国中19个发达国家而言,从绿色税收中获得的收入所占各自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大约为2%。(见下页图表,其使用了较为广泛的定义,包括所有对产品征收的、与环境相关的税收)其中丹麦以绿色税收对GDP的贡献率超过4%而列居首位,紧随其后的依次是希腊、荷兰、挪威和葡萄牙,都略低于这个水平。墨西哥和美国是这组中比例最低的两个国家,贡献率只有1%左右。 同样有数据表明,在工业化国家中,不含铅汽油从开征绿色税收中获得的收益最多。事实上,对含铅汽油征税在1999年总收入增长的原因中大约起到40%的作用,接下来是对摩托车征税的效果,促进了20%以上的增长。综合起来说,根据经合组织的资料,对石油、柴油燃料和机动车辆的销售及使用所征收的税收增长占所有环境税收相关收入的91%还多。因此,对于发达国家总体上来说,从单纯排放量征税对于税收增长的程度是相当适度的,但进一步研究各个国家的趋势——特别是那些被称作"生态税收领导者"的国家--揭示了根据排放量收的税能产生效益可观的收入。除了这些显著的发展成果外,任何对广泛意义上的绿色税收采取强硬的、总体性的改革都只限于这些为数不多的国家。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 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以荷兰为例,政府设置的环境税有燃料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石油产品税等十几种之多。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绿色税种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 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 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另外,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国外绿色税收的实践 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即环境税收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Cost-Covering Charges)。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排污行为的成本,因为规范排污行为需要付出代价。其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 (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碳税和硫税等纷纷出现。其功能则综合考虑了刺激和财政功能。即各种排污税主要是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而各种能源税则主要用于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也希望其产生积极的环境影响; (3)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现在西方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环境税制,而且环境税在许多国家已成为环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 (1)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2)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润滑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3)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大部分与环境相关的税收计划是由州和地方政府来实施的,因此每个州的标准都不一样。但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荷兰的“绿色税收”制度以征收生态税收的政府级次和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类型为特征。生态税收的征收一般由低一级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主要是特定税。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绿色税收的启示 1.生态税收领导者并不是在真空中实行绿色税收的改革。更确切的说,他们采取的这些改革措施可能违背一些国际协定针对全球变暖的趋势提倡消减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这样一种公共背景。 2.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已经变成了所有生态税收改革的共同关键因素。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发现,达到环境目标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对二氧化碳这种造成温室效应最主要气体的目标排放量进行征税。但是由于很难精确的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税收被指定于排放这种气体产品的估计碳含量。因此,在实践中,这些税总是以产品税或以纯排放税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即使是在”生态税收领导者”国家之间,税率变化也很大,其中尤以挪威和瑞典的税率最高。 3.这儿讨论的绿色税收改革,通常都是在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大部分情况下,这些改革能起到双重作用:既能改善环境条件,又能利用积累的资金缓解由其他税收——尤其是那些可能影响就业的税收引起的不合理地方。如绿色税收的开征允许丹麦削减针对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收入的边际税率,而瑞典则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所得税主要程度上的一般性减少。 4.在缺乏补偿措施的情况下,绿色税收可能会影响国际竞争。这种论点甚至引起某些生态税收领导国也赋予一些严重产生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者以免税的优惠,虽然这些免税倾向于弱化税收偿付和气体排放之间的联系。例如芬兰已经对电力部门的含碳气体排放免予征税;丹麦在某些情况下,已经用自愿的协定取代了税收;挪威针对逐渐下降的对石油部门的投资,决定重新考虑对含碳产品的征税问题。因此,政策在绿色税收真正设计和使用的过程中,介于环境目标和工业竞争力的交互作用已经扮演了一个主要的角色。 5.研究显示公共承认绿色税收的回归性。但是在他们当前的水平下,生态税收通常意义上看起来并没有什么主要的回归性影响。此外,绿色税收的分配结果应该联系他们取代的税收和产生的有关环境提高来衡量。 6.一个典型的生态税收完全能包括缺乏其他类型税收的贸易,但由于大部分生态税收的目标是消除和减少自身的税基,所以经常会产生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的目标冲突。举例来说,对含铅汽油征收的高额消费税引起了这种燃料在澳大利亚、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市场上的消失,但也正如这个例子所示,生态税收可能通过给消费者使用清洁替代品以激励来改变消费模式(在这里是改变的汽油消费量),与此同时,保持一个相当大并且比较稳定的税基不变(在此例中是指针对不含铅汽油而言)。 当然,财政和环境目标的冲突仅仅在一定层次的税收水平上可能发生,因此不应被夸大。比如说,许多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税收,税基都还是比较稳定的,甚至在一些使用这些税收的国家出现了税基增长的情况。并且,当前的税收水平看起来不像在任何重大方面要改变消费习惯,反而有趋势要针对污染物质增加新的或提高现存的税收来扩大范围。也就是说,随着使用这些税收的增加,未来发生改变必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 二是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三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构想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绿色税收的税基和课税环节的选择 税基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所要解决的污染问题是属于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从理论上讲,最佳的选择应该是把所有同环境污染有关的排放物包括在税基中。但税基界定范围越广,项目越精确,管理成本也将越高。选择征收排污税还是产品税则要看监测成本和可行性。对从固定的大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排污税,比对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更容易实施。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能够确立污染物和产品消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则采用产品税会更加有效。 课税环节的选择取决于利用税制或申报管理制度的可能性。从效率的角度讲,应尽可能地对排污课税,同时减少课税对象的数目。 2.税率的确定 从理论上讲,为了使污染企业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税率应该能够使减污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但实际操作很难。所以次优的选择是先设定环境改善目标,即是以污染削减为目标还是以资金筹集为目标,目标选定后,再确定税率的高低。就我国目前状况来说,环境改善的目标既包括对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筹集必要的环保资金。因此税率不宜过高,以扶持企业的成长,并保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 3.征收管理问题 (1)、征管级次问题。环境问题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因此环境税种既不应完全划归中央,也不应完全划归地方。对于污染范围在一定区域内而征收的税,可由中央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资金支配权也归地方。对于专门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应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平衡各地生态环境改善的进程。 (2)、征管机关问题。环境税的征管机关应是税务机关,这是因为环境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税,符合税收的本质属性。当然,由于环境税的特殊性,税务机关与环境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时,应认真考虑环保部门的合理建议,使税收手段与环境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发挥作用。 4.与其他手段之间的配套实施 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具体包括: (1)、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配合。管制手段不应因为经济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条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税收的应用应与管制的连续使用或加强结合起来,这一点已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同。 (2)、税收手段与其他经济手段的配合。西方各国的环境税制中普遍包括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其原因是“费”简便易行,且较为灵活,同时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别是当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地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采用收费措施更适宜。此外,押金制度也为西方各国所广泛采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以国情为本的原则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坚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绿色税收促进绿色消费 当今世界越来越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资源的合理开发,有些发达国家早已开始启动绿色GDP核算模式,并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税收体系。国外绿色生态税收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已有相当多的国家开始通过税收政策来保护环境。例如,1972年,英国率先开征了二氧化碳税,随后法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和瑞典等国也先后开征了二氧化碳税、硫税等;德国对矿物油料加征生态税,并开始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每个瓶子征税额度从0.15马克~0.30马克不等;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国也在积极制定绿色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也采用了一些必要的经济手段如环境保护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但其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环境污染破坏的保护体系,生态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基于此,也有必要向别国借鉴成功经验,用“绿色税收”制度来促进生态保护。 通过调整完善废旧物资的税收政策,进一步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健康性、理性消费和绿色消费,使人类的消费不影响大自然的环境与物种生存,达到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
利润税 香港利润税 香港直接税之一。包括公司组织和非公司组织的利润税。其税率经过1975年和1976年调升后,以17%计征。1981-1982财政年度又减为16.5%。这是指在扣除各项经营费用开支以后的利润收入比率,数目在应课税盈利实额10%以内的慈善捐款可扣除。同时,公司所拨付的研究费可从课税利润中扣除;不予课税,但研究结束后所出售的设备,其收入须划回课税中予以课税。由公司分配的红利收入也不计征以避免重复。至于非公司组织的利润税在免税额以上部分仍以15%标准税率计征,也可以由纳税人申请选用个人入息(利润)税综合缴纳。现在,香港一直是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中公司利润税率最低的地区。 土库曼斯坦利润税 基本法律法令:《利润税法》(1993年10月8日);《利润税法修订及补充》(1999年1月8日、1999年7月12日);土库曼斯坦第4828号总统令(2000年9月8日)。第一条纳税人 1、具有土库曼斯坦法人地位并从事企业(商业)活动的企业、机构和公司;2、通过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常设代表处从事企业(商业)活动或在土库曼斯坦有收入来源的外国法人。第二条征税范围企业总利润(帐面利润)、红利、利息、许可证使用费所得、在其他企业入股所得及其他收入。第三条税率1、企业(不包括银行、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及其他交易所、经纪事务所和小型企业)—25%;2、银行—30%;3、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其他交易所、经纪事务所以及靠中介业务获利的企业—35%;4、以下收入均与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无关:经营博彩类游戏机和赌场的收入,每月缴纳:-300美元/台游戏机;-3500美元/游戏台;经营非博彩类游戏机的收入,每月缴纳:-200美元/台游戏机;经营其他类博彩游戏机的收入,每月纳税最高限度为:-50美元/座位或20美元/每平方米博彩游戏占地。5、对小型企业可适用普通或简化税收制度:(1)普通税收制度的税率为:-生产技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从事建筑或装修业务的小企业—10%;-从事批发贸易、中介服务或供销业务的小型企业—30%;-其他小型企业—20%。(2)对适用简化税收制度的小企业按总收入确定统一税税率:-生产技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从事建筑或装修业务的企业—20%;-从事商业批发、中介服务或供销业务的企业—24%;-物质生产领域(即从事生产、加工、再加工和装配)的企业—15%;-其他企业—22%。适用简化税收制度的企业免缴增值税(不包括运入土库曼斯坦境内正在办理海关手续的商品)、利润税和财产税。第四条税收优惠新成立的日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以及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在这些业务种类占到产品销售总额80%以上时,前三年免缴利润税,以后两年减半征收。当纳税人在五年期满前终止活动时税额按全部经营期全额计征。1、下列各项免缴利润税:-宗教组织;-残疾人社会组织、企业及协会作为其法定活动投入或根据法定活动自主支出的利润部分;-生产假肢矫形制品和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的企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从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招收学生员工的比例不少于员工总数75%的企业;-教育机构;-在原始投资回收期内的、外资占法定资本30%以上的合资企业;-在自由企业活动经济区运作三年的企业;-农业企业、农业科学生产联合公司提供的农业服务,包括生产、销售作物或畜牧产品(根据1992年1月6日土库曼斯坦第251号总统令);-慈善捐助以及企业、公司的各种借贷资金(根据1995年6月25日土库曼斯坦第2238号总统令);-创立法人法定活动创新基金以及企业和公司投入该基金的部分利润(根据1992年2月19日版《土库曼斯坦法律》);-划拨到企业、机关、教育机构、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组织的生态和保健基金(不超过其应缴利润税的5%);-教育机构为保障、发展和完善教育的直接投入;-企业为兴建和维护青少年社会文化设施或解决其他青年社会问题的支出(自1994年1月1日起);-投入青年基金会各机构作为其法定活动资金的利润部分(自1994年1月1日起);-青年联合会通过实施土库曼斯坦内阁青年事务管理机构确定的目标青年纲要所获的投资利润;-自然人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社会性基础设施投资所得的红利;-农民团体和其他农业商品生产企业;-非农业企业,无论所有制形式,其生产农业产品所得的利润部分(根据1997年1月14日土库曼斯坦第2969号《关于为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商品生产者经济利益》的总统令);2、下述情况减半征收利润税:-出售进口替代产品的新型消费品和商品收入,自产品出厂后的第一年全部免缴,第二年减按50%。进口商品取代鉴定由土库曼斯坦经济与财政部做出;-利用降低出售商品(工程、服务)成本所获利润额减按50%征税。该利润由财政年度总结确定,作为与上一年盈利水平相比相应有所增加的利润。利润结算根据按可比价格(费率)销售的商品(工程、服务)所得进行;-生产产品数量增长所获利润减按50%征税。该利润由财政年度总结确定、作为因出售补充生产的某种产品或同类产品而与上一年生产水平相比获得的利润;-法人应缴利润应抵扣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技术更新、改造、扩产所需费用,为此需要的长期贷款数额不得高于应上缴利润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