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营业税 对临时经营征收营业税所作的规定。对临时经营者征税,在不同历史时期有过不同的名称和规定,50年代实行工商业税时,称为“临时商业税”(简称“临商税”),是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时,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订临时商业税征税办法。1973年实行工商税时,改为工商税的一个“临时经营”税目。1984年开征营业税时,沿用了工商税的办法,设置“临时经营”税目。 征税范围 该税的征税范围是:(1)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而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经营取得收入的。(2)固定业户到外地销售商品或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务,没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3)农村的集体和个人到外地销售农副产品,没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明的。临时经营税目的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10%的幅度税率,各地根据不同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在幅度内规定具体税率。临时营业税的征收方法一般有5种:(1)现场查账。在临时经营集中的场所,由税务机关派员查征。(2)规定临时经营者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3)规定临时经营者提供纳税保证人,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由保证人负责缴纳。(4)代扣代缴。(5)设置检查站(组)稽查征收。税务机关报经批准,可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交通要道设置检查站(组),执行税收稽查征收。
概述 指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后,由房屋产权承受人凭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办理缴纳契税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 分类情况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先买房后拆料,属于房屋买卖行为,应按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2)买房后未缴契税即将房屋翻建的,应按购买房屋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3)以房抵债或以实物交换房屋,实质上也是买卖关系,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买契税。 (4)预买房屋(其特点是卖主对一部分或全部房屋保留若干年使用权),一般低于市价,其付房价的方式,有的按契约价格一次付清,有的采取分次付款。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契税均应于契约成立后10日内,按当地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一次缴清税款。完税凭证上应注明使用年限和付款方式及必要的事项,以免发生纠纷。 (5)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屋,房主在一年内用国家发给的补偿费购买房屋的,可以免征契税。购买房屋的价款超过补偿费的,其超过部分,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6)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转让,实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7)个人以自有房屋投资于本人独资经营企业,作为资产,因其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动,不征契税,也不更换契证。 (8)凡房屋产权转移变动,必须报经房产主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审批,私自买卖的房屋,一律不予办理契税,并交由房产主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相关词条 一般税 人口税 人头税 人役税 力胜税 三新税 下锭税 土地税 工业税 工薪税 出口税 率户税
简介目的税(purposetax)目的税又称“特别税”、“特定税”。是以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的一种分类。目的税是专门用于某种特定支出或国家作为特殊调节手段而设置的税种,如日本的地方道路税,就是专用于道路修建费支出的一种目的税。 一国税制中属于目的税的税种不多,但作用和影响较大。以社会保险税为例,它是专门用于社会福利、保险支出的一种目的税。这种税最早由美国于1935年开征。以后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在奥地利、法国、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葡萄牙、巴西等国,社会保险税实行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医疗金等社会保障措施的一种资金来源。 中国为了加强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从1982年起先后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目的税。这些税种的收入虽然不太多,但调节的目的明确,调节作用显著。
牧业税征收对象中国在牧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对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从牧业生产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形成国家同畜牧业生产单位、牧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中国的牧区,大多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此,牧业税既是一个财政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民族政策问题。 简介 中国对牧区、半牧半农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畜牧业收入或拥有的牧畜头数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办法由各有关省、市、区根据牧业轻于农业、合理负担、因地制宜等政策精神,具体制定。课税对象主要是马、牛(包括犏牛、牦牛)、骆驼、绵羊、山羊等5种牧畜。在牧业合作化以前,一般实行有免征额的累进税制和有起征点的比例税制;牧业合作化以后,一般实行比例税制。牧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少数地区征收货币。对兼营农牧业的,按主业征税。凡牧业收入比重大的,征收牧业税;凡农业收入比重大或农牧业收入差不多的,征收农业税。牧业税也有减税和免税的规定。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业区、半农半牧业区牧养牲畜,从事畜牧生产,有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畜牧业是农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由于中国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大多为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地区,地域辽阔,各地牧业生产发展水平不同,加上地势、气候、水、草原等自然条件和风俗习惯等的差异,因此对畜牧业征税较之对农业征税有较大的灵活性,中央对牧业税只作政策性指导,没有制定具体的征税办法。具体的征税办法是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征税原则 牧业税类属1.有利于民族团结。中国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主要是在内蒙古、新疆、西藏、宁夏四个自治区和青海、甘肃、四川三省的民族自治州内。牧业税的制度和办法,征收与减免,都要遵守民族团结的原则。 2.有利于牧业生产的发展。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活的牧畜,它受气候、水、草等自然条件的制约极大,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各地对未成年的幼畜免税,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给予较多的减免照顾等,都是旨在恢复生产和发展经济。 国家对牧区一向执行轻税政策,以利于发展牧区经济,改善牧民生活。税率一般只有2~3%,有的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负担政策,有的还在某些年度内全部免征牧业税。④合理负担。实行牧畜和收入多的多负担,牧畜和收入少的少负担,使纳税人的负担公平合理。⑤因地制宜。各牧区民族不同,生产和生活方式各异,牧业税征收办法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自治区或有关省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⑥对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作为家庭副业经营的畜牧业生产收入,不征收牧业税。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在半农半牧区,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纳税人,只征农业税不征牧业税,以牧业生产为主的纳税人,只征牧业税,不征农业税。习惯上叫“征一不征二”。 一般为牧养的马、牛、骆驼、绵羊、山羊。宁夏回族自治区只对牧养的绵羊、山羊征税,其他牧畜不征税。 计税标准 1.按纳税人的畜牧业总收入(不扣除成本费用)计征。总收入包括出售征税牧畜和皮、毛、肉、奶等畜产品收入,以及自用和分配给牧民的牧畜和畜产品的价值。 2.按牧畜头数计税。一般按当年6月末实有牧畜头数减去免税头数(如未成年的幼畜等),作为牧业税的计税依据。对不同种类的牧畜,有的分别确定税率计征,有的统一折合成绵羊计征。在一个省、自治区内用一个计税标准。如1990年甘肃、四川以畜牧业总收入为计税标准;内蒙古以牧畜头数作为计税标准;新疆则规定对能计算牧业总收入的纳税人,以上年畜牧业总收入作为本年的计税标准,对难以计算牧业总收入的纳税人,以当年6月末的实有牧畜头数作为计税标准。 税率 牧业税增长图1990年时有两种税率:1.比例税率。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纯比例税率,按应税牲畜头数及其金额依率计征,二是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规定一个起征点,对超过起征点的,按金额依率计征;三是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规定一个免征额,对扣除免征额的部分依率计征。2.定额税率,按牲畜种类规定固定的征收额,如宁夏规定,每只绵羊每年征税0.4元,每只山羊每年征税0.2元等。3.地区性减免。依各地区不同的自然情况和本身经济发展的情况给予不定期的减免,如西藏1959~1962年和 1980~1984 年两度全部免征牧业税;内蒙古1980~1984年免征牧业税;陕西省1980年起免征牧业税4年;新疆1980年起减征牧业税44%;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1980年起四年减税一半等。4.灾歉减免。根据受灾程度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减免。如内蒙古规定:因灾死亡牧畜5~10%的,减税40%;因灾死亡牧畜11~20%的,减税70%;因灾死亡牧畜21%以上的,全部免征。③贫穷减免,也称“社会减免”,即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牧业税原来多是根据国需民有的原则征收实物,如内蒙古、新疆曾以征收活畜为主,西藏和青海曾以征收羊毛为主,四川曾以征收酥油为主,甘肃和陕西两省的牧业税一向征收货币。80年代以来,各自治区和省的牧业税逐步改征货币。 牧业税法 牧业税纳税人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行政区域内饲养牛、马、骆驼、驴、绵羊、山羊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牧业税。本条所称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养殖,有牧业收入的国有牧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养殖,有牧业收入的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牧业税按应税牲畜上年末的实际存栏数从量定额征收。 第四条 牧业税附加统一按牧业税正税的20%征收。对国有牧场以及有畜牧业收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不征收牧业税附加。 第五条 对农牧区烈士家属、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牧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六条 牧业税的减免程序: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区)征收机关确定。 第八条 牧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牧业税一律征收货币。 第九条 牧业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征收管理 牧业税文献纳税人包括: (一)从事和兼营牧业生产的农牧户; (二)从事和兼营畜牧业生产的国有农牧场(含劳改系统农牧场、种畜场、奶牛场); (三)有牧业收入的企业、事业位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寺庙等其他单位和个人。 下例牲畜征收牧业税: (一)大畜类:骆驼、马、骡、驴、牛; (二)小畜类:绵羊、山羊。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计税牲畜头数以核定的上年未应税牲畜实际存栏数为准。计征税金额如下: (一)大畜类:骆驼、马、骡、驴每头(峰、匹)按4元计征;牛每头按3元计征; (二)小畜类:绵羊、山羊每只按1元计征。 纳税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牲畜损失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征收机关核实后,可酌情减征或免征牧业税。牧业税减免情况,由各级征收机关逐级审查、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机关可从牧业税实征税额中提取10%的征收经费,用于牧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纳税人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机关的纳税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税款。不按期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纳税人必须按本办法交纳牧业税款,如有偷税、漏税、抗税行为者,征收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有违法、失职或徇私舞弊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相关词条 地产税 遗产税 物业税 土地税 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1]大农网 http://www.dnong.com/info/policy/qinghai/2007/59077.shtml
能源税(Tax of Energy Resource/Energy Tax) 目录 1 能源税概述 2 能源税的应税对象与纳税人 3 欧盟的能源税 能源税概述 能源税指对选定的特别能源商品征收的一种税。是对消耗能源对环境的影响和能源的影响征收的费用,是用于环境维护和治理的费用,而消费税则是在能源税的基础上,再征收税费进一步体现能源的稀缺性,这两部分都是在油价中体现的。 中国对石油产品也征税,但其税率非常低,仅为每升2.5美分。美国的能源税是中国的4倍,欧洲的能源税则是中国的20倍。欧洲征收较高的能源税,部分收入用于改善公共交通,便利民众在欧洲城市之间的交通。汽油价格高,民众就不愿过多使用私家车,同时影响民众去购买燃料节约型汽车,即每公升汽油可以行驶较长里程的汽车。 能源税的应税对象与纳税人 应税能源主要包括燃料、电力、如用于发动机燃料和取暖用的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煤以及电力等。 能源税的纳税人是生产应税燃料和用应税燃料生产同类商品的人以及经营进口和自产自用应税燃料的人;电力的纳税人是消费和销售电力的人。能源说一般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根据不同的能源类型确定不同的计量单位,分别规定固定税额。应税燃料中的柴油、天然气、煤油按立方米规定差别固定税额,液化气按升或吨规定固定税额,电力按度规定税额。 欧盟的能源税 能源税是欧盟为了控制能源消费中的浪费现象,降低因能源消费引发环境污染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二氧化碳排放税,氮氧化物排放税,二氧化硫排放税以及其他在能源消费中所产生的有害物质的排放税,其中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目的是要尽可能地减少温室效应。这与联合国所倡导的《京都议定书》是一致的。 为使这项法规得到具体落实,欧盟还细化了相关的能源进口规定,规范了欧盟石油进口的一体化政策,要求提高各成员国进口石油等主要能源资源的透明度。与此同时,要求凡是需要进口的能源资源都必须向欧盟委员会通报进口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基本资料。这种运作程序有助于建立起一个能源消费管理体系,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
历史 农业税 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这一古老的税种,已延续了2600年的历史。历史上,“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中国的兴衰。尽管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以扩大纳税面,让有地产、有钱财的人多纳税,但由于吏治腐败,负担最终转嫁到农民头上。即使是屡被提起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也只是短暂的轻徭薄赋,历代封建统治者始终未能跳出农民负担越减越重的“黄宗羲定律”。 革命战争时期,广大农民用一辆辆装满粮食的小推车,“推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又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几十年来,农业税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基石。据统计,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业税也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支柱。 2004年,国务院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 概述 农业税 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还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的比例内,附征一些税额,由地方使用,这就是农业税地方附加,也叫“地方自筹”。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具体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农业税起源很早,中国过去称田赋,西方国家称地租税或土地税。在封建社会,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是封建制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体。但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工业、商业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当代世界多数国家的农业税已不是主体税收,而是作为财政收入的辅助手段。“十五”(2000-2005)之初,中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 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 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 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计税依据 农业税 农业收入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中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 计算方法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一)、(二)、(三)项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宣过高。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 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缴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 优待与减免 取消农业税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50多年来,中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税所占比例已大幅下降。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取消 取消农业税“十五”(2000-2005)之初,中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 2000年起从安徽开始,通过逐步扩大试点省份,到2003年在全国全面铺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从2004年开始,改革进入深化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清理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吉林、黑龙江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他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 2005年,全国有28个省份全面免征了农业税,河北、山东、云南也按中央要求将农业税税率降到2%以下。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中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中国农民每年减负总额将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全面取消农业税表明中国在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 从2006年起,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比原定用五年时间取消农业税的时间表,整整提前了三年。2001至2004年,全国共减免农业税234亿元,免征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68亿元,核定农业税灾歉减免16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了85亿元,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共落实社会减免50亿元,落实种粮大户等其他减免9亿元。2005年全国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220亿元。 取消农业税后这是中国农业发展与世界惯例接轨的标志性事件。从国际上看,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无一例外地要对农业实行零税制,并给予相当的财政补贴。在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取消农业税,采取“少取、多予、放活”的政策,无疑顺应了时代的要求,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势。 这是中国农民命运开始重大变化的标志性事件。废止农业税条例,标志着中国农民的命运开启了一个不同以往任何历史时期的崭新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农业税条例,只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落实“以工促农”,主要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补贴方式、农民职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投入。至于构建“以城带乡”的发展机制,一是加快城市化进程,让更多农民转变为市民;二是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三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工转化为稳定的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废除农业税条例,虽然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但毕竟已经迈出了这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关键一步;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但毕竟已经开始破题,并向“深水区”挺进。 取消意义 农业税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在中国,农业征税、缴税成本太大,这种成本有时候甚至超过了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派生出从农民、农村、农业摄取剩余的税费的品种多得令人眼花缭乱。农业税的取消,使这种到处向农民伸手的体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设立的。这种两线并行的税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对中国农民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中国由7%的主税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农业税税率达8.4%。据了解,对特定人群进行税收,这种情况只有在中国才存在。因此,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提出,更多的是一种制度性的变化,是中央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是对农民在税负上与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复。 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四百亿的农业税虽然只占国家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二点几,但今后这笔税收不但没有了,国家还要从财政中拿出一笔钱来支付农村基层的财政开支,这在以前即使想做也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意味着中国经济结构在升级的过程中,农业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目前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力。 取消农业税后对小区域经济中的财政税收结构的影响是最大的,特别是县域经济。对于许多农业县、农业区域来说,财政税收中的农业税仍然是很大的比重。农业税的取消,使得这些地方的财政税收结构面临着重大的变革,并进而将影响到更大的区域甚至是国家财政税收结构的变革。因此,取消农业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税收结构、小区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甚至是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的开始,意味着我们的改革已开始走向最艰巨的领域。 取消农业税以及中央政策向“三农”倾斜,并不损害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利益。相反,还将最终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一个浅显的道理:全国13亿人中的9亿多农民增收了,消费水平提高了,必将促进城乡市场的畅旺,拉动内需,城镇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等环节也将随之步入良性循环,进而加快城市工业化的步伐。同时,城乡差距的缩小,还会促使农村社会更加稳定,并有助于全社会的稳定。一句话,中国的改革,都是从解放农民开始的。没有富裕的农民,就没有富裕的中国;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可能有一个稳定和谐的中国社会。 相关评论 取消农业税 农业税取消后提高了农产品成本。降低了国际竞争力。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惟一仍然专门面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国家,总税率为 8.4%。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处处长王道树认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竞争对国内农产品市场压力明显加大。中国农业本来就是弱势产业,农业税则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使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大打折扣。 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对本国农产品的补贴是我们远远做不到的。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可使用‘绿箱’‘黄箱’政策补贴农民,说可以补到8%,可现在实际能达到的大约也就是2%。这迫使我们采取包括减税在内的积极政策,支持农业发展。 城乡收入差距加大,农村税负高于城市。城乡收入差距不断加大也是减免农业税的重要原因。2003年,这个差距已达到3.3:1。“怎么提高农民收入?”王道树说,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增收,另一方面就要给他们减负,而农业税是农民负担中最大的一块。从另一个角度看,农民的税负远高于城市居民。王道树分析,同样作为纳税人,城市居民交个人所得税时,先要把起征点以下的收入扣除,而农民交农业税却从没有起征点。如果征农业税也像征个税那样扣除,至少有9成以上农民达不到纳税人水平,应该不交税或者少交税。 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城市工商业者把商品拿到市场上去卖才交税,而农民无论实际产量和成本消耗多大,都必须按定额交税,这使得农业税几乎变成了“地租”。根据换算,农产品增值税的税率比工业品增值税的税率要高出5至8个百分点。城市和农村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是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典型反映之一。这不仅显失公平,更加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1]
目录 1内资企业所得税概述 2外资与内资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3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内资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资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季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外资与内资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外资与内资所得税法之主要差异 台商在祖国大陆应是以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态从事经贸活动,除非以当地人名义成立内资企业(东莞过去工商局也曾让台湾人成立内资企业,但已被中央予以纠正),对于此二种税法(前者于91年7月开始执行,后者于94年1月开始执行)的差异有所了解。比较祖国大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规定,两套税制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在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和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的处理、纳税年度的确定、亏损结转等方面基本上已趋一致。 但两套税制在确定税基方面,仍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差异: 一是税前扣除规定不同,主要是坏帐处理、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以及损赠支出等的规定不同; 二是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从以上两方面的差异可以看出,在税基的确定上,税法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更多的灵活性。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看,在残值的估定标准、折旧方法的选择及折旧年限的规定方面,外资企业要更加优惠于内资。如在折旧方法上,现行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特殊经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另关于计税工资问题,目前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而外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可据实,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注意问题 祖国大陆在鼓励外资税收政策,最主要的是所谓的"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究竟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应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进入享受免税、减税期。也就是要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开始获利年度"。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五年"。 因此,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如第一个纳税年度就实现利润的,以第一个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企业初期有亏损的,应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该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企业初期有亏损的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逐年结转且最长不超过五年的亏损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而不只是累计亏损弥补有利润的纳税年为开始获利年度。 三、最新的投资中西部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至于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是指,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二年免税三年减半期满的三年。但是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执行。但优惠交效果有限,因为减半期间税率15%,已比别地区之7.5%及12%为高,在二免三减半完后三年的优惠期间,也只是比照15%税率之地区,而比24%地区好一些。但要符合指导目录的鼓励及限制之类。 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一)新办企业: 1、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2、新办交通、电力等17类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对在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必须提供自治区政府的批文)内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4、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七减半”; 5、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 1、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有色金属、电力等六个重点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等七个传统产业和农产品加工、旅游资源开发及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技术开发及转让: 1、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五免三减半”; 3、对专门生产《当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发生的相关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开发费允许据实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其控投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转让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其转让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工业、劳动就业服务、新办和现有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除限定行业、范围外),当年新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或不足30%并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相应期限内免、减征企业所得税,但免、减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限定的行业、范围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每年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4、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呐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五)第三产业、福利企业: 1、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可免、减企业所得税。 4、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企业投资的优惠: 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教育: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农业、林业、渔业的优惠: 1、国有农口企事业从事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边境贫困的国有农、林场所得,免征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免征所得税。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1、新创办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1、在原设计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五年。 2、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十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技术转让: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企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农业特产税是依据现行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征的,是农业税的一部分。从课税目的和税制来看,农业特产税又有其自身特点和相对独立性,与农业税有较大区别。 概述 税率表缴税方法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后,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缴纳的税款送交指定的征收地点。征收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 。纳税义务人国务院规定,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或者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额。征收机关按照规定付给其代扣、代收手续费。纳税地点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税款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的,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计税依据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实际收入,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格计算征收。对于实际收入难以掌握的,由征收机关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评定产量,按照当地中等价格计算核定。收购烟叶、水产品、原木、木耳、畜禽产品等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收购金额计算征收。 适用税率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养殖和捕涝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同一税率8%执行;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的规定,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包括:1.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柞蚕茧、花卉、苗木、药材、果用瓜等产品的收入;2.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收入;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海淡水养殖及滩涂养殖产品收入;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对列举应税品目特别是大宗应税产品必须依法征税。尚未征税的,应即恢复征收。具体征税品目,均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省(不含省)以下政府和征收机关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 由来农业特产税的全称是农业特产农业税。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规定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属于农业税(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征税范围。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为了更好地适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农林特产税与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生产和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国务院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业特产品,全国统一的税目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个,税率从8%至31%不等,其他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从5%至20%不等;计税依据为应该纳税的农业特产品的收入。1994年,全国农业特产税收入约为64亿元,1999年达到近140亿元,农村税费改革开始以后逐年减少,2002年已经降至98亿元左右。 税务优惠1.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起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3.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特产税。4.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减农业特产税。5.自1997年1月1日起,对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12%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税务问题 柚子为了贯彻政府《关于开征瓜菜和糖蔗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精神,切实做好瓜菜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征管工作,保证瓜菜正常生产经营,现有问题如下。 一、瓜菜产品包括菜瓜类、叶菜类、根类、茎类、花类、椒类、豆类、其他果类等产品,但不含已开征生产环节的果用瓜,如西瓜、金蜜瓜、银蜜瓜、梨瓜、甜瓜等。 二、凡收购瓜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三、为了使瓜菜流通渠道畅通,有利产销,各征收机关应集中人力,在瓜菜的产地、农贸集散场或乡村收购点进行征收,把应税产品的税款,控制在产品起运前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在公路干线上设点、设卡和流动检查瓜菜农业特产税。 四、瓜菜经营者收购瓜菜应税产品,应主动到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完税,办理“外运管理证”,并凭“外运管理证”外运应税产品。如是向第一道收购者,收购瓜菜的,应收取瓜菜随货同行“外运管理证”,以便征收机关在计税时,扣除已完税部分。不论是第一道,还是第二道由购者将已完税产品进行转运而“外运管理证”使用有效期已过的,可凭原“外运管理证”到当地征收机关重新开具有效的“外运管理证”,方可外运应税产品,否则视为偷税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征收瓜菜农业特产税,要从有利生产,方便经营出发,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各征收机关在向纳税人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同时要开具“外运管理证”,并在税票背面注明已开具“外运管理证”或盖上“已开外运管理证”讫章,以免重复办理。 凡更换“外运管理证”的,各地征收机关必须收回原“外运管理证”作为附件,并按规定无条件给予更换“外运管理证”,一次更换不完的,可在原“外运管理证”背面记录已开“外运管理证”数量,并退还持证人,以便下次继续更换。凡有意刁难货主,耽误生产或以种种理由向经营者索取好处,才办理“外运管理证”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瓜菜产品征税品目征税适用率5%加附加费11%。 税务区别 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不是一回事,农业税是指对农作物征收的一种税收,比如小麦、玉米等。农业特产税是对经济作物征收的一种税,比如苹果、梨、烟叶等。现在国家已经免征了农业税、取消了除烟叶以外的所有农业特产税对农林特产收入如何征收农业税全国未作统一规定,各地执行宽严不一。国务院于1983年11月发布了《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收范围。计税标准一律改为按各种产品的收入计征,不再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计征。目的是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林特产品生产的发展,并为国家重点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 相关词条 城市房地产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筵席税 关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参考资料[1]数字中国 http://www.china001.com/show_hdr.php?xname=PPDDMV0&dname=64UD841&xpos=36[2]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2016/22020/22124/22133/yi8395752171011159913697.htm[3]人民网 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37/20030425/979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