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赋税正文 定率税的对称。按照国家规定的应征税款总额,采取向纳税人或课税对象摊派税款的方式所征收的税。是依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对税收进行的分类。 欧洲古代和中国古代都曾实行过这种征税方式。例如古罗马时期实行由包税商承包征税,国家只确定应征税款总额,由包税商自行决定摊派到各纳税户。中世纪欧洲各国也大都采取过配赋税的征税方式。中国唐代中期实行两税法,国家按照量出为入的原则,先确定应收入的赋税总额,然后按照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额为准,分配给各州各道,逐层摊派到土地和财产上,由民户按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这是按课税对象摊派税额的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配赋税的优点是能保证预定财政收入的取得;征税办法简单、数额明确;便于在战争等非常时期迅速筹集国家急需的资金。其缺点是摊派征收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争执和矛盾;税收负担难以公平合理;容易发生层层加码,导致税吏中饱私囊不能使税收额随经济的升降而增减。因此,配赋税有悖于现代税收原则,各国多已不再采用。配图相关连接
简介 契税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的征收,可以广辟财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契税征收的更重要意义在于可以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涉及转让者和承受者双方的利益。而且,由于产权转移形式多种多样,如果产权的合法性得不到确认,事后必然会出现产权纠纷。契税规定对承受人征税,一方面是对承受人财富的调节,另一方面有利于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产权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产权纠纷。[1] 发展 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对不动产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法性的作用。征收机关在征税时,首先要查明产权转移的合法性才准予缴税,并发给新的契证作为产权合法性的证明。 中国的契税由来已久,早在东晋时就有“估税”。北宋太祖开宝二年(969)规定人民典卖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管府输钱,请求验印,称“印契钱”。仁宗庆历四年(1044)规定每贯钱(1000文)产价征税40文(合4%的税率)。此后,历代都征收契税,习惯上称“税契”。到清末时买契税率为买价的9%,典契税率为典价的6%。中华民国时期税率常有变动,买契税率曾高达买价的15%,典契税率则达典价的10%。正税之外又有附加税和验契费、注册费、监证费、契纸费等杂费。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保障人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合法所有权,1950年4月政务院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城市和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乡村征收契税,发给新的契证。凡土地、房屋的合法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原有效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明,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领取新的契证。税率为:买契税率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率按典价征收3%,赠与的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双方价值相等的免换征契税,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征收契税。此外,只征收契纸工本费,其余杂费一概免除。对于继承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征契税。1954年规定,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入、典入、接受赠与、交换等情事的,免征契税。以后还对一些在特定情况下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人,作了一些免征契税的规定。到1988年,征收契税的范围主要是对个人和私营企事业单位依法购买、承典、接受赠与或交换的房屋等不动产征收契税,发给契证。 主要分类 契税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三、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四、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税额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税收优惠 契税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无优惠政策就要征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分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5、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二、契税征管 要先交契税,才能办过户手续,即先契后证。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对不动产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法性的作用。征收机关在征税时,首先要查明产权转移的合法性才准予缴税,并发给新的契证作为产权合法性的证明。 相关条例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颁布时间:1997-7-7发文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
概念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1] 税率对于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3档税率,针对厂家征收。汽缸容量小于1.0L的轿车税率为3%,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1.0L、小于2.2L的轿车税率为5%,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2.2L的轿车税率为8%,轻型越野车汽缸容量小于2.4L的税率为5%。 [1] 调整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只针对厂家征收的汽车消费税政策,包括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以及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2] 调整对象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同时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与国内汽车消费税相同。 调整宗旨财政部表示,汽车工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专家预测人大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朱青预测,对于目前国内含在无铅汽油价格内每升0.2元,以及含铅汽油价格内每升0.28元的消费税,在汽车消费税政策出台后,可能会成为国内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下一个重点,以进一步起到降低汽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的目标。 调整之影响 对价格的影响:调整对于零售价影响有限,独立分析师钟师昨天表示,从消费价格构成结构分析,消费税的变动对于零售价影响有限。 入门级经济型汽车金额本身比较低,消费税调低实际上看不出来差别,而经销商的让利幅度更能引起消费者关心。另外,3.0升以上和1.0升以下汽车都不是消费主力,特别是大排量车本身就非常少。要鼓励小排量,仅靠提高消费税税率还不够,还应理顺成品油价格,尽快推出燃油税,在税收、停车费、过路费等方面对小排量汽车实行优惠措施。 对市场的影响:进口车下半年将减少。这个政策对小排量汽车鼓励作用有限,但对大排量抑制作用很大。原因是税率幅度调得比较高。 这个政策对进口车的抑制很大。政策出台之前一些企业在获得调高大排量车消费税风声后,已提前进口了一批进口车,下半年进口车回落效果会更明显。生产企业预计也会有所抑制,这个政策如果效果不明显,可能也会有其他措施出来。 对产业影响:汽车业有望重新布局。受国内汽车生产商的实力所限,大排量豪车由国内厂商直接生产的较少,因此政策出台后,对于进口车的销售影响会比国产车的大。 虽然车价是受到消费税、关税以及供求整体趋势等多方面因素作用,但在消费税大幅调整后,还是会使车价出现变动。整体来说,新政实施后将是中国汽车产业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走向,借机重新布局以及调整研发重点的一个关键时期。 对宏观调控:调整汽车消费税间接调节收入分配。排气量在4.0升以上乘用车的税率提高了一倍,新政将使富裕阶层在购买大排量豪车时缴更多的税,付出更多的钱。反之,国家多收取到的这部分税款,通过财政综合调控,又可以使用或补助到低收入群体或者不发达省份上,从而起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由于1.0升(含1.0升)以下乘用车的税率由3%下调至1%,因此普通百姓的生活直接从新政中获益。 调整后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 目 税率 排气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 1% 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 3% 排气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 5% 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 9% 排气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 12% 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 25% 排气量在4.0升以上 40%
人头税(polltax或headtax)是种向每一个人课相同,定额的税种(有别于所得之百分比)。在19世记时,此税曾为许多国家的重要税收,但是现在已非如此。历史上有几个著名的人头税例子。在美国部份地区,人头税曾被用来当投票资格;主要目的为排除非裔美国人、美洲原住民及非英国后裔白人的投票权。英国冈特约翰(JohnofGaunt)和戴卓尔夫人(MargaretThatcher)也曾分别于14及20世纪徵收人头税。 由来 国家对人身课征的一种税。早在罗马帝国时就有此税,在中国,秦代以前就已存在,秦代以后均课征具有人头税性质的税收。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政府从农民身上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按田亩计征的税,即土地税;一是按人头计征的税,即人头税。人头税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这里所说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税收成本征收到较多的税收。因为任何一个具备良好户籍管理的国家都使人头税的计税依据比任何一个其他税种简单,税款的征收成本可以非常低。所谓最不公平指的是收入最丰的富人和几乎无收入的穷人缴纳同样多的税款,具有累退性。从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在征人头税的情况下,富人的福利损失微乎其微,而穷人则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损失掉。与其他税种相比较,人头税的不公平程度几乎是最高的。由于人头税很不公平,现代国家几乎都不再征收。 加拿大人头税 加拿大也曾于1885年通过华人移民法(ChineseImmigrationActof1885)向所有进入加拿大的华人徵收人头税。其用意在阻扰低层华人在加拿大太平洋铁路(CanadianPacificRailway)完工后继续向加拿大移民,但加拿大仍欢迎负担地起人头税的华人富商移民。在发觉人头税并不能有効扼止华人移民之后,加拿大政府将税额在1900年和1903年分别增加。该税到1923年被更严厉的排华法所取代。 2006年6月22日,加拿大政府对百多年前向华裔移民征收人头税,正式道歉,预料将会赔偿受害人及遗孀。据估计,曾经付过人头税的华人约有8.1万人,至2006年仍存活的只剩下约30人。
简介 燃油税 燃油税,即将现今普遍征收的养路费和其他费用合并成燃油税,通过法律约定整合各部门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省能源和基础设施开支。其推广将使车辆的使用成本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先前不同车辆间几乎一视同仁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固定支出,将被燃油税所取代。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2008年12月5日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升油征收1元燃油税。 其基本原理是:车辆类型及行驶里程长短,载货量大小是与耗油量的多少紧密相连的,耗油越多证明其享有使用公路的权力越多,因此,包含在油价中上交的燃油税就随之增多,对公路养护所尽的义务也就越多。燃油税是费改税的产物,是取代养路费而开征的,其实质是汽车燃油税,即将现今普遍征收的养路费和其他费用合并成燃油税,通过法律约定整合各部门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省能源和基础设施开支,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 从我国的税收实践看,早在1994年,海南省就开始征收燃油税。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等,拟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决定。2008年12月6日,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初定,2009年1月1日执行。 [1] 燃油税简而言之,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由于现行的养路费一般是按吨位和运营收入两种计费方法收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定额费。而对于用油大户尤其是汽车来说,道路使用率存在较大差距。“因为无法测算每台车的道路使用率,”长沙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朱锡庆表示,“燃油税通过将养路费捆绑进油价,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 现状 燃油税漫画 七年弹指一挥间。从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到2004年11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开征燃油税在7年间时隐时现。燃油税改革几次在热议中擦肩而过,其主要原因都是油价的上涨。“费改税的具体文件迟迟不能出台,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目前的成品油价格居高不下。”省国税局流转税处相关人士表示,我国最初设计燃油税时的国际油价是15美元/桶,现在油价已经超过50美元/桶,在这个基础上,出台燃油税无疑会大大增加企业成本和居民支出,对国家和用油企业、个人都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事实上,除去油价的因素外,燃油税的推出还将牵涉多层利益的分割,包括征收环节及征税对象等。朱锡庆表示,由于航空、水运、电力等非公路部门、商业部门不需要使用道路,对于这些用油户来说,增收燃油税毫无疑问将要付出更多的代价。同时,农用油不用纳税,而如何界定购买农用油的身份,以及如何进行利益补贴?如果有人购买免税的农用燃油用于应征税的领域,这样的逃税行为如何管理,这些都将成为燃油税在制定中无法回避的问题。“燃油税出台后还有更多复杂的后续问题难以解决。” 征收原因 由于现行的养路费一般是按吨位和两种计费方法收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定额费。而对于用油大户尤其是汽车来说,道路使用率存在较大差距。因为无法测算每台车的道路使用率,燃油税通过将养路费捆绑进油价,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 出台历程 燃油税征收对象早在1994年,有关部门就正式提出开征燃油税。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等,拟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决定。但最终,计划还是赶不上变化,这一等就是7年。燃油税改革几次在热议中擦肩而过,其主要原因都是油价的上涨。“费改税的具体文件迟迟不能出台,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目前的成品油价格居高不下。”省国税局流转税处相关人士表示,我国最初设计燃油税时的国际油价是15美元/桶,现在油价已经超过50美元/桶,在2008年下半年油价曾经达到147美元/桶了。下半年在这个基础上,出台燃油税无疑会大大增加企业成本和居民支出,对国家和用油企业、个人都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事实上,除去油价的因素外,燃油税的推出还将牵涉多层利益的分割,包括征收环节及征税对象等。由于航空、水运、电力等非公路部门、商业部门不需要使用道路,对于这些用油户来说,增收燃油税毫无疑问将要付出更多的代价。同时,农用油不用纳税,而如何界定购买农用油的身份,根据2007年6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将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适时出台燃油税。《方案》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税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国家将优先发展城市(参数图片)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2008年12月5日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改革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改革方案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改革方案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 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时间至2008年12月12日,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计算标准 据报道称燃油税的税率可能会在30%到 50%之间,假如以这个数据征收,对于车主来说,又意味着什么?一位车主说:“我一个月用油大概700 元,一年就是8400元,假如税率是30%的话,那么我要多花8400元×30%,也就是2520元,养路费一年是大约1300元,也就是说我一年要多交 1220元,实际上负担是加重了。”如果按照30%税率计算,车主每月用油高于340元、年高于4200元,则费用着实是增加了,对于大多私车来说,月油费基本上都会大于340,可见绝大多数人的支出会增加,而出租车、运营车则增加更多。而如果按照50%计算,则每月用油大于210元,约合中国2008年11月油价的33.8升,费用就会增加,预计国内99.99%的车主都会因此“亏本”,月用油在80升以上的显然亏大了,而那些动不动就是3.0以上的“ 大排量”则肯定是“大出血”。此举还有可能造成运输成本增加,形成结构。 和油价的关系 加油站油税开征如何“择机”,到底需要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时机,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清楚的说法。其实,开征燃油税的时机很早就已经合适,这跟油价的高低没有关系。在短时间内是否开征燃油税目前不得而知,但实际上关于燃油税开征的技术问题已经解决,国内的海南也已经有了处理的办法和经验。其实,燃油税的出台和油价的高低没有直接联系,以前是以养路费的形式进行此类支出,开征燃油税之后则是以燃油税的形式支出,只不过形式不同。在某种意义上说,燃油税开征最根本是一个费改税的问题,所以“择机”在某种程度上是指创造条件把费改税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解决掉。 “择机推出燃油税”已经是一个老话题。所谓的“择机”,其实是希望国内成品油价格能够相对平稳,成品油价格波动对社会的冲击小一点,现在开征燃油税显然不合时宜。国内成品油价格体系不畅,价格倒挂严重,应该先理顺“倒挂”,改革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运行一段时间之后,使得成品油价格在相对平稳的前提下,再思考燃油税的推出。因为在高油价中推出燃油税,要考虑的问题很复杂,比如要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进行补偿等等。阻碍燃油税出台的最关键因素就是国际油价太高,以及国内市场价格成品油倒挂现象严重。因此,理顺成品油价格机制本身就存在一个“择机”的问题。当然,开征燃油税,成品油价格会升高,这就需要考虑对相关产业的影响,以及相关利益群体受到冲击的程度。 改革 燃油税 11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20日刊载消息称,国家正抓紧研究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问题,社会各界反响巨大。它将怎样征收,税率如何,将替代哪些费用,车主负担将减轻还是加重?这些牵涉到老百姓钱袋子的计算尤其受老百姓的关注。 预测花费 据计算,在北京,一辆排量为1.6L的私家车,每天平均50公里的行程,如果按50%的税率计算,征收燃油税后将比征收前每年约多花费1800元左右,若按可能征收的最低标准计算,每年则少花1400元左右。 据《投资者报》的数据称,以最普通的城市私家车主为例,驾驶一辆排量为1.6升的5座轿车,每天行驶里程在40公里左右,一年下来就是14400公里,现在普通轿车在城市路况下百公里油耗为10升左右,一年耗油1440升,按北京11月93号汽油平均零售价每升6.37元计算,约花费9172.8元,一般5座轿车每月上缴养路费110元,全年1320元。因此,该车在征收燃油税前每年的支出是10492.8元。 如果按照海南省现在实行的燃油加价费,而取消养路费的办法计算,即30%的税率计算,上述车型则需交2751.84元的燃油税。该车在征收燃油税后的支出为11924.64元。征收燃油税以后,该车的消费支出每年将增加1431.84元。很显然,如果消费者希望降低每年的支出,只需要降低每年的行驶里程,使用低能耗车。此外,根据测算,如果要使取消养路费后的汽车消费支出和此前相等,燃油税率和油价则成反比变化,即油价上升时,如果燃油税率不进行相应调整,消费者将会承受更大的支出压力。因此,只要燃油税的征收标准与耗油量挂钩而不与燃油价格挂钩就不会增加消费,而且还有利于节能减排和公路维护。 民众态度 据某网站的调查,对《你是否赞成征收燃油税》的回答,78%的网友投了赞成票,18%的网友投了反对票,4%的网友认为不好说。普通消费者对于燃油税的征收基本上持支持态度。如果能够在征收燃油税的同时取消养路费等不合理税费,那么这个政策还是很合理的。 负担会否加重 燃油税理应替代现行的养路费、车船税、路桥年票及全国所有的公路按次收费,只有这样才能使燃油税真正实现公平,实现有效的调节。燃油税税费改革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利益、养路费收费站人员安置等很多问题。征收政策上或许会因为各地执行时的不同导致乱收费、多重征税的问题。负担是否会加重,关键是能否取消乱收费,燃油税单项并不会对普通消费者产生太大影响。 开征燃油税,小排量车划算 开征燃油税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推广,消费者更加青睐耗油量小的汽车。假定税率定在30%,年行驶里程为2万公里,那么1.1排量的车税额2000元左右,排量2.0的税额则为4200元左右,而像奥迪3.0等大排量的车年税额超过了5300元,相差幅度相当客观。低排量、对环境更有益的车将会是更多购车人的首选。 影响 燃油税漫画私家车一族:长期以来,他们是燃油税的最大拥护者和推动者。国际油价的飙涨,他们对“择机出台”的燃油税税率表示出极大关注,甚至担心。 城市出租车:多数人对开征燃油税表示担心。随着油价的快速上涨,北京、上海、重庆等全国许多城市开始大规模推广出租车“油改气”工程,改用天然气做燃料后,出租车司机们对燃油税的担心有所减弱。 公车族:开征燃油税对他们没有什么影响 。
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简称GST?)是增值税的一种,也是销售税的一种,指政府为各种商品及服务所征收的税项。不同于一般的销售税(零售税),商品及服务税并非只由消费者承担,生产商及分销商亦需要缴交这种税项。目前全球有数个地区均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包括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及新加坡等。香港于2006年中亦开始研究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可行性。 简介产销商就其供给的商品和服务所收取的商品及服务税,称为销项税,而就其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所缴纳的税项,则称为进项税。根据商品及服务税的税收抵免机制,产销商可把应缴的销项税与进项税进行对消,从而计算出应缴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如对消后的款额是正数)或可发还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如对消后的款额是负数)。产销商须按照既定程序,向税务当局(在香港是税务局)缴付对消后的应缴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税款;同样地,产销商亦可根据既定的退款规则,向税务当局申请退还可发还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税款。 在各地的推行状况加拿大的GST于1991年1月1日由当时加拿大总理马丁·布赖恩·马尔罗尼推行。税项备受争议,更成为他领导的加拿大进步保守党于1993年大选中落败的导火线之一。1993年大选获胜的加拿大自由党在当时的竞选纲领中承诺取消该税项,但是执政期间并没有兑现承诺。 加拿大的GST由2006年7月1日起由7%降至6%,而多项生活必需品也获得豁免,包括食物、房租、医疗服务及金融服务等。2008年1月1日起,GST再降至5%。澳大利亚的GST于2000年7月1日由当时澳大利亚总理约翰·霍华德推行,取代在此之前政府所推行的销售税税制,并计划取消当地印花税及地税等税项。 澳大利亚的商品及服务税率为10%,适用于绝大部份商品及服务,包括交通费用。所以,在推行初时,曾导致悉尼跨海大桥大塞车,因为不少人都忘记了要路费从未含税的两澳元增加至包含GST的2.2元,而需要在缴费窗即时找20分硬币。 新西兰新西兰的GST于1986年10月1日推行,初时税率为10%,后于1989年6月30日提升至12.5%,一直维持至今。新加坡的GST于1994年推行,初时税率为3%,后于2003年提升至4%,再于2004年提升至5%,2007年7月1日提高至7%并维持至今。新加坡政府于1994年及2003年分别给予11.04亿新加坡元及8.25亿新加坡元补助低收入家庭。现在新加坡平均每年的商品及服务税收入约为40亿新加坡元。 另一方面,由于得到GST的补贴,新加坡政府得以把当地的利得税下调5%。 早在主权移交前,香港政府曾多次希望在香港推行商品及服务税,当中以夏鼎基担任财政司期间几乎正式实行。由于当时香港的通货膨涨非常炽烈,政府希望透过商品及服务税来压抑通涨。不过由于当时政府亦正在推行代议政制,为免打击殖民地政府在市民的管治威信,商品及服务税最终终止实行。香港主权移交后,经历了数年财赤,香港政府再有开征商品及服务税的构思。不过,因为当时还未有具体方案解决当前的经济问题,所以其讨论又再押后。2006年7月18日,香港政府终于公布改革香港税制的咨询文件,研究通过开征商品及服务税以扩阔税基的可行性,但遭到社会大力反对。 根据咨询文件,香港政府提出开征5%的商品及服务税,库房收入增加300亿港元。其中72亿港元会用于宽免措施,包括领取香港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人士的现金纾缓津贴、低收入家庭每年2000港元的津贴,以及所有家庭每年3500港元的水费及差饷扣减。政府亦会取消酒店房租税及名义资本额注册费,并调低汽车首次登记税及汽油、柴油之油税,收入将减少19亿港元。另一方面,收取商品及服务税的行政费用预计为5亿港元。因此,政府的净收入将会增加204亿港元。然而,政府承诺税项实施后首5年,将会将全数净收入回馈市民,考虑方式包括宽免薪俸税及利得税。 关于商品及服务税会议 目前香港多个政党均持保留态度,香港民主党、香港自由党及部份独立香港立法会议员已表明反对。很多市民也不支持商品及服务税。 2006年12月5日,财政司司长唐英年表示,因市民对此税项未有共识,政府在余下的咨询期内,不再考虑推行商品及服务税。 批评 对商品及服务税最主要的批评是加剧贫富悬殊。假设商品及服务税率为5%。一个每年收入$80,000的低收入人士,不用交薪俸税,每年消费 $70,000,便要额外缴交$3,500税款;至于一个每年收入$100,000,000的高收入人士,一年消费$10,000,000,假如政府减薪俸税5%,便可节省$5,000,000,同时要交 $500,000商品及服务税,一年合共节省了$4,500,000。 运作在商品和服务到达最终消费者之前,由登记产销商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代收取税项。在商品及服务税的架构下,各登记产销商在销售其商品和服务时会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并就其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所缴税款申请抵免。各产销商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向税务当局缴交的商品及服务税总额,等于消费者最终承担的税额。下表以生产及销售一套西装为例,并假设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为5%,以及各产销商都已在商品及服务税制度下登记,说明如何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征收商品及服务税。说明原材料供给商 示例 (a) 原材料供给商以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25元的价格售卖棉花予布料生产商,因此布料生产商共须付款525元。在有关的商品及服务税课税期届满时,原材料供给商须申报所收取的25元商品及服务税(销项税),在扣除所支付的进项税(在这例子中是0元)后,须把税款净额25元交予税务当局。布料生产商(b) 布料生产商把棉花制成西装布料后,以1,0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50元的价格售予裁缝。因此,裁缝须付款1,050元给布料生产商。在布料生产商递交商品及服务税报税表时,他须申报向裁缝所收取的50元销项税,在扣除先前购买棉花时所支付的25元进项税后,他须向税务当局缴交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为25元(在递交商品及服务税报税表时一并缴交)。裁缝(c) 裁缝把缝制成的西装,以1,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75元,即1,575元的价格售予零售商。裁缝售卖西装时收取了75元销项税,在扣除购买布料时所支付的50元进项税后,他须付予税务当局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为25元。零售商 (d) 零售商在店内展示该套西装,然后以2,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125元的价格售予消费者。零售商向消费者收取2,625元。在商品及服务税课税期届满时,零售商须把净差额50元(即销项税125元减进项税75元)付予税务当局,以履行其课税责任。消费者 (e) 消费者以2,625元(包括商品及服务税125元)从零售商购买该套西装。在他付予零售商的价格中,他实际上完全承担了125元的商品及服务税。由于他并非登记人士,而且不会以西装作为一项商业货品,因此他必须全数承担税项。税务当局(f) 原材料供给商、布料生产商及裁缝各向税务当局缴付25元商品及服务税,而零售商则缴付50元。税务当局就该套西装所征收的商品及服务税总额为125元(相等于消费者所缴付的商品及服务税)。这笔税款是在西装生产和分销过程中逐步征收的。 与零售税在制成品最终销售时征收的单一阶段税项,有人或会认为这是对一般消费征税的较简单方法。不过,具体研究指出零售税有一些固有的问题,以致其成效或效率不及商品及服务税。 由于零售税只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的其中一个阶段征收,当局必须制订具体的规则,清楚界定卖家何时属于零售商,以及何时须登记缴纳零售税和就其销售的商品征收零售税。此外,也须订有明确规则去确定买家在生产过程中哪个阶段只属中介人,例如批发商或贸易商等,而获豁免缴纳零售税。 零售税税制除了涉及复杂的立法和行政工作外,事实也证实,由于零售税只在某个阶段一次过征收,这税制很轻易有被滥用或欺诈的情况出现。至于商品及服务税,则是以多阶段方式征收,征税机制本身有自我监察作用,出现漏税的机会较小。由于商品及服务税相对于零售税较为优胜,在过去20年,有不少地区已引入商品及服务税,取代其原有的零售税或相似的税制。全球已有超过135个地区实施商品及服务税。
所得税是以单位(法人)或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纯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总称。目前,我国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什一税(tithe),欧洲基督教会向居民征收的一种宗教捐税,源起于《旧约》时代。 来源 公元6世纪教会利用《圣经》中有农牧产品十分之一属于上帝的说法,开始鼓吹征收什一税。根据这种制度,平信徒要按照教会当局的规定或法律的要求,捐纳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事业之用,主要用于神职人员薪俸、教堂日常经费以及赈济。尽管遭到激烈的反对,随着基督教传遍欧洲,纳什一税终于成为硬性规定。6世纪时欧洲教会法即予以确认,自8世纪以来又获得世俗法律的支持。公元779年,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明确规定,缴纳什一税是每一个法兰克王国居民的义务。此后,西欧各国纷纷效仿。什一税分为大什一税(粮食)、小什一税(水果、蔬菜)和血什一税(牲畜)等,其税额往往超过纳税人收入的十分之一,大部分负担主要由农民承担。英格兰在10世纪规定必须缴纳什一税。 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期间,路德原则上同意向世俗君主缴纳什一税。什一税制继续执行,既有利于天主教会,也有利于基督教会,但不久即遭到反对。1789年法国在革命时代废除什一税,对直接收取什一税的人也不予补偿。其它国家陆续废除一些类别的什一税,并对直接收取什一税的人进行补偿。英国一直征收到1936年。今天在某些新教国家,什一税的残余形式依然存在,例如德国规定,公民如未正式宣布退出某一教会,即必须缴纳教会税。美国从无法律规定缴纳什一税,但耶稣基督末世圣徒教会、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等会派要求信徒纳什一捐,其它会派中有些信徒自愿纳什一捐。东正教一直未实行什一税制。 概述 什一税是课加在土地总产品上的税,并且正象农产品税一样,完全是落在消费者身上的。它与地租税不同,因为它能影响地租税所影响不到的土地,会提高地租税所不能改变的农产品价格。最劣等的土地和最上等的土地都要支付什一税,并且恰好与它们所生产的产量成比例,所以什一税是一种均等的税。 如果最末等的土地、或不支付地租并支配谷物价格的土地能出产足够的收获量使农场主的资本在小麦价格每夸特四镑时获得普通利润,那么征收什一税后价格就必须提高到四镑八先令才能得到同样的利润,因为每一夸特耕种者要付八先令给教会。如果他得不到这种利润,当他可以在另一行业中获得这种利润时,他就没有理由不放弃这一行业。 与农产品税的区别 什一税与农产品税之间的唯一区别是,前者是一种可变货币税,而后者则是一种固定货币税。在生产谷物的便利条件没有增减的停滞社会中,这两种税的影响是完全一样的。因为在这种状态下谷物价格将不变,税额便也不会变。当社会退步时,或当农业有很大改良因而使农产品相对于其他物品的价值跌落时,什一税和持久不变的货币税相比,就会是一种较轻的税;因为如果谷物价格由四镑降低到三镑,什一税就会由八先令减低到六先令。在农业没有显著改良的进步社会中,谷物价格会上涨,什一税和持久不变的货币税相比,就会是一种较重的税;因为如果谷物由四镑上涨到五镑,同一土地的什一税就会由八先令上涨到十先令。 什一税或货币税都不会影响地主的货币地租,但都会大大影响谷物地租。我们已经指出货币税对于谷物地租发生怎样的影响,什一税会发生类似的影响也是同样明显的。如果第一、第二、第三各等土地分别出产一百八十夸持、一百七十夸特和一百六十夸特。第一等地的地租便将是二十夸特,第二等地的地租将会是十夸特;但这种比例在征收什一税之后就不能保持,因为每分中抽出十分之一以后,余下的产品就会是一百六十二夸特、一百五十三夸特和一百四十四夸特。第一等地的谷物地租将减少到十八夸特,第二等地的谷物地和将减少到九夸特。但谷物价格会由四镑上涨到四镑八先令十又三分之二便士,因为一百四十四夸特比四镑等于一百六十夸特比四镑八先令十又三分之二便士;因此,货币地租将会仍旧不变。因为在第一等地上将仍然是八十镑,在第二等地上仍然是四十镑。 议论 反对什一税的主要论据是:什一税不是一种长期不变和固定的税,其价值会随着谷物生产困难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如果生产的难易程度所造成的谷物价格是四镑,税额就是八先令;如果它使价格增加到五镑,税额就是十先令;增加到六镑时税额就是十二先令。不但是价值会增加,而且数量也会增加。例如,当只耕种第一等土地时,税款只是从一百八十夸特上课取;当耕种第二等土地时,就将从三百五十(一百八十加一百七十)夸特上课取;在耕种第三等土地时,则会从五百一十(一百八十加一百七十加一百六十)夸特上课取。当产品由一百万夸特增加到二百万夸特时,不但是税额会由十万夸特增加到二十万夸特,而且由于生产第二个一百万夸特所必需的劳动增加,农产品的相对价值也会提高,以致使二十万夸特虽然在数量上只是两倍于以前所交钠的十万夸特,而其价值却会三倍于前。 如果用任何其他方式为教会征收等量的价值,税额和什一税一样,与耕种的困难程度相应地增加,其影响将是一样的。所以,如果认为什一税由于课加在土地上便比其他方式征收的等量赋税更加妨碍耕种,那便是一种错误的看法。在这两种情形下,教会都会从本国上地和劳动的净产品中经常取得更大的分额。在进步的社会中,土地净产品对总产品的比例总在变小;但无论在进步还是在停滞的国家中,一切赋税最后都要从净产品中支付。所以随着总收入增加而增加、又落在净收入上的赋税必然是极为沉重、令人难以负担的。什一税是土地总产品的十分之一,而不是净产品的十分之一;所以在社会增加财富时,什一税在总产品中所占的份额虽然不变,但在净产品中所占份额却必然日益增大。 不过什一税可能被认为有害于地主,因为它征课国内种植的谷物,而不限制外国谷物的输入,所以其作用便象一种进口补贴。如果为了使地主免受这种补贴必然会引起的土地需求减少的影响,对于进口的谷物也课以和国产谷物同样的税,并把所得交给国家,那就没有比这更公平合理的办法了;因为通过这种税所交付给国家的一切东西都会减少为政府支出而必须征收的其他赋税;但是,如果这种税只是为了增加付给教会的基金,那么它纵然整个说来的确会增加生产总量,但还是会减少其中分配给各个生产阶级的部分。 如果毛呢的贸易完全自由,本国的制造业者出售毛呢的价格或许可以比我们能够输入毛呢的价格更为便宜。如果对国内制造业者课税,而不对进口商课税,那么资本就会有害地离开毛呢织造业而移住其他商品的制造业中去,因为这时进口毛呢也许比在本国制造更为便宜。如果进口的毛呢也要纳税,毛呢就会重新在国内织造。消费者原先购买国产毛呢,因为它比外国产品便宜;后来购买外国的毛呢,因为不纳税的外国产品比纳税的本国产品便宜;最后又购买国产的毛呢,因为二者都纳税时,国产品更便宜些。在最后一种情形下,他为毛呢支付的价格最高;但一切多付的款项都归于国家。在第二种情形下,他所支付的价款比在第一种情形下多,但他多付的钱不是归于国家;这是由生产困难而引起的价格上涨,它所以发生,是因为赋税的束缚夺去了我们最便利的生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