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定义 “货币税”的对称。是以纳税手段是实物还是货币为标准对各税种所进行的一种分类。指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收。税收最早是以实物形式缴纳的。如中国奴隶社会的“贡”、“彻”、“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封建社会的“田赋”等,都属于实物税。 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农业税基本上也是采取征收实物(粮食)的办法,以保证国家掌握足够的粮食满足国需民用。从1985年起,改为折征代金,以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少数地区农业税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仍可征收实物。 现状 实物税是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它使政府直接掌握实物形态的社会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社会供给,但却不便于税收的缴纳和征收管理。现在世界各国已极少或几乎不采用实物税。 历史发展 起源 国家出现后,最早的赋税是以实物形式出现的。中国早在春秋以前,君主就从臣属取得实物形式的贡赋。春秋时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实行初税亩,开始按亩征收实物。战国时有了“粟米之征,布缕之征”。此后历代政府的税收,大多也是征收米、麦、布、绢、丝等实物。实物形式的捐税建立在稳定的自给自足经济的基础上,反过来又维护着这种古老的生产形式。 替代 在商品生产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时,实物税逐渐被货币税所代替。这种转化的进程,取决于社会商品、货币经济总的发展状态。如果不具备转化的客观条件,人为地以货币税取代实物税,往往会归于失败。罗马帝国曾两次企图用货币征收一切赋税,都告失败。事实表明,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以实物形式缴纳赋税有历史的必然性。 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曾长期实行田赋征实。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和1949年以后的35年内,农业税基本上也是采取征收实物(粮食)的办法。从1985年起,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起购价)计算。实物税是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它使政府直接掌握实物形态的社会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社会供给,但却不便于税收的缴纳和征收管理。现在世界各国已极少或几乎不采用实物税。中国现行税制中,仅以牧业税(无统一立法)以征收实物(牲畜)为主,采用实物税形式。 “两税”时代 唐代中叶,安史之乱后,中原一片混乱,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延续了近三百年之久的均田制终告瓦解,使得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亦无法继续施行。公元780年,杨炎在唐德宗的支持下推行了“两税法”。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它的得名来源于其纳税时间分为夏秋两季,以户税和地税代替了租庸调,舍弃了以丁身为本的原则,实行“唯以资乡为宗”的“户税”,即按资产的多寡定出户等,再按户等高低征税。这是一种货币税,但在真正实行的过程中,仍以实物税为主。到了唐穆宗时,政府才明文规定,两税既可以纳钱,也可交纳布帛。 宋代仍沿用两税法。夏税所输纳税物,一般折为布帛,故夏税所输者,也称为“税绢”。由于两宋屈服于北方的辽、西夏、金等国,每年都要“送”出许多强制帛;同时,在对外贸易和赏赐官员时都需要很多丝绸,政府对丝绸的需求极大,因此,制订了“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它们常用绢代赋,有"身丁绢"之称。此两种赋税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在这些税赋中,丝绸占了当时官府丝绸总收入的一半。两宋时,两税的税额表面上变动不大,但制订了诸如“和买绢”之类的附加税。因此,税额其实是很重的。 元代的税赋较为混乱。当时主要有税粮和科差两项。税粮南北不同,北方分地税和丁税,而在原南宋统治下的南方地区仍沿袭宋代旧制,即按地亩分夏秋两税征收,秋税粮,夏税纳木棉、布帛、丝绵等物。元代还实行科差制度,规定“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丝线颜色输于官;每五户出一斤并随丝线颜色输于本位(即受封之王)。” 明代中叶以前,仍推行两税法,但也有所改动,如除征收夏税丝、绵及秋丝外,还增加了所谓的按栽桑株数征收的“农桑丝绢”和染料等税科。明万历九年(1581年),赋税制度又发生了一次大的变化。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新的税法将政府征收实物一律改为征收货币。它标志着实行了1300多年的两税法的终结,也宣告了实物税的消亡。 与前两类税法相比,两税法征收的丝绸种类较多,且不再局限于丝织成品。宋代将租赋物品的布帛细分为“罗、绫、绢、纱、絁、紬、杂折、丝线、绵、布葛”十类,除布葛以外,其余九项均为丝织成品。 元代则由原先的丝织成品改征为丝织的原料——生丝了。这种改变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元代存在着厐大的官营丝绸作坊,可以说其规模之大、分类之细,在历代上是空无绝后的。为保证这些官方丝织作坊的原料供应,只能将租赋收入中的绢帛改为生丝;第二是民间丝织业已十分发达,家庭丝织业已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有些农户只从事养蚕缫丝,而另一些人只从事丝织业,即所谓的“机户”。元政府既可以在市场上向其购买丝织成品,又可将征收的生丝卖给这些机户。 到了明代中叶,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丝织业也更具商品化和规模化。在丝织发达地区的江浙一带还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由于市场上流通的丝绸很多,政府已可用货币买到所需的各类丝绸。正是在这种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历史背景下,“一条鞭”法才得以顺利推行,将一切实物税都改征为货币,这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替代与现状 实物税和货币税,是以纳税实体是实物还是货币为标准,而对各税种所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都属于实物税;凡是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都属于货币税。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分配和消费等环节,交换只是偶有发生。因此,那时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的分配,还只能是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的分配,从而用于缴纳税收的也只能是实物。国封建王朝的税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就是规定以谷、绢、麻等实物来缴纳的。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使用价值的分配和价值的分配逐渐分裂为两个独立的过程,于是,货币税也相应出现了。在中国,货币起初还只是限于用来缴纳各种次要的杂税,正税仍旧采用实物税。自从明朝开始实行正税折银征收以后,中国货币税的基础才正式奠定了下来。 近代世界各国,都已普遍实行了货币税,只是在战争时期或者在主要粮食商品尚不够充裕的特殊条件下,才对少数税种规定用实物形式缴纳。如中国的农业税曾经长期实行实物征收。实物税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没有货币税所具备的有利于财政统一结算、方便群众缴纳和避免运途损耗等优点。所以,在商品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货币税代替实物税,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起源发展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起源于美国。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该法规定,美国自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该法特别强调,铁路公司员工退职税、联邦失业税、个体业主税也归于社会保障税之内。 二战后,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政治民主化趋势的加强,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都实行了“普通福利”政策,纷纷征收社会保障税。1990年世界上大约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到1998年,开征社会保障税国家增加至100多个。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MF)统计,目前(2010年),全世界170多个国家里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 称谓 在国际上,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称谓不尽相同。挪威等国家叫“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缴款或社会保障捐),英国叫“NationalInsurance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国民保险税或国民保险捐),爱尔兰叫“PayRelatedSocialSecurity”(社会保障付款),美国等国家在立法中将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称为“税”(美国称为PayrollTax,即工薪税)。有些国家将保障筹资收入归类为“SpecialAssessments”(特别税,Assessments词义为“征收的税额”)。从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及筹资收入的称谓可以看出,国际上对保障筹资方式没有统一的表述,不同的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和理解,各自确定本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名称。[1][2] 课税范围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2] 课税对象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税率 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征收 原因 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能,其共同性使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有许多共通之处。 第一,两种收入的共同性。将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统一起来的观点是来源于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征收相关的共同性,其中包括了需要使用唯一的一个登记号码是识别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的缴纳者;通常需要按照相同的所得定义,以来自雇主和自雇者的申报表的形式,获取信息的征管体系;需要雇主从雇员的收入中预扣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并通过银行缴纳给收入管理部门;需要有有效的征管系统监督那些没有申报和纳税的雇主;需要使用现代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来认定申报表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资源的有效使用。那些已经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融入本国的收入管理中的国家常发现,将税务管理体系扩展到社会保障税费的边际成本非常小。这是那些缺乏资源的国家在两个不同机构实施两套类似的改革所考虑的一个特别重要因素。 第三,税务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能力。税务当局不断完善与征收职能相关的核心能力。有证据显示,当社会保险机构被转让过来时,很多国家的税务当局提高了与社会保障税费缴纳相关的征管水平,降低了征收成本。作为收入征管为目标的税务当局发展的基于遵从的组织文化和适于税款的稽核和征收的过程。而社会保险机构一般以创造个人的福利权利和将其支付给接受方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机构发展的组织文化和过程与税务局不同。社会保险机构的征收业绩一般很有限。 第四,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和税务管理一体化消除了核心职能的重复,否则申报表的处理和税款的强制征收及雇主的审计等领域都会发生重叠。一体化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这是因为:人员的减少和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的规模经济,减少了管理人员的数量以及数据的填写、税款的缴纳、执法和数据认定等共同过程;降低了办公设施、通讯网络和相关职能的成本;取消了重复的信息技术开发并降低了系统开发和维护的风险。 第五,降低了纳税成本。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和税务管理一体化也大大降低了雇主的奉行成本,因为采用统一的记账凭证制度、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工薪税以及按照所得和工薪的社会保障税费的统一审计程序,就减少了纸面工作。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申报和纳税制度普及率的提高也降低了纳税人和缴费者的纳税成本。另外,制度的简化也提高了雇主计算的准确性,因而提高了遵从度。 制度 各国在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制度安排上采取了不同的路径。在OECD成员国中,28个有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数是通过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而不是采取由主要税务管理机构来征收管理的。在另外的11个成员国中,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是与一般的税款征收业务是一体化的。除了OECD成员国,各国采取的收入征收呈“二元”法。智利、塞浦路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是通过一个单独的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而像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罗马尼亚、俄罗斯和斯洛文尼亚都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与一般的税务管理一体化。 方法 由于社会保险税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险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从总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独立的一个税类。和其他税类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2] 特点 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所得税,其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社会福利、保障等支出,与一般税相比,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累退性 社会保障税采用比例税率,一般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同时规定有课税上限,也不考虑纳税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他特殊情况,而具有强烈的累退性; 有偿性 社会保障税一般由政府成立的专门基金会管理,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因而带有有偿性质; 内在灵活性 社会保障税的支出同一定时期的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当经济繁荣时,失业率下降,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减少,有利于抑制社会总需求;反之,当经济衰退时,失业率上升,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增加,有利于刺激社会总需求,所以说社会保障税及其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内在灵活性特点,它与所得税相配合,可以起到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中国情况 作为具体主管财税政策的部门中国高官,谢旭人是首位明确提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者。 中国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提法早在1996年已经出现。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在这之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不同场合也曾表示过,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1] 201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谢旭人在《求是》发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近十几年来,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政府官员、学者和公众讨论的热门话题。但作为具体主管财税政策的部门高官,谢旭人是首位明确提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者。 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设有社会保障税这一税种,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保资金,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而中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主要是以收取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构成社保基金,大多是在省一级统筹。因为各省自己分别在做,筹集和发放的标准也不一样。如果按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就要全国统筹。 争议之声 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全国各地的征收水平和保障标准是否应一致,目前存在争议。比如,在中国台湾地区,社会保障税在不同地区有差异,但社会保障支出的标准是一样的,以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 但是中国内地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目前社会保险收费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标准,各省的差异很大。统一社会保障税水平和社会保障支出标准,都面临很多难题,也存在很大的争议。[3] 模式 中国目前(2010年)实行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部分省份由劳动人事部门征收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模式”,省政府在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决定权。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社会保障税费的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机构应该与一般的税务管理机构一体化。 全球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征收专门的税费。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税费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社会保障税费,一般是对雇主和雇员及自雇者征收的,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在OECD(经合组织)的收入统计中就采用了这个名称。有些国家明确将其命名为税收。二是大部分社会福利的开支主要来自于一般税收收入,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一般都是持续的赤字,需要得到来自一般税收的补贴。从各国的实践看,并不是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都单独设立了相关的税费。 OECD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中心在2009年1月发布了《2008年OECD与非OECD国家的税务管理:可比信息系列》的报告。该报告的调查涉及到43个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除了30个成员国外,另外13个国家是阿根廷、智利、中国、南非、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在OECD本次调查的大多数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有社会保障税费制度,这种税费是作为专门的政府服务,特别是医疗、失业福利和养老金筹资的政府收入的补充来源。目前(2010年)在这些国家中的绝大多数还是直接源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俾斯麦模式,这种模式也是目前大多数欧洲联盟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俾斯麦模式将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享受的福利和缴纳税费的多少是与工人的薪水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保障税费已经成为许多OECD国家,特别是那些欧洲成员国的最大的政府税收收入来源,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税费占GDP的百分比在10%以上,最高的法国达到了16.3%。 国外经验 从国际社会来看,尽管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层保障同时并存,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国情的不同,各国社会保障内容与范围有很大差别。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所谓的福利国家,如瑞典、英国等,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障对象遍及全民,保障项目贯穿人生的各个方面,如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庭津贴、住房津贴、职业培训、公益性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项目十分广泛而全面。 以英国为例,英国采用按承保对象而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其政策目标是救济贫民,其税种项目少,费率低,简便易行,更能体现社会公平,全体被保险人规定有相同的保险收益待遇,其数额能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3]
失业保险税(unemployment insurance tax) 目录 1失业保险税概述 2美国的失业保险税 失业保险税概述 纳税人:失业保险税以雇主为纳税人 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税基:由雇员人数及支付雇员工薪数决定。 失业保险税的数额:是雇主的失业保险税率与失业保险税限额下的雇员年收入的乘积。 美国的失业保险税 美国的失业保险税由联邦失业保险税和州政府失业保险税组成,其中联邦失业保险税是联邦政府为弥补各州政府失业保险财源不足而开征的,为临时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其税额全部由雇主缴纳,1994年税率为6.2%。美国联邦政府准许州政府以它自身的失业保险税数额抵免联邦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税,1994年减扣为5.4%,所以联邦失业保险税的税率只有0.8%(6.2%一5.4%),课税对象是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全部工资,最高限额为6000元。 联邦法律要求失业保险税的税基至少包括雇员年收入的前7000美元。目前,80%的州的失业保险税基都高于联邦政府的规定,阿拉斯加州甚至高达23200美元。失业保险工薪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税率各个雇主并不相同,它取决于企业解雇雇员的经历,解雇率越高,税率也越高,这被称为"经历定率"(Experience Rated)法。问题是一般而言,解雇雇员给雇主带来的税收成本要低于雇员因被解雇而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这样一来,当企业因市场需求变化需要临时裁员时,企业愿意裁员以渡过暂时的困难。由于雇主增加的税收成本低于雇员因失业而得到的失业救济,所以,临时性裁员可能对雇主和雇员都有利,给社会带来的后果是增加了失业率。失业保险工薪税与社会保障工薪税另一点不同,失业保险工薪税计入普通基金,而社会保障工薪税收入计入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税务机关私营企业所得税是为了保护私人企业合法利益,对其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鼓励其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25日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基本介绍 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鼓励其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25日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财政部1988年11月17日颁发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征税对象 税法讲座 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的比例税率。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法律条规 税务所第一条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所得税。第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列支项目和标准,由税务机关规定。第三条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二)遇有风、火、水、震等灾情,纳税确有困难的;(三)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第五条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者外,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由财政部确定。第六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递延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七条私营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第八条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九条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帐簿和保存凭证,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编送财务报表和进行纳税申报。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二条本条例自1988年度起施行。 计算方法 探讨 一、工业企业(一)本期产品成本合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二)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三)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库存产品成本+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四)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五)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二、交通运输企业汽车运输企业(一)营运成本=燃料+轮胎+保修+折旧+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管理费用+行车事故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的净额)(二)营运利润=营运收入-营运成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利润总额=营运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四)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的利润三、商业企业(一)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进价+本期购进商品进价-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非销售付出商品金额。(二)商品流通费=运杂费+包装费+商品损耗费+手续费+利息+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家具用具摊销+财产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三)商品经营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五)利润总额=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四、饮食服务企业(一)营业成本=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二)费用=燃料费+水电费+物料消耗+运杂费+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手续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摊销+财产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三)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教育费附加。(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五)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五、其他行业除以上四款列举外的其他行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区别情况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征税管理 私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条例》第七条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下列情况可分别处理:一、企业所在地与经营地一致的,就地缴纳;二、纳税人离开所在地临时外出经营,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在企业所在地一并缴纳;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的,在经营地缴纳。 纳税人分期预缴所得税,应按期末累计实际利润,求出本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年终汇算清缴。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帐簿和保存凭证,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经营情况如何,都应按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纳税申报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主动自查补拨错漏税款,只补税不处以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违反本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可以加重处罚,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中所明确的以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根据《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时,须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开违章处理通知书。 相关词条 物业税 牧业税 船舶吨税 车船税 遗产税 奖金税 参考资料[1] 新法规速派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9516[2] 新浪网 http://www.66law.cn/lawlib/viewlawlib.aspx?id=42739
简介 商品流通税漫画 商品流通税是根据从商品的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原则建立起来的一个税种,它将课税商品原来缴纳的货物税、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合并起来,综合制定税率,一次征收。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于195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试行商品流通税的范围,有22个项目的商品。由于这些征税商品都是国家大量生产和控制的,有些是国家专卖和统购统销的商品,或流转过程简单的商品,所以试行征税的项目虽然不多,但在税收金额上却占有极大的比重。 商品流通税实行按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两种计税方法,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5%。 商品流通税一般由国有商业在产地设立的批发、收购或接货机构,于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按当地国有商业批发牌价纳税;工厂设有批发机构的,于第一次批发时按当地批发价格纳税;工厂自售的,于出厂时按当地国有批发牌价纳税;工厂连续加工或使用的,也应于移送加工或使用部门时,按当地国营商业批发牌价纳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特征 (1)应税商品品种少,税源大,国家已经能够全部或大部分控制; (2)纳税人在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 (3)应税商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实行一种税一次征的办法。 相关知识 商品流通税的纳税人和纳税环节是: 1、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者,以国营商业机构在产地所设批发、收购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调拨或批发时纳税; 2、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工矿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使用时纳税; 3、自设批发机构出售者,以其产地所设批发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者,以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 4、由中国以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运进口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报运进口时由海关代征商品流通税。 1953~1957年,商品流通税收入占工商各税总收入的比重,各年都在30%以上,居各税之首。1958年9月工商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被合并于工商统一税之中。
基本简介 政府向各部门征收的有关生产、销售、购买、使用货物和服务的税金。 四种形式 一是含在货物和服务价格中的、由生产者直接向政府缴纳的税金,如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等;二是不含在货物和服务价格中而由购买者直接缴纳并由生产者代征的税金,如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关税、进口税、特别消费税等;三是从专营专卖活动所获得的利润中上缴政府的专项收入和利润,如烟、洒等商品的专项收入;四是依照规定向政府支付的有关规费。 生产(销售)税金 即含在货物和服务价格中,为价内税,主要有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城建税、资源税等。上述应交税金均通过“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经营)税金及附加”等计入当期生产(经营)费用,属生产增加值部分。1993年实行新税制后取消了产品税,所以生产(销售)税中也要取消产品税。 增值税 目前新会计制度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含在货物和服务价格中,会计核算不通过“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是在“应交税金”中的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中单独核算。增值税核算较其他税种复杂,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由于增值税的特殊性,核算生产增加值中的增值税时是采用“应交税金”还是“已交税金”应当明确。增值税不计入产品(商品)和劳务费用中,因此也不含在货物劳务价格中,各部门、各单位实际上交国税局的部分为增值税中的“已交税金”,这部分是对国家的贡献,为实际追加的价值。应交未交税金仍留在单位或部门可继续周转使用,不应计入增加值中,所以生产增加值中的增值税按“已交税金”核算较为合理。 管理费中的税金 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地方规费 主要包括教育附加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道路养护费、排污费、水电费附加等。
简介 不准许抵扣任何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 时代背景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产生缘于要解决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课税问题,正因为这一点,增值税制度迅速在全球推行,目前已有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引入了这一税种。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历经50多年的发展,在现今国际实践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占统治地位,采用收入型的国家已经很少,而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就更为有限。 1984年,中国引进增值税,在试行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原因是中国增值税是从原产品税变化而来,而产品税的基本特性是价内税及税率的较大差异。要使增值税的改革能够继续下去,必须保证不使企业因为改革而使税负增加或增加过快。这就要求在保持或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对以产品税为中心的传统流转税制进行改革,即一方面要使增值税的改革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使财政收入不能出现太大的波动。而后一点对当时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时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从农村转向城市,税制改革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直接关系到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是经济利益全方位的调整,而支持改革的成本或代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央财政来承担的。所以在当时环境下,为了使改革不致造成财政收入的过多下降,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是比较现实的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尽管与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在重复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彻底性,但它毕竟比传统的流转税前进了很大一步。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在1994年增值税制度改革时,不是不知道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病,而是当时中国经济正处于投资和消费双膨胀状态,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具有刺激效应,与当时实行的紧缩政策不一致。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能够抑制投资需求,有利于抑制投资膨胀。为了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时,没有改变增值税制的类型,由此确定了增值税在流转税中的主体地位,确定了增值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功能,也确定了增值税作为基础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 其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实行渐进式改革,使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在各方面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改革所追求的是理想化的目标,但最后制定政策和选择方案时,离理想化的目标一般总是有一定差距。最后决策所选择的方案,与理想化的目标相比,往往不是最优,而是次优,这是基于一种实事求是的现实选择。如果我们每一次选择都能够实现次优,累计起来,就是最优的结果。 试点之旅 生产型增值税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所产生的问题逐步突出起来,一些国内外学者都主张,理想的增值税制应该是消费型增值税。无论从规范增值税制,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方面,还是从促进国内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方面,增值税转型势在必行。 2003年,“生产型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被第一次写入党的文件。至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开始启动。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这项工作既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在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过程中,国家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和《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几个指导性文件,规定了在东北地区特定行业范围内,在保持增值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新购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予以抵扣。 尽管转型试点并不是实行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但对企业来讲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沈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分司是沈阳第一个办理退税的企业,公司经理当时拿着140万元退税金兴奋地表示,公司将加大投资力度,把钱用在刀刃上,提高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东北税改也向外部传达了重要的投资商机。上海一电力设备生产企业的负责人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相当于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可以得到17%的补贴,这将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下降,他们已把投资建厂的目标定在沈阳。 2007年5月,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国家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 今年7月、8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先后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 增值税转型,客观上降低了企业投资的成本,有利于企业购入机器设备和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但由于企业的投资还要受到存量资金规模、市场前景和企业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转型的实际效果没有估计的高。从试点情况看,转型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财政增收的长效机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事实上,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肩负着支持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与探索完善增值税制之路的双重任务,终级目标则是探索建立规范化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使之由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以从根本上体现中性原则,避免税收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应有的扭曲,真正实现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公平。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扩大内需促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备受关注。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之,增值税转型是中国税制改革过程中一项重大举措,改革的成效,会直接影响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可支配财力,它既是一个制度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国家运用税收手段调控技术成熟的过程。 缺陷 生产型增值税 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生产型增值税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环境,初衷是保证财政收入规模,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根据规定,中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计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予扣除,因而企业投资的税负较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一次抵扣,因此,它客观上会刺激投资的扩张,有利于资本形成,刺激经济的增长。与消费型增值税不同的是,收入型增值税要求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能在购入时一次全部抵扣,而应在整个使用期限内按各期折旧额的比例确定各期的进项税额抵扣数,因此,收入型增值税刺激投资的作用介入二者之间。 2、生产型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因此会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例如,某企业购人一台价值10000元的生产设备(不含增值税),支付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340元(假设产销平衡),对这部分价值征收的销项税额为397.8元,5年合计为1989元,与购入设备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元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并非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将购人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以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最终转移到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中,从而导致税上征税的结果。 3、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其他高投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投资较大的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固定资产投资较其他企业要高得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的后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高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能抵扣,不利于这一类企业的扩大再投资和设备更新。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非常快,基础设施以及高投资企业投资非常大,因此,生产型增值税极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和高投资企业的发展。相比较而言,固定资产投资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税负上负担要小得多。 4、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 如前所述,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在增值税税负成本上,这些国家的产品就比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中国要低。中国加入WTO在即,对企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将很大程度上降低中国产品的竞争力。西方国家以出口高科技产品、汽车等机电设备为主,中国高科技企业、高投资企业将面临内外夹击的窘境。 面临改革 生产型增值税------交通运输业 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是必然的事情。问题是什么时候改,是改成消费型增值税还是收入型增值税,改革后税收收入减少多少,如何弥补。 增值税是中国流转税收的主要来源,增值税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增值税改革所带来的收入减少,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但数字无疑是很大的。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谈到生产型增值税要改,但由于涉及到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所以一直处于“谈”和“讨论”的阶段。由于美国和世界经济不景气,中国政府预期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尽管有弊端),税收收入必须保持增长;此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亦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这一切给将直接减少税收收入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带来不确定的因素。 有学者认为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可通过未来企业扩大投资所带来的收益来弥补,但这是“远水”,近期不可能收到成效。但生产型增值税改革毕竟是趋势,社会呼声都很高,国家税务总局也有意项,所以预计明年下半年或者2003年可能有政策出台(中国加入WTO,美国经济好转)。对于如何减小增值税改革给税收收入带来的冲击,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可通过扩大增值税的税基和征收面,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也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第一步仅对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第二步再考虑对厂房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究竟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还是收入型增值税,目前情况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能有较大困难。收入型增值税分期抵扣,对国家税收收入影响相对消费型增值税要小。收入型增值税征收的关键问题是折旧抵扣年限的确定。收入型增值税的折旧年限应不同于会计折旧年限,以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不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实行不同的折旧抵扣年限,以此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概述 纳税 烧油特别税以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国财政部于1982年 4月颁布了《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从1982年7月1日起,开征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只限于特定的油品和特定的用途,在供油环节由供油单位负责代收代交,采取从量定额征税。它属于价外税,不增加供油单位的负担,直接调节烧油单位的经济利益。开征烧油特别税,目的在于运用税收杠杆,缓和油品供求方面的矛盾,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过程,促进能源利用结构的合理化。 征税范围 1.一切单位用于各种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作燃料烧用的原油、重油,均属于烧油特别税征税范围,一律按照《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属于征税范围的原油是指原油、页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重油是指除“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它重油(包括俗称的渣油)。 2.港口、油田、炼油厂及其它企业用各种方式回收的原油和重油(包括检油、港口回收油等),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作燃料烧用的,均属于征税范围,征收烧油特别税。 征税目的 开征烧油特别税是国家为贯彻开发和节约并重的能源建设方针,提高整体经济效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税收调节措施,其主要目的是:①限制烧油,缓解国家油品供需矛盾。②促进企业加快以煤代油的改造,压缩烧油量,缓解油煤比价不合理的矛盾。③改变在能源利用方面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把替代和节省下来的原油用于出口,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积累外汇资金。④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征税内容和特点 油费 ①各种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均为烧油特别税的征税范围。原油,包括页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等;重油,指除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他重油。凡此用油单位均为义务纳税人。其他油品或不作锅炉和工业窑炉燃料的原油、重油都不在征税之列。②实行价外计税征收。即原油和重油的价格内不包含税金,用于锅炉和工业窑炉烧用的应税油品,在售价之外另加税金,由烧油单位在价外负担。实行这种征收方法,不必变动油品价格,征税界限清楚,限制烧油目的明确。③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即按征税对象的单位数量规定固定税额,不受应税油品在不同产区售价高低的影响,使烧油单位的负担保持一致。④实行源泉控制征税。即供应烧用原油、重油的生产单位为烧油特别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供油环节负责代收代缴税款。这有利于简化征收手续,便于集中管理。对自产原油、重油供本单位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作烧用的,规定由烧用单位自行缴纳税款。 单位税额 原油 (一)原油1.各油田的原油单位税额,按《试行规定》每吨四十元至七十元的标准,分别核定如下: 大庆原油、胜利原油、大港原油、辽河原油、吉林原油和华北原油,单位税额七十元。 新疆原油和青海原油,单位税额五十五元。 玉门原油、四川原油、江汉原油、长庆原油、江苏原油、河南原油、天津海洋原油、平原原油,单位税额四十元。 2.页岩原油因每吨售价高于原油,单位税额从低确定: 辽宁页岩原油,单位税额三十元。 广东页岩原油,单位税额二十元。 3.各油田土地池原油每吨售价按原油售价的50%作价,其单位税额也按各油田原油单位税额的50%确定。 大庆、胜利、大港、辽河、吉林和华北油田的土地池原油,规定价格每吨五十元,单位税额三十五元。 新疆和青海油田的土地池原油,规定价格每吨五十五元,单位税额二十七点五元。 玉门、四川、江汉、长庆、江苏、河南、天津海洋、平原油田的土地池原油,规定价格每吨六十五元,单位税额二十元。 如果各油田销售的土地池原油每吨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价格时,其烧油特别税税额按以下原则处理: (1)实际售价低于规定单位价格的,仍按规定的各油田土地池原油单位税额征税; (2)实际售价高于规定单位价格的,其税额按各油田土地池原油实际售价占各油田国家规定原油单位售价的比例,乘以油田原油的单位税额确定。 3.不能分清重油所占比重的混合燃料油,一律按重油单位税额七十元征税。 纳税环节 1.为了简化手续,便于集中管理,实行控制源泉征收的办法,规定供应烧用原油、重油的生产单位为烧油特别税的代收代交单位。这些单位在向用油单位和转供单位销售烧用的原油、重油时,应按照规定办理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税款。 2.各级燃料供应公司或其它转供单位将已交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向用油单位转供时,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其代交的税款,可以在转供的销货发票上专项列明,或由转供单位另开代交烧油特别税证明,凭以向用油单位收取代交的税款并作为用油单位记帐凭证。 3.代收代交单位以外的其它企业,将购入未纳过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转卖给烧用油单位作燃料使用时,由用油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烧油特别税。 减征问题 烧油减征 1.国营企业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一律不得减征烧油特别税,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给予定额补贴。 2.属于国家计划烧油的集体企业,在规定的炉窑改造期间,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减少利润,企业计提福利基金和奖金有困难的,或者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的,可以适当给予减征照顾,但减征的最高限额应低于已征烧油特别税的税额。 集体企业需要减征烧油特别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局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按财政部规定的税收专用科目,就地办理退库。 为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对计划外烧油的集体企业、逾期不改造炉窑以及按政策需要关停并转的集体企业,一律不得减征烧油特别税。 纳税期限为了有利于烧油特别税的及时入库,代收代交单位平均每天代收税款达到二十万元的,应按天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平均每天代收税款低于二十万元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期限交纳,最长限期不得超过十天。 开征日期和库存油的征税问题 1.烧油特别税的开征日期,以油田、炼油厂发出货物后开出的发票日期为准。凡在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发出货物后,开出发票的烧用原油、重油,均应照章交纳烧油特别税。 2.用油单位,在开征前所购入的烧用原油和重油,在开征日期后继续烧用的,均不再补税。但开征烧油特别税后,将库存的未税原油、重油转售给其它用油单位烧用的,应由购入烧用原油、重油的单位交纳烧油特别税。 3.转供单位(如燃料公司),开征烧油特别税以前库存的原油、重油,应按照其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的库存数量(包括开征前购入、七月到货的未税烧用油部分)为依据,经核实后,一次计算出应交的烧油特别税税额,由财政部门审查核定,视同库存增值处理。对外销售库存油时,应向用油单位照章收取烧油特别税,这部分税款,不再向税务机关交纳,相应转为国家对转供单位增拨自有流动资金。 征收方法烧油特别税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1)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缴税款; (2)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缴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缴纳税款。 烧油特别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每吨油规定的税额,从量计征。 对原油实行按不同产区(油田)规定差别税额,对重油实行一个固定税额。原油税额分为天然原油、页岩原油和土地池原油3种税额。 天然原油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40元、55元、70元3档。页岩原油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0元和30元2档。土地池原油税额为每吨20元、27.5元、35元3档。重油税额实行一个固定税额,规定每吨重油单位税额70元。 优惠照顾 (1)对集体企业,在规定的窑炉改造期间,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减少利润,企业计提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有困难的,或者发生亏损的,可以适当给予减征收烧油特别税的照顾; (2)对国营企业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采取定额补贴的办法,一律不得减征烧油特别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废止《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