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中国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和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的外国企业征收的一种法人所得税。 产生 1978年,中国决定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方针。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开始引入中国,出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自经营企业,随之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外商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后的这一实际情况,更好地贯彻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和各项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始建立涉外税种。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分别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中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至1990年,由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城市和开发地带等从沿海向内地推进的开放格局逐步形成。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方式都有了很大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照不同的企业形式和投资合作方式,实行不同的税法、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税收优惠,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扩展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合理规范中国税收管辖原则,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前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体现的立法原则是:①有利于贯彻落实对外开放和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方针、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往的发展。②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继续实行税负从轻,优惠从宽和手续从简的政策,使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措施和征税方法能够更好地体现中国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③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参照国际税收的一些有益作法,把税法的延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结合起来。 特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漫画①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税负不因企业形式和投资合作方式不同而异,有利于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和计算投资效益。 ②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按照产业政策,统一限于生产性企业,有利于引导外资投向,更好地为发展中国国民经济服务。 ③统一税收管辖原则。对法人居民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统一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便于中国对外合理地行使税收管理权。 ④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税法明确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调整。这是中国参照国际惯例所采取的堵塞逃避税收的措施,有利于维护公平税负原则,保障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课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计算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营业机构或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应税所得,也在征税之列。纳税人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或场所,取得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的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上纳税人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这两类纳税人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作为区分标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未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税率 税率分为两种:①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或场所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负担率为33%。 ②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或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应税所得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一律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结构图主要有五类:①鼓励开办生产性企业。对外商投资的这类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税。②从事农、林、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一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可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③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对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上述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还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④对外商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以后,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⑤鼓励扩大和增加资本投资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的已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采取按年计征,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机构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征收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等。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草案对此做了补充规定。 纳税方式。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相关词条 遗产税 物业税 牧业税 燃油税 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1]中税网http://www.taxchina.cn/ssfg/2004-12/24/cms317319article.shtml [2]《西湖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070308112435.htm
概述 物业税研究 所谓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说公路、地铁等开通后,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随之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要提高。 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物业税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使用或者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 世界上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并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依据国际惯例,物业税多属于地方税,是国家财政稳定而重要的来源。 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使物业税的总体规模与之保持基本相当。这样一来,物业税一旦开征,将对地方政府、消费者、投机者的经济行为产生不小的冲击。 税收条件 物业税酝酿 征收物业税是否能终结房地产大战,取决于征收的以下三个前提条件是否具备:第一个前提是厘清物业税与现有税费之间的关系,第二是建立满足征收物业税的技术条件,第三是以物业税改变现有的土地财政收入大部分未纳入公共财政的现状。 首先,简单地说,物业税是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现行法规采取一次性收取40年、70年土地使用费用,这就导致了购买与交易环节成本高、持有环节成本低的现状,一些地方政府因此在短期内大量卖地,一次性收取未来几十年的土地红利,这是许多地方土地财政盛行的根本原因。物业税将土地收益分摊于未来40年或70年内收取,可以改变这一逆向激励制度。同时,政府与开发商为了征收物业税,也有动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吸引消费者到本地安家,提升本地的物业价值。 但征收物业税的合法性前提是取消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税等与物业税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税费,否则旧的税费未除,新的税费又来,对于消费者而言,属于双重收税,于理不合,于法抵牾。 其次,征收物业税的技术条件十分复杂。税基该如何确定,是以财产税来征收还是以赢取租金的不动产物业来征收?税率该如何界定,各地情况均不相同,到底征收1%还是征收3%,或者每年税率根据房地产价格的不同而变化?如何对于不同的房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累进税制?这些都是在操作中绕不过的技术门槛,只要个人房产信息、房地产估值等有一项难以满足条件,就会掀起利益纠葛异常复杂的房地产市场的轩然大波。 最重要的是,物业税作为地方税种,其本意是弥补地方公共财政的不足,然后依此缺额来确定物业税年度收入以及物业税的税率。物业税的缴纳者当然希望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政府只有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才能保证物业税的收益,这样才能在物业升值、政府税收之间取得良性循环。因此,要使得各方普遍支持物业税,最重要的就是使地方公共财政透明高效,使民众知道税收的用途。与其说物业税是对物业持有人的挑战,不如说是对地方政府财政公共性和透明度的挑战。 物业税不是在交易税基础上的二次征税,而是房地产税收体制的大变革;物业税不是在房价居高不下情况下的应急之举,而是对于房地产价值链条的普遍调整;物业税不是对于不动产持有者的惩罚以及给予政府的财政红利,而是对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努力与期待。 概念 国家税务局 中国提出“物业税”概念后,迅速在理论界、老百姓和政府部门等不同层面引起不小的反响与争论,也引发了人们的种种猜测。关于“物业税”的最终定论仍是个“谜”。理论界,引经据典,众说纷纭;老百姓,既为开征物业税可以降低房价的传言而欣慰,也为自己的住房可能要缴纳不菲的税收而患得患失;地方政府,则出于物业税对房地产发展及地方财政收入不良影响的揣测而退避三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物业税的种种误解所致。 一般来讲,“物业”是指房地产及其附属物。物业税是对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此概念主要在香港和东南亚一些国家使用,类似于西方国家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属于财产税,但在香港仅仅对有租金收入的经营性房地产征收物业税。在内地,对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也是要征收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的,因此,物业税并非新鲜事物。 中国房地产税制相对完整,分布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保有的各个环节。从广义上讲,房地产税收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12个税种。从狭义上讲,房地产税收仅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共3个税种。与国际上所称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相对应,中国物业税应当属于上述房地产税收的狭义概念。 从税种属性和国际实践来看,物业税、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本无太大的区别,但在中国内地若采用物业税的概念,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一是在香港税制中,物业税征收范围较窄;而国外则囊括了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更类似于中国内地的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内使用名称相同、内容不同的两个物业税概念容易产生歧异。二是物业税易与物业费混为一谈,容易引起百姓对“物业”既收费、又征税的误解和反感。三是中国财税部门在对房地产税制的研究中,大多采用房地产税这一概念。因此,采用房地产税而不是物业税的概念,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也更易于被人们接受。 提上日程时间 2009年5月25日 国务院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今年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近几年关于物业税的讨论一直沸沸扬扬。 2007年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其中就包括“研究物业税方案,继续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包括首批的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 2005年 当年中国财税论坛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进一步明确,“十一五”期间将逐步出台消费税和物业税。 2003年 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物业税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 首次提出方案背景 1994年中国新税制的最大成果是初步确立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制,地方税改革并非重点,但国家对房地产税的完善和改革方向的研究、探讨并未停止过。上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至省、市财税部门,均对现行房地产税存在的诸如税制陈旧、内外税制不统一、收入缺乏弹性等问题有一致的认识。同时对改革方向的认同也相当一致,只是对改革出台的适当时机所持观点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地方无税权、收入规模小、调控力度较弱、征管难度大、成本高等先天不足等因素,导致地方税改革一般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尽管在税制内容上,物业税和房地产税并无太大区别,但物业税的提出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炒,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重要的是对物业税改革的预期和猜测,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调整,远远超出了完善税制这一基本点和调控领域。一是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房价暴涨,理论界寄希望于物业税的开征能够抑制或降低房价。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财富更多地体现在自有房地产上;基尼系数的不断提高,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和危险程度的加剧,使人们已不满足税收仅仅在个人财富的取得环节,而要求在财富的保有环节发挥作用,那么物业税无疑成为一个好的选择。三是无论普通老百姓还是各级政府,面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物业税的传闻以及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的猜测,都难以将自己置身事外。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的提法,以及对物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期盼,更增加了省市财政部门对物业税改革的设想和热情。 2007年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财政预算报告中,首次提出将“研究开征物业税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国内大中城市的房价呈现边调控边走高的态势。数据显示,2006年国内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5.5%,房价过高,已成为社会各界反映较强烈的一个问题。面对这种情况,两会召开以来,有些代表委员呼吁研究出台物业税,期望物业税能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稳定器”。“物业税的开征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较大影响,以前物业税一直处于探索阶段,财政预算报告现在如此表示,应该说迈出了很大一步。”福建省福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全国人大代表罗蜀榕说。不过,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提出征收物业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物业税开征的实施方案尚不明朗。因此,对物业税在何时开征?将对房地产业带来多大影响等一系列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一些代表委员认为,开征物业税对调控房产市场值得期待,但它同时是个复杂工程,需要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方可实施。 税收功能 物业税有三个主要功能首先,物业税是公共财政透明化运作的产物。物业税是地方税收的最后来源,在公共财政收支倒挂和盈余之间起到调节作用。地方政府核定的物业税总额和税率,是根据每年地方财政盈缺而定,充裕则少征,不足则多征。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莫不如此。在北欧一些国家,比如瑞典,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甚至被赋予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和抑制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作用。 物业税有一定的弹性,对于地方政府公开财政的透明度有极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地方财政的支出有刚性约束,这样业主才能缴得心服口服。在征收物业税之前,政府得看看自己建立公共财政透明度的约束有多大。 其次,物业税有抑制房地产投资的作用。政府根据每年的评估价在持有环节按年征收,也就是说政府直接进入了收益环节获取购房者的部分红利,并且税率根据房价与公共财政情况每年不同。 这把剑的锋利之处在于,每年根据市场价格评估,税率每年调整公布,计征税额大小取决于持有物业的当年估价和公布税率的乘积,一年一收,也就是说,政府每年都会根据市场价格取走物业增值部分的红利,对于投资者来说,就是一年一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果政府要抑制投资,可能提高税率,增加保有环节的成本,成为红利获得者,投资者的风险系数大大增加。除非房地产进入显而易见的涨价轨道,否则,购房投资者将三思而行。 第三,开征房地产物业税意味着房地产税费的彻底改革,意味着去除土地财政,改变一次性收取70年土地出让金的格局。否则,所谓征收物业税就是在交易、流通和保有环节重复收税。 税收背景 关于物业税书籍 1994年中国新税制的最大成果是初步确立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制,地方税改革并非重点,但国家对房地产税的完善和改革方向的研究、探讨并未停止过。上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至省、市财税部门,均对现行房地产税存在的诸如税制陈旧、内外税制不统一、收入缺乏弹性等问题有一致的认识。同时对改革方向的认同也相当一致,只是对改革出台的适当时机所持观点有所不同。 但是,由于地方无税权、收入规模小、调控力度较弱、征管难度大、成本高等先天不足等因素,导致地方税改革一般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尽管在税制内容上,物业税和房地产税并无太大区别,但物业税的提出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炒,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重要的是对物业税改革的预期和猜测,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调整,远远超出了完善税制这一基本点和调控领域。一是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房价暴涨,理论界寄希望于物业税的开征能够抑制或降低房价。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财富更多地体现在自有房地产上;基尼系数的不断提高,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和危险程度的加剧,使人们已不满足税收仅仅在个人财富的取得环节,而要求在财富的保有环节发挥作用,那么物业税无疑成为一个好的选择。三是无论普通老百姓还是各级政府,面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物业税的传闻以及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的猜测,都难以将自己置身事外。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的提法,以及对物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期盼,更增加了省市财政部门对物业税改革的设想和热情。 税改方向 税制改革从某种角度讲,是社会相关者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再分配。涉及利益相关者少、利益再分配合理的改革往往容易得到成功和顺利实施,反之则改革阻力大、难以推行。回顾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毋庸置疑,中国房地产税制比较陈旧,房地产业收费存在不尽合理的方面。税制或税种存在问题,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积极完善;收费存在问题,在条件具备时,应当积极调整(包括费改税);同一领域的某些税种和部分收费同时存在问题,势必也要进行改革。但是,税、费是否一定要合并改革?房地产税制改革是否除了房地产税纳税人外,一定要把各级政府(与收费相关)、开发商(与降低开发成本相关)等更多的利益主体牵涉在内呢?这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 与房地产关系 物业税属于财产税,从国际实践看,大多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主要作用是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尚无调控房地产价格的成功案例。 我国物业税概念的提出,恰逢房地产业膨胀期,一些专家、学者很自然地赋予其降低房价的重任;有不少人甚至依据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环节的税费,尤其是土地出让金降低的幅度等因素,测算出了我国开征物业税后房价降低的幅度;更多的人干脆把对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的讨论与假设当作定论,进而讨论物业税开征后对房价的影响及其作用。 房地产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总体体现为卖方市场的情况下,那种奢望通过降低房地产开发环节政府收费、进而降低房价的想法是不太切合实际的,也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相悖的。倒是开发商非常乐于支持这种观点,因为降低的政府收费实际流进了他们的钱袋子,进一步增加了其获利空间,提高了利润率,而房价倒未必能降下来。 从长期看,开征物业税后会加大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降低投资和投机者的收入预期,这仅仅是影响房地产市场需求的一个因素,房地产价格的走向还要受到供给和影响需求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税务研讨 物业税出台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随后,物业税问题一直倍受全社会的关注。 物业税对于很多人来讲,甚至对于税法学者来讲都是一个新名词,查世界各国税法,只有我国香港地区使用“物业税”,其实质就是房地产税。因此,我国开征物业税实际上就是把与房地产有关的现行各种税费加以改革,征收一种统一的税,即物业税。 党中央提出的这一改革方针切中实弊,指明了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征税范围过窄,税基覆盖不全;计税依据不科学;税率设计不合理,妨碍税收调节作用的正常发挥;内外税制不统一,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例如,同是对房产保有和使用课税,房地产税适用于外国人,而对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则适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而城乡结合部则在客观上成为非税区,因此助长了对耕地的占用。据有关资料统计,现行税制涉及到房地产的有14个税种,各种收费达80-150项之多。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开征统一的物业税成为人心所向。同时,开征物业税还具有降低目前较高的房价,避免批租制的弊端,抑制投资泡沫,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以及与国际接轨等诸多优点。 据报道,北京开征物业税的制度设计及前期调研工作已基本成型。国家有关部门已同世界银行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即将在北京进行物业税改革的试点工作。随后将在上海、南京、广东陆续实施,并向全国全面展开。这次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与房地产有关的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征收的物业税。 这一改革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最大的好处就是房价有望大幅度降低。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其房价中已经包含了土地使用期限内的几乎全部的房地产税费。而物业税的开征,是将现行消费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陆续收取,也就是说,把现在买房前一次性缴纳的税费,放到买房后,由房屋所有者按年缴纳。目前的有关税费大约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至40%,因此一旦开征物业税,必然导致房地产价格的大幅下降。 物业税的开征和立法涉及到广大购房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然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妥善处理其中所涉及的几个焦点问题。 首先是税收法定问题,税收作为国家剥夺纳税人财产的合法手段强调严格的税收法定,即必须通过相应的立法才能征税,而且一税一法。因此,我国在物业税试点过程中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先试点还是先立法的问题,就目前而言,先试点是大势所趋,但在试点过程中必须尽快研究立法问题,力争在全国推广之前完成立法程序。 其次是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国家征税必须有限度,不能触及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的财产,也就是基本生活费不课税原则。对于城市居民来讲,房产越来越成为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因此,物业税的开征必须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不能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开征物业税虽然降低了购房的价格,但同时也增加了保持房产的成本,即所谓的“买房容易养房难”。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已购房产与新购房产的税收差别问题以及居民基本生活性房产的税收差别问题。经初步测算得出,如果按照0.8%的税率征收物业税,不会增加居民的税收负担,同时能使50至70年内的政府财政收入与现在水平持平。 再次是税基确定的问题。物业税是根据纳税人所拥有房产的价值征税的,房产价值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房产价值就是一个政府和纳税人双方都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征收物业税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因此税额会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比如公路、地铁开通后,随着交通、配套等设施的增设,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会提高。另外,我国目前的住宅建设形式很多,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由于土地使用形式的多样化,导致房地产价值总量存在巨大差异,如何确定每种房产的价值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一个基本原则是,征收物业税以后不加重纳税人的整体税费负担。 最后是正确处理好开征物业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类,必须与我国现行以及将来准备开征的财产税,如车船税、遗产税等保持协调。从税收制度的整体效应的角度来看,单个税种的制度设计应该从属于整体税制,因此,我们在设计物业税的税制和征管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客观要求,要在科学地测算纳税人的综合税收负担能力的基础上确定物业税制,注意保持我国整体税制结构的科学和谐。 税务问题 物业税计算方式 据调查和掌握的部分省市房地产收费情况看,盛极一时的“房地产收费过多过滥”的问题是否普遍存在,值得商榷。就收费的种类、内容、性质和额度分析,符合费改税原则、适宜并入物业税的寥寥无几。从现有的观点看,除普遍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似乎适合并入物业税外,没有专家、学者提出别的房地产收费中适合费改税的收费项目,呼声颇高的城建费改税改革,焦点集中在了土地出让金上。 赞同土地出让金改为物业税的理由,无外乎三点:一是能够降低开发商的开发成本,进而降低房价。二是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都是以政府为主体、以国有土地为征收对象、收入均归政府的课征项目,性质基本相同,可以合并。三是把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按年征收的物业税,可以避免政府寅吃卯粮。 对以上观点,也有不同看法。首先,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后,未必能够降低房价。其次,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在现象上近似,但本质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即国家征收物业税与收取土地出让金时的身份不同。征收物业税,国家的身份是政权组织者,凭借的是政治权利,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属于分配范畴;收取土地出让金,国家的身份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凭借的是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市场行为,属于交换范畴。再次,如何合理筹划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预算和支出的范畴,从根本上讲,完全不是物业税需要解决和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卖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是否存在寅吃卯粮问题暂且不论,如果把土地出让金收入设立专款或专项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及额度,似乎比“土地年租制”更具效率和可行性。 现行房地产税收对个人自有自住住房免税,但是对个人住房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目的的,要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从国际上房地产税收实践以及十多年来中国对房地产税的研究成果看,对个人自有自住住房征税,既是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中国物业税的改革方向,是大势所趋。同时,个人住房的商品化、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住房在个人和家庭财产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也为对个人住房征税提供了现实基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应税住房的范围。 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做法,会发现一些共同点。例如:有的按房屋面积划分等级,面积大的征税、征重税,面积小的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价值划分等级,对价值高的征税、征重税,对价值低的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套数分类,对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住房征税、征重税,对单套住房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用途分类,个人住房用于经营的,税负较重,个人住房用于自住的,税负较轻;还有的对住房所有者按劳动能力分类,对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残疾人居住用房实行税收减免。 上述做法,值得中国在设计物业税税制时予以考虑。但是,这些经验多数是物业税比较成熟的国家的做法,在中国物业税开征初期,不可能尽善尽美、一蹴而就。因此,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中国个人房地产登记资料不完善、信息化建设落后的实际情况,考虑减轻地方政府对开征物业税会影响当地房地产业 和财政收入的顾虑等因素,尝试征税范围广(包括农村地区)、免税房产多(普通住宅)、重点对少数高价值房产征税的做法,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健全、扩大范围。 税负 物业税税负由两个因素决定,一个是评税价值,另一个是税率。以往社会各界对物业税税负的关注.基本集中在税率高低的讨论上,而没有考虑评税价值的高低,这是具有片面性的。税率高低只是反映税负高低的一个方面,计税依据的界定也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方面。譬如,中国现行房产税的税率为 1.2%,但是计税依据却是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例如北京市确定为房产原值的70%,则房产税的税负仅是房产原值的0.84%。 从国际经验看,凡是按照评税价值征税的国家,在确定物业税税负时,也是综合考虑税率和评税价值两方面因素的。在税负一定的前提下,如果采用了较高的税率,往往同时扩大评税价值与房地产市场价值或市场交易价格的差异,也就是说将房地产市场价值或市场交易价值打了较多的折扣后,再据此征税;如果采用较低的税率,往往缩小评税价值与房地产市场价值或市场交易价格的差异,甚至采用房地产市场价值或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至于说采用何种方式,主要看纳税人的接受习惯。 在中国物业税税负的确定上,在开征初期,应当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考虑量能负担因素,经营性房地产税负应略高于居住用房。二是开征物业税后,原有房地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总体税负应保持大体一致或略有增长,变化幅度不宜过大;对个人住宅的税负应当相对较轻。三是对高档住宅征税,对普通住宅应确定一定期限的免税期,暂缓征税。四是对农业用地暂不征税。 收取范围 专家们提出的改革的建议是:将现行 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项税费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统一内外税制,取消房地产使用环节的各种收费,实现税不重征。 根据这一设想,物业税将改变目前对房地产项目实行的多税种、多环节、重复课税的现状,把现行房地产运行过程中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行政收费并入物业税“遗产与赠与”税目。另外,将契税并入印花税,以简便税制,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同时针对土地增值税存在的边际税率过高问题,取消60%一档税率,保留其余三档税率。 在具体实施中,物业税很可能以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本计税依据,没有市场平均价格的,以评估值为计税依据;鉴于中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只规定物业税0.1%—3%的幅度税率,由地方根据本地区的收入水平和应税房地产的位置和用途,具体确定的适用税率。 此外,物业税实行按年计税、分两次缴纳的方式,并在物业税开征的初期,减免税的范围可适当放宽,法定的人均免税面积可定为25平米,这样包括农村在内的大多数居住用房可以不必承当物业税的负担,而且只保留对公共设施、军事部门、行政机关等用房用地的免税。 收取办法 按照正常运作流程,征收对象将主要是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目前物业税空转试点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物业税就会在今年到来,除非它超越相应的立法程序,仍以行政立法的面目出现。 具体而言,由于商业地产、写字楼等牵涉面积比较少,在相关研究讨论中对此方面的争议也是最少的,所以物业税可能在2009年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征,继而将征税对象扩展到拥有多套住宅的业主,逐步实现只要拥有房产都应该纳税。无论在哪个城市试点开征物业税,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短期冲击都会很大,税收成本也很高。因为要摸清每个人的房产,还要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的房屋进行摸底,而现在的模拟试点只针对城镇居民。并且物业税出台,要经过许多部门决策,提案需要经过国务院法制办的审查再提交到人大常委会,经过“几读”后再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走完全部程序,最短也需要3年时间。 从征收房屋面积而言,征收物业税有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分。国家鼓励90平方米以内户型的开发和消费,不干预90~140平方米房型的开发和购买,但是对14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的开发和销售却是一直持抑制态度。因此,目前部分专家认为,物业税界定值为144平方米。也就是说,房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就属于物业税征收范围;相反,则属于免征范围。 如果一旦模拟试点变成实际征缴,其重要原则就是制定的税率不增加试点城市的税收负担。在实际征收时,政府将按照比房屋真实市值偏低的原则来计算征税额,考虑到首次开征房地产税,税率不宜定得过高。物业税改革课题研究组提交的报告所建议的税率是0.3%~0.8%,如果以超过0.8%的税率征收物业税,则可能增加居民的税收负担。 目前空转的物业税有两种计算模式:如果房屋是自住,以房产评估价的70%为基准,征收1.2%的物业税;如果房产是出租、投资用,就以投资回报的18%为基准,征收12%的物业税。由于物业税具有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因此对消费者第一套房产可能会采取免税或减税的政策,主要是对消费者拥有的第二套住房征税。 鉴于中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应当确定物业税幅度在0.1%~3%之间,由地方根据本地区的收入水平和应税房地产的位置和用途,具体确定适用税率。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就表示,物业税的征收将按照“中央作决策,立法在省一级,征收和规范在县市”的原则,因此具体的税率将由各个地方来定,全国不会实行统一税率。 被热炒的背景 1994年我国新税制的最大成果是初步确立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制,地方税改革并非重点,但国家对房地产税的完善和改革方向的研究、探讨并未停止过。上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至省、市财税部门,均对现行房地产税存在的诸如税制陈旧、内外税制不统一、收入缺乏弹性等问题有一致的认识。同时对改革方向的认同也相当一致,只是对改革出台的适当时机所持观点有所不同。 但是,由于地方无税权、收入规模小、调控力度较弱、征管难度大、成本高等先天不足等因素,导致地方税改革一般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尽管在税制内容上,物业税和房地产税并无太大区别,但物业税的提出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炒,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重要的是对物业税改革的预期和猜测,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调整,远远超出了完善税制这一基本点和调控领域。一是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房价暴涨,理论界寄希望于物业税的开征能够抑制或降低房价。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财富更多地体现在自有房地产上;基尼系数的不断提高,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和危险程度的加剧,使人们已不满足税收仅仅在个人财富的取得环节,而要求在财富的保有环节发挥作用,那么物业税无疑成为一个好的选择。三是无论普通老百姓还是各级政府,面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物业税的传闻以及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的猜测,都难以将自己置身事外。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的提法,以及对物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期盼,更增加了省市财政部门对物业税改革的设想和热情。 面临的难题 虽然,物业税从提出到各地空转试点到现在的再次被国务院提上日程,已经历了五六年之久,虽然关于如何征收物业税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到目前为止,多数业内人士均认为开征物业税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在短期内开征物业税很难实现。 总结起来,开征物业税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 一是物业及土地归属权的问题及土地制度变革方面的问题。 开征物业税首先面对的是物业及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因为,物业税从其属性来看是一种财产税,目的是为了是纳税人所持有的物业保值增值而设立的税收。正因为如此,纳税人才愿意缴纳该项税赋。其前提是物业的保值、增值,征收的基础是建立在物业及土地的私有化之上的。而在我国,土地是国有的,购房者只拥有70年的产权。这就是说,我们购买的物业随着时间的增长其资产是在贬值的。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征收物业税的基础是不牢固的,如果要参照国际惯例来开征物业税,就要建立合理的土地制度,妥善处理物业及其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对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进行突破性的变革。如招拍挂形式、土地出让金制度等等。而要进行土地出让制度的变革必然牵涉到地方财政及短期利益的问题,甚至会涉及反腐败问题。因此,这会是影响物业税开征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是征收物业税对现有房地产行业税收及个税方面的影响。 除了物业及土地所有权问题外,征收物业税对现行的税收体系也造成的较大的影响。开征物业税如何与现行的财税制度进行衔接?如何把土地出让金、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开征物业税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执行,对于不同的物业,怎样进行区分?是按照地理位置、还是按照户型面积、还是按照拥有套数,还是按照物业价值等等,这些标准很难界定。因为,我国目前仅居住类房屋就能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房、拆迁房、自建房、集资建房、两限房、商品房、新农村改造房、棚改房、市政建设用房等等一系列的分享不同政策的房屋。而对于这些政策基础差别巨大的房产,如何评估价值并且进行物业税征收?不可能对不同房屋定不同税率,导致几十种的不同征税待遇。而且,从居住者方面来看,核心城区的房子多为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或者九十年代的旧房子,这些房子虽然户型较小、质量和环境差,但位置好,房子比较值钱,业主按理应该缴纳物业税,但这些小房子、旧房子住的都是低收入人群,很多人甚至没有工作,又如何保证物业税的缴纳。还有一些房子是因城市化而进城的农民要求实物补偿的房子,他们按照人均四五十平方米标准获得了一套大房子,却可能连稳定的工作都没有。如果按人均面积来征收,显然也存在着困难......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许多。 此外,从一些国家的在公民购买住房时都实行了减免、冲抵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政策来看,政府有解决公民住房问题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就用减免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方式鼓励公民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开征物业税的理由。但我国尚未实行减免和冲抵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政策。 正是由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才导致了物业税在具体操作中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对此,笔者认为,物业税的征收是从流通环节到持有环节的变革,从长远利益来看,既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又有利于物业持有者的保值增值。因此是税收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只有把当前面临的诸多问题解决好,才能为顺利开征物业税铺平道路。 三是如何对征收对象进行评估及其相关的附属问题。 开征物业税还面临着征收物业价值难以有效评估的问题。除了物业的多样性特点之外,评估人员短缺、评估体系尚未建立等等都是制约的因素。据悉,中国现在只有约3万名评估师,注册评估师不到1万人,有些县城连一个注册估价师都没有。这些人要对全国660个城市的几百万亿平方米的城市不动产进行评估显然是力不从心。无法正确评估就不能合理征收物业税。此外,能否保证专业人士评估房产时不会发生寻租行为等等。这些均是摆在面前的实际问题。 四是物业税的司法地位及立法程序问题。 开征物业税还面临着该税收的法律地位、立法程序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调整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立法程序,要增设物业税这样一个新的税种,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的相关程序,确立相应的法律地位。才能实施。而要设立这么个复杂的税种,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从多部门决策,到经过国务院法制办的审查再提交到人大常委会决议,再到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走完全部程序,最短也需要3年时间。 此外,开征物业税必然会涉及到很多税种、很多收费的合并,一系列法律法规就要因此修订甚至废止。比如,土地出让金不收了,以后土地招拍挂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大批法律法规就的修改,这些都不是短期能够实现的。 税收作用 开征物业税意义重大,将有利于楼市健康和谐发展 虽然开征物业税难度重重,但是无论是从国外的实际案例还是从我国财税体制的发展趋势来看,开征物业税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从长远来看既符合国家利益,也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有利于购房者实际利益的维护。物业税的作用是税收作用的组成部分。所谓税收的作用,是指税收职能在一定条件下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职能是税收本身固有的功能和职责。税收作用是由税收职能和一定条件决定的。因此,物业税的作用,首先,取决于物业税的性质。税种的性质不同,有不同的作用。如所得税的作用主要是调节纳税人的收入,行为税的作用是限制某些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所谓物业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物业征收的税。它实际上是新概念下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是财产税中的一种。其财产税的性质,自然决定其发挥财产税的作用。其次,取决于物业税的具体制度。同样的税种,规定的制度不同,其作用也不相同。物业税作为取代房地产税而开征的税种,可以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具体的制度。如物业税只取代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是在此基础上再加上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对开发商征收的绿化费、防洪费、人防设施配套费等?是否包括现行的土地出让金?其制度不同,发挥的作用自然不同。再次,取决于征管的环境和条件。制度相同的税种,征管的状况不同,作用也不一样。如果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税收的作用就能有效地发挥;如果依任务征收,依领导意志征税,或收“人情税”,其作用就受到影响。我国开征物业税主要作用有: 物业税漫画 首先,有利于政府税收财政增加、有利于完善现行财税体制。 在许多国家,财产税是地方县以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我国由于财产税税种少,收入低,比重小,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因而许多地方政府只能靠出卖土地使用权来补充财政收入。近年,土地出让金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据媒体报道,2007年全国土地出让金高达1.3万亿元,2008年也为9600亿元。“土地财政”的色彩越来越浓厚,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开征物业税,虽然对是否包括土地出让金存在较大争议,但开征物业税有利于规范财产税制度,增加财产税收入,提高财产税比重,已成共识。就算物业税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开征物业税也会提出解决目前征收土地出让金中的短视行为的办法,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引导地方政府关心经济发展,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开征物业税能够大大拓宽税收征收面,增加政府税收收入,保证地方固定资产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可以有效地抑制政府短期行为。而且,开征物业税有利于完善现行税收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构成最明显的特点是: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税费负担重,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少,负担轻,且税收优惠范围大,导致炒卖严重,“温州炒房团”现象就是与房屋保有阶段缺乏足够的税收控制有关。一旦开征物业税,届时将相应整合现行一些税种,取消部分有关的税费,改变房地产税收原有的体制,改变现在房地产税制税种过多、有悖公平、财产税主体地位不突出的现状。 第二,开征物业税能够减少开发商的资金压力,降低开发成本,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如果开征了物业税,土地出让制度发生了改变,开发商不必一次性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资金压力必然减少,也不再会出现高地价推高高房价的“面粉贵过面包”的现象,而且,其他流通开发环节的税赋也必然会减少,如房产税等等。这必然会减少开发商的负担,而且,也不会再出现为了拿地而导致腐败的问题。这非常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开征物业税利于房价回归理性,降低购房压力。 开征物业税,组成房价的“税费”部分将会明显下降。如果开征物业税,投资性购房者的持房成本就会增加,他们将可能出售手中的多余房产,以降低持房成本,同时,也会减少一些没有使用的空置房。因此,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会相应发生变化,房源供给的增加,势必会使房价回归理性。而且,由于物业税是持有税,是分期缴纳,这就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巨大的房款,购房负担大为减少,购房者不必要为了沉重的月供而煞费心机,轻松买房成为了现实。由于国家征收了物业税,必然会提高公共设施的建设如绿化、交通、教育资源等等。不但业主的物业得以保值增值,而且也享受到了高质量的生活。 总之,开征物业税既是我国财税体制的发展方向,也是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但是,也要清醒的看到,在当前,要开征物业税的确面临着许多困难,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开征物业税已经提上了国务院的议事日程,相信一定会解决相关的问题,使之得以实现。作为业内人士,我们希望这样的一天早日到来。 第四,征收物业税可以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些人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占有越来越多财产,而另一些人则因收入低,财产很少,贫富差距扩大。在住房方面,有些人拥有多套住房,有房无人住,而另一些人则因收入低,房价高而无房住,加大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和谐。开征物业税,对房屋经营者,多套房屋的拥有者征税,比如,除了对经营性房屋征税外,还对每个家庭超过一套的住房征税,增加房屋拥有者的成本,可以起到调节财产收入,促进财富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产生的影响 一旦开征物业税,它的税收对象将锁定在对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持有者身上,无论是自住房、商用房、开发房,都会因此受到波及,同样,从养儿防老到养房防老,再到为物业税而困惑,凡是与房沾边的人也受到这样那样的影响…… 高收入人群: 购房欲望减少 抑制他们的购房欲望,使他们为洗钱而购房的成本和风险加大,从而大幅降低房价。因为绝大部分高、中档(价)房产由他们购买,他们中的大多数家庭在各大中城市购买了数套或几十套房产,如果征收物业税,那么他们的家庭每月将付出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物业税,并且还将暴露他们购房的资金来源,所以这是降低房价的最有效最根本的方法和手段,老百姓的比较有限面积的自住房是交不了几元物业税的。 炒房者:或遭重创 专家认为,开征物业税后,对房地产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物业税对房价走势的影响。因为目前炒房者和房地产商空置房很多,加上税收,他们要急于出让或出售一部分房屋,这样将会导致短期内房价出现大幅下跌,会迫使一部分人放弃恶意炒房,使房价逐步回归理性。同时,开征物业税对房地产企业的另一个影响可能体现在对现阶段房地产企业大量囤地行为的制约,加速商品住宅的供给和释放速度,实现房地产市场自身的供需平衡。 多房者:负担增重 市民刘先生共有三套住房,两套出租,一套自住。而当得知将要开征物业税的消息后,他说自己第一次觉得房产多当房东不一定是好事。物业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缴纳的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为此他担心,物业税开征后他要面临缴纳三套住房的税,这样,自己收入与支出的比例将增大,负担也随之加重。 按揭者:双重压力 每月支付按揭贷款的李女士也对物业税的征收有些顾虑了。李女士于2008年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按揭15年,每月还款千余元。她最关心的是,物业税开征后,按揭房的征收标准和方式怎样规定?是根据按揭年限还是贷款额度,是根据房屋当初购买总价还是起征时的市场总价? 出租者:调高房租 从我国香港的经验来看,物业税基本上相当于一个月或半个月的房租,如果将房产出租,那么物业税的负担并不算大。如果空置的话,物业税对买房人肯定会构成一定的负担。而对租房人来说,物业税的征收可能会让房东调高租金。有分析认为,房东会根据当年物业税税率情况,转嫁部分到租客身上,调整租金的上涨幅度。 购房自住者:首套或免征 普通购房者可能是物业税开征的相对较大受惠者。由于以投资为主的炒房客受到限制,楼市泡沫产生的可能性小了很多,也让楼价更加合理,更能满足多数购房者的需求。此外,对拥有自住房产的业主来说,第一套住宅很可能免征,因此,除非持有第二套和更多物业,否则并不会付出更多的成本。 急需购房者:恐难享优惠 物业税征收虽然有助于挤出房价泡沫,导致房价下降,但对于有急切购房需求的人来说,首先要明白,物业税短期内是无法推出的,而且何时推出也难以确定,因此,把购房希望全部寄托在物业税上并不现实,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决定是否出手。 低收入者:雪上加霜 做为低收入人群,生活开销本来就压力就很大,各项费用已经不堪重负,如果再征收物业税,无异于雪上加霜。可以考虑进行资产核查,对低收入人群免征物业税。 物业税在国外 国外物业税特点 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不一定是所有)课征的财产税。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尽管名称不同,但在很多国家都是地方主体税种,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税种。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是筹措地方财政收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即属于财政型的物业税;不过我国台湾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则是想通过该税种,提高不动产占有成本,从而促进不动产的流动和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不动产的供给量。总的来看,物业税的设计存在一些特点。 税基 从税基看,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净财产税)和对特定财产征税(土地税、房屋税)两种情况。如丹麦对土地评估值课征土地税,对建筑评估值课征劳务税,对超过免征额以上的财富课征净财富税;俄罗斯则只对财产总价值课征财产税。 计税依据 从计税依据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财产估定价值或核定租金为计税依据,如美国、丹麦、埃及、百慕大等;也有国家以资本净值或重置费用为计税依据的,如斯里兰卡的净财产税,韩国对建筑物开征的财产税以重置费用为依据;少数国家还以房地产面积为计税依据,如波兰、捷克、以色列等。 税率 从税率设计看,比例税率运用比较广泛,也有采纳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的。捷克规定,不动产税按不动产面积每年计征0.1克朗-10克朗/平方米,土地税按土地面积每年计征0.1克朗-1克朗/平方米;法国的净财富税按每年1月1日净财富值实行0.5%-1.5%超额累进税率;韩国对土地和建筑物所征的税是以财产价值为基础按累进税率0.3%-10%征收的,另附加20%的国防附加税。税率的确定,有的由中央制定,有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而定。丹麦、法国和日本等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各种税率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荷兰虽然对地方政府确定的税率没有总的限制,但法律要求业户税税率不可超过用户税税率的125%;以色列的空地财产税税率虽由地方确定,但要以中央政府的内务部颁布的指导原则为基础进行年度通货膨胀调整,内务部必须批准要征收的税率。 起征点和减免税 从起征点和减免税看,有些国家或地区对物业税规定了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财产不征税。如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有五个价值种类,每升高一档,税率就相应增加,对低于14万元的价值不征税;日本规定,占有土地少于5000平方米或少于2000平方米时免征土地占用税;在荷兰,地方政府有权确定低于某一价值或面积的财产享受哪些免税。对减免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但有一些共同的免税项目,如公共用地(包括道路、公园等)、公共福利用建筑物(如图书馆、博物馆、以及非营利性的医院、养老院、孤儿院等)、外交使馆等享受免税。各国对农业用地也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 征管 在征管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严密的评估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运用计算机进行估价管理工作,已成为各国的一种发展趋势。由于对房地产征税一般都以其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评估业务在国外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如美国房地产评估师协会(SREA)成立于1935年,是北美最大的独立性专业房地产评估师组织。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会所有有关土地专业的师级人员共有5.2万余人,而英国的总人口约为5700万人,这就是说在土地专业方面每千人就有1人为其提供服务。 国外如何征收 物业税在国外不少国家早已开始执行,不同国家的征税方式也大不相同。欧美 加拿大 政府对100%的物业征税。对拥有二套住宅的人还以高税率征收,对自居、退伍军人、老人、残疾人等有优惠。加拿大物业税是市级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物业税金额根据房产评估金额而定。房产评估值与类似房产市场价格、房产的用途与土地价值相关。 瑞 典 不动产税:征收额度为不动产税务评估价值的0.5-1%。自2001年起,对于单栋独立家庭住房(相同于国内别墅的那种住房),税率为1%,对共同产权型的公寓住宅,税率为0.5%。商业物产不动产税率为1%,工业物产税率为0.5%。 奥地利 不动产税/物产税:房产持有人每年根据评估价值的1%缴纳不动产税。如果土地没有建造房屋,土地持有人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再缴纳1%不动产税。这意味着未开发土地实际需要缴纳2%的税。 比利时 不动产税:比利时的房产都要评估其名义租赁价值, 然后根据地点,每年分别征收名义租金的30%-50%。 丹 麦 不动产税:根据房产(包括土地)价值缴纳,税率最高不超过2.4%,根据地点不同而改变。 芬 兰 不动产税:税率不同地区不同,税率在0.5%-3%之间。根据税务机构的评定值纳税。农田和森林免税。 法 国 不动产税:持有不动产者,每年按3%的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纳税。公司将自己房产装修后出租,按税基的84%缴纳15%-30%营业税。税基包括:公司房产的出租价值,或16%的公司所付出租金。 德 国 不动产税:根据评估价值的1%-1.5%征收。 爱尔兰 房地产投资收益税:参照爱尔兰公司税,按扣除合理费用后的收益的20%纳税。包括买卖房地产公司的股票。 意大利 不动产税:按照税务评估价值的0.4%-0.7%。 荷 兰 不动产税:按照税务评估市场价值的0.1%-0.3%,对房主和使用者双方征税。 挪 威 不动产税:国家税务机构按照税务评估市场价值的30%征收0.9%,但地区税务机构再按市场价值30%征收0.2%-0.7%。 葡萄牙 不动产税: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按照税务评估市场价值征收,税率在0.2-0.8%。 西班牙 不动产税:按照税务评估价值征收(一般低于市场价值的50%),税率在3%。 美 国 不动产税,归在财产税项下,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目前美国的50个州都征收这项税收,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不动产税率不同,大约平均1%到3%。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不动产税则是政府根据房屋的占地面积和每年进行评估的房屋价值按0.3%到1%征收。[1]亚洲 香港的物业税 在香港,如房地产作出租用途,则该租金收入需要缴纳物业税。物业税是在每一个课税年度按照土地或楼宇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向在香港拥有土地或楼宇的业主征收,若物业拥有人为法团并作出书面申请,则租金收入可视为公司营业收入,免缴物业税而征收利得税。物业税适用税率为15%。 新加坡的物业税 新加坡物业税是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对所有房产征收的税种,包括针对中低收入者的政府组屋也必须交纳物业税。具体来说,自住房产的物业税率是4%,其他类型的房产的物业税率是10%。 日本的财产税制 日本财产税主要是对房地产等不动产课征的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注册执照税等,同时还有遗产继承税与赠予税。固定资产税的标准税率为14%。 韩国的财产税 韩国房地产经济从2000年初开始过热,其中投资客最为云集的首尔江南区房价涨幅已超过3倍。而2003年末,韩国政府采取了房地产遏制政策,以控制房价涨幅。目前韩国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达到惊人的30%。而韩国在接下来的2年内,还有可能进一步调整房地产税率。财产税和土地税将会被整合为资本收益税,税率将增加为:第二套房产为50%,而第三套房产为60% 台湾物业税 按照我国台湾物业税的征收标准来看,144平方米以上的房源,每年收取的税费将有可能在房屋总价的0.8%-1.5%/年。 开征物业税须深思熟虑 应避免误伤普通住宅 2009年5月2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时公布了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开征物业税”再次纳入。《意见》明确提出,今年研究开征物业税,该项工作将由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 我们看到,为了促进楼市回暖,房产流转环节税费已经大幅降低。开征物业税,减少房产交易税费,通过税收杠杆,遏制富人、投机者恶意炒房,促进房价理性回归,其初衷无疑是好的,国外也有征收房产物业税的先例。但是物业税如何收,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开征物业税必须深思熟虑、小心求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不必急于求成。 何况,当下百姓的住房消费负担并不轻。就连住建部部长姜伟新也坦言:“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市场化的住房价格飞涨,除了极少数高收入家庭外,几乎所有家庭都难以承受。”如果此时开征物业税,除了给国家增加税收,遏制投机炒房以外,客观上也会增加普通百姓的住房税费负担。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住宅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住房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不动产。物业税与当前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于重复收税。如果征收物业税,就要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正如有房产律师所言,“如果按照国外的方法去征收物业税,就会出现通过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方式降低业主购买商品房的成本,同时增加业主对房产的持有成本的结果。”这个结果显然不会让很多地方政府满意。 《意见》明确提出,今年研究开征物业税。如果几部委研究论证的结果是物业税非收不可,那么对物业税如何征收,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做一个周到的制度安排。尽管今年4月公布的《房地产蓝皮书》建议,国家认定的标准以下的自住房减免物业税,以鼓励自住性购房需求,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如何界定自住性购房,还存在一定困难。 有关方面在开征物业税之前,应该先理清多种住房消费关系。综合考虑豪华住宅与普通住宅的区别,个人自住房与个人多处房产,家庭实际人口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多方面的因素。合理考虑部分免税情形,既要避免有人钻空子,架空物业税,更要精确制导,防止增加普通百姓经济负担。而且,在当前的住房消费语境下,除了开征物业税,有关部门还应该思考如何引导降低地价与房地产税费,降低房产开发成本,引导开发商还原房价成本,促进楼市健康发展。 交了出让金,不该再交物业税 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牛凤瑞指出,国外的物业税是基于产权私有基础上的财产持有税,而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转让的只是使用权。牛凤瑞指出,在我国买房人在买房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向政府一次性交纳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是一次性交付而且已经交讫。这些钱已经纳入财政进行公共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与物业税的征收其实是具有相通性的。 因此如果开征物业税,必须考虑政策的衔接性,对于已经买房交纳了70年土地出让金的房主业主,他们是否需要在70年之后再交纳,或者如何核定他们目前应该交纳的物业税也是需要明确的地方。这中间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的研究。 单独开征物业税 将使房价暴涨 我国物业税的开征不可能像美国一样,只要拥有就需要交纳“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 我国第一套免征,从第二套开征,套数越多,征收的越多,长久这样才能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购买一套不交税,投资客会否借用那些没房的人的名义买房,形成新一轮的抢购潮? 此外,即使开征物业税,物业税的最终结局会转嫁到租户身上,而租金的上涨同时也会让新房价格上涨,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区间”,也将让房价暴涨。 有限产权不能开征物业税 有文章指出:国际惯例是,只有对公民拥有财产权的某种资产,才谈得上征收财产税。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而中国老百姓房产中最核心的那部分资产——土地——是国有的。中国百姓的住宅土地,出让使用期限是70年,只要你还是中国人,你就不可能“拥有”任何房产,因为你拥有的只是70年的使用权。对于这个观点,一些经济人士表示认同,有学者指出:只要考虑到中国公民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那么,物业税的征收就是沙滩上盖房子,失去了根基——因为财产的主人是国家,要征税,那你去向国家要吧!
介绍 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12月13日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2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细则。这是中国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 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资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中国境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 征税对象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营业外收益。 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投资所得。包括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润;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和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以上这两个方面,都是基于所得来源地征税原则确定的。按照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对没有设立机构而取得的投资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所得额的大小分为5级,最低一级是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是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外,还要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最高负担率不超过50%。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采取由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的方法. 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是33%。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 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优惠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过申请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定期减免所得税;减免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均免征所得税. 对外商在1983年至1995年期间,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以及租赁贸易合同所取得的利息和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属于出口信贷利率的利息,可以免征所得税。 对外商在农牧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防治环境污染以及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发布、实施,对于发展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技术交流,更好地贯彻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征收管理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娱乐税 娱乐税是对经营文化娱乐的企业及组织举办文娱演出单位,就其售票收入或收费金额征收的一种税。电影、戏剧及娱乐,原是特种消费行为税的一个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时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这个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由毛泽东主席签置令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5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在全国施行。 纳税人 娱乐税 娱乐税的纳税人为以经营电影、戏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文化娱乐的组织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其计税依据是以经营企业和演出单位所得的售票收入或收费金额。税率是按城镇人口多寡和电影、戏曲等不同娱乐种类分级确定,共分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甲级适用于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25%,戏曲为10%;乙级适用于30万以上不满100万人口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20%,戏曲为8%;丙级适用于10万以上不满30万人口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15%,戏曲为6%;丁级适用于2万以上不满10万人口的城镇,税率是电影为10%,戏曲等4%;戊级适用于2万人口以下的城镇及农村,税率是电影为5%,戏曲等为2%。另外条例还规定,不适宜按照规定税率执行的地区可按照规定提高或降低税率。 税收优惠 《文化娱乐税条例》还规定了减税免税的内容。其中有:(1)为慰劳人民解放军、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或者为筹募教育、救济基金所举办的义务演出,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全部免税;(2)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科学影片全部免税;(3)收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全部免税;(4)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全部免税;(5)小型文化娱乐的企业、小型文化娱乐的组织,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6)其他演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文化娱乐税于1966年9月停征。
概述物业转移税(Property Transfer Tax) 是澳门对物业买卖转移的征税。[1] 缴纳此种税是构成物业所有权转移的重要前提条件,不清缴此税,正式买卖转名不予进行。 历史沿革 最早颁布于1901年,后经多次修订,最后一次经第13/88/M号法律修订,并沿用至今。 适用对象 澳门物业转移税的课征对象是位于澳门地区的不动产的有偿转让。在缔结契约转让不动产时,纳税人为不动产的受让人;在交换、拍卖与司法裁定转让中,物业转移税由各参与方分担。物业转移税的税率视不动产所在地段而异。 税率物业转移税的税率有两种,位于澳门市政厅管辖范围之内的适用6%的税率;位于海岛市政厅管辖范围之内的税率为4%。另外,为鼓励购买新物业,凡在房屋税免缴期内买卖转名缴纳物业转移税可获2%税率减免优待,亦即澳门市区为4%,海岛市区为2%, 而房屋税免缴期在澳门市区为4年,海岛市区为6年。物业转移税加征5%的凭单印花税,按实缴物业转移税金额计算。 减免 征税减免:新建楼宇如购买者属自用性质,楼价中有4万元的应纳税款可获减半税率优惠;新建楼宇在免征物业税期间,其物业转移税也可获减半税率优惠,但上述楼宇如在2年内转售,卖方业主须补缴已享受优惠的税款;兴建的房屋和楼宇,在首次买卖时免征物业转移税。在物业买卖成交时,先由买卖双方共同申报物业成交价值,财政司可在25年内对其进行调查核实。稽征机关按申报价值即时课征税款。税款入库后,由稽征机关进行价值重估,如重估值高于申报值,要按差额补缴税款;如重估值低于申报值,则不能退回多纳部分。纳税后双方持税单方可到立契官公署办理买卖合约及到物业登记局办理转名手续。 缴税规则 物业转移印花税 1.生人之间的物业转移应纳3%印花税,中间转手纳0.5% 。 2.买入人负责税项。3. 定金超过一万元也要纳税。4. 以物业偿还债项。5. 以物业入股公司。 6.不可撤消之授权书。7. 赠送需登记之资产(如:房屋、汽车、公司股份、船舶等等)超过五万元,需要纳税。8. 物业转移印花税一经缴纳不得退回,除非有法院判决书。9. 少于五百元无退税。 10.物业交换,双方都要纳税1 1.购买公司股份或入股后即控制股权超过80% ,而该公司拥有物业,该股东要按比例纳税。 12.两夫妇视为一股东。13. 税局以纳税人申报价或房屋登记册内之价格计算印花税(以价高者为标准)。14. 如税局认为所申报价或房屋登记册内之价格都低于市场价,可发给估价委员会作估价。(重估价值与申报价值不超过5%需纳5%行政费)15. 三十天内要纳税。 对某些重要文件或交易的价值之税率如下:①公司注册资本 一百万元以下 千分之四一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 千分之三 五百万元以上至一千万元 千分之二 一千万元以上 千分之一 ②公共合约 可动及固定资产的出售百分之三 以无偿方式移转澳门币五万元以上的资产百分之五 股份之移转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货物的供应 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③保费及额外保费 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④银行收取之利息及佣金 百分之一⑤所得补充税、职业税、营业税及房屋税之附加税 百分之五 [2] 参考资料 1、http://wiki.mbalib.com/wiki/%E7%89%A9%E4%B8%9A%E8%BD%AC%E7%A7%BB%E7%A8%8E
行为税:印花税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或开辟某些财源而课征的一类税收。如针对一些奢侈性的社会消费行为,征收娱乐税、宴席税;针对牲畜交易和屠宰等行为,征收交易税、屠宰税;针对财产和商事凭证贴花行为,征收印花税,等等。行为税收入零星分散,一般作为地方政府筹集地方财政资金的一种手段,行为课税的最大特点是征纳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或一次性。 历史沿革 行为税:赌博税欧洲早在中世纪就有行为税。有的国家对铸造金银货币的行为课征铸造税。印花税于1624年创始于荷兰,由于征收数额小而征税范围广,各国相继仿效。到20世纪80年代,继续征收印花税的有荷兰、英国、日本、伊朗等国。此外,荷兰、法国、日本有登记税或登记许可税,联邦德国、瑞典等国有彩票税,日本有纸牌税,美国有赌博税,其他国家还有狩猎税、养狗税,等等。 中国特定的行为征税历史悠久,早在战国时期,楚国等就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此后历代对行为征税的税种散见于工商税收和各类杂税中,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交易行为征收的“估税”,唐代的“除陌钱”,宋代商税中的住税”、“印契税”,清朝的“落地税”等。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效法西方,于1912年公布了《印花税法》,1913年首先在北京开征,以后陆续推行至各省。地方割据势力对行为征税的名目更多。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1934年以及迁都重庆后的1941年曾先后三次改革与调整税制。其统一后的工商税制,在中央税中属于行为税的有印花税,在地方税中属于行为税的则有屠宰税、筵席税及娱乐税等。国民党政府又不断扩大征税范围,使杂税名目繁多,税费交错并存,苛重扰民,商民深受其害。 征税对象 行为税的征税对象,是国家税法规定的,除商品流转、劳务收入、收益、所得、财产占有、特定目的、资源开采和占用等行为之外的其他各种应税行为。如中国现行的屠宰税、印花税、筵席税等。行为税包括的税种较多,各个税种的具体课征对象差异甚大,所以此类税收中各税种的课征制度也不大相同。 由于行为税中很多税种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大部分是为了限制某种特定的行为而开征的,因此,除屠宰税、印花税等税负转交轻、长期征收的税种之外,税负都较重,税源都不很稳定。加之征收范围有限,税源零星,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又多为地方税,在税制体系中此类税收一般作为辅助税种存在。 特点 行为税行为税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当某种行为的调节已达到预定的目的时即可取消。 (2)收入的不稳定性。往往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收入不稳定。 (3)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征收面比较分散,征收标准也较难掌握,征收管理较复杂。 (4)调节及时。能有效地配合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寓禁于征”,有利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向,针对性强,可弥补其他税种调节的不足。 行为课税具有较长的历史。欧洲在中世纪就有国家对铸造金银货币的行为课征铸造税。中国在战国时期,就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规定设立了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4种行为税。中国现行税制中属于行为课税的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 分类及税种 行为税:交易税建国后,国家对行为的课税几经变动,特种消费行为税、印花税等已于50年代停征。其后继续征收的行为税有: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82年和1983年还分别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建筑税。 (1)行为税:交易税 对在集市贸易和牲畜交易市场进行商品成交活动时征收的税。1950年开征交易税时,包括粮食、土布、药材、牲畜和棉花五个税目。1953年对粮食、土布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保留牲畜交易税。牲畜交易税是对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在买卖成交时按照交易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它除为国家积累一部分财政资金外,对于配合市场管理,促进牲畜交流,发展农牧业生产具有一定意义。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它是对在集市贸易市场上出售列举征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列举征税的产品主要有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 行为税:车船使用税(2)行为税:屠宰税 在屠宰按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纳税人包括屠宰牲畜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集体伙食单位以及城乡居民、外侨等。其征收范围,主要是屠宰猪、羊、菜牛三种牲畜。征收屠宰税,主要是为地方开辟财源,同时为了保护耕畜。 (3)行为税:车船使用税 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车船使用人。他们既有车船使用行为,又享受交通建设利益,因此要向国家履行其纳税义务。车船使用税按机动与非机动车船种类,实行定额征收。 (4)行为税:烧油特别税 行为税:建筑税以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国财政部于1982年 4月颁布了《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从1982年7月1日起,开征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只限于特定的油品和特定的用途,在供油环节由供油单位负责代收代交,采取从量定额征税。它属于价外税,不增加供油单位的负担,直接调节烧油单位的经济利益。开征烧油特别税,目的在于运用税收杠杆,缓和油品供求方面的矛盾,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过程,促进能源利用结构的合理化。 (5)行为税:建筑税 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以自筹资金从事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税。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开征建筑税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重复建设;适当集中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同时有利于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调整投资结构。建筑税属于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内部的征税,对城乡居民、个体经济、乡镇企业等兴建房屋或从事其他基建活动的,不征建筑税。它是对从事计划外建筑工程的特定行为的征税。 会计处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 行为税:牌照使用税这三种税收在计算未交纳之前均属企业负债,因此都应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相应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三个明细科目。但这三种税金列支渠道不尽一致,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列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则在“在建工程”科目列支;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纳三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建工程——耕地占用税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耕地占用税 ——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行为税:筵席税2.实际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耕地占用税 ——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贷:银行存款 (二)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是由企业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并购买印花税票一次贴足的办法缴纳税款。因此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额?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税款问题?不必通过“应交税金”帐户核算。可在购买税票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如一次购买较大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处理如下: 1.直接购票贴花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 行为税2.一次购买较多时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1)购买税花时 借:待摊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 (2)当期及以后各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待摊费用——印花税 相关词条 印花税 财产税 消费税 营业税 交易税 屠宰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建筑税 参考文献 1.会计学校http://www.chinaacc.com/new/253%2F256%2F396%2F2008%2F8%2Fwe741579488002885-0.htm 2.行为税:http://www.ht0451.com/news/1465.htm
简介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从理论上分析,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从税收征管实际看,增值额是指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扣除法定外购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 理论依据 消费型增值税1.中性原则。首选是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极负盛誉的税收中性原则,较之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最能体现这项原则,征税对于投资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资本构成、流通环节产生干扰作用,实现对经济资源市场配置保持中性。 2.公平原则。消费型增值税实行充分的扣除,能够真正实现多次课税、税不重征。因为企业的资本构成不同,外购资本性货物含税不能抵扣的话,会造成不同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税负不平,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3.简便原则。消费型增值税能在短短的几十年里,为100家所实行,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它较简便。消费型增值税运行中,外购资本性货物与其他外购货物一样允许抵扣,都以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税额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就不必再将外购货物进行细分,征收计算较简便。 4.终点原则。又称目的地原则,要求出口货物要将税额扣除,使货物不含税出口,进口货物人足额足率征收视同为国内同类产品。这项原则明显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全面抵扣已纳税额,实行出口彻底退税,鼓励扩大对外贸易,符合终点课税原则。 实践选择 消费型增值税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从实践选择意义上,有几方面原因。一是经济发展背景,二战后的50年代,百废待兴,需要巨大投资去刺激经济增长,同时经济发展又要求加强专业协作,而西方国家原来实行的重复征的营业税,对投资有较大扭曲性,不利于专业化发展,必须要有新的税种来取代。二是经济理论背景,根据凯恩斯学派投资乘数原理,主张运用各种手段刺激投资和消费,扩大有效需求。三是科技发展背景,西方国家战后高科技发展迅速,企业的固定资本投资比重大,资本有机构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高科技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四是国际贸易背景,战后西方国家在资本输出的同时增加大量商品输出,实行出口彻底退税,使出口商品不含税,扩大了这些国家商品的国际市场占有量,有利于这些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并推动世界贸易发展。五是财政政策背景,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周期性平衡财政预算政策,在财政支出不断增长的同时,除了扩大税收收入以外,增发国债、赤字预算都是主要增收政策,而且税收收入的增长又主要是依靠作为主体税种的所得税,所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由于税基原因使增值税收入减少,但不影响其选择。六是税收征管背景,西方国家税务征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并有完善的再教育培训机制,税收征管科技含量高,国民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 许多发展中国家实行的也是消费型增值税,但有部分国家增值税的实行范围不大,只在产制环节或批发环节征收,而零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发展中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实践选择有:第一,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程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较早、机制运行较完善的国家,优先选择的是中性化明显的消费型增值税。第二,经济发展战略的确定。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不平衡,经济战略的侧重点也不同。以出口为经济发展重点的国家,多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第三,税制体系及税种比重。市场经济体制较完善的国家,税制体系多接近于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商品劳务课税所占比重弱于所得课税,选择税基相对窄的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收入不会有太大影响。第四,国家大小和财政支出需要。一般来说,国家较小,财政支出需要较少,财政收入相对容易满足需要,也有助于选择消费型增值税。 管理办法 消费型增值税很多国家的征收实践表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必须更加注意加强征收管理,否则其效用会大大降低。消费型增值税征收管理主要有: 1.纳税人登记管理。纳税人登记是用登记制度将纳税人置于税务部门的控制管理下,使征纳双方都能迅速明确权利义务。纳税人登记管理按登记范围.可分为负有实际纳税义务者的登记和全面纳税人登记,如比利时对所有经销商不论其是否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都要求按时办理纳税登记。各国对未能及时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和个人都有严肃处理的规定。纳税人登记对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在实施增值税之前就做好准备工作,平时要及时准确地将增值税信息资料送到纳税人手中。 2.发票管理。发票是对增值税的控制管理起决定性作用的凭证。发票同时记载表明供应方的纳税义务和购买方的增值税申请抵扣额度。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规定将增值税发票作档案管理,要求一定要填写清楚、准确、完整。按发票格式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是统一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不规定统一发票而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但不论何种发票形式,发票必须包括的内容有:经营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增值税登记号、发票编号、发票的填开日期、商品或劳务的提供日期、增值税税率等。发票的份数一般是一式两份。由交易的买卖双方各自持有备查:也有多份的,如智利是一式三份,除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外,还要有一份由卖方装入独立的案卷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韩国原是实行一式四份的发票管理办法,除买卖双方各保存一份外,第三份由卖方交寄本辖区税务机关,第四份由买方交寄所在地区税务局,由各主管税务部门持有的这两份发票进行一对一的交叉检查。 消费型增值税3.出口退税管理。消费型的增值税,由于其税款抵扣机制会产生有利于纳税人的税款差额,退税工作在一个新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往往是主要的管理工作。抵扣机制产生的税款差额有:经营出口业务差额、应用不同税率差额、生产零税率商品的差额、外购设备的差额、临时其它差额等,但主要是出口退税工作,出口退税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发达国家多实行当期退还,但将出口商品纳入日常增值税常规管理,即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纳税人在商品出口时按零税率计算其销项税额,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抵扣不足时,给予退税。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有实行其它办法,如智利增值税税法中规定有“第二种方法”,允许对预期出口的商品提前申请退还增值税税额,出口商填写退税申报表,写明预期出口商品的时间和金额,如经批准可在5天内办理退税,但出口商如果不能在预期内完成出口,必须偿还所有退税款项,还要加收利息。还有的国家如多米尼加共和国允许将增值税出口退税款抵减该纳税人的其它税种如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严格地说。后一种办法不利于税收征管,它极有可能造成因预期有增值税退税而不纳税的现象。 4.增值税审计管理。增值税审计是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和记录进行的一种有选择的审核制度。各国的增值税审计一般有案头审计和实地审计两种方式。案头审计多限于审查纳税申报表的算术准确性和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丹麦的“账目分析审计”;实地审计是在纳税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的审计,通常对运用会计原理、审计知识和审计技巧的要求较高,包括对联合企业的审计。 经济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中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最终目标,但其并非尽善尽美,因此我们应客观评价,并抑制其负面影响,使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积极作用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马克思认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科学技术通过物化为生产工具的途径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新技术和设备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重日渐上升,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不仅体现在传统工业上,还要不断利用科学技术开辟新技术产业,才能推动经济增长。多年来,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金负担额高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抑制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的投资,使原本落后的基础产业发展更加滞后,整体发展水平低,这是与社会产业结构的发展相悖的。社会的发展水平要使产业结构从一种低水平状态上升到高水平状态,具体体现为生产要素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逐渐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价值,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利润率,缩短投资回收期限,从客观上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和技术升级。 2、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中国现有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大多是在1953年至上世纪70年代末社会主义工业化初始阶段建立,经过几十年的积累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企业的投资规模、流向和生产计划的制定,是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的。从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给企业带来的是企业行为短期化,少数经营管理者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无视固定资产的运行状况进行掠夺性生产经营,更谈不上固定资产再投资。目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性能差,生产规模小,能源原材料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中低档产品的市场不断丢失。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全面的更新改造。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积极性,将新的技术和设备快速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增大技术含量,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实,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物价下降并非好事。在现实生活中“谷贱伤农”的说法同样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的同时,一些传统的产业部门,也在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降低成本。投资数额的增多,大量先进机器设备进入生产过程,使社会购买力提高,扩大了投资中所需商品的需求,缓解了物价下降和产品销售困难的局面。 消费型增值税4、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奖励出口的重要措施。中国出口产品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也采用退税制。由于中国在增值税计算中不抵扣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以在退税金额中也就不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采用同样税率的国内商品征收的增值税金额就会比国外同类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金额高,增大商品的内在价值,使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消费型增值税遵循终点退税原则,能够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商品价格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国的生产状况,增强国际竞争力。 5、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小、税负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实行终点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6、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而外资企业在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内外资企业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消费型增值税的使用,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均加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部分,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7、符合国际惯例。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了税收国际化。在税收国际化进程中,要求区域内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融入到世界经济有机整体之中。目前在征收增值税的100多个国家中,采用非消费型增值税的仅占10%左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等个别国家。如果我国继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会妨碍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消费型增值税的国际性选择同样适用于中国增值税的改革。 消费型增值税(二)负面影响 1、使税收收入在短期内急剧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90%来自于税收,近几年增值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稳定在50%左右。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以折旧部分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固定资产连同增值税税额就会从原来增值税税基中退出,由此导致增值税税基减少,并相应减少增值税收入。当年减少的增值税收入额为当年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折旧总额x17%.根据1998年统计数字,我国固定资产增量为3945.48亿元,按6%综合折旧率计算当年计提折旧236.73亿元,影响增值税收入减少40.24亿元。 2.加大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压力。中国目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消费型增值税的采用,扩大了固定资产的需求,导致资金需求量增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高,所需生产人员减少,造成社会就业压力大,同时对就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的提高,使一部分人就业机会可选择性减小。 虽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短期内会减少财政收入,但由于投资加大、技术进步、现代税收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的交叉稽核和审计更为有效,税款流失减少,在总量上财政收入增长仍能得到保证。虽然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就业压力增大,但在一定时期,投资总量增大,生产规模扩大,就业机会也在增多。并且,由于整个社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会使就业总量增大。 总之,消费型增值税是中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最终目标,基于中国目前基本国情及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要积极稳妥地加以实施。 征收管理 消费型增值税中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是必然,现在的关键是如何完善其运行机制,而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既是其运行机制的组成,更是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保证: 1.强化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管理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管理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在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之初,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除了加大税收宣传税法教育以外,应当在其正式转轨实施前的几个月内,做好纳税人登记管理的准备工作,准备充分的资料向纳税人提供。其次,在原有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的基础上,配合消费型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为简便起见,选择对预期负有纳税义务的经营者进行登记,而对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经营者不进行纳税登记(不宜再在增值税制本身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应对经营规模较小,不适宜缴纳增值税的经营者,改征营业税,不再征收增值税)。再次,严格按照登记内容要求据实登记,不得虚假填写,以确保增值税课税基础资料的完整准确;对不办理纳税登记或登记内容不实者,应作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最后,尽快推行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登记号,此税号是经营者纳税识别号,有利于运用识别系统进行交叉检查。同时它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营者纳税意识和经营信誉的一种标识。 2.改革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国1994年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强调票税合一,以票管税,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不能说不重视,管理手段不能说不严格。但因增值税抵扣机制使专用发票具有特殊意义,相当于印制钞票,高额的非法利益使少数不法分子千方百计地钻发票管理漏洞,不惜以身试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全面抵扣,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更要强化发票管理。这里建议配合小规模经营者不缴纳增值税的改革,不宜再采取专用发票制度,政府不再硬性规定使用统一专用发票,经营者可根据自己经营范围和经营对象选择发票使用,但无论使用何种发票都必须在发票上注明经营交易的双方名称、地址、关联人和相关的法定内容,同时加强 消费型增值税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簿记管理,实行适当的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与销售收入、材料采购相关账户,核算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改变增值税计算长期处于账外的现象。 3.强化出口退税管理中国增值税出口退税存在着征少退多现象,实行不同退税率的办法,不能根治问题,而且有悖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强化出口退税管理,基本原则仍应遵守“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但要将出口企业退税纳入增值税的日常征管程序。目前对自营出口企业和外贸代理出口实行零税率办法,纳入增值税常规管理,先征后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可采取过渡办法:供货企业以不含税价格向外贸企业提供出口货物,对出口企业退税相应改为对供货企业抵扣或退税,但要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
定义 行邮税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由于其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故也为对个人非贸易性人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收的总称。 课税对象包括人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行邮税的征管工作是海关征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关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征收行邮税,对一些国内外差价较大的重点商品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予以必要和适当的调控,既能有效地发挥关税的杠杆作用,又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国家建设累计资金。 目录 1特点 2征收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特点 1、需要纳税的是进境物品。 2、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而为一。 3、设有单独的税率表,根据物品类别的划分设有相应的单一的进口税率。 征收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行邮税 海关关税的征收对象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行邮税的征收对象是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具体是指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凡准许应税进境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征收进口税。 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是行邮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邮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中国标准 和欧美等国相比,我国的行邮税也保持着明显的高税率,目前行邮税所采用的进口税税率共设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为书报、刊物、影像制品及金、银制品、食品、饮料等;第二档20%税率的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等,30%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1万元以上高档手表,50%则为烟、酒、化妆品等。而相对于国内这四档进口税率,在国际快递公司DHL在网站上,给出的欧盟行邮税一般性参考仅为5-9%。 起征限额 行邮税 海关总署发布的第43号公告称,从2010年9月1日起,取消了过去对个人邮递物品500元的免税额,并且对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邮税”起征限额被大幅降低。 根据海关总署《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每千克奶粉的税额是20元;香水、乳液、粉底单件物品税额为50元。若按过去500元标准来看,每寄25千克的奶粉才达到征税标准,按900克一罐算,相当于27罐左右,化妆品则可以购买数十件之多。不过随着43号的生效,2010年9月1日起,奶粉一次也只能寄两罐才可以免于征税,而邮寄化妆品1瓶就会达到应征税额的限制,若考虑到通胀因素,50元的税基起征根本无法满足正常需求。[1] 2010年8月,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第54号令,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