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缴交的税款。 征收背景 香港对个人在港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收入课征的税收。1940年开征,后因太平洋战争爆发而停征,战后恢复征收并逐渐成为香港主要税种。薪俸税的纳税人是在香港任职或受雇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个人。入息,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收入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及长俸等收入,雇员享受雇主免费提供住房待遇或缴纳住房费而得到雇主提供补偿,也应作为个人所得纳税。个人因在公司任职或受雇而有权获得该公司的股份,并运用或转让该权利而取员提供的假期旅行支出,根据退休金计划而领取的退休金以及一个课税年度内在港工作不超过60天者,也不纳薪俸税。薪俸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入息)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后的余额。经认可的慈善捐款亦可扣除,但捐款总额不得少于100元,不得超过经扣除开支后入息的10%。必要费用是指不属于私人或家庭消费,而纯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费用。生计费用(个人免税额)是指涉及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者生活费用的开支。费用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予以调整公布。 含义 薪俸税样本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缴交的税款。 政府会对薪俸税纳税人提供各种免税额,扣除免税额后会按一个累进的征税率征税。惟所征收的薪俸税款,不会超过按标准税率(即未扣除免税额的应课税入息的某一个固定百分比)所征收的税款。任何人士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而获得之收入,减去允许之扣除(个人免税额或慈善捐款)后,必须交纳2%-20%的薪俸税。目前,薪俸税率分2% 、8% 、14%和20% 四个等级。目前个人免税额HK$10万元。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8条,除非条例另有规定,任何自然人在每个课税年度产生或得自因为香港的雇佣所得,均须报及支付薪俸税。其中雇佣所得是指该纳税人在香港由于提供雇佣服务所得的一切入息,包括退休金、假期工资。 课税年度 在香港,薪俸税的课税年度是每年西历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在中国大陆,课税年度是每年西历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课税范围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及退休金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词,包括所有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但此项定义并不影响该词的一般广泛含义。税例对海员、航空人员及其他在香港作短暂停留的人士及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区已缴纳在性质上与香港薪俸税大致相同的税项的人士均有特别规定。 入息一词包括各种收入,也包括由雇主免费供给的寓所租值,或该项租值较雇员实际付予业主租金所多出的数目,评税时所计算的寓所租值为:雇主或与雇主有联系的人士给予该雇员的薪酬总数(扣除支出折旧等后)的10%。如雇员自赁寓所,而由雇主补发部分所付的租金,则该寓所将视为由雇主免费供给论,如雇主只补发部分所付的租金,该寓所仍将视为由雇主供给,但未有雇主补发的数额,则视为雇员实际付给雇主的租金。 评税基础 薪俸税的课征是以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入息计算,并在该课税年度先行征收一项暂缴薪俸税,到下一年度评定该课税年度应课缴的薪俸税后,已缴付的暂缴税先用以抵消该笔税款,如有剩余则用以抵消下一年度的暂缴税。暂缴薪俸税是根据上一年度入息减去免税项目后计算,如上一年度并非全年有入息,暂缴税则根据该课税年度全年的估计入息减去免税项目后的计算。 现时之免税额概述 项目 金额(港币) 个人免税额 108,000 已婚人仕免税额 216,000 子女免税额 第一及第二名子女 每 名 30,000 第三至第九名子女 每 名 15,000 供养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30,000 单亲人士免税额 108,000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30,000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60,000 薪俸税税率 累进税率 项目 百分比 首35,000港元 2% 次35,000港元 7% 次35,000港元 12% 其余 17% 应课税入息净额=入息总额-扣除项目-免税额 例如,您是一位单身人士,您在2001至2002之财政年度内有HK$178,000 的薪金收入,则您该年度的税负就是HK$3,150计算方法如下: 首HK$108,000 : 免税 超出 HK$108,0000 的第一个HK$35,000 : HK$700 超出 HK$108,0000 的第二个HK$35,000 : HK$2,450 标准税率 所有收入的15% 征收方式薪俸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但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得超过扣除前应税所得的15%。课税级距及税率也是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每年予以调整。 薪俸税按年征收,实行严格的雇主与雇员双问申报制度,不实行雇主支付收人时的扣缴。雇主必须提供招雇、解聘雇员情况及申报雇员报酬资料,每年4月1日至5月1日向税务局申报上一年度雇员薪俸情况。雇员须在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申报本人薪俸情况,填写薪俸税申报表。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处理加以核实和审查,发出稽征和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本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在当年7月至8月预缴一次(约占税款的75%),年终结算。预缴税款是根据上一年度应税所得计算,如果收入不正常可进行估算。如果是在年度中间取得的收入,则应就从取得收入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之日止的所得额征税。但在本年度所得少于上年度所得时,则按本年度所得计征。
销项税定义 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即销项税金。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你花1元钱买的商品的同时(卖方如果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话),给你商品的一方要替税务局向你收0.17元的税款。你要向卖给你商品方支付1.17元.当你把1元的商品以1.2元卖出的时候(或加工成别的商品以1.2元卖出时),你要替税务局向购买方收取1.2*0.17=0.204元税款.实际你的纳税额是0.204-0.17=0.034元.0.17元叫进项税0.204元叫销项税.用0.17元抵减0.204元的过程就叫抵扣进项税.抵扣的前提是你是一般纳税人,有认证过的进项税额.当月没抵扣完的可到以后抵扣。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2、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3、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5、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计算抵扣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增值税,但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2月24日的财税[2005]28号《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东北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包含的增值税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增值税 7、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值税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税务机关进行防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8、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的进项税
简介 遗产税漫画 1.总遗产税制。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2.分遗产税制。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继承人,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 3.混合遗产税制。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额征一次继承税。 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现状 香港遗产税进程 中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中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访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中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5、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制。到目前为止尚未开征遗产税.原因如下: a.中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们的收入和拥有的个人财产普遍不多,可以征税的遗产是十分有限的。目前中国有1.2亿工薪收入者、8000多万个体工商业劳动者和数亿农民,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不可能也不应当成为遗产税的纳税人。 b.虽然中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拥有大量财产的人,但是这些人和他们的财产很分散,而且许多财产是很隐蔽的(特别是没有彻底实行实名制的金融财产)。从年龄结构来看,这部分富有的人大多数在30——50岁之间,谈及遗产税为时尚早。 c.许多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还不强,加之中国的遗产税已经停征五十多年之久,绝大多数的人没有缴纳这种税的概念和习惯,这种税在开征之初可能不大容易被人们接受。例如,当有些新闻媒体报道了政府将要开征遗产税的消息以后,就出现了有些人误以为每个人的所有遗产都要缴纳遗产税,因而大发不满的笑话。 d.由于目前中国没有建立全面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彻底的储蓄存款实名制等与征收遗产税密切相关的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遗产税税源的控制能力是十分有限的。 退一步说,即使是在发达国家,由于公民的厌税情绪、富人偷税手法的多样化和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遗产税的偷漏情况也是很严重的。例如,有人估计,在美国,申报征税的遗产总额可能只有实际遗产总额的10%。 e.在上述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力量和技术手段相对薄弱,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也有一定的困难。加之此税收入数额比较少,管理工作(包括申报、登记、调查、评估等)比较复杂,对于从事此项工作的税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比较高,征税成本也将是比较高的。 发展趋势 遗产税漫画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可能逐渐转为地方税种。 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多数国家是放在中央税收中,这与征收这两个税种公平财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强调政府调节作用都是着眼于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视地方政府,但在征收过程中,这两个税的收入不多,所费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征收似不如交给地方政府好。且近年来各国都比较重视地方体系的发展和调整,从调劝地方积极性,便于征管的角度考虑,将其作为地方税种为好。 (二)两税的配合问题将有新的突破 各国寻求解决两税配合问题已有多年。从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这个问题将会有新的突破,发达国家方面可能倾向于将两税合并,而发展中国家可能将两税并为一个税种。从税制模式变动看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三)税率设计将趋向简单化和兼顾公平 由于税率是关系到纳税人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的核心,税率的设计和变动将更谨慎,今后各国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另外还会根据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税率。 (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从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将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主要是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的意识,改进财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等等。 国际遗产税 遗产税制度分类表 (一)美国的遗产税 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习惯上,人们不是将它们作为两种税看待。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财产转移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1991年,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72.1%、27.2%、0.2%。 (1)纳税人。联邦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遗产总额的确定与遗嘱本身及是否产有遗嘱无直接联系,而是由税法确定。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3)财产估价。遗产总值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动产,可适用减低估价。赠与财产价值按赠与发生时的市场估定。(4)扣除项目。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5)抵免。两税设相同的抵免额。抵免分两个部分,一是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二是税收抵免,允许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6)税率。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 美国自201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一年遗产税。这就意味着,那些生命垂危的美国富人只要活过今年1月1日,就能让自己的继承人免缴税率高达45%的重税。但这样的好日子或许很快就会结束,如果国会不采取行动,遗产税将在2011年卷土重来。在一些美国媒体看来,美国国会正在“激励死亡”。 [1] (二)日本的遗产税 (1)纳税人。继承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3)税额计算。日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4)扣除和抵免。遗产税扣除项目有: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三)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 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赠与税的纳税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在境内外继承遗产或受赠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坐落于德国境内的因遗赠继承或受赠而得到的财产征税。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因继承而获得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赠与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虑报酬的转移以及为某一特定目的的转移,对这种转移而得的财产课赠与税。 财产估价。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按继承发生时或赠与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该公司资产平均收益率估价。珠宝首饰、高档艺术收藏品由专门鉴定单位估定。税率。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免税规定。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税额250000马克,和额外免税额250000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0000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0000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抵免: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已缴纳的外国遗税和赠与税,但规定最高抵免额外负担不超过按德国税率计算的国外财产的应纳税额外负担。10年之内由同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送的财产要累计一起课税,以前已纳赠与税额外负担允许抵免。 委员提案 陈光标 2009年3月3日,被称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将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呼吁向富人征收遗产税。”在回答“生意和慈善间的精力冲突怎么解决”时,陈光标表示:“我捐得越多,得到的越多。我回报社会,现在也看到了社会对我的无形回报。我认为富人更应该回报社会,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 政协开幕式结束后,陈光标表示,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向富人征收遗产税的提案,遗产税比率至少应为60%,而他自己将拿出90%的遗产税捐给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2004年09月21日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一)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三)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四)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五)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六)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七)被继承认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地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至(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 第七条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八条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并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后的余额。 第九条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条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十二条遗产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遗产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遗产税。 第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与境外的财产,按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的所在地划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所在地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不动产以及附于不动产的权利,按不动产所在地确认; (二)车辆、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证照发放机关所在地确认; (三)除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按其登记机关所在地确认。但著作权按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认; (四)债权,以债务人经常居位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五)各种股票、公司债券,以其发行机关报所在地为准; (六)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其行政管辖权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七)除上述财产以外的动产,以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位地为准。 第十五条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遗产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现什计算征收。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价可依或申报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赠与财产在赠与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孔不入价可依或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赠与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财产价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七条境外财产依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征遗产税税额中抵扣,且抵扣额不得超过依本条例规定计算中心应征税额。如抵扣额低于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征税额的,应补缴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十八条遗产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没有户籍的,由被继承人居位地或财产所在地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早二个月内,依前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产税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遗产税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对遗产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应征税遗产净额及计算。 2、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美国除了内华达州外,其余各州都征收遗产税,且多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 (二)香港的遗产税 香港现行的遗产税条例是在1932年修订的修正版基础上,经不断更新、修订而形成的。 1、课税范围与对象 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涉及面相当广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财产,除规定准予豁免外,均应征税。财产的定义为:土地、楼宇、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财产不征税。 2、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就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在计算时,还有一些豁免规定,如生前的赠与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实行,不征遗产税,减征规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时所遗留的物产、财产,如已纳遗产部分,在其死亡后五年内,接受遗产者也死亡的,后死者遗留的所继承遗产可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 3、税率 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也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 1997年4月1日-1998年4月1日$7,000,000豁免 超过 不超过 税率 $7,000,000 $8,500,000 6% $8,500,900 $10,000,000 12% $10,000,000- 1998年4月1日- $7,500,000豁免 超过 不超过 税率 $7,500,000 $9,000,000 5% $9,000,000 $10,500,00 10% $10,500,000- 15% 4、边际宽减。当遗产值处于两个级距之间边缘时,扣除按两个级距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净遗产所得的数额,采用高一级税率的不得低于采用低一级税率。当高一级的税后遗产净所得少于前一级税后遗产净所得时,除扣除按前一级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遗产净所得留给遗产受益人外,其余额全部作为遗产税款缴税。 (三)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 1、遗产税 (1)纳税人。继承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 (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额计算。日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 (4)扣除和抵免。遗产税扣除项目有: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5)税率(略) 2、赠与税 (1)纳税人。由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为纳税人。按在日本有无住所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 (2)课税对象。包括赠与财产和视为赠与财产。赠与财产是由赠与取提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赠与财产是指法律上不是赠与财产,但实质上又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包括保险金、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 (3)课税基础。课税基础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 (4)扣除和抵免。赠与税的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抵免。 (5)税率。赠与税单独设立税率。(略) (四)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 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赠与税的纳税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在境内外继承遗产或受赠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坐落于德国境内的因遗赠继承或受赠而得到的财产征税。 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因继承而获得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赠与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虑报酬的转移以及为某一特定目的的转移。对这种转移而得的财产课赠与税。 3、财产估价。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按继承发生时或赠与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该公司资产平均收益率估价。珠宝首饰、高档艺术收藏品由专门鉴定单位估定。 4、税率。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5、免税规定。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税额250000马克,和额外免税额250000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0000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0000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 6、抵免。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已缴纳的外国遗税和赠与税,但规定最高抵免额外负担不超过按德国税率计算的国外财产的应纳税额外负担。10年之内由同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送的财产要累计一起课税,以前已纳赠与税额外负担允许抵免。 (五)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 1、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含赠与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2、课税对象。包括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和赠与人赠与的全部财产。 3、税率。分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 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发展趋势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可能逐渐转为地方税种。 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多数国家是放在中央税收中,这与征收这两个税种公平财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强调政府调节作用都是着眼于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视地方政府,但在征收过程中,这两个税的收入不多,所费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征收似不如交给地方政府好。且近年来各国都比较重视地方体系的发展和调整,从调劝地方积极性,便于征管的角度考虑,将其作为地方税种为好。 (二)两税的配合问题将有新的突破 各国寻求解决两税配合问题已有多年。从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这个问题将会有新的突破,发达国家方面可能倾向于将两税合并,而发展中国家可能将两税并为一个税种。从税制模式变动看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三)税率设计将趋向简单化和兼顾公平 由于税率是关系到纳税人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的核心,税率的设计和变动将更谨慎,今后各国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另外还会根据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税率。 (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从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将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主要是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的意识,改进财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等等。对我国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借鉴 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访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起源 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种类 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 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 总分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帝国时已有遗产税的征收。 中国遗产税起征的三个基本条件 1、税务机关与银行的联网 2、个人所得税的全国联网 3、《物权法》的颁布实施[2] 专家学者观点不一 反对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税收室副主任张学诞:不成熟的理由有二个: 其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经营所得。按照国际惯例,这部分财产在征收财产税时应扣除,或给予一定照顾。这些致富者大多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都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国家近期内收入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一定冲击,挫伤其生产积极性,带来资金外流。 其二,美国将在2010前停止征收遗产税,据了解,原因是遗产税征收的成本太高。征收遗产税将得不偿失。 赞成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当前开征遗产税十分必要:一是我国已经修改了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如果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界定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二是目前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就是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开征遗产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调节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张俊海博士:我国不开征遗产税应该说是一个漏洞,应该早日与国际接轨。通过遗产税的征收,鼓励个人奋斗起点的公开性,另外也鼓励富人去世前,多向社会捐款,多少起到减少贫富差距作用。 但是,遗产税实施方案的制订,一方面要有利于保护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有些国家征收的遗产税很高,不允许你将过多的财富留给后代,但我国现阶段,人们的认识程度还没达到西方的程度,所以,你得允许公民个人创造了财富后,将相当一部分财产留给子孙。另一方面,就是通过政府征收遗产税,调节社会财富,将征收的遗产税作为国家收入,作为公共产品、公共投资来还给社会,还给老百姓。这里面有一个平衡点的问题,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十分关键,弄不好会引起巨大的争议。 [3]
营业税 简介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根据不同的计税依据对征税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并以此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直就对中国境内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和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后,先后将营业税合并到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1984年,重新单独设立其税种,并适当扩大了征税范围。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税,亦称“公钞”。凡在澳门经营商业工业或其他工商业性质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均为纳税人。营业税按不同行业所持牌照,确定不同等级的年固定税额,并附征5%的印花税公共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全年的税额为150澳元;针织、建筑不动产交易等全年税额为500澳元;离岸银行适用18万澳元的最高年税额非牟利性的中小学及技术学校、捐赠社会慈善的文艺演出、报刊出版和4人以下的家庭小型工场免征营业税营利事业的固定资本额或投资额不超过6000澳元者,按适用年税额减半征收。 特点 营业税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营业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 (2)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简便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 (3)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即行业相同,税目、税率相同;行业不同,税目、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较低。 计税依据 营业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等。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及税率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包括以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应税劳务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其他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一共设有9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根据行业的不同税率从3%--20%不等。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3%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 3%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及其他金融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3% 包括:邮政、电信 五、文化体育业 3% 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动植物园)、展览、培训、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图书资料借阅等业务 六、娱乐业 5%—20%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七、服务业 5%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八、租赁业 5%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5%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包括:陆路运输(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水路运输;打捞,比照水 路运输征税;航空运输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建筑业建筑业税率为3%。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包括: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4)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包括:邮政(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电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包括: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体育业(包括举办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活动提供场所)。 房产 (6)娱乐业 娱乐业税率为5%--20%。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壁球、网球等项目;经营射击、游艺机、跑马、狩猎(包括钓鱼)、游艇、赛车(专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台球、保龄球、其他游艺项目。 (7)服务业 服务业税率为5%。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8)租赁业 租赁业税率为5%。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9)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征点 营业税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税务局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免税项目 中国过去对营业税的减免,从性质上看,既有政策性减免税,也有困难的减免税;从审批权限来看,既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也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税,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减免税。减免权限的分散和减免税的过多,实践证明弊病较多,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也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后的营业税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有: (1)将减免税权全部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2)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和个人一律不予个别减免税。 (3)统一减免税规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强的免税项目。 最近发布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除上述项目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地点 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一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中央铁路运营业收人的纳税地点在铁道部机构所在地。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该土地或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6)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集中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其省级以下机构建立前,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纳税大厅 纳税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缴纳营业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同时有下列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 纳税申报 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纳税期限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大小核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以一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此项规定执行。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扣缴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 (1)建筑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3)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时,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境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基本介绍 筵席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实行有起征点的幅度比例税率。 1988年9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具体征税办法和实施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筵席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的纳税人。 二、筵席税的征税对象 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具体包括: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办筵席的行为。 三、筵席税的计税依据 筵席税的计税依据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部价款,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各种价款。 四、筵席税的税率 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采用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筵席税的起征点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确定。 六、筵席税的征收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法律条规 筵席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现已失效) 第一条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第三条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25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第四条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第六条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第七条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第八条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第九条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筵席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二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征收对象 筵席税 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具体包括: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办筵席的行为。筵席税的计税依据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部价款,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各种价款。 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采用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筵席税是一个地方税种,是否征收,由地方各级政府确定。 征收作用 筵席税 1935年,中国的一些省、市县开始自定办法,对举办筵席征税。1942年,国民政府开征筵席及娱乐税,税率不超过价金的10%。抗日战争后改为超过起征点5倍以下的,最高税率为10%;超过起征点5倍以上的,最高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决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为该税的税目之一。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1953年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把筵席税目并入营业税,实际上对筵席不再征税。80年代后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也出现了一些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现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98年9月2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的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人民币二百元至五百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筵席税的具体开征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决定将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1] 存在问题 筵席税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国人好客,亲朋好友来了,主人往往尽其所能,七个碟子八个碗,款待对方酒足饭饱。不过,受经济条件限制,过去请客也就是在家张罗,没多少人掏得起钱,经常请客下馆子。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客人来了也好,朋友小聚也罢,大都会到饭店订桌饭局,撮上一顿。至于商务往来,公款消费,更是充斥高档饭店,一餐下来,动辄成千上万,也已屡见不鲜。除了好客以外,中国人又崇尚节俭,“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或许是为了防止奢靡之风,抑制畸形消费,政府于1988年推出了筵席税。 筵席税的纳税人,是在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营业场所,包括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等等。既是营业场所,家庭自然不在此列。就是说,在自己家里请客,是免征宴席税的。不过当初开征筵席税时,家宴也涵盖其中,只是考虑到去居民家收税,管理、监督多有不便,后来也就停征了。 筵席税,说起来,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何出此言?原来,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这些人请客吃饭,国家不仅不限制,反倒举双手赞成。道理很简单,他们消费,求之不得,毕竟支持旅游事业发展,增加外汇收入,是不可多得的好事。征收此税的初衷,根本是为了引导国内合理消费,反对公费请客,铺张浪费。 事实上,筵席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税收收入一直不丰。到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当年,国家税制改革,筵席税下放,由各地自行确定收税与否,税款上缴地方财政。除内蒙古、陕西等少数省份开征外,多数地方都停征了筵席税。到2002年1月1日,内蒙古也取消了筵席税。本是出自一番好意开征的筵席税,为何会遭遇尴尬,几乎已形同虚设呢? 税负过高,是筵席税实行难的重要原因。中国筵席税税率,定为15%-20%之间,远高于一些生产环节的税负。起征点订得也比较低,每餐花费200-500元,就要上税。这一标准,不仅指菜价,酒水、饮料、香烟、主食,全部算在里面。如果按现在的消费标准,在大中城市,恐怕哪桌酒席都得交一笔筵席税。这样看来,一餐下来,涉及的税可真不少。就拿酒来说吧,饭店买回来的酒含增值税,客人购买餐饮服务,这里面又含着营业税,一不留神喝多了,还得再计征一道筵席税。有道是,砍头生意有人做,赔本买卖无人干。饭店自然会想方设法,让食客做冤大头,把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他们身上。可是,如果因此背上个宰客的名声,也会丢了回头客,生意难做长久。所以,餐饮业对筵席税的态度,是满肚子不乐意,能漏就漏,省一个是一个。 税收实施成本高,是筵席税难以为继的又一原因。道理明摆着,税务人员是下面千条线,上面一根针,各种各样的税,如果都由他们一手操办,只能是有心无力,事倍功半。特别是筵席税,总不能让税务人员成天饿着肚子,一桌桌地算计花费多少。因此,筵席税采用代征代缴方式。也就是说,由经营餐饮业一方负责代征代缴筵席税。筵席税的收缴方式,使征收难以得到保障。譬如说,一拨客人到A餐厅吃饭,花费600元,A餐厅应该代征税金,可如果餐厅老板循规蹈矩,照章办事,不免开罪了食客。此处要收税,自有免税处。头脑活泛的B餐厅老板,把600元餐费一分为三,开了3张200元的发票,低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神不知鬼不觉,把税抹平了,买卖双方皆大欢喜。税务部门纵有三头六臂,也不能洞察秋毫,即便哪家饭店倒霉,被税务检查抓个正着,也无非交点罚款了事。对此,税务部门虽早有察觉,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对遵纪守法的餐厅,按照代缴税款,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代征手续费给商家。可商家更精明,一餐几十元的代缴税款,代征手续费恐怕只有区区几元钱,比起客人的消费来说,真是小巫见大巫。如此看来,筵席税征不上来,也就不足为怪。 筵席税下放以后,大多数地方取消了这块税收,并非出自无奈,而是从经济生活实际出发,采取的明智之举。当初国家开征筵席税,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持续升温,富裕阶层开始形成,穷人乍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追求奢华、高消费、大吃大喝现象。这一时期,腐败现象也开始抬头,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之风迅速滋长。国家开征筵席税,本意是引导消费,制止腐败,本无可厚非。但时间一晃过去十几年,经济形势早已不同过去。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内市场由原来的供不应求,变为供过于求,一方面买方市场形成,大量商品积压卖不出去;另一方面,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出现了紧缩迹象,内需不足成了大问题。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已成为当务之急。而扩大内需,既包括投资需求,也包括消费需求。别小看一桌酒席,不知要带动多少产业,创造多少就业机会。再看筵席税,横刀立马,对消费发难,与当前的经济形势很有些背道而驰的味道。再说惩治腐败,恐怕还要多想想别的法子,从源头上做文章。事实证明,靠征收筵席税,想刹吃喝风,像是隔山打虎,发挥不了大作用。 筵席税在内蒙古开征和停征,为上述观点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支持。1988年,国家出台 《筵席税暂行条例》 ,当年,筵席税就落户内蒙古自治区。1994年筵席税下放,内蒙古是少数保留该税种的地方之一。作为一个内陆省份,内蒙古经济欠发达,财政开支时时捉襟见肘。筵席税作为地方税种,它的征缴,对地方财力增加大有裨益。但形势变了,人们的观念也会发生变化。比如唐朝时,以丰腴为美,圆润丰满的杨玉环是人们的偶像。可如今,骨感美人大行其道,减肥、瘦身成为时尚。税种设置也是如此,当年的优秀税种,会随着经济形势的改变,而变得不合时宜,风光难再。内蒙古属西部大开发战略要地,开发西部,谋求经济发展,是紧急要务。俗话说,无工不富,无商不活。要吸引投资,广交朋友,没有正常的应酬交往,在中国恐怕还不行。筵席税收入事小,招商引资事大。2001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宣布,停止征收筵席税。[2]
烟叶税2006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1958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1983年,国务院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选择特定农业产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当时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包括烟叶,对烟叶另外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我国进行了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取消原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将原农林特产农业税与原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统一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并于同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其中规定对烟叶在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为31%。1999年,将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下调为20%。 谈论烟叶税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至此,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失去了法律依据。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纳税对象烟叶税的纳税对象是指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计税依据及计征方法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税率为20%;计征方法是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征收机关及适用法规烟叶税的征收机关是地方税务机关,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关于烟叶税的纳税申报时间,由各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不迟于次月末的期限内,在不影响税款征收的情况下自主核定。 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 法律法规 烟叶税票据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九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思想《烟叶税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农村税费改革和税制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征收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实现烟叶税制的转变,完善烟草税制体系,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叶收购的单位; 2、烟叶税的征收环节为烟叶收购环节; 3、烟叶税的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 4、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烟叶的收购金额; 5、烟叶税的征收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这主要是因为,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这次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另外,烟叶税的税率与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相同,也是20%,税率没有改变。因此,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功能烟叶税的诞生既是税制改革的结果,也是国家对烟草实行“寓禁于征”政策的延续。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政府的财力受到了较大的削弱,特别是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在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独享税种税源零散、收入少、征管难,还不能承担财政支出的情况下,烟叶税作为一个与地方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紧密相关的特色税种理应得到发展和壮大。 烟叶税独立征收后,其性质由农业税变为商品税,烟叶收购中所开具的发票成为增值税抵扣的依据,使烟叶税与增值税的征收紧密相连,但它又延续了烟叶特产税的税收分配办法,其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这不但起到稳定地方财政收入的效果,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特色经济的积极性。其次,烟叶种植主要分布在贫困的边远山区。据统计,全国510个种烟县中有185个县属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其他有相当一部分属省级扶贫县,这些地区商品经济发展滞后,工业基础薄弱,且引资能力较差,传统的商品税难以发展成为地方支柱税种。再次,烟草制品的市场需求弹性较小,烟叶需求量能够长期保持稳定。烟叶税是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有效方式,既有助于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也有利于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烟叶税的征收成本低,有利于税收的征管。烟叶税的开征并没有明显增加地方税务局的行政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并没有因新税种的开征而另设机构:由于烟叶收购期、收购点都较为集中,地方税务机关也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税源情况,并组织人员进行征收。 税务问题烟叶生产补贴缺乏制度规范,扭曲了烟叶税计税价格由于地区间生产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别,各省对烟叶生产的产前补贴也各有高低,如对烤烟生产的化肥、农膜、农药、烤烟用煤等农用物资进销差价的补贴,对烟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补贴等,造成地区间烟叶生产边际收益的差异。而这些补贴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基本采用一年一定的方式,不但不利于烟叶种植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烟叶税的征收工作。此外,由于这些补贴多是由收购商在产前或产后以实物的形式提供给烟农的,很难在收购价中体现。地方各级政府为了提高烟农的种烟积极性,安排的烟叶生产补贴除了包括上述省级政府要求的明补外.往往还安排了一定的暗补,这必然使烟叶税计税价格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从而造成税源流失。 烟叶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烟草公司在收购烟叶时必须向出售人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是计算烟叶税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法定凭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诸多因素影响了发票的开具工作,进而影响税收的征管。一方面,由于大多数烟叶的出售人是自产自销的农民,很难或不知如何提供有效证件,使得收购人难以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面,大多数烟农纳税意识薄弱,在收到货款后也不主动向收购商索要发票,这使得交易方的监督失去了作用,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稽征成本;第三,由于烟叶交易双方的购销关系基本为现金交易,税务机关也难以准确掌握烟叶交易实际发生额,从而有可能造成税收的流失。此外,按政策规定,专用发票上应注明农产品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些地方还要求逐笔开具,不能由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等等.这些规定与客观条件有较大的偏差.也给专用发票的开具带来困难。 意义 巡视烤烟房改革烟叶收购价格制度,保障烟农经济利益应有条件地放开烟叶收购价格。烟草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它由国家专卖,属于国家垄断性质,如果完全放开烟叶收购价格有可能会出现价格扭曲的现象,即价格无法反映市场的供需情况。为此,政府可以通过规定各种烟叶的最低收购价格以保护烟农的基本利益。同时,由于烟叶种植极易受到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烟叶生产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为了减少烟农种烟的风险,稳定其生产积极性,也需要最低收购价格作为保障。 进一步改革烟叶生产补贴政策,完善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了给烟叶种植创造-个稳定的政策环境,避免烟叶税的流失,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来完善烟叶补贴政策:1.中央政府进行统筹和协调,将各地对烟叶生产给予的明补和暗补进行归类,制定统一完善的补贴项目和标准,对一些地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特别补贴的,应规定将该补贴标准控制在合理范围内。2.在确定各省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各地一定的浮动空间,使各地能根据本省实际安排补贴政策。3.以上年的通货膨胀指标、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标及农产品价格指标等与烟叶生产及烟农利益密切相关的价格指标为基础,建立烟叶收购参考价格和补贴的浮动机制,保障烟农利益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受损。 逐步建立起烤烟综合保险制度烤烟风险直接影响烟农种烟的积极性,财政补贴、价格补贴等政策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生产风险,但不稳定的政策因素难以维持烟叶生产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建立烤烟保险制度可以消除烟农对种烟风险的顾虑,保护其应得的利益。由于烟叶生产涉及烟农、烟草企业及政府三方的利益,可考虑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体系,即烟农白保、烟草企业与烟农共保及政府统筹保险。在一些地区已探索出一些成功的保险方式。例如,广西河池市烟草分公司的烟叶生产风险保障金制度,按合同面积每亩提取一定款项,存入专用账户,作为当年的烟叶生产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烟农进行适当补偿及防灾救灾。再如河南内乡县的烟叶生产风险金机制是烟草企业与地方政府共担烟叶种植的风险.每亩每年征收10元,其中县财政负担2元、植烟乡镇负担3元、县烟草公司负担5元,10月底以前,足额筹措到位.实行专账专户,并成立基金管理理事会,理事会单位分工负责,强化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对烟叶种植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达到50%以上的烟田。由受灾乡、村写出申请,经理事会组织人员现场评估后,对受灾烟农给予一次性救灾补助。风险基金不透支,节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改进烟叶税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烟叶税的征管不仅关系到地方税收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烟草行业的税收链,而烟叶收购专业发票是承接两者的关键点,为做好烟叶税的征管工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统一全国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对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项目进行删减,以提高发票的开具效率。2.允许收购单位在附有收购明细表的情况下汇总开具,这样既方便出售人销售.又方便企业收购业务的顺畅开展。3.为加强对烟叶采购过程中现金流的监管,应要求各烟站收购资金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这样可以减少采购人员通过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的行为,同时也可以有效减少由于实际现金流与票据不符造成的税收流失。 相关词条 个人所得税 农业税 纳税人 房产税 养路费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 附加税 参考资料[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www.mof.gov.cn/shuizhengsi/zhengwuxinxi/shuizhijianjie/200806/t20080630_54450.html[2]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http://www.hebds.gov.cn/SSZS/SZJS/200705/t20070531_2655.html[3]中国经济信息网 http://www.cei.gov.cn/loadpage.aspx?page=ShowDoc&CategoryAlias=zonghe/ggmflm_zh&ProductAlias=zhuanjshj&BlockAlias=zjzjsd&FileName=/doc/zjzjsd/200805302614.xml
目录 1 营利事业所得税概述 2 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概述 营利事业所得税是民国时期所得税的一种。1936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8月22日行政院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所得税采用分类课税方法,按其性质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于当年10月1日开征,其计税对象为纯收益,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的营利事业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所得和一时营利事业所得。1943年2月,国民政府修正所得税法,前两类所得的税率由5 级调整为9级,起征点由原规定所得合资本额5%提高至10%;最低税率由3%提高至4%;最高税率由10%提高至20%。一时营利事业所得者不能按资本额计算的,原规定所得额满100元者即行课税,改为所得额满200元者始行课税,税率由4级增为14级,其最高税率由20%提高为30%。1946年4月,国民政府再行修正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改为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对个人所得除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对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者加征综合所得税。 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对营利事业的盈余征收的所得税,性质类似一些国家的法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但其纳税人除公司法人外,还包括独资、合伙及合作社,范围较广。按照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凡在境内经营的营利事业,包括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的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的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均须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以其本年度收人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的纯益额为课税所得额。营利事业如有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依规定扣缴税款后,不计人所得额。营利事业所得税采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课税所得额在新台币5万元以下者免税;全年课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课税所得额课征15%,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5万元部分的半数;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 25%的所得税。 减免范围:主要包括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消费合作社的盈余;营利事业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各级政府机关及公有事业的所得;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团体本身及其附属作业组织的所得;营利事业因引进新生产技术或产品,或因改进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而使用外国营利事业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各种特许权利,经核准给付外国事业的权利金,及经核定的重要生产事业因建厂而支付外国事业的技术服务报酬。 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稽征程序:分为暂缴申报及结算申报。一般的营利事业,以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1/2为暂缴税额,于每年7月1日起1个月内,自行向库缴纳,并填具暂缴税款申报书,检附缴款收据,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营利事业未按规定提出暂缴税款申报,稽征机关于8月31日前,依其上年度结算申报应纳税额的1/2为其暂缴税额,并加计 1个月利息,填发暂缴税款核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于15日内缴纳,营利事业应于每年2月20日起至3月底,将上一年度的营利事业所得额,填具结算申报书,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结算申报。应纳的结算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结算申报书分为3种:普通申报书,适用于一般营利事业;蓝色申报书,经稽征机关核准才能适用,以奖励其诚实申报;简易申报书,适用于小规模营利事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稽征机关应立即填发滞报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其应于接到之日起15日内补办申报。纳税人逾期未补办申报,稽征机关即按查得的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并填发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限期缴纳。
一般税指用于国家一般性的支出,即非特定用途而课征的税收。 概念一般税,又称“普通税”。“目的税”的对称。指用于国家一般性的支出,即非特定用途而课征的税收。一般税与目的税是西方国家税收的一种分类,它是以课税是否有特定用途为标准而划分的。 特点一般税的特点是:常选择税基厚、税源丰的课税对象,采用普通税率持续而稳定地征收;这类税实现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职能,对社会生活进行一般调节或广泛调节。所以,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大多数税种属于一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