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盐税 民国时期政府对盐的产制运销所征的捐税,是历届政府主要财政收入之一。又称“盐课”。1913年,北洋政府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以盐税抵押,于是帝国主义开始干涉中国的盐务,中国政府仅能使用盐税收入抵债后的余款(即盐余)。北洋政府为增加盐税收入,乃筹议改良,而盐商群起阻挠,广行贿赂,使盐制积弊日深。1913年12月,北洋政府颁布《盐税条例》,规定每百斤征税二点五元(后改为三元),此外不得以他种名目征税。从此各种不同之税率得以逐渐趋于划一。1914年全国盐税之收入为六千六百八十六万元,至1919年增为八千七百五十万元。嗣后内战频兴,各省军需浩繁,遂相继截留盐税,并纷起增加盐税附加,盐政之积弊更深。 川锭中的盐税银锭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着手改革盐政,1931年5月公布的《新盐法》,以“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为原则,规定每百公斤征税五元,渔盐征税零点三元,工业、农业用盐一律免税。此立法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但由于专商暗中阻挠,加之财政当局深恐改革后税收短少,迟迟不予实施。直至1934年12月国民党五中全会决定,限于1936年底完全施行。后因格于时势以及抗日战争爆发,新盐法仍未实行。然而盐税收入已很可观。据统计,1927年全国盐税收入为八千五百二十四万元;到1937年全国(东北未在内)已达二亿二千八百六十三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2.9%。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为了筹措军费,于1942年1月1日起停征盐税,实行食盐专卖,后因成绩不佳,于1945年又改专卖为征税。 沿革 以盐为沿革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是资源课税体系构成的一部分。盐税是中国的一个古老税种﹐周代征收的山泽之赋中就包含有盐课。春秋战国时期开始设官掌管盐政并征收盐税后﹐盐税即形成一个独立税种﹐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对盐实行专卖﹐或征税与专卖并行﹐成为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中华民国时期﹐盐税已发展为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大支柱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政务院于1950年1月20日颁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建立起新的盐务管理机构﹐确定了盐税征收原则﹑盐税税额和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盐税征收工作﹐并有利于盐务部门集中力量从事发展盐业生产﹐从1958年7月1日起﹐盐税的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交由税务机关办理。1973年税制改革时﹐把盐税并入工商税中作为一个税目﹐但仍按原盐税制度执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征税原则 《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对盐税的征收原则确定为“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仍贯彻了这一征收原则。从量核定﹐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吨为单位分别不同产区﹑盐种和用途确定差别税额﹔就场征收﹐实行源泉课征﹐一般在盐的销售出场(厂)环节或在盐产区的运销﹑公收单位分配销售环节征收﹐以保证盐税地区差别税额的执行﹔税不重征﹐盐从生产到消费﹐不论其间经过多少加工﹑流转环节﹐只在规定环节征一道税﹐严格实行一次课征制度﹐纳税人用已税原盐加工﹑精制后销售的盐﹐不再缴纳盐税。 特点 盐税的征收原则决定了盐税具有3个特点:(1)采用从量计征;(2)按照不同产区、盐种和用途,确定差别税额;(3)实行一次课征制。盐从生产到消费,在全部流通过程中不论经过几道环节,只在规定的环节征收一次盐税。由于盐税税额是根据不同产区盐业资源,运输、生产条件和成本利润情况制定的,不同产区的盐税税额是有差别的,每吨盐的税额最低的为40元,最高的则为160.80元。而供给消费者的食盐,其售价水平不因税额多少而异。因而冲国的盐税为资源税性质。 征税作用 中国的盐资源分布很广﹐由于不同产区盐的资源﹑运输﹑生产条件存在差异﹐导致生产成本和利润水平较为悬殊﹐资源级差因素影响十分明显﹐另一方面﹐盐又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国家有必要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和价格管理﹐为此﹐对盐采取了“价齐税不齐”的办法﹐即﹕供给消费者食盐﹐盐价基本一致﹐不受税额的影响﹔盐的税额则因产区的不同而异﹐对不同产区﹑不同盐种和不同用途的盐规定高低不等的税额﹐调节因客观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有利于配合国家对盐的计画管理和价格管理﹐督促企业加强经济核算﹐鼓励平等竞争﹐促进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征税内容 盐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海盐﹑矿盐﹑湖盐﹑井盐及其精制﹑粉碎﹑洗涤等加工的盐。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盐税的纳税人。按照盐业生产﹑经营的不同情况,盐税的纳税人包括﹕经核准直接销售或自销的盐场(厂);分配销售盐的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盐的单位;改变减免税盐用途的单位;动用国家储备盐的单位﹔从国外进口盐的单位。 税务问题 基层供销社和其他零售单位因经营食盐利小或亏损,不愿卖盐,有的压缩食盐库存,有的停止购进食盐,有的进少量食盐不是为了销售,而是应付上级检查。市场食盐脱销时有发生,特别是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造成群众买盐难,个体商贩乘机抬高盐价。 盐税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为了解决群众买盐难问题,轻工业部、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于今年五月下旬在南京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就调减盐税扩大食盐批零差价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扩大食盐批零差价主要是为了提高基层供销社及其他零售单位经营食盐的积极性,解决群众买盐难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范围内的地理、交通等条件,基层供销社及其他零售单位经营食盐的不同情况,确定差价额的大小。问题多,困难大的地区,差价可大一些;问题少,困难小的地区,差价可小一些;有的地区也可以不动。不要简单地平均分配,避免苦乐不均。通过这次扩大批零差价,要切实解决好基层供销社和其他零售单位经营食盐难,群众买盐难的问题。 二、扩大食盐批零差价的资金来源,是在食盐零售价不动,暂从产区调减食盐税解决的。根据国家确定的减税原则,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产区购进每吨食盐的减税额(如附表)。各销区要根据减税额,认真安排好不同地区的批零差价,并相应降低食盐批发价。各产区要按照对不同销区的减税额(如附表),核减食盐税和分配价。 三、盐的生产比较集中,销售面广。这次扩大食盐批零差价,因各销区扩大的金额不同,产区的食盐减税额和分配价的数量相应增多,加大了产区工作量。销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原则上应由一个口对产区结算,并将结算单位、银行账号通知有关产区。销区要积极配合,主动与有关产区联系,采取必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一定要做到产区减食盐税、降低食盐分配价和销区降低食盐批发价,三者同步进行,避免脱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批零差价时要主动与邻省联系,接壤地区市场的食盐批发价要保持基本平衡,避免差距过大,引起矛盾。 五、食盐批发价降低以后,为了不影响转批业务的开展,供销社所得的转批优待额不变。 六、销区动用国家储备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在补交税款时,按这次核定的各销区临时减税额减税交纳。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请各地将安排情况告轻工业部盐务总局。 八、有关批发环节库存食盐减值和财政预算如何处理问题,将另文下达。 这次调减食盐税,扩大食盐批零差价,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顾全大局,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各地有关部门和批零经营单位,要把搞好食盐供应工作看成是密切党群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做好食盐的组织调运、批发、零售工作。加强宣传教育,端正经营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今后,批零环节都应有合理库存食盐,零售单位要把食盐作为必备商品。批发环节库存有盐,零售单位不积极进货造成食盐脱销,由零售单位负责;批发环节没盐或有盐供应不及时造成食盐脱销,由批发部门负责。经营食盐出现了问题,应积极研究解决或向上级部门反映,绝不能以任何借口停止经营食盐。
目录 1 什么是预提税 2 预提税的主体 3 预提税的免税减税 4 预提税的征管 什么是预提税 预提税是预提所得税的简称;是指源泉扣缴的所得税。它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世界上对这种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的习惯叫法。我国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国发200037号减为 10%)的所得税。预提税额的计算公式: 预提税额=收入金额×税率;或,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额=支付金额×税率。 预提税的主体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预提税的免税减税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预提税的征管 对预提税的征管,过去由于税法的漏洞,使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1999年10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堵塞了漏洞,有效控制了税源,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通知规定: (1)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2)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3)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4)为保证及时出具有效税务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并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简介 根据征收范围和课征方式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两大类。 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按其综合计算的价值进行课征的一种财产税。理论上是如此,但现实中一般财产税并非将纳税人所有的财产都作为计税依据,在课征时通常要考虑到对一定货币数量以下的财产和纳税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免税,以及负债的扣除,有的国家一般财产税中还规定了起征点。 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的一般财产税大致有三种类型: 1、名为一般财产税,实为有选择的财产税,如美国现今的财产税就属于这种类型。 2、规定免税项目,以应税财产总价值额减去负债后的净额为计税依据,设免税扣除及给予生活费豁免,采用比例税率的一般财产税,如德国、荷兰等国就实行这种财产税。 3、以应税财产总价值额减去负债后的净值额为计税依据,采用累进税率的一般财产税,如英国、印度、瑞典等国就推行这种类型的财产税。 评价 一般财产税 通常一般财产税是以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在本国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收益权的外国法人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很少涉及本国公司法人。因为对本国公司法人的财产课税,实际上是以其资本作为课税对象,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有悖于税收不应课及资本的原则。 为便于实际操作,各国的一般财产税对于免税财产大都采取列举法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列举征税的一般财产主要有: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建筑物及土地改良物;个人拥有的存款、发放的贷款、购买的公司债券与股票等;不动产使用的收益权;某些无形资产的长期收益权;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 列为免税的财产一般有:个人及其家庭日常使用的家具、日用器具、食用等生活必需品;个人及其家庭投保的生命保险金;农业用地、农作物及其他农用资产;个人从事职业的用品;从事科学研究的资产;非营业用的收藏、收集品;个人获得的抚恤金、养老金;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是国家对国有资源,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这种税体现普遍征收、有偿开采的原则,具有受益税的性质,是对绝对地租的征收。
铸币税铸币税,也称为“货币税”。指发行货币的组织或国家,在发行货币并吸纳等值黄金等财富后,货币贬值,使持币方财富减少,发行方财富增加的经济现象。这个财富增加方,通常是指政府。财富增加的方法,经常是增发货币,当然也有其他方法。 概述 铸币税是泛指政府从货币发行中获得的收益。铸币税从广义上讲:铸币税应该是泛指政府从货币发行中获得的收益。这里说的货币发行,不是指现金发行,而是广义的货币创造,属于现代货币银行学和理论经济学中的范畴。它包括:1、中央银行所获得并上交中央财政的利润(创造基础货币过程中展开的资产负债利息差减费用)。 2、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在货币创造过程中通过购买国债向中央财政提供的资金。购买国债也是商业银行资产运作的一个主要方式。 3、财政直接发行通货所获得的收益。在一些国家如:美国,主币由联邦储备银行发行,硬币及10美元以下纸币等辅币由财政部发行,辅币约占货币发行总额的10%。我国则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主币和辅币。 铸币税从狭义上讲:由于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发行货币,铸币税仅仅指中央银行所获得井上交中央财政的利润,亦即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创造过程中运作资产负债的利息差减费用,这里的费用包含货币发行费和中央银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开支的业务及管理费用。由于经济运行对通货的需求,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将稳定地运行和扩张,运作资产负债的利润也会不断地增长,即使货币发行额不增长,中央银行通过对基础货币存量的运作,同样可以取得收益。 发展历史 铸币税是铸造货币所得到的特殊收益铸币税的英文为Seigniorage,是从法语Seigneur(封建领主、君主、诸侯)演变而来的,又称铸币利差。《美国传统词典》进一步将其解释为通过铸造硬币所获得的收益或利润,通常是指所使用的贵金属内含值与硬币面值之差。因此,铸币税并不是国家通过权力征收的一种税赋,而是铸造货币所得到的特殊收益。货币金融史上,铸币税的涵义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一)在用贝壳等实物当做货币的实物货币时代,铸币税并不存在。因为贝壳这类东西,不是人们可以任意制造的,它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取得。(二)金属货币时代早期,货币以等值的黄金或白银铸造,其本身的价值与它所代表的价值是相等的,铸币者得不到额外的差价收入,铸币税实际上就是铸币者向购买铸币的人收取的费用扣除铸造成本后的余额(利润),该利润归铸币者所有。(三)到了金属货币时代的中后期,货币铸造权已归属各国统治者所有。统治者逐渐发现,货币本身的实际价值即使低于它的面值,同样可以按照面值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于是,统治者为谋取造币的短期利润,开始降低货币的贵金属含量和成色,超值发行,即所谓的“硬币削边”。这时的铸币税实际上就演变成了货币面值大于其实际价值的差价收入。这种差价越大,铸币税就越多。当然,铸币税不是无限的,因为货币的铸造数量要受到贵金属产量的限制。而且,当货币的面值较大地偏离其实际价值、货币的铸造数量过多时,还会造成货币贬值,从而迫使铸币者提高货币的实际价值。(四)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低成本的纸币取代了金属币,而且,随着信用货币的出现,纸币也仅占货币总量中的一部分,因此,铸币税的内涵发生了更大的变化。 作用简介 铸币税可代替黄金所增加的社会节约金币之类的足值货币,包含着价值上同硬币面值大致相当的金属。在金本位制下,黄金可以随意送到造币厂铸成金币,只需为这一特权支付少量铸币税。相比之下,辅币和纸币的成本则比它们的面值要小得多。通货的币面价值超出生产成本的部分也被称作铸币税,因为它在早先时候属于发行的封建领主或统治者。现代政府使用纸币以取代足值硬币,产生资源使用方面的巨大节约,否则将大大增加金属的开采与熔炼。这种铸币税的价值可通过把货币的总需求量曲线当作利息率的函数来衡量。在这个需求曲线以下的范围代表在某些假设一下因拥有通货而获得的总的社会利益。持有通货的社会成本则用该通货所含资产的机会成本来衡量。如果黄金被用为通货,把它们移作其他用途时,其机会成本则将用所可以获得的利率来计算。因此,在需求曲线以下介于市场利率和供给纸币的成本之间的范围,可表示铸币税或用纸币代替黄金所增加的社会节约。在国际货币体系中,黄金仍然在国际储备中占有很大部分,到2009年1月为止,约占总储备的三分之一。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的特别提款权(SpCCial)或美元之间的信用资产采取代黄金,将会产生以铸币税形式出现的大量社会利益,其数量等于资产的机会成本减去为提供该信用资产所花成本的部分,包括向储备财产持有者支付的利息。正是这些巨额铸币税收益的存在,导致了金汇兑本位制的发展,在这种本位制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英镑,战后是美元和其他货币在国际储备中取代了黄金。假如向美元的财产持有者支付低于市场利率的利息,铸币税将被发行者和持有者瓜分。铸币税是指政府通过垄断货币发行权而获得的收入,它是政府弥补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之一。许多经济学者都强调了铸币税在政府融资中的重要作用,政府除了依靠税收,国债和外债之外,更多地采用征收铸币税的手段来为政府融资。据测算,1960年-1973年期间,发达国家铸币税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611 % ,之后的1973年--1978年期间,铸币税收入占发达国家政府总收入的比重为5. 9 %;另据测算,1971年-1990年期间,世界90个国家(不包括中国)铸币税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10. 5 %。可见,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铸币税收入已成为弥补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来源。 运用方式 铸币税对一国经济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所谓铸币税,是指政府由于其印制货币的垄断权而获得的收人。印制货币所需花费的成本极低,而所印出的钞票本身具有购买力,政府可以用它来换取商品与服务。铸币税的征收可以通过一国货币需求的增加来实现。当一国实际货币需求增加时,通过增发货币进入流通,给政府提供某些免费的资源,这种购买力的收益,就是铸币税的含义。在汇率保持稳定的条件下,一国政府可以通过以下四条途径获得铸币税。 其一,在通货膨胀率为零的条件下,国际和国内利率的下降使货币的周转速度不断下降,社会对实际货币余额的需求增加,使民间部门向中央银行出售外国资产以换取本国货币,中央银行就可以通过印制钞票换取外汇储备。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增加外汇储备来获取铸币税。 其二,执行固定汇率制的国家,当世界其他国家出现通货膨胀时,随着国外价格的上升,由购买力平价理论导出国内价格也将会上升,名义货币余额的实际购买力将下降,对货币的超额需求就会产生,中央银行通过适量增加货币供给以抵消价格上升,使实际货币余额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随着国内价格水平的上升收取了铸币税,并不减少任何储备。 其三,当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潜在增长引起实际货币余额需求的同步增长时,如果中央银行增加的货币供给恰好能满足社会对实际货币的增长需求而不出现超额供给时,政府可以通过发行货币取得铸币税,而不会引起通货膨胀。 其四,当一个国家的国内商品供给过剩且存在失业时,政府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会引起实际货币的超额需求。如果央行所增加的货币供给恰好能满足政府通过公共工程建设所引起的实际货币的超额需求时,就不会出现货币的超额供给,政府也可以由此而获得铸币税。 值得一提的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已经把征收铸币税作为一项财政收入,但不同的国家征收铸币税的数量各不相同。在1975-1985年的十年间,美国每年所征收的铸币税占GDP的比重为1.17%,英国为1.91%,法国为2.73%左右。当政府部门入不敷出时,通常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偿付赤字:一是向公众借债;二是消耗外汇储备;三是印制钞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史表明:铸币税对一国经济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铸币税进行合理的征收,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人,提高经济中的有效需求,刺激经济增长,并能有效地克服困生产过剩而导致的通货紧缩,在这方面较为成功的有美国、二战后的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另一方面,对铸币税这一工具如果运用不当,超量征收,则会因货币的超量发行而造成经济中需求过旺,引发严重的甚至是恶性的通货膨胀,进而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在这方面较为典型的国家有20世纪80年代的玻利维亚和秘鲁等拉美国家。在社会需求不足的紧缩时期,铸币税可以有效地弥补财政赤字,增加内需,也可以用作中央银行扩张货币的一种工具。与已有的财政与货币政策不同的是,铸币税既不仅仅是一种财政政策工具,也不完全是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在紧缩时期征收铸币税,其本身就是一种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有效组合过程。 参考资料[1] 中华古玩网 http://www.gucn.com/Info_ArticleList_Show.asp?Id=20601[2] 中华会计网校 http://www.chinaacc.com/new/287/292/338/2006/7/sh55740583902760021000-0.htm[3] 论铸币税的征收 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5610813.1/
直接税 Direct taxes 直接税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包括对所得、劳动报酬和利润的征税。直接税与间接税相对应:间接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征收的,从而只是间接地以公众为征税对象。间接税包括销售税,还有对财产、酒类、进口品和汽油等所征的税。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差别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目前,在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 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但观点不尽一致。有些人从管理角度上来解释,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之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了第三者,这些税就是间接税。也有人依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凡立法预定税收负担不会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顺利转嫁给别人,这些税就是间接税;而立法者的意图是使某种税的纳税人即是税负实际负担者,不能转嫁给别人的,为直接税。这种分类方法实际是主观判断,立法者不能预期到什么税能转嫁,有些预期能转嫁的在实际上无法转嫁,而有些预期不能转嫁的则可以转嫁。还有人以税源为划分标准,对收入征税的就是直接税,而对支出征税的则为间接税。按这种分法,所得税为直接税,消费税为间接税。 直接税特点 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 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 2.直接税税率可以采用累进结构,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累进税率的采用,使税收收入较有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自动平抑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 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其征税标准的计算,可以根据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状况设置各种扣除制度以及负所得税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 因此,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 直接税的缺陷 不可避免,直接税也有缺陷: 1.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税收损失较大; 2.征收方法复杂,要有较高的核算与管理水平。 直接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1.在经济发达国家中,首先,国内、国际市场广泛,交易频繁,交易额巨大,要求税收必须尽可能地对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不发生或少发生制约作用,而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是对收益额课征,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其次,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现象日益严重,矛盾趋于尖锐。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量能课征、税负公平的特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社会财富,缓解社会矛盾。 3.再次,国民收入显著上升,所得税税源丰富。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可以对这部分财富课税;以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 4.最后,经济管理、税收管理水平较高,为直接税的征收提供了条件。 有鉴于此,直接税不仅成为现在世界上各经济发达国家(除法国外)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这些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
简介 中央税 由国家中央立法机关立法,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中央政府的税收。又称国家税。中央税构成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实行分税制是世界各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普遍做法。中国在1984年以前,除明确规定零星分散的税种,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等少数税种作为地方税以外,其他税源面广、数额较大的税收均为中央税。从1985年起,中国的财政体制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按照国务院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收列作中央固定收入:①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②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③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④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⑤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 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国家,通常是将一些收入充足和稳定的税种作为中央税。由于各国税收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的划分和规模各有不同的特点。一些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中央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有些财权更为集中的国家如英国和法国,中央税高达80%左右。 中国国内类型中国1984年以前,除关税明确为中央税外,其他税种多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从1985年起,中国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国务院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①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 ②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③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 ④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⑤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在目前我国的分税制体系下, 1。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3。地方税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 另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停征,农业税已废止。简言之,中央税是国税,地方税是地税。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各国情况 美国美国的中央税集中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日本日本中央税包括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物品税、关税等25个税种。补充解释 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税种。如关税(由海关代征),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环节增值税等。
简介 赠与税 赠与税,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在现实生活中对平均社会财富、调节收入分配、抑制社会浪费、促进生产投资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赠与税,但是中国却一直未立法开征,因为在公有制的大背景下,人们没有多少收入,更没有多少遗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的富民政策的深入人心,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率先富了起来,在先富起来的群体中,财产拥有量达亿元以上者已不是个别人,已经出现了一部分居民与另一部分居民收入和财富差距过于悬殊的问题,这说明目前在中国开征不仅具备了条件更有其必要性。党的十五大也已经把开征作为调节分配的一项战略性措施规定下来。 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收。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大量赠与而逃避,大多数征收的国家都同时征收赠与税(但加纳算是个特例,不征收,却征收赠与税)是主要税种,赠与税是作为的补充税种征收的。赠与税开征的效应主要包括它的经济效应、财政效应和社会效应。 征收原因 征税税率表 各国征收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 (一)调节社会分配。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 (三)限制私人资本。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缓和社会矛盾。 (四)抑制社会浪费。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平衡纳税人的心理。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征税依据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开征任何税种,都应当有其科学合理的依据。中国要顺利开征赠与税,首先应当解决开征的依据问题,这是确保赠与税制度设计合理、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从已经开征赠与税国家的情况看,开征赠与税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个:(1)赠与税是对政府提供保护个人财产这种服务的付费;(2)赠与税是实现个人财产最终归还社会的手段。律师认为,这两个依据虽然有一定道理,却不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而且这两个依据本身也存在很多争议。下面将对这两种论点进行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开征赠与税的依据。 (一)赠与税是对政府保护和监督个人财产这种服务的付费 这种观点认为,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转移权,受政府的保护,正是由于政府的存在,才使得财产转移和继承能够顺利进行。作为对政府提供的这种服务的报偿,遗产或赠与的受益人应当向政府支付一部分费用,即缴纳赠与税。律师认为,这种试图从政府职能与税收关系—的角度研究赠与税征税依据的论点,是正确的,但由此推论出政府保护个人财产同征收赠与税具有内在关系,却有失偏颇。 1.政府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提供司法、外交、警察、军队、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实现这些职能,政府需要通过税收、收费等方式聚集财政收入,但绝不能将政府的某项职能同某个税种简单机械地一一对应,否则将导致严重后果。如果政府保护个人的财产继承和转移要征收赠与税,那么保护居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则应征收保护税,维护公共秩序应征收秩序税等,依此类推,将可能导致乱征税和滥收费,甚至会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状态。 2.如果说赠与税是对政府保护财产的付费,那么所有人的财产都受政府保护,财产多的人与财产少的人享受政府保护这种公共产品是等量的,政府并未向富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和服务,为什么只有财产多的人才纳税,而且财产越多纳税越多呢? 3.同样受政府保护的一笔财产,用于子女教育等方面可以不缴税,留给子女支配却要缴税,其理由何在? 由于“对政府提供服务的付费”的论点存在上述问题,律师认为将其作为开征赠与税的依据,理由不充分。 (二)赠与税是实现个人财产最终归还社会的手段 这种论点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价值判断之上的:所有财产最终都是归属于整个社会的,所以在一个人死亡时,应当将他(她)所拥有的财产归还给社会,赠与税就是实现个人财产最终归还社会的有效手段。这种论点所依据的前提本身就是有争议的,对于个人财产是否归属于整个社会,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生前身后,都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其他任何个人和政府都无权干涉。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并不存在是非问题,而主要是一种价值判断和取向问题。显然,为了顺利开征赠与税,我们不能将一个本身就有争议的论点作为征税依据。 (三)中国开征赠与税的依据 由于上述两种理论观点存在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因此不能机械地照搬过来作为中国开征赠与税的依据。律师认为,中国开征赠与税的依据,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客观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效率,二是公平。为了实现公平目标,政府要对居民的收入和财产进行适当调节,防止贫富差距过大。赠与税就是政府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和财产的税收手段。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鼓励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先富起来,这是完全正确的,也确实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居民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贫富差距过大,会造成社会不稳定,也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率,所以需要政府予以适当调节。从中国政府的政策取向看,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政府开始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社会公平问题上,并着手进行调节和引导。研究开征赠与税便是拟采取的措施之一。 经济效应 赠与税开征的经济效应,主要表现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影响。任何税种的征收,都会对社会资源配置产生影响,赠与税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资产构成的影响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分别是被继承人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这些财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一些无形资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可以以不同的资产形态出现,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现金、银行存款、股票、金银珠宝等。政府课征赠与税,必对资产构成产生影响。 (1)从资产的流动性来说,为了便于纳税人缴纳和赠与税,被继承人生前积累财产和赠与财产时,必然要考虑资产的流动性。显然以持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为好,因为如果遗产的大部分是以股票证券等流动性稍差的资产和以房地产等流动性较差的方式持有,为纳又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出售,因资产流动性较差,变现时成本较高,常会导致重大的损失,这就促使人们考虑其可能遗留的财产结构,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可支付税款。因此,赠与税的征收,就可能影响流动性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的相对价格,从而对经济社会的资源配置有较大的影响,使拥有流动性资产较多的产业发展较快,另一方面,由于对资产流动性的需要,还会出现企业之间的兼并,从而又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假如遗留的财产是家族公司股票,被继承人死亡后持有人急于变现,常会将其售卖给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这样使得公司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化,大公司通过收购股票兼并了小公司,这样也会对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产生影响。 (2)从资产的形态来看,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也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由于动产尤其是无形动产转移方便,最难查实,容易隐匿不报,税务机关在征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的情况下,难以就其真实情况课税,这一部分资产往往形成税额与财产的数额不相匹配。对于不诚实和纳税意识淡薄的被继承人来说,为了便于子孙后代的逃避税收,被继承人生前就会考虑其资产的持有形态,从而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 2.对工作和闲暇选择的影响 工作与闲暇的选择是社会的基本选择。赠与税的开征,与个人所得税一样,也会因为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而对工作和闲暇的选择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要小于所得税。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由于对纳税人征税,减少纳税人可支配收入而产生的效应,这种效应被认为具有激励的效果。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征税,改变了一种经济活动对另一种经济活动的机会成本而产生的效应,这种效应被认为具有反激励效果。对遗产与赠与所得征税,产生的收入效应是指由于征税使得遗产净额减少,为了留给子孙后代同样数额的财富,人们必须减少闲暇,更加努力工作以挣取更多财产来弥补征税失去的收入。赠与税的替代效应是指征税后的遗产净额将会减少,即闲暇的机会成本降低,闲暇相对便宜了。人们必然趋向于减少工作,增加闲暇,而且由于赠与税多采用累进税率,比之比例税率会产生更大的替代效应。由于这两种效应是处于相反方向,彼此之间会有部分抵销,最终是纯收入效应还是纯替代效应要因人而异,取决于个人的偏好。 3.对消费和投资的影响 赠与税的开征,也会对人们的消费和投资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课征而降低了消费的成本,这种替代效应降低了人们的储蓄倾向,促使人们为减轻税负而多消费或浪费,这必然会影响资本的形成和积累,从而减少投资不利于经济增长,而且财富的数额越大,课征税额越多,对储蓄的抑制作用更强,替代效应更大。税收的收入效应又使人们为了留给子孙后代更多的财富,生前必须大量储蓄,以积累因课征而减少的财富,这种效应又会鼓励人们增加储蓄,减少消费。最终是纯收入效应还是纯替代效应也要因人而异,取决于个人的偏好。而且征收赠与税对消费与投资的实际影响,可能要小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影响纳税人的当期所得,而是身后之事,大多由财产受益人缴纳,不必由积累财产者去考虑,因此对消费和投资的影响要小于所得税。开征还有助于改变中国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很多人来说,攒钱、置业、多留遗产仍是根深蒂固的观念,这种想法让人勒紧裤腰带,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消费,拼命攒钱。而就是向传统的敛财观念挑战,它的征收将促使人们放弃过度积累,把手中的资产尽可能地投入消费,刺激即期消费,减少遗产,培养一种健康自然的消费观念。 财政效应 赠与税开征的财政效应主要表现为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即使现今,各国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仍是财产课税,但伴随着财产税从主体税种蜕变为辅助税种,赠与税筹集资金的作用已经非常有限,赠与税的财政收入效应逐渐弱化。比如,美国1985年的赠与税收入为56亿美元,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0.7%,在1990年的联邦预算中,两项税收为93亿美元,仅为财政收入总额的0.9%.再比如德国,1997年、1998年、1999年收入分别占总税收收入的0.51%、0.58%、0.67%.在多数发达国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1%左右。假如中国开征初期的比例能占到0.5%,那么的一年征收额大约有50亿人民币。50亿当然具有提高财政收入的意义,但征收绝不会成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开征更加积极的意义将体现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社会经济生活达到相对平衡。 赠与税的财政收入效应弱化的原因很多,一是由于所得税系和流转税系的主体税种的加强。特别是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所得税富有弹性,成为经济发展的自动稳定器,且较好地贯彻了税收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而成为主体税种,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而财产课税由于其弹性较弱,不能适应财政需要的变化而及时筹集收入;二是由于征收工作具有偶发性、一次性特点,且征收面较窄,即使发达国家,课税人数也仅占死亡人数的1%-6%.如美国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需要付,在日本,也只有5%的死亡者才需要交,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富人少,穷人多,最终要交纳的可能只占到死亡人口的1%至2%。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比例,只涉及那些位于社会收入金字塔塔顶的人群;三是和赠与税存在着严重的逃避税问题,致使其聚财功能更加削弱。美国学者塞力格曼认为财产课税的最大缺点就在于此。由于逃避税严重又缺乏有效的制止和防范手段,客观上对逃税等违法行为起着鼓励作用,故塞力格曼称这种课税制度为“逃税与欺诈的学校”。政府课征和赠与税时人们往往利用对配偶遗赠的处理、财产信托、虚假性慈善捐赠、隐匿动产和无形资产等方式逃避和赠与税,使其实际征收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实际收到的税额远远低于应纳税额,从而削弱了该税的聚财效应。以制度完备、征管严密而著称的美国,其只能征到相当于应税收入的10%;四是征税难度大,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目前,日本全国从事的职员占全部职员的7%,征税成本相对较高。 社会效应 赠与税开征的社会效应主要表现为对公平社会财富分配、增强社会公益意识等方面的影响。 1.对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影响。赠与税的课税依据之一的“均富说”。就是设想运用此税将少数人过于集中的财富收归国有,然后再通过转移支付制度等重新分配,限制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均平社会财富分配。并且由于赠与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较高,且设起征点,使该税成为对富人征收的税种,则对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效应更大。现代各国先后开征此税正是看重了它的均平社会财富的作用。 通过开征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必须具备二个前提:一是社会财富确实大部分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贫富严重不均;二是的开征能兼顾公平与效率,即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同时不至于造成过高的效率损失。事实上,赠与税由于财产难以核查、难以估价、纳税人逃避税严重、税务机关课税成本的加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赠与税对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实际效果低于理论预期。 2.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点,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促进社会稳定。遗产继承和财产的赠与获得,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不劳而获”的行为,国家通过征税将被继承人的一部分遗产收归国家所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制约和限制这些财产代代相传地积聚于少数人手中,间接鼓励人们通过正当劳动提高生活水平,不依赖遗产过寄生生活。这对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促进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3.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社会公共意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赠与税的开征,使得有钱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交赠与税;二是捐给社会公益事业。由于赠与税有对捐赠的扣除,促使人们关心社会公益事业,这不但对利无损而且对名有益。美国的钢铁大王卡内基认为,人们之所以积极聚财,并不是要传给其子孙,而是为了显示他们能成功的本领,越是成功的人士,越想通过捐赠等善事来维护自己的良好的社会形象。如全球首富比尔。盖茨去年宣布将他们两个孩子的遗产继承金额限制在1亿美元以内,而将剩余的大约可达1千亿美元的财富全部捐赠给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事业。 4.让年轻人学会自立,从而有利于社会进步。通过遗产的继承,高收入者将其财产转给了后代,使其后代不劳而获而获取了巨额的遗产,不少人在获得大笔遗产后便大肆挥霍,甚至堕落成放荡不羁、纸醉金迷和被社会抛弃的寄生虫,所以卡内基认为“巨额的遗产对于继承人不但不能给予他幸福,而且实在是一种祸根”,他认为“缴纳是一个有钱人的责任”。有助于减少纨绔子弟,在西方,有“三代以上无富翁”的俗语。会让年轻人学会自立,不要躺在父辈的财富上坐吃山空。它告诫人们,留给孩子钱财是无用的,留给孩子真才实学和谋生的本领才是最重要的。因此,盖茨同当今世界的许多富人一样遵循“再富也不能富孩子”的教育原则,宁愿将钱捐献给社会也不愿多给一分钱让孩子去挥霍。赠与税的开征可以促使年轻的一代学会自力更生,自立自强,从而推动社会进步。 世界先例 美日赠与税制度的基本情况 1.纳税义务人 在美国,赠与人为纳税义务人,按财产赠与人一定时期内赠与财产的总价额课税,这种征税方式称为总赠与税制。而日本实行的是分赠与税制,也称受赠与人税制,即按照接受赠与人一定时期内受赠财产的价额征收赠与税,纳税人为受赠与人。 2.课税对象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又称为课税物件,即通过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讲,所有无偿的财产转移都可成为赠与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现实中各国都通过规定免征赠与税的名目来划定赠与税的征收范围。在美国,主要有以下几类: (1)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财产; (2)捐赠给政治团体的财产; (3)捐赠给学校的财产; (4)夫妻之间的相互赠与; (5)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亡故,留下的供另一方生活所用的财产; (6)夫妻离婚后,用于给与对方教育和医疗之用的赠与。 在日本,包括: (1)因法人赠与而取得的财产; (2)扶养义务人之间作为生活费、教育费而赠与的财产; (3)公益事业接受的赠与财产中确实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 (4)公职候选人选举运动中接受的金钱及其他财产。 另外,日本还将下列财产利益定义为准赠与财产,并对之课税: (1)信托受益权。但残疾人因依据该特殊残疾人为受益人的特殊残疾扶养信托合同被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 (2)保险金。当保险金受益人并非投保人时,对此笔兑现的保险金要课税。 (3)定期金。当定期金的给付人并非领取人时,对此笔定期金要课税。 (4)因低额受让带来的利益。以显著低廉的价格(低于市价的1/2时),接受转让的情况下,视接受该转让者因该财产转让人的赠与取得了与该价格和财产之间差额相对应的金额,法律对此部分课税。 (5)因免除债务等事业的利益。不支付价款或以显著低廉的价格接受债务免除、转移或第三者偿还债务而带来的利益时,接受免除债务等利益都被视为因免除债务者的赠与取得了与接受该利益时的价格相当的金额。 (6)其他利益。 3.征税税率 美国赠与税实行的是累进税制,10000美元以下免税,10000美元以上的,税额为一定基数加上超出额与税率的乘积,税率幅度因赠与额不同而在18%--60%之间波动,但财产转移额在21,040,000之上者,直接缴纳转移额的55%做税,而无需加基数。依照美国2002年对赠与税做出的最新修订,每位美国公民在一年中对某一个人赠与10000美元(1932—1976年是3000美元)以上的,都应缴纳赠与税,但每位美国公民在其一生中有700,000的免税赠与与遗产遗留额度,即在此范围内的财产转移无需付税。 在日本,首先从课税价格中扣除基础扣除(目前为60万日元)和配偶扣除。配偶扣除是婚姻存续20年以上者从配偶处接受居住用不动产或取得该不动产的金钱赠与时所承认的扣除(承认2000万日元以内的扣除)。对扣除上述之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表(税率在10%至70%之间,超过2亿日元的,适用70%的税率), 4.美日赠与税的发展趋势 (1)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正如开篇注释中提到的,克林顿在竞选总统时,曾被问及用什么来偿还巨额国债,他的回答是加强今后10年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征收工作。 (2)征税的标准有提高的趋势。移居美国2002年最新法律规定,美国公民医生可减免的税额到2006年将增加到1,000,000美元。 世界赠与税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赠与税立法实践的6种模式 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缴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5.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如:加纳,只对平常赠与征收赠与税,对遗嘱中遗留财产和无遗嘱的财产继承均不课税。 6.对遗产和平时赠与都不征税。根据库珀·赖布兰特国际会计公司收集的97个国家(地区)1988年的税收资料,世界上还有32个国家和地区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国为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