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旧指正额赋税。与“加耗”、“子税”等附加税相对。《资治通鉴·后汉隐帝乾祐三年》“旧制,田税每斛更输二升,谓之‘雀鼠耗’,章(王章)始令更输二斗,谓之‘省耗’”元胡三省注:“按唐明宗天成元年四月敕文:‘应纳夏秋税子,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祇纳正税数,不量省耗。’”清代姚鼐《四川川北道按察副使鹿公墓志铭》:“正税罔赢,诛责贪惏。”清代夏燮《中西纪事·长江设关》:“今土货出口而復进口者,尤宜在紧要处设卡徵收。土货出口,以过卡准照为凭;洋货进口,以入卡准照为準,总期该商进口出口货物完一正税即有一子税办法,以期税课充裕。” (2)旧指主要赋税,与各种杂税相对。如清代称田赋、丁赋为正税。称盐课、茶课、牙税、当税等等为杂税。[1]正文附加税的对称。通过法定程序公布开征,具有独立计税依据,正式纳入国家预算的税种,是依征税能否构成独立税种进行的分类。凡属正税,都具有独立的计税依据,都是独立的税种。 正税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国清代甚至只把主要税种,如田赋、丁银称为正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开征的税种,除个别的以外都是正税。如工商业税、货物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盐税、关税、农业税及地方各税等。各项正税对于保证国家建设的资金需要,对于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都有重要的意义。 配图 相关连接
国际征税 证券交易税 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记者在市区几家证券大厅采访时了解到,众多股民对调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属于正常的市场化调控认识产生了疑惑,并对国外的证券交易税众说纷纭。那么国外如何征收证券交易税,记者带着疑问查证了有关资料,在此供读者了解。 发达国家出于资本流动性的考虑,大部分取消了证券交易税,目前只有英国、瑞士、比利时等国还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且,除英国和爱尔兰外,税率普遍比较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证券交易税,但税率水平较低。 美国:一、流转税,包括印花税、证券交易税。近年来,美国政府因为证券税收中的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其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小,同时注重资本的流动性,所以,现已取消此税。二、收益税,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将其所得并入普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公司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将其并入公司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三、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并入普通利得征税。对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采取差别税率,最高达28%。四、遗产和赠予税。 英国:股票投资必须缴纳三种税:即买入股票时必须缴纳印花税;卖出时必须缴纳资本所得税;分红时股东必须缴纳红利税。英国股票的无纸交易印花税采用0.5%的固定税率,课税基数是你获得股票时所付出的代价,而不是股票实际值多少。 韩国:只对证券交易的卖方征收0.3%的证券交易税。 日本:日本税法规定,证券交易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单向收取,税率最高为0.3%,最低为0.01%,对债券类和股票类交易,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实行差别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合理证券构成,对政府债券则免税。除此之外,日本税法还规定,在证券交易环节除征收一道证券交易税外,还征收一道印花税,印花税实行差别固定税额,对500万日元以下的征收200日元,1000万日元以下征1000日元,5000万日元以下征2000日元,100亿以下的征1万日元,超过征收2万日元。 西班牙:对证券的卖方征收不超过0.11%的证券交易税,但同时又规定了相应的起征点,即只对超过200万比塞塔的部分征收; 比利时:对政府债券征收0.009%的税款,非政府债券为0.014%,对上市股票征收0.035%的交易税; 意大利:每10万里拉股票交易缴纳50-75里拉的印花税,即0.05~0.075‰,每10万里拉的债券缴纳20-30里拉的印花税,每10万里拉的政府债券缴纳2.5里拉的印花税; 新加坡:对交易的买方征收0.2%的转手费用,同时征收0.1%的印花税; 法国:目前的股票交易税根据交易额按比例缴纳,交易额小于15.3万欧元缴纳0.3%,交易额超过15.3万欧元则缴纳0.15%。此外,股市交易所得还须缴纳资本利得税。2005年,法国政府已经取消了市值低于1.5亿欧元的中小企业(行情论坛)股票交易税。 印花税事记 表2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交纳,买方当时不缴印花税。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0.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从此开始,这种买卖双方各收千分之六的印花税是国内证券史上最高的。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从0.6%向下调整到0.3%,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和深交所一样也是0.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2日,针对当时投机气氛过度的市场状况,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0.3%提高到0.5%.(注:利用大智慧查询当年5月13和5月14日大盘跌幅为2.41%和5.81%) 1998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从0.5%下调至0.4%,这一A股税率一直持续到2001年。(当日上证指数跳空高开收盘上涨2.65%)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0.3%. 2001年11月16日,为了激活市场,财政部决定将交易印花税率从0.4%调整为0.2%,其中A股交易印花税率下降幅度达到50%.(注:当日上证指数跳空高开6.42%,图形上收盘是大阴线,但指数收盘仍上涨1.57%) 2005年1月23日,为了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7年05月30日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央行5月10日发布的《2007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由于证券交易活跃带来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速增长,2008年1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高达122亿元,同比增长515.9%.报告同时披露,2008年1季度全国财政收入(不含债务收入)高达1.1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6.7%。 启示 中国证券交易税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而开始设立并逐步调整的(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中国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当作平抑市场波动、鼓励市场发展的手段。既然征收证券交易税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证券价格波动,抑制过度投机,就不应不加区分地对待所有证券交易,而针对不同交易状况,设计不同的税收制度。另外,目前仅对A、B股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证券交易所的国债现货交易、国债回购、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的交易予以免税,场外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交易实际上也没有征税,造成同样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法人和个人却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与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潮流显然不符。因此,逐步对各种交易行为和不同的股东交易行为按照差别税率统一征税,调整税制结构,降低税负水平,重点发挥税制对证券交易的调节作用,就成为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趋势。
概念 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特点与作用 资源税中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和作用: (1)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围和调节矿租收益的特殊作用。人力、物力、财力从广义上讲都是资源,但在理论上作为资源税的课税对象应限于自然资源,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国有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考虑到中国资源开采的实际情况,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税,发挥调节矿租收益的独特作用。 (2)从量定额征税,税额有高有低。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自然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不同的纳税人由于开采同一应税产品的资源条件(包括资源品位、储量、开采难易、选矿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存在差异,其单位税额也就高低不等,呈现出相应的差别。一般来讲,资源条件好、负担能力强的,单位税额相应就高一些;反之,税额相应就低一些。如原油,最高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4元,最低的只有8元。资源税的这一特点使之与从价定率征收的税种区分开来,也与实行统一税率或税额的多数税种区分开来。从量定额征收方法简便易行而且可以根据资源条件直接确定不同的税额,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企业增利不增税,减利不减税。这样,既可以充分调节级差收入,又能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资源税还具有受益税的特点。在中国,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采用税收手段收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报酬。资源税一方面体现了有偿开发利用国有资源,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等特征。关于中国开征资源税的问题,早在1980年第五届中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当年国家预、决算报告中已经提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行,企业无偿使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资金等弊端逐渐都暴露了出来,如采矿方面出现了乱采乱挖、采富弃贫、采大弃小、采易弃难等破坏和浪费资源的问题。另外,中国地域辽阔,各地资源及开发条件存在很大差异,如对这种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不进行调节,直接就会形成企业利润分配之间的苦乐不均。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合理开发并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中国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开征了资源税。当时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后又加了一个铁矿石)征收,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并将盐产品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取消盐税,改为对盐的生产征收资源税。[1] 纳税人 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缴纳资源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 资源税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纳税人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源税的“普遍征收”原则。为了衔接资源税的新旧税制,对以下情况在纳税人方面还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l)1994年1月1日前未纳盐税的盐如何征税。1994年1月1日前出场未缴纳盐税的盐,是指库存在盐业运销环节,尚未由运销单位销售出去的盐。这部分盐按原盐税规定应由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缴纳盐税。盐税取消后,按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盐的运销单位不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对这部分盐的征税采取过渡办法,即在其销售时,由盐的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按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 (2)新、老储备盐的出场或动用应当如何征税。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出场(厂,下同)和在销区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不再免税,所以,对1994年1月1日后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新储备盐),应同其他用途的盐一样,在出场时征收资源税。对1994年1月1日前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老储备盐),考虑到新、老储备盐的税负平衡和征税规定上的衔接,对老储备盐,在动用时一律由动用单位按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就地缴纳资源税。如果动用单位对老储备盐的产地划分不清,按从高适用税额的原则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签定的销售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 征收范围 资源税对哪些产品征税,它表明了资源税征收的广度。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征收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目前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征税品种 资源税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现行资源税税目,大而言之有7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现行资源税税目的细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税额)而设置的。原油、天然气税目是按开采企业设置细目的。煤炭税目具体又分为统配矿和非统配矿细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统配矿子目又按开采企业设置更细的品目,非统配矿子目进一步又按省区细划。其他矿产品主要是按品种划分子目,量大的矿产品,如铁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等等又按资源的等级再细划。而授权由各省开征的品目则划分得比较粗,盐的税目也划分得比较粗,主要按盐的形态及其大的产区划分子目。 税率 计算课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资源税额的比例。现行资源税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简称为税额或单位税额。 资源税在税额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如何确定税额,二是由谁确定税额。 资源税税额基本上是按照应税产品的资源等级并兼顾企业的负担能力确定的。 资源税资源等级的划分,主要是组织行业专家按照不同矿山或矿区的资源赋存及开采条件、选矿条件、资源自身的优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项经济、技术因素综合确定的。 资源等级的高低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各矿山资源级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资源税就根据资源等级相应确定了级差税额。等级高的,税额相对高些;等级低的,税额相对低些。另外,部分税目资源税税额的确定同1994年流转税负的调整是统筹考虑的,如铁矿石、镍矿石、铝土矿、盐等。因为一部分矿产品原矿和盐的深加工产品实施规范化增值税后降低的税负过多,为稳定财政收入,这部分税负需要前移并通过征收资源税的方式拿回来。通过对原矿征收资源税,推动矿产品价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产品降低的税负,但确定资源税额有一个限度,即:某一矿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加上资源税税额,不高于进口同类产品的价格。资源税依照应税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共设有7个税目和若干个子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定额税率(简称税额)。 考虑到资源税的税目多(还涉及划分矿产品等级的问题)、税额档次多,而且随着资源条件的变化需要适时调整税额,这样,资源税税额的核定权限就不宜高度集中。因此,资源税现行税额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 首先,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其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即子目)、税额,由财政部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并可根据纳税人资源条件及级差收入的变化等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含调整),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这些子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一部分纳税人”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为确保不同的应税品目都能能执行其相应的规定税额,如果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的应税产品,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确定其适用税额。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资源税 (1)原油8.00~30.00元/吨 (2)天然气2.00~15.00元/吨 (3)煤炭0.30~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计税依据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资源税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为确保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例如,某烧碱厂利用自制液体盐生产烧碱,该厂烧碱的单位耗盐系数(该系数的计算公式为:耗盐系数=生产的烧碱数量÷耗用的液体盐数量)为1:6。已知该厂1995年2月生产烧碱3万吨,则该厂2月份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3×6=18(万吨) ③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④纳税人利用盐资源直接生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销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连续加工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或者用于连续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再制盐、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的数量与其耗用的原料盐数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吨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分别需要耗用1.1、1.2、1.5吨的海盐原盐,那么,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的耗盐系数分别是1:1.1、1:1.2、1:1.5。这种情况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 应纳税额 资源税纳税人按照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额。现行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例如,某煤矿在某一纳税期内共生产销售洗煤1万吨,自产自用洗煤0.2万吨。已知其洗煤的综合回收率为75%,其原煤的规定税额为2元/吨,则该煤矿在这一纳税期内应纳的资源税额为:[(1+02)÷75%]×2=1.6×2=3.2(万元)。再如,某铜矿山1月份将其开采的铜矿石原矿若干移送用于入选铜精矿,共生产销售钢精矿3125吨。已知铜精矿的选矿比为32,经查税法有关规定,该铜矿资源等级为四等,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1.3元,则该铜矿1月份入选铜精矿应纳的资源税额为:(3125×32)×1.3=130000(元) 减税免税 资源税在减征或免征纳税人应纳税额方面的规定。根据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1)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目前此条减免的内容包括对独立铁矿山、有色金属矿山分别减按规定税额的40%和70%征收以及对北方海盐每吨资源税额减征5元。减免的目的在于支持这些矿山或盐场的生产发展。为便于执行上述减免税条款,要求纳税人单独核算其减税、免税项目的课税数量;如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这一课税数量,税务机关则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对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一般税种均取消了灾情等个案减免税,只有资源税仍保留了这项减免。这是因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基本上是矿山和盐场,其生产经营受不可预测、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很大,如井下塌方、冒水、瓦斯爆炸、暴风雨、海潮袭击等,加之原材料行业小矿众多、基础薄弱,所以资源税法规定灾情、意外事故减免并把这一减免权限下放到省里是很有必要的。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的具体地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在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明确资源税在哪里开采就在哪里纳税,体现了谁开采、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因为资源在哪里开采,就会在哪里占用土地,使用当地的基础设施,吃喝住行都在当地,还会造成地面塌方、环境污染等。这样规定照顾到了采掘地的经济利益,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爱矿、护矿、支持生产的积极性。 扣缴义务人 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款义务的单位。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 焦煤资源税只针对主焦煤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支付货款的同时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对资源税作出代扣代缴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和加强征收管理,节约征收成本。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主要适用于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直接控管,而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指未纳资源税,下同)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为宜的这些情况。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代扣代缴某种应税产品适用的单位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纳税环节 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税法规定的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环节中缴纳资源税的。现行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分别是: (1)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环节在出场(厂)销售环节;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纳税环节在移送使用环节;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环节在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环节; (4)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新疆试点 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按照从价按税率的5%征收,那么中石油一年将上缴339亿元。 2010年5月20日,中国石油董事长蒋洁敏在股东大会间隙确认,已经决定资源税改革首先在新疆开始,石油天然气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他同时希望用资源税改革的时机理顺资源税费机制,与特别收益金结合起来考虑。 业内人士称,新疆的矿产资源储量丰富,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率低,牵涉到的利益也相对较少,是最适合推行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 如果试点结束全面开征,中石油去年原油产量为1.356亿吨,如果每吨油价稳定在5000元上下,按照从价按税率的5%征收,那么中石油一年将上缴339亿元。而中石油财务资产部人士此前也表示,资源税改革将带来企业成本的大幅增加,如果调整为5%,中石油的资源税成本将大约增加6倍。 蒋洁敏称,现在的税费机制有点混乱,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当年定为40美元,如今随着人民币升值,实际上已经是33美元起征,在这个价格上已经没有特别收益了。中国主要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集中于新疆,如果不给当地留下好处,当地就不会有积极性配合油气生产。 资源税是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它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增加资源开采地区的财政收入,充分调动支持资源开发和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当前中国征收的资源类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此外,矿业企业还要缴纳一系列的行政性收费。 对于资源税出台后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市场人士普遍表示谨慎,对于众多行业来说,尤其是下游行业,所受到的负面影响更为突出。 “一般来说,资源税改革将提高资源这种原材料和基础产品的价格,将会造成上游生产资料产品价格的上涨,从而传导到中下游产品,进而向整体经济全面波及,因此短期内会造成物价上行压力。”一分析人士称,但是,由于资源的短期需求弹性较低,而长期需求弹性较高,因此,尽管资源价格上涨在短期内会对物价造成压力,从长期看,资源价格变动引发物价全面上涨的可能性不大。[2] 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1]
介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对外开放的政策,为适应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新情况,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施行细则。这是中国制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它是按照维护国家权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征税对象是合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业、采掘业、交通运输、农林牧业质游业、饮食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转让财产以及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此外,税法还规定对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征税。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在税收上是中国法人居民。按照税法规定,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在中国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和兼顾国家、企业和投资者几个方面的利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定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征收10%所得税。税法规定,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该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 :(1)由纳税义务人按期申报缴纳。即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2)代扣代缴,即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时,由承办汇款的单位按汇出额扣缴税款。 该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1)新办的中外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1983年9月2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延长减免税期限,改为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中外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中外合营企业,除了在获利的头五年减免所得税外,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30%。(3)外国合营者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使用不汇出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还可以退回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优点 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收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 综合所得税最先出现于德国,现为世界各务普遍采用。 概述 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收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综合所得税最先出现于德国,现为世界各务普遍采用。 中国台湾的综合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课税对象确定采取属地原则,只对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所得征税。计税所得包括: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等。按综合所得额减除规定扣除额后计算征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级距为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下,税率6%;最高级距为300万元以上,税率40%。 台湾的综合所得税法 所得税法 (民国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1.凡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之个人,应就其台湾地区之来源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2.非台湾地区境内居住之个人,而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者,除另有规定外,其应纳税额,分别就源扣缴。 居住者应于次年度5月1日到5月31日以结算申报方式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将其配偶及扶养亲属的所得、免税额及扣除额合并申报。 免税额与扣除额 纳税义务人可以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于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配偶若年满70岁,则免税额增加50%。例如申报2004年 度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人、其配偶及其扶养亲属的免税额为新台币74,000元,若其扶养亲属有超过70岁者,其免税额则为新台币111,000 元。纳税义务人除了可以就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两者择一减除外,并可减除特别扣除额。下列为申报2004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之额度:(若列举扣除额各列报项目的金额于法定限额内合计超过标准扣除额时,采用列举扣除额对纳税义务人会比较有利。) 标准扣除额 纳税义务人单身者扣除44,000元;夫妻合并申报者扣除67,000元。 列举扣除额 1. 捐赠:对于经向主管机关登记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总额,最高以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的20%为限。但有关国防、劳军的捐赠以及对政府之捐献则不受此金额限制 2. 保险费: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劳工保险以及军、公、教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扣除金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 3. 医药及生育费: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的医药费及生育费,以给付予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为限,但若接受保险给付则不得扣除 4. 灾害损失: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与扶养亲属遭受不可抗力的灾害损失,但若接受保险赔偿或救济金则不得扣除 5. 购屋借款利息: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金额以300,000元为限,但申报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者,其申报之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金额应在购屋借款利息中减除;纳税义务人依此项规定扣除购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为限 6. 房屋租金支出: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与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在台湾地区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金额以120,000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则不得扣除 特别扣除额 1. 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扶养亲属财产交易损失,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之所得为限;若当年度没有财产交易所得可扣除,或不够扣除者,得以后续三年度内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之 2.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及与纳税义务人合并计算税额报缴之个人,若有薪资所得,每人每年可扣除75,000元,申报之薪资所得未达75,000元 者,就其薪资所得额全数扣除。配偶依规定分开计算税额者,每年扣除75,000元,其申报之薪资所得若未达75,000元,则就其薪资所得额全数扣除 3.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及与其合并报缴的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利息、储蓄性质信讬资金的收益,合计全年不超 过270,000元者,可全数扣除,超过270,000元者,以扣除270,000元为限。但依邮政储金法规定免税的存簿储金利息,以及所得税法规定分离 课税的短期票券利息则不包括在内 4. 残障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与其合并报缴的配偶及受其扶养的亲属如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3条规定的残障者,及精神卫生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病人,每人每年可扣除74,000元。 5.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的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费每年得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学、专校及五专前三年、以及已接受政府补助或领有奖学金者除外。
简介 职业税(taxe professionnelle) 以工作收益为课征对象,包括薪金工资、佣金、奖金、分红、补贴、赏金等。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雇员和散工。雇员,俗称“白领”,一般指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包括同雇主直接合作,不计月薪的人。散工即工人,俗称“蓝领”,从事技工或手工艺者也属于此类。另一种是自由职业者,包括律师、工程师、设计师、建筑师、医师、会计师等。对政府公务员、神职人员以及年满60岁的工人免征职业税。职业税的起征点为每年40800澳元,采取10~15%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另附征5%的印花税。 特点 一、随着关于按收益课征直接税基本法例重新编订的计划而由立法会承担该项法例的制定工作,现颁布核准职业税章程暨自由及专门职业表的法律。 二、查主要载于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号立法条例的该项按工作所得收益课税的法律制度,全部须予重新编订。现行制度除了显然不合时宜外,更有若干条文从未执行的,征税对象方面含糊不清,对可课税事宜的严格核定不够周密,容许薪酬超过免税额的散工及雇员逃税,对可能非来自从事自由及专门职业的收益征税,对违例处罚过于宽容及不给予纳税人的权利以更大的保障。 三、现在所通过的法律则解决上项所指的缺漏,也没有忽略本地区社会及经济的特征。 兹举例说明之: 关于在营业年度终了并无报销的交际费、旅费或交通费以及个人名义商号东主列支为本人工作薪酬的款项,亦视为工作收益; 订定不可课税事宜并提高膳食津贴每日为十二元; 对任何公司领导机构的成员及个人名义商号的经理,视为雇员而征税; 采用新计征标准及现代化自由及专门职业的固定税额,但只不过是名义上如此而已; 扩宽免税情况,并将每年免税额七千二百元提增至一万二千元; 在结算方面,不但对散工及雇员而且对非本地区居住但在当地因从事职业而受有酬劳者,采用一般称为就源扣缴的办法; 制定保障纳税人的方法,并订定关于对可课税事宜的核定提起上诉的特别规则。 四、希望透过本法律及切实执行,使征税达致更公平和更合理。[1] 澳门的职业税 中国澳门对于个人工作收益课征的税收。 职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实际工作收益扣除免征额以后的余额。 工作收益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分红、补贴、赏金等,不论是定期或额外的收益,直接或见解的收益,金钱或实物收益,都属征税范围。免征额为40800澳门元,职业税采用6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 10%,最高一档为15%。免税项目包括:政府公务员、神职人员的收入;学徒及年满60岁的各种职业散工的收入;医疗补贴、家庭津贴、抚恤金、退休金等。 职业税的纳税人根据工作收益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两类,适用的缴纳税款方式也不同。第一类纳税人是替他人工作而担任职业折,即所有受薪人士,包括雇员和散工,适用源泉扣缴方式。雇主支付雇员报酬时要代扣代缴税款,每季度申报缴纳一次,每年1月还要详细填报上年雇员全部薪酬及代扣税款资料。雇员工作收益超过免税额时,除每月由雇主扣缴税款外,每年1月还要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根据雇主与雇员申报的资料进行核定。第二类纳税人是从事自由职业者,适用先行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凡从事自由职业者,开业前30日内就要预缴其从开业至本年末的税款。正常经营的年份,先于1月预缴定额税款,年终时将年内向顾客收取款项情况进行申报,评税委员会据此进行核定 法国的职业税 职业税是地方对所有从事非工资性职业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税。企业是提供这一税的主要源泉。税率亦按各地出租价值再结合各行业参数等因素进行计算,一年缴一次。 职业税设立于1975年,那时希拉克任德斯坦总统的总理。当时设立职业税是为了取代营业税,但自设立之日起职业税一直受到资方的批评。 职业税是基于企业使用的房屋的房租费用、企业投资的增加和职工的毛工资总额作出征收。但在1999-2003年期间,针对职工毛工资总额部分的税收逐渐免除,总共1200万企业从中受益。 修改规章 为体现税务公平原则,特区政府建议将过去豁免职业税的神职人员、公务员和教师等纳入税网,同时提高免税额、调低税率及增加多项豁免,使低下阶层受惠。 行政会今(十一)日完成讨论「修改职业税规章、所得补充税规章及在税务事宜上的权限」法律草案。发言人唐志坚表示,根据特区政府的施政方针,修改职业税规章的工作需在今年进行,有关修改主要是体现税务公平原则,将徵税範围扩大至所有居民,只要年收入超出免税额便需缴纳职业税。政府在修例前已谘询公务员团体及社会人士,并采纳了他们提出的部分建议。 草案建议免税额由原来的八万五千元提高至九万五千元,对超出免税额部分所课的税率亦由百分之十至十五,调低至百分之七至十二。此外,增加了多项豁免,包括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退休金及供款、社会福利、解雇补偿、房屋津贴等均获免税。 至於所得补充税规章的修改,主要是规定受薪的公司股东或企业主,亦需缴纳职业税。 该草案即将交立法会审议,建议在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对新纳入税网的神职人员、公务员和教师等则在十月一日生效。
专家称:资本利得税不仅是国内税收的工具 资本利得税(英文 Capital Gains Tax,简称CGT),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征收资本利得税。 税收制度 成思危: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已经实现的资本利得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某些条款也规定对延期收益债比如零息债券征收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并入个人所得税体系中。资本利得指的是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资产的获得和维持成本。不同的情况下,资本利得税可以做一定的降低。 1999年,Alan Reynolds提交给澳大利亚政府的一份报告导致了澳大利亚大规模降低了资本利得税率。从1999年9月21日开始,澳大利亚对个人和信托出售已持有的资产的资本利得税率降低了50%。个人和信托从这次减税中所获得的收益被归入他们当前财年的可支配收入中。 对于个人来说,最重要的资本利得税豁免来自于对出售家庭居所所获收益的豁免。然而,如果个人在出售自己居所时居所正出租给别人,这种资本利得是不被豁免的。 比利时 没有资本利得税。 中国 没有资本利得税。但是有证券投资所得税,即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 法国 无论收入水平如何,资本利得税率统一为27%。某些情况下,资本利得税可以被减免,比如出售自己的主要居所所获收益。 加拿大 资本利得的50%按照一般所得税税率进行征税(另外50%不征税)。目前,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对长期投资资本利得与短期投资资本利得不作区分。某些例外情况,比如出售自己主要居所(primary residence)所获收益,是不被征税的。 德国 对出售已持有1年以上的股票所获的收益和对出售已拥有10年以上的房地产所获的收益,都不征收资本利得税。但是,德国目前有一些预案计划在2008年到2009年引入新的资本利得税制度,税率在20%-30%。 香港 没有资本利得税。某些公司的领导层成员利用这种税收制度的漏洞,将自己的收入拆分成两部分,划分入工资收入只有600,000港元每年;其它收入则以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方式发放。这样,他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被归入最低税率人群。由于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他们以股票或股票期权形式获得的收入是不用缴税的。 香港的企业仍需为企业资本收益缴税。 新西兰 新西兰没有正式的资本利得税,但是某些资本利得被划入可征税的个人所得,因此将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股票交易所获收益。 新加坡 没有资本利得税。 瑞典 资本利得税率为已实现的资本利得的30%。 瑞士 没有资本利得税。 英国 每年,个人资本利得的一部分都被豁免缴纳资本利得税。2006至2007财年的个人豁免份额是每人8,800英镑。英国居民(以及信托的管理者)的资本利得,除了出售自己主要居所、个人储蓄帐户(ISA)和持有英国国债所获的收益,都要被征收资本利得税。个人每年资本利得的一部分被豁免缴纳资本利得税。在税前的统筹时,资本利得计算的是资本损失和资本收益的净值。对某些初创企业的投资所获收益也被从资本利得税中豁免。当居民退休后,他所出售的任何家庭居所(不一定是主要居所)都将被豁免资本利得税。 美国 个人和企业都要为资本利得缴税。但是,对于个人来说,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超过1年的投资)税率较低,2003年,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被调降到15%(对于归入最低和次低所得税缴纳人群的两类人,资本利得税为5%)。短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率较高,与一般所得税税率相同。然而在2011年,所有被调降的资本利得税率将回复到2003年前的水平,即20%。被调降到15%的资本利得税率本应该2008年终止,2006年5月被Tax Reconciliation Act延长到2010年。 被豁免资本利得税的情况包括: 当出售一份房产时,如果该房产是出售者在出售前5年中的2年的主要居所,出售者可获得250,000美元(对单身)或500,000美元(对夫妇)的资本利得税豁免份额。 资本利得计算的是净值,即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所以,当每年年终缴税前,美国会出现这样一个趋势,很多投资者会将他们正处于亏损状态的资产出售。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投资损失超过了投资收益,净损失可以被利用在一般所得税的减免中。每年每个个人可以申报3,000美元的净投资损失,用来减免一般所得税。剩余的投资损失还可以归入下一年继续用来计算下一年的资本利得净值。企业还被允许将本年度的投资净损失抵消上一年度投资收益,从而获得一定的退税。 美国国税局允许个人利用有关税收规划策略来研制缴纳资本利得税。与很多其它国家不同,美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国家,都要向美国国税局缴纳所得税。因此对美国公民来说,很难利用世界上的个人税收天堂来避税。虽然某些离岸银行帐户宣称可以被用作税收天堂,但是事实上美国法律要求美国公民申报离岸银行帐户的收入,否则将构成“漏税”。 批评争论 资本利得税 有人认为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构成了双重征税。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缴税的资本利得事实上源自那些你已经缴纳过所得税的钱的升值。 广泛的讲,资产的价格与该资产的预期收入息息相关。资产价格的上涨来源于该资产预期收入的增长。然而,该资产预期收入增长的这部分将被征收所得税,也就是说资产价格上涨其实已经被征税了。那么为什么资产价格上涨还要被征收资本利得税呢? 对于这种批评意见的解释是,资本利得税并不在资产拥有者未发生变更的时候征收,也就是说资产还未出售的时候,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当一个人出售了资产后,他自然无需为该资产未来的收入增长缴纳所得税。 双重征税论点的其它缺陷还在于,某些资产不出售是不会产生任何未来收入的,比如艺术品。
简介 对各种特定支出的支出额课征的一类税。这里所说的特定支出包括生产、分配、投资以及消费的支出额。就支出税来说,一般仅指消费支出税。消费支出课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消费支出作为课税对象。个人消费支出税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设想。他们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的全部所得,而不论这种所得是否支用。若对个人所得不用于消费而用于储蓄部分也作为征税对象,则不利于鼓励储蓄,由于储蓄是投资的来源,因此也不利于投资。所以如果把个人所得税改为个人消费支出税则有利于抑制消费,鼓励储蓄和投资。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的马歇尔、美国的费雪等著名经济学家都曾提出实行消费支出税的主张。由于实施消费支出税存在许多困难和它有抑制消费的缺点,所以并未付诸实践。 形式 支出税的构想已基本形成三种主要形式:一是个人支出税;二是公司支出税;三是个人支出与公司支出税的组合体。个人支出税的基本设计思路是,用个人一定时期(如一年)的总收入减去净储蓄来衡量消费。原则上这种税必须将个人各种来源的现金流入量加总起来,然后将全部非消费性支出从上述总现金流入量中扣除,剩下的余额就是应纳税的税基。事实上,个人支出税是对已经消费了的收入征税,所以也可以称之为消费所得税。公司支出税的基本设计思路是对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现金净流量征收比例税。应纳入税基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收入,而公司获得的借款和利息收入、吸收的现金股本和投资获得的股息收入均不征税;可以扣除的现金流出一般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工薪支出和福利支出,支付给供货商的存货投资支出和设备投资支出等,而公司偿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支出,抽回的现金股本和支付的股息则不被列入扣除范围。个人支出与公司支出税的基本设计思路是将这个税作为一种一体化的税收,它由两种支出税组成:一种是对个人取得的工薪所得征收的个人税,另一种是对企业按现金流量计算的增值额减去支付给个人的工薪所得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的企业税。这种方案的设计者试图用某种形式的一体化的支出税一举替代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它的税率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个人和企业实行统一的单一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对个人采用累进税率,而对企业采用单一比例税率。这两种思路导致了两个不同的税法议案,前一种思路的议案是前述的“统一税”,后一种思路的议案是前述的“储蓄无限宽免税”。 优点 支出税的优点在于免除了对投资所得的税收,有利于促进储蓄和投资,进而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它不像所得税那样容易过度剌激人们的当前消费,制约人们的未来消费,从而不利于储蓄和资本的形成,对经济增长产生负作用。同时,消费可以看作是对人的纳税能力的一种衡量标准,这样,征收累进的个人消费支出税,就能体现“消费多的多缴税,消费少的少缴税,消费相同的缴相同的税”的公平原则。支出税的问题在于它和现行的流转税如何衔接或者说是否能取而代之,对此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中国的现行税制是以消费为基础的,但对这一税制未来的发展方向,学术界多数主张向发达国家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靠拢。支出税研究的持续发烧表明发达国家的税制有可能转向,这应该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中国的税制研究还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海阔天空,不拘一格,向着完善税制的终极目标迈进。 历史 耶鲁大学的欧文·费雪(Fisher)于20世纪初发表的资本所得理论中最早涉及到支出税相关理论。1942年美国财政部曾提议导入支出税,但遭反对没能实施。1955年英国经济学家,剑桥大学的尼古拉斯·卡尔多(N.Kaldor)发表了《支出税》一书,分析了支出税在公平与效率方面优于所得税,并提出了具体设计和导入方法,受到了空前重视。几年后在印度和斯里兰卡导入了支出税,但因实际操作的不可行性很快停止了实施,标准支出税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缺点。上世纪70年代未,美国学者提出以“前后纳方式”弥补标准支出税缺陷的方案,为支出税实施寻找到突破口,支出税一度又成为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中心议题。 特征 支出税的特征可以从以下角度把握: (1)支出税以消费为税基。可称为消费型所得税,或现金流量型所得税。支出税是以消费税基优势论为理论基础,为弥补所得税缺陷而设计的所得税替代税; (2)税基比所得税简明。以水池比喻,税基采用流出量而不是流入量,是市场评价的消费额,是实际消费能力而不是潜在消费能力; (3)注重效用。评价公平的基准应该是效用而不是收入,因为即使是等量收入也因人而异不能保证效用的同一性,消费税基比收入税基更能表明效用; (4)终生规划。消费税基优势论着眼于以利率为媒介进行长期的消费或储蓄的决定构造。是以人一生的合理消费计划,即将现在所得的一部份储蓄起来(节约现在的消费)确保未来的消费,或相反将未来所得的一部分以担保形式借入(节约将来的消费),以确保现在消费的行为作为对象。支出税税基研究的是人一生超长期的所得、消费和税负,与只关注一定期间(一般为一年)的所得和税负的所得税形成鲜明对比。 理由 根据以下理由,可以认为支出税优于所得税,也比较容易导入支出税。 (1)所得税的高税率和资产所得税不利于储蓄; (2)所得税的储蓄课税影响人们对一生的消费进行规划,而支出税允许扣除投资和储蓄,有利于人们合理安排一生的消费。在高龄化社会下,人们有必要根据自己一生的收入能力安排青年、中年和老年三个时期的储蓄和消费; (3)支出税可以缓和及消除所得税制存在的固有缺陷; (4)现行所得税的一些课税要素与支出税相同,导入支出税障碍小。 类别与税基 根据计算税基的不同,支出税分类为标准支出税、劳动所得税型支出税(前后纳方式)和现代支出税。劳动所得税型支出税是为了解决标准支出税缺陷而产生的,现代支出税是标准与前后纳方式结合运用型。 1. 标准支出税 支出税税基是消费的资金泉源,而不是消费支出。税基=资金流入-非消费资金流出,既将现金资产作为消费资金源泉,税基包括工薪收入、资产和负债三方面,计算采用资金流量法,比较容易理解。标准支出税税基计算: (1)工薪所得算入税基; (2)收入存入银行时可以扣除,取出储蓄时算入; (3)购入资产可以扣除,卖出资产变现时算入。避开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利得课税的通货膨胀调整、折旧等复杂性; (4)资产所得算入; (5)如果规定住宅等耐久固定资产作为资产处理的话(也有主张住宅应该归类为消费),在取出存款(或借入资金)作为购买资金时算入,购买了住宅后可以扣除,算入与扣除刚好抵消,避免了税基异常膨胀; (6)负债在借入时算入税基,偿还时可以扣除。如果借入资金用于购买资产可以扣除,算入和扣除抵消,税基不会过分膨胀。 2.前后纳方式 标准支出税理论上容易接受,但实施困难。 (1)税务机关必须掌握纳税人的资产(储蓄)和负债信息,如果得不到金融等机构和纳税人的配合就无法实施; (2)资产(储蓄)和负债的变动性极高,泉源征收难度大,需要依靠纳税人申报; (3)评估住宅等耐久财产的非现金推定所得十分困难。针对标准支出税的缺陷,1974年美国税法学者W.D.Andrews提出:即使将资产(储蓄)和负债项目从支出税中去除,税基(税负)也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所谓去除并不是非课税,而是将资产(储蓄)和借入的税基计算改成恰好与标准方式相反的前后纳方式(参考表1)。前纳的意思是提前纳税。在前后纳方式下购入资产(包括储蓄)改成扣除不可,相应资产所得和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取出储蓄)改成不算入。与标准方式相比,购入资产(或储蓄)时税基增大,等于提前纳税。负债的计算也与标准方式相反。借入资金变成不算入,同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变成扣除不可(等于后纳税)。采纳前后纳方式可以避开上面提出的三点实施困难。 前后纳方式可以避免纳税过分集中。比如在前后纳方式下,储蓄不能扣除,分期储蓄购房资金(集中性消费还包括: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大学入学费等)等于分期纳税,防止税负过于集中,而从银行取出的购房资金不再算入税基,等于自动实现税负分散化。另外,购房贷款不算入,但偿还资金不得扣除,等于过后纳税,因偿还债务多是分期逐步偿还,所以后纳方式也可以分割税负。这种自动分割税负的功能,在累进税率下具有重要意义。 前后纳方式对资产(储蓄)和负债无需记录、申报和监督,具有构造简明,征税成本低,维护纳税人稳私权等优点,使支出税有了实施可行性。现代支出税导入了前后纳方式,是标准与前后纳方式的混合型。 与综合所得税对比,前后纳方式处理资产所得和债务利息支出的方法与综合所得税相反,不将资产所得纳入税基,也不允许扣除债务利率支出,所以前后纳方式已经不是所得税,只能称为劳动所得税或前后纳方式支出税。与标准支出税相比,前后纳方式完全脱离了支出税形式,仅在终生劳动所得等于终生消费上相同。前后纳方式是为了提高实施可能性,是标准支出税的特别措施。在前后纳方式下,纳税与消费之间存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比如工资存入银行未作为消费资金时,标准方式可以扣除,而前后纳方式不能扣除。从消费与纳税的时间不对称性看,全面采用前后纳方式的劳动所得税与标准支出税属不同类的税,但根据前后纳方式的产生理由,可以认为劳动所得税是标准支出税的变种,至少是与综合所得税不同性质的税。 3.现代支出税 现代支出税导入了前后纳方式,是标准与前后纳的混合型。前后纳方式使支出税具有了实施可能性,但如果完全采用前后纳方式,就变成了劳动所得税,而现代支出税并不完全导入前后纳方式,因为标准支出税的一些重要基本要素应该保留。哪些项目应该保留,或改为前后纳方式,或干脆让纳税人自由选择成为现代支出税的核心问题。目前现代支出税对选择前后纳方式的提案大约分为两类,一是不予限制,可以自由选择;二是给予限制,规定项目。前者可以顺利实施支出税,但存在公平问题,而后者在实施可能性上存在问题。 分析 (一)避税与反避税 现代支出税如果允许纳税人在标准支出税的基础上自由选择前后纳项目,容易产生避税机会,影响垂直公平。 1.避税分析 支出税存在以下避税机会: (1)资本收益避税。标准方式因财产转让收入全额算入税基,财产产生的收益也自动算入了税基,不存在所得税课征资本收益税的复杂性。但前后纳方式因财产转让收入不算入税基,财产收益就没纳入税基,如果纳税人在资产项目上选择前纳方式的话,股份、不动产等财产收益就能避税; (2)利用税率预测避税。如果现在税率较高,未来税率还有降低空间时,转让资产(或从银行取出存款)采取在标准方式下购入资产(或用前后纳方式借入)可以扣除,如果将来转让时税率下调了就能减轻税负。相反如预测未来税率上升,采用前后纳方式购入资产(或用标准方式借入),现在纳税比未来纳税的负担轻; (3)纳税期限内两方式交叉交易避税。富裕阶层可以利用前后纳方式的短期资产操作减少避税。比如在标准方式下100工资算入税基,选择前后纳方式购入100资产(扣除不可)短期升值后卖出105(不算入),再以标准方式购入资产105(可以扣除),资产收益5避开了税收。当然只能是拥有高储蓄和借入能力的富裕阶层利用之法避税。 2.反避税的思考 针对以上避税方式,提出以下反避税思考: (1)尽可能缩小纳税人自由选择前后纳方式的范围,将可产生收益的资产列在标准方式之下; (2)将前后纳方式下的资产收益算入相反的税基; (3)对不得不列入前后纳方式下的资产,如:古董、美术品等资产设置特别资本收益课税制度; (4)对前后纳方式下的借入设置上限。 (二)遗产和赠与的外理 以上讨论是假定为终生所得等于终生消费,将储蓄也视为消费,但现实存在遗产和赠与,忽略资产转移有失税收公平。可以设置资产转移税或取消资产转移扣除加以解决。从常理看,遗产和赠与属消费资金来源,应该算入继承人的税基,而财产转移人等于放弃了消费,应该可以扣除。但如果允许扣除,可产生避税机会。因为在标准方式下购入的资产(或储蓄)可以扣除,如果该资产作为遗产或赠与转移时又可扣除,一代代转移下去,财产可以永远非课税化。为了防止避税,应该设置资产转移税或取消转移者扣除。 (三)支出税的特别优惠措施 支出税必须继承现行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否则得不到纳税人支持。比如一些国家为了发展资本市场,将股份收益作为非课税优惠对象。导入支出税后,即使纳税人购入股份时选用了标准方式(可以扣除),在出售时(应该算入)也必须给予减税优惠,如果不将股份投资收益区别于其他金融资产收益,就不能体现政府扶持直接金融市场的政策意图。另外所得税实施的社会保障支出非课税以及支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必须继续实施。 可见,为了弥补所得税的缺陷而产生的支出税在现实条件制约下,仍然得保留所得税的“不公平”措施。如此一来,现代支出税方案也许仍是非现实性的。 (四)支出税的征管和避税 支出税不专门设置资本收益税,也就不存在折旧、通胀调整等麻烦,税收成本相应也减少,符合征税简明低成本原则。但在资产和借入上,支出税比所得税的征管更细。扩大前后纳方式范围,虽然可以减化税务,但为了减少避税现象,征管成本仍会增高,也就不见得优于所得税了。 因为支出税将资产买卖(储蓄的存取)和借入偿还都列入税基,纳税人的申报量比所得税高,工薪所得的泉源征收几乎失去意义,征税越依靠纳税人申报,逃税的可能性自然也越高。另外,支出税税基明显比所得税狭,为了获取等量税收,税率设置应该高于所得税,高税率会增强逃税心理。但不可否认支出税能将一部分“地下经济”纳入了税基,所以也许不需要提高税率也能取得等量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