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超额累进税率 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其流行算法是: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税所得额。[1] 工资薪金所得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执行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1] 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率。[1] 特点 1、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越大,包括等级越来越多,计算就越复杂。[1] 2、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特别是征税对象级次分界上下,只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一般不会发生增加部分的税率超过增加的征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增产增收。[1] 3、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透明度差。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这一比较复杂的问题,采取了“速算扣除法”。[1] 征收 工资、薪金方面 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采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2]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个体工商户及企事业单位方面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按年征收,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 30 5 超过50000元 35
概述 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备注 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目录 1 什么是出口货物退税率 2 增值税退税率概述 3 消费税退税率的概述 什么是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退税比率。“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是我国制定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基本原则。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使之大体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增值税退税率概述 到2000年我国形成了17%、15%、13%、6%、5%共5档增值税退税率。目前执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规定如下:(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服装、棉纱、棉布退税率为17%;(2)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和服装、棉纱、棉布以外的纺织原料以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3)法定征税率为 17%的其他货物、农产品以外法定征税率为13%的货物以及煤炭、棉花的退税率为13%;(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不包括棉花)外为6%;(5)棉花以外的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出口企业出口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若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按征税率计算出口退税额。 但是,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欠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欠退税的不断扩大,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一是影响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给财政和经济运行带来隐患;三是有损于政府的信誉,不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商投资。对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本着“适度、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这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执行。具体方案是: (1)保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包括: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部分工业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部分货物;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2)调高部分产品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5)除上述已列明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8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对部分特殊货物的退税率进行了明确,主要有: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2)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消费税退税率的概述 目前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是随着其征税税率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差别税率正文 对同一课税客体,按照不同课税主体及不同地区不同生产规模和不同规格、档次的产品分别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差别税率通常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形式下,用于体现不同的税收负担政策。诸如:对统一进口货物,各国往往根据其是否属于贸易互惠国而分别规定最低关税率与普通关税率。中国的农业税按照各地区的土地肥瘠程度,分别不同地区规定高低不同的农业税税率,以调节土地级差收益。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不同经济成份区分纳税人,分别规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中国产品税的某些产品,如化肥,则是按照不同设备能力,分别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配图相关连接
简介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定额税率是自然经济中的主要税率形式。商品经济中,当征税对象的价值量难以计算或其价值量不代表纳税能力时,也需要按征税对象的实物量规定定额税率。实行这种税率,税额只随实物量的变化而变化。从经济方面看,它能促使提高单位征税对象的利用效率或增加单位实物量的价值量,对提高经济效益有重要作用。但从贯彻社会政策角度看,它使税收的负担能力与负担量相脱节,无法做到公平负担。此外,由于征税对象种类繁多,要分别对每种征税对象规定单位税额,也十分复杂,定额税率已不是主要的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照课征对象的一定数量,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其自然单位,也可以是特殊规定的复合单位。如现行税制的资源税中盐以吨数作为计量单位,天然气以于立方米为计量单位。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成正比。 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征税对象的规格质量规范、价格稳定、收入均衡的税种。如我国现行资源税(幅度定额税率,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单位来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幅度,如,原油每吨8-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2元-15元等)、车船使用税(从量定额征收,即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车船数量或吨位为计征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其中,在车辆征税中,除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征外,其余均按辆计征;在船舶征税中,机动车按净吨位计征,非机动车按载重吨位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幅度税额标准,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0.5-10元)、中(0.4-8元)、小城市(0.3-6元)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及农村分别确定幅度判别税额。)以及消费税中的部分税目即采用了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对于烟、白酒、化妆品、珠宝等,采用与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1] 表现形式 中国现行税制中的定额税率有四种表现形式;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这种税率具有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 2、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一定标志分为类、项或级,然后按不同的类、项或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 3、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征税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拥有的征税对象或发生课税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率。 4、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在按照地区差别或分类分级定率的前提下,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2]
简介 递减累进税率,亦称“边际递减累进税率”、“减速累进税率”。税率增长幅度相对于课税对象的增长幅度呈递减趋势的累进税率。其显著特点是:税率虽然是累进的,但增长幅度是递减的;课税对象的增量部分适用税率的提高幅度呈递减趋势。这种税率使纳税人从增量收入中得到的可支配收入有所增加,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目录 1举例 举例 如年所得为1000元时,适用税率是10%;年所得为1500时,其中的1000元征税10%,超出的500元适用税率 20%;年所得为2000元时,其中属于第一档次的1000元征税10%,属于第二档次的500元征税20%,第三档次的500元征税28%。可见,应税所得每增加500元,就适用较高税率,但第二档次所得的适用税率比第一档的适用税率提高10%,第三档次所得的适用税率比第二档次的适用税率提高8%,呈递减累进趋势。
简介递增累进税率,亦称“边际递增累进税率”、“增速累进税率”。递减累进税率的对称,税率增长幅度相对于课税对象的增长幅度呈递增趋势的累进税率。其显著特点是:税率是累进的,而且增长幅度是递增的;课税对象的增量部分适用税率的提高幅度呈递增趋势。举例假设某超额累进税率第1、2、3级为:第1级,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第2级,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第3级,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以下从略。这一超额累进税率就属于递增累进税率。它的第1级的所得额1000元,税率为10%;第2级的所得额增量1000元,税率为20%,增加10%,增长幅度为100%;第3级所得额增量1000元税率为32%,增加12%,增长幅度相对于相同增量的课税对象增长了120%。作用递增累进税率使课税对象的增量部分适用税率的提高幅度递增,税收的调节力度加大,纳税人的增量收入越多,税负逐渐加重。实行递增累进税率有利于缓解社会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但是递增幅度也不宜过快,否则会使边际税率过高,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
简介负税率(Negative tax rate) 负税率“正税率”的对称,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负税率主要用以负所得税的计算。负所得税是指现代一些西方国家把所得税和社会福利补助制度结合的一种主张和试验。即对那些实际收入低于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所需要的家庭或个人,按一定比例付给所得税。负税率实际上是一种有固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制度,在实践中比较少见。 负税率的确定是实施所得税计划的关键。西方经济学家一般认为:负税率的设计必须依据社会意愿加以运用的社会福利函数来衡量。百分之百的负税率,将会严重削弱人们对于工作的积极性,成为阻碍工作的因素。因此,确定负税率必须适度,应使其对工作的阻碍作用降到最低点。计算 税负率就是表示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的轻重的一个量化标准。计算公式是:税负率=入库税款/全部销售收入*100%平时我们执行的是边际税率,不是纳税人真正的税负率,税负率是税务机关评判行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工具,也是国家制定税收政策的一项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