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生产总值税收率正文 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的税收总额,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总价值量的比例。它是比较各国税收负担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又称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国民生产总值可以反映社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量,是西方国家国民帐户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综合指标。在中国,为了便于与西方国家对比,同时也考虑到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从1985年起开始使用这个指标。国民生产总值税收率表明一个国家在其国民生产总值分配中,有多大份额被税收所集中,即一个国家的税收负担总水平;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一国运用税收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客观上可能具有的力度。 在国际上通常使用国民生产总值税收率、国内生产总值税收率和国民收入税收率等指标对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它们的区别在于,国民生产总值的计算是以一国常住居民为准;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是以一国的国界范围为准;而国民收入的计算则是以物质资料生产部门新创造的价值为准。 鉴于各国的社会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家职能范围和财政管理体制等都不尽相同,因此,在运用国民生产总值税收率等指标进行税收负担国际比较时,还需要进一步作具体分析。把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税收率与西方国家进行对比,需要经过换算调低。这是因为中国计算国民生产总值的范围,不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和军警等的工薪收入在内。配图相关连接
国民收入税收率正文 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的税收总额占国民收入总额的比例。又称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 意义 国民收入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净产出,是构成各种税收的源泉。在以税收为主要财政收入形式的国家,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大体表明,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有多大份额通过税收集中于国家,所以,国民收入税收率的高低不仅反映一国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同时也反映了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和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实力。合理确定这个比率,对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形成合理的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受制因素 不同国家的国民收入税收率不尽相同,决定其高低的因素有: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国民收入占有量是衡量一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在人均国民收入比较高的国家,经济负担税收的承受力较强,国民收入税收率一般要高一些;反之,则要低一些。②政府职能的范围和税收所负担的任务。一般而论,政府职能较为广泛,税收承担筹集资金、调节经济任务较重的国家,国民收入税收率就要高一些。③经济体制。就经济体制一般模式分析,世界各国的经济运行可分为计划调节型、市场调节型和计划与市场调节结合型。在实行以上模式的不同国家,由于国家财政干预经济的广度和深度存在差异,企业财权大小也不相同,因而影响国民收入税收率的水平。④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 状况 世界各国的国民收入税收率差别较大。实行福利型财政的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一般为30~60%,许多发展中国家一般为20~25%,中国的国民收入税收率,随经济发展和财税制度变化,在各个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在实行税收和利润上交两种形式时期,国民收入税收率较低,一般为15%左右。1985年国营企业未交利润的大部分改为征收所得税和实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以后,上升为29.07%。由于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采取减税让利政策,这一比率逐年下降,1989年为20.81%。配图相关连接
关税税率(Tariff Rate) 目录 1什么是关税税率 2关税税率的设置 3关税税率的适用 什么是关税税率 所谓关税税率是指海关税则规定的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例。 关税税率的设置 1.法定税率 根据新的《关税条例》规定,我国进口关税的法定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1)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含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我国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国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我国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或者原产地不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2.暂定税率 根据新的《关税条例》规定,对特定进出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实施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期限,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公布。 暂定税率的商品可分为两类:一类无技术规格,海关在征税时只需审核品名和税号无误后,即可执行;另一类附有技术规格,海关在征税时,除审核品名和税号外,还需对进口货物的技术规格进行专业认定后才能适用。如2002年,我国对209种进口商品和23种出口商品实施了公开暂定税率,执行截止期限为2002年12月31日。公开暂定税率的货品可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审核征税。” 3.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惯例,这是一种在一定数量内进口实行低关税,超过规定数量就实行高关税的办法。日本采取一次关税和二次关税就是依据不同数量规定实施不同税率的关税配额制度。配额是一种数量限制措施,超过限额数量后不能进口。而关税配额就有灵活性,对于必要的数量实行低关税;对于超过一定数量的进口则实行高关税,虽然这样关税高了,但还是允许进口,体现了关税杠杆的调节作用。这种办法许多国家都采用,关贸总协定和其后的世界贸易组织也没有对其限制。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讨论中,也是把关税配额作为关税手段加以保留的。这种措施既可以控制总量,也比较公开透明。 根据新的《关税条例》规定,对特定进出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税率、期限,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公布。如2002年我国对小麦、玉米、豆油、羊毛等十种农产品和尿素等三种化肥实行了进口关税配额税率。 4.信息技术产品税率(下称ITA税率) 在WTO成立以后,在以美国为首的WTO成员国之间又达成了一项旨在使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的《信息技术协议》(即ITA)。它的主要内容是将占全世界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份额80%以上的该类产品关税,在2000年以前降为零。去年年底我国成功加入了WTO,因此也必须承担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的减让义务。 2002年我国对251个税目的进口最惠国税率实行了WTO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税率,其中零税率的有221种,有15个税目的产品只有在为生产信息技术产品而进口的条件下,才可适用ITA税率。 为此,凡申报进口上述15个税目产品并要求适用ITA税率的单位,需经信息产业部出具证明并经海关确认后方可适用ITA税率。 5.特别关税 根据新的《关税条例》规定,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和其他特别关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头总署负责实施。 关税税率的适用 1.税率的适用 新的《关税条例》规定,暂定税率优先于最惠国税率实施;按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商品时,取低计征关税;按国家优惠政策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最惠国税率两者取低计征关税,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2.税率适用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1)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2)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别(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某些包装特殊的产品,比如以中性包装或裸装形式进口经查验又无法确定原产国别的货物,除申报时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可按原产地确定税率外,一律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 (3)对于原产地是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境货物和我国大陆生产货物经批准复进口需征税的,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3.税率适用的时间 《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对于退税和补税,一般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计算。在实际运用时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要补税时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以前的《关税条例》规定为原进口日)。 (2)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经批准转为内销,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3)需缴纳税款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 (4)分期缴纳税款的租赁进口货物,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以前的《关税条例》规定为原进口日)。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可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时,应按原征税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计算。 (7)对于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税时,不论是否分期还是一次缴清,都应按货物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率计征税款。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计征税款。 (9)在上述有关条款中,如有发生退税的,都应按原征税或补税日期所适用的税率计算退税。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二、税率的设计 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归并为三个之后,其税率也应相应归并为三类,即:对劳务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并实行加成征收。 1.对劳务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实行按月综合征收。“降低税率,减并级次”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共识,为兼顾现行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可将税率简化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纳税人当月的三项收入综合之和,减除免征额(现在为2000元/人、月)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仍实行按月征收的办法。这样既可以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又可以培养壮大中产阶级,还可以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具体税率表设计如下: 2.对经营所得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实行按年综合征收。为兼顾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所得和合伙制企业所得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衔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将税率简化为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各项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按年综合征收,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具体税率表设计如下: 3.对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月(次)分类征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遗产继承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等非劳动所得集采用20%的比例税率,分项按月(或按次)征收,不作任何扣除,并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对一次性收入超过100万不超过500万的,加五成征收;对一次性收入超过500万的,加十成征收。这样既可以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又能够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基本简介 宏观税率是国际通用的衡量税收负担水平的指标,即税收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由于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收入占整个财政收人的90%以上,因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可称为广义的宏观税率.研究宏观税率并进行国际横向比较和国内纵向比较,有利于研究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化规律. 相关条目 GDP
简介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的确定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采用累进税率时,表现为税额增长速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速度。它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和财富。通常多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累进税率对于调节纳税人收入,有特殊的作用和效果,所以现代税收制度中,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税基越大,税率越高,税负呈累进趋势。在财政方面,它使税收收入的增长快于经济的增长,具有更大的弹性;在经济方面,有利于自动地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规模,保持经济的相对稳定,被人们称为“自动稳定器”;在贯彻社会政策方面,它使负担能力大者多负税,负担能力小者少负税,符合公平原则。但在税基不代表纳税能力时,不能适用累进税率。以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比较,前者累进程度急剧,计算简便,但在累进级距的交界处,存在增加的税额超过税基的不合理现象,后者累进程度较缓和,不发生累进级距交界处的税负不合理问题,因此多为各国所采用。 形式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的形式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简称全累税率,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量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率。金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分等级规定的一种差别比例税率,它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般相等。 全额累进税率在调节收入方面,较之比例税率要合理。但是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负增加不合理的情况。例如;某甲年收入 1000元,适用税率5% 某乙年收入 1001 元;适用税率10%。甲应纳税额为50元,乙应纳税额为100.1 元。虽然,乙取得的收入只比甲多1元,而要比甲多纳税50元,税负极不合理。这个问题,要用超额累进税率来解决。 2. 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简称超累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超累税率的“超”字,是指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如下表: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速算表 级数 所得额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合1000元) 5 0 2 所得额在1000一2000元部分 10 50 3 所得额在2000300Q元部分 15 150 4 所得额在3000一4000元部分 20 300 5 所得额在4000 一5000元部分 25 500 累进税率 采用超累税率的税额可依照超累税率的定义计算如计算所得额为2500元的应纳税额。 ①1000元适用税率5%: 税额= 1000元×5%= 50元 ②1000~2000元部分适用税率10% 税额=(2000-1000)×10%=100元 ③2000-3000元部分适用税率15%,2500元处于本级: 税额=(2500-2000)×15%=75元 应纳税额=50元+100元+75元=225元 但依照定义计算的方法过于复杂,特别是征税对象数额越大时,适用税率越多,计算越复杂,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因此,在实际种,采用速算扣除数法。 应纳税额=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全方法计算时采用的税率即是征税对象全额在超累税率表所处等级的税率。 这种计算方法的出发点,是全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简单。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比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要多一定的数额,这个多征的数是常数,就是速算扣除数。例如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上题。 计算所得额为2500元时的应纳税额。 用全额累计法计算的税额为: 2500×15%=375元 用超额累进法计算的税额为:225元 速算扣除数为 375元-225元=150元 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的超额累进税额为 25000元×15%-150元=225元 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下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源,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来源,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8月1日发出的《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目前承包(租)经营其适用税率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上述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见下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2 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3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注: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1]
累退税率――“累进税率”的对称。指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税率逐级降低的税率制度。这种税率,课税对象数量越大,税率越低;课税对象数量越小,税率越高。由于这种税率不符合税收合理负担、应能负担的原则,一般不被采用。但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为达到特定目的,作为一种过渡办法,也可能被使用。 我国在第二步利改税时,国家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采用所得税加调节税定比减征的办法,实质上就是一种累退税率。假定某企业基期利润100万元,按55%的统一比例所得税率应纳所得税55万元,企业合理留利10万元,应核定该企业调节税税率为35%,但调节税可给以定比减征70%的照顾。也就是说以后年度的增量利润的调节税税率,可按10.5%的调率计征。这种利润分配制度,实际上是以100万元为划分级距的分界点,两级超额累退税率。
简介 亦称“税率为零”。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个特定环节上的课税对象,以零表示的税率。 零税率与免税 从理论上说,零税率与免税是不同的。免税是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免除其本身负担的应纳税额,而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仍然是含税的。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而且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亦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但在实际工作中,税率为零的含义在不同税种上的使用,并不严格。如所得税往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免税金额部分以零税率表示,当然所得税并无转移税额的问题。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仅指免掉投资项目本身应纳税额,其外购各种商品和劳务,实际上都是含税的,并不退还其已纳增值税税额。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上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只是免除纳税人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中仍然是含税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在于奖励出口,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完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竞争。